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協議是合作雙方共同意愿的體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實施合作。合伙協議范文中的條款和要求可以作為起草協議時的參考和借鑒。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伙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
(一)應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
第十七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及相關責任: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二
本合伙協議(“本協議”)由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伙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適用法律”),特此于年月日簽訂。
1.1名稱。
1.2主要經營場所。
1.3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業的目的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合伙人權益和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1.4經營范圍。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如下:__________。(以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的范圍為準)。
1.5.1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本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為自本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_____年。本合伙企業應當自合伙期限終止日開始停止營業,清算活動除外。
1.6.1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1.6.2在依照本協議規定對本合伙企業財產進行分配前,本合伙企業財產不屬于任何合伙人所有。在合伙企業依法清算前,任何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本合伙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7合伙人責任承擔。
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本合伙企業設置合伙人名錄(見附件一),用以記載全體合伙人名稱或姓名、住所、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繳納期限、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該信息發生任何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1本合伙企業由擔任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本合伙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有限合伙人報告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本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本合伙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本合伙企業承擔。其他合伙人為了解本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本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3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由全體合伙人另行商定。
3.4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
3.6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如下:_____。
3.9如本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執行合伙事務的,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10如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本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交易,到本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1利潤分配。
4.2虧損分擔。
本合伙企業的虧損承擔方式如下:_____。
5.1財產份額質押。
普通合伙人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或設定其他擔保義務的,需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但須經全體合伙人_____同意。
5.2財產份額轉讓。
(1)合伙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但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轉讓,導致其合伙人身份變化的,應當適用本協議第7條的約定。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取得全體合伙人的_____同意。
6.1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之入伙都應當經全體有限合伙人書面同意。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本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本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3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
6.4在本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5在本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3)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6如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4);。
6.7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8如果執行事務合伙人依法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被除名的,全體合伙人可以在執行事務合伙人書面選舉新普通合伙人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6.9退伙的具體程序由全體合伙人另行約定。
6.10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4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6.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1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7.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本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本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8.1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任命一個或幾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伙企業和清算資產:
(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3)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4)本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因為任何其他原因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8.2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8.3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處理本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合伙企業的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本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清算期間,本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4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合伙企業解散事件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8.5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進行分配。
8.6清算人應在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該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8.7本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1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和會計制度應依照相關中國法律、企業的具體情況及國際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制定。企業的賬冊和報表由其自己的會計人員按照中國會計標準要求編制。
9.2本合伙企業采用公歷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即從公歷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會計年度。
9.3本合伙企業采用人民幣為記賬貨幣單位。如果實際收支的貨幣不是人民幣,應按照企業財務與會計制度為記賬換算成人民幣。同時,應說明涉及的原始貨幣和金額。
9.4本合伙企業應聘請獨立審計師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該獨立審計師由合伙人一致認可的國內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擔任。
9.5本合伙企業應該按照有關稅法納稅。本合伙企業員工應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9.6本合伙企業的員工的招收、聘用、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和其他相關事宜,應符合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應遵守中國的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確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環境。職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宜按照相關法律執行。
10.1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的繳納期限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總計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其應認繳資本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上述違約金由守約方按照其出資的比例分配。
10.2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或違反其承諾,均被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應承擔違約責任,不因本協議履行完畢而解除。
11.1本協議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11.2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于(地點)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2.1本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12.3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修訂須經全體合伙人的書面同意。
簽署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體合伙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
為方便甲方注冊及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伙人資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伙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伙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伙人。
新合伙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伙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合伙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新合伙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新合伙人基本情況:______。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合伙人性質:______有限合伙人。
認繳出資額:______。
新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繳付期限:______。
新合伙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認可甲方《合伙協議》并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伙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乙方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占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本《入伙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入伙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蓋章)(簽字)。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四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企業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業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繳出資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全體合伙人名錄及出資情況。
合伙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實繳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評估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擔責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全體合伙人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委托________________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五
第一條合伙目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滿足市場需求,按照《合伙企業法》規范企業行為,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成立(有限合伙)。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制訂本合伙協議。
第二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條企業名稱:
企業類型:有限合伙企業
第四條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第五條合伙期限為年。
第六條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方式
1、,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合伙人類型:(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2、,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合伙人類型:(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注:可續寫)
合計: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示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非貨幣出資的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按照出資時間的上一年本市同等工種的平均年收入計算(年收入×合伙期限)。(勞務出資的評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但必須在協議中載明)
以非貨幣出資的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擔。
第八條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第九條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條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十二條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條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退伙的結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二)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四)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五)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由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轉為有限合伙人,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的,合伙企業也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七)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十六條財產份額的轉讓及出質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受讓合伙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間不得相互轉讓,如轉讓后合伙人達不到法定最低人數的,超過30天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七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具有代表權。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八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個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委托期限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的報酬每月底薪xxxx元人民幣,按工作實績年終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0%作為獎勵。
第十九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負有賠償責任。被撤銷委托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撤銷之日起停止執行合伙事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表決,并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但對《合伙企業法》第31條所列的六種情形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如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只能依法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三)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三十一條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的,以補充或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協議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兩份。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六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3、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1、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業為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體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員工持股平臺,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斗、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經營范圍:投資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
3、合伙期限: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長。
1、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共_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2、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以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萬元。
2、各合伙人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戶,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稅費;扣除稅費及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有限合伙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5、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1、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__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本企業因僅以持有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為目的而設立,不進行任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項目,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競業禁止與關聯交易,全體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競爭性的業務。違者除名并承擔賠償責任。
1、新合伙人入伙,需經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同意并通告全體合伙人,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對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不滿足或喪失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的條件,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不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5、經普通合伙執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伙人對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7、合伙人退伙,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于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體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業約定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3、清算合伙企業財產余額時根據清算當年合伙企業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計算。如果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創業版等上市,則按股票市值結算。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七
一、全體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成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二、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一、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股權投資合伙企業(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名稱為準,以下簡稱“合伙企業”)。
二、住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一、合伙目的:從事公司股權投資事業,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期限為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合伙期限屆滿,普通合伙人可決定延長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一、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____人,有限合伙人為____人,各合伙人名稱及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甲)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名稱: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____________萬元。
二、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所示:
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資。每種不相同的種類都必須折價為相應的股份,在合伙協議中明確。這樣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不會因為比例不明確鬧糾紛。
另外,對于合伙人出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在合伙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等。對這些事項約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將增加企業法律風險。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1)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2)________以___________方式出資____萬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
3、合伙人的出資在本合伙企業注冊登記后______年內繳清。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風險提示:利益分配和債務承擔。
合伙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伙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伙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伙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伙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一、合伙企業的利潤,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企業利潤以各合伙人實繳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1、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設立、運營、解散、清算等費用。
2、合伙期間,執行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的____%收取年度管理費用。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于設立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支付給執行合伙人。后期的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之內。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在合作初期,創業合作者要明確合作伙伴的各自職責,不能模糊,要能拿出書面的職責分析,因為是長期的合作,明晰責任最重要,這樣可以在后期的經營中不至于互相扯皮,反目成仇,好多的創業合作中會有問題,就是因為責任明細不夠。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由本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擔任,其應具備下述條件:
1、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處理各項事宜。
2、變更本合伙企業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合伙代表人。
3、代表合伙企業對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4、委派合適人選代表本合伙企業進入被投資企業的董事會、股東會。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6、其他為實現合伙目的需要辦理的事務。
三、執行合伙人應當每____年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四、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五、有限合伙人應配合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按執行合伙人要求簽署各種法律文書。
六、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擁有的股權、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3、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的____月____日。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八、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普通合伙人和合伙企業可以同時購買、持有相同公司股權,該行為不視為普通合伙人從事與合伙企業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九、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風險提示:違約責任。
因為合伙企業的人合性質,決定有關合伙企業的法律不可能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規定的十分具體,所以建議各合伙人在協商合伙協議時,對合伙人的違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以便一旦發生違約行為,可以比較方便地執行,要求違約者依協議承擔責任。
十、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八章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一、執行事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并推舉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1、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超過________萬元的特別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嚴重違背合伙協議,有不正當行為。
4、其他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應履行如下程序:
1、經任一有限合伙人按本協議約定的提起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判決書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
2、人民法院做出認定執行合伙人存在前款規定的可被除名的情形的判決書生效后,代表有限合伙人實際出資額_______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的決議。
三、若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伙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1、合伙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的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做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和被除名之外的合伙人訂立新的合伙協議。
五、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和更換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事務,并向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務。
六、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及其權利義務。
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四、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五、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入伙與退伙。
一、普通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人入伙應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其入伙不應減少其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原享有的利益,普通合伙人應將因新合伙人入伙導致合伙企業相關變更事宜通知其他合伙人。
風險提示:退出機制。
合作要想好不合作,當一方退出,什么時候退出,退出時的投入比與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樣補償,是誰承擔這些要提前書面明晰,簽到合同里,項目的后期合作雙方都能順利的結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義氣用事,以為大家是朋友不必計較的心態,合理的退出機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三、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業解散之前,不得退伙、轉讓財產份額或將財產份額出質。
四、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業投資的股權未能實現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有限合伙人只可通過轉讓其名下財產份額的方式退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
六、合伙期限內,如合伙企業投資的公司股權能達到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上市交易的條件,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退伙,合伙企業應進行清算,退還該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方式,退還財產份額的方式應征得全體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全體合伙人不能達成一致的,合伙企業解散,各合伙人根據其出資額的比例分配合伙企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
七、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如有限合伙人當然退伙,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如不愿成為有限合伙人,或未取有限合伙人資格,執行合伙人有權要求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將該退伙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執行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的,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九、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執行合伙人認可的人選有優先購買權。
十、有限合伙人如決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有權指定第三方收購該有限合伙人擬轉讓的財產份額,轉讓雙方如對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則應清算,清算費用由出讓方承擔。
十一、合伙期限屆滿,如普通合伙人決定延長合伙企業合伙期限,有限合伙人不愿繼續合伙,普通合伙人有權決定選擇以貨幣或以合伙企業名下股權方式退還該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十二、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一、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合伙期限屆滿,普通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二、如合伙企業名下股權被全部轉讓至他人名下,執行合伙人可決定解散合伙企業。
三、合伙企業解散后應進行清算,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四、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書面的形式按附件所列明的地址送達,送達前發出方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接收方。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合伙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__________地人民法院裁決。
四、本協議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后附:各合伙人身份證明、聯系地址、電話、電子郵箱。
全體合伙人簽章:
協議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八
戊方: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戊五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五方共同出資籌辦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丁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戊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1、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4、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1、共同投資人委托____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行使及履行作為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4、共同投資人可以對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投票決定(小數服從多數)。
5、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所有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1、____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司貨物盤點單、固定財產清點單、員工工資發放清單、雜項支出清單____方在處理對外事務時,如若涉及經濟支出,應問詢共同投資方,征得多數人一致意見后,由甲方全權處理。
為保證公司高效運營,____方有權對公司的各個崗位人員的任命及工作安排,組建正規化的財務人員及財務系統,并委任____方為公司運營的全職副總經理,協助____方工作。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九
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
普通合伙人兼執行事務合伙人:
身份證號:
鑒于:
3.?合伙企業通過受讓股東aa持有的?b%的股權,轉讓價為?萬元,從而使全體合伙人間接持有股權,形成工資及獎金制度之外的激勵措施。
除嚴格執行投資文件的約定外,甲方特此與乙方作出如下約定以資共同遵守,同時確認設立合伙企業、簽署投資文件亦是基于下述聲明、承諾及保證,具體內容如下:
未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轉讓其所持合伙企業出資份額(包括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轉讓、讓渡合伙企業的份額及其上的任何權利、權益或其部分);不得要求合伙企業回購該等份額;甲方亦不得將該等合伙企業份額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任何第三方權利,不得用其償還債務。
甲方不得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代持合伙企業的份額。
如違反前述規定,甲方擅自處置所持合伙企業份額的,甲方就該等處置所得全部收益由合伙企業收取。
2.1?甲方同意并承諾,其在服務期限未滿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的,除另有約定外,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將甲方所持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按照?此次出資的價格予以回購,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無優先受讓權:
(2)甲方存在惡意損害合伙企業、或乙方利益的情形;。
(3)因甲方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或乙方利益的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致使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
(5)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認為適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2.2?甲方同意出現下列情形時,?乙方將對甲方或甲方的繼承人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按照“合伙企業前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價格予以回購,其他有限合伙人無優先受讓權。
(1)甲方因退休、疾病等其他無法克服的原因而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甲方若在持有合伙企業份額后死亡的,其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不得繼承,乙方須回購的。
(3)甲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后,若未能夠成功上市或者被收購的,甲方離職的。
2.3?績效考核。
甲方同意并承諾,其自本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至上市之日,在上述期間,根據董事會制定的公司績效考核的相關規定,甲方未能達標而從離職的,乙方有權將甲方所持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按照“甲方此次出資的價格+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予以回購,合伙企業其他有限合伙人無優先受讓權。
3?放棄優先受讓權。
乙方可以將其持有的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其他出資份額轉讓給其他核心員工。屆時,甲方應同意轉讓,并承諾放棄對該等份額的優先購買權。當已方轉讓份額時,乙方應當參照本補充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與新的受讓方簽署相同或相似的協議。
4、?相關手續辦理。
甲方同意并承諾,在發生本協議規定的需由甲方轉讓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的情形下,甲方須配合以及合伙企業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投資收益分配。
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根據利益分配時甲方在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分配,但是甲方存在本協議中規定的情形而喪失xx員工身份的,乙方回購其股權的,則甲方自喪失xx員工身份之日起,其不享有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權。
6、管理合伙人繼承資格。
甲方承諾,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現在以及將來原則上由實際控制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主體擔任,甲方不謀求擔當此任,并無條件配合合伙企業辦理普通合伙人變更事宜。
7、?保密及競業禁止。
7.1?協議各方同意,除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批準、備案手續或履行披露義務,或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需要向第三人披露外,各方同意并促使其有關知情人對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在合伙企業設立過程中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的任何信息嚴格保密。本條關于保密義務的約定至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仍然有效。
7.2?協議各方同意,嚴格遵守其向作出的有關保密或競業禁止協議中的各項承諾和約定:
(2)在就職期間,其職務發明或開發的科研成果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應歸所有;。
(3)如甲方有損害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其離開并可由乙方按其取得合伙企業出資份額的原始價格回購。
8、違約責任。
8.1?本協議對各方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各方同意遵守本協議所述全部條款,并承擔本協議所規定的各方的義務和責任。
8.2?甲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處置其所持合伙企業出資份額的,甲方應向合伙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甲方擅自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份額的全部所得。存在特殊情況的亦可由乙方屆時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8.3?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其他守約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喪失合伙人資格,由乙方回購違約方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
9、附則。
9.1?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9.2?本協議一式?份,由合伙企業統一留存。
9.3?各方愿意將本協議作為合伙協議的附件。任何對本協議的違反,即視為對合伙協議的違反,各方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及賠償責任。
9.4?若本協議與合伙協議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以下無正文)。
簽署人:
甲方:
姓名:
簽字:
乙方:
普通合伙人兼執行事務合伙人(簽名)。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本協議未規定或與法律法規不符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五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__________
第六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為: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該條可根據合伙人之間實際約定,規定相應內容)
第九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或者按照合伙協議自行約定),委托_______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十一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列舉事由)
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四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__________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合伙人符合本協議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九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二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列舉事由)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協議,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本協議未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依法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合伙企業留存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伙人簽署(自然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單位蓋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一
第一條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設立_______(有限合伙),并簽訂如下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自覺遵守本協議,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四條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準)。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2、企業每年年底進行次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
3、合伙財產不足清償合伙債務時,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伙事務執行。
1、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一個合伙人為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3、不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檢查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4、根據合伙人要求,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5、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6、被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消委托。
7、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決權;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另有規定以外,決議應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表決通過;但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3)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8、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伙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企業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執行事務合伙人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委托產生,并且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2、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3、接受全體合伙人委托,對企業的經營負責;。
第十一條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和違約處理辦法。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______________執行事務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對全體合伙人負責。
1、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并向合伙人報告工作;。
3、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決定企業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指定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企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擬訂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6、全體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職權。
違約處理辦法;執行事務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被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對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換。
第十三條合伙人入伙。
1、新合伙人(含有限合伙人)入伙時,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有限合伙人入伙應當按照合伙協議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合伙人的退伙。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其中,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進行清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程序。
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轉變。
第十六條爭議解決辦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由全體合伙人進行協商、協調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協調解決或者協商、協調不成的,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第十七條解散與清算。
本企業出現《合伙企業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對合伙企業造成財產和名譽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其他事項。
1、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2、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
3、本協議未詳盡的,依據《合伙企業法》和相關法律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二
各方本著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上海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事宜,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中國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伙企業名稱和注冊地址。
第四條?合伙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
第五條?合伙企業注冊地址。
本企業注冊地址為:???????????。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六條?合伙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通過直接股權投資等經營手段獲取投資收益。
第七條?合伙經營范圍:???????????。
第八條?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__年,自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
第九條?本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為?人。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普通合伙人的數量。各合伙人名稱及其住所等基本情況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住所:???????????,證件名稱:???????????,證件號:???????????。
(二)有限合伙人:???????????,住所:???????????,證件名稱:???????????,證件號:???????????。
第十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須保證本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本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二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占總出資額的???????????%。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萬元,應當自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繳納,其全部認繳出資應在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年內繳足。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情況:以貨幣方式認繳出資人民幣???????????萬元,占總出資額的???????????%。首期出資額為人民幣???????????元,應當自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繳納,其全部認繳出資應在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年內繳足。
第十三條?本合伙企業成立后,如因經營實際需要,且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由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一)合伙企業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享有,由全體合伙人按以下比例分配。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二)利潤分配時間:本合伙企業對年度已實現的利潤(包括投資成本)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經2/3以上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三)?利潤的分配形式:普通合伙人只能直接接受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不得將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轉增為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除非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直接接受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的利潤或者將本合伙企業應向其分配利潤轉增為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每年度初提取出資總額的?%用于支付資產管理公司的員工工資、辦公室租金、差旅費等各項辦公費用。辦公費用每年度結算一次,多退少補,辦公費用的年度剩余款項延至下一年度續用,不足的應當補足。
第十六條?本合伙企業的虧損按如下方式分擔: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各合伙人根據其出資額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十八條?全體合伙人對本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以及執行合伙人的選擇產生方式達成如下約定:
(一)?由普通合伙人?擔任執行合伙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企業委托?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管理,由???????????管理有限公司對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進行篩選、調查,并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合伙企業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的標準為合伙企業利潤的???????????%。
(二)有限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執行合伙人執行下列事務必須按照如下方式聽取有限合伙人的建議:
(1)合伙企業一次性對外劃款、提取現金超過人民幣???????????萬元或者超過總投資總額的???????????%,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加蓋合伙企業的公章、財務章、負責人章后方可執行。
(2)對于擬投資的項目,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批準成立的決策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執行合伙人方可進行投資。
(三)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
(四)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督促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十九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一)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二)代表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投資咨詢管理合作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業與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四)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各種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投資,控制、管理投資過程。
第二十條?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可以更換執行合伙人,但新任執行合伙人必須是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一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修訂本協議。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2/3以上合伙人表決同意:超出合伙企業投資預定計劃投資的。合伙企業投資預定計劃見本協議附件(略)。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六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但法律另有規定不屬于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除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本合伙企業。
第二十七條?本合伙企業資金已經全部對外投資之前,不得募集新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的關聯企業不得對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或投資企業進行直接投資,亦不得通過其他變通方式對該等項目進行投資。
第二十九條?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決定。
第八章資金托管。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銀行進行資金托管。托管銀行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銀行簽訂的資金托管協議為準。
第三十一條?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轉入本合伙企業在托管銀行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合伙企業認繳的出資。
第三十二條?資金托管的具體規定。
第九章?入伙與退伙。
第三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不承擔連帶責任,對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出資總額?%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原因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第三十五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第四十條的規定解決。
第三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詼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財產的份額以貨幣方式退還,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九條?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一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四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本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五)本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一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三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四十五條?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的違約金,并承擔補繳義務;逾期超過?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限制:
(一)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本協議約定的經營范圍之外的投資項目。
(二)本合伙企業不得投資其他風險投資基金。
(三)本合伙企業對一個項目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人民幣?????元,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本合伙企業中的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
第四十八條?執行合伙人不得將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和財產份額轉讓。
第四十九條?有限合伙人不得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第五十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第五十一條?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通過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應當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全體合伙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2、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3、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4、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二、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1、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
三、合伙目的與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本合伙企業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含其整體變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員工持股平臺,意在凝聚核心人才為公司共同目標奮斗、同時也讓核心人才能享有股東權利和公司收益。
2、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投資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
3、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____本企業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起計算,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止。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長。
四、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
2、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新增有限合伙人。
五、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_______萬元。
(3)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_______萬元。
(4)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_____出資;出資_________________萬元。
2、各合伙人應在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前繳納出資款,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1、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原則:_________________各方同意按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2、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回到本企業銀行賬戶,首先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應付稅費;扣除稅費及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伙人派發。
3、本企業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稅項和所得稅,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實際向合伙人支付收益時扣除。
4、虧損的分擔: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
5、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七、合伙事務的執行。
1、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代表企業辦理一切事務。
2、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替,由現任執行人指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3、本企業因僅以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為目的而設立,不進行任何創業投資/股權投資項目,每年至少開一次全體會議。
4、競業禁止與關聯交易,全體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競爭性的業務。違者除名并承擔賠償責任。
八、入伙與退伙。
1、新合伙人入伙,需經普通合伙人(合伙事務執行人)同意并通告全體合伙人,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是對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6)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7)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8)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不滿足或喪失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的條件,
3、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普通合伙人同意,可以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或關聯企業造成損失。
(3)不在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工作。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5、經普通合伙執行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6、合伙人退伙,其持有的財產份額應轉讓給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不能隨意轉讓他人;退伙人對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7、合伙人退伙,其財產份額只能在當年年底企業結賬時結算,轉讓價格不大于其在本協議中認繳的原貨幣值。
8、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除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全體合伙人同意,不能出質和轉讓。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____。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本合伙企業約定普通合伙人作為清算人,清算人指定數個有限合伙人組成清算組協助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字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3、清算合伙企業財產余額時根據清算當年合伙企業在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計算。如果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新三版或創業版等上市,則按股票市值結算。
十、爭議解決辦法?
1、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履行地的_____________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其他事項。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四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企業目的:___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是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創業投資業務,投資與資產管理(以工商局核定為準)。
第九條合伙期限為3年。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十條合伙人共2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2、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姓名。
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2、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以貨幣出資___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盈利,由實際參與投資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分擔。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對單個股權投資項目產生的虧損或本金虧損,由普通合伙人先行承擔、分擔,剩余虧損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承擔、分擔。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姓名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五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六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_________1、發生重大失誤;2、未按時出資;3、怠于管理。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_________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
第十七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二十一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失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二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________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制衣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伙人的出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出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街道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辦法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八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這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經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2份,合伙人各持一份,企業留存1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
(此頁無正文)。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五
本有限合伙協議(下稱“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_共同訂立。
鑒于雙方均有意根據《合伙企業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本協議所約定之條款和條件,發起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從事投資業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在本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分別具有下述列明的含義: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即_______。
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協議訂立時有限合伙企業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______。
總認繳出資額,指全體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總額。
認繳出資額,指某個合伙人承諾向有限合伙企業繳付的、并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現金金額。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稱為“雙方”。
2.1設立依據。
雙方同意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共同設立一家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文簡稱為有限合伙企業。
2.3主要經營場所。
2.4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2.4.1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的目的為從事股權投資和與股權投資相關的債權投資或其它可以轉換為股權的投資工具,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2.4.2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如下: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
2.4.3具體經營范圍以企業登記機關最終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為準。
2.5合伙人。
2.5.1本合伙企業合伙人共________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________人,有限合伙人_________人。
2.5.2有限合伙企業之普通合伙人為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3有限合伙企業之有限合伙人為如下: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經營期限。
2.6.1有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經營期限為____________年。
3.1出資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日起,1個月內完成繳付。
認繳出資額。
全體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
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占總認繳出資額的__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占總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
3.2出資繳付。
普通合伙人應于有限合伙企業成立后根據情況就每筆出資簽發繳付出資通知書。各合伙人應于普通合伙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將其出資通知書上載明其應繳付金額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賬戶。
4.1.1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4.1.2有限合伙人不執行有限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簽署文件,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伙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4.1.3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伙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伙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4.2.1普通合伙人對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2.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4.2.3身份轉換。
(1)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經合伙人會議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3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則有限合伙企業解散。
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5.1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5.2有限合伙企業之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雙方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伙人擔任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5.3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權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擁有《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于有限合伙企業事務的獨占及排他的執行合伙事務的權利,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6.1.2有限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費、律師費、交易費、訴訟費和仲裁費、清算費、工商年檢等其他政府收費、有限合伙企業應繳納的稅金、有限合伙企業自身的費用開支等。
7.1.1合伙人會議為合伙人之議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聽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報告;
(3)變更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6)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合伙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伙人會議,直接作出決議。
7.1.2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1.3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
7.1.4合伙人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
8.1分配。
8.1.1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協議第六條所述有限合伙企業的費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8.2所得稅。
8.2.1根據《合伙企業法》及相關稅務之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并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伙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8.3虧損和債務承擔。
8.3.1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轉讓有限合伙權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等轉讓。
9.1.2有限合伙人擬對外轉讓有限合伙權益的,應向普通合伙人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轉讓的權益份額以及擬轉讓價格。同等條件下,普通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
9.2.1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伙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9.3.1合伙人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進行質押。
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10.1.2有限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喪失償債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10.2普通合伙人退伙。
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伙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在有限合伙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其自身亦不會采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10.2.2普通合伙人發生下列情形時,當然退伙: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伙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伙時,除非有限合伙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否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3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及更換。
10.3.1因執行事務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伙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伙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經合伙人會議決議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可將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
10.3.2若合伙人會議在作出執行事務合伙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伙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作出決議,則有限合伙企業進入清算程序。
10.3.3執行事務合伙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序:
(2)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簽署書面文件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執行事務合伙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10.4自第13.3.3條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伙事務并向合伙人會議同意接納的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務。
11.1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1.2由于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12.1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2.2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13.1解散。
13.1.1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2)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3)執行事務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業沒有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
(4)執行事務合伙人提議并經全體合伙人表決通過;
(6)出現《合伙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13.2清算。
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擔任。
13.2.2在確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13.3清算清償順序。
13.3.1有限合伙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清算時,有限合伙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原則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
13.4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伙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14.1不可抗力。
14.1.1“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后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后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4.1.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14.2標題。
14.2.1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范圍。
14.3可分割性。
14.3.1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無效,其余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并不受影響。
14.4簽署文本。
14.4.1本協議雙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本協議生效日。
14.1.3本協議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伙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六
1、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協議。
2、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本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4、本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1、合伙企業名稱:
2、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1、合伙企業的目的:通過合伙,將有不同資金條件和不同技術、管理能力的人或企業組織起來,集中多方力量共同從事經營活動,相互彌補各自的缺陷,實現一方在一定期限內難以實現的經營目的,分享經營所得。
2、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但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合伙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于全體合伙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由___個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其中普通合伙人___個,有限合伙人___個。
普通合伙人: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住所:______。
姓名或名稱:______住所:______。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評估作價方式為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注: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普通合伙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合伙的入伙協議(實用17篇)篇十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本協議承諾,不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性質和住所。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新中源地產基金(該名稱為暫定名,應以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準的名稱為準),本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
第七條合伙企業的住所為: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企業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八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從事,為合伙人創造滿意的投資回報。
第九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資中小企業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具體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十條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者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合伙人性質和承擔責任的形式。
(一)普通合伙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十三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必須保證合伙企業必須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的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四條本合伙企業總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第十五條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__________。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情況。
第十六條作為合伙企業之資本,合伙協議自簽字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各合伙人應當向合伙企業繳納其認繳出資的3%,即首期出資。
第十七條后期出資按照普通合伙人指令繳付,所有出資應當自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照規定繳納首期出資,則該合伙人應該賠償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業不能設立之損失,損失包括但不局限于合伙企業開辦費用及按照貸款利率計算的其他合伙人已經出資的資金成本;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期繳納后期出資,則履行出資義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以該投資人前期實際出資額的7%作為投資股本,重新計算合作各方之間的出資比例。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八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中除普通合伙人收益提成之外的部分,由合伙人根據實際出資額按比例分享。
(二)、計提辦法:__________合伙企業的平均年收益率未達到6%時,所有合伙人按權益比例分配收益;合伙企業年平均收益率未達到并超過6%(含)時,普通合伙人可按以下現金流分配順序中確定標準提取收益提成。
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取回出資;。
2、普通合伙人按出資額取回出資;。
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收回6%/年的門檻收益;。
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資額收回6%/年的門檻收益;。
(三)分配時間:__________本合伙企業對每年度(本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的一年時間為一個年度,以下同)已實現并收回的利潤全部進行分配,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潤;如果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表決通過后,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分配。
(四)、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合伙企業在向其分配利潤和投資成本時,有權扣除其逾期繳付的出資、違約金等費用。如其應分配的利潤和成本不足上述款項的,應當補繳出資并補繳上述費用。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費用。
(一)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費用。
(二)開辦費。
(三)合伙人會議費用。
(四)托管機構發生的托管費用。
(五)合伙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用。
(六)必要的廣告、媒體費用。
(七)合伙企業自身發生的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的律師費和咨詢費等。
合伙企業費用由合伙企業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間根據其實繳出資額按照比例分攤。
投資期間按照合伙企業承諾出資額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培育期和回收期內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2%收取年度管理費;如果回收期延遲一年,則管理費按投資項目尚未退出的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度管理費。
管理費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費的支付,由本合伙企業于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后期支付時間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6個月的前5個工作日之內。
第二十條本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
(一)、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發生虧損時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三)、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及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一條有限合伙人自身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伙企業有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以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章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一)由執行合伙人鄭州xx公司委派負責具體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人確保其委派的代表獨立執行有限合伙的事務并遵守本協議的約定。
(二)本合伙企業同時委托執行合伙人鄭州市xx公司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咨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負責對合伙企業進行管理,對投資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應與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1、對于資產投資的項目,必須取得本合伙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關于本合伙企業的投資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參見本協議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過半數通過,方可進行投資。
2、除法律法規和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伙企業進行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對外劃款、轉賬均應按照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定處理。
(四)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檢查其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五)執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更正。
第二十四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一)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的手續審批。
(二)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三)代表合伙企業與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四)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五)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六)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七)[其它]。
第二十五條執行合伙人可獨立決定更換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換時應書面通知合伙企業,并辦理相應的企業變更登記手續。合伙企業應將執行事務合伙人代表的變更情況及時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六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進行審計,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的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召開合伙人會議,應當提前7日通知全體合伙人。并將會議議題及表決事項通知全體合伙人。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實際出資額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按照表決時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事項的處理方式。
(一)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存續時間;。
(二)決定本合伙企業增加或減少承諾資本總額;。
(四)決定本合伙企業解散及清算方案;。
(五)批準與資產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協議》及修改;。
(六)批準資產管理公司擬定的基金投資決策管理條例;。
(七)決定本合伙企業的財務審計機構、法律顧問;。
(八)決定本合伙企業的分配方案;。
(九)評估資產管理公司的業績表現。
合伙人會議所作的上述決議經代表實際出資額2/3以上表決權的合伙人通過。
第三十一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三十二條本合伙企業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本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名委員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選舉【】名委員,由資產管理公司委派【】名委員,其余【】名委員由合伙企業選聘外聘專家擔任(外聘專家應具有會計專業或法律專業的知識背景)。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職權范圍包括:__________。
(一)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二)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三)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制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
(五)決定合伙企業資金的劃轉。
(六)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對資產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進行表決。
(七)[其它]。
投資決策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如下:__________。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決議應取得超過半數的委員通過。
(二)投資決策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執行合伙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執行合伙人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三)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合伙企業的事項作出決議后,由資產管理公司負責辦理具體事務。
(四)[其他]。
投資項目的決策原則為:__________。
(一)所有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批準。
(二)一般項目;經投資決策委員會2/3以上的委員同意,形成投資決議,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三)特殊項目:__________單筆投資金額超過募集總額2%以上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全部委員一致同意,交資產管理公司落實執行。
第三十三條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五條有限合伙人如違反合伙協議約定參與經營管理的,視為普通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一起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限合伙人的權利:__________。
(一)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合伙人會議并依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限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閱會議記錄、審計財務會計報表及其它經營資料;。
(三)有權了解和監督有限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并提出意見;。
(四)收益分配權;。
(五)出資轉讓權;。
(六)在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資產管理公司主要人員變動時強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二)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如期足額繳付出資。如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出資不能按期繳納到位的,按照本協議第[十七]條中的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不但限于相應調整各合伙人之間的權益比例。
(三)除本協議明確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參與及干預合伙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
(四)保密義務: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僅將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資料用于合伙企業相關的事物,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用于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與普通合伙人有利益沖突的商業事務)。普通合伙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或合伙企業的名義對違反保密義務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責任。
第四十條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設計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合伙人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九章合伙企業托管。
第四十二條合伙企業成立后,委托托管機構進行托管,通過托管機構對本合伙企業資產的管理和對資產公司的監督,以確保合伙企業資金的安全。合伙企業向托管機構支付托管費用。托管機構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具體的托管辦法和條件以合伙企業成立后與托管機構鑒定的托管協議為準。
第四十三條全體合伙人應將其對本合伙企業的出資轉入托管機構為本合伙企業在開立的賬戶。合伙人將其資金轉入上述賬戶后,視為其已繳納對本企業認繳的該部分出資。
第四十四條托管機構的義務。
(三)出具合伙企業業績和合伙企業托管情況報告;。
(四)保存合伙去也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等;。
(五)依據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資收益;。
(六)資產管理公司因過錯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代表合伙企業向資產管理公司追償。
第十四章入伙與退伙。
第四十五條新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提出退伙:__________。
(一)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3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除非發生不可抗力原因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
(一)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四十八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二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本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在3日內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3日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合伙人向本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份額,應當取得其他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經合伙人同意轉讓的出資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十條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合伙企業的凈資產進行評估。對于評估后的合伙企業的凈資產按照該名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予以退還。承擔資產評估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由執行合伙人選擇確定,并由執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業與其簽訂評估協議。評估費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擔。合伙人退伙時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額以貨幣方式返還,但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時,對其他合伙人負有賠償責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在向其退還財產之前扣除相應的應賠償的款項。
第十一章保密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文件。
第五十二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爭議解決方法。
第五十三條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__________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委員會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議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三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天;。
(五)合伙協議決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五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該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布債權人。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制定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__________。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財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企業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六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第五十七條不可抗力;。
(一)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協議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二)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該不可抗力發生后15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和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伙人成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全體合伙人需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下的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是協議在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伙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五)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時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章違約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六十條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違約金,并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十六章其他事項。
第六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二條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決定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布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