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編寫工作計劃書,我們可以提前預估工作可能出現的問題和挑戰,從而制定相應的解決策略。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份常用的工作計劃書模板,供大家參考和使用。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一
1、學校要加強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領導,組織學校各層次責任心強、工作認真細致的管理人員成立排查小組,確保排查效果。
2、學校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實行月查制度。
3、安全隱患排查要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前后左右,天上地下;校園內外無遺漏”。
(1)查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包括校舍狀況、實驗教學設施、消防設施、體育設施、水電設施、學校車輛等。
(2)查教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素質。
(3)查學校德育工作和法制安全教育。
(4)查學校周邊治安秩序。
(5)查安全制度建設。
(6)查組織領導。
矛盾糾紛排查要做到“內外兼治,上下并查;事無俱細,防患于未然”。一是各層面全方位排查。二是關注重點人群。三是落實幫扶人員。四是確保糾紛徹底解決。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二
各縣(市、區)人民*,xx開發區、xx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xx市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調解規則》已經市*第xx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xx市人民*批轉xx市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則的通知》同時廢止。
xx市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則。
為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居)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作用,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一、有xx家以上企業的鄉鎮(街道)應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
調委會人員由勞動保障事務所、綜治、司法、企業綜合管理部門以及工會、商會等有關單位代表組成。調委會主任由鄉鎮黨委、人民*或街道黨工委(黨委)、辦事處1名領導擔任。
調委會在鄉鎮黨委、人民*或街道黨工委(黨委)、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二、調委會的任務。
(一)調解本鄉鎮(街道)各類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4.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紀守法,預防勞動爭議發生。
(三)督促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四)向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鄉鎮黨委、人民*或街道黨工委(黨委)、辦事處匯報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情況。
(五)協助企業、村(居)建立調委會并對轄區企業、村(居)調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三、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
(一)依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勞動保障法律規范沒有規定的,依據民事法律規范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小組調解小組名單應及時報送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五、調解員上崗條件:熱心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熟悉勞動保障法律規定,經培訓取得調解員證書;處事公道;具備勝任工作的文化程度。
六、調解員由鄉鎮(街道)調委會聘任。聘任范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綜治、司法、企業綜合管理部門以及工會、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等單位符合調解員條件的人員。調解員名單應及時報送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調解員任期3年,每3年聘任1次,可以續聘。
調解員不能履行職務或嚴重失職時,由聘任單位予以解聘。
七、調解員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堅持原則,愛崗敬業,熱情服務,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注重學習,不斷提高法律、道德素養和調解技能。
八、在調解活動中,勞動爭議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勞動爭議當事人承擔下列義務:如實陳述事實;遵守調解規則;配合主持人調解;不得。
激化矛盾;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九、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向調委會請求調解勞動爭議,符合受理條件的,調委會應在3日內受理。調委會可以當即審理,當即調解。調委會在調解前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以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受理勞動爭議調解,應當登記造冊存檔。
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告知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請有關機關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根據需要指定2名以上調解員參加調解,其中1人為調解主持人。
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請,經審查符合回避條件的,調委會應當予以調換。
十一、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了解申請人的要求及理由,分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勞動爭議的事實和情節,制作調查筆錄或調解筆錄,并由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
十二、調委會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十三、調委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案。
到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向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調查筆錄等案卷材料。
在調委會調解期間,仲裁申請時效中斷。
十四、經調委會調解解決的勞動爭議,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勞動爭議事項;
(三)需確認的事實;
(四)協議內容及履行的方式、地點、期限。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十五、經調委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六、自調委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經調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當事人請求履行調解協議、請求變更、撤銷調解協議或者請求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審理涉及調委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充分注意原調解情況,采取調解方式解決。確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不成的,應及時裁決。
仲裁前的調解情況應在裁決文書的事實部分予以表述。如調解協議屬自愿達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人事仲裁委應在裁決書中確認調解協議的內容。如調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仲裁機構應當予以糾正。
十八、縣(市、區)勞動人事仲裁委應當加強對調委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其建立健全崗位職責、例會、學習、考評等規章制度。
十九、縣(市、區)勞動人事仲裁委負責解答、處理調委會或當事人就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咨詢和投訴;應調委會的請求或者根據需要,協助、參與對具體案件的調解活動;對調委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檢查,發現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予以糾正。
二十、縣(市、區)勞動人事仲裁委負責調解員的培訓,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員隊伍的素質。
二十一、根據xx市相關規定,各地要適當安排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調解員補貼經費。調解員誤工補貼納入公共服務范疇,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兼職調解員實行“一案一補”、“以獎定補”,專職調解員實行最低工資加“一案一補”、“以獎定補”,由各地根據本級財力情況確定。
二十二、本工作規則由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二十三、本工作規則實施至20xx年12月31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三
根據縣委縣政府《全縣以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為重點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經局矛盾糾紛排查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實施方案。
????以全面排查矛盾糾紛、化解信訪突出問題為重點,集中排查化解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糾紛,力爭把非正常上訪及群體性事件數量減少到最低水平,基本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梳理、歸口辦理、責任明確、措施到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努力實現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做到“問題不擴大,矛盾不上移”,為省青奧會、市省運會成功舉辦創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排查化解的范圍包括: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突出矛盾糾紛及苗頭性問題。重點是:各類企業工作時間和工資發放、農民工工資發放、勞動人事爭議、勞動關系解除、失業人員再就業、大學生就業創業、社會保險接續問題,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各類社會保險調整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農口落聘人員、電大畢業生、原民辦教師、農村電影放映員等其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問題。
專項行動從現在起,到9月30日結束,分四個階段。
各負責人要把排查工作情況于6月25日前報局信訪辦。
第二階段:集中化解階段。時間為6月26日至7月31日。按照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邊排查邊化解的要求,對排查重點進行全面排查。對排查出來的突出矛盾糾紛,要認真分類匯總、建立臺帳、明確責任、因案施策,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進行化解。做到“問題不查清不罷休、矛盾不化解不罷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里,用較低的行政成本達到徹底解決問題的目的。各負責人要把化解工作情況于7月31日前報局信訪辦。
第三階段:就地穩控階段。時間為8月1日至9月30日。主要任務是圍繞確保南京青奧會和省運會安全順利舉辦,對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回頭看”:一看解決措施是否落實;二看矛盾糾紛是否處理到位;三看信訪群眾是否停訴息訪,鞏固工作成果,防止出現反復。各負責人要把“回頭看”工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局信訪辦。
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時間為8月下旬至9月30日。對排查化解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查找不足,及時整改,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一)加強領導,提高對排查化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充分認識人社部門維護穩定形勢的嚴峻性、復雜性,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憂患意識,把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為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成立沛縣人社局2014年信訪維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對下列排查出的重點突出信訪問題、不穩定因素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責任領導和責任人,落實工作責任。
1、電大畢業生問題:責任領導:?。
2、農口人員落聘問題:責任領導:?。
3、企業軍轉干問題:責任領導:?。
4、單位改制遺留問題:
??(1)企業養老保險方面。責任領導:?。
??(2)醫療保險方面。責任領導:?。
5、勞動者維權問題:責任領導:?。
6、鑫誠公司派遣人員上訪問題:責任領導:?。
(二)多項措施并舉,全面排查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的矛盾糾紛。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四
2014年,我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十八大”重要思想和建成小康社會為指導,認真落實中央、省、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進一步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構建人民調解的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為我鎮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和諧穩定的環境。
二、2014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總體思路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2.加強基層建設。
3.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追究力度。4.提高自身素質,強化服務意識。
5.切實把矛盾排查調處運行處置建立的各項制度落實到實處。
三、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提高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的認識我鎮要高度重視建立大調解機制工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要把建立大調解機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擺上議事日程。要定期就大調解工作了解情況,發現問題,研究對策,指導工作。我鎮要成立大調解工作領導組。
(二)完善排查調處機制,構筑化解矛盾防線1.預防機制。
一要堅持信息預防。我鎮要從抓早、抓小、抓快著手,及時掌握信息,解決問題,消滅隱患,防止形成矛盾糾紛。
二要堅持普遍預防,采取普法宣傳,舉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增強廣大群眾守法意識和明辨是非能力,從源頭上減少糾紛的發生。
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即: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預測工作建在預防前,預防工作建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機制。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五
按照縣*、縣衛生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部署要求,認真貫徹和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及誰主管,誰負責的方針,從提高認識入手,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強化管理,深入開展安全檢查,積極消除事故隱患。
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抓好,責任制是否落實,關鍵在于領導。為切實加強我院安全生產工作,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各種差錯事故的發生,院領導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始終把它列為一把手工程,擺在重要議事日程。經院務會研究決定,成立xx衛生院春節期間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學習、宣傳、貫徹活動。為了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醫院與各科室負責人簽定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使職責明確,責任到人。
組長:xx。
副組長:xx。
成員:xx。
(一)堅決杜絕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發生,不發生重特大醫療事故、消防、交通等安全事故,杜絕集體*事件。
(二)加強院內的安全生產學習、培訓管理,并對全院職工開展一次法律安全教育,組織職工學習《^v^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職工的法律安全意識。
(三)繼續將安全生產納入各科室考核,并要求各科室每季度召開工作會議,分析查找不穩定、不安全因素,針對具體問題制定出相應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四)為了加強院內春節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嚴格落實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有領導帶班,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五)加強對我院臨時用工人員的管理,對臨時用工人員做到情況明了,底數清楚,管理規范。
(六)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各類安全生產的檢查工作。各科室要切實履行責任,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做好各項專項檢查工作。
(七)及時報告本單位發生的重、特大安全問題,不瞞報、漏報。
(八)針對醫院行業特點,重點加強轄區范圍內的高壓消毒鍋、化學藥品、氧氣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檢查工作;密切監測疫點,防止疫情發生;遵守各種診療常規及操作規程,加強醫德醫風教育,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
我院要緊緊圍繞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安全工作。努力創建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氛圍,確保春節期間生產安全,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得到迅速有效控制和救援,為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保駕護航。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六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加快“平安社區”建設步伐,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如下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v^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這個總體要求,全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工作目標。通過全面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使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得到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得到化解,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得到夯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基本建立。
二、強化措施,深入排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
盾糾紛;突出排查群體性矛盾糾紛;突出排查困擾黨委、政府的矛盾糾紛。
(二)排查方式。堅持條塊結合,分片區排查進行。
(三)建立臺帳。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逐案、逐人、逐項建立臺帳。
三、多措并舉,綜合治理,集中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
(一)切實加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力度。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著力構建黨委領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3種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
(二)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和困難。高度重視,認真梳理甄別群眾反映強烈的訴求事項,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且能夠解決的,落實責任單位,限期督辦解決。
(三)強化法制宣傳,依法規范上訪人的行為。加大對《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案釋法、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
特吾里克鎮清水河社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七
1、利用宣傳欄等村內宣傳陣地,張貼法制宣傳的各種文字和圖片材料,積極營造全民學法氛圍。
2、組織人民調解信息員通過會議、講座等形式,宣傳講解人民調解工作業務知識、法律常識,并通過他們在廣大群眾當中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精神。
村內穩定工作要以人為本,始終堅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則,認真遵守民事調解工作職責,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調解效率,采用公開、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絕人情調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滿意程度。
我村20xx年的調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轉刑、民間糾紛激化、群眾性*事件作為調解的工作重點,同時充分利用村級組織和基層民間的力量,力爭使民間糾紛調解率和調解成功率達到100%和98%。
村的多樣性決定了調解工作的復雜性,因此,本年度將不斷拓寬思想,改進工作方法,針對不同矛盾糾紛多討論、多思考,努力尋求新的工作策略,從多方面吸取經驗,以達到更好的調解效果,計劃從四個方面入手:。
1、組織村內調解信息員進行一至二次的培訓和教育,不斷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和實踐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水*,加強宣傳,規范調解協議書的制作。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八
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實踐證明,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是變被動為主動,變滯后為超前,變消極為積極,防止矛盾激化,維護穩定的有效途徑,應該而且必須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為使這項工作能夠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針,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大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力度,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中堅力量,全面掌握了解工作系統存在的各種不穩定因素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群眾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重復上訪得到有效控制;不發生影響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保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和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原則,為我單位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組織領導。
標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完成任務期限和獎罰措施。對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實行掛牌督辦制,對掛牌督辦的矛盾糾紛,必須上報辦理進度和結果。
三、工作制度。
1、矛盾糾紛排查責任制度。實行首問責任制,就是第一個接待矛盾糾紛的人員必須負責落實該矛盾糾紛的受理、登記、匯報工作。
2、會議制度。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會議主要研究重大矛盾糾紛和階段性工作意見,會議成員指定專人作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聯絡員。會議一般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議定的事項,下屬各部門應當認真貫徹,領導小組將加強督查,及時解決本系統的矛盾糾紛。
3、領導接訪制度。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根據各自實際,建立、健全領導接訪、下訪制度,聽取群眾意見,妥善解決群眾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時化解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各種因素。領導接訪原則上每月二次以上,由建設局黨政領導輪流接待,必要時可組織有關下屬單位負責人參加。
4、信息報送制度。一旦發生突發性、群體性和其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所在部門應立即向領導小組報告。經排查沒有發現矛盾糾紛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6、檢查評比制度。將矛盾糾紛排查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每年組織1-2次專門檢查或結合綜治目標管理檢查對各部門矛盾糾紛排查情況進行檢查考評。矛盾糾紛排查結果作為綜治評先表彰的重要依據。
四、工作要求。
1、強化領導責任。黨政一把手作為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自覺地對本系統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抓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機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糾紛激化或釀成群體性事件。
2、強化部門責任。各部門要切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主動做好本部門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3、強化基層責任。各部門要有專人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廣泛發動群眾參與排處,使每一起矛盾糾紛都能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化解。
4、強化責任追究。加強對各部門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的督促、檢查,并定期通報情況。對因不重視,措施不到位,導致應排查的矛盾糾紛未得到及時排查或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疏于調處,造成矛盾激化,以致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或群體性事件的,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主要領導和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2013年3月19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九
通過專項活動,切實做到社會矛盾糾紛早發現、早預警、早防范、早處置,實現“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社區)、矛盾不上交”,防止小風險變成大風險,個別風險變成綜合風險,局部風險變成系統風險,為慶祝建黨100周年和“十四五”開局起步營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促進我鎮經濟社會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主動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堅持排查在先、關口前移,認真開展矛盾糾紛和隱患排查,做到排查全覆蓋。
1、普遍排查。利用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把矛盾糾紛排查作為常態化工作。嚴格落實村(社區)每周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注重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發現苗頭隱患。
2、重點排查。聚焦涉疫、涉農、涉企、涉醫等重點領域,聚焦刑滿釋放人員、社區矯正對象、吸毒人員等重點人群,開展重點排查、紓困解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早發現、早分析、早預防。
3、專項排查。在重大節日、重點時期和敏感時段,針對上訪群體等特定人員以及特定區域、特定行業、特定領域,開展針對性的專項排查,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理性維權、合理表達訴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越級訪、集體訪。
(二)扎實開展矛盾糾紛評估和預警。對排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糾紛,要按照其性質、規模、類型、成因、化解難易程度和輕重緩急等,精心梳理,認真分析,開展風險等級評估,制定應對方案,及時處置分流,做到抓小防擴大、抓早防升級、抓細防疏漏、抓實防隱患。對可能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及時預警,主動對接相關部門或報告黨委政府,積極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疏導化解。對于矛盾尖銳、情緒激動,一時難以化解的,要協調有關部門加強動態管控,適時進行心理干預,防止“民轉刑”或社會極端事件發生。
(三)及時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對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堅持應調盡調,要統籌司法行政資源,組織專門力量,會同有關部門合力攻堅化解,防止矛盾糾紛交織疊加、激化升級。
1、一般矛盾糾紛。對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常見、多發、案情簡單的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努力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
2、重點矛盾糾紛。對各類涉企、涉農、涉訪等矛盾糾紛要將其作為調解工作重點,引導當事人通過合法渠道反映訴求、維護權益。
3、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對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民轉刑案件、群體性事件和信訪案(事)件的矛盾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報告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配合做好疏導化解工作。
(四)有效鞏固并運用矛盾糾紛化解成果。對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或涉及標的金額較大且不能及時履行的人民調解協議,要引導當事人通過司法確認,增強協議執行效力。對糾紛當事人及時進行回訪,了解和掌握調解協議執行或后續處理情況,防止糾紛反彈。對有代表性的矛盾糾紛調解案例,在做好案例選報的同時,要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予以宣傳報道,達到“調解一案,影響一片”的效果。
三、時間步驟。
此次專項活動自20xx年4月初開始,到10月底結束。分為動員部署、組織實施和總結提升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上旬至4月下旬)。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工作措施、推進節點,積極做好動員部署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微信群、電子顯示屏、標語橫幅等平臺廣泛宣傳專項活動,為專項活動順利開展營造好的輿論氛圍。
(二)組織實施階段(5月上旬至10月中旬)。要按照制定的實施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采取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定期排查與常態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的、黨委政府交辦的、有關部門委托移送的矛盾糾紛,依法、及時、就地、有效化解。對不適合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矛盾糾紛,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合法途徑解決。
(三)總結提升階段(10月下旬)。各村(社區)要認真總結專項活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從中提煉可借鑒、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大力宣傳專項活動中涌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典型事跡,主動匯報專項活動取得的成績,擴大人民調解工作影響力,使這項活動為領導所重視、為社會所知曉、為群眾所支持,為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營造更好的社會氛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今年是中國_建黨100周年、“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要自覺扛牢防風險、保安全、護穩定的政治責任,充分認識該專項活動的重要意義,把專項活動列入日程、細化措施、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全力推進,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化解在基層、穩控在基層。要主動向黨委政府匯報專項活動部署安排、進展情況和工作成效,用實效彰顯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二)堅持統籌推進。要把這次專項活動與已部署的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實現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動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謀劃、有序推進,大力發展“孺子牛、拓荒牛、老黃牛”精神,深入農戶調查指導活動開展,切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確保活動順利開展、落地見效。
(三)營造良好氛圍。要注重運用廣播、微信群等手段,標語、橫幅、電子宣傳屏等平臺大力宣傳活動的開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大力宣傳涌現的先進事跡和典型案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特點和優勢,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知曉度和影響力,提高人民群眾的首選率和滿意率,引導更多的糾紛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
為加強和推進社區婦代會聯工作,更好地發揮婦代會組織作為*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結合xx社區的實際情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全面提高婦女的整體素質,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以嶄新的面貌全面推進婦女工作。在2022年xx社區婦聯將主要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在已建立的“婦女*工作站”、“婦女之家”等基礎上,進一步健全社區婦代會組織,使其運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扎實推進基層婦聯工作機制,通過多種方式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婦聯組織的組建率和工作覆蓋面。積極發揮轄區婦女居民的積極性,推進社區基層婦聯的建設。
表揚社區為婦聯積極工作的樓組長及居民骨干。通過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社區居民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圍,促進婦女工作的順利開展。
在4月,結合婦女*知識培訓的主題,組織轄區婦女及“兩新組織”婦聯學習《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發》等有關婦女的法律法規,形*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逐步形成法律知識進家門,法律求助在社區的互助機制。
在5月,結合“五四”青年節的主題,組織轄區婦女參加xx社區擬舉辦趣味運動會,在提高居民運動積極性的同時增強自身身體素質,同時也增進轄區婦女之間的感情聯絡。
在6月,結合“六一”國際兒童節的到來,社區將計劃聯合轄區的三家幼兒園共同舉辦“希望在成長”六一兒童節慶祝活動。
在7月,將組織轄區婦女參加社區舉行的系列慶祝活動,通過演講、朗誦等多樣形式共同慶祝。
在9月,為迎接中秋、國慶雙節,社區將組織開展一次綜合性的社區廣場文化活動,社區婦代會將積極組織轄區婦女參加文藝活動,共同歡慶雙節。
在10月,社區做好重陽節敬老愛老工作,邀請轄區老年婦女走到戶外賞菊,舉辦書畫藝術品鑒會,發揮老年人的熱情。
在建立婦女*工作站及開通婦女*熱線的基礎上,以開展法律宣傳、法律服務等形式,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大力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發》等有關婦女的法律法規,是婦女兒童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有力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一
甲方于_年5月8日,一紙訴狀將__市政府和田__告上法庭,訴訟請求是依法撤銷__市政府頒發給宋_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證書號:第po43號)。__市人民法院的傳票經__市政府辦和副市長王邦懷的簽批后,交由__鎮政府先行調查,__鎮政府安排副鎮長盧世祥負責牽頭調查此事。為此于_年7月23日由盧世祥牽頭,農經站長張安中、農經會計王茹娥、鎮容管理所副所長朱友家和嶺東村黨總支書記兼村主任葉德彬、副書記李明江、村文書盧燦東組成的調查組,對宋_、田__和現任嶺東村董里村民組組長時俠俊進行調查,具體調查情況如下:
一、宋_本人在_以前就在__鎮工業經濟委員會任主管會計工作,_年11月12日,由于多種原因,由其兒子宋春仁經手,將該戶8.9畝承包土地自愿退給嶺東村董里村民組,由當時的村民組長武國寶經手接收(有退田文字協議)。同年12月14日,宋春仁又將三間磚瓦結構的平房以2700元的價格賣給田__(有房屋買賣協議)。由于當時農民負擔較重,村民組的土地如果閑置,就無法完成全村民組的農業稅和各項上繳提留等農民負擔任務,于是村民組就把原宋_戶的承包田承包給田__耕作。多年來田__按時完成該份土地的各項經濟上繳任務和義務工,所以在_年秋季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時候就以田__的'名字發給了田__,_年滁州市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證書換補發證的時候又給田__換證,多年來該村民組的其他農戶沒有對此事有不同意見。
二、在_年,宋_將田__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取走,田__后又通過法院起訴要回證書(三界法庭處理)。
三、之后,宋_多次找到__鎮政府和嶺東村,想通過調解要回土地的承包權,一直未能達成協議。
根據以上調查情況,得出如下結論:
1、宋春仁的原承包土地是自愿退給集體的,后來村民組又將該份土地承包給田__,在土地承包關系上沒有矛盾。
2、_年的發證和_年換證的工作嶺東村沒有做錯。
3、建議調解處理。
經過調解方的調解,甲、乙雙方本著互讓一步、和諧相處的態度,達成如下調解協議共同信守:
1、乙方將該份承包土地中2.85畝土地每年相應國家惠農補貼拿出來讓給甲方,嶺東村另外調劑3畝地的惠農補貼給甲方,甲方實際總計得到5.85畝土地的惠農補貼,惠農政策有一年算一年,具體業務辦理由嶺東村負責,乙方不另外對甲方有任何經濟補償。
2、自本調解協議簽訂后,甲方保證在_年7月28日以前到__市人民法院撤訴。
3、本調解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乙方、__鎮政府農經站、__鎮嶺東村各執一份。
4、本調解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經甲方、乙方和調解方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調解方簽章: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二
被答辯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申請扶綏縣人民政府責令我村委會土地侵權,把姑良(地名)28.46畝確權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所指“姑良”地糾紛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按照縣、鎮兩級農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體土地,大搞農業生產,對全村范圍內屬于村集體多年荒蕪沒有耕種閑地利用機進行翻犁,當時翻犁“姑良”地的10.5畝土地時由于屬于村集體閑散荒地,所以第三生產隊(即現在的第三小組)沒有群眾及隊干提出異議,然后由村委會統一發包給群眾經營。
1988年村委會發包“姑良”地面積10.5畝,期限1988年8月-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綏縣公證處公證。
繼續發包給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積是8.5畝,面積比1988年減少2畝,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廠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積減少2畝。
從1986開墾,1988年8月發包8年,到期又發包28年,這個期間渠新村委會連續發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組沒有提出過土地權屬爭議,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爭議。
依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于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發包使用,此地的權屬早已歸答辯人渠新村委會所有。
因此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占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保簽訂的《耕地、開荒地承包合同書》內容證明渠新村委會實際屬于權屬人所種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會集體的土地,這近四十畝的土地,位于牙叉鎮志道村委會集體土地范圍內的“什清萬”地,此地既不屬于方口經濟社,也不屬于那放村,是四荒無主地。
答辯人從1981年時就開始在此開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種植山茅油,從開始種植馬占樹、橡膠樹。
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通過不正當程序將這塊地圈入其版圖內,非法擁有白集有第34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便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答辯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辯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四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于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種植,此地的權屬早已歸四答辯人所有。
因此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占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姑良”發包的土地屬于渠新村委會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
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
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20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未與那放村答辯人等土地實際占有人協商,自作主張與國土局重新劃定界限。
將答辯人等的土地劃入其版圖內,并以此為依據取得此爭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志道村委會根據土地的實際占用情況,認為方口經濟社將答辯人村還有幾個村的村民所種植的土地圈入其集體土地證中,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便提出對國土局為方口經濟社新設的土地界限進行撤銷。
志道村委會的請求得到了鎮政府的支持,志道村委會的書記符文榮在牙叉鎮開會時將方口經濟社土地界限被撤銷一事進行傳達,并說方口村與那放村兩村之間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繼續在原來的土地上進行種植。
方口經濟社的人因知道此次會議對其不利而拒絕參加會議。
被答辯人白集有(2004)第34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因其土地界限圖被撤銷而失去參考依據,不能作為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存在土地侵權的證據。
三、被答辯人所說的答辯人將其耕牛獵殺殆盡更是子虛烏有之事。
被答辯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將其耕牛四處散放,耕牛丟失后便遷怒于在附近從事種植的答辯人,四答辯人從未獵殺過一頭被答辯人所在村的耕牛。
答辯人竟惡人先告狀。
被答辯人的此種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胡亂猜疑,損害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對此不負責任的說法提出抗議。
以上是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主要問題所作的答辯。
請法庭查明實情,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一份。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三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于_________訴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的___________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四
乙方為了發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業,開拓西北區印刷機械市場,擬征用甲方土地開辦機械加工廠。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四址為東臨______,南臨______,西臨______,北臨__________________。使用面積為____________畝(詳見測量成果冊)。
第二條:甲方保證擁有該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權,其所有權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諾該宗土地無任何糾紛,其被有償征用行為經全體村(組)民的一致通過。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該宗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______元;地上附著物(包括水、電、路以及排污設施)折價______元。以上兩項共計人民幣______元。
第四條:付款方式。征地手續經批準并在乙方與____________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______日內付______元,土地交接完畢且甲乙雙方簽訂土地交接書后______日內付______元。
第五條:甲方應確保供水、供電正常,不得無故停電停水(正常檢修應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時繳納水、電費用。
第六條:乙方有償取得該宗土地后使用權后,有合理利用該宗土地的權利;有依法經營管理、建設和用工的自主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乙方有與他人合作開發該宗土地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乙方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因國家建設或城市規劃需要使用該宗土地時,國家所給予的賠償和各項補償費用歸乙方所有。甲乙雙方之間對此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互不補償。
第八條:甲方應協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關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所需要的法律文件,辦證費用由____________方支付。
第九條: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成立,經土地主管部門登記辦證后生效。協議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支付守約方違約金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條:甲方關于該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關會議紀要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紀錄以及村民的簽字件作為該協議的附件,應在簽訂本協議時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復制件,但是,甲方應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_______鎮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門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該宗土地平面圖一份:
2、測量成果冊一份。
3、本協議第十條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五
被告一:昆山市淀山湖鎮安上村村委會主任:孫衛忠。
被告二:昆山市淀山湖鎮分管領導副鎮長:徐建波。
訴訟請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二、判令被告補償原告六到七年多來為此苦苦上訪和起訴的時間、經濟等損失五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
三原告系昆山市淀山湖鎮人民政府管轄下的村民,于7月31日取得第二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該證受國法保護。“安上村”有土地始被征用,且至今整個村莊早已被全部拆遷光;但原告未得到“征地補償”與“住宅地的補償”,原告上訪六-七年左右依然未得。
好不容易在8月8日鎮政法委書記彭建明答應給原告征地補償,但依然不答應給原告住宅地補償;結果鎮干部對原告說“給原告的征地補償只有一萬多元一畝”(20江蘇省政策規定昆山市的征地補償標準是每畝田5萬元);而此時(年)的物價已經是當時的六倍左右了(當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一千多元每平方;2011年時,淀山湖鎮的房價是六千多元每平方);所以原告我就不要這個不合算、不合理的征地補償了;原告我要“要回自己的耕地”(村里還有剩余的耕地沒有被賣掉),因為被告他們并沒有與原告我簽定“我同意賣掉我的耕地的協議”;也從來沒有正式告知我“我的耕地在什么時候被賣了,就不給我耕地了”。
綜上所述,被告違反了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違反了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政策;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與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判令被告依法歸還原告的耕地(承包地)與住宅地權利”。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因為千燈法庭不受理、昆山法院不立案,蘇州中院依然轉昆山法院,且都不給我不受理的書面答復;所以我現在只得:到江蘇省高級法院起訴)。
具狀人:馮彩香。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六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公司董事長。
乙方:城關鎮x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xxx,系該村村委會主任。
甲、乙雙方因土地權屬發生爭議,經過縣信訪局、城關鎮政府、縣國土資源局、縣商貿辦及縣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和單位的協調下,現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和縣商貿辦所占土地四至范圍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占地平面圖為準,見本協議附件。甲乙雙方所爭議的土地使用權歸甲方。
二、本協議的附件為xx縣百貨公司占地現狀平面圖。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資產處理后一次性付給乙方人民幣五十五萬元整($55000×××元)。
四、甲方今后在xx縣百貨公司現狀占地范圍內(以xx縣百貨公司現狀占地平面圖為準)重建時,乙方不得阻擋。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協議及附件的義務,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本協議及協議附件一式九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調部門和單位各執一份,縣政府存檔二份,自甲乙雙方簽字后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協調單位簽字:
乙方:
xx年xx月xx日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七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事故經過:
__年__月__日__時,李某飛駕駛懸掛“粵____________”號牌的藍鳥轎車經南梧高速公路進入貴_市環城路往桂_方向(東)行駛,在貴_市__省道__km+__m處,因李某飛未保持安全車速且發現情況后采取措施不當,致使所駕駛的車輛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駛由張某安駕駛的`桂__號二輪摩托車尾部左后側,造成張某安當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飛負事故全部責任。
現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為代理人,乙方共同委托黃信明作為代理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甲方:宋_,男,74歲,__市__鎮_村_村民組人。
乙方:田__,男,69歲,__市__鎮_村_村民組人。
調解方:__鎮政府農經站、__鎮嶺東村民委員會。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八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向_______________鎮(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經_______________鎮(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各方達成共識內容,各方當事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履行協議的期限等)。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
調解員:_______________。
鎮(村)調解組織蓋章。
時間:_______________。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十九
原告:翁俊方,男,1953年1月10日生,漢族,農安縣人,農民,現住農安縣萬順鄉利民村12社。
被告:翁俊超,1960年1月30日生,漢族,農安縣人,現住農安縣萬順鄉利民村12社。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返還村委會1.2畝土地。
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于年耕種位于萬順鄉利民村12社陶家爐門前東西垅土地,于村里收回土地,打入小隊機動地,發包給翁俊方耕種,耕種一年,故被告不服,強行耕種土地至今,故此告訴來院,要求被告將土地返還給小隊機動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決。
此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拓展閱讀:
起訴狀注意事項:
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一)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住址(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電話號碼、郵政編碼。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單位電話號碼、郵政編碼。(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工作單位、住址。(四)必須打印或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書寫,并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尾部須加蓋公章。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據應遞交原件或原物。證據材料如是復寫紙、純藍墨水、圓珠筆書寫的`,在提供原件時附復印件。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2份證據清單,詳細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就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二、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1)婚姻狀況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2)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撫養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三、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人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起訴狀寫完后,要求一式兩份,送到法院即可。
調解土地糾紛工作計劃(通用20篇)篇二十
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錢xx,職務:組長。
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所xxx市xx縣金山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職務:縣長。
被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地址:xx縣城東大街47號。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職務:鎮長。
被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為員會。
負責人:馮xx,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xxx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判決撤銷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確認xx縣人民政府對xxx市xx百慧制藥廠占地所有權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違法,并將該《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對xxx市xx百慧制藥廠所占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經x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之后,在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上訴人為逃避法院審判結果自行撤銷《決定書》,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20xx年8月2日收到x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本案爭議事實故意回避,依法應予改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關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
上訴人與xxx市xx縣人民政府關于不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一案審理期間xxx市xx縣人民政府自知確權決定違法,故自行糾錯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被上訴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
故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自行對其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屬于“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非常明確,被上訴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上訴人不撤訴,應當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違法性進行判決,而一審判決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很明顯針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這很明顯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況,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2、一審判決是對法律認知存在嚴重錯誤,一審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綜本訴狀本條第一項陳述,被訴行為撤銷后,一審判卷應當對被上訴人xxx市xx縣人民政府做出的原行政行為做出確認之判決;但是一審判決卻以“因原行政行為已被撤銷,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審法官的心理狀態,似乎是認為被訴行為已被撤銷,故不支持上訴人在本案一審的要求撤銷《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的訴訟請求;而且事實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參照民事訴訟法規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證據規定、因本案開庭審理的程序已經結束,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無法變更的,這樣的話按照一審法官的認知方法,上訴人根本在本案中沒有勝訴權利!
(注: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上訴人在向其遞交的《依法作出判決申請書》已經明確陳述),顯然一審判決故意在違反最高院司法解釋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很明確,“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即針對原告提起的撤銷之訴,一審法官不應當按照對行政行為改變后審判,而是應該依然對原行為進行審查,依法作出確認違法之判決。
第二、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依據法律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而本案的事實情況,不符合上述法規的適用情形,xx縣政府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認定,并錯誤的適用了法規:
1、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土地,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但是該條法規也規定了“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本案中,百慧制藥廠占用上訴人的土地過程中,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按照上述規定,不得直接適用“連續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確定土地所有權,應當按照上述規章中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上訴人認為法律既然規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權屬,那就應該是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實際上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主體,因為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情形屬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訴人多次要求返還,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百慧制藥廠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須返還。
2、非法行為,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不能當作為為xx鎮政府享有土地權屬的理由。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當時適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百慧制藥廠存在使用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
這種非法占地,依據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即在未經批準之前若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那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不能作為xx鎮政府對涉案土地權屬的依據。
爭議土地中有25畝土地上訴人作為所有權人從未與百慧制藥廠簽訂過用地協議,也未領取過任何補償,有關部門也沒有為上訴人調整土地。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2項,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的另一依據為《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涉案土地歷來一直屬于上訴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訴人變更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權屬沒有發生過變化,人民公社六十條是于1962年實施,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間作為所有權人上訴人從未與xx鎮政府或者百慧等企業簽訂過用地協議,也沒有領取過任何補償。
上訴人自百慧制藥廠開始侵權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與百慧保健食品廠簽訂過一次協議,用地面積1.62畝。(注:這份協議屬于未經國家審批征收,私自買賣土地的行為,依法屬于無效的協議),這并不符合六十條實施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畝上訴人既未簽訂過協議、也未領取過補償,更沒有調整過土地,這與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完全屬于風馬牛不相及,故由于認定事實的錯誤,被上訴人作出確權決定的依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也明顯是錯誤的。
(xx縣政府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協議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謂和南街村簽訂的協議,但是涉案土地不屬于南街村集體所有,這種協議是無效的;而且這份協議是偽造的協議,協議上公章為南街村業務專用章,而在當時1977年南街大隊根本沒有這樣的公章,明顯說明被上訴人偽造證據;而xx縣政府和xx鎮政府都稱是和南街大隊協商占地,但協議上南街大隊沒有加蓋,說明大隊當時也是沒有簽協議;)。
4、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涉案土地所有權違法。
百慧制藥廠獲得的土地使用證審批程序嚴重違法屬于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當時適用的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鄉(鎮)村企業建設應符合村鎮規劃,占用土地須持縣以上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百慧制藥廠用地為26、2畝,依法應當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超過上述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辦理審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土地屬于耕地(證2、證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爭議土地應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審批。
而百慧制藥廠的土地使用審批,是采取謊報土地用途、拆分報批方式騙取,其中將耕地按照非耕地報批,將26.2畝土地拆分為19.14畝和7.48畝報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號文件批準19.14畝,xx縣政府1995年批準7.48畝,這分別超越了市縣政府的審批權限。
同時違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的規定。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并給予主要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構成瀆職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百慧制藥廠的用地審批文件,由于批準機關超越權限,用地單位化整為零騙取批文,故屬于無效的文件。在用地審批文件無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藥廠在也沒有按照“秦土管(1994)46號文件要求對上訴人辦理補償手續,這明顯不符合若干規定24條規定的“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訴人xx縣政府由于沒有認真的調查案件的事實情況,錯誤的適用了該條法規。
第三、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程序違法。
1、“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被申請人主體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涉案土地歷來屬于上訴人所有,并非南街社區居委會所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二十一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上訴人屬于南街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明確說明了原生產隊的土地歸屬問題。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屬于上訴人范圍內且由上訴人經營的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酈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明確的說明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訴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時的被申請人卻是“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但是事實上與xxxxx百慧制藥廠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為上訴人,涉案土地也是屬于上訴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將xxxxx百慧制藥廠與上訴人的糾紛偽造成“xxxxx百慧制藥廠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的糾紛,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為被申請人申請權屬糾紛進行違法的確權決定,被上訴人在處理問題中對此問題竟然不做任何調查和了解,使真正對涉案土地具有利害關系的上訴人毫不知情、沒有任何發言權的情況下,作出了確權決定,這屬于完全錯誤的行為,屬于對職權的濫用、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如果說上述法律和事實列舉的還不夠詳盡,那么國土地資源部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復函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應當是非常的具體和準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的辦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國土資源部《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一、第二十一條中的“農民集體”是指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本案中上訴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屬于由南街村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它屬于《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主體。南街二隊的土地依法是屬于上訴人所有的,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不顧事實真相,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確權,顯然屬于程序違法、確權主體錯誤。
2、被上訴人xx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申請權屬爭議的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管理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所以如果xx鎮農民集體與上訴人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由xx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申請處理,xx鎮人民政府是一級國家機關,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行政機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確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主體資格,本案中,被上訴人作出處理確權決定中申請人為xx鎮人民政府,這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駁被上訴人的一審中的荒謬答辯。
1、被上訴人稱沒有將上訴人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是因為第一次土地調查只調查到村,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19-《國務院關于批轉農林牧漁業部、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查實大隊和農、林、牧、漁場生產隊等基層單位的土地面積,建立統計制度”,被上訴人的說法與國家規定大相徑庭、差之千里。
2、被上訴人稱行政機關的證人證言無需出庭作證,被上訴人的這一說法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規定,上訴人主張的證人證言均有證人出庭作證,而被上訴人證人證言無人出庭作證,依法不應采納被上訴人的說法,應該采納上訴人的觀點。
3、被上訴人稱百慧制藥廠19.14畝土地的土地證和7.48畝土地的土地證未經撤銷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極端錯誤的。因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這兩個土地證由于超越審批權限且屬于化整為零故自作出時就屬于無效,因為法律已經規定其屬于無效文件,無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訴人一直稱曾經支付給南街大隊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訴人表明無論是否支付給南街大隊與上訴人無關,因為土地是上訴人的,假設xx鎮支付給南街大隊補償款也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據被上訴人所說的時間1980年,時任南街大隊會計張麗珍、南街大隊書記王福田、南街二隊隊長羅興友均已證實南街大隊從未收到過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說明,其提供的收據屬于復印件模糊不清,且無原件核對,故不應當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堅持認為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有意偏袒,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以及上訴人村組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判決。
上訴人強烈申請: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對本案作出判決,不要發回xxx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因為長期的訴訟上訴人已經筋疲力盡,長達將近兩年的官司已經耗盡人力物力但問題絲毫沒有得到解決,地方政府只會踢皮球,從來不為群眾解決任何考慮,群眾傷心之至,望高級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為民做主!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
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