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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

時間:2025-06-21 作者:ZS文王

有明確的強制性和適用范圍,是組織和社會運行的基本依據。規章制度是社會發展和進步的重要保障,大家都應該認真對待和遵守。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一

一、嚴格執行校園治安管理規則,熟悉幼兒園各部門位置及重點防范部門情況。

二、護校值班不得遲到早退,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做好每天護園值班記錄。

三、堅持勤巡查、勤觀察、勤思考,定點、定時進行幼兒園巡邏,對重點單位、重點部門、重點區域及案件多發部位做到反復排查,消除治安盲點、空白點。

四、值勤過程中要堅持依法、規范、文明值勤;處理各類問題既要敢于堅持原則、按章辦事,又要講究策略、機智處置。

五、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值班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接到報警或報案,要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應急措施,妥善解決,同時向園領導及有關方面匯報。

六、夜間守衛值班期間如發現有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同時,認真做好夜間值班情況的'書面記錄。

七、護校值班中不得違反幼兒園有關規定,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違法亂紀,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追究必要的責任。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二

為加強學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防范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確保校園財產安全和師生生命安全,創建"平安校園",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省市縣有關各項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園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應當堅持檢查細、分析透、整改實的原則,最大限度保障校園安全,沒有管理的漏洞和盲區。

2、園長是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和召集人,分管副園長具體負責組織安排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工作,安全員應當做好各次檢查與排查全過程的記錄、總結與報告。

3、行政部門是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的牽頭部門,應當在幼兒園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組織開展日常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收集匯總檢查結果,制定解決方案,落實整改措施。

4、保安應當對幼兒園每日定點定時巡查,巡查內容要及時記錄,發現問題和隱患要立即采取措施,同時向幼兒園有關領導匯報。

1、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要季節時段與主題活動相結合,常規與專項相結合,整體與局部相結合,校內與周邊相結合,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校性的檢查和排查,專門的重大活動或工作,還要組織更加細密的檢查。

2、學期開學、結束前后,重大節假日放假前,組織大型活動,潮汛雷雨臺風期間等,都是開展安全檢查和落實相關安全措施的重要時段。

1、幼兒園至少每月一次的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應當做到校園人與物的全覆蓋。

2、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的重點在于涉及師生生命安全與幼兒園財產安全的各類規章制度的落實、建筑和設施設備的堅固可靠、食物食品飲水的衛生和矛盾糾紛的解決等。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3、對幼兒園安全工作領導機構、人員配備、任務分工等建章立制情況的檢查。

4、對幼兒園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建設情況,如防范樓梯擁擠踩踏、防火責任、幼兒上學放學的管理、門衛保安等工作和相關規章制度的`檢查。

5、對幼兒安全教育的開展情況,幼兒園安全應急預案的修訂和演練情況,安全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的檢查。

6、對屋面、樓頂、防雷、外墻立面、玻璃、窗勾、下水道等的墻體結構及附屬物穩定、牢固程度開展檢查。

7、對室外體育設施、游樂設施、各種器材的正常使用進行維護檢查。

8、對于安裝的視頻監控探頭、110報警器等各類報警設備要時常檢查和測試,確保工作正常。

9、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

排查各種火災隱患,檢查用火點、電器設備和電源線路,及時維修、更換和添置消防設施設備。

走廊、樓梯等消防疏散通道保持暢通。

檢查樓道內照明設施,應急照明燈、手電筒等使用完好。

10、對流感、手足口病等季節性的傳染病的預防和宣教情況、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情況的檢查。

11、對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資質,食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采購、索證、貯存、留樣等環節的規范性,以及食堂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1、校園安全檢查與隱患矛盾排查應當堅持動態化、常態化,落實在各部門各崗位和全體教職工的日常工作中。

2、對幼兒園的重點部位和重要崗位,崗位責任管理教師應當每日查,分管領導或崗位負責人應當每周查,主要領導應當每月查。

3、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在日常教育教學中要密切注意和觀察學生的各種表現,發現幼兒有行為舉止、身體健康、心理情緒上的異常情況時,要及時采取心理疏導、身體檢查、送醫救治、聯系家長等各項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4、要使用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手冊》,安全檢查情況必須及時記錄,由責任人簽字。

記錄要求完整、規范、正確,形成安全臺帳,由專人整理、保管。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三

(1)制定食品采購計劃。確定采購食品的品種、品牌、數量等相關計劃安排。

(2)選擇供貨商。要認真查驗供貨商的主體資格證明,保證食品的來源合法。

(3)簽訂供貨合同。與供貨商簽訂供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出現食品質量問題時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4)索取食品的相關資料。向供貨商索取食品的相關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標證明、進貨發票等證明材料,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貨商檔案備查。(5)對食品進行查驗。具備條件時設立食品檢測室,對供貨商提供的食品進行檢測并做好詳細記錄。經查驗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貨商做退貨處理。

(6)每一批次的進貨情況詳細記錄進貨臺帳,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1)運輸食品時運輸工具和容器要清潔衛生,并生熟分開,運輸中要防蠅、防塵、防食品污染。在裝卸所采購的食品時要講究衛生,不得將食品直接與地面接觸。

(2)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采用密閉容器裝運。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與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1)每天對商家銷售的食品進行查驗。銷售人員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確保食品質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對即將到達保質期的食品,集中進行擺放,并作出明確的標示。

(3)用于食品銷售的容器、銷售工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4)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銷售的情況應建立銷售臺帳備查,賬目保管期限為二年。

(7)、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食品經營中發現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接到執法部門、生產企業的召回通知,應當立即停止營業,下架封存,做好登記,并及時通知政府監管部門。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或供貨商,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2)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稱、批號等信息,并安排專人處理消費者退貨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記錄,嚴禁再次流入市場。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況要及時通知供貨商和政府監管部門。

(4)不合格食品的處置。與供貨商有合同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政府監管部門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處置。

(5)政府部門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銷毀處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政府監管部門的通知要求執行。

(6)不合格食品退換貨、下架封存、召回等處置資料,要建立專門的檔案進行保管,以備查驗。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四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校“接送幼兒情況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一、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九、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五

我園為了加強幼兒園門衛管理,做好校園安全防范工作,特制訂以下登記制度:

一、認真做好來訪人員登記工作,來訪本校教職員工請與被訪者電話聯系,確認后,經園長同意,在園長辦公室接待。

二、上級部門或有關單位來校檢查、聯系工作,門衛應認真驗看其工作證(介紹信),做好登記,并與園長聯系,經園長同意后,方可入園。

三、嚴格把守校門,拒絕一切外來推銷人員進入校內。

四、家長如遇特殊情況中途接孩子,必須與班主任取得聯系確認,填寫好登記表,由教師將幼兒領到園門口,并做好簽字工作。

五、重大節假日,外來人員未經園長允許,不得進入校園。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六

1、有防火安全領導組織,有滅火疏散預案,層層簽定有消防安全責任書,有宣傳標語。

2、制定有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單位職工達到“三知兩熟悉”即知火災特點、知重點部位、知滅火器材位置和性能,熟悉崗位職責、熟悉滅火對策。

4、有健全的防火檔案,有防火檢查記錄,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幼兒園的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不應超過3層:200m2以上建筑必須有兩個疏散樓梯,樓梯間為防煙樓梯間。

6、幼兒園與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火間距小得小于30m,幼兒園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門向外開啟,出口處不準有踏步。

7、幼兒園不應直接設在汽車庫的上面,下面或毗鄰處,幼兒園用房不宜設在地下人防工程內或用人防工程改建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內。

8、幼兒園的房間門至外部出口或至封閉樓梯間的最大允許距離為:(1)位于兩個外部出口或樓梯之間的房間為25m;(2)位于袋形走道或盡端的房間為20m。

9、安全疏散樓梯間內不能附設燒火間,可燃材料儲藏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

10、幼兒園內不能裝設蒸汽鍋爐房。

11、幼兒園內電源開關、電閘、插座等距地面應不小于1.3m,燈頭距地面應不小于2m.

12、學校內熒光燈和超過60w的白熾燈,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上,白熾燈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5m,不準使用落地燈和臺燈照明,燈泡不能使用紙或其它可燃物遮光。

13、幼兒園的兒童寢室內不能隨意亂拉電線,禁止使用電爐、電熨斗等電器等。

14、配置使用空調的幼兒園,空調應有接地線,周圍不能堆放易燃物品,窗簾不能搭在空調上,供電接線板和電表等應擴容,達到相應的負荷。

15、滅火器應完整好用,按照50m“二具,一個放置點不多于5只,不少于2具,應急燈每10m一個,樓梯間和走道內必須安裝室外消火栓完好。

16、疏散指示標志設在通道兩側及拐彎處的墻面上,標志牌上邊緣距地面不大于1.0,標志的間距不大于20m;袋形走道的盡端離標志的距離不大于10m。

17、每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平方的幼兒園應安裝自動報警系統。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七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四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五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建議,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時,應征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委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范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采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范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劃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并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七條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范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八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必須增強安全意識,把幼兒園安全教育工作擺在首位,制定幼兒園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創建平安和諧校園。

二、建立防范措施,定期對幼兒園教室、設備、環境、教、玩具等進行安全檢查,教育幼兒不要到危險場所玩耍。

三、做好家園聯系及幼兒園、離園交接工作。每日做好幼兒園點名工作,對缺課的幼兒要馬上查明缺課原因,并做好記錄,及時反饋到家長。

四、嚴格執行幼兒在園期間安全保教責任制度,防止幼兒跌傷、走失等意外事故發生。

五、經常進行切合幼兒年齡特點的安全教育,防止發生火災、觸電、燙傷以及將異物放入眼、耳、鼻、口內等。教育幼兒不要單獨到河溝、公路上玩耍,不登高、不爬樹,不戲耍貓、狗等。

六、教育幼兒不打架,不互擲石塊、磚塊、泥沙,不長時間在強烈日光下玩耍。

七、要求幼兒教師盡職盡責,做好幼兒安全教育工作。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八、幼兒園必須做好食品飲食衛生安全工作,排除一切隱患,搞好幼兒衛生保健工作,保證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努力提高對幼兒的保育和教育質量。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九

一、幼兒園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

二、幼兒園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三、值日人員除做好園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可疑人員或可疑情況,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幼兒園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護幼兒、家長和教職工安全。

四、開學前后,教師要組織家長會,提請家長、幼兒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五、建立幼兒園突發事件職工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三、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四、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五、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為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致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六、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并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七、加強每天晨、午檢工作,教育幼兒不要帶危險品來園(如:別針、紐扣、尖針、玻璃球、小刀、小豆豆等),防止異物落入鼻腔、口腔、耳內。

八、幼兒玩大型玩具要加強監護,隨時糾正幼兒的不安。

全動作,組織活動要有秩序。

活動完后,要清點幼兒人數。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一

一、堅決執行上級命令,帶領班長及各班隊員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二、負責園區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實施、貫徹、監督工作。

三、熟悉掌握各崗位職責,熟知園區內部及周邊區域的安全環境,總結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律及特點,及時加強調整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做好保衛人員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保安隊員日常管理,制定月工作計劃,對班長、隊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定期進行培訓、考核、考評,提高隊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對各崗位人員進行合理的安排和調配、監督、指導,負責隊員的考勤、行為規范、勞動紀律、操作流程。

五、定期組織召開隊務會和其他工作例會,部署貫徹上級領導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及時了解、掌握隊員的工作情況和思想動態。

六、切實做好園區的防火、防盜和重大節日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重點部位和崗位的防范工作,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適時安排綜合演練。及時處理轄區內各類安全事件,并及時上報。

七、經常檢查各崗位的工作情況,每周至少檢查二次。督促隊員堅守崗位并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八、監督隊員熟悉并掌握各種安防器械、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維護保養器械、消防設施、設備,確保各器械、設備、設施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九、協助甲方領導做好其它工作。

一、在保安隊長的帶領下主持工作,每日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查看各崗位情況,處理上一班未盡事宜,召開本班班前會。檢查本組隊員的考勤情況,檢查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要求,監督班組之間交接班制度的執行情況,明確責任。

二、負責所屬轄區內各值勤點安全保衛工作,嚴格執行公司制度,掌握重點部位,對進出園區重要部位的人員、物資及車輛進行管理和監督。制定巡邏方案,安排隊員對所屬轄區內進行不間斷的巡邏,及時調查處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向隊長匯報。

三、根據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安保人員對辦公區、宿舍區、廠區及其他重要部位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安全隱患,每班指定專人對轄區周圍進行巡查記錄。

四、及時處理園區所轄范圍內出現的問題,并將日常安全治安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五、協助隊長了解園區內員工的基本情況,做好內部治安工作。

六、做好組員的團結工作,協助隊長做好隊員的培訓工作。

七、對園區內的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同時組織隊員進行消防訓練。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二

第一條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六條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三

司屬各單位、各項目部: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jgj59-99等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及“企業負責”的原則,公司現將“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等管理制度予以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單位、各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本項目部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企業的生產,確實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一、檢查依據。

二、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為組長,安全保衛部、企業部、群工部、工程管理一部、二部、工會相關成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

三、檢查時間、內容。

1、公司每季度末對個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檢查組全體成員參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及建設部jgj59-99標準執行情況。

2、各個二級單位每月、項目部每周由生產副經理、項目經理組織安全、設備、材料、行政等相關人員參加,對本單位項目部范圍內各種機械設備的運行,施工用電的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腳手架的搭設、現場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環保衛生、職業健康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資料歸檔。

3、班組每天開展班前喊話、班中巡視檢查、班后安全小結,同時開展自檢、互檢、交接檢活動,各工序不留事故隱患。

四、專項、季節檢查。

公司除季度檢查外,根據生產情況或上級要求及季節等不同情況,不定期的進行專項、季節性檢查。

1、公司對在建工程的基坑支護、高砌坡、腳手架、卸料平臺、塔吊、施工用電等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2、公司擬在每年夏季重點進行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防火和危險場所、部位的專項檢查。

五、巡視檢查。

公司安全保衛部分管人員以易發事故環節和部位為重點,在施工生產工程中不定時的巡視和抽查有關和項目部并按公司有關制度履行監管職能。在各種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隱患,由組織或檢查人員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按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整改內容,督促整改落實情況并進行復查,完善復查資料備查。

六、違反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

(5)款及第三條(e)款予以處罰。

一、編制交底。

1、單位工程施工前,在項目經理的主持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方案編制人依據經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將編制、執行意圖等要求向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凡大型工程、群體建筑、異型結構或特殊施工方法等上述編制交底應按分部工程、流水段、施工區段等劃分做分階段交底。

二、施工交底。

1、項目部有關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負責、區段長、主管工長等)在接受編制交底、消化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分管)特點及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企業制度向施工員、工長、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

2、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員或工長負責向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和作業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施工交底過程應有項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參加。

三、專項交底。

1、塔機裝、拆、卸料平臺塔拆、外腳手架塔拆、深基礎施工(含高切坡)、人(車)行道防護架塔拆、高壓線分管、網防護、防高處墜落、防坍塌等專項方案由編制人員直接向分管工長和作業班組交底。

2、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或不詳細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分管施工員或工長應以文字、圖形等方式做明確詳盡交代。

四、分包商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工作范圍的安全技術應按工序流程不定期的向作業。

1、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承擔班中檢查、整改責任。

班組交底。

2、生產班組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中體現,尤其是本班組作業范圍內的動態要求應在班前完全講話、班中安全檢查、班后安全小結中做到、做細。

五、其他規定。

1、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2、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教【1997】83號《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加強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企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管部牽頭組織,安全保衛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企業主管負責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四)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施工升降機作業人員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五條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分公司)、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二)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的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的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第六條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安全保衛部負責建立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各二級單位、項目工程部負責建立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員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七條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組織實施。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的安全培訓工作有安全保衛部牽頭,組織參加市建委、市管理總站的培訓。

(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公司安全保衛部組織的,每月一次的安全專項指導技術業務培訓。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負責。

(四)企業特殊工種的培訓、復訓工作,由企管部負責實施;每年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具體負責。

(五)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培訓。

第九條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要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分包單位要服從總分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內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根據中川[20xx]10號文件《員工崗位培訓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的培訓需要,采取外聘教師,所需要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取。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職工含分包、勞務承包、實習生等性質的用工。違反本制度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六)款予以處罰。

好臺賬。

二、各種油類、危險化學爆炸物品必須按專人采購、運輸,專庫存放、儲存,嚴格領用制度等環節,建立詳細的規章制度,確保安全。

三、生產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爆炸物品的存放場所、施工場所,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嚴禁煙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遠離火源。

四、電焊房、氧氣房、洗件房等要與其他棚房隔離,乙炔瓶和氧氣瓶要與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炔瓶與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米或加設隔離。

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員,必須懂得相關物品的性質、火災、危險程度、預防的各種措施和撲救火災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參加相關培訓,方能上崗作業。

六、各單位必須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組建、培訓好一消隊伍。

七、本辦法所含易燃易爆及危化品為:企業生產、生活中的各種油類及盛裝體(如氣罐、液化氣(灌)、氧氣(瓶)、油漆類等)及其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單位、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工作參照本方法和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作業文件(匯編)》第75頁規定制度相應實施細則或制度。

九、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二條。

(1)款由各級防火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處罰。

2、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3、未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

4、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未執行分級交底制;

5、單位或項目部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6、作業人員未進行入場教育登記;

7、未按規定報告傷亡事故;

8、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媒體曝光,給企業造成社會負面影響。

以上違章行為為責任人承擔20%,項目部(單位)承擔80%。

二、文明施工。

1、違反公司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規定的;

2、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3、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4、場地未硬化、集水或排水不暢通;

5、未按方案規定布置臨設;

6、材料堆碼零亂、無標識;

7、為劃分辦公區、生活區或建工程兼宿舍;

8、宿舍臟、亂、差,亂拉亂接電線,私用電器;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帶、酗酒后上班者;

10、男女混住、私夾小間;

11、粉塵、噪音、污水擾民及投訴屬實。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30%,單位或項目部承擔70%.

安全技術。

a、未按規定配置或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b.塔機無使用、維修、保養記錄;

c.班組無安全活動記錄或作假記錄;

d.電工無巡查記錄或作假記錄;

e.無定期安全檢查記錄或安全值班記錄;

f.違反安全紀律的其他行為。

1、臨邊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2、洞口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3、腳手架未按規定設置連墻桿或剪力撐;

4、操作層架板未鋪滿,上下操作層未通道;

5、電梯井內未按規定設置割斷;

6、溝、坑、槽、井無通道或爬梯,無防護;

7、塔機、平臺、腳手架等設備設施無驗收記錄或掛牌;

8、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9、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10、三級箱(開關箱)為執行一機一閘或無漏電保護器;

11、在爬升外架上堆放施工料具或底部封閉不嚴密;

12、在二級箱內直搭用電設備,且無三級箱的;

13、爬升外架升降前后無升降記錄(通知);

14、垂直作業下方無隔離防護措施;

15、陰暗、潮濕環境或坑、并照明未使用低壓的;

16、上下拋擲建筑物材料或雜物的;

17、其他嚴重違反安全技術規定的行為;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40%,項目(單位)60%。

四、治安消防。

1、單位或項目部如發生盜竊案件(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40%);

2、公款遺失或被盜(責任人承擔全額賠償);

3、集眾鬧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影響企業聲譽;

4、發生斗毆事件(責任人承擔全部醫療等費用);

5、發生盜竊事件(自盜事件)。

6、損壞消防設施設備;

7、造成火災的。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80%,項目部(單位)承擔20%,根據其性質和情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處罰程序。

1、本辦法由公司安全保衛部、各單位、各項目部安全員執行,執行中的糾紛和裁決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終斷。

2、執行人依據本辦法規定執行處罰應簽發加蓋部門、單位、項目部公章的處罰單,并注明違章受罰的條、款、序號和簽名。

3、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4、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五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1.安全環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2.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技術中心、質監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一)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1.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2.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3.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1.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3.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6.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察處等部門審批。

(三)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5.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6.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7.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8.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9.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10.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11.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12.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2.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3.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5.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6.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安全環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保科負責監督指導。

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2.安全環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3.對各類檢查發現的問題,具體執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要采取什么安全措施?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5號)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645號(全文)

4.20xx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規定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年修正本)

6.20xx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全文

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xx修訂版全文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9.20xx安全生產責任書

1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最新修訂全文)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六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七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杜絕安全隱患,強化安全意識,特制定以下制度:

1、穿戴整齊,儀表端正,待人有禮,嚴格執行門衛制度,在崗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

2、嚴格把門,進出必問,按照幼兒園的規定和作息時間,按時開、關校門。

3、嚴密監視園內外及周邊情況,有可疑情況或可疑人物要及時向園領導匯報。

4、每天定時巡視校園,杜絕安全隱患,不留死角,并將巡查情況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5、做好監控設備日常維護工作,設備問題及時報修。

1、非學校教職員工進入學校,應主動向門衛出示表明身份的相關證件。

2、門衛應認真查驗進入園內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幼兒園。

3、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門衛有權拒絕其進入園內并做好解釋工作。

4、學生因特殊情況需出校門時,必須持有班主任老師的批條,門衛查驗后方可放行并將其登記、存檔備查。放學時家長與孩子同出才放行,自己回家的學生必須持證進出。

1、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在門衛室登記后方可入校,無證件者請被訪人員下來接待,門衛必須一視同仁,不得徇私。

2、對拒不進行登記的外來人員或登記內容與事實不符的,門衛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并做好解釋工作。

3、推銷產品、發布廣告者一律不得入校。

1、幼兒園在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應關閉好校門,嚴禁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園內。

2、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園內的車輛,需經園領導同意后,在門衛的引導下停放到指定的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1、門衛對進出園內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管制刀具等危害物品進入校園。

2、門衛對信件和快遞要特別關注,嚴格把關,請被接受者開箱檢查核實后再取物。

3、門衛對帶出園內的大宗物品要請示園領導同意并查驗登記后方可放行。

1、負責校園責任區衛生,保持干凈、整潔。

2、做好放學后的靜園工作,保證無外來人員打球、滯留、滋事,小商販和閑雜人員一律不得入內,門衛室不許滯留閑人,不留宿客人。

3、做好節假日的值班與護校工作。

4、負責報刊的接收和分發工作。

5、完成園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任務。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八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無誤后,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欄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后交回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委會負責審批。由廠辦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廠辦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廠辦。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為規范在道路上進行的各種施工管理,確保作業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斷路作業及外來施工斷路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二、作業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三、斷路作業:指在公司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庫、站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許可證》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安保部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

5、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1、《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保部領取《作業許可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3、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后,填寫《作業許可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許可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許可證》后,交公司安保部審批。

5、辦理好的《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6、《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斷路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

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許可證》。

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域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置標示牌。

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2.5道路警示燈應為紅色。

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組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3.2動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十九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的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上級、本企業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的預防工作。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工作,生產部主任負責分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生產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常設機構負有管理職責。各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五條 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六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的宣傳、教育、培訓、貫徹的組織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督促、檢查、考核所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事故隱患。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重大隱患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公司生產安全。

第七條 行政主管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文件及應急救援預案工作。

2、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時上報有關負責人。檢查處理情況要填寫詳細記錄。

3、作為公司級的生產安全員,負責對全體生產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新入崗、上崗職工的公司級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4、應當經常性的深入各車間(部室)對生產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上報、處理等事項。

6、負責監督特種設備的年檢、檢修及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7、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建檔及登記、記錄。有權制止、處理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第八條 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在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3、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貫徹執行“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在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崗。

4、組織本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強班組建設,充分發揮各級安全員的作用。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

6、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時,應積極保護好現場;立即向上級報告并負責查明原因。依據“三不放過”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7、組織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8、組織制定本部門執行臨時性任務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9、有權拒絕上級部門或領導的不安全指令;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職工提出獎勵或處分意見。

第九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部門、車間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具體布置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搞好“班組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本班組職工安全生產情況;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器具。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

4、對本班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對新調入和轉崗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5、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并減少損失;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6、對日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培訓等各項工作應做好詳細記錄。

7、有權拒絕、制止、勸阻、批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條部門、車間安全員職責

1、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2、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做好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技術考核工作。

3、負責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4、參加部門、車間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5、經常了解本部門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情況。對不安全因素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6、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負責新調入的職工和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門安全教育、考核、檢查記錄。

8、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十一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本班組人員的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

3、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情況,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匯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合理使用。

5、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班組負責人處理。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堅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消除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生產部作為公司生產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對全公司各部門或人員按章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置生產部經理為公司級安全生產管理員,各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即為部門、車間、班組級生產安全員。

第十五條 建立覆蓋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四、 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消除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級、部門(車間)級、班組級。其任務是: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制止、糾正、處理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 定期檢查。

一、日常性檢查包括:

1、公司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考核內容:查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

2、部門、車間級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內容是重點部位、安全標志、操作規程。

3、班組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日一次。內容是班前、班后檢查;職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情況;機器設備運轉情況等。

二、專業性檢查包括:特種設備運行情況;操作人員工作情況。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三、季節性檢查內容:根據季節特點,為保證生產安全的特殊要求進行的檢查。

四、節假日前后檢查內容:停產前、重新生產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檢查包括:隨時抽查、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試產等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生產安全檢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健全檢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條件者(新入公司的從業人員;新調動工種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都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各級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崗和病休超過三個月的人員,必須進行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三條 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電工、叉車駕駛員、電氣焊工、起重工、駕駛員等)必須按《安全生產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行政部進行,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知識以及其他應知應會內容。 第二十五條 部門、車間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車間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生產特點;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班組教育由班組長及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班組生產內容;職工安全生產職責;機械設備的性能、特點及使用、維護方法;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員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領導和安全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加強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意識,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考核:

1、凡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須到生產技術部填寫《安全考核證》,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未經安全技術考核者不得獨立進行操作,否則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檢驗;新增特種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行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查、定期檢修、應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嚴禁帶病運行,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安全檢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非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可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在離開崗位6個月以上時,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對突發事件及其危險性的分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危險性分析包括:特征、觸發條件、事故演變過程、后果等。

2、應急救援預案;針對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潛在危險及產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驟。

第三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發放《施工隱患通知書》,由生產技術部填寫。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解決期限;《通知書》由部門負責人簽收,解決后返回生產技術部。 第三十七條 隱患整改包括下列內容:

1、由于人為因素(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脫崗等)造成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糾正。

2、由于設備設施、線路老化、損壞嚴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3、對于各類隱患的整改,要按國家標準執行,不得增加新的隱患;由于資金問題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4、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班組能整改的不上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門;部門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設備、設施在使用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十九條 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操作壓力及操作溫度使用,不得超壓、超溫和超負荷運行。工作指標變動,必須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

第四十條 壓力容器的管理和監督由工程設備部負責。

1、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維修計劃;

2、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檔案資料的審查、總結。

3、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

4、負責壓力容器安全事故調查、上報,并對事故防范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壓力容器嚴格按國家規定定期檢修,定期試壓探傷和變形測定。一般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等)每半年校對一次。

第四十二條 電器設備、設施的安裝,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合肥市電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三條 電器設備、設施應有良好的接地零保護并定期校驗;周圍要通風良好、整潔、無雜物堆積。

第四十四條 電工安全用具和絕緣用品要齊全、良好,要定期校驗;手持電動工具應有防漏電保護裝置,手持電動工具要集中管理,專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嚴格執行臨時線的使用申請、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經批準的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六條 在易燃易爆和高溫場所安裝電器設備時,必須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條 電器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八條 使用起重吊裝機械,必須按操作規程執行。吊裝前必須檢查安全制動裝置,確保安全可靠;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使用;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嚴禁無計劃作業。

第四十九條生產車間使用電器設備、導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維護管理。第第五十七條 對作業場所的照明、空氣質量、噪音、粉塵濃度等,應定期進行檢測,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對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和特種作業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第九章 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部門必須積極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要保護現場,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五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聽從指揮;各部門應協同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十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登記表并將事故報告書一同送交綜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輕傷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及重傷不超過五天。

第五十五條 一般事故應在兩天內由本部門負責人組織事故分析會,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較大事故應由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對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重大事故應由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受傷職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鑒定有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列為工傷:

1、由受傷職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職工傷亡登記表,按規定時間報主管部門;

2、須有受傷時在場其他職工的證言材料;如當時一人在場,要有班組長的證言材料; 第五十八條 工傷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有爭議的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處理。

第五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與獎勵:

1、對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積極整改,有效制止事故發生的;

2、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效果明顯的;

3、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立功表現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給與處罰:

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

2、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破壞事故現場,瞞報或謊報事故的;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的;

5、根據國家安全有關管理辦法,應進行處理的。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

第七十條 本規定如有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二十

根據市綜治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蘭教發[20xx]147號文件關于“校園安全及綜合治理一套班子、一個機構”的精神,經20xx年12月22日行政會研究決定,專門成立學校綜合治理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在學校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綜合治理由辦公室總協調,安全工作由總務處總協調,各處室及組員配合開展相應工作。學校綜合治理暨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校長

副組長:副校長、法制副校長

組員:各處室主任、副主任

辦公室主任:綜治辦主任由辦公室主任擔任,安全辦主任由總務處主任擔任

1.學校安全保衛責任小組組長:總務副校長,組員:總務主任、政教主任、安全保衛人員

1.領導小組組長:

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根據具體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

每學期與分管部門的負責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把安全目標管理責任落到實處

2.領導小組副組長:

副校長、法治副校長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3.組員:

各處室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組員直接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4.辦公室主任: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檔案;

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統籌協調安排學校綜合治理及安全管理工作計劃、總結的制定;

負責檔案室安全

5.學校安全保衛責任小組:

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保衛人員,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保障校園硬件設施安全、食品衛生及飲水安全、用電用氣安全、車輛使用安全;

具有防范突發流行性疾病和傳染病的措施;

建立建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及時報告制度、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負責財會室的安全和財務管理

6.學生安全責任小組:

負責對學生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確保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儉學活動、課外活動時的安全;

每學期(年)組織一次安全自救演練;

7.教學安全責任小組:

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

負責教學時間內的學生安全,尤其是體育、實驗、信息課的安全;

校園網必須安裝防范反動、色調、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監控裝置;

保障“綜合實踐活動”課的安全;

保證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的人員擔任教師

8.具體職責:

教務主任負責教學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

政教主任負責學生活動安全保障、身心安全;

心理輔導老師(團委書記協助)負責學生心理健康安全;

校醫負責學生生理健康安全.;

信息技術老師負責機房安全和網絡安全;

體育老師負責體育課、課外活動安全;

實驗室老師負責實驗室安全和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

年級組長負責相應年級學生安全;

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安全

2.對制止校內重大事故發生的人員給予適當表彰、獎勵;

6.對于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以及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等特大安全事故的,由上級相關部門處理。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二十一

一、全體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現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輻射防護法律、法規,接受、配合各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成立輻射安全管理小組,明確由莫志偉負責輻射防護工作,并加強對射線裝置的監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線裝置前,向環保局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經環保局審批,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后,從事許可證范圍內的輻射工作,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許可證有效期(5年)滿,需要延續的,于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環保提出延續申請;購買新的射線裝置重新做環境影響評價,并向環保部門申辦輻射安全許可證,項目投入正式運行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投入正式運行;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登記內容或終止放射工作時,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頒發輻射許可證的環保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或注銷手續;射線裝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間破損,及時向環保部門做好射線裝置檔案的注銷登記,不隨意處置。

年組織復訓。從事輻射安全管理的人員也要定期接受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加強輻射安全管理。

五、從事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需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無禁忌癥方可上崗,上崗后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體檢結果由科主任存檔;輻射工作期間,輻射工作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計,每季度接受劑量監測,盡可能做到“防護和安全的最優化”的原則,監測結果由主任負責記錄,并存檔;合理加強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定期發放相關津貼、加強營養。

六、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設置放射性標志和防護警戒線,報警裝置或者工作批示燈;已鑒定委托檢測合同,每年定期對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上報當地環保部門;擬配備監測儀器以及劑量率儀器。

七、單位每年對輻射工作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一次自我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估報告每年1月20日前報當地環保部門,并抄送省級環保部門,由主任負責。年度評估報告包括射線裝置使用臺帳、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輻射事故發生后由輻射安全管理小組總結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實,以防發生同類事故。

幼兒園上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秀22篇)篇二十二

一、家長送幼兒入園時,必須親自把幼兒交到教師手中,不能只把幼兒送到大門口,防止幼兒走失。

二、教師接待幼兒入園時,對家長提出的要求,反映的情況、所帶的物品、藥品要認真記在交接本上,以防止遺忘。

三、幼兒離園時,教師要幫助幼兒做好準備,開大門后,由值班教師把幼兒親自交給家長。幼兒在園期間發生的事情要如實向家長反饋。

四、嚴格按幼兒園規章制度和作息時間行事,不到接送時間不準家長接孩子,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向教師請假,經允許方可。

五、如果家長代接,教師必須打電話跟孩子父母確認后,由來人簽字才能接走幼兒。幼兒不認識的陌生人不準接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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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中班的家長應積極參與孩子的學習和成長,與教師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幼兒園中班的藝術教育案例:以下是一些幼兒園中班的藝術教育案例,供大家借鑒。1、激發幼兒對
工作計劃書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清晰的工作路線和時間安排,使我們能夠有條不紊地進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工作計劃書樣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優秀作文是作者獨特的思考和表達方式的集合,它能夠給人以啟示和震撼。以下是幾篇被評為年度優秀作文的佳作,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和題材出發,給人以深刻的印象。
感恩是一種美德,它是對別人給予的關愛、幫助以及自己所擁有的一切表示感激的表達方式。感恩的實際案例:感謝導師的培養和關心,取得了不俗的成績。尊敬的領導、老師,親愛
月工作總結有助于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優勢和不足,為今后的工作提供參考和借鑒。請大家閱讀以下的月工作總結范文,從中汲取經驗和教訓,提升自己的寫作水平。下面是小編為大
昨天大家上了第20課菜鳥兔和小灰兔,回到家后我就告訴母親:“我要向菜鳥兔學習,將來自已的事情自已去做,我只有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才會有出人預料的收獲。”“好呀,今
通過寫讀后感,我們可以更好地關注作者的用詞和表達方式,進一步提高自己的閱讀理解能力。無論是文字的力量還是思想的影響,下面這些讀后感范文或許能讓你更加熱愛閱讀。
作文是語文學習中的重要環節,而范文則是學習作文的最佳范本之一。通過欣賞范文,我們可以了解不同風格和不同主題下的寫作技巧和表達方式。親愛的同學們:吸煙的危害,盡人
在工程施工中,施工過程的精細化管理是確保項目順利進行的關鍵。這是一份關于施工過程中常見問題的解決方案,供大家參考。二、工程概況.................
幼兒園工作計劃的制定需要與家長積極溝通,形成家校合作的良好氛圍。以下是一份可行的幼兒園工作計劃樣例,供您參考和使用。1、組織孩子認真畫畫,在公園參加六一中大班兒
學校是一個讓我們實現夢想的舞臺,我們可以追逐自己的理想和目標。以下是一些優秀的學校總結范文,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和參考。摘要:管理是要講究實效的,實效是
周末,天氣蒼白,發霉的心情,覺得該出去曬曬太陽了,和好友一起到書店,買了本中華書局出版的《萬歷十五年》,一口氣看了半本。萬歷十五年,亦即公元1587年,在西歐歷
工作計劃書是對工作任務、時間要求、資源需求等做出詳細安排的書面報告。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工作計劃書樣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2019年,我市財政部門在市委、
我們常說“讀書百遍,其義自見”,寫學習心得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學內容。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一些寫作優秀的學習心得,供大家參考和參考。從5月16日進入付總所
通過寫心得體會,我們可以將經驗內化成思考的能力和行動的動力。以下是一些專家和學者撰寫的心得體會,他們對于某個領域或者某個問題的思考和見解可能對我們有所幫助。
作文的優秀表現常常體現在立意獨特、觀點鮮明和論證充分等方面。請大家參考下面這些優秀作文范文,挖掘自己的寫作潛力。微風輕拂,傳來幾聲鳥叫。我定睛一看,原來是那春日
學習總結的目的是為了推動個人的學術成長和知識積累,培養終生學習的習慣。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選的學習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借鑒和參考。8月1日至4日,我有幸
學期總結是在學期結束后對自己在學習上的表現進行回顧和總結的一種方式。在這里,小編準備了一些學期總結的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對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導。
工作計劃書是一種詳細描述工作目標、任務、方法和計劃安排的書面材料,它有助于我們有條不紊地進行工作。以下是一些經典的工作計劃書范本,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完
活動總結是我們對活動過程和結果的一個總結和概括,有助于我們發現不足和改進,提高活動的質量。活動總結是對過去活動的盤點和總結,以下是一些活動總結范文的分享,希望對
工作計劃書是在工作前制定的一份書面材料,用于規劃和概括工作的目標和策略。在此分享一些經典的工作計劃書范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希望能給您帶來靈感和思路。
活動總結是對活動效果和成果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可以幫助我們客觀地評價活動的成功和失敗因素。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活動總結范文,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和靈
述職報告是一種重要的反饋機制,可以幫助領導更好地了解員工的工作情況。下面是一些寫述職報告的常見錯誤和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示。__年已經過去,我作為一名社區
在寫月工作總結時,我們要客觀、真實地對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尋找解決的方法和途徑,為下一個月的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看看以下的月工作總結范文,你會發現不同作者
月工作總結是一個反思的過程,可以幫助我們發現自己在工作中的優點和不足。以下是一些關于月工作總結的范文示例,通過學習這些范文,我們能夠更好地寫出一份出色的月工作總
通過編寫工作計劃書,我們能更好地掌握工作的重點、難點和關鍵環節。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工作計劃書的范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多元化的招聘機制,充分發揮部門的`保障性
演講稿范文是演講者的助力器,它可以幫助演講者在演講中充分展現自己的才華和魅力。通過閱讀這些范文,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主題演講所要注重的要點和技巧,以幫助我們更好地
開學典禮是學校校園文化建設的重要環節,它為學生們創造了一個團結友愛、開放包容的氛圍。下面是一些開學典禮的實際案例,我們可以從中汲取經驗。新學期開學典禮既是辭舊迎
醫院工作總結是醫務人員個人發展和職業成就的重要展示和證明。以下是一些醫院工作總結的實例,各行各業的人都可以參考這些范文來撰寫自己的總結報告。轉眼又到了一年的年底
英文的學習需要我們掌握好基本的語法和詞匯,同時也需要注重實際運用和口語交流能力的培養。以下是一些提高英文聽說讀寫能力的方法和技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通過活動總結,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活動過程中的不足和改進方向。平凡的活動也可以有精彩的總結,接下來請看一些簡潔而有力的活動總結范文。時間真快,歷經兩個星期的運動會
公務員工作總結是對過去一年內個人工作的一種回顧和總結,對今后在工作中更好地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我通過調研和學習,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和素質水平。
在繁忙的工作生活中,我們需要一個明確的工作計劃表來幫助我們有條不紊地完成任務。在制定工作計劃表時,可以參考以下范文,了解一下如何進行目標的設定和優先級的劃分。
作文是通過文字創作表達個人情感和思想的過程,通過寫作作文可以提高語言運用和思維深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生活健康指南,希望大家都能過上健康快樂的生活。
計劃書可以作為一種目標的指南,提醒自己應該按部就班地實現目標,不被瑣事和誘惑所干擾。隨后,我們將列舉一些常見的計劃書范文,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計劃書的寫作方
實習總結是將實習期間的所見所聞所感進行文字化表達,為自己未來的發展打下基礎。小編搜集了一些優秀的實習總結范文,希望對大家在寫實習總結時有所啟發和提示。
工作計劃的編寫應該注重可操作性,盡量避免模糊和籠統的說法,具體到每個工作任務和時間節點。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作計劃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啟示。
總結是醫務工作中的一種自我反思,通過總結我們可以找到自身的發展方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醫務總結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給大家在寫總結時提供一些靈感。
小班教案的編寫應注重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創新思維能力。在下面的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一些關于小班教案編寫的思路和技巧。活動目標:活動準備;背景音樂。我的身體的音樂。
班級工作計劃是促進班級內部協作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工具。小編整理了一些優秀的班級工作計劃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當今社會,大多數家庭都是獨生子女,所以父母對孩子
通過制定工作計劃書,我們可以更好地分析和評估工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挑戰,并提前采取應對措施。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份工作計劃書范文,供大家參考。希望通過這些范
寫個人總結的時候,要注意言之有物,不要泛泛而談,合理安排篇幅。在這里,我們特意整理了幾篇個人總結的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一學年即將過去,學年初我由小學調入中學
工作計劃書也是一種重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可以作為以后工作回顧和個人能力展示的依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作計劃書范文,供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更好地制定自
編寫工作計劃書可以幫助我們預測和解決可能遇到的問題,有效應對變化和挑戰。下面是一些經過實踐驗證的工作計劃書范文,它們結構合理,思路清晰,可以幫助大家更好地編寫自
通過編寫工作計劃書,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工作的整體情況,有助于提前預測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最后,以下是一份經過實踐驗證的工作計劃書范文,希望對大家在編寫工作計劃
工作計劃書還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更清晰的工作思路和方向。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工作計劃書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啟發。1、人員構成:由社區居民推薦轄區內德高望重、
應急預案是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應急預案,我們為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案例分析和解決方案。為了切實提高我院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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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市場競爭中需要制定戰略和決策,以保持競爭優勢和持續發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管理與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文章,請大家參考閱讀。1、計劃目標:通過對倉儲現
充分利用工作計劃范文,我們可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工作計劃范文分享,讓我們一起來學習他們的經驗和方法。護士長是護士的代言人,既
通過制定應急預案,我們可以提前思考各種應急情況可能出現的影響和應對措施,以便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迅速行動。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制定應急預案,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和經
應急預案的制定應該包括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以提高應急響應的能力。了解和借鑒他人的應急預案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制定自己的應急處理方案。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
通過制定工作計劃書,我們可以更好地組織和協調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果。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工作計劃書范文,希望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啟發。堅持以*理論和“三個代
顧問工作計劃可以幫助我們明確工作重點、安排工作步驟,并提前預見和解決可能的問題。如果您在顧問工作計劃中遇到困難或不確定的地方,以下是一些常見問題解答,供您參考。
工作計劃書是一種詳細規劃和安排工作任務的書面材料,可以幫助我們合理安排時間和資源。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分享的工作計劃書經驗和技巧,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寫出更好的工作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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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是在面對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時,為了保障人員安全和財產利益而事先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步驟。經過對比和研究,小編整理了一些應急預案的優秀范本,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工作計劃范文可以幫助我們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的問題和挑戰。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工作計劃范文,如果你正在苦惱如何制定自己的計劃,不妨參考一下。根據xx年酒店年度總計劃
應急預案的制定需要參考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以確保其合法合規。我們希望通過這些應急預案范文的分享,能夠提高大家的應對能力和安全意識。。為進一步明確汛期交
作文是對自己思考和表達能力的一次檢驗,寫好一篇優秀的作文能給讀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作文范文,供大家參考學習。我的家鄉在農村,那里有山、有
優秀作文能夠給人以啟迪和思考,讓讀者對事物有新的認識和理解。學習優秀作文的篇章結構和表達方式,可以提升我們的寫作能力。初春的一天早上,一個只有米的矮個子青年從東
優秀作文是在寫作過程中,具有獨特的思想、情感和表達方式的一篇作品,它可以展現作者的才華和創造力,成為他人學習的榜樣和借鑒。作為一名學生,我很希望能寫一篇優秀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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