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的簽署對于雙方來說,是建立信任和保障合法權益的基礎。以下合同協議范文是根據業務領域的特點進行編寫的,有一定的實用性。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一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
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勞動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
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二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第二章職工聘用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第七條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第三章工作日制度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遲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長時間或長期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其待遇應高于正常工資水平。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
拒絕執行。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第四章工資和津貼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第五章職工福利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做的努力。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第六章勞動保險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職工勞動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訂此類費用細則。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第七章勞動保護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違章指揮。
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意見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第八章教育與培訓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及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第三十四條工會組織或協助公司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第九章紀律與獎懲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求工會同意。第三十八條各類處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第十章合作與聯系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三
職務: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甲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國家和我省的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職工培訓及其他有關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甲乙雙方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四條甲方實行______________工資制度,職工工資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組成。
第五條甲方每月_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當月/上月職工工資,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職工工資。
第六條甲方支付給職工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_____元/月,且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其中________崗位(工種)實行計件工資分配形式,協議期內計件單價為,計件定額為)。
第七條甲乙雙方綜合參考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當地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增長率,以及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協商達成以下一致意見:
(一)本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或減)_______%;。
(二)今后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超過萬(或增長超過%),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為萬至萬(或增長%至%),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如企業上年度凈利潤不足萬(或增幅低于%),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如企業上年度嚴重虧損超過萬,則當年度全體職工平均工資減%。
第八條職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按甲方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或者按職工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工資為元/月(或者按職工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乙方和職工協商,并根據《勞動法》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條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如下:
(一)每日工作小時,每周工作日,每周休息_____日;。
(二)勞動定額:_____________;。
(三)根據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的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二條職工依法享受的帶薪年休假以及其他假期:_____________。
第四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三條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列明,不得隱瞞和欺騙。
第十四條職工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并于每年6-10月按相關規定對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高溫津貼。
第五章保險和福利。
第十六條甲方依法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按照國家、省和當地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甲方根據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參加的其他補充保險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甲方提供給職工的住房、交通、通訊、餐飲、休假、休閑設施等福利包括: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甲方積極支持工會開展的各項活動,逐步改善優化職工活動場所和工作環境,雙方共同發展企業文化,創建和諧勞動關系企業,增強企業凝聚力。
第六章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十九條甲方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并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二十條甲方不得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內的工作。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甲方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甲方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二十一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甲方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條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甲方依法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嚴格執行國家《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章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章期限、履行、違約責任及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四條協商代表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履行協商職責,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降低其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協商代表在履行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職責時止。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甲方破產、停產、解散,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規定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程序。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需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乙方或者甲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合同期內,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七日內由甲方送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甲方應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本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存檔。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內蒙古自治區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____________業局的工作實際和行業特點,經雙方代表平等協商一致,特制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的主體是巴彥淖爾電業局和該企業的全體職工。____________電業局(以下簡稱企業)由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該企業的全體職工由____________電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主席代表,簽訂本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和工會組織的換屆,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
第三條??本合同草案應提交____________局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簽訂。
第四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自覺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企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并支持工會的工作,企業在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提前征求工會意見,企業在研究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時工會主席和女職工代表應當參加或列席會議,以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是企業全體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有義務指導和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使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
第二章??企業用工。
第五條??____________的企業用工制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人事勞動管理制度為依據。
第六條??企業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的標準文本由企業負責制作和提供,勞動合同標準文本的內容應符合本合同的規定。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有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在場。
第七條??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在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根據勞社部發[20__]8號文件《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精神,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的天數和工作時間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即執行國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九條??工作時間具體按《______電力集團公司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實施意見》執行。如在本合同期限內國家或有關部門對工作時間的規定進行調整,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條??企業和工會要合理組織和安排生產與職工休息,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會要主動協助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充分挖掘人員潛力,教育職工增強主人翁責任感,保質保量的完成企業分配的工作任務。企業行政積極推廣和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與現代化管理手段,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勞動生產率。工會要積極引導職工學習新科技、新技術,作合格的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如企業確因生產或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職工及所在基層工會組織協商同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一條??一次性加班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工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必須征得工會的同意。但在加班后應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或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企業執行政府法定種類節假日制度,執行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制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企業所有職工的勞動報酬按照_________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效益工資可依據企業經濟效益的變化而增減,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休假、婚喪假期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十五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六條??企業應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如辦好職工食堂、醫療、托幼、單身宿舍、浴室及文體活動陣地等設施)。
第十七條??企業在經濟效益較好,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逐年改善和增加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工會參與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企業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
第十九條企業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法定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統籌,按時足額為職工交納各項統籌基金,免除職工的后顧之憂。并按年度將繳納情況向職代會報告。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企業要支持工會舉辦各種補充保險及互助互濟活動。
第二十條業在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和在療養、治療、殘廢、死亡時,企業應按勞動保險、福利政策的規定支付費用和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六章?勞動保護與職業衛生。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嚴格執行政府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安全保護的法規和條例,建立健全本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制度,保證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不斷改善和提高職工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危害。
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特殊工種保護工作,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防止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二條工會應支持企業加強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情況。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按照電力行業有關規定和工種崗位需要,為職工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條每年冬、夏兩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五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協商;。
(三)誠實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
(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勞動合同管理;。
(九)獎懲;。
(十)裁員;。
(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報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平、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二)工資支付辦法;。
(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四)工資調整辦法;。
(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工作時間主要包括:
(一)工時制度;。
(二)加班加點辦法;。
(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
(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
(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
(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
(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
(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
(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
(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
(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獎懲主要包括:
(一)勞動紀律;。
(二)考核獎懲制度;。
(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裁員主要包括:
(一)裁員的方案;。
(二)裁員的程序;。
(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
(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
(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
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
(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
(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四十二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或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
(三)審查意見;。
(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
(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
(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1、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合同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4、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合同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福建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已經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1996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二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協商代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三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七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第一條?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生效后,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時間,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企業每______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四條?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本;。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參考文本;。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本;。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_________,為工種_________。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_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愈的再延長_________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病假工資為_________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_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_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_____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_________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_____元,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天,喪假_________天,女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職工時,以及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_____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當地沒有調解組織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1.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九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合作共事,共謀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平等協商制度,根據利益兼顧、明確權利和義務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工會尊重和支持業主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支持業主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協助業主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勞動法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本合同為區域性集體合同,覆蓋轄區企業,各企業在執行勞動標準,勞動保險、工資福利以及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企業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工作制,因業務合同需要和生產急需確需加班加點的,應征求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后實施,并依法發給職工加班工資或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在夏季高溫、冬季嚴寒季節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企業應采取措施,保證員工有良好的工作環境,或依據有關規定合理安排減少工作時間。對于有損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點,工會有權代表和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三章 職工福利
第六條 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用于員工福利。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效益情況逐步改善職工文體、勞保、生活福利、醫療等待遇。
第八條 企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發放特殊工種的各類津貼、補貼的福利待遇。
第四章 勞動保險及安全衛生
第九條 企業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支付勞動保險費用、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享受保險待遇。
第十條 員工因公受傷、致殘、死亡以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企業應在24小時內向上級工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出現因公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及女職工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規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給于該職工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 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不斷改善安全、衛生條件,認真做好特殊工種、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積極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五章 工資專項協議
第十三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結合本企業的特點,與工會協商確定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
第十四條 雙方根據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資指導線、上年度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經協商合理確定職工工資水平,企業保證職工收入隨著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本企業按月發放職工工資,并于固定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拖欠職工工資,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抵付職工工資性收入。
第十六條 職工產假、晚婚晚育假、婚喪假、工傷職工停工等期間,應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 職工病假應發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 職工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占用工作時間的,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第十九條 非因職工原因停工、停產、歇業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甲乙雙方可協商確定職工生活費標準,并不得低于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企業應建立職工考勤制度,書面記錄職工出勤情況,并與職工核對簽字。企業應將工資支付給職工本人,并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第六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孕、產、哺“四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內,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勞動時間,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二十四條 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后,在哺乳期內(嬰兒一周歲內)每天給予哺乳時間一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哺乳時間增加一小時。
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3)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
第二十七條 對于節育手術者休假,按當地計生部門《關于實施各種節育手術假期等規定的通知》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活津貼按照《柳州市生育保險辦法》由社保局統一支付。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按月發放女職工特殊衛生用品。
第三十條 “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企業給予女職工休假半天。
第三十一條 企業定期對女職工舉行婦女保健知識講座。至少每兩年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七章 合同責任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支持工會工作,工會應當幫助企業加強和改進企業管理,監督企業落實集體合同所列條款。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集體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參加評先評模。
第三十三條 工會與企業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系、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協商談判制度,每半年召開一次聯系(協商)會議,就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
(二) 企業召開董事會或行政辦公會議,應有本企業工會代表列席,并聽取工會代表的意見。
(三) 基層工會組織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盡可能不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確需占用的企業應予支持。
第三十四條 企業依法提取和撥繳工會經費。
第八章 勞動爭議
第三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行政方及上級工會可派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3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滿前3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條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況可以解除,終止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出現,使合同無法履行;
第四十一條 企業要支持配合工會及職工代表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自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簽約雙方各執一份,上報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上級工會各一份。
區域企業:(附后) 年 月 日
工會方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簽字蓋章)
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意見: 年 月 日
(勞動行政部門簽章)
本合同覆蓋單位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企業蓋章: 企業法人代表: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
本合同由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____________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中方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協調這種關系。
公司用以和職工個人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定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包括預備會議)。
第二章職工聘用
第五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公司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六條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紀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七條公司制定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處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條公司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平常加班加點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并需征得同級工會同意,按法律規定給職工另發加班加點工資。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
第十一條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二條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定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章工資和津貼
第十三條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并發放各類專項津貼。
第十四條工會在每年3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條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公司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五章職工福利
第十六條公司按規定每月提取工資總額20%的福利費用和7.5%的職工醫療費用,每年從稅后利潤中提取10%的福利獎勵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戶、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公司為此所作的努力。
第十八條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后實施。
第六章杜會保險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中國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支付職工社會保險費用,并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二十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定此類費用細則。
第二十一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職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二條公司實行養老保險制度。
公司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二十三條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
第七章勞動保護
第二十四條公司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條例。
公司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公司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二十五條工會支持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工會發現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并進行監督檢查。
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公司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
公司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九條每年夏暑季節,公司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提供必需的清涼飲料。在冬季,公司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三十一條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三十二條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
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
公司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
公司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三十六條公司對于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始、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公司作出決定。
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
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八條各類處分和一次性罰款項目、額度,由公司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公司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公司承認并備案。
公司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十章合作與聯系
第三十九條雙方為促進公司發展和維護公司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總經理和工會正、副主席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間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
雙方遵守聯系會議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十條公司正、副總經理或其代表可以應邀出席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大會通報公司生產經營情況。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公司要求向公司通報工會開展的與公司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
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公司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公司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條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1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四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變更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為3年。
合同期滿前6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支持工會開展的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持。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協商后確定。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中、英文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合同副本兩份,分別呈報市勞動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本合同自報送勞動部門后十五日內,如勞動部門無意見,則自行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總經理:_________________
副總經理: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工會
主席:___________________
副主席: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雙方應當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誠實守信、平等協商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
地方總工會依法組織、指導、督促企業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七條職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福利;。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八)職業技能培訓;。
(九)勞動合同管理;。
(十)獎懲;。
(十一)裁員;。
(十四)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六)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
(二)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三)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四)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五)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
(六)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七)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第九條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統計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六)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一方和企業均可以提出工資調整的協商要求: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
(二)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
(三)當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第十一條行業性工會、區域性工會可以與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
(一)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行業工資調整幅度;。
(三)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行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十四條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在企業中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有約束力。企業規章制度不得與集體合同的規定相抵觸。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集體合同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同指導、監督。
第七條集體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勞動紀律;
(七)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八)集體合同的期限;
(九)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由企業工會或企業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也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進行協商。
第九條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收集職工的意見,并向對方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集體合同草案必須經過平等協商。平等協商由雙方分別派出同等數量代表進行,每方三至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擔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由其書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擔任。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平等協商。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協商代表擔任代表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有其他報復性行為。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優先權。
第十二條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表決,有職工代表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即獲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的,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討論、表決。
第十三條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合同簽字后,企業應自簽字之日起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附件及說明一式三份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沒有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若集體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提出異議,并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雙方應按本章規定對相關部分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十五條集體合同生效后,企業應于十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十六條集體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對集體合同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十八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被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業破產、停產、兼并、轉產、解散等,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一方,應提供相關證據。雙方應在七日內進行協商。
第十九條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一方可以提出續訂或重訂的要求,另一方應于十五日內安排協商。
第二十條修訂、變更、解除或續訂集體合同的程序適用本章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省轄區內的中央和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各市、地轄區內省屬企業的集體合同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市(地)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無主管部門企業的集體合同由其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地、市、縣屬各類企業的集體合同分別由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集體合同的管理機構,負責集體合同簽訂和履行的監督檢查,受理和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等。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對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教育和組織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本企業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也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
(一)一方要求簽訂集體合同,另一方故意拖延的;
(二)一方要求更換另一方派出的平等協商代表被拒絕的;
(三)雙方對集體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以及其他內容的確定發生分歧的;
(四)雙方對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安排發生爭議的;
(五)在集體合同簽訂過程中雙方發生其他爭議的。
第二十八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家協會等經營者組織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處理完畢。爭議復雜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第三十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所在地縣以上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故意拖延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
(二)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簽訂與履行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因一方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繼續實際履行其義務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同時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及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本合同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_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個月。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愿意接受并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
在崗位_________,為工種_________。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第三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_________。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天,每天實行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_________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_________。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仍未治愈的再延長_________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擔_________%,乙方負擔_________%。病假工資為_________元。
(3)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相當于本人實得工資_________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_________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約定如下:
(1)醫療期為_________月(年),期滿未治愈的延長_________月。
(2)乙方的醫療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病假工資為全薪。
(3)因工負傷致殘的,甲方應_________。
(4)因工死亡的,甲方應付給喪葬費_________元,直系親屬撫恤費____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____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_________天;婚假_________天,喪假_________天,女工的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文件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一年(滿半年不滿一年計算)發給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同時,如合同期未滿,甲方應發給乙方合同期內的失業補償費,標準為:距合同期滿,每相差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實得工資一個月的金額。生活補助費、失業補償費最高均不超過十二個月乙方實得工資。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于應予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由于本條第2款第(3)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后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住房問題:
2.甲方應為乙方解決伙食問題:
3.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富余職工時,以及情況下,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在乙方休假期間,以及情況下,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臨時調動,期限為_________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_________個月的短期停工。
7.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九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或當地沒有調解組織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_________:
1.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四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 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相悖。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 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 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 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 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 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 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 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 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 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 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 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 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 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 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 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 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 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 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 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 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 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企業制度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本,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程序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根據政府規定按期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企業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崗前、崗中及轉崗的教育培訓。企業按年度向工會通報教育基金使用情況。
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或協助企業開展對職工的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獎懲
第四十四條 企業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企業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四十五條 企業對于模范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四十六條 企業對于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不同的行政處分;也可酌情處以一次性罰款或者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征求工會意見,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由企業作出決定。開除職工,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文件會簽。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提出異議,與企業協商解決。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企業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征得工會同意。
第四十八條 各類處分由企業獎懲規章制度統一規定。企業各基層單位或部門制定的同類制度,需經企業承認并備案。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應經工會同意后實施。
第八章 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九條 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和維護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保證實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第五十條 企業和工會可每月召開一次聯系會議,就重大事宜和有關職工整體利益問題進行通報和協商。必要時,可隨時約見對方。雙方應遵守聯系會議所做出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工會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應企業要求向企業通報工會開展的與企業有關的重大活動情況。雙方應經常共同或分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 雙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質手段,以及通過各種公關聯誼活動,聯絡和密切企業領導與職工的感情。雙方同意繼承和發展自企業開業以來為實現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仲裁
第五十三條 為保證全面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企業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_________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訂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五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首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有關規定的仲裁程序辦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簽訂新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若簽訂本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七條 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合同一方就本合同的執行情況提出商談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7日內進行協商。
第五十八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_________。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六十條 企業侵犯工會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法律和政府規定執行,或由雙方另行協商后確定。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用(中文或_________文)文本制作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呈報備案份。每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簽訂后7日內將本合同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相關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和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后,雙方應當及時以適當的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體成員公布。
企業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工會方(蓋章):_________
首席代表(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五
本集體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會”)雙方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依法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和工會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合作共事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第二條工會代表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規定,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企業的勞動關系,并監督和調整這種關系。
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
勞動合同。
第三條本合同是雙方為促進企業發展,尊重和調動職工積極性應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范圍內,遵守不低于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并努力提供盡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
規章制度。
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企業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工會有義務支持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協助企業合理使用各項基金,配合企業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工會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企業董事會會議。
第二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企業工作制度。
第七條企業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企業安排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企業保證職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業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企業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第九條企業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企業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職工自行安排。
第十條企業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職工相應待遇:
1.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3.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企業有責任不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加點。
長時間或長期加班以及在公休節假日大范圍加班時,應征得同級工會同意,并按法定的標準向職工另發加班工資。
第十二條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會有權支持職工拒絕執行。在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可以建議企業減少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企業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制度。企業在制訂本企業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三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十四條企業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標準。企業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工會有權與企業交涉,企業拒不改正的,工會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企業負責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工會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六條企業執行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企業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塵毒有害作業的職工提供療養機會與費用。
第十七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配合企業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
第十八條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三同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必須同時引進或采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并對工人進行培訓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企業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企業應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細則。企業向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發放營養補助費或提供營養補助食品。
第二十二條每年夏暑季節,企業負責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在冬季,企業負責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三條企業優先保證用于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企業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并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二十六條企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以及實際需要,確定本企業工資制度,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企業決定。企業在做出上述決定時,應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第二十七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于每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支付標準和辦法按下列執行:_________。
第二十八條由于企業生產任務不足,使職工下崗待工的,企業保證職工的月生活費不低于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二十九條工會在每年月份根據生活物價指數和勞動力資源狀況變動等因素,向企業提出本年工資要求。
董事會在討論此類問題時,應有工會代表參加。企業根據董事會的工資決議,提出分配方案。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三十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養老、失業、醫療和工傷等社會保險費用,工會有權予以監督。
第三十一條企業為員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_________。
其中用于職工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企業合理安排使用。
企業應定期向工會提供該項基金使用情況報表。
第三十二條企業有責任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托兒、交通條件并提供其他與企業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工會支持企業為此所做的努力。
第三十三條企業各項重大福利的設置、標準、實施辦法,或由企業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雙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負傷、因工致殘、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職業病,在治療、療養、殘廢、死亡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由企業支付。企業制訂此類費用細則。
第三十五條職工一般每年應進行體檢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種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三十六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按時提取和發放職工退休費用。
第三十七條工會協助企業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六章職工聘用、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八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企業招工計劃及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第三十九條企業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企業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執行情況。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六
第一條 為了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在企業中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 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可以對集體合同的簽訂給予指導。
第七條 工會與企業應當加強合作聯系,建立有關協商工作制度,保障集體合同履行。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報送
第八條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工作內容;
(七)勞動紀律;
(八)合同期限;
(九)變更、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一)違反合同的責任;
(十二)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職工一方或者企業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
第十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為三至十名,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條 已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或者工會主席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工會確定。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代表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并應當有半數以上職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參加協商的代表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 企業一方首席代表應當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確定。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合同協商的雙方應當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要的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十五條 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職工出席。有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即獲通過。集體合同草案未獲通過,雙方代表應當重新協商修改。
第十六條 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七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十八條 集體合同簽訂后,企業應當在七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在十五日內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改或者作出進一步的說明,按照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重新報送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集體合同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二十一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并應當建立相應監督制度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二十二條 集體合同有效期限內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不影響集體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條 職工一方參加協商的代表在集體合同期限內,除個人有嚴重過錯或者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企業不得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業破產、停產、分立、兼并,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的一方就集體合同的履行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給予答復,并且在七日內雙方進行協商。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協商解決不成的,按集體合同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變更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解除集體合同,企業應當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報告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集體合同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當提前三個月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第四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企業主管部門、上級工會等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并應當向爭議雙方說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或者提出訴訟,應當征得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同意。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敦煌市企業集體合同(模板17篇)篇十七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倉庫租賃事項,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租賃標的。
1、房屋類型:倉庫(磚混結構)。
2、位置:
3、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租賃用途。
1、乙方租賃該房屋作為生產車間倉庫使用。
2、乙方因生產需要房屋進行必要的改動和裝修,必須經甲方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三、租賃期限。
1、該房屋租賃期為年,自至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若要求續租,須在本租賃合同期滿二個月內,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在租金相等的情況下,乙方有優先權。
四、租金。
1、該房屋的月租金為元,年租金為元整。
2、先支付租金后使用,每次支付半年的租金。即元整。
3、乙方不能按約定支付租金,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五、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1、租賃期內,甲方應承擔房屋所有勸應承擔的費用,如土地租金、房產稅等。
2、租賃期內,甲方承擔房屋的正常維修費用,并保證水、電(總容量為)暢通,供乙方使用。
3、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生產經營。
4、乙方必須按約定及時支付房租。
5、乙方不得利用租賃房從事違法活動。
6、租賃期內,乙方自行承擔水、電費(含的增容費用,每月為1320元)等正常經營性費用。
六、其他約不定期事項。
1、因地震、戰爭、水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履行時,可提前終止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預收的房租。
2、租賃期內,因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對房屋拆遷時,則合同終止。拆遷賠償按照誰投入誰收益的原則,分配相關部門給予的賠償費。甲方退還乙方的房租。
3、租賃期未到,除不可搞力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如乙方在租賃未到期前單方面解除合同,預付給甲方未用完的房租甲方不予退還。如預付的房租以用完,按年租金的30%支付給甲方作為違約金。
如甲方在租賃未到期關單方面解除合同。除退還給乙方已付未用完的房租外,乙方為出租房進行的裝修、設備搬運費、安全費、搬運期間的停產損失都由甲方承擔給予賠償,同時按年租金的3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從所在地法院起訴。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