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月工作總結,我們可以對自己的工作狀況進行評估,明確下一個月的工作目標和計劃。下面是一些優秀的月工作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對大家的寫作有所啟發。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一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
(三)向左轉彎時,*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遇放行信號時,依次通過;。
(五)遇停止信號時,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轉彎遇有同車道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遇有前方交*路口交通阻塞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進入路口。機動車在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應當依次排隊,不得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或者超越行駛,不得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機動車在車道減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應當每車道一輛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牽引掛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二)小型載客汽車只允許牽引旅居掛車或者總質量700千克以下的掛車。掛車不得載人;(三)載貨汽車所牽引掛車的載質量不得超過載貨汽車本身的載質量。大型、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五十七條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五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機動車駛近急彎、坡道頂端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以及超車或者遇有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慢行,并鳴喇叭示意。
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六十一條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
(二)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
(五)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者漫水橋時,應當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的,應當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機動車行經渡口,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受阻時,可以斷續使用警報器,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夜間在市區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列隊行駛時,前車已經使用警報器的,后車不再使用警報器。
第六十七條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機動車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有限速標志的,按照限速標志行駛。
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三)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轅,后端不得超出車身1米。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三)不得醉酒駕駛;。
(五)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
(八)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醉酒駕馭;。
(二)不得并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
(五)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第四節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降低車速后駛離。
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規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等方式發布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三)騎、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不得載人。
第八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施工作業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的規定執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后,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七條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車輛、行人與火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辦理機動車登記,發放號牌,對駕駛人考試、發證,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二
一年來,我鄉按照“政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通過抓好源頭、完善設施、廣泛宣傳、落實責任、嚴格執法,扎實推進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頓”、“三加強”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確保了一方平安和通暢的道路交通環境。現將全年工作情況、成效、問題總結如下:
一、工作方法及措施。
1、黨政重視,切實加強領導。
鄉黨委、政府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年初不但成立了《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還將此項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與其他工作一樣參與年終考核。同時與各村、單位簽定了《道路安全管理責任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大會、小會各種會議上都要將道路交通工作放在首位講,時時警醒廣大干部群眾,增強了工作的壓力感和責任感。
2、摸清家底,從源頭抓起。
年初對轄區域內的所有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進行了一次全面摸排登記,做到心中有數,對癥下藥。同時與每一位機動車車主及機動車駕駛人員簽訂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諾書》,交通安全責任主體意識進一步明確,增強了車主及駕駛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減少了事故的發生。
3、祥查道路交通隱患,狠抓整改落實。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工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出行的方便。車輛激劇增多,農村道路雖然大多是硬化路面,但路窄、彎多、坡陡是無法改變的現狀,大小事故時有發生,要減少事故,只有一方面駕駛員遵章守紀,駕駛技能提高,另一方面,以預防為主,采取措施,增加設施,(設警示標志,安裝防護欄等)。全鄉共排查道路隱患13處,包括,路面沉陷,垮塌,斷裂、坡陡、彎急等。在危險路段及交通干道處設交通勸導點2個,調動勸導員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勸導員的勸導作用,通過勸導,消除駕駛人員不遵章守紀、開車麻痹大意的思想,從根本上解決了事故發生的人為因素。
4、廣泛宣傳,增強人民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圍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關愛生命,安全出行”為主題,以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為載體,加強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普及教育;利用“安全生產月”活動,積極創建、培育“文明用車、安全行車、遵紀守法、文明禮讓”的現代交通安全文化;在主要道路沿線懸掛噴涂安全橫幅標語,營造農厚輿論氛圍,播放安全光碟;出動宣傳車6次,當場天宣傳;巡展掛圖、展板8場次,給中學學生上交通安全課4節次,懸掛宣傳橫幅25條,印發各類宣傳資料1000余份,受教育人數達60%;在廣播電視上開展道路交通安全講座4次,通過一系列的宣傳,我鄉人民群眾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力地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5、狠抓執法檢查,嚴懲違法行為。
駕駛人員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執法檢查也十分關鍵。一年來我鄉交管辦與市交警大隊二中隊,江南執法中隊緊密配合,全力支持,加大上路執法檢查力度,嚴懲不法行為,做到有違必罰,有違必糾。形成強大震懾,讓那些違章人員受到深刻教訓和教育,并引以為戒。
二、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1、道路交通形勢好轉,未出現一例較大安全事故。
2、違章行為明顯減少。
3、道路、場鄉秩序良好,超速、超載、亂停亂放明顯減少。
三、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重視仍不夠,報有僥幸心理。
2、資金投入不足,認為投資無效益,投不投入一個樣。
3、農村道路坡陡、彎急、路窄,無防護設施。
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切實按照上級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并結合我鄉工作實際,扎實有效地開展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特別是在20江東農業園區鄉片區建設緊張施工,園區內進駐施工單位8個,朱洪路鄉道大修工程、7條村道建設、全鄉自來水安裝等重大項目建設同時進行,車輛數倍增加、交通壓力猛增,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極為復雜、嚴峻的情況下,鄉黨委政府沉著應對、細化舉措,確保了我鄉年全年未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確保了我鄉2015年未發生一起交通擁堵事件,保證了各項建設工程順利實施,有效維護了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鄉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奠定了堅實基礎。現將具體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匯報如下:
工作主要開展情況。
一、高度重視、周密安排部署。
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道路交通管理工作,1月,鄉黨委政府印發了《關于調整鄉安辦、鄉交管辦等工作人員的通知》,重新調整了鄉交管辦工作人員,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安排部署,制定了交管辦工作制度,明確了黨政主要領導參與道路交通執法檢查工作、分管領導帶隊上路執法檢查、道路管護、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鄉交管辦定期匯報等工作制度。
二、落實責任、明確工作職責。
2015年2月,鄉黨委政府與各村簽訂了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簽訂了村道管護責任書,與侯志林(朱洪路)、楊正雄(朱南路)、王勇(朱石路)簽訂了鄉道管護協議(責任書),與面包車、客車、貨車等重點車輛車主簽訂了安全責任書和承諾書,與各村勸導員簽訂了安全責任書,進一步明確了各村及各村勸導員的工作職責、任務、考核等詳細內容,在8月、12月召開了駕駛員、勸導員、村主任培訓會,并要求各村與本村企業、車輛、建設工地等簽訂了安全責任書,勸導員、村主任加強對本村重點車輛、人員的管控力度。
(一)加強了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力度。
一是重點加強了路面糾違工作。鄉交管辦在我鄉金鑲村路口、糧站旁、朱洪路口設立3個道路交通執法檢查點,設立了安全警示教育室,制定了學法律、看事故、談認識、寫檢討“四步”安全警示教育課程。2015年,交管辦上路執法檢查60余次,其中鄉黨政主要領導帶隊上路執法檢查6次,累計罰款3000余元,檢查車輛余臺次,勸導群眾3000余人,交通執法通報14期,違法檢討30余份,上廣播檢討13次,協同洪山農村道路交通執法中隊開展執法檢查11次,移交洪山農村道路交通執法中隊酒駕1起、無證駕駛7起、貨車不加蓋篷布12起等其他違法行為100余起。
二是安全執法檢查突出重點。鄉交管辦除了堅持當場天上路執法檢查外,一是突出了節假日、汛期、雨季、學生上下學等重點時段的交通安全執法檢查;二是突出了客車、貨車、摩托車、農村面包車等重點車輛的管控力度;三是突出了江東農業園區內建設工地、朱洪路建設、村道建設等重點工地道路秩序管理;四是突出了超員、超速、超載、酒駕、不戴頭盔、無牌無證、三輪車載人、農用車載人、貨車不加蓋篷布等嚴重違法行為處理力度。
(三)加強了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大力開展了農村道路排查整治工作。2015年,鄉交管辦對全鄉道路巡查12次,鄉道巡查18次,并詳細記錄了巡查情況,組織各村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12次,截止目前,全鄉累計排查隱患52處,鄉整治隱患18處,各村整治32處,全鄉增設安全警示牌19個,反光鏡1個,道路指示牌9個,整治了因朱洪路建設改道的太華村村道隱患6處,設立警示牌2個,指示牌1個,反光鏡1個。
二是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整治安全隱患。2015年,鄉交管辦協調寶馬道班處理朱南路滑坡、朱洪路路面損毀、朱石路面斷裂等鄉道安全隱患5次,向市交運局、安監局、公路局等相關部門我鄉朱石路、朱洪路路面損毀嚴重、石子亂飛安全隱患3次,報告朱南路路面斷裂、路基掏空等嚴重安全隱患2次,報告我鄉全鄉無一未安裝護欄、無減速帶、無安全警示牌等嚴重安全隱患2次;協同交警隊、運管局等為我鄉客車改道開展了實地調研工作。
(三)加強了農村交通“3本臺賬”建設。
一是進一步完善了機動車駕駛員登記臺賬、車輛管理臺賬、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賬。2015年,鄉交管辦組織開展了駕駛員、車輛摸底排查3次,新增數據30余條,刪除12條,更新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52條。
二是督促、指導各村建立了“3本臺賬”。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和鄉黨委政府安排,鄉交管辦組織各村村委會建立并完善了各村駕駛員、車輛、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臺賬,設立了由村主任負責、勸導員具體負責的統計、上報工作。
四、加強安全宣傳、增強安全意識。
(一)宣傳方式多樣化。一是我鄉樹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警示牌8個,宣傳橫幅6幅,向車主、群眾發放宣傳單800余份;二是開會必講安全、檢查必講安全,人人講安全、事事講安全,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始終放在安全工作的首位;三是交通安全進學校,讓娃娃回去教育大人;四是交通安全進村社,讓鄰居來教育身邊人。
(二)宣傳內容更豐富。一是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文明行車常識,讓駕駛員“懂規矩”;二是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通報,指名道姓,讓違法者“沒面子”;三是嚴重違法者廣播上讀檢討,讓違法者“紅紅臉”;四是在鄉村干部會上點名干部中交通違法人,讓干部“丟臉面”;五是以身邊發生的真實交通事故案例來警示干部群眾;六是制作了宣傳廣播、視頻節目,在鄉村廣播、電視上輪番播放。
存在的問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是極少數群眾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認識不到位,對交通執法工作不理解,覺得危險離自己很遠、覺得危險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覺得執法檢查是在故意為難,存在大意、僥幸心理;二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與各單位、市上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同作戰的工作機制、工作責任分工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完善;三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思維和方式有待進一步創新,以適應新形勢下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新問題、高要求。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創新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鄉干部群眾交通安全意識;二是進一步加強節假日、雨季、汛期、學生上下學、重要活動等重點時段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力度;三是進一步鞏固好今年平安“百日整治”、摩托車頭盔專項整治、面包車專項整治、客貨車專項整治、“百日整治”等重大安全行動的成果;四是進一步發揮好鄉村干部、黨員代表的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和示范作用。
今年我鄉安全生產工作在市委、市府和市安委會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安監局的'業務指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堅持安全發展、科學發展的指導原則,深入開展“三項行動”,切實加強“三項建設”,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立足事故防范,通過“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加大宣傳,突出重點,強化監管,著力隱患整改,狠抓打非治違。通過全鄉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我鄉的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將全年來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黨政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
繼續堅持“一把手、抓到底”的安全工作機制。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一是安全生產工作堅持書記負總責、鄉長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部門配合抓,社會各界共同抓的安全生產格局,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時對鄉安委會成員進行調整充實。堅持按季度召開安委會成員會議,認真總結上季度工作,安排布置本季度安全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調整充實了鄉安辦和交管辦人員。三是鄉黨政主要領導帶隊檢查安全生產工作12次,分管領導24次,親自參與排查安全隱患、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四是鄉黨委、政府做到逢會必講安全生產工作,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或參加全鄉安全生產會議達10次,分管領導12次。
二、明確工作目標,完善工作制度,強化安全責任。
印發了《鄉人民政府關于認真做好2015年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2015年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對2015年全鄉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明確了各安全生產監管單位、部門的職責,落實了具體的措施和考核辦法。
為嚴格履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使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各分管領導和部門,責任到人,達到各個安全生產領域有具體部門管,有具體人員抓,形成齊抓共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局面。鄉黨委、政府與相關部門(單位)、村簽訂了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和消防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簽訂各類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12份。其中,村、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18份,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9份。
編制完善《鄉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鄉2015年地質災害防御預案》、《鄉應急工作綜合預案》、《鄉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森林防火預案》、《消防預案》等系列工作預案、方案。做到事前有準備,遇事不混亂,處置按步驟。同時要求、督促各企業從機構、人員、制度上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強化安全培訓,加大宣傳攻勢。
深化各類各級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采用書寫巖報、懸掛布標、板報、召開培訓會、印發宣傳資料、場鄉宣傳、進村入戶、利用廣播電視等形式,廣泛開展安全知識宣傳活動。
(一)安全宣傳進村入戶。印發《鄉安全防范告知書》等宣傳資料1000余份,散發食品安全手冊15份,分發森林防火宣傳資料500余份。督促各村及時制定村居民安全公約,成立村安委會,明確職責,不定期召開村居民安全培訓會。
(二)狠抓各類各級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一是鄉安辦組織全鄉企業負責人、車主、單位負責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訓。二是組織危化品、煙花爆竹零售點責任人、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市安全培訓。三是督查各企業、單位和學校的安全教育、培訓。
(三)扎實開展“安全宣傳月”活動。鄉黨委、政府成立了鄉安全生產宣傳月活動領導機構,制定了宣傳方案。以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為重點,通過開培訓會、設咨詢點、開展安全知識競賽、散發資料、張貼標語、收看縣電視臺安全教育片等多種形式,在全鄉干部群眾中進行了廣泛宣傳,強化了全民安全生產意識。
四、突出重點,深化整治,加強監管。
根據各級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和會議精神,結合本鄉實際,著力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重點領域專項整治行動。狠抓了元旦節、春節、清明節、五一節、國慶節等節前安全大檢查,開展了防汛和地質災害清理排查整治活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動和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活動、職業健康執法檢查,食品衛生安全檢查等活動工作。
(一)強化執法檢查,加強道路交通整治。鄉政府與村簽訂了《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責任書》。重點查處教育了兩輪、三輪摩托車主非法運營超載學生上、放學行為,清理了車輛的亂停亂放,對重點路段的路況、安全隱患、車輛進行了檢查,共上路執法36次,檢查車輛560輛/次,糾正、處理違章操作車輛325輛,現場受教育612人,受處罰人達231人,共處罰金13000余元。做到有違必罰,有違必糾。形成震懾,有力地打擊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二)深化全鄉消防安全整治。全鄉木質房屋居多,防火等級高,消防壓力大,防火形勢嚴峻。一是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使全鄉消防工作深入人心。大力開展消防宣傳“五進”活動,使消防工作深入各行各業。二是落實措施,群防群治。各學校、醫院、供電所等重點防火單位,各經營戶、居民戶嚴格按要求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采取相應的滅火措施。三是落實各級各部門職責。建立健全鄉派出所消防監督管理責任;明確中學、小學、供電、醫院等重點防火單位主體職責;明確場鄉責任制,與居民制定場鄉防火公約。層層落實消防責任,明確職責,形成齊抓共管局面。
(三)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重點檢查了煙花爆竹經營戶。煙花爆竹經營戶的經營資質、倉儲點、警示標志、消防設備、物品擺放等情況,及時糾正了經營戶的不規范行為。
(四)地質災害預防。在汛期來臨及期間,重點排查了各滑坡隱患點和易發點。安排全面排查轄區內災害及隱患情況,落實監測人員及時性整治或上報災害情況,要求對不能及時整治的隱患設立警示標志,發放安全告知書,讓群眾充分知曉,注重防范。
(五)建筑施工安全。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安全責任書。通過簽訂安全責任書,讓施工單位加強監測及時排危,確保了安全渡汛。
(六)森林防火安全。健全組織機構,制定工作意見。在清明節及防火警戒期間組織林業工作人員對轄區內重點林區展開拉網式隱患排查,在加大森林防火宣傳的基礎上,加強對違規用火現象的處理力度,以增強教育、警示作用。
(七)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學校與學生家長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每周對學生進行一次安全培訓,組織安全檢查12次。用“思想認識到位、安全教育到位、管理到位、督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五個到位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八)食品衛生安全。重點加大對學校食堂、農村大型家宴及集體用餐、生豬屠宰場、食品經營場所等關鍵領域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常檢和抽檢力度;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并現場指導。在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節假日期間,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以確保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問題。
(一)全鄉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安全生產壓力非常大,群眾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薄弱。
(三)企業與部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素質較低,麻痹大意思想存在。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一)切實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機制,嚴格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檢查和執行力度。
(二)繼續開展安全隱患的排隊查與治理工作。
1、抓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尤其是汛期地質災害工作。
3、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和場鄉消防。
4、抓好節假日重點時段安全生產工作。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三
為了維護城區三環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告如下:一、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三環路從事非交通活動;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挖掘道路的,必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按規范設置交通安全警示設施后,方可施工。二、機動車輛必須嚴格按照交通信號劃分得車道和規定得速度通行,嚴禁逆行、倒車、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因機動車輛發生故障等原因確實無法移動得,必須立即開啟車輛危險報警閃光燈,報告交通民警,并在距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設置危險警示標志,駕乘人員應當迅速離開車行道。三、非機動車、行人必須各行其道。橫過車行道應當從人行過街天橋等過街設施通過。四、禁止低速載貨汽車(原四輪農用運輸車)、載運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拖拉機、三輪摩托車在三環路主道和三環路輔道通行。五、禁止教練車、摩托車在三環路主道上通行;教練車在三環路(含輔道)以內的城區道路上不得從事教練活動。六、遇有霧、雨、雪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駕駛人必須按規定開啟燈光裝置,減速通行,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提倡機動車駕駛人在三環路上開啟車輛近光燈通行。七、違反交通信號及本通告第一條至第六條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糾正,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可給予警告、罰款、吊銷駕駛證處罰,并實施交通違法累積記分管理;阻礙公安交通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八、本通告自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過去本局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適用本通告。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四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規范交通違章處罰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進行其他與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城市街道和里巷、橋梁、隧道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規定所稱車輛,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和停放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路巡警支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所屬人員及未成年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和配合交通警察的指揮管理。
中小學校應當開設交通法規和交通安全常識教育課,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護教育。
第六條公安交警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應當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科學、高效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執法原則,依法管理,文明執法。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實行警務公開,并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執法公示制度、交通事故公開處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執法錯案追究制度。
公安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認真受理并嚴格按照處理事故的程序和時限要求等有關規定,迅速處理,及時恢復交通。
公安交通警察在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職權時,應當按規定著裝、持證上崗;對管理相對人進行檢查和糾正違章、管理相對人要求出示執法證件時,應當出示;對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管理相對人可以拒絕檢查。
第二章車輛行駛。
第七條車輛在市區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五)途經市區的過境貨運車輛,按市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路線行駛。
前款規定禁止車輛通行路段內的單位自用車輛,可憑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通行證通行。
第八條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設定和調整禁止機動車左轉彎、掉頭、停靠、超車和限速及單向行駛的路段,并設置相應標志。
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及軍車在執行緊急、特殊任務時,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應保證交通安全,并在任務結束后向公安交警部門說明情況。
第九條對部分機動車輛實行隔日運行、限量通行。
每日7時至20時,敦煌路以東,濱河東路、濱河中路以南,五里鋪橋以西,白銀路、民主東路、民主西路、火車站東路以北范圍內(含上述路段),本市各類客運出租車和小客運車、小公共汽車一律按號牌尾數單號單日通行、雙號雙日通行,但法定節假日、雙休日不受限制。
第十條小型客運出租汽車在西津東路、臨夏路、中山路、慶陽路、皋蘭路北段(鐵路局廣場以北)、金昌路、東崗西路等路段,應當在公安交警部門劃定的出租車臨時停車點停靠、上下乘客;其他路段在不影響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應當按照乘客要求在路邊停靠、上下乘客。
第十一條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道路交通狀況,開辟并適時調整公交專用車道,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每日7時至19時,公交專用車道只準本市公共汽、電車(含小客運車、小公共汽車,下同)通行,禁止其他機動車行駛或停放;設有公交專用車道的路段,公共汽、電車不得在其他車道行駛或停放。
公共汽、電車不得在公交站點滯留等候乘客,不得在站點以外的行駛途中上、下乘客和敞開車門招攬乘客,不得互相追逐搶拉乘客。
第十二條秀川橋以東,七里河黃河大橋、大砂坪三岔路口、鹽場路以南,東崗立交橋以西,南山戰備路以北范圍內(含上述路段),禁止農用車和拖拉機通行;但拉運蔬菜、瓜果、花卉等時鮮農副產品的可在每日23時至次日5時通行,本市地產新出廠的農用車、拖拉機在此時段內可憑出廠證明單程通行。
第十三條解放門以東,五里鋪橋以西,濱河東路以南,火車站東路、民主東路、民主西路、白銀路以北范圍內(含上述路段),以及西津東路、西津西路(解放門至柳家營什字);每日7時至22時,禁止各類人力三輪車、架子車、滾軸車等非機動車通行;但拉運瓜果、蔬菜、花卉等時鮮農副產品和副食品的,可在避開上、下班車輛通行高峰期和不影響交通、不堵塞道路的前提下,駛入上述范圍內各市場,19時后駛出市場。
第十四條摩托車應當在機動車道按線行駛,在公安交警部門批準的停車點停放。
禁止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和在非停車場、點停放。
禁止改裝、拼裝的摩托車掛牌入戶、上路行駛。
第十五條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按規定申領號牌和行駛證,否則不得上路行駛。
禁止向非殘疾人租借、出售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十六條禁止擅自在機動車和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上加裝、改裝蓬廂設施。
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安裝機械動力裝置上路行駛。
第十七條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及軍車和甘o號牌車輛以及其他裝有警報器的地方車輛,無緊急、特殊任務時,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標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行駛、停放,不得使用警報器和高音喇叭,不得隨意停放。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對前款所述車輛加強管理。對特種車輛、甘o號牌車輛和其他裝有警報器的地方車輛的違章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對軍車的違章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或者進行記載,并將記載情況和相應的處分建議自記載之日起10日內向軍隊警備部門通報。
第三章車輛駕駛。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標志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駕車行駛、停放。
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等交通管理相關證件;。
(四)駕駛證等有關證件未按規定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五)飲酒或服用影響駕駛能力的藥物后不得駕駛車輛;。
(六)患有影響駕駛能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不得駕駛車輛;。
(七)不得赤身或者穿拖鞋駕駛車輛;。
(八)車門或車廂未關好時不得行車,車輛行駛中不得上下乘客;。
(十)駕駛兩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不得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行駛中遇到前方道路受阻時,應當在本車道內依次等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駛入實施交通管制的車道;。
(二)不得穿插排隊等候的車輛或者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
(三)不得在人行橫道或者禁止停車區內停車。
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行駛中遇到執行公務的車隊時,應當主動讓行,不得穿插車隊或者超越車隊。
第二十條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應當按規定申辦準駕證,上路行駛時應當同時持有殘疾人證和行駛證、準駕證等相關證件,并只能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禁止非殘疾人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一)醉酒者;。
(二)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除殘疾人專用車外,不得駕駛非機動車;。
(三)未滿12周歲的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
(四)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畜力車。
第二十二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轉彎或下車前須減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
(三)不得雙手離把或手中持物;。
(四)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五)騎自行車不得扶身并行,人力三輪車、架子車和畜力車不得結伴并行;。
(六)不得在人行道、人行過街通道或橫過人行橫道時騎行;。
(七)不得在車行道上滯留或者在道路上學騎自行車;。
(八)除可帶一名學齡前兒童外,不得騎自行車帶人。;。
(九)不得運載超高、超寬、超長物品。
第四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二十三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行走,在未劃分人行道的路段應當緊靠右邊行走;橫過車行道時,應當走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地下通道,并遵守人行橫道燈信號;沒有人行橫道燈的,應在確認安全的前提下通過。
行人不得攀爬、跨越道路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禁止在道路上散發印刷品廣告或者滑行、追逐打鬧以及其他妨礙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活動。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五
第一條為維護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與交通安全,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由公安部頒發的《城市交通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道路必須保持暢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準任意占用、掘動公路、街道、胡同、廣場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如需臨時占用、掘動的,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
第三條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必須靠右行駛。
第四條本市及來津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則,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管理,對他人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有批評、勸阻的權利。
第五條各單位須教育所屬人員、家長須教育子女遵守本規則,維護交通秩序。
第六條遇到本規則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二章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七條交通信號燈: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直行車輛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繼續行進,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須停在停車線以外。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四)右轉彎的車輛和丁字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黃燈或紅燈亮時,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準許通行。
本條亦適用于行進的隊伍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八條人行橫道信號燈: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第九條交通指揮棒信號:
(一)直行信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體側迎向來車,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繼之向左揮棒,然后將棒下垂。此信號準許民警左右兩方直行車輛通行。路口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直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的“稍息”姿勢,表示信號解除。
(二)左轉彎信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身體左側迎向來車,右手持棒向前平伸。此信號準許民警左方車輛左轉彎或直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擺動時,表示準許車輛小轉彎通行。
民警將棒下垂后的“稍息”姿勢,表示信號解除。
(三)停止信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此信號準許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繼續行進,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須停在停車線以外。
民警將棒下垂后的“稍息”姿勢,表示信號解除。
第十條交通民警輔助手勢:
(一)示意車輛直行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身體右側迎向來車,右臂向右平伸,五指并攏,手掌向前。
(二)示意車輛左轉彎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身體左側迎向來車,右臂向前平伸,五指并攏,手掌向左。
交通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擺動時,表示準許車輛小轉彎通行。
(三)示意車輛停止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面向來車,左臂向上直伸,五指并攏,手掌向前。
(四)示意車輛靠邊讓車手勢: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面向來車,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五指并攏,向左擺動。
第十一條交通標志:
(一)指示標志: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或停止的標志,其式樣分為圓形和長方形兩種,顏色均為藍地、白邊、白圖案。
(二)警告標志:是警告駕駛人員注意危險、減速慢行的標志,其式樣為等邊三角形,顏色為黃地、黑邊、黑圖案。
(三)禁令標志:是對行駛中的車輛加以限制的標志,其式樣為圓形,顏色為白地、紅邊、黑圖案。
第十二條交通標線:
(一)中心隔離線:黃色實線,用以隔離上、下行車道,禁止車輛軋線、越線或橫穿行駛。
(二)中心線:白色實線,用以區分上、下行車道,在不妨礙對面來車正常行駛的條件下,準許車輛向左轉彎、機動車越線超車。
(三)分道線:白色虛線,用以劃分不同車種應使用的車道,在不妨礙其它車道車輛正常行駛的條件下,準許車輛短暫借道行駛。
(四)停車線:白色實線,橫劃在交叉路口以外的車行道右側。
(五)中心圈:白色實線圓圈,用以區分車輛大、小轉彎。車輛左轉彎時,機動車須在圈的左側小轉彎行駛,非機動車須在圈的右側大轉彎行駛。
(六)左轉彎分道線:帶箭頭的白色弧形實線,用以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左轉彎應使用的車道。
(七)導向箭頭:白色箭頭,分直行、左轉彎、右轉彎、直行和左轉彎、直行和右轉彎五種,用以引導行車方向。
(八)導向車道線:黃色實線,劃在交叉路口停車線以外,用以標明導向車道。
(九)導流帶:白色斜條紋線,用以引導車輛分流行駛,劃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不準車輛駛入導流帶。
(十)停車方位線:白色框形實線,用以標明車輛停放的位置,劃在停車場內或準許停放車輛的路段。
(十一)人行道線:白色雙條實線,用于標明行人走路的位置,劃在沒有人行道或人行道過窄的道路。
(十二)人行橫道線:白色條紋線,用于標明行人橫過道路的位置,橫劃在車行道上。
第十三條駕駛車輛的人員和行人,遇有交通信號燈與交通標志不一致時,按交通標志行進。在特殊情況下,遇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與交通民警的指揮不一致時,按交通民警指揮行進。
第十四條根據交通情況的需要,公安機關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增加新的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車輛、行人必須遵守。
第三章車輛。
第十五條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裝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號牌,并保持清晰;隨車攜帶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行駛證;號牌、行駛證不準挪用、涂改或偽造。
(二)貨運機動車、貨運汽車的掛車和拖拉機的掛車,須在車廂后欄扳上按規定噴刷本車牌號。
(三)無號牌、行駛證需在本市移動的,須到公安機關領取移動證,按規定行駛。
(四)無號牌、行駛證需駛出本市的,須懸掛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號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出境。
(五)制動器、轉向器、刮水器、后視鏡、車身鏡、燈光等設備,須保持齊全有效。
(六)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須安裝公安機關規定的專用警報裝置。
(七)噪聲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八)試車時須懸掛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試驗剎車時須按規定的路線由正式駕駛員駕駛,車上除檢修人員外,不準乘坐其他人員或載運貨物,并不準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九)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時間和標準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行駛。
第十六條在道路上行駛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裝核發的號牌,隨車攜帶車證。
(二)自行車、三輪車、畜力車須安裝車閘,并保持齊全有效;自行車、三輪車須安裝車鈴。
(三)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發動機。
(四)母子車須安裝牢固的跨斗及連接裝置。
第十七條汽車和拖拉機牽引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準牽引一輛,連接裝置須牢固。
(二)掛車的制動器、燈光須齊全有效。
(三)汽車掛車的寬度不準超過牽引車;大型平板車的掛車寬度超過牽引車的,須在牽引車的前保險杠兩端安裝與掛車寬度相等的標桿和標燈。
第十八條機動車拖帶損壞的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準拖帶一輛。
(二)不準拖帶轉向器失效的車輛。
(三)拖帶制動器失效的車輛,須用三角架或拖杠。
(四)拖帶其它部件損壞的車輛,可以使用繩索,被拖帶的車輛與拖帶車輛須距離四至六米。
(五)被拖帶的車輛須有正式駕駛員操作。
(六)被拖帶車輛的寬度,不準超過拖帶車輛。
(七)帶掛車的貨運汽車、半掛車、帶掛車的客車、鉸接式客車、大型平板車、起重車、電瓶車和汽輪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車輛。
(八)三輪摩托車只準用同類型車拖帶,但制動器失效時,不準拖帶。
(九)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不準拖帶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十)拖拉機只準拖帶同類車輛,帶掛車的拖拉機不準拖帶車輛。
第四章車輛駕駛員。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二)行車前,須關好車門、車廂。
(三)不準赤足或穿拖鞋駕駛車輛。
(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五)過度疲勞或患有疾病妨礙安全行車時,不準駕駛車輛。
(六)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相符合的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不準將車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十)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談話或有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十一)駕駛室內不準超額坐人。
(十二)不準轉借、涂改、冒領、偽造駕駛證。
第二十條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教練車須安裝教練員專用的副制動器(二輪摩托車、手扶拖拉機除外),前后須懸掛教練車標志。
(二)教練時,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或載運貨物。
(三)教練員須由具有三年或五萬公里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并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的駕駛員擔任。
(四)學習駕駛員須攜帶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并由教練員隨車教練,負責行車安全。
(五)實習駕駛員可按學駕車類單獨駕車,駕駛大客車、電車、半掛車、大型平板車、帶掛車的汽車和拖拉機時,須有正式駕駛員指導監督,負責行車安全;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酗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二)騎車時須坐在車座上,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騎車。
(三)不能正常扶把、捏閘、蹬車的殘疾人員,只準騎殘疾人專用車,不準騎自行車、母子車、三輪車。
第五章車輛裝載。
第二十二條車輛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量不準超過車輛管理機關核定的數量。
(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如有遺漏時,須立即停車密封并清除路上遺物。
(三)大、中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二米,超出部分不準觸地。
(四)小型貨運汽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五)貨運汽車的掛車和拖拉機的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三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部不準超出車廂,后部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六)手扶拖拉機的掛車、后三輪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部不準超出車廂,后部不準超出車廂五十厘米。
(七)輕便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不準超出車把,長度不準超出貨架三十厘米。
(八)輕便機動三輪車、三輪車及其它人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八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輪十厘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五十厘米。
(九)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輪十五厘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十)車輛裝載超過(三)至(九)款規定,高度在百分之十以內的,寬度或長度在超出部分百分之五十以內的,只準在二十二時至翌晨五時行駛。貨運汽車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三十公里。其它超載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行駛。
(十一)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二十厘米,長度前后共不準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十二)機動車載物長度超出車廂后欄扳時,不準遮擋本車號牌、尾燈和剎車燈。
第二十三條車輛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準超過車輛管理機關核定的數額。
(二)機動車車廂和二輪、側三輪摩托車所設座位以外的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二輪、側三輪摩托車駕駛員身后的座位,不準乘坐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帶人。
(三)貨運汽車車廂內載六人以上時,駕駛員須具有二年或三萬公里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載人限額按十二人為一噸折算,但噸位大、面積小的車輛,按每平方米四人折算。
(四)貨運汽車的掛車、大型平扳車、起重車、自卸車,罐車不準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卸車和設有牢固護欄的起重車、大型平板車,經公安機關核準,準許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五)后三輪摩托車、輕便機動三輪車載人時,不準超過四人,乘車人不準站立。
(六)拖拉機的掛車不準載人,但大型拖拉機的掛車可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機的掛車可乘坐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三人。
(七)貨運汽車、后三輪摩托車、輕便機動三輪車和拖拉機的掛車,裝載大件重物時,貨前禁止乘人;貨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上不準乘人。
(八)貨運三輪車載人時,不準超過二人,乘車人不準站立;載貨時,貨上不準乘人。
第六章車輛行駛。
第二十四條在雙向行駛的道路,車輛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有隔離設施或劃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須按規定分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
(二)機動車道上劃有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小型客車、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它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行駛時,也可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大型機動車道的車輛,在不妨礙小型機動車道的車輛行駛時,可以短暫借道超車;輕便摩托車只準在大型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
(三)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機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靠右邊行駛;輕便摩托車在中間偏右行駛。
第二十五條在單行路,非機動車靠右側行駛,機動車靠左側行駛。
第二十六條在步行街,除自行車可推行外,其它車輛不準通行。胡同的寬度不足二米的,不準騎摩托車、三輪車;不足一點五米的,不準騎自行車。
第二十七條禁止進入市區的車輛,不準在市區劃定的范圍內行駛。限制時間在市區行駛的車輛,須按規定時間行駛,糞車須在路燈啟閉的時間內行駛。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在路面寬闊、視線良好、無障礙、無限速標志的路段行駛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限定如下:
(四)輕便摩托車三十公里;。
(五)方向盤式拖拉機、輕便機動三輪車、電瓶車、汽輪專用機械車二十公里;。
(六)手扶拖拉機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行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手扶拖拉機不準超過十公里:
(二)調頭、轉彎、下陡坡;。
(三)遇雨、雪、風、霧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
(四)音響器中途發生故障;。
(五)拖帶損壞的車輛;。
(六)遇有警告標志。
第三十條機動車行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手扶拖拉機不準超過五公里:
(一)遇積雪、結冰、泥濘、路滑時;。
(二)雨雪天刮水器中途損壞;。
(三)靠邊停車或駛離停車地點;。
(四)出入門口、胡同口或倒車。
第三十一條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后車與前車之間,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和路面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使用音響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區二十二時至翌晨五時不準使用,可用變換遠近燈光代替。
(二)在市區不準使用高音喇叭。
(三)在街道上不準試驗喇叭。
(四)不準用喇叭叫門、叫人。
(五)在非禁止鳴喇叭的時間、路段需鳴喇叭時,一次不準超過一秒鐘,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
(六)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警報裝置,只準在執行任務時使用。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夜間行駛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必須使用車燈。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駛時,須用遠光燈;照明良好的,須使用小光燈,也可斷續使用遠光燈或近光燈。霧天須使用防霧燈。使用轉向燈時:
(一)右轉彎、向右邊變更車道、靠邊停車須開右轉向燈。
(二)左轉彎、向左邊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須開左轉向燈。
(三)調頭須開左轉向燈,并伸手示意作“旋轉狀”。
(四)駛出路口、調頭完畢或變更車道后,須即將轉向燈關閉。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熄火滑行;下坡時不準空檔滑行。制動器、轉向器、燈光中途發生故障時,必須靠道路右邊停車修復后,方準行駛。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及時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第三十五條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行人通過時,必須減速或停車避讓。遇有兒童列隊橫過道路時,車輛須停車讓行。
第三十六條車輛行經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停車信號時,須按規定的車道依次停在停車線以外,沒有停車線的,須停在路口以外。
(二)遇有導向箭頭的車道,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機動車通過路口前,須在距離路口五十至三十米的地方減速慢行,并用轉向燈表示行進方向;夜間須將大光燈改用小光燈。
(四)遇有行進方向的車道阻塞時,須在路口以外停車等候,不準進入路口。
(五)向左轉彎時,須駛過停車線;路口內劃有左轉彎分道線的,機動車靠線的左側行駛,非機動車在線的右側行駛。
(六)向右轉彎時,須按劃定的右轉彎箭頭轉彎;沒有劃右轉彎箭頭的,只準在道路右側轉彎,不準在道路左側繞行。
(七)行經沒有交通信號指揮的路口,各方同時來車時,非機動車讓機動車先行;同類車相遇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讓右邊無來車的車先行;未進入路口或環島的車,讓已進入路口或環島的車先行。
第三十七條車輛行經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欄木、燈光、音響器等示意火車即將通過時,須按規定的車道依次停在道口以外。
(二)通過沒有信號設施或無人看管的道口時,須認真了望,不準搶行。
本條亦適用于行人、隊伍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會車時,須減速靠右側通過,并注意非機動車的安全。
(二)在窄路、窄橋會車時,有讓路條件一方的車讓對方車先行。
(三)在有障礙的路段會車時,有障礙一方的車讓對方車先行。
(四)在狹窄的坡路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五)在傍山險路會車時,靠山壁一方的車讓對方車先行。
(六)夜間會車時,須在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燈或防眩目的近光燈。
(七)夜間在狹窄的道路上遇有非機動車駛來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從左側超車,超越后在不妨礙被超車輛行駛的條件下,駛回原線。
(二)在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超車,須鳴喇叭(夜間用斷續燈光示意),待前車讓路后方可超越,不準強行超車。
(三)前車時速已達后車的最高時速或開亮左轉向燈時,不準超車。
(四)在占用對方車道超車過程中,如有來車有會車可能時,禁止超車。
(五)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六)行經交叉路口或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形時,不準超車。
第四十條非機動車只準在規定行駛的車道內超車,不準妨礙其它車輛正常行駛。
第四十一條在同一車道內,低速行駛的車輛,遇有后方駛來的高速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減速靠右讓路,不準故意不讓。
第四十二條因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停車或駛出非機動車道,致使非機動車不能正常行駛時,在不妨礙對方車輛正常行駛的條件下,準許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后方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在彎路、坡路、橋梁、隧道、人行橫道、鐵路道口或妨礙交通、容易發生危險的路口、路段,不準調頭或倒車。
第四十四條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行駛速度的限制,其它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
第四十五條遇有警備車護衛的車隊時,其它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第四十六條灑水車、清掃車和郵車需在單行路、禁行路作業或投遞報刊、信件的,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標志;其它車輛需在單行路、禁行路臨時作業的,須事先經公安機關批準,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方準駛入。
第四十七條駕駛摩托車、騎三輪車、推拉人力車、趕畜力車,不準并排行駛。
第四十八條騎自行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市區和郊縣城鎮的道路上,不準帶人。
(二)轉彎前須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三)不準扶肩并行、攀扶嬉戲、手中持物或雙手離把。
(四)不準拖帶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五)不準互相追逐、曲折行駛或攀扶車輛。
(六)不準在市區干路、郊縣公路上練車;在其它道路練車時,不準妨礙交通。
(七)不準在人行道上騎車。
(八)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攀談。
(九)騎母子車時,斗內只準乘坐學齡前兒童,斗外不準乘人。
本條除(一)、(九)款外,亦適用于騎三輪車。
第四十九條趕畜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二)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
(三)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橋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須下車牽引牲畜。
(四)停車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五)牲畜須帶糞兜。
第五十條車輛停放,必須停在停車場或指定的地點。臨時停車時:
(一)機動車只準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右邊短暫停留,駕駛員不準離車,夜間須開小光燈和尾燈,妨礙交通時須立即離開。
(二)機動車臨時停車或公共汽車、電車入站停車,車身右側距離人行道(路肩、路邊)或站臺不準超過三十厘米,開左側車門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三)在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繁華道路、人行橫道、大型公共場所出入口和施工地點,禁止停車。
(四)距離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橋梁、隧道、彎路、窄路和坡路十五米以內,禁止停車。
(五)距離公共汽車站、電車站、消防栓和消防機關門前三十米以內,禁止停放其它車輛。
(六)道路一側有障礙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路段,禁止停車。
(七)交通干路禁止停車,但在設有禁止停車標志和(三)至(六)款所列的路段以外,準許小客車短暫停車上下人。
(八)人行道禁止機動車、畜力車停車;其它車輛停車,不準妨礙交通。
(九)公共汽車、電車和交通車不準中途停車上下人。
第七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五十一條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或人行道線內行走,沒有人行道或人行道線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通過;在沒有劃人行橫道的道路,須直行通過,注意避讓車輛,不準斜穿猛跑。
(三)不準穿越、攀登交通隔離設施。
(四)不準在道路上追車、扒車或強行攔車。
(五)不準在車行道、橋梁、隧道等處坐臥。
(六)不準在街道或公路上滑旱冰、玩球、拋物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
(七)學齡前兒童在道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八)縱隊在市區道路上行進,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并須有帶隊人負責安全。成年人縱隊須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橫過道路或通過交叉路口時,應快步通過;兒童縱隊在人行道上行進,橫過道路須走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應直行通過。
第五十二條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站臺、指定地點或靠路邊依次候車,待車停穩后,從車身右側或后側上下車輛。
(二)乘坐機動車時,身體任何部分不準伸出車外。
(三)不準向車外投擲東西。
(四)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車廂高度不足一米的,不準站立。
第五十三條在市區內,不準趕騎牲畜。
第八章道路。
第五十四條臨時占用、掘動道路,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核發執照后,按核準的時間、地點、范圍、要求占用或施工。
掘動道路和打開井蓋的施工作業,須設路擋、護欄,夜間加設紅燈,必要時須設專人維護秩序。完工后,按期清理現場,修復路面。
需立即搶修的工程,口頭報公安機關批準后方準動工,當日不能完工的,須補領執照。
占用和掘動道路應按規定交費。
第五十五條單位臨時占路裝卸貨物,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裝卸貨物占路證,按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裝卸完畢,須將路面清理干凈。
第五十六條在道路上種植行道樹、花木、綠籬,不準妨礙交通或遮擋交通信號、交通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道路上修剪、砍伐樹木、維修電桿電線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爆破等危險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保證交通安全。
第五十八條在道路上架設跨路管線、橫幅等,最低處距地面必須在五點五米以上。
第五十九條在道路上不準進行打場、曬糧、放牧、堆物、和灰、泄水、傾倒廢物等妨礙交通的活動。
第六十條道路出現水毀、塌方、塌陷、隆起、溢水等情形,有關單位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搶修。
第六十一條鐵路道口須由鐵路部門設置道口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繁華、重要道口須設專人看管。
第六十二條開辟、調整公共汽車、電車的行駛路線,設立、變更車站以及交通車的停車地點,須經有關部門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
第六十三條新建臨街的商場、賓館、影劇院、體育館(場)或其它大型公共場所時,必須同時建設相應的機動車、自行車停車場。停車場的位置、面積和出入口,須事先征得公安機同意。
原有大型公共場所無停車場或雖有停車場但不相適應,有條件的,須采取改善措施。
第六十四條道路上的交通設施和交通標志,不準損毀或擅自移動。
第六十五條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公安機關可采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區域、某一道路,規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并有權變更或撤銷原批準的占路、掘路事項。
第九章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對交通違章行,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拘留、吊扣駕駛證、吊銷駕駛證、沒收違章物資六種。
對損毀道路交通設施和交通標志的,除予以處罰外,并責令照價賠償。
第六十七條對交通事故,依據本規則劃分責任,以責論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有關人員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聽候處理。
第六十八條交通違章處罰和交通事故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屬于天津市公安局。
第七十條本規則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1955年經天津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公布施行的《城市交通規則天津市實施細則》即行廢止。本市其它有關交通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則有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下列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一)機動車是指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二)非機動車是指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
第四條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機關、軍隊、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條例。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駕駛車輛,趕、騎牲畜,必須遵守右側通行的原則。
第七條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車輛或行人,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
遇到本條例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八條本條例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二章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九條交通信號分為:指揮燈信號、車道燈信號、人行橫道燈信號、交通指揮棒信號、手勢信號。
第十條指揮燈信號:
(三)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
(四)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五)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二)、(三)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前兩款規定亦適用于列隊行走和趕、騎牲畜的人員。
第十一條車道燈信號: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準許車輛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不準車輛通行。
第十二條人行橫道燈信號: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黃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已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第十三條交通指揮棒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手持棒舉臂向前平伸,準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準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準車輛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可以繼續通行。
第十四條手勢信號:
(一)直行信號: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準許左右兩方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二)左轉彎信號: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準許左方的左轉彎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左臂同時向右前方擺動時,準許車輛左小轉彎;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號: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準前方車輛通行;右臂同時向左前方擺動時,車輛須靠邊停車。
第十五條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定。
第十六條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志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的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三章車輛。
第十七條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
第十八條機動車在沒有領取正式號牌、行駛證以前,需要移動或試車時,必須申領移動證、臨時號牌或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
第十九條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自行車和三輪車及殘疾人專用車的車閘、車鈴、反射器以及畜力車的制動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
第二十條機動車必須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行駛。
第二十一條汽車、拖拉機拖帶掛車時,只準拖帶一輛。掛車的載質量不準超過汽車的載質量。連接裝置必須牢固,防護網和掛車的制動器、標桿、標桿燈、制動燈、轉向燈、尾燈,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的轉向器、燈光裝置失效時,不準被牽引;發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牽引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由正式駕駛員操作,并不準載人或拖帶掛車;。
(二)寬度不準大于牽引車;。
(三)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與牽引車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制動器失效的,須用硬連接牽引裝置。
第二十三條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章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
(二)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
(三)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五)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六)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
(七)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八)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九)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十)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須戴安全頭盔;。
(十一)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不準行車;。
(十二)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十三)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除遵守第二十六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學習駕駛員和教練員,分別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和教練員證;。
(二)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
學習駕駛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練員應負一部分或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實習駕駛員可以按考試車型單獨駕駛車輛。但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須有正式駕駛員并坐,以監督指導。
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九條駕駛非機動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醉酒的人不準駕駛;。
(二)喪失正常駕駛能力的殘疾人不準駕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三)未滿十六歲的人,不準在道路上趕畜力車;。
(四)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和推、拉人力車。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七
第三十條機動車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
(二)裝載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的物品,須封蓋嚴密;。
(八)載物長度未超出車廂后欄板時,不準將欄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時,貨物欄板不準遮擋號牌、轉向燈、制動燈、尾燈。
第三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在大、中城市市區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三)畜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身十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轅,后端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第三十二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須懸掛明顯標志。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
(四)貨運汽車車廂內載人超過六人時,車輛和駕駛員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方準行駛;。
(五)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六)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不準附載不滿十二歲的兒童。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六章車輛行駛。
第三十四條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五)在道路上劃有超車道的,機動車超車時可以駛入超車道,超車后須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遇道路寬闊、空閑、視線良好,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規定如下:
(一)小型客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七十公里,公路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在設有中心雙實線、中心分隔帶、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隔設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為六十公里,公路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三)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五十公里,公路為六十公里。
(四)鉸接式客車、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帶掛車的汽車、后三輪摩托車在城市街道為四十公里,公路為五十公里。
(五)拖拉機、輕便摩托車為三十公里。
(六)電瓶車、小型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為十五公里。
但是機動車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規定的限速交通標志和路面文字標記時,高于上述規定的,準許按所示時速行駛;低于上述規定的,應按所示時速行駛。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最高時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通過胡同(里巷)、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隧道時;。
(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
(三)遇風、雨、雪、霧天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喇叭、刮水器發生故障時;。
(六)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七)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第三十七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天氣和路面情況,同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轉向燈的使用:
(一)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靠路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二)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駛離停車地點或掉頭時,須開左轉向燈。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在夜間路燈照明良好或遇陰暗天氣視線不清時,須開防眩目近光燈、示寬燈和尾燈;夜間沒有路燈或路燈照明不良的,須將近光燈改用遠光燈,但同向行駛的后車不準使用遠光燈;霧天須開防霧燈。
第四十條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區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時,音量必須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貝以內,每次按鳴不準超過半秒鐘,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不準用喇叭喚人。
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須經公安機關核準,并只準在執行任務時按規定使用。
第四十一條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有交通信號放行行人通過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通過沒有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時,須注意避讓來往行人。
第四十二條車輛通過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須按行進方向分道行駛;。
(三)遇放行信號時,須讓先被放行的車輛行駛;。
(四)向左轉彎時,機動車須緊靠路口中心點小轉彎;。
(六)遇有行進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時,不準進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條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依次讓行:
(一)支路車讓干路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的車讓直行或右轉彎的車先行;。
(四)進入環形路口的車讓已在路口內的車先行。
讓行車輛須停車或減速遼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第四十四條車輛通過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須停車遼望,確認安全后,方準通過;。
(四)載運百噸以上大型設備構件時,須按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道口、時間通過。
第四十五條車輛行經渡口,必須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地點依次待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須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條車輛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必須停車察明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駛中,供油系統發生故障時,不準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時不準熄火或空檔滑行。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時,須立即報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將車移開;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發生故障時,須修復后方準行駛。
故障車須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須在車后身設警告標志或開危險信號燈,夜間還須開示寬燈、尾燈或設明顯標志。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四)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前款(二)、(三)項的規定,也適用于非機動車。
第五十條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被超車示意左轉彎、掉頭時,不準超車;。
(三)在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不準超車;。
(四)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五)行經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漫水路、漫水橋或遇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準超車。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中,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靠右讓路,并開右轉向燈,不準故意不讓或加速行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或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準掉頭。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倒車時,須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華路段,不準倒車。
第五十四條機動車駛入或駛出非機動車道,須注意避讓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駛時,準許在受阻的路段內駛入機動車道,后面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五十五條警車及其護衛的車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燈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車示意牌時,任何車輛必須停車接受檢查。
第五十六條灑水車、清掃車、道路維修車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執行任務的郵政車輛,憑公安機關核發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止駛入和各種禁止機動車通行標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條履帶式車輛,需要在鋪裝路面上橫穿或短距離行駛時,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貨運機動車通過橋梁,其總質量超過橋梁的負荷量時,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遼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四)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五)不準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
(六)不準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七)大中城市市區不準騎自行車帶人,但對于帶學齡前兒童,各地可自行規定;。
(八)駕駛三輪車不準并行。
第五十九條畜力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
(二)不準駕車并行;。
(三)不準在車上躺臥或離開車輛;。
(五)夜間在沒有路燈照明的道路上行駛時,必須燃燈;。
(六)停放時,須拉緊車閘,拴牢牲畜。
第六十條駕駛人力車,不準并行、滑行、連串或曲線行進。
第六十一條車輛停放,必須在停車場或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機動車停放時,須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
第六十二條車輛在停車場以外的其他地點臨時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右邊停留,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須迅速駛離;。
(二)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六)大型公共汽車、電車除特殊情況外,不準在站點以外的地點停車;。
(七)機動車在夜間或遇風、雨、雪、霧天時,須開示寬燈、尾燈。
第七章行人和乘車人。
第六十三條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橫過車行道,須走人行橫道。通過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遵守信號的規定;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人行橫道,須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有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的,須走人行過街天橋或地道。
(三)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四)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和拋物擊車。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通過鐵路道口,須遵守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二)(三)項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
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長列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
第六十五條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不準在車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車;。
(三)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坐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和長途汽車;。
(四)機動車行駛中,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準跳車;。
(五)乘座貨運機動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坐在車廂欄板上。
第八章道路。
第六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準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
市政、公路管理部門為維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除日常維修、養護道路作業外,須與公安機關協商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須經市政管理部門或公路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須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六十七條不準在道路上打場、曬糧、放牧、堆肥和傾倒廢物。
第六十八條除公安機關外,其他部門不準在道路上設置檢查站攔截、檢查車輛。有關部門確需上路進行檢查時,可派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檢查站進行工作。沒有公安檢查站的地區,有關部門如需要設置檢查站時,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第六十九條開辟或調整公共汽車、電車和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車站,須事先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如妨礙交通時,須予改變或遷移。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種植的行道樹、綠籬、花木,設置的廣告牌、橫跨道路的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燈光信號、交通標志,不準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條鐵路道口的了望視距、寬度、平臺長度和鐵路道口兩側道路的坡度須符合需求,并設置道口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交通流量較大或重要的道口,須設專人看守。
第七十二條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場所,須設置相應規模的停車場(庫)。停車場(庫)由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商得公安機關同意后,方準施工。
第九章處罰。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外,均按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的。
第七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下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扣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涂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的;。
(二)學習駕駛員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駛或者單獨駕駛車輛的;。
(三)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的;。
(四)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四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
(二)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車輛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的;。
(四)駕車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的。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三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逆向行駛的;。
(二)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三)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四)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第七十八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駕駛后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的;。
(二)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的;。
(三)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強行轉彎的;。
(四)行經交叉路口、鐵道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五)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的;。
(六)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的;。
(七)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的。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單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不按規定會車、倒車或掉頭的;。
(二)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的;。
(三)實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的;。
(四)駕駛噪聲和排放有害氣體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的;。
(五)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的;。
(六)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的。
第八十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外,可以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一)違反交通信號、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指示的;。
(二)違反車速或裝載規定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警報器或標志燈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的;。
(二)不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的;。
(三)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的;。
(五)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六)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
(七)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過標準的;。
(九)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
第八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條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條未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占用道路影響車輛通行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條例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條對違反交通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裁決。
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吊扣二個月以下駕駛證,可以由交通警察隊裁決。
第八十七條受罰款處罰的人當場未交罰款的,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暫扣駕駛證或行駛證;對非機動車駕駛員,可以暫扣車輛;對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一元至五元。
受吊扣駕駛證處罰的人,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交出駕駛證的,遲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
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罰款或吊扣的駕駛證后,應當場給被處罰人開具收據。
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八十八條交通警察必須秉公執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人,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處罰;不得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枉法裁決。交通警察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八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辦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條上道路行駛的專門從事運輸和既從事農田作業又從事運輸的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駕駛員考核、核發全國統一的道路行駛牌證等項工作,公安機關可以委托農業(農機)部門負責,并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的檢驗、駕駛員考核及核發牌證,由軍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負責。
第九十二條本條例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八
第二十四條推行摩托車或非機動車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緊靠非機動車道右側邊緣或者在人行道內順向推行;。
(二)橫過車行道時,按照行人通行規則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二十五條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不得在機動車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車輛和攔乘出租汽車;。
(三)不得招攔道路對側行駛的出租汽車;。
(四)在車行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開關車門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
(五)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妨礙駕駛員駕駛,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車時,前排乘員須系安全帶;。
(八)明知駕駛機動車的人員無駕駛證或飲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兩輪摩托車時,只能在駕駛員座后與駕駛員順向騎坐并須戴安全頭盔。
第五章機動車噪聲控制。
第二十六條秀川橋以東,大砂坪橋以南,東崗立交橋以西,南山戰備路、楊家橋以北范圍內(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機動車鳴號,禁止客運車輛使用高音喇叭喊話或招攬乘客。
市區所有路段禁止機動車使用汽喇叭。禁止機動車用喇叭喚人。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在非禁止鳴號區域內使用喇叭時,音量應當控制在105分貝以內,每次按鳴不得超過半秒,連續按鳴不得超過3次。
第二十八條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特種車輛和軍車安裝、使用警燈、警報器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禁止在非執行緊急、特殊任務時使用警報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條未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妨礙交通安全的設施或進行妨礙交通的活動。
禁止損毀、破壞、遮擋或者擅自設置、移動、拆除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電子監控設施和其他道路交通設施。
禁止在道路上打場曬糧、挖溝引水。
第三十條市政、公路管理部門因新建、拓寬改造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單位因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施工單位應當服從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管理,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明顯的警告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夜間應當設置照明設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經相關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及時恢復交通。
第三十一條未經市公安交警部門審核并報經市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上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存車點。
新建、擴建、改建大型建筑物、集貿市場和公共場所時,應當規劃設置相應規模的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存車點;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審批和建設施工審批時,應當就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存車點的規劃設置,事先征得公安交警部門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科學合理地規劃和設置港灣式停車站點;主干道未設計港灣式停車站點的,不得批準建設。
第三十二條市內公共汽、電車線路、站點和通勤車站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在未建過街天橋和地下人行通道,且距現有人行橫道較遠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門前,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劃出人行橫道,設置車輛限速和注意兒童的標志。
第三十四條初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學生和幼兒放學需橫過道路的,應當組織列隊通過,小學生和幼兒還應由教師帶領或者由家長接送。
凡遇學生、幼兒列隊橫過道路時,各類車輛應當停車讓行。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運載超長、超高、超寬的不可解體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公安交警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批準的時限、時速和路線上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禁止貨運車、客貨兩用車、農用車、拖拉機和摩托車營運性載客。
已達到報廢標準終止使用的機動車輛,應當在公安交警部門監督下解體。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行至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主動搶救受傷人員或運送物品。
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行至交通事故現場的機動車輛駕駛員協助搶救受傷人員或運送物品;對拒絕協助的,可以強制征用其車輛,但救助任務完成后應當及時發還車輛并向車主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八條客運汽車上發生設賭、詐騙、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案件時,客車司售人員應當在保障乘客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情況予以制止或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章行為,并處以10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和道路交通標志行走的;。
(二)攀爬、跨越道路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的;。
(三)不遵守人行橫道燈信號的;。
(四)乘坐兩輪摩托車時不在駕駛員座后騎乘或不戴安全頭盔的;。
(五)小型客車前排乘員不系安全帶的;。
(六)在道路上散發廣告宣傳品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七)明知駕駛員無證駕車或酒后駕車仍然乘坐其車輛的;。
(八)不在規定停車站點攔乘車輛或者在機動車道上逗留妨礙交通的;。
(九)機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伸出車外或者妨礙駕駛員駕駛以及向車外拋擲物品的;。
(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或者攜帶管制刀具、動物乘坐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的。
第四十條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章行為,并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在人行道、人行過街天橋、機動車道騎車的;。
(二)扶身、結伴并行或有其它妨礙交通行為的;。
(三)騎自行車帶人的(帶1名學齡前兒童的除外);。
(四)亂停亂放車輛的;。
(五)闖紅燈或越線停車、左道停車等候信號的;。
(六)駕駛無安全制動裝置或制動裝置失靈的車輛的;。
(七)載物超高、超寬、超長的;。
(八)駕駛自行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路行駛的;。
(九)駕駛非機動車在禁行時間和禁行區域行駛的;。
(十)醉酒后騎、駕車輛的。
第四十一條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牌證不全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向非殘疾人租借、出售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或者非殘疾人駕駛安裝機械動力裝置的殘疾人專用車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章行為,并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一)駕駛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二)在禁止鳴號區域鳴號或不按規定使用喇叭的;。
(三)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超載、超員或超高、超寬、超長載物的;。
(四)變換車道或停車、起步時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
(五)駕駛拖拉機、農用車在禁行時間和禁行區域行駛的。
第四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章行為,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逆向行駛、進入非機動車道行駛的;。
(三)進入導向車道后不按規定方向行駛或隨意變更車道的;。
(五)不靠邊停車或在車輛行駛中上下乘客的;。
(六)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章行為,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在禁行區域、禁行時間通行或者在單行道逆向行駛、強行左轉彎的;。
(二)不按規定超車、會車或強超搶會、隨意掉頭猛拐的;。
(三)駕駛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
(五)其他機動車輛違反時限規定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或停放的;。
(七)遇有學生、幼兒列隊橫過道路時不停車讓行的;。
(九)駕駛貨運車、客貨兩用車、農用車、拖拉機和摩托車營運性載客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其改正違章行為,處以警告,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一)闖紅燈或不聽交通警察指揮的;。
(二)發生交通堵塞后不依次等候,強行通過的;。
(三)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輛的;。
(四)將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五)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七)公路長途客運車輛搶拉乘客、亂停亂放、造成交通堵塞的;。
(八)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時報警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
(九)駕車穿插、超越或不避讓執行公務的車隊的。
第四十六條公路長途客車上設賭、詐騙、盜竊、搶奪財物或有其它擾亂乘車秩序行為,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公路巡警部門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具結悔過。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門對責任人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責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道路上打場曬糧、挖溝引水的。
第四十八條未經公安交警部門同意,擅自開挖道路施工作業的,由公安交警部門對責任人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條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的機動車駕駛員,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同時按照《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予以記分,并可依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交警部門在糾正、處罰交通違章時,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傳喚;。
(二)暫扣機動車、非機動車、違章占道攤點物品;。
(三)拖曳車輛、鎖定機動車車輪;。
(四)滯留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或者正證、機動車行駛證;。
(五)收繳非法裝置或牌證。
公安交警部門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繳納罰款或接受處罰后,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發還暫扣的車輛、物品和滯留的證、照。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執行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不繳納罰款的;。
(二)不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處理的;。
(三)不參加交通違章記分考試的;。
(四)經通知仍不領取被滯留的機動車駕駛證副證、正證的。
當事人經通知超過6個月不到公安交警部門接受處理或領取被暫扣的車輛、物品和被滯留的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交警部門可依法吊銷其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車輛和物品上繳財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中凡須征得公安交警部門同意的事項,法律、法規及規章有相應的程序和時限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相應規定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商通知或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答復,對不同意的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依照本規定做出的交通違章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公安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除公安交警部門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做出交通違章處罰決定和實施交通違章處罰行為,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或行駛證。
公安交警部門在實施處罰時,不得扣留非公安部門管理的各種證、照。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市公安局可根據重大節會活動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發布通告,實行交通管制和對道路交通流量流向進行調整。
公安交警部門可根據緊急突發情況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可根據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當場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但事后應當向所在單位做出專題報告。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發布前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以及市公安交警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九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
第四條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申請機動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條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抵押登記。
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由機動車回收企業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十條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登記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二條稅務部門、保險機構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辦公場所集中辦理與機動車有關的稅費繳納、保險合同訂立等事項。
第十三條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第十四條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交通警察可以對機動車行駛速度、連續駕駛時間以及其他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安裝行駛記錄儀可以分步實施,實施步驟由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九條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并監制。
第二十條學習機動車駕駛,應當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再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對考試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為6年,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記分查詢方式供機動車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機動車駕駛證進行審驗。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與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核實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九條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交通標志分為:指示標志、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路標志、旅游區標志、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和輔助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一條交通警察的指揮分為:手勢信號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揮信號。
第三十二條道路交*路口和行人橫過道路較為集中的路段應當設置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第三十四條開辟或者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發生交通阻塞時,及時做好分流、疏導,維護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當修建臨時通道,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部門、管理部門應當在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等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七條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不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容易發生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設施應當符合道路建設技術規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五)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第四十八條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減,速*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在狹窄的山路,不*山體的一方先行;。
(五)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掉頭。機動車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可以掉頭,但不得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
4月2日下午,李曉東大隊長、袁軍教導員深入品質改造結對小區,實地查看了小區存在的安全隱患,對水、電、氣、綠化等各類情況進行了摸排調研。
4月2日,旗民族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楊金山、旗文化旅游綜合執法局副局長那音德力格爾一行到杭錦旗交管大隊檢查牌匾蒙漢文并用情況。
4月3日,事故中隊聯合旗文化旅游綜合執法局、旗交通局對轄區道路沿線交通安全提示標志、交通安全宣傳標語蒙漢文并用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拍攝記錄,提出合理建議,進一步推動整改。
為有效預防農牧區道路交通事故,提高農牧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伊和烏素中隊深入農村牧區,為農用車輛粘貼反光條,確保農用車輛的行車安全,同時為農用車輛駕駛員帶去了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為了豐富“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形式,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意識,扎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4月4日,杭錦旗交管大隊黨支部組織黨員干部觀看專題片《巡視利劍》。
清明節期間,“第二屆庫布其沙漠風箏音樂節暨七星湖開湖捕魚節”在杭錦旗庫布其國家沙漠公園(七星湖景區)隆重舉行,杭錦旗交管大隊圓滿完成各項安保任務。
為切實抓好執勤民警執法規范化問題,4月8日,杭錦旗交管大隊長李曉東深入伊和烏素中隊、巴拉貢中隊、吉日嘎郎圖鎮一線突擊檢查路面民警執勤執法工作。
為提高交警隊伍綜合素質,全面提升交警隊伍執法形象、執法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杭錦旗交管大隊緊密結合隊伍建設實際,以提高業務技能、規范執勤執法、增強群眾觀念為重點,精心籌劃、注重實效,認真組織開展春季大練兵活動,努力提升業務能力,切實增強綜合素質,強力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
4月9日下午,杭錦旗交管大隊大隊長李曉東督導檢查城區道路施工路段交通疏導工作。
4月9日下午,交管支隊警務督察大隊大隊長安瑞清帶領相關工作人員,深入塔然高勒中隊督導檢查辦公用房情況。
4月11日上午,市政協副主席、旗委書記金廣軍在榮烏連接線綠化工程現場,實地查看周邊道路交通秩序,杭錦旗交管大隊大隊長李曉東、林業局局長哈斯其勞陪同。
為提高辛勤堅持在工作戰線上女警們的健康知識水平,增強大家自我保健意識,旗總工會邀請專家在杭錦旗交管大隊舉辦健康知識講座,大隊女民警積極參加。
為進一步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規范執法記錄儀的管理使用,有效提高民警的處警能力和勤務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投訴和網絡輿情的發生。4月12日,獨貴中隊組織全體民警進行執法記錄儀培訓。
4月12日開始,杭錦旗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人士紛紛開展植樹造林、綠化家園活動。為確保植樹期間轄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杭錦旗交管大隊未雨綢繆,精心組織、統籌部署,努力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為了貫徹落實巴拉貢人民政府創建“美麗鄉村”活動的精神。4月12日下午,巴拉貢交警中隊組織全體民警開展了環境衛生集中清掃活動,集中清掃本單位室內外環境衛生以及鎮區責任區衛生。
4月13日上午,杭錦旗交管大隊在五樓會議室組織召開2020年公安交管工作會議暨黨風廉政工作會議。市交管支隊張子亮副支隊、旗公安局樊樹斌副局長、大隊領導、各部門中隊長、指導員及受表彰的先進個人和大隊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參加了會議。會議由杭錦旗交管大隊教導員袁軍主持。
為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提高廣大民警執法安全和現場取證意識,進一步提高執法記錄儀應用效能,切實提高民警自我規范、自我約束、自我防范意識,巴拉貢中隊組織開展執法記錄儀現場培訓。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遏制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4月15日上午,民警深入“美團”外賣駐地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4月17日上午,舊民中小區品質改造推進會在杭錦旗交管大隊三樓會議室召開,李曉東大隊長和大隊負責該項目工作人員參加會議,大隊邀請住建局工作人員、育才社區工作人員、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參加會議。
4月17日上午,杭錦旗交管大隊設施保障中隊對錫尼鎮鎮區各大路口信號燈控制柜及榮烏高速連接線、109國道、運煤專線、錫磴線、穿沙公路雷達測速電子監控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清除有礙電子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障礙物。
為加強109國道的交通應急管理和春季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4月17日,杭錦旗交管大隊109中隊積極聯系友鄰大隊109東線大隊開展聯勤聯動協商活動。
4月19日,杭錦旗交管大隊圓滿完成“愛我杭錦、健康大眾”全民健身健步走活動交通安保工作。
4月20日,杭錦旗交管大隊召開會議傳達學習市委書記牛俊雁來杭錦旗調研時講話精神,會議由李曉東大隊長主持,各中隊、所、中心負責人及機關全體民警、輔警參加。
4月23日至24日,杭錦旗交管大隊駐村工作隊隊長袁軍和駐村工作人員參加巴拉貢鎮脫貧攻堅工作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動員會。會后,大隊駐村工作隊迅速落實會議相關精神,深入巴拉貢鎮烏吉爾嘎查開展入戶排查。
4月25日,杭錦旗交管大隊按照上級統一安排,組織大隊領導及事故中隊、執法辦案中隊全體民警和宣傳、科技相關人員參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視頻培訓會。
4月27日晚上,杭錦旗交管大隊謀劃部署,在轄區重點路段集中警力開展酒駕專項集中整治行動,并查獲醉酒駕駛1起、飲酒后駕駛2起。
4月29日——5月1日,2020年杭錦旗沙漠旅游文化節暨越野e族北京大隊第八屆五一“愛在弓弦”庫布其群英會在杭錦旗獨貴塔拉鎮沙漠越野公園隆重舉行。杭錦旗交管大隊多舉措圓滿完成各項交通安保任務。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一
燕山清潔隊是燕山地區唯一的環衛專業管理部門,負責燕山地區21條主街主路的清掃保潔工作。清掃面積約699200平方米,果皮箱261個。下設4個清掃班組,共有道路清掃保潔職工27人,清掃一班6人,二班7人,三班7人,四班7人,人均清掃面積25896平方米。配備清掃車及吸塵車各2臺,每天清掃時間是早晨4點半至7點半點由全體清掃工對管轄的.道路進行普掃。清掃車全天機械清掃。保潔時間為上午8點至11點半,下午2點至5點,各班組人員倒班進行作業。
(一)清掃保潔人員嚴重不足。
根據我隊現有清掃職工數量,對照衛生清掃保潔員人數配置標準,清掃保潔人員嚴重不足。由于現有保潔員隊伍總體人員過少,老齡化嚴重,造成個體清掃面積過大,使保潔員主要集中于城區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的清掃作業,導致清掃保潔效率低,垃圾死角長期難以處理。
解決辦法:需管委領導與辦事處領導及時溝通協調,為我隊增加清掃保潔人員。
(二)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程度低。
1.我隊現有清掃車2臺,吸塵車2臺,由于吸塵車使用期已達到7年,導致吸塵效果差,對日常道路產生的白色垃圾、樹葉等不能起到很好的吸附作用,使人工清掃保潔強度加大,道路清掃保潔基本上以人工清掃保潔作業方式為主。
2.現有清掃保潔車位人力三輪車,燕山地區多是上坡路段,人力三路嚴重耽誤了保潔時間。
解決辦法:
1.及時與吸塵車廠家聯系,對吸塵成存在的問題進行。
檢查維修。
2.購置電動保潔車,提高保潔效率。
(三)門前三包管理松懈。
一是門前三包管理不到位,存在商鋪門前周圍地面衛生保潔不到位,無人管理等現象。如迎風大街、東風大街比較嚴重。
二是個別路段早餐攤點占據人行道,影響周圍環境。如向陽路、迎風大街、東風大街早攤點,餐巾紙、塑料袋隨處亂扔。
解決辦法:制定門前三包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力度,與城管及街道等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對門前三包臟亂差現象做到及時的監督管理。
(四)果皮箱清理難度大。
根據《北京市廢物箱(果皮箱)設置規范》,在商業、金融、服務業街道等繁華地區以及公園、文體活動場所,垃圾桶設置要每隔30至50米一處;在主干路、次干路、有輔道的快速路要每隔100至200米設置一處垃圾桶;在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要每隔200至400米設置一處垃圾桶;在每個公共汽車站應設置1至3個垃圾桶。道路現有果皮箱全部由清掃工每天進行清理及維護,路邊商鋪及小商小販將產生的垃圾全部投入到果皮箱當中,兩個裝滿垃圾的果皮箱能裝滿一輛清掃保潔車,清掃工再將果皮箱中清理出的垃圾運至垃圾轉運站,導致清掃保潔人員工作強度加大,耽誤清掃保潔效率。
解決辦法:
1.由專人、專車負責果皮箱清理、維護及運輸工作,提高清掃保潔效率。
2.加大監督力度,對商戶往果皮箱亂倒垃圾現象進行調查取證,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應。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二
今年來,我鎮積極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會議精神,迅速組織行動,采取扎實措施,統一布置,統一落實,把農村公路管護工作放到了農村工作的突出位置來抓。通過全鎮上下共同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全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階段性任務。現將今年上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我鎮按照市統一布置,結合全鎮道路現狀,制定了全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及時召開了各村、居委會主要負責人會議,會上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從區域范圍、實施時間、質量標準、工作要求上把管養任務分解到各村、居委,限期完成各自區域內管養任務。同時明確要求鎮各蹲點領導、駐村鎮干緊密配合基層,把這項工作作為當前農村工作中心任務突擊完成。
為確保全鎮農村公路管養工作有組織地實施,鎮成立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專門指導和協調全鎮農村公路養護具體工作,各村、居委相應成立管養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為責任人,各管養路段分別由村、居兩委班子成員擔任分路段長,明確5-6名專職管護員進行管養。目前全鎮有管護員330人,確保所有道路集中整治時有人現場指揮,有人具體協調矛盾,日常管護中有人具體督查,有人具體管養。同時在這次集中管護過程中,鎮成立了專門督查組,督查組成員分片督查,全過程跟蹤,及時反饋整個農村公路管養工作的進度、質量,并及時考核記載。
在農村公路管護工作過程中,我們及時開展宣傳教育,強化全民參與意識,至目前未發生一例因道路管護發生的矛盾糾紛,得到了全鎮廣大群眾的大力支持,為確保全鎮農村公路得到長效管護,政府出臺了《恰卜恰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實施方案》、《農村公路管養工作職責》,從制度上入手,明確全鎮道路管護單位、部門、責任人的職責,并授權鎮農村公路管護辦公室嚴格考核,確保我鎮農村公路今后的管護有一套健全的'機制。
我鎮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剛剛走出第一步,各項管理工作還在不斷探索,今后管護的壓力任務還很重,我們將認真貫徹縣委、縣政府的會議精神,學習先進鄉鎮經驗,自己加壓,強力推進,埋頭苦干,扎扎實實做好我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以實際成果惠及全鎮廣大人民群眾。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三
一年來,我鎮按照“府領導,部門協作,社會聯動,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總體要求,通過抓好源頭、完善設施、廣泛宣傳、落實責任、嚴格執法,扎實推進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頓”、“三加強”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確保了一方平安和通暢的道路交通環境。現將全年工作情況、成效、問題總結如下:
1、黨重視,切實加強領導。
鎮黨委、府對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高度重視。年初不但成立了《xx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還將此項工作納入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與其他工作一樣參與年終考核。同時與各村、單位簽定了《道路安全管理責任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大會、小會各種會議上都要將道路交通工作放在首位講,時時警醒廣大干部群眾,增強了工作的壓力感和責任感。
2、摸清家底,從源頭抓起。
年初對轄區域內的所有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進行了一次全面摸排登記,做到心中有數,對癥下藥。同時與每一位機動車車主及機動車駕駛人員簽訂了《道路交通安全承諾書》,交通安全責任主體意識進一步明確,增強了車主及駕駛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減少了事故的發生。
3、祥查道路交通隱患,狠抓整改落實。
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工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出行的方便。車輛激劇增多,農村道路雖然大多是硬化路面,但路窄、彎多、坡陡是無法改變的現狀,大小事故時有發生,要減少事故,只有一方面駕駛員遵章守紀,駕駛技能提高,另一方面,以預防為主,采取措施,增加設施,(設警示標志,安裝防護欄等)。20xx年全鎮共排查道路隱患95處,包括,路面沉陷,垮塌,斷裂、坡陡、彎急等,已投入資金十幾萬元進行了部分整改,設警示標志52處,安裝減速事帶7處。在危險路段及交通干道處設交通勸導點9個,調動勸導員的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勸導員的勸導作用,通過勸導,消除駕駛人員不遵章守紀、開車麻痹大意的思想,從根本上解決了事故發生的人為因素。
4、廣泛宣傳,增強人民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圍繞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關愛生命,安全出行”為主題,以交通安全宣傳“五進”活動為載體,加強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知識的普及教育;利用“安全生產月”活動,積極創建、培育“文明用車、安全行車、遵紀守法、文明禮讓”的現代交通安全文化;在主要道路沿線懸掛噴涂安全橫幅標語,營造農厚輿論氛圍,播放安全光碟;出動宣傳車6次,當場天在三個場鎮輪回宣傳;巡展掛圖、展板18場次,給中學學生上交通安全課4節次,懸掛宣傳橫幅25條,印發各類宣傳資料5000余份,受教育人數達60%;在廣播電視上開展道路交通安全講座4次,通過一系列的宣傳,我鎮人民群眾對道路交通法律 法規有了更多的了解,有力地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5、狠抓執法檢查,嚴懲違法行為。
駕駛人員不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執法檢查也十分關鍵。一年來我鎮交管辦與市交警大隊二中隊,江南執法中隊緊密配合,全力支持,加大上路執法檢查力度,嚴懲不法行為,做到有違必罰,有違必糾。形成強大震懾,讓那些違章人員受到深刻教訓和教育,并引以為戒。今年我鎮共上路執法36次,達月平3次。共檢查車輛560次/輛,糾違325起,現場受教育人達612人,受處罰人達231人,共處罰金13000余元。有力地打擊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1、道路交通形勢好轉,未出現一例較大安全事故。
2、違章行為明顯減少。
3、道路、場鎮秩序良好,超速、超載、亂停亂放明顯減少。
三、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重視仍不夠,報有僥幸心理。
2、資金投入不足,認為投資無效益,投不投入一個樣。
3、經費不到位,津貼不敢發,難以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
4、農村道路坡陡、彎急、路窄,無防護設施。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四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會、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和各部門積極支持協調配合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繼續深入開展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年”和全省“責任落實年”各項工作、積極落實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執法力度和重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三項行動”。20xx年度我鎮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回顧20xx年xx鎮道路交通安全各項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xx鎮黨委、政府始終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頭等大事來抓。一是鎮政府于20xx年初就成立了xx鎮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交通的副鎮長擔任,成員有派出所、鎮安監站、農機站、黨政辦及各村(居)委會主任。辦公室設在安監站。二是20xx年1至10月份鎮政府共下發道路交通安全各類文件44份。三是轄區31個村(居)委會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村(居)委會主任擔任,副組長由村安全員擔任。四是分工明確,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和“一崗雙責”。
20xx年度鎮政府組織召開2次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專題會議,每次會議上,鎮長及分管的政協聯絡組長都做到及時地傳達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專題會議精神和布署下階段道路交通安全各項工作。鎮安監站、派出所做到認真落實會議布署的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會議精神得到有效落實。
鎮政府今年一月份就將各村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逐級落實到基層。在今年元月16日全鎮召開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會議期間,鎮政府分別與31個村(居)、2所學校共簽訂《20xx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33份。全鎮31個村(居)委會于今年2月初,分別與121輛機動車駕駛員簽訂《2012年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運行責任書》共121份;31個村(居)委會“兩委”成員與78名駕駛員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聯系戶;31個村(居)分別與各村安全員簽訂《20xx年春運期間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書》31份,交納道路交通安全保證金,做到全獎全罰,獎懲兌現。
一是在今年春節期間各村在重點路段共張貼道路交通宣傳標語36張,提高廣大群眾的遵守交規意識。二是認真開展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結合“安全責任、重在落實”的活動主題,鎮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動實施方案,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動領導機構,16個村和重點企業都相應地成立了領導機構和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動實施方案”。做到有機構、有方案、有實施、有總結。31個村(居)委會、重點企業共張貼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標語36幅標語。提高廣大村民和企業員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20xx年初鎮政府下發關于開展《xx鎮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在鎮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的布置下,由鎮安監站牽頭召集派出所等單位,于中秋、國慶開展兩次,尤其是9月份這一次整治行動,在鎮黨委、 政府的帶領下,組織派出所民警以及鎮政府所有干部職工及村(居)委會138人對我鎮轄區內的交通安全進行了一次大規模的整治行動,共查處90余輛無牌無照摩托車。 聯合檢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大行動,行動取得一定的成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20xx年初鎮政府下發關于開展《xx鎮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在鎮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的布置下,由鎮分管領導帶隊,鎮安監站人員和學校負責人組成檢查組。于6月2日到全鎮3所中小學校開展校園安全及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專項安全隱患整治行動,共查出4條安全隱患,要求在有限限期內落實安全隱患整改。
一是鎮政府成立了由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東城派出所所長任副組長,強化對重點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二是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力度。東城派出所人員每天做到不定期地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檢查一個小時以上;在節假日期間做到在道路管轄區內,輪流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執法,每天12小時以上。到目前為止,對違法違規駕車、超載、超員、無證照等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執法處理28起。通過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四是各村安全員定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邏督查和宣傳教育。在五一期間和節假日期間,各村組織人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邏檢查,對轄區村民違規駕車行為給予及時教育和勸導。教育廣大村民不開超載車、超員車,騎摩托車戴好安全帽等現場宣傳教育,提高廣大群眾安全防范意識。通過以上幾項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轄區和諧穩定。
雖然我鎮今年在抓好道路交通這安全綜合治理整治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離縣政府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還存在有不足之處;尤其是農村還存在少部分無證照駕駛摩托車行為,還須要做大量工作,教育村民培訓辦照。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五
xx鎮地處閬蒼兩縣交界處,距閬中城區約70公里,轄9個行村,2個居委會,幅員面積40平方公里,全鎮共有鎮干道14公里,村干道86公里,轄區內有機動車輛807輛,其中大型運輸車35輛,客車3輛,三輪車35輛,摩托車699輛,七座小車35輛。
20xx年以來,我鎮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府領導、部門聯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獎懲分明”的原則,緊緊圍繞“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的工作目標,加強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制,扎實開展綜合整治活動,促進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達到了少發事故、少發違章的目標。
(一)抓機制建設
年初,鎮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了實施意見,與各村(居)、單位(部門)簽定了目標責任書18份,落實了獎懲機制,調整了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更換了一名交管協助警和個別村(居)道路交通協管員,充實了交管辦道路執法力量。鎮府安排專項資金2萬元,購置了警用裝備(服裝、武裝帶、對講機、執法記錄儀、催淚瓦斯、電警棍、鎖車器械等),為道路執法提供了物資保障,調動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交管辦與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簽訂《20xx年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運行責任書》共807份,全面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抓宣傳教育
一年來,鎮府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治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制定了交通安全宣傳實施方案,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一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為主線,利用趕場天組織大規模宣傳,通過懸掛宣傳標語,播放交通安全宣傳圖片,散發宣傳傳單,滾動播放警示教育片和進行交通安全咨詢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以提高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二是鎮府主要領導、分管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和交管辦主任輪流堅持上廣播和逢會必講道路安全工作的原則,增強了黨員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三是利用學校春、秋季開學典禮,交管辦主任到學校為同學們講一堂道路交通安全知識講座。四是落實交管辦協助警深入村(居)社對村(居)社干部、黨員代表和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4月份,鎮府投資2萬多元在鎮府辦公樓陽臺安裝了電子顯示屏,利用“安全生產月”、非營運車、面包車整治契機滾動播出道路交通安全知識、交通事故的教訓信息,利用巖標、布標、黑板報書寫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有效提高了干部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認識、意識,為進一步做好道路安全工作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三)抓排查整治
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實行月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結合制度,積極組織村(居)干部對危險路段、易塌路段及彎道進行排查,對已經排查出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提出具體的整治措施,抓緊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限期整改。一年來,全鎮共整治危險路段45處,在場鎮及重要路段設置減速帶11處,安全警示標志牌34塊。
(四)抓路面管控
堅持在逢場天、節假日協調老觀聯合執法中隊和組織村(居)交通協管員一起上路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機動車超載、客車超速、無牌無證、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報廢車上路行駛等違章行為進行重點監管。上半年共查糾道路違法774起,收繳違法處罰資金15300元。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長期工作,事關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在對工作的總結反思中,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我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距上級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交通安全形勢不容樂觀。一是目前我鎮境內村社道路狀況差,大部分道路等級低,路窄、彎多、坡陡,且缺乏配套的安全設施,容易誘發和造成事故。二是車輛營運者的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交通安全警惕性差,超速行駛、客運車輛超員和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摩托車、面包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三是村級客運市場未得到上級部門的重視,市場運行未得到合法化組建,群眾乘車難、出行難的問題還將繼續存在,導致群眾出行乘坐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摩托車、面包車的'現象突出。四是由于鎮府工作人員外借嚴重,無法按照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且沒有專業的知識和規范化的培訓,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覆蓋面受限。
(一)強化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大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強大的宣傳聲勢。廣泛開展“交通安全鎮”、“交通安全村(居)”建設,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常識應知率。同時,適時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知識培訓活動,充分運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對駕駛員等進行警示教育。
(二)不斷改善全鎮路況。要采取有力措施,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狀況,并組織有關部門,經常性地開展轄區道路的安全情況排查工作,同時,強化對養、護路人員的管理,切實抓好雨季道路養護管理工作,全力確保雨季公路暢通、安全。
(三)嚴防死守,治好違法。結合全市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認真統籌、抓緊落實,按質按標開展好查處各類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違章行為和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對超速、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真正形成嚴管態勢。
(四)統籌協調,確保穩定。認真處置好上級部門安排的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的各項工作,確保全鎮境內少發生事故、不發生重特大事故。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六
xx鎮地處閬蒼兩縣交界處,距閬中城區約70公里,轄9個行村,2個居委會,幅員面積40.5平方公里,全鎮共有鎮干道14公里,村干道86公里,轄區內有機動車輛807輛,其中大型運輸車35輛,客車3輛,三輪車35輛,摩托車699輛,七座小車35輛。
20xx年以來,我鎮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府領導、部門聯動、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抓共管、綜合治理”的方針和“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獎懲分明”的原則,緊緊圍繞“降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的工作目標,加強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責任制,扎實開展綜合整治活動,促進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達到了少發事故、少發違章的目標。
(一)抓機制建設
年初,鎮府將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了實施意見,與各村(居)、單位(部門)簽定了目標責任書18份,落實了獎懲機制,調整了鎮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更換了一名交管協助警和個別村(居)道路交通協管員,充實了交管辦道路執法力量。鎮府安排專項資金1.5萬元,購置了警用裝備(服裝、武裝帶、對講機、執法記錄儀、催淚瓦斯、電警棍、鎖車器械等),為道路執法提供了物資保障,調動了執法人員的積極性。交管辦與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簽訂《20xx年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運行責任書》共807份,全面落實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二)抓宣傳教育
一年來,鎮府把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治思想工作的總體布局,制定了交通安全宣傳實施方案,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一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為主線,利用趕場天組織大規模宣傳,通過懸掛宣傳標語,播放交通安全宣傳圖片,散發宣傳傳單,滾動播放警示教育片和進行交通安全咨詢的.形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以提高人民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二是鎮府主要領導、分管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和交管辦主任輪流堅持上廣播和逢會必講道路安全工作的原則,增強了黨員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三是利用學校春、秋季開學典禮,交管辦主任到學校為同學們講一堂道路交通安全知識講座。四是落實交管辦協助警深入村(居)社對村(居)社干部、黨員代表和機動車駕駛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培訓。
4月份,鎮府投資2萬多元在鎮府辦公樓陽臺安裝了電子顯示屏,利用“安全生產月”、非營運車、面包車整治契機滾動播出道路交通安全知識、交通事故的教訓信息,利用巖標、布標、黑板報書寫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有效提高了干部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認識、意識,為進一步做好道路安全工作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三)抓排查整治
對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實行月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結合制度,積極組織村(居)干部對危險路段、易塌路段及彎道進行排查,對已經排查出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提出具體的整治措施,抓緊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限期整改。一年來,全鎮共整治危險路段45處,在場鎮及重要路段設置減速帶11處,安全警示標志牌34塊。
(四)抓路面管控
堅持在逢場天、節假日協調老觀聯合執法中隊和組織村(居)交通協管員一起上路查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機動車超載、客車超速、無牌無證、貨車拖拉機違法載人、報廢車上路行駛等違章行為進行重點監管。上半年共查糾道路違法774起,收繳違法處罰資金15300元。
安全生產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長期工作,事關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在對工作的總結反思中,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我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距上級要求,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交通安全形勢不容樂觀。一是目前我鎮境內村社道路狀況差,大部分道路等級低,路窄、彎多、坡陡,且缺乏配套的安全設施,容易誘發和造成事故。二是車輛營運者的法制觀念和交通安全意識淡薄,交通安全警惕性差,超速行駛、客運車輛超員和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摩托車、面包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三是村級客運市場未得到上級部門的重視,市場運行未得到合法化組建,群眾乘車難、出行難的問題還將繼續存在,導致群眾出行乘坐低速載貨汽車、拖拉機、摩托車、面包車的現象突出。四是由于鎮府工作人員外借嚴重,無法按照上級文件和會議精神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且沒有專業的知識和規范化的培訓,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覆蓋面受限。
(一)強化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大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營造強大的宣傳聲勢。廣泛開展“交通安全鎮”、“交通安全村(居)”建設,進一步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常識應知率。同時,適時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知識培訓活動,充分運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對駕駛員等進行警示教育。
(二)不斷改善全鎮路況。要采取有力措施,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狀況,并組織有關部門,經常性地開展轄區道路的安全情況排查工作,同時,強化對養、護路人員的管理,切實抓好雨季道路養護管理工作,全力確保雨季公路暢通、安全。
(三)嚴防死守,治好違法。結合全市專項整治工作的要求,認真統籌、抓緊落實,按質按標開展好查處各類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違章行為和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對超速、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真正形成嚴管態勢。
(四)統籌協調,確保穩定。認真處置好上級部門安排的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的各項工作,確保全鎮境內少發生事故、不發生重特大事故。
農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總結(通用17篇)篇十七
為切實做好春季交通安全宣傳工作,營造濃厚的交通安全宣傳氛圍,杭錦旗交管大隊結合轄區交通特點,強調“四個重點”再掀春季交通安全宣傳高潮。
一、緊抓違法駕駛人警示教育。積極開展處罰教育相結合,對違法駕駛人實行先教育后處罰,采取耐心細致的法律講解,說服規勸,安全提示相結合等方式,以執法公正,態度熱忱,真正得以感化,使違法人切實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危害。
二、緊抓中小學生宣傳教育。充分發揮宣教基地職能,針對中小學生的出行特點,制定宣傳內容,有計劃的組織當地中小學校師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學習,進一步提高廣大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
三、緊抓公路沿線村民宣傳教育。采取多種手段,深入沿線村街、企業,采取張貼圖片、懸掛標語、展出宣傳展板,向村民、企業職工發放宣傳材料,為市民提供交通安全法律咨詢,廣泛開展“拒乘超員、超速車”、“拒絕疲勞、酒后駕駛”、“文明駕駛、安全出行”為主題的文明交通宣傳活動,及時通報發生的交通事故,總結交通事故發生的特點,提醒市民注意交通安全有關事項,提高安全出行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營造濃厚的社會宣傳氛圍。
四、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出行安全常識,營造濃厚交通安全宣傳氛圍,使廣大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得到切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