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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法心得義務教育法教師心得體會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 學 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義務教育法心得義務教育法教師心得體會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的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的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的政府或者縣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的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的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的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的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了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 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義務教育法心得義務教育法教師心得體會篇三
》的宣傳者:
教育能夠決定和改變一個人未來的命運,教育也能決定和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發展前景。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貫徹落實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重要保證。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統一性和義務性。
(一)“不收學費、雜費”明確了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國家對義務教育采取新的經費保障機制。新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新法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二)在新法中,統一性貫穿始終。新法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
(三)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范。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范。
二、學好新《義務教育法》,做新《義務教育法》的落實者:
在學習了新《義務教育法》后,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處處“身正為范”。
義務教育法心得義務教育法教師心得體會篇四
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以下是小編為您帶來的義務教育法學習總結,希望能夠幫到您!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時刻用《新義務教育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新義務教育法》對教師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明白了自己的職責所在,也深感肩上擔子的沉重。雖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師,卻肩負著為祖國的未來夯實基礎的重任。身為教師必須要做到全身心去愛自己的學生,因為當你走進學校大門時,你的一切就已經不屬于你自己了,而是屬于孩子們。喜歡學生、愛護學生,應當是教師的天職,正所謂:師愛是師魂。
可是在實際中真正做到這一點,尤其是做到喜歡每一個孩子,卻是非常不易的。教師不應因為學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親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對學生另眼相看,應尊重學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對待每一個學生。教師只應在乎學生是否學會做人,是否學會求知,在教學中應本著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這樣一個原則來教書育人,必須把德育放在首位,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一個教師,不在于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于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因而,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應該將新的思想意識和教育觀念體現在教書育人的平凡事業之中;應該將改革和發展的思想觀點體現在自身工作實踐中;將開拓和創新的意識體現在培養學生成才之中。
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它是在對我國依法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經驗總結的基礎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導和保障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制度與準則。法律將維護教育的公平公正、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指導思想,并重點對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新法律著力建立和完善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各項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創新、有突破,為我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
新《義務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進一步深化教育體制改革,促進義務教育的發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義務教育法》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義務教育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對全民族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未來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內容必然影響到校長的辦學思想和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同時,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也必須肩負起提高義務教育階段質量的責任。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總之,新《義務教育法》要求我們在教育教學中要為學生創設主動參與的機會,提供主動發展的空間,引導學生主動參與,從而落實學生的主體地位,促進學生的主動發展,使學生的素質得到提高,成為一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孩子。
我們應該熟讀新的《義務教育法》,在不斷的理解和應用中,為學生們真正的發展和成長盡一份心,效一份力。
義務教育法心得義務教育法教師心得體會篇五
義務教育法實施20年后重修,增加內容很多。做老師就應該是懂法、守法的老師。因此,利用空余時間,我認真學習了《義務教育法》。進一步感受到,作為一名教師,應嚴格遵守義務教育法,依法執教,愛崗敬業,作到既教書又育人,為培養新一代而作出的努力,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法律將維護教育的公平公正、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一項重要指導思想,并重點對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保障義務教育投入、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等方面問題作出了規定。新法律著力建立和完善促進義務教育發展的各項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創新、有突破,為我國義務教育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不斷豐富自身學識,努力提高自身能力、業務水平,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程,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敬業。堅持“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樹立正確的人才觀,重視對每個學生的全面素質和良好個性的培養。
修訂的《義務教育法》是改革開放以來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開放、社會發展進步的一個必然,為學校辦學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新《義務教育法》中,四處提到特殊教育,充分體現了這屆政府人文化的關懷和親民的思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提升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障,讓這些有殘障的孩子、這些家庭看到希望,看到黨對他們的這種關懷。從這一點上看,新《義務教育法》凸顯了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讓教育工作者感到振奮和欣慰。
新法明確了對義務教育質量的要求,第一次將素質教育明確寫入法律,提出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強調要把德智體美有機地統一在教學的活動中。這些內容必然影響到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在實施新《義務教育法》過程中,我有這樣的思考。
目前,整個社會對考學越來越重視。為了讓孩子上一所好的中學,很多家長不惜重金買學區房,北京的一個媽媽甚至花十萬元買了個門洞,為的是孩子有個好學校上。再有就是家長為了孩子能擇校,周六、周日給孩子報很多班,為的是拿這證書和那證書,使他們成為進中學的敲門磚。
針對近年來義務教育發展中出現的“擇校熱”等新問題,新義務教育法明確“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我相信在新法的保護下,每個孩子都會受到同等的教育的。
義務教育法心得義務教育法教師心得體會篇六
;義務教育是人生成長的基礎,是國家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各級各類人才的基礎。在其本質上,義務教育是為了每一個人能在社會中生存和繼續學習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教育。為義務教育立法,是近代以來資本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義務教育法的精神是架構于價值與制度之間的一座橋梁,是連接人們主觀世界和社會教育的通道。
教育界普遍認為義務教育發源于德國。在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中,德國新教領袖馬丁·路德為了爭取人民信仰新教,提倡廣設學校,主張教育機關應由公費設立,政府有強迫人民送子弟入學的義務。1619年德意志魏瑪公國頌布法令,規定父母應送6~12歲兒童入學,否則政府強迫其履行義務。一般認為此即義務教育的開端。捷克的教育家夸美紐斯對于窮人被忽視,而且往往埋沒窮人卓越才能的現象感到憤慨。他堅決主張對一切人授予一切知識的普通教育,認為一切兒童,不分貧富、貴賤、男女,不管住在城里或鄉下,都要在國語學校接受教育。馬丁·路德對學校學年、學級、招生、考試等進行了研究,解決了秋季招生、入學年齡、結業時限、寒暑假制度,借助考試分辨學生程度,為義務教育的實施開通了航道,提供了義務教育實施的可能性。從1763年至1819年,德國先后3次修訂法令推行義務教育,是推行義務教育最早的國家。馬金·路德是世界上最早提出普及6年初等教育思想的教育家。
到了19世紀50至80年代,英、法、美、日等國先后完成了工業革命,實現了以機器為主體的工廠制度取代手工技術為基礎的手工工場的革命,這些先進的資本主義國家開始以較完善的立法形式普及義務教育。如美國的馬薩諸塞州在1852年頒布了《義務教育法》,英國在1870年頒布了《初等教育法》,法國在1881至1882年頒布了《費里法》,1886年日本頒布了《小學校令》,標志著這些國家開始實施義務教育。同時也說明了義務教育是近代經濟發展的產物,是市場經濟有了相當程度發展之后,義務教育才有了發展的必要性和實現可能性。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統計,全世界至今已有170多個國家實施義務教育制度。雖然各國義務教育立法因法律制度、法律體系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是也有共同之處:義務教育為國家的發展服務。這就是說,國家要擺脫落后狀態,必須發展經濟,實現現代化,這是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第一要務。馬來西亞提出教育要為國家培養人才;印度認為義務教育是實現國家現代化的重要手段;中國提出了教育要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提高全民素質,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可見義務教育本身就是國家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的基礎的組成部分。
二、義務教育法體現了公共產品的精神
教育作為一種培養人的社會活動,它同社會發展、人的發展有密切的關系。在教育與社會發展的關系上,一方面教育的發展要受到社會方方面面的制約,另一方面教育的發展也對社會的發展產生積極的推進作用。也就是說,社會的生產力水平制約著教育的發展,同時教育對提高社會的生產力水平,培養人才,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社會文化有著明顯的推進作用。
經濟學家和公共管理學家通常把義務教育階段劃分為純公共產品,而把義務教育階段后的教育劃為準公共產品。所謂純公共產品,就是政府向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平等的、無差別的共同服務,人們不受地位、種族、富裕程度和城鄉差別的限制,均可平等享受。從公共產品的視角上看,義務教育和外交、國防一樣具有純公共產品的性質,完全應由政府保證財政上的支持。當代世界各國雖然采取了年數不等的義務教育,但教育經費主要由政府籌措。
作為純公共產品的義務教育,是國家對兒童和少年的義務,政府的主要責任有:一是設置學校。政府要合理設置小學和初級中學,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城市和鄉村建設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二是提供經費。因此,不管是歐美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基本實行義務教育免費。印度憲法規定“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直到他們滿14歲為止”。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行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實施義務教育所需要的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各級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中央政府和次級政府(省、州等)在其中負主要責任。三是提供師資。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培養師資。建立教師資格制度,提高教師素質。此外,國家還要創造其他條件,以切實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如維持正常的教育秩序,禁止企業招收童工,保護學校的財產等。在發達國家,義務教育完全由國家承擔沒有問題,但是對于世界上大多數經濟發展水平不是很高的國家來說,實施義務教育的難度很大,常常要采取在國家承擔主要責任的前提下,積極動員和利用社會力量,共同實施和發展義務教育。
三、義務教育法體現了機會均等的精神
當今世界政治、經濟和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促成了各國在教育改革上的共同趨勢。教育機會均等是近年來世界各國教育改革的重要趨勢之一,也是當今世界各國教育改革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踐課題。通覽當今世界各國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他們都把教育機會均等作為教育改革的重要內容。不僅在教育改革政策的設計上,而且在教育改革的實踐中,都努力把教育機會均等作為重要的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1990年3月,在泰國宗迪恩舉行的世界全民教育大會,以“使人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機會”為主題,來自150個國家和地區的1500名代表通過《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再次重申了人類教育機會民主化的奮斗目標。而義務教育則是教育機會均等實踐的主要形式。
義務教育是面向一切人的教育,它從開始產生的時候起,就具有為爭取人類教育機會和權利均等而奮斗的目的。它要求全社會不論貴賤等級,不分男女,不管膚色和種族,所有的適齡兒童都有權利進學校受教育,顯示著高度的機會均等。對于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來說,應為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教育機會均等對于逐步消除因地區間經濟、文化、教育發展的差別和公民家庭之間經濟狀況的差別而造成的受教育機會不平等現象,為公民的自我發展提供平等的條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于二戰后社會政治的變革和教育均等化,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已取消或正在消除義務教育階段多種形式的差別。如日本、韓國致力于義務教育的平等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幾乎沒差別。
四、義務教育法體現了強制性的精神
《義務教育法》是法律,具有強制性。適齡兒童和少年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接受一定年限的學校教育;要求國家、社會和家庭必須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凡不能履行權利和義務者,要受到法律懲罰。義務教育英文表述為compulsoryeducation,意為“強制教育”。顯而易見,義務教育之“義務”依其原義應為“強迫”之意。有人認為,義務教育的國家強制性,是義務教育最本質的特征。從歷史發展看,雖然各個時期歷史情況迥然有別,義務主體各不相同,其“強制”的對象略顯差異,但強制性一直是義務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義務教育的立法在規定義務教育的時候,其“義務”表現為父母送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從20世紀初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一方面資本主義經濟的迅速發展為義務教育提供了更好的物質條件,使免費的義務教育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在立憲運動的推動下,義務教育被載入憲法,義務教育與服兵役、納稅一起成為公民對國家應盡的三大義務。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受教育權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權被提出。1948年聯合國通過并宣布了《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第26條規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并進一步明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展人的人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將受教育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憲法中予以規定并加以保護。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確認人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并進一步規定初等教育應屬于義務性質(compulsory),一律免費。
在我國,關于義務教育的強制性,《義務教育法》規定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學校及教師、適齡兒童父母、監護人,社會組織和個人違反法律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對“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對妨礙或者破壞義務教育的行為,做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如對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擾亂教學秩序,體罰學生等構成違法行為的,應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責任編輯 王世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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