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報告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信息泄露排查報告篇一
鐘日好?
內容提要:如果不對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進行處罰將不利于約束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行為,使其盡到最大程度的謹慎、誠實義務。由于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在刑法中不列為犯罪,如果證券法也不處罰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將使得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者為自己的過失行為付出的代價為零。由于現實中過失泄露內幕消息時有發生,為了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行為,規范市場秩序,應當將過失作為泄露內幕消息的主觀要件之一。
關鍵詞:過失信息泄露內幕交易重大過失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對于我國首例過失泄露內幕信息案件
2007年10月,珠海格力集團準備將房地產業務借殼上市,格力集團副總裁、珠海格力房產有限公司董事長魯某委托況勇聯系尋找殼資源。況勇曾任格力集團財務部副部長、格力電器董事會秘書、格力集團投資部部長等職,2005年從格力集團辭職。況勇通過其同學黃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現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韓某,商談海星科技賣殼事宜。但就在雙方口頭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天(10月25日,兩個神秘賬戶分別動用35萬多元和25萬多元,買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漲停了,隨后股價一路飆漲。經查,兩個神秘賬戶的主人一個叫徐琴,一個是李某,這是一對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產借殼上市談判主要參與者況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況勇妻子張蜀渝是徐琴賬戶的全權代理人。在調查過程中,況勇否認他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而是表示自己與海星科技聯系格力地產借殼一事時,妻子在電話里聽到了,妻子張蜀渝也稱是從丈夫打電話中聽到此事,因而推薦徐琴買入海星科技股票,這次操作最終獲利112346.05元。對于這種情況如何認定,最終證監會還是認定這是內幕交易,屬于重大過失泄露內幕信息和意外被動獲知、傳遞內幕信息案例,是我國證券市場第一起類似案件。
如何認定況勇這一“非故意”泄密行為的違法性。在證監會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實際上已經對內幕信息知情人類似的違規行為做出界定:“(況勇)對相關并購重組事項的進展、? 2012335720083
前景、細節有著全面、準確的了解,本應保持高度的注意與謹慎,認真做好相關信息的保密與管理,但卻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將有關內幕信息泄露給其配偶”。
實際上,按照“非故意的重大過失”對泄露內幕信息行為進行認定,也是證監會首次做出的執法嘗試。在先期調查中,由于沒有證據表明況勇系故意泄露有關信息,因此對案件如
〔1〕何認定一度也讓調查部門感到非常棘手。此前的很多執法實踐也表明,在現實中,由于客
觀條件制約,以行政手段證明故意泄露非常困難。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會以無意泄露來搪塞推脫。
相比較而言,過失泄露的舉證難度相對較低。因此,將泄露者的責任擴展至“過失”,既有利于督促內幕信息知情人加強保密意識,完善保密措施,又可以堵住當事人“舍卒保帥”、規避法律制約的口子。從本案的情況看,況勇的一些行為已經構成了重大過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二、關于泄露內幕信息罪的觀點
關于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主觀方面,學者們存在不同看法:一是直接故意說。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內幕信息而故意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故意將該信息泄露給他人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二是故意說。認為本罪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在無意中泄露證券、期貨內幕信息的,不構成本罪。三是分別說。認為內幕交易行為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的主觀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四是故意、過失說。認為本罪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中國證監會雖然在況勇案中首次對于過失泄露內幕信息開除了罰單,對于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的主觀方面是否包括過失這一問題目前尚存爭議。贊同的觀點認為,由于現實中過失泄露內幕消息時有發生,為了嚴厲打擊內幕交易行為,規范市場秩序,應當將過失作為泄露內幕消息的主觀要件之一,因此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過失泄露內幕
〔2〕信息應當承擔責任。同時,由于《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鐘并沒有用“故意”來限
定泄露行為。然而反方的觀點認為,由于內幕交易者的主觀方面都要求明知,從中國證券法使用“知情人員”和“非法獲知”的措辭可以推斷內幕交易者在主觀上是明知,即過失不構成內幕交易。
三、內幕信息泄露應當包括故意和過失
我國的內幕交易犯罪立法和理論及其不完善,隨和證券市場的發展完善,內幕交易行為的日益增多和突顯,市場和投資人越來越關注內幕交易行為,國家和理論界越來越關注這一新類型犯罪,立法和司法監管也正著手深入研究這一犯罪,以跟上新形勢的需要。
我覺得內幕信息泄露的主觀構成要件應當包括故意和過失,從根本意義上來講,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處罰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處罰,過失泄露內幕消息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這一問題的本質就是行政處罰的主觀要件是否包括過失。一般認為,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法律責任形式的具體形式,應當適用無過錯既無責任原則,過錯就應當同時包括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行政法對于因為過失而實施的違法行為也給予處罰,除非法律、〔3〕法規中明確規定過時違法修改為可以免除處罰。我國證券法第76條禁止證券交易的知情
人和非法獲取內幕消息的人,在內幕消息公開前泄露該消息就表明泄露內幕消息行為本身是違法的,同時并沒有其他法律法規對于過失泄露內幕消息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給予免除。根據行政處罰的原則,在沒有法律明確免除的情況下應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所以中國證監會對于況勇過失泄露內幕消息給予處罰的決定符合行政處罰法的一般法理要求。〔1〕
〔2〕
〔3〕 參見于楊:《證券時報》,2010年9月14日。參見白建軍:《證券欺詐及對策》,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班,第38頁。參見沈福俊、鄒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頁。
《證券法》的頒布與實施,給我國證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也為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和司法機關行使職權、打擊犯罪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據。在世界范圍內,由于內幕交易存在著暴利引誘、行為隱蔽、司法機關調查取證難等主客觀因素,犯罪發生率比較頻繁,甚至牽涉到國家高級領導人,使法律不可能從根本上撲滅這類罪行,但有效地打擊內幕交易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把它控制在一個公眾可以容忍的限度內,切實保護投資公眾的合法權益,則是廣大投資者的愿望,也是立法的目的。
四、對過失泄露內幕信息進行處罰的現實意義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交易行為不斷存續,且發生著新的變化,如內幕交易群體化、隱蔽化越來越明顯。其具體表現為,直接以內幕信息知情人自己的賬戶從事內幕交易的情形減少,代之以借助他人的賬戶私下建立代持關系從事證券交易。公司內部人、機構投資者、保薦人等市場主體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利益交換,建立隱性利益分成機制,形成龐大的內幕交易受益鏈條。由于內幕交易的表現形式的不斷多樣化,將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納人打擊內幕交易范圍的必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如果不對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進行處罰將構成證券法的一大漏洞,使證券法難以堵住內幕交易的源頭。一方面,內幕信息知情人會利用這一漏洞,故意偽造事實和證據用于證明自己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是基于過失而非故意,〔4〕從而通過內幕交易隱蔽化的手段逃脫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在我國證券市場內幕交易
呈現隱蔽化、群體化趨勢的背景下,本已受制于執法成本等客觀因素的證券市場監管面對內幕交易行為顯得更加力不從心。如果要求監管機關在處罰泄露內幕信息行為的時候必須承擔證明內幕信息泄露者主觀故意的舉證責任,那對于本已不堪重負的監管工作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監管機關將會面臨內幕信息泄露行為肆意猖撅,卻無法查處內幕信息泄露者的窘境。
其二,如果不對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進行處罰將不利于約束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行為,〔5〕使其盡到最大程度的謹慎、誠實義務。由于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在刑法中不列為犯罪,如果證券法也不處罰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行為,將使得過失泄露內幕信息者為自己的過失行為付出的代價為零。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會在行為上約束自己,并不斷警示自己要格守保密義務。內幕信息的泄露將成為證券市場上普遍的現象。
五、結語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對于過失泄露,也不主張打擊范圍過廣,所掌握的尺度一般限于“重大過失”,并非任何過失都能構成泄密。何種情形構成重大過失需要考慮如下因素:一是內幕信息的市場敏感程度及其對證券交易價格的影響程度;二是因泄露導致的信息擴散廣度和深度;三是泄露者對內幕信息的了解與掌握程度;四是信息泄露的頻度與清晰程度;五是泄露者所采取的加密與防護措施。
對于防止內幕信息的泄露,最應當加強的是監督制約機制。無論是上市公司本身的制度對于公司高管,知情人員的監督,防止其利用內幕信息犯罪,而對于證監會等有關部門,對于內幕交易行為的查處,應當加大力度,完善其制度,真正發揮證監會應有的作用。
〔4〕 參見方志楨:《懲罰的邊界》,《公司法律評論》,2011年卷。
年卷。〔5〕參見方志楨:《懲罰的邊界》,《公司法律評論》,2011
信息泄露排查報告篇二
3.15晚會:個人信息泄露案例
2012年03月15日 21:3
4央視315晚會曝光招商銀行、工商銀行等銀行網上銀行失竊案,銀行內部員工被曝泄露出售客戶信息。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風險管理部貸款審核員胡斌,向朱凱華出售個人信息300多份。中國工商銀行客戶經理曹曉軍,通過中介向朱凱華高達2318多份。
主持人:這些年來,個人信息泄漏時有發生,這個個人信息泄漏之后都有怎樣的后果?接下來我們記者的調查,會讓您看的更加清楚。
記者調查:2011年2月14日,家住上海浦東陳小姐通過網銀登陸帳戶,原存有4000余元招商帳戶,余額僅剩85元。陳小姐的這張銀行卡一直隨身攜帶,密碼只有她一人知道,卡上的錢怎么會一夜之間不翼而飛?同樣的事情降臨在王小姐身上,原本存有1.5元招行卡上,莫名其妙僅剩下24元錢。類似儲戶失竊案屢屢發生,涉及銀行招商銀行、農業銀行。銀行卡轉帳的時候都有短信通知,受害人為什么沒有收到?警方發現作案人急其狡猾,進入網銀把帳戶的錢劃走,利用銀行不對水電費和煤氣費不通知,先開通了水電煤氣。要完成這樣操作,除了銀行卡號,必須要有帳號、密碼,作案人又是怎么知道密碼的?上海市閘北區公安分局在江西南倉將犯罪人抓獲,期貨贓物這個小小的u盤讓警方大為震驚,里面儲藏了50萬個機動車信息,這么多如此詳細的個人信息,他是從哪里獲得的?他交代,他首先在網上從一個重慶人手里購買了大批上海市機動車車主信息,車主信息里面有的帶身份證,有的不帶,但是看你整理。依照車的到底檔次,朱凱華整理出帶有身份證卡車主名單,這些人成為他作案初步目標。如何獲得這些人銀行卡信息,朱凱華在網上尋找專門販賣個人信息的人購買信息。朱凱華得到的信息,包括車主在浙江銀行的銀行卡卡號和帳戶余額,而個人征信報告中包含更為相近個人信息,包括銀行客戶的收入,詳細住址、手機號、家庭電話號碼,甚至背后的職業和生日等等,正是因為這些信息,朱凱華篩選出最有可能的六位號碼。之后朱凱華逐個進入網銀,進行編輯。朱凱華被抓手,造成受害人損失3000多萬元,究竟是什么人在出售這么詳細的個人信息?
胡斌,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風險管理部貸款審核員,向朱凱華出售個人信息300多份。他通過中間人拿到朱凱華要求查詢的人員名單,打印出來以后再掃描好發給他。曹曉軍,中國工商銀行客戶經理,僅他一人,通過中介向朱凱華高達2318恩份。在工行有一個跟銀行接口征信查詢系統,幫他查出來,查出來再通過郵箱傳給他。向朱凱華出售信息還有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員工。個人征信報告,銀行卡信息,本屬該被嚴格保密的個人信息,在這些銀行工作人員手中,卻被一份十元或幾十元低廉價格大似兜售,這樣的隱患值得關注。
主持人:在采訪當中我們的一位記者問一位銀行的工作人說,你覺得個人征信報告泄漏會有怎樣的影響,怎樣的危害,怎樣的后果呢?這位工作人員輕描淡寫的說,不會有什么后果,也沒有什么影響,也不會有什么危害。現在我們來看一看。我國2009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專門對個人信息保護個人條款,其中明確規定,國家機關,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獲得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另外,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