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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監理評估報告 建設工程監理評估報告篇一
一、法人及產業活動單位情況
我鎮法人單位73個(單產法人單位52個),其中:企業法人57個,機關事業單位法人10個,其他法人(村委會)6個。產業活動單位83個,其中單產活動單位40個。全鎮法人及產業活動單位1-9月份營業收入億元,從業人數2187人,占全鎮二、三產業從業人數的60%。據統計,從事旅游服務業企業有75戶,占企業總數的61%,在總營業收入中,高速公路建設工程7740萬元,占總營業收入31%,其銀行、電信、保險部門營業收入為3354萬元,占%,本地企業實際營業收入為13359萬元。
按行業類別劃分:第二產業收入為9296萬元,占38%,第三產業營業收入15157萬元,占62%。
二、個體經營戶情況
據統計,我鎮從事個體經營戶有1051戶,從業人員為2545人,業主提供月營業收入為824萬元,經調查評估月營業收入為萬元,超出37個百分點,其主要因素為:在調查時,個體經營戶有思想顧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報和瞞報現象。
按行業劃分其調查評估數月營業收入為:小型加工業59戶,營業收入占%;建筑業4戶,營業收入占%;交通運輸業232戶,營業收入占%;批發和零售業401戶,營業收入占%;住宿和餐飲業250戶,營業收入占29%;服務業105戶,營業收入%;在個體戶收入中,從事第三產業經營戶為988戶,營業收入為萬元,分別占94%和%。
三、總量指標與上年度鄉鎮經濟發展指標相對比較
1、對全年營業收入進行測算:我鎮是以旅游為主導產業,經濟收入來源要根據旅游季節來決定,據歷年的市場行情,10月以后為旅游淡季,一般營業額根據10個月來測算,其中的淡季3個月并為一個月計算。經測算,法人及產業活動單位年營業收入為14695萬元,個體經營戶年營業收入為11346萬元,總計鄉鎮全年營業收入為26041萬元。
2、與上年經濟指標的差異。2003年鄉鎮營業收入為26119萬元,與清查摸底數基本相符,然在行業上存在不同差異:工業2040萬元,少25個百分點;交通運輸業1791萬元,少22個百分點;批發零售業7327萬元,多出28個百分點;住宿和餐飲業5480萬元,與上年基本持平;服務業10621萬元,超22個百分點。上年度企業總數為1170個,本年度實際企業個數為1161戶。需要說明:在本地有部分屬黃山管委會管理的企業和個體經營戶未例入調查范圍內,而實際經營戶和營業收入將超過以上數據。
以上評估說明不一定確切完整,有不足之處,請給予業務指導,有待進一步完善,逐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施工企業監理評估報告 建設工程監理評估報告篇二
省_會:
為了解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質量和實施情況,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2006年4月至10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_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牽頭組織了《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于1997年9月1日省八屆_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立法質量評估工作。這是我省_會自1979年行使地方立法權以來,第一次開展地方性法規的立法質量評估工作。
為做好這次評估,我們研究制定了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評估目的和主要內容,確定了合法性、合理性、立法技術和實施效果等四項評估主要指標。6月中旬,在浦江召開有關部門和市縣_會領導同志參加的條例立法質量評估工作座談會,對評估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正式啟動評估工作。省_會副主任盧文舸同志參加會議,對評估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關于條例立法質量的總體評價
(一)條例的制定十分必要。殯葬管理和改革涉及千家萬戶,事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_于1997年7月11日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_條例)共6章24條,內容比較簡單、原則,需要地方立法加以補充細化。因此,根據浙江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總體上符合上位法。我省條例符合憲法、相關法律和_條例,沒有與行政處罰法、土地管理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但如以與時俱進的視野審視之,2003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后,個別條文與新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應當及時進行修改。
(三)條例立法技術較好。條例共6章51條,結構安排較為合理,條文間邏輯關系清楚,沒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權利和義務的設置基本恰當、平衡;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的規定基本相稱;用語較為規范。沒有發現與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規矛盾和沖突的地方。經調閱1997年制定條例時的相關立法文件,條例制定過程各項工作程序合法,基本符合立法技術要求和規范。
(四)條例總體上符合浙江實際,內容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一是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資源十分寶貴,條例將“保護土地資源和環境”作為重要的立法目的之一。二是條例針對我省經濟發展較快,群眾思想覺悟較高等實際情況,強調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面推行火化;人口稀少、交通不便、暫不具備火化條件的鄉、村,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才可以劃為逐步推行火化區。這與_條例規定的在條件具備的地方推行火化有較大不同,體現了我省殯葬改革和地方立法走在全國前列的特色。三是針對全面推行火化的客觀需要,以及條例制定時很多市、縣未建立火化殯儀館的實際情況,一方面強調各市、縣都應當建設火化殯儀館,同時又規定“尚未建火化殯儀館的市、縣,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成”;“個別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建成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遲,但至遲必須在1999年底前建成”等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浙江特色。但上述內容有的不盡合理,其可執行性也有待進一步探討和評估。
同時通過評估發現,條例對行為主體的規定有的不夠具體明確,法律責任特別是針對行政不作為的責任設置有待改進,創設的個別制度和內容也需要完善。
二、關于條例實施效果的基本評價
(一)條例具有較高的公眾知曉度,主要內容得到普遍認同,實施效果較好。民為法之本,公眾對條例的了解程度直接關系到條例能否有效貫徹實施。據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問卷調查,在2000個被調查者中,有1211個被調查者“知道”有這個條例,占調查樣本的60.6%;經進一步詢問對條例內容的了解程度,在知道條例的1211個調查對象中,有15.4%的人員表示比較了解,76.8%的人員表示有所了解,兩者合計占92.2%;僅有7.8%的人員表示不了解條例內容。可見,條例已有較高的公眾知曉度。從區域評估問卷調查情況看,海寧市公眾對條例的知曉度更高,達到84.4%。
條例規定的全面推行火化等主要內容得到廣大群眾肯定。據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問卷調查,在調查的2000名城鄉居民中,90.7%的被調查者認為火葬有利于土地資源的節約,其中城市居民為93.3%,農村居民為88.9%。條例規定要嚴格控制公墓、鄉村公益性基地的墓穴占地面積,制定墓碑大小標準。有70.3%的被訪者贊同這一規定,只有3.9%的人表示反對,另有25.8%的人表示無所謂。
公眾對條例的實施效果給予肯定。據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問卷調查,認為條例實施效果很好的占14.4%,認為實施效果較好的占53.2%,兩者合計為67.6%;認為實施效果不好或不太好的居民僅占3.3%(見圖1)??梢姡瑮l例的實施效果良好,已得到公眾的肯定。
(二)殯葬改革不斷推進,全省火化率快速上升并保持較高水平。據省民政廳調查,條例制定前的1996年,全省遺體火化率只有27.94%,低于全國35.2%的平均水平。條例制定過程中的1997年,全省火化率上升到39.16%。條例實施的第一年即1998年,迅速提升到58%,此后繼續逐年上升。2005年,全省火化率達到97.5%(見圖2),位居全國前列。
但從實施過程分析,1999年全省的火化率只有71.01%,2000年的火化率也只有82.25%,2002年的火化率才首次突破90%。因此可以說,立法時的四個預期目標之一即“到20世紀末,全省平均火化率達到90%以上”并沒有按時實現。
(三)“三沿五區”“青山白化”現象得到初步整治,土地節約和環境改善效果較為明顯。1996年以前,我省遺體亂葬濫埋問題相當嚴重,造成了極大的土地資源浪費和環境、視覺污染。1996年以來,特別是條例實施后,全省各地依法開展了數次大規模的“三沿五區”墳墓“青山白化”清理整治活動,對“三
沿五區”視線范圍內的建筑性墳墓,采取遷移、深埋、綠化覆蓋和平毀等措施,進行大規模集中整治。經整治,許多山體提高了綠化率,改善了自然生態環境,恢復了山清水秀的景象。據省民政廳調查,近10年來,全省共整治墳墓300萬余穴、亂葬濫埋墳地數以萬計,恢復可用地10萬余畝。條例實施后,全省大范圍推行火葬并逐步實施生態葬法,節約了土地、山林等資源。1998年至2005年,全省共火化遺體191.3萬具,節約土地22944畝,節約木材130多萬立方米。經過各方面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環境效益。
但由于我省鐵路、高等級公路的增加和城鎮的發展,“三沿五區”的范圍不斷擴大,再加上治理力度不足、管理沒有到位等原因,目前需治理的墳墓數量仍然很大,整治任務相當艱巨。
(四)殯葬管理工作逐步改進,殯葬設施明顯改善,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各級政府按照條例規定,逐步建立健全殯葬管理制度,為我省殯葬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一是普遍建立了殯葬管理目標責任制。二是把殯葬管理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三是把殯葬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把殯葬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列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四是各地普遍建立了殯葬管理機構。據省民政廳調查,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市、縣兩級共建立76個殯葬管理所,殯葬管理專職工作人員有328名,576個鄉鎮有專人負責殯葬管理工作。五是加大公共財政投入。8年來,全省各級財政投入殯葬事業建設資金共132714萬元,其中省級財政投入4701萬元,市、縣兩級投入128013萬元。六是加大殯葬執法力度,查處違反條例的行為。歷年來,全省共處罰殯葬違法行為16288起,為依法規范殯葬活動和殯儀服務市場,提高殯葬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
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共新建和改建火化殯儀館50余個。截止2006年8月底,全省共建有火化殯儀館74個。各地火化殯儀館的服務水平和質量不斷提升。據省民政廳調查,全省火化殯儀館喪戶投訴率平均不到0.4‰,喪戶滿意率達到95%以上。據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問卷調查,對殯儀館的服務質量表示滿意的占9.5%,比較滿意的占44.9%,兩者合計為54.4%,表示不滿意和不太滿意的占7.3%,另有38.3%的人表示一般;69%的被調查者認為殯儀館的收費項目設置合理和基本合理,72%的被調查者認為不會發生殯葬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或刁難喪主的情況。
(五)社會公眾的殯葬觀念發生較大改變,現代殯葬意識不斷增強。條例頒布實施以后,經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宣傳和推行,群眾的傳統習俗觀念得到較大改變,遺體要火化、“青山白化”要治理、出大殯要管理等殯葬新觀念得到普遍樹立,依法殯葬的觀念不斷強化,人民群眾的殯葬觀念發生了深刻變化,殯葬文化整體朝著健康、科學、文明的方向發展。如今,遺體火化已為人們普遍接受,生態葬法正得到逐步推廣。殯葬事業的發展促進了我省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此外,社會對殯葬從業人員的理解和尊重程度不斷提高。據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問卷調查,75.2%的被調查者認為殯葬職工從事的是特殊職業,應該更加受人尊敬,且不同年齡、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員對這一評價的認同度非常接近。
三、關于條例及其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評估過程中,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中,有的是屬于執法層面的問題,有的是屬于立法層面的問題。
(一)一些條文貫徹實施情況不好,執行未到位。根據條例第11條和第13條規定,自1998年1月1日條例實施之日起,如果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劃為“逐步推行火化區”的,就應當“全部實行火化”。但自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只有個別地方按程序報批后被依法劃為“逐步推行火化區”,不少地方沒有經過審核批準程序,也沒有從條例實施之日起全面推行火化。有的市、縣甚至未經批準,在2001年、2002年、2003年才全面推行火化。條例第12條規定:各市、縣至遲必須在1999年底前建成火化殯儀館。但根據省民政廳評估報告,到1999年底即條例規定的“至遲”日,全省火化殯儀館只有47個,遠遠少于應建數量。至今,永嘉等地的火化殯儀館仍然沒有建成。
究其原因,既有執法方面的:一些地方重視不夠、執法沒有到位等;也有立法方面的:具體制度的設計不盡符合實際、不夠合理。如有關火化殯儀館的建設,1997年全省火化殯儀館只有34個,各市、縣要在1999年底前全部建成火化殯儀館,立法上有些操之過急,客觀上不太可能。
(二)殯葬管理體制尚未理順,執法力度不夠。不少基層民政部門身兼殯葬管理與服務、執法與經營雙重角色,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職能與市場經營行為相混淆,“管辦不分、事企不分”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殯葬管理所、殯儀館、公墓既是服務經營單位,同時又承擔了政府監管殯葬工作,監管主體與監管對象錯位。一些地方對整治“三沿五區”墳墓重視不夠,力度不大,特別是在治理“青山白化”方面存在不平衡、不徹底現象。隨著我省鐵路、高等級公路的增加和城鎮的發展,“三沿五區”范圍擴大,目前需治理的墳墓數量仍然很大。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喪葬用地管理缺位,民政、國土資源、林業等相關執法部門對墓地建設的監管沒有形成合力,亂埋濫建墳墓等違法行為仍然存在。據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調查,有45.6%的被調查者認為當地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墓葬設施的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大”或“根本不查處”;有48.5%的被調查者表示對擅自新建墳墓的違法行為“查處力度不大”或“根本不查處”,執法不公正、不到位情況比較嚴重。
造成上述問題,固然有條例的有關內容規定較原則、需要增強操作性等因素,但重要的原因是政府職能轉變和依法管理沒有到位,殯葬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不夠大。
(三)殯儀服務市場化程度低,殯葬服務中高收費、亂收費等問題比較突出。一些地方規定骨灰盒、花圈等喪葬用品必須由殯儀館提供,形成了壟斷經營現象,限制了公眾對殯葬用品的選擇權。一些地方政府對殯葬事業投入不足,殯葬事業單位靠服務經營利潤償還建設資金、彌補經費不足,導致公益性和營利性的矛盾凸現。一些鄉村公益性墓地建設有經營化、高檔化傾向。近年來,有的地方特別是農村由于二次出殯、喪事大操大辦等,殯葬成本沒有下降反而上升。部分殯葬服務單位存在無依據、超范圍、超標準違規收費情況。據省審計廳審計報告,杭州市殯葬管理所及其服務部未經物價部門許可,向華僑陵園等6家單位收取公墓管理費、聯辦費共計406.74萬元;文成縣殯儀館龍玉鳳骨灰盒銷售價1280元,是成本價的7.11倍。條例規定,殯儀館、公墓等殯儀設施應是非營利的,但據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問卷調查,認為殯儀館、公墓營利的,分別達97.1%和91.3%(見圖3)。究其原因,主要是收費明顯
超過了經營成本,超出了居民非營利的心理承受力。
要解決殯葬服務中的高收費,減輕群眾負擔,一個重要途徑是大力推進殯葬管理體制改革,根據殯葬業的特點逐步開放殯葬服務市場,同時要進一步規范殯葬服務收費。殯葬事業要在堅守公益性的基礎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適度合理競爭。這些也是下步修改條例時,需要重點研究解決的問題。
四、幾點啟示
立法質量評估是立法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通過這次立法質量評估,有以下幾點啟示。
(一)地方立法要進一步重視實證分析,做好定量評估,積極借助“外腦”。這次立法質量評估的一個亮點,就在于其評估方法比較科學,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定量分析,將條例立法質量這個較為抽象的概念通過眾多具體內容和一系列數據指標加以具體化,從而把定量與定性有機結合起來。人大自行評估與委托評估相結合,除委托4個縣(市、區)開展區域評估外,還委托國家_浙江調查總隊開展問卷調查,通過大量的問卷調查和實證分析,從條例實施的總體效果來反證和評價立法總體質量,從條例創設的具體制度實施情況來反證和評價該項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必要性,進而對條例的立法質量進行較為準確、客觀地評估。今后我省地方立法中,特別是涉及行政許可和一些重要指標、數據的設定時,要充分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認真做好定量評估,在充分的定量評估基礎上得出定性結論和“劃好杠杠”,使法規中設計的重要制度更具有可信度和科學性,更符合浙江實際,更具有生命力和可執行性。
(二)地方立法的項目選擇要突出重點,切合實際需要。法規項目是否選得準,是否為當前所急需,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方向,是地方性法規出臺后能否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基礎。從總體上看,條例在全省實施的效果是好的,成效比較顯著。其原因之一就是在確立立法項目時,把握了國家殯葬改革的大方向,考慮到我省人多地少等一些特殊情況和實際需要,從而為條例的實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礎條件。建設“法治浙江”對我省地方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任務艱巨繁重。今后一個時期內,地方立法資源仍然相當緊張。因此,立法機關在選擇和確定年度立法項目時,要更加重視科學論證,突出一個“準”字,精心選好立法項目。
(三)地方立法必須從浙江經濟社會實際出發,更加注重法規的針對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條例規范的殯葬事業關系到千家萬戶,關系到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條例的實施效果及存在問題,從正反兩方面昭示我們地方立法要善于從最廣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出發,善于處理好理想與現實、需要與可能、全局與部分,以及立法的針對性與前瞻性、操作性與適應性等之間的相互關系。今后我省地方立法要更加重視全面了解社情民意,深入研究立法所要解決和法規出臺實施后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從而設計出最佳制度,選擇最佳方案。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更加注重以人為本精神,切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正確處理好市場與政府、權利與權力、權力與責任等關系,更加注重規范行政執法機關行使權力的程序和要求。要突出一個“實”字,防止立法不合實際、操之過急等現象發生。
(四)地方立法必須堅持“立、改、廢”并舉,更加注重法規的適應性,密切關注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并適時進行修改完善。通過評估發現,條例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如個別條文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生態葬法的推行缺少法律依據等,完全可以通過適時修改法規及時加以解決。這也是進一步樹立法律權威所必需的。
(五)要加強立法質量評估工作,積極探索地方立法質量評估工作的思路與模式,努力構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地方立法質量評估制度。立法質量評估是與時俱進,是建設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立法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途徑,也是公眾參與立法、監督立法的良好平臺和有序政治參與的重要載體。然而,從總體上說這項工作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既缺乏實踐經驗,又缺乏理論支撐,沒有建立統一規范的立法質量評估制度和指標體系。這次對條例的立法質量評估,在我省是第一次,是開創性的工作,因此有關評估的主體、程序、內容、方法以及評估指標等都還在摸索過程中,由誰來評估更加合適,怎樣評估更好,評估法規質量好壞的標準是什么,評估指標除了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立法和執法成本外,還應包括哪些內容等等,都需要加以進一步研究。建議省_會加強地方立法質量評估工作,建立地方立法質量評估的長效機制,將評估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并以此促進我省地方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
同時,要充分運用立法質量評估成果。這次立法質量評估中,各方面對條例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和建議。建議有關方面成立條例修改小組,作進一步調研論證。鑒于_條例正在修改之中,待_條例修改后,及時修改我省條例。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浙江省_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