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承包合同之前,雙方應該充分了解對方的能力和信譽,確保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下面是一些專家對贈與合同的總結和評價,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啟示和參考。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一
問:我在一家廣東酒店任會計三年了,半年前升為財務主管并兼會計.一個多月前我申新請了一個會計幫我,前天,老板突然找我叫我將手頭上的工作交給新會計.我照辦了.第二天出了份文件免去我財務主管職務并不作其他行動,好象在給機會我自動辭職,我同人事經理說:我是不會遞信的,不辭退我我照樣上班.今天,他對我說:明天會出辭退信了.
問題補充:
答:
1、請問大家這樣我能否拿到經濟補償金?
: 能。
因為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的。
2、在任職期間我一直在做好我本職工作,就算是我不能勝任此工作也能得到補償,對嗎?
:對。
只要你沒違約之處,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就應該支付補償金。
3、雙方并沒簽訂勞動合同,按我情況怎樣計算經濟補償金?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并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按規定,每個工齡給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但總的補償額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問題補充:
;對。每人可以領兩年的。你還能繼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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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二
本合同由xx公司(以下簡稱企業)與xx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就企業生產經營目標和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和福利、職業培訓、女職工特殊保護等問題,經過充分的集體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由企業與工會簽訂,用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規范雙方行為,加強經營管理者與勞動者的合作,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的不斷發展。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均具有約束力。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企業制訂和修改涉及職工勞動權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并征求工會同意。
第三條雙方訂立本合同的目的是:尊重職工的勞動,
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發揮職工的生產、管理積極性,科學地規范企業與職工整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鞏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企業必須支持職工依法參加民主管理,尊重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利益的權利,支持工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應支持企業正確行使職權,教育和培養職工熱愛、關心企業,樹立敬業愛崗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五條雙方依據合同原則和內容,圍繞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履行各項權利和義務,共同保證企業方針目標實現,真正做到經營者與職工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目標應以企業年度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為準。
第六條工會應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為中心開展活動,堅持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開展勞動競賽和職工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七條企業應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依法足額計提、按時撥交工會經費。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八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有權擇優招(聘)用職工,并分別與被錄用職工平等協商,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實行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的招工計劃和實施情況應及時向工會通報。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及承擔的違約責任,并應嚴格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除法律規定的條件外,企業與職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依法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用工單位糾正。職工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職工違約或受到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等,工會亦應做好工作。
第十二條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四)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第十三條企業在實行勞動合同的。基礎上實行上崗聘用制,并簽訂崗位合同。
(三)【】因崗位定員限制或職工素質等原因未能簽訂崗位合同的人員、被解除崗位合同的人員為企業內待崗人員。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方可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的,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時,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三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對經濟合同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對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涉外經濟合同和,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法從1982年7月1日起實施。
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實施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同時廢止。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四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于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勞動者按照約定與用人單位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五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企業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與生活補助費有何區別?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有何下限限制?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六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適用此項條款首先要注意以上三點:1、要求用人單位所規定的試用期期間符合法律規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満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只能在此范圍內約定試用期。?2、是否在試用期間。試用期間的確定應當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3、對是否合格的認定。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這個前提條件,用人單位無權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4、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適用這一項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于眾。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并且是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違反操作規程,損壞生產、經營設備造成經濟損失的,不服從用人單位正常工作調動,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管理,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散布謠言損害企業聲譽等,給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管理秩序帶來損害。第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兼職”。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沒有對“兼職”做禁止性的規定,但作為勞動者而言,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從事兼職工作,在時間上、精神力上必然會影響到本職工作。作為用人單位來講,對一個不能全心全意為本單位工作,并嚴重影響到工作任務完成的人員,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該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如果影響輕微,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并基于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而訂立的合同。本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一方利用任何一種行為手段而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均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許利益受損者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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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七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之一,《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14種情形下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對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法律約束,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流動性普遍較大,《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勢必面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
本文就《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問題,結合我國現行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做一些探討研究,以供同行參考。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計算標準和計算基數。
關于經濟補償的性質,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懲罰論”,認為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第二種是“社會責任論”,認為經濟補償是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的補償,是一種社會責任;第三種是“積累貢獻論”,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積累貢獻的體現。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不同于經濟賠償,不具有懲罰的性質;經濟補償與我國正在逐步健全的失業保險制度一起,共同構成對失業人員的保障體系,是國家調節勞動關系的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謹慎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鼓勵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系,以維護社會和諧,這是用人單位的一種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與過去有關規定基本一致,即按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只有一個標準,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至于企業是否處于“正常生產情況下”,或者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是否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則不再過問。
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
筆者對這14種法定情形歸納為七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是用人單位損害勞動者的勞動安全權而產生的經濟補償。
包括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也就是說,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或者直接危害勞動者生命健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當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否達到要求,應當由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只有在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前提下,勞動者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類型是用人單位直接損害了勞動者的經濟利益而產生的經濟補償。
包括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兩種情形,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種類型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經濟補償。
這里所謂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而不是企業的全部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指規章制度的'內容違法、制定程序違法兩個方面。
勞動者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兩個前提缺一不可。
第四種類型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
這里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誰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關鍵,如果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盡管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勞動者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種類型是因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經濟補償,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兩種情形。
在這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沒有過錯,并且也做出了法定的補救措施,勞動者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提前書面通知的義務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的工資,同時,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六種類型是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經濟補償,包括用人單位有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行為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以及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等四種情形。
其中,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清償的第一順序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等,但是,沒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是一條新的規定。
這里應當注意區分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合同,并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定合同,但降低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第三種情況是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這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需要討論的是,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也沒有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該如何處理?筆者曾作為某用人單位的代理律師,參與了一個訴訟案例。
張某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因病住院20天,單位為其支付了醫療費。
張某出院后繼續上班,此時離勞動合同期滿只有10天,一直到勞動合同期滿后5天時,單位以張某的勞動合同已經過期為由,通知張某終止勞動合同。
張某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后,仍在單位工作,單位沒有異議,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不能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張某遂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仲裁庭駁回張某的申請,張某不服仲裁,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筆者查閱了我國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認定為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據此,筆者打贏了這場官司。
但是,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情況就有所不同了。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原勞動合同消滅。
如果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應視為一個新的勞動合同開始。
所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單位如果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提出,否則,將視同續訂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將受到勞動合同的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將成倍增加。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八
公司辭退員工,尤其是當無故被辭退時,勞動者該如何護衛自身權益,對于新勞動法中,辭退員工規定及賠償標準,詳細了解下吧!
“我在這家公司已經做了一年多了,當初簽訂的是2年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還沒有到期,公司就不讓我做了,直接辭退了我,想問下我該得到多少次賠償,企業法辭退員工有哪些規定?及賠償標準是什么?”。
以上就是一位職場員工小王的煩惱,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可分為以下兩種種情況:
根據新《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被勞動教養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6、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些是不需要支付辭退補償金,但是如果是辭退無過錯的員工,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像上文中的這位員工,就是屬于無故被辭退,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獲得相應的辭退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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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九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有6種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六種情況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以下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之后,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大規模裁員(需要裁員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勞動合同期滿之后,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換言之,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勞動者在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了17種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當然這并不是全部,因為《勞動合同法》還有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此明確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注意:
一、用工單位與用工者簽訂合同要保存雙方自愿簽約的`證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對此沒有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供勞動保護,按時發放工資以及各項福利,依法繳納各項保險。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合法,不合法的規章制度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單位以勞動者違反了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合同,也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用人單位在任何情況下不能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用人單位不能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勞動合同法》的十七項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要注意6種情況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其余情況下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筆者曾經解除過一些咨詢者,他們因為“老板”、“經理”、“人事”要求自己辭職,自己就打了辭職報告。這樣的情況下,用工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了。而勞動者自己的權益被自己毫不知情的損害了。由誰提出解除合同,真的很重要。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相關知識: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總結起來,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次,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裁減人員: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五、辭退員工的程序問題。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定,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內部規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立于不敗之地。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我們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期限屆滿,單位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現通知你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請你于接到本通知后至終止勞動合同前,按照公司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交接等相關手續,并按工作交接終結單領取經濟補償金。
特此通知。
甲方簽發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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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投資者入門的好幫手。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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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合同法辭退孕婦補償金(模板15篇)篇十三
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
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經濟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第八條購銷、建設工程承包、加工承攬、貨物運輸、供用電、倉儲保管、財產租賃、借款、財產保險、科技協作以及其他經濟合同,均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章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依法就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經濟合同就成立。
第十條代訂經濟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單位的委托證明,并根據授權范圍以委托單位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單位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必須按國家下達的指標簽訂經濟合同;如果在簽訂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計劃主管機關處理。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的經濟往來,參照國家下達的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簽訂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經濟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二、數量和質量;。
三、價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的或按經濟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用貨幣履行義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第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保證的,可由保證單位擔保。保證單位是保證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關系人。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時候,由保證單位連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六條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雙方都是故意的,應追繳雙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應將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回對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經從對方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應收歸國庫所有。
第十七條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采購、預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等合同)中產品數量、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產品價格和交貨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產品數量,按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簽訂;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批準計劃的,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的計量方法,按國家的規定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沒有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按供需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二、產品質量和包裝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簽訂;無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主管部門標準簽訂;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協商簽訂。
供方必須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或實樣。
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三、產品的價格,按照各級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包括國家訂價、浮動價)簽訂。政策上允許議價的,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執行國家訂價的,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國家價格調整時,按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執行浮動價、議價的,按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四、交(提)貨期限要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貨,應在事先達成協議,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計劃任務書等文件簽訂。
建設工程承包,包括勘察、設計、建筑、安裝,可以由一個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也可以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中,應規定雙方提交勘察、設計基礎資料、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時間,設計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建筑、安裝工程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交工驗收、雙方互相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九條加工承攬合同,應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項目、質量要求和承攬方的加工、定作、修繕能力簽訂。除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方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
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應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合同規定時,應立即通知定作方調換或者補齊。承攬方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件,違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方修繕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標準化物品,應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檢查和監督,但定作方不得妨礙承攬方的正常工作。承攬方承攬的復制、設計、翻譯和物品性能測試、檢驗等任務,定作方要求保密的,應嚴格遵守。
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
第二十條貨物運輸合同,根據貨物調撥計劃、運輸能力和運輸計劃簽訂。零星貨物的運輸合同,根據國家的有關運輸規定簽訂。
凡涉及聯運的,應明確規定雙方或多方的責任和交接辦法。
托運的貨物按照規定需要包裝的,托運方必須按照國家主管機關規定的標準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進行包裝,否則承運方有權拒絕承運。
第二十一條供用電合同,根據用電方需要和電力可供量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電力、電量、用電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二十二條倉儲保管合同,根據存貨方委托儲存計劃和保管方的倉儲能量由雙方協商簽訂。零星貨物的儲存,根據有關倉儲規定簽訂。
倉儲保管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儲存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和保管方法,驗收項目和驗收方法,入庫、出庫手續,損耗標準和損耗的處理,費用負擔和結算方法,違約責任等條款。
保管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包裝外觀、貨物品種、數量和質量,對入庫貨物進行驗收,如果發現入庫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存貨方。保管方驗收后,如果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存貨方應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否則,發生貨物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同規定時,保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財產租賃合同,應明確規定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納期限、租賃期間財產維修保養的責任、違約責任等條款。
出租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和標準,將出租的財產交給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方繼續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賃物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須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簽訂;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貸款的數額、用途、期限、利率、結算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條款。
貸款利率由國家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
保險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保險標的、座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保險金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賠償辦法、保險費繳付辦法以及保險起迄期限等條款。
投保方應當維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科技協作合同(包括科研、試制、成果推廣、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服務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計劃簽訂;沒有計劃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簽訂。
科技協作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科技協作的項目、技術經濟要求、進度、協作方式、經費和物資概算、報酬、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三章經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條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影響國家計劃的執行;。
二、訂立經濟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三、當事人一方由于關閉、停產、轉產而確實無法履行經濟合同;。
四、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經濟合同無法履行;。
五、由于一方違約,使經濟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協議未達成之前,原經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經濟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如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或項目,在簽訂協議前應報下達該計劃的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建議和答復,在雙方協議的期限內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三十一條經濟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承辦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
第四章違反經濟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由于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應承擔違約責任。應先由違約方按規定向對方償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再由應負責任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經濟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一方違反經濟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第三十六條違約金、賠償金,企業應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分成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應從預算包干的節余經費中開支。
第三十七條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明確責任后十天內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第三十八條違反購銷合同的責任。
一、供方的責任:
1.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或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如果造成逾期交貨,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二、需方的責任:
1.中途退貨應償付違約金、賠償金。
2.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或提貨,應償付違約金。
3.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承擔由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三十九條違反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責任。
一、承包方的責任:
1.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設計,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直至賠償損失。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二、發包方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第四十條違反加工承攬合同的責任。
一、承攬方的責任:
1.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材料和物品損壞、滅失的,負責賠償。
2.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數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應無償進行修理、補足數量或者酌減報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定作方的責任:
1.未按時、按質、按量向承攬方提供原材料,造成工作延期的,負責賠償損失。
2.超過規定期限領取定作或修理的物品,應向承攬方給付逾期保管費。
3.超過合同規定期限付款,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第四十一條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
一、承運方的責任:
1.不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船)發運的,償付托運方違約金。
2.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運到逾期,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
4.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由承運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按照規定賠償,再由終點階段的承運方向負有責任的其他承運方追償。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
二、托運方的責任:
1.未按運輸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償付承運方違約金。
2.由于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錯報笨重貨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蝕等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承擔賠償責任。
4.在托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專用線、專用鐵道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短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5.罐車發運貨物,因未隨車附帶規格質量證明或化驗報告,造成收貨方無法卸貨時,償付承運方卸車等存費及違約金。
第四十二條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責任。
一、供電方的責任:
供電方要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合同規定安全供電。因故限電,應事先通知用電方。如無正當理由限電或由于供電方的責任斷電,應賠償用電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二、用電方的責任:
用電方要根據合同規定用電。因特殊情況需要超負荷用電或不能按規定時間用電時,應事先通知供電方。如無正當理由超負荷用電或不按規定時間用電,應償付違約金。
違反供用水合同、供用氣合同的責任,可參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違反倉儲保管合同的責任。
一、保管方的責任:
1.貨物在儲存期間,由于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負責賠償損失。如屬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或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貨物損壞、變質的,不負賠償責任。
2.對危險物品和易腐貨物,不按規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
3.由于保管方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存貨方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4.由保管方負責發運的貨物,不能按期發貨,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除按合同規定無償運到規定的到貨地點外,并賠償存貨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存貨方的責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貨物毀損或人身傷亡,承擔賠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2.超議定儲存量儲存或逾期不提時,除交納保管費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第四十四條違反財產租賃合同的責任。
一、承租方的責任:
1.由于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負責修復或賠償。
2.擅自拆改房屋、設備、機具等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4.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二、出租方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出租財產,應償付違約金。
2.未按合同規定質量提供出租財產,負責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有關設備、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4.出租船舶、車輛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當或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租賃逾期,按合同或有關規定償付承租方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一、貸款方的責任:
人民銀行、專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未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二、借款方的責任:
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應按有關規定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貸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財產保險合同的責任。
一、保險方的責任:
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方為了避免或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合同規定償付。如果不及時償付,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投保方的責任:
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投保方對被保險的財產發現有危險情況,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科技協作合同的責任。
一、受托方或技術轉讓方的責任:
受托方或技術轉讓方不履行合同,應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退還委托方或技術受讓方所撥付的委托費或轉讓費;拖延進度,應償付因此所造成的額外費用。
二、委托方或技術受讓方的責任:
委托方或技術受讓方不履行合同,所撥付的委托費或轉讓費不得追回,并償付受托方或技術轉讓方善后處理所支出的各項費用。
第五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八條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作出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十條經濟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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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__________啤酒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鄭州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號。
被告張__________,男,漢族,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鄭州市管城回族區__________路1__________號院_____號樓__________號。
原告不服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__年09月25日所做的鄭勞人仲案字[20__]04_____1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決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判決原告不應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待崗工資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3、判決原告不應為被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并非原告的員工,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仲裁機構認定被告于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屬認定事實證據不足、嚴重錯誤。
1、被告在勞動仲裁階段所提交的證據均證明其實際是在__________集團__________啤酒有限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告考勤及工資發放均在__________啤酒公司,與__________啤酒公司存在勞動關。關于__________集團__________啤酒有限公司與原告及__________啤酒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仲裁機構已經查明:_________________即__________集團__________啤酒有限公司與原告均系__________啤酒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兩者均系獨立的企業法人,分別具備獨立的勞動用工資格。
2、原告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原因是基于原告與__________啤酒公司之間簽訂的《委托繳納社會保險協議》。因為__________集團下屬的子公司絕大多數都在鄭州以外,部分員工的家在鄭州市,因辦理社保關系轉移比較麻煩,為方便員工,__________集團協調原告接受被告所在公司的委托,以原告的名義為其部分員工辦理了社保手續,在雙方簽署的《委托繳納社會保險協議》中對此進行了明確說明,原告只負責接受被告所在公司的委托為其辦理社保手續,實際上與其之間不存在任何關系。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精神,“一單位為某個人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是不存在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確定該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參考條件之一,并非充分必要的條件,也就是說僅憑該單位為該個人繳納了社會保險這一情況是不能夠必然得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一結論”的,也就是說依此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是不足的,仲裁機構在原告能夠提供書勞動合同及大量其他直接的證據證明被告與其他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依然認定二者存在勞動關系,顯然屬于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二、在原被告雙方本就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仲裁機構裁決原告向被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待崗工資、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并裁決原告為被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向被告支付任何費用,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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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員工)。
乙方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應聘進入甲方公司任_________一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就甲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事上,現甲、乙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立場上,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同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因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保險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二、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待遇;乙方工齡換算補償金計算基數計5個月,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從乙方簽領該款時起,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終結勞動、保險關系。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同時乙方確認甲方已結清乙方的所有工資及加班費。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