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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一
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者對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的特征:1.主題的特定性2.客體的不可移動性3.交易的限制性4.權屬的穩定性5.權能的分離性6.土地所有權有排他性。
土地所有權的內容:1.占有權能2.使用權能3.收益權能4.處分權能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特征: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唯一和統一主體2.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3.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內容上體現了“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思想。4.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通過法律規定將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固定給使用者,國家保留處分權。
農民土地所有權的特征:1.農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2.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具有廣泛性3.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內容上具有直接行使與間接行使的特征。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繼承,沒收,征收,征用,直接獲得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特征1.國家土地所有權具有完全性和絕對性。2.權能的可分離性3.轉移中的單向流動性.劃撥土地使用權:土地劃撥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地規劃許可證3.申請用地4.用地審批5.劃撥土地。
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4.依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規定補簽了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
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隨同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為此支付租金的行為。
特征:1.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不是單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著物給承租人使用。2.土地使用權出租是一種繼續性行為3.土地使用權出粗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在法律地位上相等。國有土地出租的程序:簽約,登記。
出租和轉讓的程序區別:轉讓除簽約、登記以外還有申請和批準兩個程序。出租是在出租人繼續履行出讓合同的基礎上將部分土地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讓與承租人的活動,因而在程序上區別于權利義務完全轉移的土地所有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結果是原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消滅,所以程序比較嚴格。而出租則是在出租成立之后,出租人與國有土地所有者之間仍保持出讓合同的關系,國家對其的監督管理關系沒有發生變化。
土地使用權抵押概念和法律特征: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財產,以不轉移占有對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擔保的行為。1.抵押權的從屬性2.抵押權的不可分性3.物上代立性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要具備的條件:1.土地使用權抵押不是實物抵押而是權利抵押2.抵押權的客體是法律允許轉移的土地使用權3.抵押人必須是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債務人或者是第三人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影響土地上其他權利人的權利。抵押具備的條件:
主體條件:1.抵押人須依法享有土對抵押土地的處分權2.抵押人是通過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2.房地同時抵押的須同時為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4.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又可是土地使用權出租人。
客體條件:1.抵押人處分的事國有土地使用權2.抵押土地使用權必須是抵押人所享有的合法權利3.附著物建筑物的土地隨同抵押4.抵押物價值應與其擔保的債券相適應。
土地爭議: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或者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在土地管理活動中與他方產生的爭執。主要分為兩類1.土地民事爭議,包括土地權屬爭議,侵犯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土地相臨關系爭議。2.土地行政爭議,主要是土地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引起的與相對人之間的爭議。
權屬爭議特點:1.爭議主體的多樣性2.爭議對象的特點性3.爭議產生原因的復雜性。
土地侵權特征:1.土地侵權行為的侵犯對象是集體或個人對土地的合法權利。2.土地侵權行為的目的是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其他權利3.侵權人行為人通過侵權取得的土地權利具有不穩定性。
土地行政爭議是土地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授權的有關組織,在土地執法中同個人或者是組織之間產生的爭執。1.爭議主體的特殊性2.爭議發生原因的唯一性3.爭議對象的同一性4.爭議處理方法的法定性。先行政復議再行政訴訟。
土地行政復議的范圍:1.相對人對土地行政處罰不服2.相對人對土地審批不服3.相對人對土地行政確權不服4.相對人對土地行政賠償或補償裁決不服的5.他相對人對土地賠償裁決不服的低昂對人對其他土地行政處理不服的。土地行政復議審理程序:被申請人的答辯2.書面復議3.撤回復議申請。
土地行政訴訟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法院審理后作出裁決的活動。1.土地行政訴訟的發生必須是在土地管理活動中2.土地行政訴訟的提出,有特定的訴訟時效3.土地行政訴訟的管轄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或不動產所在地位主要依據。
土地訴訟的范圍1.不服土地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2.不服土地行政部門拒絕頒發許可證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3.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4.對土地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土地或者其他不動產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6.不服土地行政部門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權的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權、土地房屋補償征收協議等9.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土地或其他不動產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二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8小題,每小題1分,共18分)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選項中只有一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正確選項前的字母填在題后的括號內。
1、建設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征求建設項目()。
a、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b、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c、所在行政區域公眾的意見。
d、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2、一般而言,環境權是指()。
a、法院有審理環境污染糾紛案件的權利。
b、國家有管理環境的權利。
c、公民享有在優美、舒適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d、企業在獲得排污許可后,有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權利。
3、下列罪名中不屑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是()。
a、非法處置固體廢物罪。
b、環保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罪。
c、盜伐林木罪。
d、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4、《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
a、按相關行政區域分段管理迸行統一規劃。
b、按多部門共同管理進行統一規劃。
c、接流域或區域進行統一規劃。
d、接流域和季節變化進行統一規劃。
5、下列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旅游、游泳活動的是()。
a、一級保護區。
b、二級保護區。
c、三級保護區。
d、四級保護區。
6、下列行為中,違反我國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是()。
a、小王向專營店一次購買500克的化學危險物品。
b、某五金倉庫拒絕保管化學危險物品。
c、押運員讓朋友在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船船里搭乘。
d、因科研急需,小李將少量化學危險品試劑快件托運給小王。
7、民用核設施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應當貫徹的方針是()。
a、效益第一。
b、安全第一。
c、質量第一。
d、效率第一。
8、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將土地分為()。
a、基本農田、基本建設用地、城鄉住宅用地、未利用地。
b、基本農田、工礦用地、城鎮用地、旅游用地。
c、農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住宅用地。
d、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9、《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禁止出口()。
a、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b、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c、可以用作藥材的野生植物。
d、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并具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10、國際環境法中所謂的“軟法”是指()。
a、框架性公約。
b、議定書。
c、國際組織或國際會議通過的環境保護決議。
d、條約的附件。
11、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國際公約是()。
a、《長格越境空氣污染日內瓦公約》。
b、《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
c、《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d、《外層空間公約》。
12、某廠因事故向一湖泊排放污染物,造成這湖泊中的魚苗全部死亡。漁民為此問該廠索賠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和間接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是指()。
a、魚苗的費用。
b、魚苗成長后的預期收益。
c、清除湖泊被污染的費用。
d、飼養魚苗所付出的勞務。
13、我因有關禁止使用含鉛汽油的規定,主要體現了生態學基本規律中的()。
a、物物相關律。
b、能流物復律。
c、負載定額律。
d、相生相克律。
14、首創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是()。
a、美國b、日本c、德國d、中國。
15、適用于居住、商業和工業混雜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限值是()。
a、夜間40分貝,晝間50分貝。
b、夜間45分貝,晝間55分貝。
c、夜間50分貝,晝間60分貝。
d、夜間55分貝,晝間65分貝。
16、甲村將村集體所有的荒山以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出讓給己企業有償使用50年。后勘查出荒山的地下富含鐵礦。荒山地下鐵礦的所有權和采礦權的歸屬是()。
a、乙企業擁有50年采礦權,但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b、乙企業擁有50年采礦權,但所有權歸田村村集體所有。
c、所有權和采礦權均歸國家所有。
d、所有權和采礦權均歸甲村村集體所有。
17、下列各項中,不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特征的是()。
a、體現了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
b、受社會經濟基礎和自然因素共同決定的思想社會關系。
c、具有廣泛性的法律關系。
d、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
18、根據《水土保持法》規定,禁止開墾種植農作物的陡坡的度數是()。
a、15度以上b、20度以上c、25度以上d、30度以上。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7小題,每小題2分,共14分)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選項中有二至五個選項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正確選項前的字母填在題后的括號內。多選、少選、錯選均無分。
19、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的指導原則包括()。
a、獎勵綜合利用的原則。
b、突出和運用經濟學方法的原則。
c、以可持續發展為導向的原則。
d、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e、尊重和體現生態規律的原則。
20、“三同時”制度中的三個同時,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a、同時立項。
b、同時設計。
c、同時申報。
d、同時施工。
e、同時投產使用。
21、影響我國大氣環境質量的污染物主要有()。
a、一氧化碳。
b、苯并[a]芘。
c、氯氣。
d、鉛。
e、硫氧化物。
22、必須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屬于國家計劃開采的礦產資源是()。
a、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礦產資源。
b、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c、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d、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e、資源稀缺、貴重的礦產資源。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三
說明:課程復習要圍繞每章提要,正確理解、判斷關鍵術語,并準確回答簡答題,正確闡述論述題。
第一章。
本章在分析土地概念的基礎上,綜合了許多學者的觀點,對土地法的概念進行了定義,指出土地法公私法兼具的性質及其特點。同時對土地法律關系做了闡述,對土地法律淵源做了分析,特別是對土地政策進行了介紹,并提出了新的土地法律體系的劃分,指出土地法應當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最后對土地法的作用進行了總結。總的來說,本章主要是對土地法的基礎概念和問題做出了說明。最重要的是指明了土地法是公私兼具的法,包括土地權利法和土地管理法。
關鍵術語。
土地法。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法的概念、性質及其特點。2.試述土地政策與土地法的關系。
3.試述土地法的作用。
第二章。
在本章中梳理了我國土地法的發展歷程,對我國港澳臺地區和其他國家的土地法律體系進行了簡單介紹。在吸取歷史教訓和國外有益經驗的情況下,新時期的土地法應當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對土地權利法和土地管理法進行重新建構,實現突破與堅守,形成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法,以應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復習思考題。
1.試述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土地法的變革、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2.試述我國未來土地法的發展方向。
第三章。
土地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提要。
我國新時期土地法應當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做到以人為本,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觀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就是土地法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我國新時期土地法應當堅持土地公有制原則,尊重和保護土地權利原則,合理、可持續開發利用土地原則,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原則,土地用途管制原則,以及土地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原則。
關鍵術語。
復習思考題。
1.試述我國新時期土地法的指導思想。2.試述我國新時期土地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章。
本章簡單介紹了土地法學的概念及其與土地法的區別、土地法學的特點和體系。另外,還對土地法學的研究目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進行了介紹,并對土地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特別是中國土地法學的相關理論進行了說明。
關鍵術語。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法學的概念和特征。2.簡述土地法學的產生和發展。
第五章。
土地所有權提要。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權利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基礎性權利,它是土地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四項權能,即占有權能、使用權能、收益權能、處分權能。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兩類,私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相鄰關系是對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干預和限制.包括多種類型。
關鍵術語。
國家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相鄰關系。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所有權的概念、特征和類型。
2.簡述土地所有權的內容。
3.試述國家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關系。
第六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要。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中非常重要的一種,它是權利人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享有的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主要采取意思主義模式,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關鍵術語。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特征。2.簡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3.論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七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要在我國用益物權體系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它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但是我國《物權法》所規定的僅僅是國有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出讓,二是劃撥,其中出讓占主要地位,劃撥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以出讓方式設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非常典型的用益物權,采取合意加公示的方法,適用登記生效主義,而且是有償有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可以自由流轉.流轉方式包括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關鍵術語。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建設用地使度用權人的權利義務。
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特征。
2.論述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方式。
3,簡述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
4,建設用地使用的流轉方式。
第八章。
宅基地使用權提要。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取得需申請審批,而且一般是無償、無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但是可以隨同房屋所有權發生流轉。《物權法》沒有對宅基地使用權作詳細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也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加以規定的。
關鍵術語。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
宅基地使用枴權限制。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2.簡述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3.簡述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第九章地役權提要。
地役權屬于一種役權。我國地役權是狹義上的地役權,是指通過約定使用他人不動而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設立和內容主要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的,更受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所以地役權被稱為“類型法定、內容意定”的權利。地役權的設立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模式,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龜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關鍵術語。
地役權。
地役權人權利義務。
復習思考題1.簡述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征。2.簡述地役權的設立。
3,簡述地役權人的權利義務。4,筒述供役地人的權利義務。
第十章土地抵押權提要。
在我國,由于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以土地所有權不能用于抵押,只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用于抵押。土地抵押權從實質上來說應該是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土地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轉移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土地使用權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可以設定最高額土地抵押權。
關鍵術語。
土地抵押權設立。
土地抵押權實現。
最高額土地抵押權。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
2,論述土地抵押權的內容。
3.簡述土地抵押權消滅的原因。
4.簡述最高額土地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十三章。
耕地保護法提要。
我國耕地保護法律制度從總體上來說,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耕地數量的保護,二是耕地質量的保護。涉及的法律制度有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水土保持和土質改良制度、禁止耕地閑置荒蕪制度等。
關鍵術語。
耕地保護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
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耕作層利用制度。
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農用地轉用。
復習思考題。
1.簡述耕地保護的作用。
2.試述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制度的具體內容。
3.試述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具體內容。
4.簡述土地用途管制的概念和特點。
5.簡述農用地轉用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目前,我國的土地整治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組織土地利用方式,對田、水、路、林、村等進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與生態環境的一系列措施和行為。土地復墾是指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損毀、塌陷、壓占、污染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或因自然災害造成破壞的住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或恢復生態的活動。土地開發是指對未利用的宜農荒地、荒山、荒灘等土地的開發。
關鍵術語。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整治的概念和類型。2.簡述土地整理的概念和特征。3.簡述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的內容。
4.簡述土地復墾的概念、特點及其分類。5.試述土地復墾法律制度的內容。6.簡述土地開發的概念和類型。7,簡述土地開發法律制度的內容。
第十五章。
建設用地管理法提要。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建設用地按其權屬,可以分為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國家要加強對建設用地的管理。國有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計劃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農用地轉用制度、建設用地申請報批制度、建設用地取得制度、建設用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設用地收回制度等。國家實行土地儲備制度。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存在著較大差異,主要是集體建設用地不能進入土地市場進行流轉。國家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
關鍵術語。
建設用地。
國有建設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計劃。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集體建設用地用途管制制度。
集體建設用地收回。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建設用地的概念和分類。
2.試述國有建設用地管理法律制度的內容。
3.簡述土地儲備的概念、性質和特點。
4.簡述土地儲備法律制度的內容。
5.簡述集體建設用地的范圍及其基本原則。
6.簡述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制度的內容。
第十六章。
土地征收征用法提要。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他人的土地。被征用的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但是土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目前我國的土地征收和征用法律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
關鍵術語。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審批。
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補償。
緊急需要。
法律救濟。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征收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2.簡述土地征收的要件。
3.簡述現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內容。
4,簡述土地征用與土地征收的關系。
第十七章。
土地稅是財產課稅體系中最重要的稅種之一,亦是最早的稅收形式。土地稅是以土地為征稅對象,對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主體繳納的一類稅的總稱。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我國土地稅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與土地增值稅三大類。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屬于土地保有課稅,土地增值稅屬于土地有償轉移和增值課稅。當然關于土地的課稅還有其他一些,例如契稅、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等。另外,還存在著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等。
關鍵術語。
土地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
契稅。
轉讓土地用權營業稅。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稅的概念和分類。
2.試述城鎮土地使用稅制度。
3.試述耕地占用稅制度。
4.試述土地增值稅制度。
5.簡述土地契稅。
6.簡述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
7.簡述租賃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得稅。
8.試述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種類。
第十八章。
土地監察與督察提要。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監察制度和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和個人執行與遵守國家土地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土地違法者實施法律制的活動。土地督察是指我國土地督察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土地監察與土地督察是兩種不同的土地法律制度。
關鍵術語。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監察的概念和特征。
3.試述土地監察制度的內容。
4.簡述土地督察的概念和性質。
5.簡述我國土地督察制度的特點。
6.簡述土地督察與土地監察的關系。
7.試述土地督察制度的內容。
第十九章。
土地糾紛解決機制提要。
所謂土地糾紛是指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在土地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土地糾紛可以根據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否平等,分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土地民事糾紛和不平等主體間的土地行政糾紛。土地糾紛解決機制是多元的,具體包括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訴訟等方式。
關鍵術語。
土地糾紛。
糾紛解決機制。
協商和解。
調解。
仲裁。
訴訟。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糾紛的概念和類型。2.試述土地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3.簡述土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4,簡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
第二十章。
土地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土地民事責任、土地行政責任和土地刑事責任。土地民事責任主要分為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土地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土地行政責任可以分為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人的責任。對于行政相對人來說主要是行政處罰,對于行政公務人員來說主要是行政處分,對于國家和行政主體來說主要是行政賠償。土地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責任形式,主要是針對土地違法犯罪行為,典型的土地犯罪有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等。
關鍵術語。
土地民事責任。
土地行政責任。
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
行政賠償。
土地刑事責任。
復習思考題。
1.簡述土地法律責任的概念、特點和分類。4.簡述土地民事責任的概念、特點和分類。5,簡述土地民事責任的形式。
6.簡述土地行政責任的概念、特點和形式。7.試述土地行政處罰。8.簡述土地行政處分。9.簡述土地行政賠償。
10。試述土地犯罪的典型類型及其責任。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四
1、基本農田: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土地征用: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合法補償為條件,依法定程序強制使用他人土地,待特定公共事業目的完成時,仍將土地歸還土地所有者的行政行為。
3、土地法律關系:土地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人們在對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以土地為構成要素的各種社會關系,是法律關系主體對土地的擁有、利用管理和保護活動過程中,根據土地法律規范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4、土地承包經營:是指農戶、其他經營組織或公民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法約定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承包經營進行農業生產的行為。
5、土地出讓:即土地使用者通過市場的招標、拍賣、協議方式與土地所有者或者其代表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有期限使用土地的一種取得方式。
6、土地開發:是指因人類生產建設和生活不斷發展的需要,采用一定的現代化科學技術和經濟手段,來擴大對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圍或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程度所進行的活動。
7、土地劃撥使用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8、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
9、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土地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為此支付租金的行為。
10、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是指國家將一定時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單位和個人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向國家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
二、簡答:
1、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條件?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末獲批準的。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2、土地整理的原則?
1)維護土地資源永續利用原則。2)不斷引進先進土地利用技術原則。3)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原則。4)因地制宜原則。
3、企業改制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置方式。即指導國。
家將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轉讓、出租、抵押。4)保留劃撥用地的處置方式。即國家根據情況,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用地仍然保留其原有的無償劃撥方式。
4、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范圍?
1)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3)蔬菜生產基地。4)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5)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則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5、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分別。
是什么?
1)抵押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人的權利:1)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就同一土地使用權剩余的擔保價值部分再設定抵押權的權利。3)處分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抵押人的義務:1)保有土地完整性的義務。2)抵押人有保證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義務。2)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抵押權人的權利:1)優先受償的權利。2)保全抵押權。3)物上代位權。4)處分抵押權。抵押權人的義務:抵押權人的義務主要是在債務清償之后,抵押權人應將實現抵押權后,抵押物變賣價款的剩余部分返還抵押人,以及應將實施物上代位權所獲補償金的所有權轉還抵押人。
6、劃撥土地使用權特征?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對象是國有土地使用。2)。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用地目的只能是用于國家機關、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大型能源和交通等基礎設施、軍隊設施等國家建設用地。3)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以無償方式取得。4)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限期。5)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限定條件的土地資源利用方式,以該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具有物權的屬性,是一種不可處分的土地利用權。
7、土地開發有哪些規定?
1)國家鼓勵對未使用土地的開發利用。2)開發。
土地必須保持生態平衡。3)土地開發農地優先。
8、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標準?
(一)征收土地補償費用1)土地補償費。2)。
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二)剩余勞動力安置及補償費用的處理1)安置剩余勞動力。2)土地補償費用的處理。
9、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應具備的條件?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
用權的受讓人。2)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證權。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出讓金,并以合同規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投資開發。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在法律上是可以轉移的。6共有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必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保證不影響土地的交付使用。
三、論述:
1、土地征收的特征?
我國的土地征收是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
律關系的主體雙方都是特定的,征收土地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而被征地單位只能是農民集體,征收土地的客體只能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2)征收土地行為的強制性。土地征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國家授權的并依照法律規定的依據所實施的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3)征收土地行為的補償性,征收土地不是設收土地,征收土地雖然具有強制性,但他不是無償強行取得集體所有的土地,而是有償的強制進行,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必須對被征收地單位進行補償,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給予安置。所以說,國家對被征收單位給予補償,既不是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向國家“出賣”土地的收益,也不是國家對被征收地單位進行的補償,而是國家為了維護對被征收單位的合法權益,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對其給予的適當補償4)征收土地行為的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是征收土地的前提條件,《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在征收土地時必須為了公共利益或國家建設事業的需要,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這里講的“公共利益或國家建設需要”可以從兩層次理解,一是直接用于國家建設需要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如發展和舉辦國防建設公共事業等;二是廣義上講,凡是有利于社會主義現在化建設,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綜合國力的加強,就是屬于公共利益或國家建設的需要,如設立國家主管機關批準的集體企業、三資企業等。5)征收土地行為的公開性。征收土地的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開監督《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報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幾種方式?是什么及特征?
1)協議方式。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也稱定向議標,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出讓方即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出讓方與有意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出讓有關事宜一對一的談判、切磋、協商、最后達成協議的一種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特點:設有競爭,即受讓方在沒有競爭對手條件下與土地所有者通過協商實現使用土地的目的。2)招標方式。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是指在指定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方式,競投某宗地使用權由出讓方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特點: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體現了土地使用權商品性競爭的原則,決定該競爭結果標準是對競爭企業的綜合評價,價格是其評價的主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招標方式分開招標和定向招標。3)拍賣方式。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又稱競投,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公布出讓地塊及其有關資料,符合條件的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公開叫價競投的出讓方式。特點:完全公開競爭的出讓方式,在符合出讓條件的前提下,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的唯一依據是價格、即價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4)掛牌出讓。掛牌出讓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定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至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五
82,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83,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84,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85,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86,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87,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88,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知識點:
1,構成要件。
積極要件:動產,合法占有,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發生與動產占有有牽連關系。
消極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權行為,留置不違背公序良俗。
2,適用合同:承攬合同,貨運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
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
3,可以善意取得,動產所有人損失由債務人承擔。
4,若為可分物,債權人有義務留置與債務金額相當的動產。
若為不可分物,可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5,留置權人的權利。
留置標的物,收取孳息,保管費用請求權,有限受償權(寬限期不得少于2個月,過期后無須通知直接行使)。
6,留置權人的義務。
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處分。
7,消滅原因。
主債權消滅,留置物消滅,留置權實現。
債務人另行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留置權消滅。
基于留置權人意志而喪失對留置物占有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六
知識點:
1,高度危險作業。
---不限于列舉的七項。
---采無過錯責任。
---免責事由:受害人故意(由作業人舉證)。
2,污染環境責任。
---無過錯責任。
---訴訟時效為3年。
---免責事由:不可抗力并經及時采取措施/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
請求環保行政機關處理,對處理決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不經行政處理直接民事訴訟。
3,地面施工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
---公共場所,道路等場合。
---損害他人而不是施工人員自身。
---責任主體是施工人而非發包人。
4,建筑物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選擇而非連帶)。
5,飼養動物侵權責任。
--無過錯原則。
--包括野生動物園而不包括自然保護區(國家有補償責任)。
--免責事由: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
6,免責事由。
正當理由:--依法執行職務。
--受害人同意。
--政黨防衛。
--緊急避險。
外來原因:不可抗力/受害人過錯/第三人過錯/意外事件(僅適用一般侵權行為)。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七
語法書當然有用,但它和字典一樣,只是從旁輔助的工具。只看語法書卻從不閱讀,一定會走火入魔,其下場與死背生詞相同。
學生的作文甚至論文有一個通病,那就是用字太深,但卻很少用得對,于是整篇文章充斥著無數用生僻詞匯串成的怪異句式。甚至一篇洋洋灑灑數萬字的論文,往往只有數十句通順的話,這便是學習時只重背誦生詞,忽視語法的產物了。
其實,學習語法與學習生詞相似,都要incontext地學。死記硬背單詞沒有用處,因為你不懂單詞的用法,也不清楚其應用的場合以及語氣。同樣地,像背誦公式般死記什么名詞關系從句,什么分詞修飾語,即便詞序和結構都懂了,寫作時真的用得著嗎?用得對嗎?例如許多人寫出的倒裝句,十有8九會出錯。并非結構出錯,而是運用不當。
既然語法規則不能死記硬背,那么語法該怎么學?
從閱讀中領悟語法,再以語法書鞏固領悟而來的知識。
舉個簡單的例子。冠詞the看似簡單,其實用法深奧多變。一本詳盡的語法書往往會記錄數十條運用the的規則,以及無數的例外情況,而且例外中仍有例外。比如:“根據冠詞法規第五條第三小節,這里應用the而非a,但由于前面出現了某字,符合了例外情況三,所以這里用the...”。看看吧,這么多規則以及例外,如果死記的話,記得住這么多嗎?即便記下了,寫作的時候也未必用得出。
學好語法,語感比規則重要。
養成閱讀英文的習慣。仍以the為例。每次讀書時總會遇到the字數十次,而每次都會見到不同的情況,不同的句式。讀的多了,加上多留意詞語之間的關系,便自然能領悟出the字微妙的用法,寫作時也能夠少犯錯。
閱讀時遇到困惑,再去翻閱語法書。這時,語法書上的繁雜規則就正好派上用場了。因為你知道自己要找什么,也知道這些語法規則怎樣應用于實際的句子。
以上即為語法的學習方法,望大家學習借鑒,少走彎路。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八
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犯罪中止包括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兩種。
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實行過程中,自動放棄實施或者繼續犯罪。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具有下列特征:
1.必須是在犯罪預備或者犯罪實行過程中放棄犯罪,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條件,如果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并達到既遂狀態,則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一般認為,犯罪既遂以后自動返還原物或者自動賠償損失的行為,如盜竊犯在盜竊他人財物后又將竊取的財物歸還原主,或者貪污犯貪污公款后又秘密退還公款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只能以犯罪既遂論處。其自動返還贓物的行為只能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2.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這是犯罪中止的實質性條件,首先,必須要求行為人自認為能夠繼續實施。其次,認定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還必須要求確實是出于行為人本人的意志而自動放棄犯罪,而不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主客觀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
3.必須是徹底放棄犯罪。所謂徹底放棄犯罪,是指行為人徹底打消了繼續并完成犯罪的念頭,徹底放棄實施自認為可以繼續實施并完成的犯罪行為。
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實施完畢犯罪以后,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自動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態。
二、放棄能夠重復實施的行為的定性。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九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具體表現為:1.法是意志的體現或反映。2.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
2.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
法的特征。
1.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
2.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
3.法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
4.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法的要素。
三要素說觀點: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法律的構成要素包括:前提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個部分。
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
法律匯編與法典編纂各有特點,其區別主要有兩點:
1.內容不同。
2.性質不同。
守法——亦稱法的遵守,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活動。守法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1.一切主體都要守法。即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守法。
2.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守法主體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所有規范性法律文件,正確行使法定權利,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它包括一切執行法律、適用法律的活動。
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公職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貫徹實施法律的活動。
與司法比較,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征: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的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和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執法是國家對社會實行全方位的組織和管理,它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面性,行政機關應以積極的行為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
執法的原則,主要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高效率原則。
司法——是法的實施方式之一,它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有其自身的特點:
1.職權的法定性。司法是由特定的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行使司法權。2.程序的法定性。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安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有嚴格的程序性。
3.裁決的權威性。行使司法權的國家司法機關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它所作出的裁決(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要求和基本原則: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正確、合法、及時。
正確,是指在適用法律規范時,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得當。合法,是指在適用法律規范時,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辦事。
及時,是指適用法律時,在正確、合法的前提下,要有一定的時間要求,做到及時立案、及時辦案、及時結案。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堅持的基本原則有:法治原則、平等原則、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責任原則。
法律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政治或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法律運行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控制。
狹義的法律監督是指有法定法律監督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立法、執法、司法等法制運行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的監督。
法律監督的構成要素法律監督的構成要素主要有:
1.法律監督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政治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
2.法律的監督的對象,主要指運用國家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還包括運用公共權力、具有政治.優勢地位的政治或社會組織。
3.法律監督的內容,主要指監督對象的行為和結果的合法性。4.法律監督的依據,即現行憲法和法律。
構成法律責任的要素包括責任主體、違法或違約行為、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五個方面。
1.責任主體是指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責任主體是法律責任構成的必備條件。
2.違法或違約行為在法律責任構成中居于重要位置,是法律責任構成的核心要素。
3.損害結果是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侵犯他人或社會的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包括實際損害、喪失所得利益及預期所得利益。
4.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5.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
憲法的基本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的絕大多數人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2.分權原則。分權是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司法、行政三個部分,分別由三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3.人權原則。人權是人所應擁有的權利,是一個人為滿足其生存和發展需要而應當享有的權利。
4.法治原則。法治是以反映全體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為依據,以權利本位觀念為指導,治理國家并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的發展相協調而形成的一種穩定有序的社會狀態。
5.選民對代表實行監督和罷免6.選舉權的保障。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都要接受上級和中央的統一領導,我國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單一制條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與國家的關系是統一和自治的關系。只有國家的統一領導與自治機關的自治權統一起來,才能正確理解民族區域自治的概念.2.民族區域自治必須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凡是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有權實行區域自治,也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實行區域自治。沒有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不存在區域自治。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自治權。民族自治權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的優越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國家的集中統一領導與各民族的平等和少數民族的自治結合起來;有助于把貫徹國家的重發方針、政策與適應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結合起來;有助于把熱愛社會主義國家與熱愛自己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有助于把國家的富強與各民族的共同繁榮結合起來。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公民權利的廣泛性。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廣泛性包括兩層意思:第一,享有權利的主體非常廣泛。第二享有權利范圍非常廣泛。
2.公民權利的真實性。我國憲法不僅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而且這些權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質保障的,因而是真實的。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我國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是指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互相依存、互相促進、互為條件的辯證統一關系。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個自由是指公民管利國家,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
所謂特定公民權利,是指除一切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外,對具有特定情況的公民設置專條,給予特別保護的權利。
1.保障婦女的權利。
2.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3.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法納稅。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1.修正憲法和監督憲法的實施。
2.行使國家立法權,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選舉、決定和罷免國家機構的重要領導人。4.最高監督權。5.決定國家重大問題。
6.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民族自地方的自治機關具有下列自治權: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2.管理地方財政。
3.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
4.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保護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遺產,發展和繁榮民族文化。
5.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安定民族自治地方的社會秩序,打擊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保障當地的經濟文化建設,捍衛祖國邊疆。
6.在執行職務的時侯,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語言文字。
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應遵循的原則:1.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2.實行兩審終審制度。3.實行回避制速。4.實行公開審判制度。
5.各民族公民有權同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機關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機關就行使國家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其具體特政表現為:
1.法律地位上的特政。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受權力機關的領導和監督。
2.組織體系上的特征。行政事務的多樣與多變,必然要求行政主體注重速度與效率,才能有效進行管理,及時維護社會秩序。
3.活動方式上的特征。行政機關因其地位與職能的不同而與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活動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
行政機關的種類。
行政機關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1.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2.專門執法行政機關與普通管理行政機關。3.職能性行政機關和專業性行政機關。4.外部管理行政機關和內部管理行政機關。5.首長制行政機關和委員會制行政機關。
被授權組織。
被授權組織是根據行政授權而享有行政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被授權組織的主要種類。1.群眾自治性組織。2.行政性公司。3.事業單位。4.行業協會。5.群眾性團體。
6.其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立法主體。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的種類共七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務、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的行正處罰設定權。(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2.行政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4.規章的行政處罰設定權。(無論是部委規章,還是地方政府規章都有行政處罰的設定權)。
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適用刑法上一律平等。即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規定的特權;對于所有犯罪人,不論其社會高低、民族、種族、性別、職業、政治面貌、財產狀況如何,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規定,定罪量刑,絕不允許有不受刑法約束的特殊公民和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
刑法的適用范圍。
(1)屬地原則,也城、稱屬地主義。(2)屬人原則,也稱屬人主義。(3)保護原則,也稱保護主義。(4)普遍原則,也稱世界性原則。
我國采用的是以屬地管轄為主,以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為補充的原則。2.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我國刑法關于地域的效力的規定。其含義有以下兩個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含義。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具體包括:第一,領陸。第二,領水。第三,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第四,底土。
根據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也適用我國的刑法:其一,我國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其二,我國駐外使領館。(2)“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含義。3.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我國《刑法》第七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七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4.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5.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我國溯及力是從舊兼從輕原則。
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無過當防衛原則:
對正在行兇、殺人、強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個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避險過當是指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
《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財產權益的大小可用財產價值來比較。財產權益和人身權益,以人身權益為重。人身權利以生命為最高權利。
避險過當是對社會有害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主要有三種類型:1.結果犯2.行為犯3.危險犯。
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油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完成犯罪的行為狀態。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個:
第一,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第二,犯罪未能得逞。
第三,犯罪沒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顯著標志。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著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第三,必須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
共同犯罪人的種類1.主犯。
2.從犯3.脅從犯4.教唆犯。
刑罰的種類。
我國刑罰非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管制的刑期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從犯罪主體上限制死刑的適用:犯罪的時侯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從執行制度上限制死刑的適用: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著赦免、假釋以后,在5年內又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如下:
第一,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全后罪均為過失犯罪,或者前后罪其中之一罪是過失犯罪,都不能構成累犯。
第二,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其中之一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構成累犯。第三,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
特別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侯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其構成條件如下:第一,前罪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后罪可以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時候,沒有兩罪相隔時間長短的限制。第三,沒有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的限制。
自首。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歸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對自動投案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第二,自動投案的對象是有關機關或個人。
第三,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供述犯罪的具體事實,這是自動投案的基本條件。第四,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后,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條件。為了正確把握這一條件,必須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道德的行為或者一般的違法行為。第二,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自己實施并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第三,投案人必須如實供述所犯罪刑,要求犯罪分子按照實際情況徹底供述所實施的全部罪行。
減刑。
減刑是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一種制度。減刑適用的條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前提條件。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實質條件:第一,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第二,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3.限度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有一定的限度。
假釋。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1.對象條件。假釋適用的對象是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制條件。根據《刑法》第81條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死緩減刑后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實際執行的刑期自死緩第2年期滿第2日起計算。讀判處有期徒刑的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3.實制條件。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必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才可以對其予以假釋。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整個民法之中的,對調整一切民事法律關系、規范民事主體所進行的一切民事活動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原則。
根據《民法》的規定,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1.平等原則——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平等原則決定了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自愿。自愿原則是平等原則的自然延伸和補充,也是平等的前提和核心。
3.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事活動反映了社會主義條件下民事主體間的協作與利益交換關系,因此民事活動應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
5.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是我國民法的中心任務。6.國家和社會利益原則——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都不得為了實現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而損害國家、社會的利益。具體要求:第一,民事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第二,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宏觀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否則,也是無效的。
宣告失蹤。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其下落不明的起算時間一般為離開住所、音訊消失之次日起算,但在戰爭期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在程序上需要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而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失蹤宣告。
在我國,宣告失蹤并不引起被宣告人權利能力的消滅,而只是涉及其財產的管理,即宣告失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
宣告失蹤也不引起婚姻關系的消滅。被宣告失蹤的人的配偶,只有依法離婚才可以與他人結婚。
宣告失蹤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在于:(1)民事法律行為以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為目的;(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3)民事法律行為為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以下有效條件:第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的民事行為包括:(1)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2)意思表示不真實,并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民事行為;(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進行的,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進行的代理,就是委托代理,也叫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以一定的身份關系存在為依據,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就是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根據人民法院或有權指定的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就是指定代理,其代理權限的范圍應在指定時加以明確。
無權代理——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現象。無權代理主要包括:根本未經授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等。
代理的終止。——依《民法通則》的規定,委托代理因下列情況的出現而終止: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取消代理或代理人辭去代理;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民事構成要件。要使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應具備下列要件:1.有損害行為的存在。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3.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之債。
合同是引起債發生的最普遍的原因。債是商品交換的一般法律形式,商品交換總是當事人有意識地進行的,而且必須雙方意志協調一致,也就是必須達成財產流轉關系的協議,即訂立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發生的常見根據。
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和約定而得到利益,致使他人受損害的行為。
無因管理——沒有法律上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
侵權之債。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受侵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侵害人則負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因此,因侵權行為的實施在受害人與侵害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侵權行為也成為債的發生原因。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稱為侵權之債,也可以稱之為損害賠償之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也叫契約。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第一,合同是一種雙方或多方的法律行為,并以意思表示一致為條件;第二合同是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第三,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愿實施的法律行為,不允許一方對他方進行限制或強迫;第四,合同只能是合法行為,即必須在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上符合法律的規定。
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于自己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同其他民事相比較,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第二,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第三,知識產權需要法律的專門確認。
第四,知識產權還具有獨占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知識產權一般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種(其中專利權和商標權又被合稱為工業產權)。本書主要介紹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
法定繼承。
我國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遺囑的形式分為書面形式、錄音形式和口頭形式。書面形式的遺囑又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采用。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和代書遺囑都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公司的種類。
按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責任方式的不同,可把公司分為以下五類:1.無限責任公司。是指由兩個以上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組成的,股東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3.兩合公司。是指由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僅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5.股份兩合公司。是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前者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后者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承擔責任的公司。
我國《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經理——經理是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監視會——監視會是監督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的機構。
保險公司的設立。
1.設立條件。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資本最低限額(即不少于人民幣2億元)。(3)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2)人身保險業務。
《票據法》所指的票據僅為匯票、本票、支票。
匯漂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的權利人依海商法的規定而享有的對產生該項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留置權、抵押權的一種優先受償權。
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共同海損,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付的特殊費用。
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核心,是保護消費者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是人們在生活消費過程中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是生存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使消費者的基本人權從應然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的必要手段。消費者的權利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1.安全保障權。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的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是消費者人權的基本內容。2.知悉真情權。知悉真情權,是指消費者掌握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3.自主選擇權。市場交易要貫徹自愿原則,消費者享有充分自主選擇的權利。4.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在消費領域的體現。
5.要求賠償權。經營者推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必須保證質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否則,由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給消費者造成傷害時,要負賠償責任。
6.依法結社權。消費者為了更有效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發揮組織的權威和抗衡能力,可以依法成立社會團體,如消費者協會,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7.獲得知識權。獲得知識權是指消費者獲得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基本知識和技能的權利,它和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有所不同,賦予消費者獲得知識權,保證合理、正確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以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8.受到尊重權。消費者是個龐大的群體,工作性質不同,年齡、性格各異,消費水平不等,況且我國又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地的民俗習慣、地理環境等都有所區別。但作為消費者來說都是一樣的,都應該一視同仁,受到尊重。9.批評監督權。批評監督權是指消費者享有對商品的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不正當竟爭行為的種類1.混同行為。2.商業賄賂行為。3.虛假宣傳行為。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5.傾銷行為。6.違法有獎銷售行為。7.商業誹謗行為。
8.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行為。9.不正當招標投標行為。10.限制竟爭行為。11.濫用行政權力。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1.積極的義務: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2)生產者應當使產品標識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要求;(3)生產者應當使產品包裝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2.消極的義務:
(1)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2)不得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不得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4)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1.積極的義務:
(1)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2)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3)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規定。2.消極的義務:
(1)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2)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3)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4)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用工者與勞動者之間,為實現一定的勞動目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爭議——是指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所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1.協商。
2.調解。
3.仲裁。
4.審判。
5.訴訟。
“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或依自己的職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一定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根據其實施時間的不同,可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只適用于下列案件: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2)追索勞動報酬的;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民事判決。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對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作的判定.民事裁定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稱為裁定書,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必須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民事決定。
民事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判定。
民事決定除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用書面方式的以外,可以采用口頭的形式,口頭決定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以下幾類:一是重大涉外案件;二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專利案件、商標侵權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
一般地域管轄通常適用的“原告就被告”原則。但這一原則也有例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特殊地域管轄。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稱為特殊地域管轄,也塵特別管轄。有以下幾種:(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控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
(3)視聽資料,即使用錄音、錄像磁帶或者其它科學方法反映的形象和聲音,以及電腦中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而向司法機關作證的自然人。證人具有客觀性和特定性,而決不可任意指定或代替。證人向人民法院就案情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和證言。
(5)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情的敘述,包括當事人關于事實的陳述和當事人的承認兩種;(6)鑒定結論,指國家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做出的書面結論。
(7)勘驗筆錄,包括對物證、現場、客觀現象的記載、錄像、拍照、測量、繪圖以及詢問有關人員的記錄。
承擔舉證責任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2)免除舉證責任的原則;(3)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4)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或者受到損害,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系人。
狹義的當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廣義的當事人除原告和被告外,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和第三人。
共同訴訟和共同訴訟人。
代表人訴訟,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由其中一人或者數人作為代表人進行的訴訟。
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上訴需要以下條件;(1)要有合格的上訴人;
(4)要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交納上訴費。
審判監督程序的發動。
1。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的再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必須符合下條件:
(1)必須由法定的機構及人員提起。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包括本級人民法院及上級人民法院;(2)作為再審對象的裁判已經生效并確有錯誤。提起再審的程序因提起再審的主體不同而不同。
第三,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
申請再審又叫再審之訴申請再審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只限于案件的當事人。
(2)申請再審的裁判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是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3)申請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情形。(4)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5)申請再審的法院只限于原審人民法院和原審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再審抗訴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2)抗訴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的情形;(3)提出抗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送交抗訴書。
仲裁。
仲裁又稱公斷,就是雙方當事人就某一事實或者問題發生爭議時,根據有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一定的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依法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簡言之,仲裁就是指雙方當事人將爭議事項提交第三者居中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其特點是: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主體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時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
(一)專項職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只能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統一行使,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行使這些權力。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必須分別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濫用權利。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三)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法律另有規定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無需偵查,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是法律規定由其他國家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目前這類案件有:(1)人民檢察院依法自偵的案件;(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對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罰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是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專門人民法院同普通人民法院之間在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刑事訴訟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又稱刑事證據,是指以法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
強制措施的內容。
刑事訴訟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拘傳。
拘傳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將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檢法三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經過偵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負刑事責任,從而決定偵查并對案件作出處理意見的活動。
偵查終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案件事實已經查清;(2)證據確實、充分;(3)法律手續完備。
第一審程序。
初步審查、開庭前準備以及法庭審判等基本環節。
即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具有如下特點:(1)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以進行調解;(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3)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刑事再審程序是一種特殊程序,與屬于普通程序的二審程序相比,有一系列重要區別(1)審理對象不同。(2)提出的主體和方式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審理的法院不同。
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上述八項外,人民法院還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案件:(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原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國際法的基本特征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指國家。
2.國際法主要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制定的。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實施方式。
國際法的淵源。
國際法的淵源是指國際法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的具體表現形式。國際法的主要淵源。
1.國際條約。它是國際法主體間就權利義務關系締結的一種書面協議。2.國際習慣。它是各國在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國際法的其他淵源。
1.一般法律原則。2.司法判例和國際法學說。3.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法主體的種類。
1.國家。他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
2.爭取獨立的民族。它是一種準國家的或過渡性的國際法主體。
3.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它是一種不同于國家的、有限的、派生的、特殊的國際法主體。
國家的基本權利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固有的和當然享有的權理。
一般認為,國家的基本權利主要有四項: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
國家責任的形式。
1.限制主權。限制主權是指全面或局部限制責任國行使主權的一種形式,它是國家責任形式中最嚴重的一種。2.恢復原狀。國際法上的恢復原狀是指將被損害的事物恢復到發生不法行為以前存在的狀態。3.賠償。國際法上的賠償,是指對受害國的物質損失付給其相應的貨幣或物質賠償。
4.道歉。道歉是指犯有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向受害國承認錯誤,給受害國以精神上的滿足的責任形式。
國籍。
國籍是指一個人具有某一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他表明一個人同某一特定國家之間的個的國定的法律聯系。
外國人待遇的一般原則:
1國民待遇:是指國家在一定范圍內給予外國人于本國公民相同的待遇;
4差別待遇:是指國家給予外國人不同于本國公民的待遇,或對不同國籍的外國人給予不同的待遇。
引渡:是指一國英某外國的請求,把在其境內被該外國指控為犯罪或判刑的為國人,移交給請求過審理或處罰的一種國際司法協助行為。
庇護:是指國家對于因政治原因而遭受追訴所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準其入境和拘留,給以保護,并拒絕將他引渡給另一國的行為。
外交特權和豁免:使館享有的特權與豁免主要包括:1使館有執行使館職務的便利,2使用國旗和國徽,3使館館舍不得侵犯,即接受國官員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館舍,接受國有特殊責任保護使館館舍免受入侵或損壞,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其他財產與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強制執行,4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5通信自由,6行動及旅游自由,7免納捐稅、關稅。
國際爭端主要是指:國家之間,由于法律上或事實上的觀點不同,或由于利益的抵觸而導致的爭端。可分為四大類:1法律爭端:它是指爭端當事者的鴿子要求是以國際法為根據的爭端;2政治爭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國際爭端;3混合型爭端:是指既涉及國家法律權利,又設局國家政治利益的國際爭端。4事實爭端:是指起因于有關國家對某種情某項事實真相認識不一致,爭執不下的國家爭端。
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一政治方法:1談判與協商:談判是爭端當事國直接地進行交涉以求達成協議,解決它們之間爭端的一種方式。2斡旋與調停:斡旋是第三方出于解決國際爭端的目的促使爭端當事國直接談判,而其本事并不介入談判的方式。3調查與和解:調查是指爭端雙方通過協議成立國際調查委員會、對發生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作出判定以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二法律的方法:1仲裁:又成公斷,是指爭端當事國一致同意把它們之間的爭端交給自己選擇的仲裁人來裁判并承諾服從其裁決的一種解決爭端的方法。2司法解決: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征點當事國把爭端提交給一個事先成立由獨立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規矩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國際組織解決國際爭端也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途徑之一,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通過普遍性國際組織解決國際爭端,另一類是通過區域性機關或區域性辦法解決國際爭端。
沖突規范的概念:沖突規范作為解決各國法律沖突的一種手段,使國際私法中最基最主要的桂發。所謂沖突規范是指在調整或處理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時,指定應適用哪一國家(或地域)的法律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則。
簡答題:沖突規范的特點:沖突規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規范,同一般的法律規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點:1沖突規范不同于一般的實體法律規范,它是法律適用規范。2沖突規范不同于一般的訴訟法規范,它是法律選擇規范。3沖突規范是一種間接規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明確性和預見性。4沖突規范的結夠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規范。無論是國際條約中的沖突規范,一般都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后果,也沒有講規范適用的條件和行為模式明確分開,而是將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結構,即它通常由“范圍”和“系屬”兩部分組成。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
天津頻道目前正在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引發各方關注。
市環保局大氣處處長楊勇認為,這次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可以說是天津有史以來控制和處罰大氣污染最嚴的。條例修訂草案在設定相關制度規范時,既堅持治理嚴格、標準清晰、責任明確、制裁有力,又考慮制度和規范的可執行性、可操作性。
天津師范大學文學院學生關亦展說:“新條例增設了許多更加貼切人們生活的款項,比如對于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防治,對于機動車、船舶排氣污染防治等,這些平常使居民們苦不堪言的生活環境問題,都在此次的修改中得到體現,并且內容上也更加詳細規范。”
市民韓子馨家住三馬路上一小區的臨街二樓,自打一樓的底商干起了燒烤,每年夏天成了韓女士一家最苦不堪言的日子。在得知新修訂的《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將居民住宅樓用于飲食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項目,違反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時,韓女士表示自己的問題終于有望得到解決:“希望相關部門能夠加大規范力度,讓我們早日享受到安靜整潔的居住環境。”
河北區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工地負責人吳東升表示:“這次出臺的史上最嚴防治條例,的確在處罰力度上給我們施工單位上了緊箍咒,可從長遠角度上看,對我們施工單位還是有利的,大氣環境好了,也就不會有停工的現象了,時間對于我們而言就是效率啊。”(完)。
記者劉小林)6月25日,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通過后,將以省長簽署省政府議案的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省法制辦主任時清霜向會議作了有關的情況說明。
《條例(草案)》主要規范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責任。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形成了“政府負責、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二是嚴格監管措施,完善大氣污染防治制度體系。
《條例(草案)》從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對大氣污染進行全方位防控,對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和污染治理第三方運營、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區域環評限批、區域聯防聯控、燃煤總量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落后產能工藝設備淘汰、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等進行了規定。三是突出應急應對,規范重污染天氣管理工作。圍繞減緩重污染天氣污染程度,實現污染物削峰降速的目標,《條例(草案)》規定政府應當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措施。
連日來,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這份關乎“好空氣”的條例在人大代表中引起熱烈討論。代表們一致認為,條例出臺的時機和必要性毋庸置疑,但一些細節可進一步完善。
觀點1。
空氣質量預報不夠細。
“每個人都要呼吸,所以大家對大氣的感受是最直觀的。”不少人大代表都認為,我省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控值得稱道,但在空氣質量預報方面還不夠細致。
省人大代表王英儉認為,天氣預報應該增加空氣質量預報,其中pm2.5的監測結果必不可少。
“現在很多地方只公布pm10的監測結果,卻沒有pm2.5的。”王英儉說,一到灰霾天,老百姓的呼吸道就會有明顯的感受,其中pm2.5的細小顆粒是肉眼看不到的,卻對身體危害更大,所以老百姓更關心pm2.5的數據。
省人大代表戴夫也認為,天氣預報應細化污染程度的預報。“污染時要把具體指標公布,特別是有害物質的情況,讓百姓能知道微顆粒物的含量有多少,才能對出行、鍛煉等戶外活動有幫助。”而污染程度也要分級,比如重度、中度、輕度污染,預報時還可以提醒哪些戶外活動不宜進行。
戴夫還建議,通過媒體、網絡等多種途徑發布預警,可以讓老百姓提前做好準備。“pm2.5肉眼看不到,但更容易進到支氣管、肺泡中,造成下呼吸道感染,對身體的損害比pm10更大,所以公布pm2.5,及時發布預警,能讓百姓做好防范措施,減少對身體的直接侵害。”
觀點2。
自由裁量權彈性過大。
“‘草案’很有必要,也很全面,但對很多行為是‘鼓勵’,對一些行為是‘限制’,這就不好界定了。”省人大代表金成俊說,《條例》(草案)中一些條款的用詞有待商榷,有些說法比較模糊,應該更注重可操作性。
“條例的表述內容應該更加清晰,但卻多次使用‘鼓勵’、‘支持’等沒有明確法理界限的詞。”省人大代表戴敏也有同樣的看法。她舉例說,如第三十七條中“有條件的縣人民政府”這一表述,就不明確,“何為有條件?應該明確。”
同時,戴敏認為應縮小自由裁量權的空間,使條例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第八十七條描述的,處5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自由裁量權太大,應減小這種彈性。”
省人大代表王秀麗也認為,可操作性是決定法規能否有效實施的關鍵。“比如第十二條提到的‘住改商’的污染防治問題,表述就相對模糊,很難操作,而對于這類對百姓生活有直接影響的問題,要更加細化、嚴格。”
“條例第五十八條,‘銷售機動車、船、航空器使用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應該是什么樣的標準,怎樣監測,應該更清晰地表述。”省人大代表吳平說。
觀點3。
可改可不改的一律改。
“給我印象最深的是全省上下聯動,回應社會共同關切,把大氣污染防治作為工作重點,貫穿全年始終。”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民宗僑外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馬亞杰表示,《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提請本次人代會全體審議足見其分量之重。
為起草條例草案,省人大常委會分多個調研組多次赴省內外調研,“和我們同一時間開人代會的還有江蘇,江蘇同樣是提請人代會審議,可見當前大家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普遍關注。”
和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立法率先實施協商制度以及設立法律顧問團。馬亞杰表示,法規基本上是成熟的,接下來將在各代表團代表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對代表意見可改可不改的一律改,充分回應民聲、吸納民意。”馬亞杰表示,凡是代表和各界別提出的意見,原則上一律修改,但前提是不能和上位法相抵,即正在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同時在具體條款上,立足安徽本省實際,提高法規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觀點4。
部門責任權限應一致。
作為全國著名旅游城市,黃山市的空氣質量在全省名列前茅。“其實即使是黃山,也有自造的霾。”省人大代表、黃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程迎峰說,去年春節全城大放鞭炮,pm10的峰值一度超過300,能見度驟降,后來相關部門到黃山風景區執法檢查,發現黃山的溫泉核心景區pm10指數也超過100。
程迎峰在各地調研發現,燃放煙花只是造成霧霾的因素之一,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工地揚塵、秸稈焚燒等都可能造成霧霾。此后,當地環保、城建、農委等部門加大了對各行業的監管處罰力度,特別是建立了綜合執法協調機制,收效明顯,和2013年相比,去年黃山市空氣質量有所好轉。
程迎峰看了條例草案后表示,條例草案內容全面,規定也很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建議職責要求與部門管理權限相一致,“比如防治建筑揚塵是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牽頭,可條例草案中責任由環保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承擔,建議修訂。”
觀點5。
考核不合格進行約談。
“雖然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是形勢依然嚴峻。全省大氣霧霾天氣時有發生,區域空氣污染現象頻發。可以說,治理大氣霧霾,全省面臨的壓力是空前的和長期的。”康正和等代表建議,省政府強化考核力度,嚴格執行省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辦法,對考核優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對不合格的適當扣減專項資金,對未通過考核的要采取約談等措施。
治理大氣污染,要從源頭抓起。康正和建議,加強對建筑工地揚塵、道路灰土揚塵、秸稈焚燒、塑料垃圾等廢棄物露天焚燒等方面的防治措施。同時,要科學規劃城市布局,打造“城市通風廊道”,讓城市空氣清新。建議深化節能環保投融資體制改革,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治理霧霾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鼓勵民間資本積極投入大氣霧霾治理。
治理大氣污染需要資金保障,代表建議省財政部門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康正和等代表認為,省人大常委會繼續加大跟蹤監督力度,適時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執法檢查,督促政府加大整改力度,解決突出問題,共同推動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改善。
1月28日下午和1月29日上午,出席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的代表認真審議了《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代表們在審議時認為,省人代會8年來首次行使立法權,對人大代表和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大氣污染防治實行自主立法,意義重大。條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充分采納吸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既體現前瞻性、更著眼可行性,既考慮全面性、又突出防治重點,其制定的過程也是反映各方意愿,凝聚各界共識的過程。“制定此條例是建設生態強省的重要舉措,也是建設法治安徽,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更是提升全省人民健康指數和幸福指數的福音。”省人大代表王枚表示。
條例草案在制度上、內容上、法律責任上都有突破和創新,“按天罰”等措施被稱為“史上最嚴”。代表們審議認為,這是用法律責任倒逼企業轉型升級、達標排放,無疑給全省工業企業套上了一個落實環保責任、杜絕環境違法的“緊箍”。
審議中,代表們認為條例草案比較成熟,若此次大會能表決通過,必將為改善和緩解我省大氣污染狀況發揮重要作用,但“努力減少霧霾天數”還任重道遠。代表們建議,條例頒布后,要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全民環保意識,并及時制定條例的實施細則,保證條例貫徹落實。在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的同時,有關部門每年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條例執行情況,進一步增強執法主體的責任意識。
中國江蘇網1月28日訊(記者程遠楊麗郭蓓)今天下午,江蘇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代表們舉行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由于大氣污染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點話題,代表們在討論現場氣氛熱烈,提出自己的觀點。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是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時提出的,總共分為8個章節99條,分別從監督管理、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省長李學勇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今年將認真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構建長效機制,確保全省pm2.5平均濃度降幅完成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14年12月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也是該法自2000年以后再一次進行修訂。此次提交審議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從現行大氣法案的66條增加到了100條,新增條款超過原法的一半。
“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從法律、機制層面來做規范,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省人大代表、南通大學附屬醫院黨委書記張濤告訴中江網記者,自己在意見征詢階段曾提議形成一個條例起草說明,在相關背景、起草過程、條例細則、具體考慮方面做出一些專業的科學說明,便于代表們討論。“很榮幸,我的這條建議被采納并做了延伸,不僅有起草說明,還有對照文本。”他笑著說,條例中的每一條依據和考量一清二楚。
“一個好的條例不僅是規定了什么,還應該有監督機制。”張濤說,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不僅有細致的規范,還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對于排污總量控制及大氣環境質量改善完成情況納入考核體系,并向社會公開。“我主要建議是懲處力度有點輕,其中七十七條規定,企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違法排污的,處只處以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他表示,希望條例在違法成本上,加大懲罰標準并對執法過程進行監管,必須要起到讓企業不敢違法排污的效果才最好。
“在整個國家、社會高度重視環境質量的時候,出臺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是大勢所趨。”省人大代表、南通中學校長姚天勇表示,江蘇作為工業大省,基于國家條例出臺高于“國標”的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很有必要。
姚天勇同時也提出,生活污染對大氣造成的污染是較為普遍的,也比較嚴重,條例中應當加強這方面的規定。同時應該在社會方方面面普及相關知識,提高公民素養,才能標本兼治。
“立法體系更加注重系統性,包括大氣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包括揚塵。”省人大代表、揚州大學黨委書記夏錦文表示,由于大氣的可流動性,條例中還特別將區域聯防聯控提出來作為一個章節,并且根據法律規范設定的要求做了很多制度創新。
“條例中明確要建立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法律責任更加明確。”省人大代表、南通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王麗紅告訴記者,有些人認為環保與經濟發展是‘魚和熊掌不可兼得’,要保護環境必然要犧牲經濟的發展。“實踐證明,正確處理好環境與發展,是可以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的。”她說,綠色經濟、循環經濟已成為新時代的標志,用環保促進能源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已成為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貴州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
央廣網貴陽11月25日消息(記者陳屹周強)昨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對新大氣污染防治法作進一步細化,其中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環境公益訴訟。
《條例(草案)》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該建立、完善環境信用管理數據庫和環境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并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管理體系。針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環境公益訴訟。同時,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協調配合,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機制。
要實施公交優先戰略,鼓勵發展、使用公共交通和以新能源、清潔能源胃動力的機動車。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實行排放污染定期監測制度,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和檢測結果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機動車的排放檢測信息也要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網。
《條例(草案)》還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遙感檢測等技術手段對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排放狀況進行抽測,超標車輛在10日內可以到指定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仍不合格的機動車所有人,應該在10日內維修或者更換尾氣控制裝置,直到檢驗合格。
《條例(草案)》還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規定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小到露天燒烤、焚燒樹葉,大到在禁止燃煤區新建或擴建燃煤設施,采沙石、礦產不采取措施防止揚塵,都提出了最高可處10萬以下罰款等多種處罰規定。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一
作為法碩過來人,我嘰里哇啦多羅嗦幾句。法碩【即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專業課是全國聯考(外語政治采用與其他專業一樣的全國統考卷),所以法碩考生的書籍選擇和備考方法等均與報考院校無關(無論你是考北大還是考武漢大學):
(2)專業課共5個學科,其中專業綜合課(150分)含法制史、憲法與法理學(僅憲法后半部分有法條依據,其它主要是歷史和理論);專業基礎課(150分)含民法與刑法(有法條依據),專業課目標你可定在各110分!
(3)法碩備考的最大特點:性質為教材的就是一本書,簡稱人大版《法碩指南》(用高教版《考試分析》也可以,但兩書不要對比著看),涵蓋上述5個學科,是整個復習的核心與關鍵,各復習階段的工作幾乎都是圍繞如何吃透《指南》或《考試分析》而進行的(包括習題訓練),包括我經常談及的“永平法碩備考3大法寶:指南(或考試分析)+案例+法條”。
(4)我在我的“永平法律碩士就業網”法碩備考指導專欄中的《永平法碩備考書籍資料清單與使用方法4.0版》()一文中,對:選用什么書籍資料、如何使用、如何甄別、出版社、價格、注意事項、購買途徑、購買時間等均詳細介紹,這里不copy了,自己慢慢看吧。一般來講,法碩備考資料包括:大綱、教材(指南或考試分析)、輔導書、習題書(含模擬題、歷年真題、案例專訓等)與法條。
(5)法學本科教材原則上不用看,已買的,可作為輔助性資料解決一些零散的疑難問題或擴展思維(法理學可適當多看點)。順帶說一下:英語切不可掉以輕心(哪怕是英語科班生),每年英語單科掛掉的都不在少數,現在就去做做英語真題感受一下它到底是什么樣的吧。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二
研究犯罪的客觀方面,對正確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助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有助于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三)有助于區分犯罪完成與未完成形態的界限。
(四)有助于正確分析和認定犯罪的主觀要件。
(五)有助于正確量刑。
就同一性質的犯罪而言,犯罪客觀方面對于量刑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
(1)從立法上看,刑法對不少犯罪往往把是否具備某種危害結果作為加重處罰的根據。
(2)從司法實踐中看,同一性質犯罪的不同案件,它們所實施的方式、手段以及時間、地點、條件、具體對象等往往不盡相同,具體案件不同的危害程度有影響甚至有重要的影響。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三
47,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8,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49,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50,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5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56,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59,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61,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知識點:
1,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權利。
--有權轉讓。
--告知抵押權人,告知受讓人。
--不以抵押權人同意為要件。
--提前清償或提存。
--明顯低價轉讓的可要求補充擔保。
--否則不得轉讓。
--擅自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轉讓無效(受讓人可主動代還債務)。
未登記的,轉讓有效。
2,抵押權人的權利。
--保全抵押物:抵押人過錯(停止行為,恢復原價值,補充擔保)。
非抵押人過錯(對賠償金行使物上代位權)。
--收取孳息權:債務清償期滿,被法院扣押。
并非取得所有權(沖抵費用,優先受償)。
3,抵押權與其他權利的關系。
--優先于執行權。
--買賣不破租賃(先租賃后抵押)。
--抵押期間,抵押物依法被繼承,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4,最高額抵押:債權具有將來發生性和不確定性,后于抵押合同成立。
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四
5,對集體土地的征用:見土地管理法。
6,用益物權體系:
--傳統民法上包括:地上權,地役權,用益權,居住權,永佃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典權。
7,國有土地使用權:
取得原因:劃撥,出讓,轉讓。
權利:轉讓,低壓,出租,以其作價出資或入股,構筑建筑物,種植花木,取得補償。
收回:提前收回(補償),懲罰性無償收回,正常收回。
8,土地承包經營權。
--期限。
--權利:經法寶人同意,轉讓與轉包權。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五
知識點。
1,不當得利。
成立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損/因果關系/無法律依據。
發生原因:給付不當得利:給付后合同被解除,撤消,宣告無效。
誤以為欠債。
定金超出部分。
非給付不當得利:受益人本人行為。
受損人本人行為。
第三人行為。
法律規定(添附)。
自然事件。
效力:
--返還的不當利益范圍,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善意受讓人返還現存利益。
惡意受讓人返還所受利益。
--受益人利用不當得利獲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予收繳。
--若善意受益人將所受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負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2,無因管理。
客觀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但應合法,代為償還賭債不構成無因管理)。
主觀要件:有為他人利益的意思。
--無須表示。
--誤將他人事務當做自己事務管理,不構成。
--為自己利益管理他人事務,不構成。
--誤將甲事務當作乙事務管理,成立無因管理。
法律要件: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無宗教,道德義務)。
效力:
管理人:適當管理/報告,聽從,結算,披露義務。
支出必要費用的償還請求權。
清償所負債務的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損害賠償責任: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負賠償責任,一般過失則應免除,減輕責任。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六
在簡單的思想道德修養學習中,我接觸了合同法的一些章節,對合同法以及以后個人的權益保障有了一定的認識,下面是我從一到四章的一些個人學習總結。
首先,合同法的中心思想是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前提下適合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使用,以用來規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一部法律。
如果存在一下幾種情況的,即使簽訂了合同,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如果你對合同的有效存在疑問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進行確認。
確認為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如果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所得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可以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可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首先解釋一下:用人單位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
在有用工需求的前提下與勞動者以合同法為參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用工合同。
的用人單位取得職工培訓能力提高的機會等等。
還要在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不得隨便辭退員工的保障。
在這些的同時,勞動者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必須具有相當的法律意識與職業道德意識。
以上為勞動合同的前提與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也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期的用工合同,另一種是無限期合同。
前者有幾種情況,一種是簽訂前約定工作的具體期限,幾年或者是幾個月的臨時用工合同,另一種是以合作,或者某以具體項目為背景,簽訂的一個項目合作合同,合同會在項目結束后終止。
在有限期的合同中,要注意的是:(1)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在同一個用人單位與同意勞動者也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
但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訂立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也就是說勞動者要簽訂合同的時候要注意自己的用工合同上的工作期限,學會保障自己的勞動創造出來的價值有相應的回報,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試用期中勞動者在試用期中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那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訂立一個服務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如果勞動者違反了訂立的協議,就應當支付用人單位相應的違約金,要注意前者違約金應該不超過企業培訓所用費用。
在簽訂勞動合同后,雙方就要按照約定的勞動內容執行,勞動者要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不如按時上班,不得早退,努力認真工作,遵守勞動職業道德等等。
而用人單位也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人身安全,不能損害勞動者健康,不得強迫他們加班,不得強迫他們做威脅人身安全的工作。
在協定加班的時候,用人單位要支付平常工資的一倍,節假日要支付三倍平常工資。
在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項目協議的勞動者,要遵守協議的條例,遵守職業道德規范,不能泄露擁有知識產權的核心商業機密,這都可能構成犯罪。
還有用人單位要按時支付工人相應的足額工資,如果沒有支付,并拖延時間較長,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工資,法院也應該在確認之后向用人單位發出支付工資的命令。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還有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凡是有以上的情況,勞動者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孕婦,工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單位也不可以與你解除合同。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些情況,單位都可以與你解除合同,所以我覺得要在一個單位,與用人單位建立一個良性的,友好的關系,首先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合理制度,還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文化素質,只有老老實實地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斷進取,你才能在一個單位,在社會立足,那你的能力你的付出才會被人所尊重,你才能得到相應的報酬,還有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只要做到守法護法,你就有實現理想與抱負的前提。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七
1,物上代位性:效力及于擔保物的變異物,損害賠償金及保險金。
3,價值性。
4,不可分性。
--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被分割的,各部分均擔保債權全部。
--債權部分消滅,未消滅部分仍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債權被分割,各部分債權均對抵押物全部行使權利。
--抵押物價值上揚,無權減少,價值下跌,無義務補充。
5,優先受償權,
實現條件:抵押權有效并現實存在/債務到期,債務人有不履行的事實。
實現方法:拍賣,變賣,折價(協議選擇,協議不成由法院決定,法院支持或委托其他組織進行)。
--抵押物價值在實現時才最終確定。
--若抵押人破產,低壓財產不計入破產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也不計入破產債權。
抵押物為物權,故不適用訴訟時效,存續期間為兩年。
6,流質條款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7,意定擔保人為第三人時,有追償權(普通債權)。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八
知識點:
1,按份共有。
占有,使用,收益,依各自分額行使。
管理,原則上應共同進行。
保存,單個共有人可進行。
改良,一半以上分額的共有人同意。
管理費用按比例分擔。
在按份共有期間,退出自由。
--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拋棄的分額歸其他共有人共有而非國有。
--某共有人可自由決定以其分額設定抵押。
共有物侵權造成第三人損害,成立連帶之債。
2,共同共有。
只能基于共同關系產生。
共同關系終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轉讓其分額。
并無明確分額,只有終止時才顯現。
夫妻關系/家庭成員關系/繼承開始到分割完畢期間的遺產。
擅自處分為效力待定行為,不得對抗善意有償第三人。
部分共有人擅自抵押的,抵押無效,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異議的,視為同意。
3,意見不一時推定為共同共有。
分割辦法相同。
4,優先購買權。
按份:--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
--如其他共有人為兩人以上,都想購買,由轉讓人決定。
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發生優先購買權。
買賣不破租賃(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該房屋買賣無效。
典權人對承典房屋也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抵押權人無有限購買權(有權以普通購買者身份參加變賣)。
共有人》典權人》承租人。
在依據強制執行程序(拍賣程序)或破產程序出賣標的物時候,不支持優先購買權。
5,商法上的有限購買權。
--某一股東轉讓出資分額時。
有限公司新增股本時。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轉讓其財產分額時。
--股份公司股東無優先購買權。
6,知識產權法。
--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單位,單位轉讓時,完成人優先受讓。
子法條: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十九
3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
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33,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
出資。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二十
50,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52,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75,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88,留置權因下列原因消滅:
(一)債權消滅的;。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
2024年環境資源法學資料(專業21篇)篇二十一
知識點:
1,國有土地所有權:--城市市區的土地。
--原屬集體土地,經沒收,征收,征用,征購,轉戶,遷移等原因轉為國有。
2,集體土地所有權:除國有土地外,皆屬集體土地。
三級所有制:村農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村民小組。
3,自然資源所有權:礦產,野生動物,水資源歸國家,其余歸國家或集體。
4,土地和自然資源權利的爭議解決途徑:
所有權及用益物權的權屬糾紛。
--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先提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單位間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單位與個人,個人之間由鄉級或縣級以上政府處理)。
--對上述行政處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處理程序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