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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一
現住址:xx市x街號大院×××號×××房。
電話:13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醫院。
地址:xx市xx區路x21號。
電話。
機構代碼。
機構登記證號:事證第。
機構開辦信息資料:
機構名稱:x醫院。
登記證px01。
法定代表人:
醫院地址:港灣路x21號。
上訴人馬踏而不服xx市××××××區人民法院x4年x月1x日作出的(x3)穗××××××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就上訴人第1、2、訴訟請求的兩項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案由:
上訴人在本案一審《民事起訴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
1、原告請求被告消除危險。
2、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
3、原告請求訴訟費由被告完全承擔。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書就上訴人第1、2、訴訟請求的兩項判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對第3、項訴訟請求的判決無異議。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堅持認為,只有在圍墻前增設足可以抵擋汽車沖撞的防撞墻,或這一類型的。
防撞設施,才能消除已經發生的危險再次發生,別無選擇。而被上訴人則認為:已在停車場內設置限速指示牌,要求駛入車輛減速停車、限速10公里,并在被撞圍墻前1.5米處加建了20公分高的防護欄(詳見一審判決書第三頁倒數第五行),這樣輕而易舉地就可以消除危險再次發生。
第二項:判決書存在引用法律不當、嚴重筆誤,一審法官開庭審議存在業務不熟等問題。
“細節影響結果”,從以下細節說明,上訴人為消除危險要求被上訴人增設防撞墻這一合情合理的訴訟請求,竟然未能得到一審判決的支持與下列細節問題很有關系。
一、引用法律斷章取義、以偏概全造成判決不公正。
一審法官在判決書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關法規是斷章取義、以偏概全,致使將原本屬于在已經發生嚴重危險的地方,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亡羊補牢”這么一個簡單的案件審理復雜化。
本案關鍵案由是“消除危險”,但一審判決卻未能夠以“趨吉避兇”這一公認的安全預防準則,運用適用法規制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行為,做成危險隱患事實明顯依舊存在而“法莫能助”的不公判決。
二、判決書出現嚴重筆誤實在令人費解。
嚴重筆誤詳見判決書第七頁第二行以下原文:
附一:本判決書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步侵權;。
(二)排除妨礙;。
以下從略……。
上列判決書的附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法律條文,張冠李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實在令人費解。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是本案的各方業主,被上訴人在緊鄰上訴人住房相距1.3米、落差達2.x米非常特殊、非常危險的地形上建造停車場這一建筑物,并且已經發生了上述嚴重危及原告家人生命財產的車禍安全事故,上訴人因此提出請求被上訴人增設防撞墻消除危險,上訴人堅持認為:上述法規是本案適用法規之一。
四、一審法官開庭審議存在業務不熟等問題。
一、在開庭審議過程一審法官質證存在避重就輕,主觀武斷的情況,一審法官往往對上訴人的質證發言及意見表達表現出心不在焉態度,這樣就導致在一審判決書上,采信了上訴人已經當庭指證被上訴人的虛假陳述是偽證的情況。
二、在開庭審議過程上訴人因為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為本案適用法規,所以為了證明是該住房的業主,向一審法官提供了《房產證》及《結婚證》,以證明上訴人與住房業主現為夫妻關系,本來這一證據已足夠了,但是一審法官卻以《房產證》登記日不是上訴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為由,要求約定上訴人的妻子到法院做出筆錄證明,上訴人當庭提出沒有這個必要,但一審法官卻堅持這一做法,結果是上訴人妻子后來并沒收到法官的約定通知,所謂的筆錄證明要求就此不了了之。
上述所列的幾點細節問題聯系到一審判決的不公,上訴人質疑:“這些細節錯誤與一審判決的誤判結果難度能說不無關系嗎?”
第三項:上訴人與一審法官對適用法規存在的分歧。
一審法官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以:為進一步查明被告停車場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現已。
采取的措施能否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等事實,必須要委托第三方鑒定評估為由,提示上訴人如果不提出鑒定評估申請,將對上訴人證據不利。經上訴人按提示申請鑒定評估之后,一審法官又以因無相關停車場防撞措施具體要求而終止本次對外司法委托工作。
據此,一審判決以上訴人舉證不能為由,駁回上訴人“原告請求被告消除危險”第1、項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不切合本案實際,僅僅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就錯誤地認定上訴人舉證不能,是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上斷章取義、以偏概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九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律;。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的另一事實;。
在一審開庭審議過程中,上訴人反復多次提請一審法官可以適用以上法規,認定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有效,但均未被法官采納。
第四項:開庭審議存在被上訴人虛假陳述偽證問題,
一、被上訴人將全部拆除重建的圍墻虛假陳述為只拆除了上半部分重建是偽證。
一審判決書采信了被上訴人開庭審議時的虛假陳述證言,一審判決書在第三頁第十。
四行至第十六行寫道:“x月24日,被告派員對圍墻進行修復,將圍墻上半部已經撞裂的部份推倒重新砌墻”。
開庭審議時,上訴人對以上虛假陳述已經當庭拿出提供給法院的圍墻照片證據,向一審法官質證被上訴人的虛假陳述與事實不符,遺憾的是一審判決書還是采信了這一虛假陳述,因為這會直接影響到上訴人用“已知事實能推定的另一事實”的法規對證據有效推定,所以上訴人十分有必要再費筆墨澄清事實。
事實是,本案重大車禍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于的汽車司機錯將油門當剎車,造成車速超快而產生巨大的沖撞力,將圍墻撞裂到搖搖欲墜,由于損壞嚴重,被上訴人不得不將長度達x米多的受損圍墻從墻腳全部拆除,從地基開始重新砌墻,由于舊圍墻是采用俗稱的二、八墻砌成的,而新圍墻是采用另一種形式砌成的,所以從上訴人之前已提供給法院的圍墻照片證據,就能清楚證明這一事實。為了更清晰地證明這一事實,上訴人現在提供了新的視頻作證據。(詳見附件:光盤視頻證據a盤的第一段視頻)。
視頻證據事實足以證明這起車禍安全事故已造成圍墻從地基開始全部拆除重建,而不是像被上訴人的虛假陳述所講的圍墻半截修復,這一事實足可以證明停車場上的汽車因車速過快、超速行駛、或失控行駛所產生的巨大沖撞力足可以將圍墻撞壞甚至撞毀,汽車沖撞的破壞力非常大,僅靠被上訴人加裝的所謂防護是絕對不足以抵御的另一事實。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被上訴人將圍墻已經整個拆除重建輕描淡寫地虛假陳述為上半部份拆除重建,聽聽抵押擔保。故意將汽車撞圍墻的巨大破壞力輕描談寫是別有用心的,為的就是想借此說明:“在圍墻前一點五米加裝了防護欄,防護欄高度是20公分,能夠確保車輛不會再撞到圍墻……(詳見一審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二行)。
二、被上訴人將屬于上訴人大院業主共有物業的圍墻虛假陳述為內部圍墻是偽證。
在開庭審議時被上訴人接二連三地信口雌黃虛假陳述:“被告醫學院第五附屬。
醫院辯稱:圍墻屬被告停車場內部(圍墻),發生事故后在被告的停車場內部是看不到圍墻有裂縫……(詳見一審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六行)”。
事實圍墻是屬于上訴人大院的圍墻,是大院業主的共有物業。上訴人用證據證明被上訴人這一虛假陳述是偽證。(詳見附件:光盤視頻證據b盤的第六段視頻)。
以上指出被上訴人接二連三的虛假陳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本案不負責任的態度和逃避責任的不良性動機,有可能直接影響到本案的公正審理和判決。
第五項:重申上訴人在一審開庭審議時提交給一審法官的關鍵意見及證據。
一審開庭審議時,上訴人鄭重其事地向法官當庭遞交了《開庭辯論的幾點書面意見》,上訴人認為對主張增設防撞墻的事實十分關鍵,所以在此十分有必要再次重申。
上訴人《開庭辯論的幾點書面意見》的具體內容是:
第一點(內容與二審無關從略)。
第二點:請求追加多一天誤工費賠償,
追加的一天誤工費是九月二十九日x:12時,我在公司剛上班就接到黃埔區法院書記員的電話通知,叫我馬上到法院拿開庭傳票,隨即我請假從公司所在地白云區趕到法院拿開庭傳票及被告的答辯證據,閱覽了被告的答辯證據證明之后,我又到了停車場對被告的證據進行現場勘查。
第三點:關于對被告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勘查的情況認定意見。
一、被告辯解安裝了“阻車水管防護欄”,其實所謂的“阻車水管防護欄”豎管采用3寸普通鐵管(直徑mm壁厚1.5mm),橫管采用直徑2寸半的普通鐵管(直徑x0mm壁厚1.5mm),由橫豎兩條鐵管焊接而成的,豎管間距長達xm,豎立的鐵管高400mm,其中只有約100mm埋在松散的回填土里,對于這一豎立在松散回填土之上的類似限位提示標志,原告試探性地用雙手用力地搖了幾下已經明顯松動,如果原告繼續用勁肯定可以將所謂的“阻車水管防護欄”推倒,原告試探出這種裝置僅能起到限位提示標志功能。
勘查證據分析足以證明所謂的“阻車水管防護欄”,根本不能抵御連圍墻都可以輕而易舉撞毀的汽車巨大的沖撞破壞力,完全起不到汽車防撞作用。
二、被告所說的安裝了“限速指示牌”也僅僅是安裝了限速標志而已,因為如果認為僅靠限速指示就可以解決汽車亂沖亂撞的安全問題,這種認為顯然與現實情況大相徑庭的——現實是在眾多安裝了指示牌的地方,同樣會發生各種各樣汽車亂沖亂撞觸目驚心的車禍(詳見書面意見附件三:新聞報到有關停車場汽車沖撞車禍的觸目驚心場面)。
勘查證據分析結果清楚表明,一如原告在訴訟狀所指出的嚴重危險并未消除,因為被告并沒有增加足以抵御汽車巨大沖撞破壞力的防撞墻安全設施。
上述認定原告將提供現場勘查的圖片作為證據。(詳見書面意見附件一:現場勘查圖片)。
三、原告在本案提出要求被告增設的汽車防撞安全設施汽車防撞墻(詳見書面意見附件二:汽車防撞墻),指的是足以抵御汽車巨大沖撞破壞力的防撞安全設施,這一設施必須保證當發生汽車亂沖亂撞情況時,萬無一失地將汽車阻擋停止在到達圍墻之前。
四、百度搜索一下成千上萬停車場汽車沖撞車禍的新聞報到令人觸目驚心(其實,本案就是原告親身經歷了的尚未報到的同類車禍之一),違規駕駛、誤操作、醉駕、機械故障、系統失靈、司機情緒及精神失常等等因素都會引發嚴重的汽車亂沖亂撞車禍事故的。大家要清楚知道發生車禍即使是1%的可能,也會造成對原告及所在大樓住戶的100%傷害——這就是俗話說的“不怕一萬,最怕萬一”的警句真理。
上述情況認定,原告提供通過百度搜索正規新聞機構的報道作為佐證。(詳見書面意見附件三:新聞報到有關停車場汽車沖撞車禍的觸目驚心場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第九條規定: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律;。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的另一事。
實;。
根據以上法規,上訴人舉證的證據符合相關法規,證據有效無需證明。
具體事實與理由是:
第一點、上訴人以下列事實舉證請求被上訴人增設防撞墻的證據,屬于“眾所。
周知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以下是上訴人列舉本案眾所周知的事實,證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增設防撞墻的請求,符合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無需舉證證明的法律規定:
一、眾所周知:因汽車誤操作失控超速、違規駕駛等各種原因造成汽車沖撞圍墻之類的安全事故并不罕見且時有發生,這類事故的危險性同樣是不容置疑、眾所周知的。(詳見一審證據《書面意見》附件三:新聞報到有關停車場汽車沖撞車禍的觸目驚心場面)。
二、眾所周知:在已經發生過汽車沖撞危險事故或預計會發生類似危險的危險交通地形、路段、場地,增設防撞墻安全設施,是唯一有效避免事故發生、消除危險最有效的安全措施,這類行之有效的安全設施遍布各地是眾所周知的,這類設施的有效性同樣是不容置疑、眾所周知的。(詳見一審證據《書面意見》附件二:汽車防撞墻)。
經仔細測量,被上訴人的停車場地平面與上訴人的住房地平面落差達2.x米,停車場與住房相距僅1.3米觸手可及。住房的樓層高度為3米,也就是說停車場是建在住房接近頂層的極端危險的特殊地形位置,在這樣萬分危險的特殊地形上,任何不測危險發生對上訴人整個家庭的人身財產安全都將是毀滅性的。(詳見上訴證據附件:光盤視頻證據a盤的第三、四段視頻)。
三、本案發生的汽車沖撞圍墻安全事故,已經造成長度達七米多的圍墻從墻腳全部拆除重建嚴重后果,其巨大的撞擊破壞力是眾所周知的。本案汽車沖撞圍墻安全事故是十分可怕的、破壞程度是極大的、安全隱患是極其嚴重的,這些情況在大院里大多數業主是眾所周知的。
本案發生的汽車撞圍墻安全事故如果車速再快一些、撞擊力再大一些、就會造成圍墻倒塌從住房的頂部傾軋到房里;如果車速再快一些、撞擊力再大一些、汽車就會懸崖式從住房頂部破窗而入,將會造成上訴人家破人亡不堪設想的巨大危害,這種嚴重后果同樣是不容置疑、眾所周知的。(詳見上訴證據附件:光盤視頻證據a盤的第三、四段視頻)。
綜上所述,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增設防撞墻是有法可依、合情合理、不容置疑的。以上列舉本案眾所周知的事實,證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增設防撞墻的請求,符合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點、上訴人以下列事實舉證危險至今依然存在、并未消除的證據,屬于“自然規律及定律”,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上訴人“下海”之前,曾在原工作單位石油化工總廠、化肥分廠主管安全工作長達十多年,在安全管理的教科書中經常以著名的“墨菲定律”指導安全工作,“墨菲定律”被稱為安全工作的“金科玉律”而被廣泛應用。
上訴人引用“墨菲定律”證明本案已經發生的汽車撞圍墻嚴重安全事故,現在如果不按上訴人的請求,增設防撞墻安全設施消除安全隱患、消除危險,那么危險必然依舊存在并隨時會再次發生。
“”、“”和“”并稱為二十世紀西方文化三大發現。
“墨菲定律”是美國的一名工程師愛德華·墨菲作出的著名論斷,墨菲定律主要內容是:事情如果有變壞的可能,不管這種可能性有多小,它總會發生。
“墨菲定律”(:murphy'stheorem),由一個工程師提出,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
一、任何事都沒有表面看起來那么簡單;。
二、所有的事都會比你預計的時間長;。
三、會出錯的事總會出錯;。
四、如果你擔心某種情況發生,那么它就更有可能發生。
簡單地說,墨菲定律就是:看似一件事好與壞的幾率相同的時候,事情都會朝著糟糕的方向發生。
(詳見上訴證據附件:關于墨菲定律)。
第三點、上訴人以下列事實舉證請求增設防撞墻的證據,屬于“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根據本案已經發生的汽車撞圍墻安全事故,已經造成長度達七米多的圍墻從墻腳全部拆除重建嚴重后果的事實,足以證明巨大的撞擊破壞力的另一事實。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所加的所謂防護欄,在防撞作用上是屬于無效的,是形同虛設。可以造成長度達七米多的圍墻從墻腳全部拆除重建嚴重后果的巨大沖撞破壞力,用材料單薄造成的所謂防護欄,填埋在回填松土上連地基都沒有的所謂防護欄怎么可能抵擋得住上述如此巨大沖擊破壞力呢?可以用上述事實就足以證明這是絕對不可能的。(詳見上訴證據附件:光盤視頻證據a盤的第一段視頻)。
二、上訴人提出增設防撞墻這一眾所周知的有效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因無相關停車場防撞措施具體要求”而受到質疑,其實,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就足能推定防撞墻的有效性這一事實——因為防撞墻的采用實在是太普遍了。
三、被上訴人提到加了限速標志就可以消除危險更是似是而非的謬誤,這一點上訴人已經在本上訴狀的第二項、第三點:關于對被告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勘查的情況認定意見上作了充分的說明。
至于對被上人標志的作用評估,上訴人在此借用一個眾所周知、警示深刻的寓言來說明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無效的,這個寓言叫做“此地無銀三百兩”。
寓言里說到一個叫張三的人和一個叫王二的人,事發前分別在事發的地點貼出了標志,一個標志寫道“此地無銀三百兩”,另一個標志寫道“隔壁王二不曾偷”,結果大家都知道是怎么樣的了,因為這個寓言是眾所周知的。
為什么我會用這個寓言來比較被上訴人所說的標志無效呢,日前上訴人再次到停車場考察驗證,看到的是停車場的防護欄標志已經被地上的野草藤蔓所遮蓋,在停車場內那唯一的一塊一米多高的提示標志牌,也被爬山虎藤蔓全部遮蓋,根本就看不到標志牌的一個字,整個停車場根本就沒人管理,這些為了應付本訴訟案而草草設置的所謂防護欄和標志牌,與寓言所講的張三、王二自欺欺人的做法如出一轍。(詳見上訴證據附件:光盤視頻證據a盤的第二段、b盤的第五段視頻)。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書以“因無相關停車場防撞措施具體要求”為由,作出上訴人舉證不能的判決是引用法規不當。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即侵權行為人對因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侵權行為存在的因果關系,所造成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
上訴人堅持認為:除一審判決書已經認定的誤工費損失天數外,應該包括上訴人所列的其它全部誤工費損失天數(其中應包括因二審所發生的誤工費損失天數),因為所有這些誤工費天數都與本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上訴人認為:上訴案由清晰、事實清楚、理據充分,訴求合理。希望法院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4年x月25日星期五。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二
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號,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三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自訴人):楊xx,女,漢族,42歲,個體工商戶,住x縣人民公園旁xx公司院內。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石x,女,漢族,十八歲,無固定職業,現住x縣xx車站對面。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童xx,女,漢族,55歲,個體工商戶,現住x縣xx車站對面。
上訴人不服新疆維吾爾x縣人民法院()x刑初字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撤銷新疆維吾爾x縣人民法院()x刑初字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追究被上訴人石x及童xx的刑事責任,對一審依法改判。
2、上訴人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計算有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
首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切實充分;石x對罪事實雖供認不諱、但卻認罪態度惡劣,無悔罪表現。
在原審過程中,一審法院只對本案事實有較籠統的了解,對石x及童xx對楊xx的故意傷害行為的分析極為膚淺,對重要情節認定有誤。通過石x生、石x春及買買提·xxxx的證人證言及楊xx的陳述和石x、童xx的供述可知:x年11月24日晚23時許,童xx因對石x生(童xx之夫,石x之父)、石x春(楊xx之夫)公司分家的經濟問題,心懷不滿。與石x春再次發生沖突,雙方在石x生的勸解下沒有升級。但這種沖突的火藥味刺激和激發了石x的仇恨心理,其拿起家中的菜刀,找石x春的妻子楊xx出氣、泄憤,乘楊xx出門叫石x春接電話之機,對毫不知情、毫無防備的楊xx進行砍殺。此過程中,童xx緊隨其女身后,對石x的傷害行為積極協助,將楊xx拉拽按倒在地。一審法院始終沒有注意或重視以下細節:(一)x年11月24日事發之初,在石x春與童xx爭吵、糾纏之時、楊xx在其家中,未參與其中,沒有同童xx“發生爭執”;(二)楊xx出屋的目的是叫石x春接電話,剛腳跨出屋門就被石x刀砍,不是楊xx向石x家“沖”,而是石x“沖”到楊xx家門口,將楊xx砍倒;(三)石x用菜刀砍楊xx的部位是頭部,是可以置人于死地的身體部位,石x砍的不是一刀,至少是四刀,兩刀已經在楊xx的頭上留下印跡,一刀將用于抵擋頭部的木凳砍去一大角,一刀將楊xx遮擋頭部的左手砍傷;(四)石x對楊xx的砍殺過程中,童xx有上前協助的行為,對楊xx進行拉拽按倒,使石x的傷害得以實現和順利的逃脫;(四)石x及童xx在對楊xx的傷害后,沒有對楊xx進行探視、沒有支付醫療等費用,在一審法庭上的所謂道歉也是在其辯護律師及法庭法官的一再提醒和督促下,極其勉強。
其次,石x的年齡不是1x年11月2x日,而是1x年12月2x日,其案發時已經年滿1x周歲,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一審法院對此未正確分析判斷。理由是:(一)戶籍證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是唯一證明年齡的證據,其登記內容因由于戶籍管理不到位,有些父母為了孩子參軍、入學的方便,將孩子的年齡不如實申報或作相應地更改,導致戶籍證明上的出生日期不準確,實踐中這種案例很多。(二)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已經向法庭出示了解放軍十八醫院的證明及住院登記簿復印件,這是有關童xx在1---1x年間妊娠、生育情況最真實的原始記錄,可信度很高。(三)假定石x的年齡如戶籍證明是1x年11月2x日是真實,哪么童xx也該有一個生產地點、生產環境,有人接生、有人知情,不會憑空而降,但童xx在一審法庭上對此是前言不搭后語。(四)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解放軍十八醫院的證明及住院登記簿復印件也未否定,只是說“不能證實童xx足孕臨產即生育被告人石x”。上訴人不知道自己的舉證責任到底有多重,到底要到哪一個程度?上訴人只知道有一個常理:1x年12月2x日-----1x年11月2x日這短短11個月期間,一個婦女不可能連續足孕生產兩胎(孿生雙胞胎除外)。同時,通過一審法庭上對童xx的當庭詢問,可知童xx一生只生育二個女兒,一個叫石xx,是1xx1年生,早已成年;其在1x年12月2x日的足孕臨產,不可能生石xx,如果不是生石x,又是生誰?(五)上訴人楊xx與石x本系一家,彼此情況非常了解,楊xx對石x的真實年齡非常清楚,不可能記錯。
再次,一審法院對楊xx因傷所受經濟損失認定有誤。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分別向法庭出示有關醫療票據、差旅票據等,也出示了上訴人的診斷證明、新疆各項統計數據等賠償依據。但一審法院僅認定部分上訴人的醫療票據費用;同時誤工費的標準明顯過低,現在不可能是2x元/天的工資標準,臨時工也不止這個數;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法定的,現在是25元/天的標準,但一審法院分文未判,明顯錯誤。
第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由于對本案事實的認定錯誤,必然導致適用法律的錯誤。本案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石x案發時已滿1x周歲,對上訴人的傷害事實非常清楚,童xx對石x的協助非常明顯,不是童xx的積極參與,石x不可能如此順利的對楊xx進行菜刀砍殺和順利逃脫。二人已經構成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等相關條文。
最后,一審法院對訴訟參與人羅列錯誤!上訴人需要向二審法院說明的是,本案中,上訴人自始至終是無辜的,被上訴人哪怕是對我楊xx的丈夫有仇有恨,也不應該把氣撒在上訴人的身上。本案中我是沒有任何的過錯,更不可能犯罪。一審過程中,上訴人不需要任何人辯護。上訴人委托的武律師只是我的訴訟代理人,不是我的辯護人,但一審法院對此竟然出現常識性錯誤,將律師的地位錯列為辯護人!
綜上所述,雖然本案有一定特殊性,各當事人間有著血緣或親屬關系,但法院不能以“清官難斷家務事”為由,人親理不清,囫圇判案。上訴人不想六親不認,也不是得理不饒人,只是想要被上訴人能對社會、對家庭、對法律有正確的認識,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有些事能做,有些事不能做,做與不做都應當為此承擔責任。尤其是對被上訴人石x的行為,上訴人也想原諒她的年輕無知和魯莽,也想給石x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前提是石x的知錯!但本案上訴的關鍵在于,石x不知錯,未對上訴人進行探視,未給上訴人賠償,也從未對上訴人有過真誠的道歉!石x有的是:對上訴人(她的嬸嬸)兇狠的砍殺,砍殺后的逃之夭夭,到庭后的百般辯白,時時閃現挑釁的眼光,以所謂案發不滿1x周歲(刑事責任年齡)而洋洋自得……這就是石x的態度!何以知錯,何為能改?上訴人以理、以親、以情、以法都不能對此容忍。不追究被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就是對石x和童xx的放縱,就會讓她們去犯更大的錯誤!上訴人不想看到這樣的結果。上訴人希望“人親理也清”同時,哪怕是“人不親”,也要“理清”!
此致
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楊xx。
代書人:武律師。
x年5月11日。
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高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張xx,女,系被害人史xx之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史xx,男,系被害人史xx之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
上訴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刑二初字第x號判決第二項,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共同賠償受害人史xx醫療費x14x.x元、喪葬費1x4.5元、死亡賠償金22x541元、元,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x元,減去原告與刑事被告人張xx親屬協議賠償的5x元費用,共計434xx1.3x元。
2、判令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理由:
1、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存在共同侵權行為,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從公訴機關提供的筆錄、供述及證人證言可以看出,被上訴人權xx、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參與群毆的意圖非常明顯,也就說他們在主觀上存在著侵權傷害的共同故意。客觀上,他們也參與了群毆行為,這一點在一些供述及筆錄能夠得到充分的證實。被告人張xx在供述中稱,"我見有個稍胖的男的和徐xx、權xx在旁邊動手打起來了";徐xx在陳述中稱,"張xx被拉的彎下了腰,我就去拉那個瘦的,這時另一個胖子來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轉身跑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關于"徐xx、權xx到達案發現場后并未繼續找人打架"的認定,并不是客觀事實。從整個事情的經過可以看出,徐xx與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抱著幫權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發地點,中途遇到史xx等人,發生群毆,致使史xx被傷害致死的嚴重后果,權xx、徐xx及刑事訴訟被告人張xx理應對這一共同侵權的后果承擔相應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將這一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看待,認為"無證據證明徐xx、權xx在案發時曾與被害人史xx發生毆斗,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這一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共同侵權的歸責原則。
2、原告撤回對刑事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訴訟請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被告人張xx在群毆過程中,手持兇器傷人,已經觸犯刑律,除承擔主要民事責任外,還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張xx的家屬積極主動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事宜,并按照雙方協議積極理賠,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創傷起到了積極的撫慰作用,上訴人鑒于此種考慮,撤銷了對被告人張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但并沒有放棄對被上訴人權xx、徐xx的民事賠償請求。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被上訴人權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四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五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裁判理由錯誤,屬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對于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的芳草地歌舞廳轉讓協議無效以及當事人因轉讓協議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沒有異議,但對原審法院所認為的權利應當返還依法不能接受。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基于轉讓協議與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權也應當返還給被告陳某某,現原告于某某不同意將房屋恢復原狀后將租賃權返還給被告陳某某,被告某某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對原告于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返還轉讓款人民幣100000元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將房屋退租給江浦縣物資再生利用公司(下稱物資公司)之后既喪失了租賃權,被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是意思自治的結果,上訴人與物資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的行為也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誰都左右和干涉不了誰的行為。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應當將租賃權返還給被上訴人的實質就是對上訴人與物資公司之間的締結契約自由也就是意思自治的非法干涉,且意圖否認雙方業已存在的民事法律關系。上訴人對該租賃的房屋系合法占有,該權利為正當、合法的權利,是合法取得;是本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根本不允許任何的非法干涉。
任何權利的取得與喪失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前提,有什么樣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就會有對應的權利。租賃權也不能例外。本案中,當被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租賃關系的解除行為的發生就意味著被上訴人租賃權的喪失,也就是說被上訴人對其租賃的物(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也無須承擔對該租賃物的任何義務。并且被上訴人在原審法院庭審中也明確表明上訴人與物資公司所簽訂的租賃合同與其沒有關系。再當上訴人同物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之后就意味著上訴人租賃權的取得。現今,原審法院要求將上訴人合法取得的權利要返還給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觀點和裁判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也違反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進一步而言,我國《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所確立的返還財產的民事責任中返還的標的是指財產,并且該返還的財產應當是指有體物,而非無體物。很顯然,租賃權只是一種財產權利,并不是財產本身,當然不能算有體物,也就不是實物。所以返還財產應當是對實物而言,其并不涉及脫離了實物的權利本身。這主要是因為財產權利(物權)是在合法占有財產(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權利,當脫離了對財產合法占有這一最起碼的前提下的權利根本就是一種不存在、虛無的權利。此之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退一步而言,本案中所涉及的已經由上訴人進行裝潢改造過的租賃房屋是否能夠恢復原狀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被上訴人以及原審法院均認為應當由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上訴人認為,這顯然是不可取,并且該作法顯然是將上訴人當成了孫悟空,可以隨意的將東西變來變去,簡直是荒謬!再有,原狀為何狀?客觀上,這不符合經濟原則;事實上,這也就是強加于人。上訴人根本不可能也無法完成將房屋恢復到被裝潢以前的狀態。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讓上訴人將房屋恢復原狀作為被上訴人的不予支付上訴人十萬塊錢的抗辯理由的作法實際上就是不讓被上訴人返還十萬塊錢!不要說十萬,并且連一分錢也不讓上訴人拿到。這是強盜邏輯。這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被上訴人應當將該轉讓款返還給上訴人的說法顯然是自相矛盾。再有,從上訴人起訴到原審法院判決至今,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強占被上訴人的財產不給的任何意思,并且明確表明現有存在的,也就是清單上列明設備完全可以返還,實際上還包括相關經營證照等。(甚至是房屋本身,只不過被上訴人非要上訴人恢復原狀而讓上訴人覺得不實際,而最終沒有同意罷了。)那么從這一層意義上而言,原審法院也更沒有理由讓被上訴人連一分錢都不用給上訴人了。更何況,被上訴人也只是不同意全額返還,并沒有說不愿意給上訴人任何錢款(見原審庭審筆錄第6頁倒數第三行)。根據以上的初步分析即已表明,原審法院的裁判完全是錯誤之判決。為此,上訴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于某某。
x年12月1日。
附:本狀副本壹份。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x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x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x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x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x)、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x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x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x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漢族,湖南望城縣人,住長沙市北路320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男x年10月21日生,xx縣人,漢族,農民,住吉首市姚家嶺64號。身份證:.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xx縣人,戶籍地xx縣塔臥鎮隆發居委會。
原審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證:.
原審第三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滕xx人身損害賠償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與二審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為雇傭關系,故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該部分的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
上訴人是委托某車隊司機鄧三為其運輸沙子,運費支付給鄧三,而鄧三則安排了李來給上訴人運輸沙子,故上訴人只與鄧三發生運輸合同關系,與李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退一步講,即使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之間存在法律關系,那也只是運輸合同關系,而不是雇傭關系,理由如下:
1.雇傭關系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雇傭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從屬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車輛為上訴人運送沙子、按車次結算費用的行為無此明顯特征。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李自己提供運輸工具,為上訴人運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運費為160元,符合貨運合同的要件,雙方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有義務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而上訴人作為托運人,無此義務。因此,在運輸途中致滕受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李負責賠償,而被上訴人滕向運輸合同托運人即本案上訴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李為雇傭關系,并判決上訴人與李對被上訴人滕人身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系認定事實不清和適用法律錯誤,應撤銷該項判決,請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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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xx元撫養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根據該條規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境中,會養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健康的生活心態。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孩子的生活環境更加穩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七月九日。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3、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四項,上訴人只需向被上訴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原審判決認定婚生女兒xxx從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可能跟隨母親生活更加有利進而判定小孩給予被上訴人撫養,這是原審法院歪曲法律條文,偏袒女方的表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很明顯,上訴人經濟條件比被上訴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訴要高,同時也根本沒有被上訴人在原審判決中那樣訴稱有重男輕女現象,相反,上訴人一直以來盡心盡責照顧家庭,對兒女照顧的無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兒,讓兒女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同時女兒對祖父祖母感情很深,兩位老人也很疼愛孫女,不管今后狀況如何,也愿意幫助無微不至的照顧孫女。被上訴人尚且還年輕,完全有理由認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觀上訴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講,即便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本條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釋第4條相關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優先考慮。所以,上訴人有足夠的理由認定,女兒更適宜由自己撫養,被上訴人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至年滿18周歲。
二、原審判決第三項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上也認定被答辯人主張的答辯人婚姻存在過錯不成立,又為何緣由判決雙方共同房產歸于被答辯人。而事實上答辯人由于身體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過注射胰島素,吃降血糖來控制病情,后續治療費很大,現在經濟條件極其困難,從照顧弱方的角度考慮,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予答辯人。反觀被答辯人現在國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長,經濟條件也越來越寬裕,完全可以在未來幾年買到房子。同時從照顧小孩角度出發,給小孩一個健康穩定的學習生活環境,訴爭房屋更適宜判決給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適當補償被上上訴人房產補償款。
三、原審法院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認定事實錯誤,判決不當。
原審法院認定雙方確定的上訴人名下的股票金額20xx0元是共同財產沒有事實依據,缺乏靈活變動性。而事實上上述股票金額在上訴人生病治療期間就已經全部拿來醫療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訴人應該也明白這一事實,上訴人也可以拿出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實際上,被上訴人提出離婚析產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訴人在x年10月份體檢時發現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續治療費很大,被上訴人是怕上訴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訴至法院的。這點上訴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卻不知如何表達。夫妻原本恩愛,比翼雙飛,現在卻因為自己的病因而導致被上訴人背叛、放棄這個家庭,上訴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絕了,難道要讓病魔成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訴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講法,但也更應該考慮情理啊。上訴人可以說現在什么都沒有了,身體垮了,家沒了,難道還要奪走自己最愛的兒女,讓他們父女倆睡在大街上,還要上訴人備受病魔折磨,這在和諧社會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發生的。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心里創傷和經濟負擔。上訴人在無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九
上訴人:趙,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路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x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文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
上訴人:特、男、29歲、蒙古族、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鎮。
上訴人:其女、39歲、蒙古族、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旗xx鎮什拉烏素棟x號。
被上訴人:王、男、44歲、漢族原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2)x民初字第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1年8月8日。
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額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人民法院。
經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額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1年1月13日至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額借款利息截止x1年8月8日。但是,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1年4月12日至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額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特、其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特、其。
x2年9月22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一
原告:姓名:,性別: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姓名:,性別:x,民族:x,出生年月:x年x月x日,工作單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保險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址: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等共計人民幣x元。(列明各項損失的具體金額)。
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駕駛車輛行駛至地方,與被告駕駛的車輛相碰,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車輛損壞,人員受傷。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昆明市交警大隊作出“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承擔主要責任,承擔次要責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但就有關賠償問題原被告之間不能協商一致,依據(寫明具體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呈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原告本人的簽名及捺印)。
x年x月x日。
附:證據及來源。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二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x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x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x,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6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訴狀范本精選由本站提供!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三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之間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上訴狀副本份,證據目錄及證據份。
上訴人簽名蓋章。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女,1990年x月1x日生,漢族,農民,住舒城縣經濟開發區xx村xx組,身份證號:34242519900xxxx047。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1989年x月1x日生,漢族,農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3424251989xxxx3752。電話:13856xxxx62,1515xx93xx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舒城縣人民法院(20xx)舒民一初字第00852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
2、依法改判不予離婚或發回重審;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感情徹底破裂判令離婚,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1、原判決認定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礎不牢,與事實不符。
被上訴人提供的手寫清單中明確提到,婚前被上訴人利用周末到上訴人工作地戀愛產生的消費費用,可以證明雙方婚前是經過自由戀愛交往的,有感情基礎。證人也明確說明婚前被上訴人周末經常接上訴人經常一起游玩,且被上訴人多次托人向上訴人提親。綜合證據顯示,雙方婚前感情較好。
2、原判決認定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與事實不符。
證人明確說明自己僅能證明雙方未舉行婚禮,自己不能證明是否共同生活。村委會做為基層組織,不可能知曉夫妻感情生活。村委會證明本案中不應具有證明的效力。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判決返還彩禮缺乏法律依據。
上述人與被上訴人是合法登記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的合法夫妻,婚前被上訴人家人贈送給上訴人的少量紅包屬于贈與,且也已經用于婚后的生活開支。不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返還彩禮的情形。
三、原判決對證人證言的采納明顯不妥,對上訴人不公。
證人明確說明與被上訴人是朋友關系,與上訴人以前并不認識。只有一個與被上訴人具有親密關系的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判決只采納證人證言中有利于被上訴人的部分,對有利于上訴人的證言未予采納,如證人說婚前雙方經常周末一起游玩,證人明確說明自己不能證明沒有共同生活,都未在判決中采納,明顯對上訴人不公。
綜上所述,一審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做出的判決不當,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發回重審。
此致
上訴人: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費用。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六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2、證明材料______件。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崇文區xx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特此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獨立的供熱合同,但原告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被告,被告應當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不僅依該合同享有代收代繳供暖費的權利,同時原告依與熱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費存在合法依據”,但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被上訴人僅是供暖費的代收代繳人,因此,被上訴人不享有供暖費之訴權,一審判決認定前述事實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作為物業使用人享受了供熱服務,即負有向原告交納供暖費的義務”是錯誤的。事實是:真正為xx花園提供供熱服務的是熱力公司,上訴人只對熱力公司負有交納供暖費的義務。
三、一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不當。在本案中存在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熱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供暖費之債權的合同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上訴人(一審被告):復旦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玉民律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636373***。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1942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xxx省xxxxxx室。
上訴人因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xx年11月19日(20xx)東民初字第xx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判令撤銷(20xx)東民初字第xxxxx號判決書;
2、依法判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3、依法判令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在審理及判決中存在諸多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嚴重失職,以致最終做出了被上訴人對全部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的錯誤判定,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書述及“經審理查明:···原告創作完成了以下作品,并公開予以發表···”,認定涉案文章均系“原告撰寫”,原告屬于涉案文章的作者,對涉案文章擁有著作權。一審判決該等認定嚴重錯誤,違背事實真相。
對此,上訴人一審答辯狀、代理人書面代理意見中已有詳盡闡述:本案所涉文章、故事早已在國內外廣為流傳,并非陳某某原創,陳某某對該等文章、故事不享有著作權。涉案文章與陳某某主張其擁有著作權各文章、故事存在相同或相似之處是因為該等。
民事上訴狀實例(通用18篇)篇十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某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某不服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歷城民商初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2005年5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濟南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2007年7月196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