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領域,合同協議是確立交易關系和規范商業行為的重要文件,有利于減少風險和保護雙方權益。將這些合同協議范文應用到實際中,可以大大提高你的合同起草水平。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一
1、履行范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而委托合同則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通過受托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系。
2、履行后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終以委托人的名義來行使委托的事項,其后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托人承擔的。
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報酬;而委托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約定辦理委托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托人給付報酬。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知識拓展: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這是法律所規定的委托合同法定終止的條件。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二
1、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3、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4、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5、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6、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雇傭合同范本。
甲方(聘用方):___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_________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系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_________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后,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_____天,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四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甲方實行每周工作_________小時,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時的工作制度。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五條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甲方根據國家、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為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六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七條病假和事假。
1.乙方請病假,須憑甲方指定的醫生證明,乙方在一個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累計病假不滿_________天,工資按照_________%發給;超過_________天后,甲方有權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資將按_________%發給,直至恢復正常工作為止。在合同期內乙方因公出差,在當地政府指定的醫院就診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支付;因私外出就診的醫療費用自理。
2.乙方請事假須經甲方同意,甲方將按日扣發工資,在合同期(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_________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_________天:超過_________天,將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未經甲方同意而擅離職守的,曠職_________天,扣發_________天工資,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后,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九條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1.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方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5.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當月基本工資作為的違約金給甲方。
6.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十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應先申請仲裁,如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三
第一,建設工程合同對合同主體具有嚴格的限制。
發包人只能是經過批準建設工程的法人,承包人也只能是具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而承攬合同的承包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攬合同的主體取決于當事人,并無強制性規定,內容隨意性較建設工程合同強。
第二,合同的標的不同。
即承攬建設工程的為建設工程合同,而且是按一定標準確定的建設工程,承攬合同的標的沒有限制,可以是動產,也可是不動產。不過,以不動產為標的的承攬合同,其標的價值較小或者工作內容比較簡單。由此二者的`區分問題可轉化為如何界定建設工程問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而縱觀合同法關于承攬合同的法條規定,對此無強制性要求,因此可認為對于承攬合同可書面,也可口頭約定,這取決于當事人的合意選擇。
第四,國家的管理。
建設工程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成果的驗收,國家都對其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表現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報送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銀行備案。在合同簽訂后,經過專業的有資質的企業勘察、設計,才能立項,然后才能招標投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國家對資金使用、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工程工期進行必要的監管。工程完工后,國家制定基本建設工程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通過驗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對大型工程,國家建設工程主管部門還直接參與竣工驗收的工作;而承攬合同中,標的涉及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價值相對較小,主要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國家對其不進行特殊管理。合同的訂立、履行也較為自由、靈活。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四
雇傭一般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傳統的雇傭關系是勞務關系的基本類型。考察雇傭關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幾點:1、雙方是否有雇傭合同(包括口頭合同);2、雇員是否獲得報酬;3、雇員是否以提供勞務為內容;4、雇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其中第3、4點是確認雇傭關系的核心。
承攬一般是指當事人雙方關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應接受該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合同。應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應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定作人。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為定作物。承攬的'特征有:1、承攬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為目的。2、承攬的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響承攬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對承攬人的工作情況進行指示、監督和檢查。4、承攬人自行承擔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當事人雙方就雇傭與承攬的性質發生爭議時,為了準確區分二者,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4、是連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勞動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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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五
實踐中,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不易區別,而委托合同與雇傭合同的定性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6條也有類似明確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402規定、403條規定都有其規定。
二、雇傭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特征。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梁慧星先生認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雇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二是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
鑒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托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全由雇主決定,受雇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雖原則上應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五,雇傭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傭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雇傭人利用自己的勞動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據雇傭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傭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六
原告張鳴在武寧縣投資建水電站,由于張鳴因事務多不能經常在工地管理施工事宜,205月邀請其朋友況根照看電站土建工程,并約定每月付給況根工資元。隨后,張鳴、況根與施工承包人金功仁簽訂承包合同,將水電站的壓力管道石墩及其他工程承包給金功仁。同年7月,況根以水電站代表的身份與何衍星簽訂了水電站機房建筑合同書。同年7月,況根繪制了水電站管道圖及機房、住房地面圖。
水電站機房土建工程于年5月開工,同年11月完工。壓力管道石墩工程于1月開工,同年4月初步完工。由于發電機組不能裝入機坑以及壓力管道部分石墩所用石頭硬度不夠,張鳴于206月至9月中旬聘請鄒盛祥對電站機坑和三個壓力管道石墩進行返工,費用為6000元。由于裝機時發現線坑位置錯誤,張鳴于年10月聘請何衍星對電站機房的線坑進行改裝施工,費用為1400元。為此,原告張鳴訴諸本院,要求被告況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0萬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很多爭議點,但與本文無關,暫且不提,最大的分歧是,原告張鳴與被告況根之間的關系到底是委托合同關系還是雇傭合同關系,這將直接導致法官判決賠償數額的巨大差異。
要弄清兩者的不同,首先要弄清楚他們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及其構成要件。
二、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396條也有類似明確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一)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法》第402規定、403條規定都有其規定。
2、雇傭合同的相關概念和特征。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定。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定.梁慧星先生認為“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雇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征:一是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至于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二是雇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設備、技術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揮管理。
鑒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從中看出委托合同和雇傭合同的相同點是均以給付勞務為內容,其區別主要在于:
第一、委托合同雖然也包含了勞務的給付,但給付勞務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工的目的在于處理委托事務,給付勞務僅是為了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雇傭合同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權獨立地處理委托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的勞務全由雇主決定,受雇人無獨立的支配權。
第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雖原則上應以委托人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但亦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事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受雇人只能以雇主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五,雇傭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傭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雇傭人利用自己的勞動力未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第六,受雇人依據雇傭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傭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本文開頭中的案例中,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工資2000元,邀請被告照看高洞水電站廠房及壓力管道石墩土建工程,而不是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原告主張原、被告系委托合同關系,其應當就合同內容舉證加以證明,而原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書面合同或口頭合同,對合同標的、履行方式、質量等實質內容予以證明,故不能確定原、被告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成立。而從原、被告現有關系看,應認定為雇傭關系。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七
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現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例如,發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符合有關規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及生態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企業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3條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和專業承包企業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砌筑等13各專業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節和關鍵環節。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為了統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別兩種合同。現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均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合同法》第27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建筑法》第19條規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甚至規章都規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強制推行監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8、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一般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筆者的拙見,如有不對之處,歡迎各位專家指正。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八
內容提要:準確認定合同的性質,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對合同糾紛案件行使管轄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審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來就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且兩者之間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屬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兩類合同混淆,并據此作出錯誤的裁判。學術界對此也無明確的觀點。本文從合同的標的物、合同主體、結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論述如何區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九
合同編號:。
行紀人:
簽訂地點:
委托人:
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買入(賣出)的貨物、數量、價格:貨物名稱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質量標準包裝要求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三條行紀人將買入的貨物交付給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委托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第五條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七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期限為。
第八條本合同刪除的條件。
第九條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或貨物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貨物。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行紀人行紀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號: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經辦人: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
(1)責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托開發合同則由委托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2)技術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托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3)風險的承擔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托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托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4)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托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所有。
【另析】兩者主要區別如下: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一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注:本參考格式適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
三、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投資總額:其中甲方投資乙方投資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2.乙方負責:
(注: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中發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并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x%的違約金。
七、成果歸屬與分享:
注1:當事人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權利和義務: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4.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注2:合同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視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收獲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無權請求分享。
注3:在實踐中,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成果分享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不為各方共同,而歸一方當事人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約定將由此取得的經濟利益向其它當事人作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研究開發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如對在技術開發的各主要階段(實驗室開發階段、生產工藝開發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成果的獨占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在履行本合作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x%;乙方負擔x%。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甲方擔保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乙方擔保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二
第一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買人(賣出)的貨物、數量、價格:貨物名稱商標或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質量標準包裝要求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委托人將委托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三條行紀人將買人的貨物交付給委托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委托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第五條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條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行紀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期限為:
第八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九條委托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或貨物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貨物。
第十條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委托人委托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
行紀人行紀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電話: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印制單位: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三
甲方(委托方):
地址:
電話:
乙方(開發方):
地址:
電話:
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開發供應商管理系統,雙方就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作方式。
1、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定制開發供應商管理系統,并向甲方提供技術培訓;甲方向乙方支付費用。
二、軟件內容要求及驗收標準。
1、依據本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開發的軟件產品為供應商管理系統。
2、總體設計原則:b/s結構,具有良好擴展性。
3、軟件的構成及功能需求、驗收標準以經甲方確認的《功能說明書》為準。該方案由雙方聯系人簽字后補充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工作進度。
乙方應按如下進度計劃完成開發任務。
1、確認流程及數據結構。
2、應用及服務端。
3、測試、調整、培訓。
四、費用支付。
1、本項目總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付款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乙方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表完成工作進度并經甲方驗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將按如下日期向乙方支付:
(1)簽訂合同后______日內首付合同總額的______%,金額______元。
(2)完成項目驗收后______日內支付合同總額的______%,金額______元。
3、上述費用包含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費用,乙方承擔稅款。
4、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后日內向甲方交付合同總額的正規發票。
五、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本協議項目的實際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協助,并提供有關的資料,報表及文檔等,甲方保證提供的所有資料完整、真實、合法。
2、按本協議約定支付軟件開發費用。
3、甲方有權免費實施開發成果,包括甲方可以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或者與第三方合作實施開發成果。
4、甲方有權享受乙方提供的終身技術支持服務。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時完成本協議規定的軟件開發工作。
2、免費為乙方提供培訓,培訓內容為該軟件的安裝與操作方法,幫助甲方員工掌握該開發成果,并達到能夠解決簡單故障的水平。
3、依協議收取軟件開發費用。
4、乙方在軟件交付運行后應當提供終身技術支持服務。一旦甲方的系統發生軟件故障,乙方應當在接到甲方書面或郵件形式發出的通知后12小時內解決該故障。如乙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解決該故障,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該故障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5、在軟件開發過程中,所有產生的與甲方有關的技術資料和現場實測數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或轉讓給第三方,開發成果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泄漏或轉讓給第三方。本款規定的效力及于乙方的所有雇用人員。
六、知識產權條款。
1、因本協議產生的開發成果(包括源代碼、系統技術文檔、軟件、數據等)由甲方享有知識產權。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許可第三方閱讀、使用或復制。
2、乙方保證其開發成果及其開發過程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如第三方以該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為由提起訴訟,乙方將以自己的費用解決問題,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七、協議的補充、變更、終止。
如因業務發展需要對本協議現有內容進行補充、變更、修改,由雙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補充、變更、修改的建議和方案,經雙方協商并達成統一意見后,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雙方簽字后補充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違約責任。
1、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2、由于軟件質量低劣未達到合同中約定的驗收標準、由于乙方責任導致工期延誤或乙方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行為的,甲方隨時享有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權利,并享有就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此之前支付的所有開發費用、甲方為軟件開發訂購的所有設備款項、甲方由于軟件開發失敗而遭受的生產經營方面的損失)向乙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3、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導致軟件開發失敗的,由乙方承擔由此為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此之前支付的所有開發費用、甲方為軟件開發訂購的所有設備款項、甲方由于軟件開發失敗而遭受的生產經營方面的損失)。
4、除非經甲方書面認可,乙方未能按期完成本合同項目的,則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總款項______%的違約金。
5、乙方擅自將合同項目的全部或部分轉讓委托給第三方,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立即返還所有甲方支付的費用,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為合同總款項的______%。
九、爭議解決。
若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對于經協商不能解決的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乙方(簽章):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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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四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合同編號:_________。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參與研究開發_________項目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項目名稱_________.
第二條技術內容、范圍和要求。
1.技術內容:
(1)新技術;。
(2)新產品;。
(3)新工藝;。
(4)新材料。
2.技術范圍:_________3.技術要求:_________.第三條研究開發計劃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項目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1.甲方:
2.乙方:
(1)研究開發內容:_________(2)工作進度:_________(3)研究開發期限:_________(4)研究開發地點:_________第四條研究開發經費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一)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經費及其他投資:
1.甲方:
2.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3)使用方式:_________(二)研究開發經費總額: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經費來源:本合同約定,項目開發經費由_________提供,或者雙方按比列_________分擔提供。
(三)支付支付方式為:_________(1)一次總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2)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3)按利潤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4)按銷售額_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四)結算方式經費的結算包括經費包干和經費實報實銷,合同約定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結算:
(1)合同經費包干使用的,合同完成后經費出現剩余時,結余經費歸受托人所有,經費不足,不足由受托人自行解決。并且受托人的報酬應包含在結余的研究開發經費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報酬。雙方未約定結算方式的,按包干使用處理。
(2)經費實行實報實銷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人應補充支付,經費剩余時,受托人應如數返還。
第五條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歸屬。
屬于甲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屬于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同屬于雙方的設備、器材、資料:_________。
第六條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1.履行期限。
2.履行地點:_________。
未約定履行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在研究開發人所在地履行。
3.履行方式:_________。
第七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2.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3.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
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4.保密條款不應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當事人雙方未就保密條款進行約定的,按《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亦應履行法定的保密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5.無論合同是否被撤銷、變更、解除或終止,無論合同是否生效,合同之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
第八條風險責任的承擔。
1.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雙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_________的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3)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五
委托合同簽訂以后,受托人根據合同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必然要和第三人發生聯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從事活動,實際行為的后果也歸屬委托人,這里實質上形成了一個代理關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法國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處理事務視為委托合同的當然效力。德國民法典把委托作為合同的一種放在債編中,而將代理作為一項民事基本制度放在總則編中,這種立法體例為以后各國民法典所效仿,如日本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蘇俄民法典等。
代理,依照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人的知識、能力都是有限的,其活動還要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當事人僅憑自己的行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進行自由商品交換的權利。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借助他人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時在不同的地點與多個相對人訂立合同,同時也避免了其專業知識、能力的不足,這正是代理制度與商品經濟的內在聯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價值之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義和理論價值闡述已經清楚地表明代理實際上是解決代理人在何條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歸屬問題。
于單方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為雙方法律行為,委托合同的成立應有受托人承諾,若受托人不為承諾,則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與代理合同雖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聯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務須對外為法律行為時,則一般都有代理權的授予。于此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就成為代理中的基礎關系,代理不過是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一種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況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為基礎關系,都伴隨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無代理,或者雖有代理而無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鮮見。
2
一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其中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處理其事務的人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3、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
4、委托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須親自辦理事務,不經過委托人同意,一般轉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與代理行為
委托合同和代理行為在羅馬法中是不加以區分的,而是混為一體。德國民法開始加以嚴格的區分,認為委托合同是產生代理行為的根據,代理行為則是實現委托合同的手段。我國現在也嚴格區分了代理行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總則中加以規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規定。
二者之所以經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
1、兩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務。
2、兩者的法律效果都歸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4、代理權基于委托合同而產生。
但畢竟兩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著重要的區別,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行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關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約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雙方關系人。
2、代理的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而不能是事實行為;而委托的范圍更加廣泛,除了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權是單方行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諾;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須雙方達成意思表示,經過承諾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權。現實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時有代理權的授權條款,因此很多時候委托合同同時具有了授予代理權證書的性質。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權條款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時候,其內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權條款,這個時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時就沒有代理權的產生。代理權要產生還需要委托人簽發授權委托書。
4、行為發生瑕疵的后果不同。委托合同成立后,如果受托人拒絕履行受托義務,委托人可以追究違約責任。而代理行為如果發生瑕疵,如超越代理權等,就必須依照代理的相關制度進行處理。
三 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貿易活動,這一點區別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標的僅僅限制為行為,除了法律要求必須由自己辦理的,其他行為均可委托辦理。行紀合同明確限定為貿易行為。
2、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這一點區別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也可以是無償。
3、行紀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4、行紀合同是雙務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雙務也可以是單務合同。
5、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事務。在委托合同中一般情況下受托人應當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事務。因為委托合同是代理行為的產生基礎,因此還有隱名代理等情況需要考慮。
6、行紀合同法律后果間接歸為委托人。
7、行紀人只能是經過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企業組織。這一點也區別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對受托人沒有限制。
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以委托為基礎的合同,因此在英美法系中認為行紀是委托的一種,在我國合同法中也規定了:本章沒有規定的,使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兩者十分相似,但是上述的區別還是明顯的。
四 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典型的就是勞務中介。
1、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2、居間合同為諾成、不要是合同。
3、居間人本身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居間合同只是一方促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合同。居間人僅僅是介紹人,在以后即將訂立的另一個合同中沒有主體地位。這是區別于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最明顯的區別,上述兩者合同中的受托人、行紀人都參與了合同訂立行為。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六
(1)責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托開發合同則由委托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借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2)技術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托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3)風險的承擔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托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托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4)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托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所有。
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精選17篇)篇十七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托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注:本參考格式適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本技術開發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
三、本研究開發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投資總額:其中甲方投資乙方投資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x%;乙方占x%。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2.乙方負責:
(注: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中發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并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項目。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x%的違約金。
七、成果歸屬與分享:
注1:當事人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權利和義務: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4.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注2:合同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視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收獲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無權請求分享。
注3:在實踐中,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成果分享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開發成果的專利申請權不為各方共同,而歸一方當事人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約定將由此取得的經濟利益向其它當事人作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研究開發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如對在技術開發的各主要階段(實驗室開發階段、生產工藝開發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成果的獨占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在履行本合作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x%;乙方負擔x%。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xxx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蓋章簽字時間簽字地點開戶銀行帳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