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范本是一種能夠提高我們寫作風格和表達能力的重要資源。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挑選的范文范本,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啟發和幫助。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街x號,電話:
公司負責人:,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男,x年2月10日生,漢族,中專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區下路號附x號5棟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男,x年2月7日日生,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xx市xx區下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車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體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勝,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88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民初字第88號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和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上訴人于x年9月16日在一審中針對成蓉鑒()精鑒字第556號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進行審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鑒定中心僅對第三項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作出鑒定。沒有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進行鑒定。由于原審原告患有右肝原發性肝癌,對護理依賴重新鑒定對查明本案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是必要的。經查,中益司法鑒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鑒定資質上有高低之分。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原一審判決對有異議的護理依賴作出了裁判,嚴重違反程序,沒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實。并且部分護理依賴也是按照30%計算,大部護理依賴才是按40%計算。護理依賴時限認定10年也過高,原審原告是60歲,癌癥是肝癌,存活年齡不應依據四川省平均年齡71.2歲計算。營養費,病歷醫囑和鑒定都沒有明確規定,不應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本省規定應當按15元/日計算。依照交強險條款責任免除規定和司法實踐,鑒定費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范圍,上訴人不應賠償,應由其他原審被告負擔。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x市支公司。
x年1月16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二
原告一:楊,男,身份證:。
住址:xx省商丘市。
原告二:xx市。
住所:xx市溫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xx市新城東興南路號,電話:。
被告一:,男,身份證。
住址:四川省富順縣。
被告二:xx市。
住址:xx市xx區車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
住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被告四: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地址:xx市珠江新城華就路。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2,判決被告四在交通強制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判決上述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分許,原告一駕駛原告二所屬的車輛浙c13重型半掛引車在廣惠高速公路自惠東向方向正常行駛;被告一駕駛車牌號為粵重型半掛引車也行駛在廣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駕駛車輛與原告同方向自惠東向方向行駛,由于被告一駕駛過程中操作不當,造成粵ad1車輛與浙c1重型半掛引車發生碰撞,經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二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一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將車輛開到華南地區唯一有資質維修此類車型的優駟達商用車服務有限公司(一類機動車維修公司)進行維修,維修期間原告委托了xx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之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車輛拆檢后經鑒定,車輛損失總價為58525元(見穗華價估(新)〔),而實際維修總價為58938元。
經查證,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請的司機,事故發生時正在執行被告二指派的運輸任務。而肇事車輛粵ad1重型半掛引車屬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險人直接向被告四購買了交通強制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現原告的車輛已修復,事故給原告造成損失共計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原告以實際損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賠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法院提起訴訟,請貴法院支持原告的請求。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1、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要求賠償應由該財產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1、肇事機動車駕駛員。
2、在道路上違法設置障礙物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3、在道路上違章停車從而引發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
4、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
5、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6、肇事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有關保險公司。
7、掛靠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包括單位或個人)。
8、借用他人身份證取得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掛靠關系處理。
10、汽車銷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權方式,由買方分期付款購買機動車,只告買受人;。
11、以融資租賃方式購買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告承租人;。
13、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不能列為被告。
16、其他違法、違章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有關單位、車輛所有人和個人。
2、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保稅區華能大廈410號。
負責人:朱國平,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因被上訴人xxx訴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xxx)合高新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二、殘疾賠償金計算標準: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xxx的傷殘賠償標準按城鎮戶口標準予以計算,該認定明顯錯誤。
未滿一年,原審判決按城鎮戶口標準計算被上訴人曹前景的傷殘賠償金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六、醫藥費:原審判決在計算醫療費賠償項目時,未按保險合同約定區分醫保非醫保范圍,請求二審依法予以糾正。
七、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安徽省高院的指導意見,十級傷殘精神撫慰金標準應該為5000元,七級應為在15000元左右,且被上訴人曹前景對事故的發生起著重要的作用,自身存在過錯,法院判決18000元明顯過高,應當在10000元以內,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核減。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寧波分公司
2011年12月 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鎮江市解放路xxx號國際商務大廈。
負責人: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潔,本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男,xx年x月x日生,漢族,xx市人,住xx市東門外大街48號。
原審被告:肇事者,男,xx年x月x日生,漢族,xx市人,住xx市xx鎮寶林村xx號。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丹陽市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116號一審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撤消一審判決書,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應由原審被告某某獨自承擔。一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或原審被告某某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根據立法本意,本案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某某主觀故意情節嚴重,無證駕駛,致受害人重傷,且肇事逃逸。某某自購新車,一直無證駕駛,就其知道購買交強險來看,其本人應該意識到無證駕駛發生事故的嚴重性,如果發生事故后,其民事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不合情理,也是對無證駕駛的放縱。某某肇事逃逸行為是一種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公共秩序的嚴重違法行為,如果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將其納入保險人理賠的范圍或者人民法院支持了對這種行為的賠付,不僅與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的規定不符,也是變相助長了這種行為的存在,會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于法不符,于理相悖,對我國社會公序良俗的倡導和發揚起著消極的影響。因此,無證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理應由某某獨自承擔。
責任就是僅僅承擔墊付搶救費用。如果審判中視此規定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不符而在審判中不予適用,那么,《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喪失了法律效力,成為一紙空文。
第一款的規定,必須對該款關于“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文義進行分析。從文義看,該款規定的保險公司責任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責任的內容是墊付;二是責任的范圍是搶救費用;三是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根據“舉輕而明重”的法律解釋原則,即使是人命關天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也僅僅承擔墊付責任并可以追償,其他責任就更不必承擔了。由此可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公司責任不是賠償責任。
3、強制保險的“公益性”,不是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釋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特點:有強制性、廣覆蓋性、公益性。公益性即保險公司經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須遵循不虧損、不盈利的原則,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獨管理和單獨核算。假如將無證駕駛、醉酒駕駛等事故高發的情形列入保險賠償范圍,勢必會增加保險賠付率,提高保險費,守法者將為違法者的行為支付費用,不利于體現公平原則,同時也有悖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的宗旨。如果無限擴大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交強險將不能良性循環,不能保障廣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而最終損害他們的利益。
二、 根據目前保監會規章文件及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條例》第22條實際上就是規定交強險法定除外責任的條款。發生《條例》第22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人除按規定墊付搶救費用以外,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均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乘客和社會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都有較大威脅,因此,駕駛機動車應當具備合法的駕駛資格,這是對駕駛人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情況下上道路行駛是對人對己極不負責的行為,應由駕駛人本人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15]1號)第九條“墊付與追償”部分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3、2015年4月1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15]77號)規定:“根據《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2015年11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未取得駕駛資格”認定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15]327號)規定:“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殘疾賠償金計算有誤:一是原審原告某某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判決中未予明確,卻依據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了賠償。在當事人提交的民事一審訴狀中,注明是無業,但我們在原審原告某某提供的出院病歷中寫明是“農民”。這是最真實的作為農村居民的證據,上訴人據此要求按照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二是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5年×(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一審中遺漏了傷殘賠償指數。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審判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某某。
2015年4月19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2份
3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負責人:x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二〇一二年x月x日 [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2]xx-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誤工事實認定及證據的采納錯誤。 被上訴人xx-x為女性已年逾65歲,并且已經身患xx-x病和xx-x等多種疾病,在原審時也未能提出具有勞動能力和相應收入的有效證明,因此原審法院采信被上訴人xx-x關于誤工情況的證據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醫療費損失認定錯誤。
人承擔xx-xxx-x元是錯誤的。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xx-x后續治療費認定錯誤。
據悉,被上訴人xx-x因自身原因已經去世,根本不會發生x年后更換假肢等后續治療費用的情況,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后續治療費xx-xxx元是錯誤的。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存在錯誤。
式條款),且其中《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條款,屬免除其責任條款,并且有加重上訴人責任、排除了上訴人的主要權利。據此,《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二)項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依法認定該條款無效。由于上訴人已按所承保的險種繳納了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上訴人履行了承保義務,其亦應享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獲得賠償的權利。總之,被上訴人xx保險xx支公司對交通事故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進而導致賠償責任的分配承擔錯誤、判決結果嚴重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撤銷原審裁判后改判,改判為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給予被上訴人xx-x合理的賠償。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簽名:
2012年x月x日
3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畢捍平,任該公司總經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工業路。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內鄉縣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春輝,任該局局長。
原審被告:余明奇,男,住南陽市臥龍區靳崗鄉柳樹莊村。
上訴人不服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2011)內法民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2011)內法民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損失缺乏事實根據。
一審中,被上訴人所舉的證據無法證實其車輛維修費損失系其所稱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訴人所舉證據中,車輛送修日期在事故發生前,且維修清單上也不顯示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等重要識別車輛的證明。因此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所稱損失系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給以支持顯屬荒謬!
二、 一審判決所采信的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不能依此認定被上訴人損失。
進行司法鑒定事項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本案中被上訴人所舉鑒定證據系其單方委托,難以確保鑒定的公正性。同時,鑒定內容上也存在明顯的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處。從內容上來看,其不過是將被上訴人所舉的維修費進行了列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車輛已經維修完畢,無法保證鑒定機構所作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和公平性。總之,該鑒定結論存在明顯瑕疵,不能據此確定被上訴人的損失。而一審法院竟不顧該基本事實,據此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的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缺乏事實基礎和證據支持,所采信證據存在嚴重瑕疵,無法確定被上訴人損失與上訴人有關。而一審法院竟予支持。因此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
原告:劉偉,女, 1988年7月8日出生,漢族,
被告1:纊三,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湖南沙縣星沙派出所星沙鎮開元路社區長沙環宇石英砂有限公司特立路2號。聯系電話:
被告2:xxxxx客運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黃永科。聯系電話:
被告3: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xxxx。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3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湘afc68q系被告2xxxxx客運公司出租車,被告1系該車輛駕駛員,被告3系該車輛承保人。2011年4月26日10時10分,被告1纊三駕駛湘afc68q號小汽車經過三一路農業銀行路段時,由于被告纊三嚴重忽視交通安全,未按規定讓行,導致與原告劉偉所騎的'自行車相撞,造成劉偉右踝部粉碎性骨折的交通事故。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長沙縣交-警大隊到場后,經相關程序作出長公交認字[2011]第000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纊三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劉偉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瀏陽市骨科醫院后轉至長沙縣星沙醫院就診,前后共花費醫療費 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2年1月4日經長沙興湘司法鑒定所 [2011]臨鑒字第764號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劉偉右脛腓骨遠端粉碎性開放性骨折,右踝關節活動不能,構成10級傷殘,休息治療期為8個月,后期治療費約需10000元。
事發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認為由于被告纊三嚴重忽視交通安全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xxxxx客運公司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人,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承保人,依據《道路交通法》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鑒于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2年 2 月 20 日
交通事故 起訴書樣例
分享到:0
交通事故 起訴書樣例
被告:胡×,男,漢族,甘肅××有限公司駕駛員。
住址:蘭州市××路××號672室,
被告:甘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蘭州市××路××號。
郵編:730030 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 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5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蘭州市××路與××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甘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2015年6月18日,經甘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于2015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于2015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蘭州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2015年×月×日
附件: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交通事故賠償民事起訴狀
原告:×,性別,漢族,生于 年 月 日,原在××公司工作
住址:××路××號 室,電話:×××××
被告:×,性別,漢族,××公司駕駛員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路**號 郵編:200030 電話: ××××
訴訟請求:
一、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 、、、、、、、共計 元;
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 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 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年x月x日下午x時 ,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車正常行經××路、××路路口時,遭遇被告×駕駛的車(牌號為滬×)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x)。原告又于x年x月x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xxxxxxxxx,屬x級傷殘” (見證據x)。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因被高的行為無法上班。。。。。。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 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年 月 日
附:交通事故致劉偉各類損失統計
上訴人(原審被告):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負責人:畢捍平,任該公司總經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工業路。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來貴,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漢族,鐘祥人,農民,住鐘祥市洋梓鎮中山村一組33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明蘭,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漢族,鐘祥人,農民,住鐘祥市洋梓鎮中山村一組33號。
原審被告:姚林濤,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漢族,住新野縣城郊鄉樊樓村十里鋪七組。
原審被告:新野縣第二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海強,任該公司經理;住所地:河南省新野縣漢城路43號。
上訴人不服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人民法院(2011)咸民初字第49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在認定保險合同關系上直接違反舉證規則。
本案一審過程中,所有當事人均未舉出證據證實保險合同的存在,上 1
訴人也從未認可保險合同關系存在。原審判決認定保險合同關系存在并最終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依據和理由是上訴人沒有舉出保險合同關系不存在的證據,因此認定保險合同關系存在。這一認定首先直接違背著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同時又在毫無根據的前提下硬課給上訴人一個舉證責任。原審判決的這一認定明顯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二、原審判決認定姚林濤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缺乏事實基礎。
本案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交-警部門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機構根據其掌握的現有證據作出了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證明性意見。被上訴人在一審中也僅提交了交-警部門在處理事故過程中已經掌握的相關證據材料,而并未額外地提交新的與事故相關的證據材料。原審法院在專門機構未能認定事故責任情況下強認責任明顯缺乏經驗上的支持,原審法院僅憑推理作出了姚林濤應負主要責任的結論。由此足見,原審判決認定事故責任缺乏證據支持。請特別注意的是,如果按照原審推斷的邏輯和相關證據,車輛所在位臵可能因車速高低而有所差異,而被上訴人親屬駕駛車輛最終停放位臵距離問題,還能夠得出被上訴人親屬駕車超速的結論。而駕車超速顯然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見原審判決認定事故責任上的明顯不當。
三、原審判決忽視了事故損害與交通違法行為之間的關系。
損傷與駕駛摩托車未戴頭盔有關。據此應當認定被上訴人親屬死亡與自身交通違法行為直接關聯,至少對損害的擴大有直接影響。而原審判決對此執字未提。
四、原審判決在確定賠償標準上存在明顯不妥之處。
被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庭提交的證實其親屬在城市居住的證據均為具有主觀性且不具有持續性的證據,不能證實其親屬長期在城市居住的事實;同時被上訴人也舉證證實了其親屬系農村居民的事實。根據兩種不同證明方向的證據,證實其親屬為農村居民證據的證明力遠遠大于相反證據的證明力,因此應當按照農村標準確定相關賠償數額。而原審判決竟以城鎮標準給以賠償,因此明顯不妥。
五、原審判決支持精神撫慰金與現行法律相悖。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涉及刑事犯罪問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2002年7月15日、法釋200217號)明確指出,“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解釋至今有效。據此不應支持被上訴人有關精神撫慰金請求部分,原審判決竟支持3萬元之多。
六、原審判決支持喪葬費同時又支持交通費系重復支持。
按照法律規定,喪葬費即系為辦理喪葬所支持的費用。本案中被上訴人親屬系事故發生當場死亡,并未發生救治等事項和費用。因此僅應發生為喪葬所支出的費用。原審判決一方面支持喪葬費另方面又支持交通費顯然相重合。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上存在明顯違法和不當之處,判決結果當然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四
上訴人:,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xx市回族區貨棧街號。
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5月1日生,住xx市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號。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漢族,住xx市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回族區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xx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鑒定時,未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托xx市隴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審法院未經雙方協商就徑直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五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區xxxxxxxx號樓。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地:北京市xx區xxxxxxxxxxxxx。
負責人:xxx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以上共計425405元。
4、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及鑒定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明顯違背鑒定標準和規范,缺乏基本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嚴謹性,原審判決卻據此認定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顯然證據不足。
盡管本案委托xxxx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上訴人袁x的傷殘程度及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但從判決文書中可以看到,法院主要是參照之前xx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答復函中的內容:“參照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損傷程度參與度對照表,誘發因素為輕微責任,參與系數1-20%”。鑒定機構所謂的對照表,是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京司鑒協發[]4號)附則3.1.3關于損傷參與度的規定,然而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在發文的通知中明確說明了該標準適用于本市法院委托的非職工工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案件。
鑒定機構適用這個標準作出認定,這就好比“牛頭”卻非要去對“馬嘴”!對于根本沒有合法依據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卻予以適用,作出的判決顯然缺乏合法依據。
(二)鑒定機構認定交通事故只是上訴人發病的誘因,而完全沒有合理排除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可能性,認定誘因的證據不足,結論缺乏科學性和嚴謹性,純屬牽強附會。
1、鑒定機構憑借上訴人的外傷不重,就認定本交通事故不是造成上訴人動脈閉塞及腦梗塞等內傷的直接原因,完全是主觀臆斷,連基本的生活常識都不符合,又何談科學依據?!
事故發生時,上訴人的頭頸部強烈撞擊了車輛前擋風玻璃,從xx鑒定所的鑒定書附圖中,就可以看到袁x出事的車輛受撞擊后的慘狀,前擋風玻璃上的破裂痕跡也說明袁x頭部所遭受的沖擊一定是巨大的。盡管沒有對于袁x在撞擊時遭受外力的強度進行鑒定,但從事故造成的破壞力來看,這個撞擊力一定不會只是造成輕微口唇外傷的程度!況且,袁x在事故認定書上的簽字即可看出其頭暈、手抖的情況在事發時就存在。醫療常識告訴我們,并非所有的外力都只能造成外傷,而不能造成內部損傷;也不是說外表看起來無恙,就說明內部沒有受傷。舉一個例子來說,我們時常會碰到一個情況,腿或者胳膊突然撞到硬物,當時覺得該部位很痛,過一會疼痛感消失了,看看傷處也并無皮膚破損,但是可能當晚或第二天,這個受傷的部位皮膚下出現了大面積的血管破裂造成的淤青。
這僅僅是一個微小常見的案例,由于輕微外力撞擊都有可能造成皮膚內部的血管破裂,又何況本案中,上訴人在撞擊的一瞬間遭受了非同尋常的巨大外力沖擊呢?!更有甚之,上訴人遭受撞擊的部位是頭頸部,正是人體當中結構最為復雜,功能最為重要且抗擊能力最為脆弱的部位。怎么能夠單憑外表沒有嚴重損傷,就斷定上訴人的傷害不是交通事故的外力所造成的?!因此,盡管上訴人外表的傷痕并不嚴重,但不能由于外傷不重而推斷交通事故不是造成上訴人腦梗塞及動脈閉塞等內傷的`直接原因。鑒定機構作出如此結論未免太不負責任,也太荒唐了!
如果需要對于上訴人在事發時造成的沖擊力強度進行鑒定才能認定鑒定書錯誤,我們希望申請撞擊強度的鑒定。
上訴人在入院治療前,沒有所謂的極高危的高血壓病史,否則其不可能通過出租公司的體檢,而被雇傭為出租車司機。鑒定機構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上訴人之前患有高血壓癥,這個癥狀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這不是很奇怪嗎?鑒定機構如何排除上訴人因外力造成的腦梗塞及動脈閉塞造成高血壓癥的可能性?答案是他們根本就沒有!
此外,上訴人在治療過程中,北京市xx醫院診斷:上訴人袁x發病原因“不排除外力造成頸內動脈內膜撕裂,導致頸內動脈夾層,進而引起動脈閉塞導致腦梗塞”,而腦梗塞則誘發了癲癇癥及高血壓癥,這個論斷應該是說客觀的,符合情理的。那么試問:鑒定機構有什么證據推翻醫院臨床治療的診斷,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論斷呢?上訴人受傷的部位就在頭頸部,交通事故外力造成動脈閉塞及腦梗塞的可能性鑒定機構如何合理排除呢?至少從鑒定意見中,我們沒有看到客觀合理的緣由。其中有的僅僅是鑒定機構的主觀臆斷、推測(他們所謂的“考慮為……”),以及自圓其說的無理說辭。
從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中,我們可以獲知的理論就是:外力只能造成人體外表損傷,不能造成內部損傷;而且如果外表沒有受傷,就說明內在也沒有損傷!這是聽起來何其荒謬的論斷,但在鑒定意見中完完全全的體現出來,這樣的鑒定意見拿到國際上應該都可以淪為笑柄的!由于有xx鑒定中心關于誘因及1-20%參與度的鑒定結論在先,xxxx鑒定所估計即使覺得可笑,也不得不顧及司法鑒定機構的顏面,因此,在其鑒定結論當中沒有再提及關于1-20%參與度的問題。鑒定機構為何做出這種不負責任、牽強附會的鑒定意見,我們不得而知,我們只是期盼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不予認定鑒定意見!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六
原告:張xx,男,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
被告:
訴訟請求:
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王乾承擔。
事實與理由。
10月20日上午,被告王乾駕駛的車牌號為豫xxx的機動車沿緯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經六路時將車停在路邊,開門下車時與原告駕駛電動車相撞。造成原告右手小指粉碎性骨折,人車兩損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xx乾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經調查,車輛所有人為被告,該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因本次事故造成醫療費、護理費、修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xxx元。
截止目前,上述各被告未賠償原告任何損失,遂引發訴訟,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金水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七
構成交通事故的要素之一是必須是車輛造成的。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經典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上訴人:x2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訴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漢族,住:。
被上訴人:x2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x人民法院(x5)xx2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1、請上級法院依法撤銷(x5)民初字第號第二項,依法予以改判。
2、訴訟費及一切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和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關于醫療費問題在住院期間未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故對于超過部分,我公司不應當承擔。
2、住院伙食補助費明顯計算方法錯誤,判決過高,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照15元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根據河南省統計局出具相關數據表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過高,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營養費未構成傷殘,醫院未出具醫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張瀟文并沒有提供其每天增進營養的相關票據,且沒有醫療機構的建議,故營養費不應該得到支持。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
合同。
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費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但是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系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該費用,而原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x1元,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違背合同約定。
綜上:望二審法院根據事實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該公司經理。
x5年xx月5日。
上訴狀上訴人(一審被告):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區城西辦事處xx社區北路xx小區公寓x樓。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彭,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土家族,住**市**區城北監獄宿舍1x組。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龍,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住**市**區城東洞庭大道東段附x號。
上訴人因原告彭與被告郭、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2年x月23日做出的(x2)武民初字第1xx1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明顯偏袒被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明顯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x2)臨鑒字第21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自托,且鑒果與事實不符,其中:——————。一審法院應不予認可,且一審中被告又聲明對自托的結論不應認可,故被告無需申請重新鑒定。
(二)、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x2)臨鑒字第21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指出,如當事人后期手術成功則無需長期藥物依賴,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術,成功與非,尚未自知,一審判決仍將后期手術費用及長期藥物依賴一并判予我司賠償,一審對其事實認定不清,且明顯偏袒被告,不能領我方心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八月一十三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八
原告:,男,漢族,身份證號:
住址:
被告一:中國平安。
負責人:電話:
地址:被告二:,男,漢族,身份證號:住址: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上訴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鑒定費、后續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人身損害賠償共計人民幣126074元(詳見索賠清單)。請求被告一首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包括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在內賠償款120000元。
2、請求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月日在街與路交匯處,被告二駕駛其所有的粵小型越野客車將原告撞傷,該車輛由被告一承保。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二負同等責任。原告于事故當日入住人民醫院,至月13日出院,其后轉到原戶藉地繼續醫治療養。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醫療費需7000元。
綜上所述,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訴至貴院,請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附:索賠清單(一頁)。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九
原告:張××,女,78歲,漢族,小學文化。保定市××廠退休職工。住所地:保定市興華路××號。
身份證號:1306041933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孫××,男,44歲,漢族,高中文化,保定××廠下崗職工。系原告之子。
身份證號:1306041967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張××,河北凱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男,52歲。
住所地:保定市興華路179號××號。
身份證號:130605195900000000。
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該公司經理。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請求事項: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2439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4395.1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29646.74元。
3、訴訟費由被告支付。
事實和理由:
20zz年6月19日11時40分,被告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保定市普慶路410號門前由南向北倒車,由于被告違章和過失將正在普慶路由東向西行走的原告張××碰倒,造成原告右腿股骨頸骨折住院治療36天出院。原告出院并未治愈,是因為年齡偏大,醫院不給做麻醉手術,采取外固定術后回家保守療養至今。
經公安交警出警現場勘察,認定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被告負全部責任(見附件)。
原告的骨折長期不愈合,功能不能恢復,致使原本能夠獨立生活的原告癱在床上,不僅給原告帶來很大痛苦,還給家人帶來很大困難。
截止到目前,被告李××僅墊付了8000元。原告方家人由于各種開銷較大,又都是下崗職工已無力支撐。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保定市北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張××。
20xx年10月8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xx市xx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xxx年5月1日生,住xx市xx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xx市xx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回族區人民法院(xxx)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因此,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xx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而肇事司機、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拒不承擔任何責任,嚴重錯誤,致使適用法律錯誤。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
1、被上訴人申請一審人民法院進行殘鑒定時,未經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一審法院就徑直委托xx市隴海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因此,一審法院未經雙方協商就徑直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上訴人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嚴重錯誤,被上訴人的傷情根本不構成9級傷殘。顯然,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一審判不論決認定事實,還是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因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一
發生交通事故關于賠償糾紛的民事上訴狀如何寫?那么,下面請參考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賠償糾紛),僅供參考。
上訴人(原審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街x號,電話:
公司負責人:,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男,x年2月10日生,漢族,中專文化,退休工人,住xx市xx區下路號附x號5棟x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男,x年2月7日日生,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xx市xx區下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車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體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勝,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88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民初字第88號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和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上訴人于x年9月16日在一審中針對成蓉鑒()精鑒字第556號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進行審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鑒定中心僅對第三項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作出鑒定。沒有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進行鑒定。由于原審原告患有右肝原發性肝癌,對護理依賴重新鑒定對查明本案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是必要的。經查,中益司法鑒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鑒定資質上有高低之分。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原一審判決對有異議的護理依賴作出了裁判,嚴重違反程序,沒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實。并且部分護理依賴也是按照30%計算,大部護理依賴才是按40%計算。護理依賴時限認定10年也過高,原審原告是60歲,癌癥是肝癌,存活年齡不應依據四川省平均年齡71.2歲計算。營養費,病歷醫囑和鑒定都沒有明確規定,不應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本省規定應當按15元/日計算。依照交強險條款責任免除規定和司法實踐,鑒定費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范圍,上訴人不應賠償,應由其他原審被告負擔。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xx市支公司。
x年1月16日。
上訴人(一審被告)鐘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xx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鄧某某,女,漢族,xx年6月11日出生,現住在xx省某某縣某某鎮某某居委會某某路7號。
上訴人因不服xx省某某縣人民法院()某某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訴前財產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3、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屬于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被上訴人駕駛的是摩托車款電動車,即屬于“電動摩托車”而不是“電動自行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第5.1.1規定:“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第5.1.2規定:“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kg”。第5.1.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車速為強制性條款,也是電動自行車檢驗的否決項目。顯然,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不屬于電動自行車,其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有動力裝置驅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員乘用,符合機動車的定義,屬于機動車的范疇。
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xx)3.5條規定:“摩托車motorcycle”: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可合稱為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3.6條規定:“輕便摩托車moped”: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根據“技術條件”的解釋和規定,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是電動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輛。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只需承擔次要責任。
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的規定,僅僅是“鑒定意見”,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有證明效力。原審法院將該《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違反了證據規則。
此外,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做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明明是被上訴人逆向行駛導致與上訴人正常行駛的車輛與發生碰撞,顯然這起事故主要由被上訴人引起,因此被上訴人需承擔主要責任。對于交警部門做出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既不組織質證,也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是錯誤適用法律。
三、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訴前財產保全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這說明訴前財產保全的法理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在交通事故中,僅僅適用于沒有交通強制保險或第三則責任險的案件。本案中,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且保險公司賠付額遠高于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因此,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訴前保全上訴人的車輛,除了增加上訴人的經濟負擔外,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積極性與必要性。
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會按照我國司法實踐最終承擔被上訴人的損失,因此被上訴人訴前財產保全上訴人車輛的行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原審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財產保全費用,這顯然是對被上訴人濫用訴前財產保全權利的縱容。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完全無視交通事故認定書僅僅是一種鑒定意見,是民事證據的一種,沒有組織質證也沒有進行事故責任嚴格區分顯然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明知上訴人車輛有足額保險,也明知保險公司有賠付義務,卻對上訴人車輛進行財產保全,從而增加了上訴人負擔。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上訴人請求。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一月三十一日。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未申請復核或者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于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入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核。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次責任,同等責任。每種責任具體的承擔比例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自己的實施意見時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需參照當地規定確定。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二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系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飛虹路18號。聯系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20__年__月__日因乙方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將甲方致傷一事,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以下調解意見:
一、因乙方駕車致甲方腳部之損傷,甲方經在人民醫院治療,已痊愈出院。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乙方應賠償甲方各項損失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后續治療費等本次因乙方交通肇事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共計____元人民幣。
三、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日內,一次性向甲方全部支付。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上述人身損害賠償費用后,不得以賠償項目缺失、身體傷害嚴重、后續治療發生其它并發癥等等理由,向乙方繼續索要賠償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取賠償。乙方不得以上述賠償項目多、賠償金額多等理由,向甲方索要賠償費用。如一方違約,違約方要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
五、甲方鑒于乙方家屬在事故發生后能夠積極給予賠償,達成了本調解協議。故對乙方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給予諒解,請求人民法院對乙方應付的刑事責任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對可能判處的緩刑處罰不提出任何異議。
六、為保證乙方交通肇事案件的'順利進行,甲方保證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審理過程中的需要,給予積極的支持和配合。通訊地址,聯系電話。
七、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五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四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市人,住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萬××,女,1954年5月24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住遵義市匯川區貴陽路長征八廠家屬房。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遵義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遵義市匯川區貴陽路。
法定代表人:萬××,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王××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xx)匯民二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20xx)匯民二初字第107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
三、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二被上訴人共同承擔。上訴理由:
××對于其借款用于償還××公司債務的行為,盡管試圖編造并不能自圓其說的理由予以開脫,但始終未能對其主張(萬××一審庭審中稱,因為上訴人提供的轉賬支票不能用于辦事,故其本人先從××房開公司賬上提取15萬元現金,事后將上訴人提供的轉賬支票拿到××房開公司,用作沖抵××房開公司欠趙楊均的借款,且萬××個人還從中虧損了1000元)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雖然萬××出具的四張借條均未加蓋××房開公司印章,而上訴人證明了其中部分萬平華的借款屬履行××房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因此應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由萬××和××房開公司對其關于借款與××房開公司無關的主張承擔相應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能,在無法區分實際借款主體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本案借款用于二被上訴人,故還款的民事責任當然應由二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二、本案上訴人主張的借款利息應予支持。雙方當事人雖未在借條中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但經上訴人催收,被上訴人仍未還款,就應承擔從上訴人主張還款以后的利息。即使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20xx年6月23日向被上訴人催告還款,起碼也應從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之日起計息,按照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懇請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予以改判,維護上訴人的權益。
此致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二0xx年六月十七日。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五
原告: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告三: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1、請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賠償給原告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___________元。
2、請求判令被告二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3、請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險賠付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4、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駕駛自行車至_____________________,被被告一的員工被告二駕駛的車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出租車撞傷。經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大隊認定,被告二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于事故當日被送入_____________________醫院就醫,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院,被診斷為急性顱腦損傷、胸部閉合性損傷、左耳外傷以及多發軟組織損傷。_____________________司法鑒定中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不構成傷殘等級,后續醫療費_______元,誤工_______日,護理___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被告二為被告一的員工,因其在從事出租車業務中致使原告受傷,故損害后果應由被告一承擔。同時,因為被告二不按規定讓行的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造成本案事故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應當與被告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一在被告三處為涉案的______________出租車投了保單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商業保險,因此被告三應在保險賠付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一為原告支付了醫療費用,但拒絕支付其他費用。原告多次要三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均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因此成訟。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民事訴訟,敬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六
原告: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____。聯系方式:____。
身份證號:______
被告: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____。聯系方式:____。
身份證號:______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年__月__日,被告__騎車行使至__鎮___路時,與原告___發生碰撞,造成原告___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經___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__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在___醫院進行治療,被告__承擔了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______年__月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被告___作為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責任人賠付原告治療費用、護理費、伙食費32440元外,同時再給付30000元作為后期治療、護理以及其他費用。
《協議》簽訂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給付的上述費用,但原告經醫院治療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經醫院診斷,原告右股骨需要手術更換,______年__月__日在醫院手術更換了右股骨,共計花費手術費、藥費等各項費用__元,同時護理費用預計在__元左右,誤工費__萬元左右。
二原告認為:二原告與二被告簽訂協議是基于原告__痊愈的目的`能夠達到的前提下所簽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明顯違背雙方簽署的目的。同時,二原告并非專業醫務人員,當時對骨折病情有可能產生的并發癥無法充分預見,在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的誤解。另外,原告受傷進行治療,基本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專人陪護(目前由__全天陪護),現已無收入來源,二被告支付的__萬元費用早已支用完畢,同時已支付__萬元的手術及護理費用等,雙方當時簽訂的協議對二原告明顯不公。
綜上,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二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撤銷二原告和二被告于_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協議》,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
日期: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七
被告:____________,男,漢族,身份證號:____________,住______。
被告:___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總經理。
地址:____________。
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____________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____________駕駛冀f____________轎車沿朝陽南大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門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____________(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____________受傷。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____________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后,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可見,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21280.59元,被告____________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復印、行軍床192元;。
鑒定。
費1664.8元;傷殘賠償金36584.4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211.5元;。
精神。
損失費1萬元,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負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八
被告:____,__,漢族,______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
住所:__市____路____號。
郵編:__電話: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60000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5000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年__月__日下午__,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____路、____路路口時,遭遇被告____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滬a____________)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____年__月__日,經__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__年__月__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院于____年__月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十九
年8月6日生,住揚州市開發區施橋鎮馬橋村劉莊組90號。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漢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揚州市開發區施橋鎮馬橋村劉莊組90號。
被告:徐傳,男,漢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揚州市維揚區秋雨東路155號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蘇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揚州分公司,住所地為揚州市邗江區文匯西路209號。
被告:
中國。
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揚州市邗江中路471號。
損害撫慰金、
鑒定。
費、交通費、財物損失等人民幣67938.5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2。
年7月12日16時55分,被告徐傳駕駛牌號為蘇k32958號輕型封閉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揚州市渡江南路100號門口人行橫道處與由東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傷。該起事故經揚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處理,并作出第001486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徐傳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過馬路,未停車讓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被告徐傳駕駛的蘇k32958號輕型封閉貨車已在被告。
中國。
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傷后被送至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治療,并于。
2012。
年11月13日經江蘇省蘇北人民醫院司法。
鑒定。
所
鑒定。
精神。
損害撫慰金5000元、
鑒定。
費840元、交通費300元、財物損失5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67938.50元。
原告認為,針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損失。超出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傳承擔。為保護自身權益,特具狀訴請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1月4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二十
事故地點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a由___向___行駛,當事人b由___向___行駛。因當事人a___有《通告》第八條第___項過錯行為,當事人b___有《通告》第八條第___項過錯行為,造成a車_________位置與b車____________位置接觸。
當事人簽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賠償協議:
1.當事各方共同駕事故車輛到a方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2.當事人a同意______日內將當事人b車修復。
3.當事人a同意賠償當事人b事故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大寫);付款情況_________。
當事人簽字:a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二十一
被告:胡×,男,漢族,上海××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號。
郵編:200030電話:××××。
訴訟請求:
一、醫療。。。。等60000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2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5000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后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于2003年12月18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于2004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院于2003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于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余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遺癥,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
20xx年月日附件:1、本訴狀副本2份。
2、證據10份,共13頁。
3、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二十二
原告:陳××,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住天津市××區××小區××室。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地址:天津市××區×××道×號。
一、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下述各項費用的80%,總計1144087.52元:(以下三項總計1430109.40元)。
3、后續治療費175985.4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于××賠償原告陳x明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對上述兩項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被告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xx年4月11日19時許,被告李××駕駛于龍海所有的津××××號帕薩特轎車沿創業路由西向東行駛時,該車的前部與對行原告駕駛的津a×××××號二輪摩托車前部相接觸,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陳××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原告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
1、四肢多發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頸骨折,左脛腓骨粉碎性骨折);
2、繼發性腦干損傷、腦疝;
3、右額硬膜外血腫;
4、右額腦挫傷;
5、左顳、右枕顱骨骨折;
6、肺挫傷;
7、鼻骨骨折;
8、陰囊軟組織損傷;
9、右眼眶壁骨折,雙視神經萎縮等。
到起訴時至,原告尚不能康復出院。
經查,該肇事車輛是由被告于××雇傭被告李××駕駛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為治療所造成傷害,已負債累累,被告李××與于××拒不墊付醫療費用,且不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原告認為,被告于××作為車輛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存在重大過錯,應與被告于龍海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投保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天津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20xx年×月3日。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二十三
性別。
____。
____。
民族。
____。
文化程度。
____。
工作單位。
____。
職業。
____。
住址。
____。
被告:姓名。
____。
性別。
____。
____。
民族。
____。
文化程度。
____。
工作單位。
____。
職業。
____。
住址。
____。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醫藥費__元,誤工費__元,總計__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于__年__月__日,原因,牌照,經交通隊認定,對方應承擔全部責任。現原告已支付醫療費__元,相關的.后續治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造成原告生活困難。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準為盼!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年__月___日。
日期:
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實用24篇)篇二十四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訴訟請求:
一、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共計______元;
二、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_____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時,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車正常行經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時,遭遇被告____駕駛的車(牌號為____)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等。后經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__________________,屬____級傷殘”(見證據____)。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