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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一
市民政局:
內容應寫明成立本協(學)會的可行性、必要性;社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社團的活動地域及活動方式;活動資金和經費來源渠道;發起人和發起單位自身情況介紹;社團擬發展的會員及分布情況等。
市××××協(學)會籌委會。
負責人:×××(簽名)。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二
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組織形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以來,社會團體不斷發展,截至20底,全國已登記社會團體共32.9萬個,在促進經濟發展、繁榮社會事業、創新社會治理、擴大對外交往等發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社會團體發展現狀,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制保障,民政部啟動條例修訂工作,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共9章63條。現就《征求意見稿》主要修改內容說明如下:
一、培育發展社區社會團體。
《征求意見稿》降低準入門檻,支持鼓勵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發展。一是成立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第三條)。二是明確經本單位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意成立,在本單位、社區內部活動的團體不屬于本條例登記范圍(第三條)。三是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第九條)。
二、明確直接登記范圍。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可以直接登記,并確定了四類直接登記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對于成立直接登記范圍以外的社會團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條)。
三、明確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條件,強化責任和審查。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條件,加強了資格審查,強化了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責任。一是要求發起人需要對登記材料和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作為該社會團體第一屆理事會負責人的候選人(第十一條)。二是要求發起人應當在擬成立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業務領域內具有社會認知的代表性(第十二條)。三是社會團體負責人應當忠實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團體和會員合法權益。社會團體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第三十五條)。
四、健全內部治理機制。
《征求意見稿》增設五章“組織機構”,引導社會團體通過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規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相關權利義務,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強化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保障社會團體依法自治。一是明確社會團體應當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發揮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第四條)。二是確立了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權力機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并明確了相關職權(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三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明確要求社會團體應當就其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并保存向社會通報(第三十三條)。四是健全內部監督機制,明確要求社會團體設立監事或者監事會,并履行檢查監督的職權(第三十四條)。
五、建立信息公開制度。
《征求意見稿》增設第六章“信息公開”,明確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義務,鼓勵社會公眾對社會團體進行監督,以提高社會團體透明度,提升公信力。一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社會團體登記、檢查、評估、表彰、處罰等信息(第三十九條)。二是明確社會團體作為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應當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等有關重要信息(第四十條)。三是將現行的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并將年度工作報告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第四十一條)。
六、強化非營利性監管。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對社會團體財產使用和處置的監管,以切實保障了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一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四十三條)。社會團體財產收支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第四十四條)。二是對社會團體清算后的剩余財產的處置進行規定,保障了社會團體財產的非營利性(第二十五條)。三是對于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財產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四條)。
七、加強監督管理力度。
《征求意見稿》在積極培育扶持的同時,還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并規定了社會團體自律管理,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制。一方面,通過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強化自律管理,通過信息公開鼓勵社會監督;另一方面,在政府監管方面做了進一步規定,一是加強對社會團體信用約束,探索建立社會團體及其負責人的信用記錄、異常名錄等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五條)。二是明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管職責,以及登記管理機關在履行職責時對社會團體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采取的措施,以保障監督管理職責的實施(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三是登記管理機關建立相應評估、信用記錄制度,加強與業務主管單位、其他有關部門共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信息(第四十九條)。
八、明確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將現行條例第六章“罰則”修改為“法律責任”,使其更加規范準確。一是理順、補充了行政處罰種類,明確了撤銷登記、吊銷登記的情形(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二是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相應處罰(第五十三條)。三是增加了單處罰款的經濟處罰手段,除沒收非法財產和違法所得外,可以給予相應經濟處罰(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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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三
近日,民政部通過官網公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眾可以在8月21日前,通過登陸民政部官網、發送電子郵件、郵寄信函3種方式提出意見。
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組織形式,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積極作用。截至底,全國已登記社會團體共32.9萬個。
《征求意見稿》降低準入門檻,支持鼓勵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發展。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要,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團體,可以直接進行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除了城鄉社區服務類社團,《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團也可以直接登記。并確定了四類直接登記社會團體的業務范圍。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發起人、擬任負責人的條件及責任。此外,還增設第五章“組織機構”,引導社會團體通過建立完善的內部治理機制,規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相關權利義務,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保障依法自治。
同時,《征求意見稿》增設第六章“信息公開”,明確規定了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的信息公開義務,鼓勵社會公眾對社會團體進行監督,以提高社會團體透明度,提升公信力。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社會團體登記、檢查、評估、表彰、處罰等信息。明確社會團體作為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應當主動及時向社會公開章程、負責人、組織機構等有關重要信息。將現行的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并將年度工作報告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征求意見稿》強化了對社會團體財產使用和處置的監管,力圖切實保障社會團體的非營利性。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社會團體財產收支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對于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財產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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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四
注:請仔細閱讀本申請書《填寫說明》,按要求填寫。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附表2。
董事、監事、經理信息。
注:以下“說明”供填寫申請書參照使用,不需向登記機關提供。
1、本申請書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及有關事項備案。
2、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書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欄目。
3、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設立”欄有關內容及附表1“法定代。
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監事、經理信息”。“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股東(發起人)”欄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4、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填寫“基本信息”欄及“變更”欄有關內容。“申請人聲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申請變更同時需要“備案”的,同時填寫“備案”欄有關內容。申請公司名稱變更,在名稱中增加“集團或(集團)”字樣的,應當填寫集團名稱、集團簡稱(無集團簡稱的可不填);申請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填寫、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請股東(發起人)及投資情況變更的,可以參照“設立欄”之“股東(發起人)”格式附表填寫原登記及擬變更內容。變更項目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5、公司增設分公司應向原登記機關備案,填寫“基本信息”欄及“備案”欄有關內容,“申請人聲明”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設”項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6、公司申請章程修訂或其他事項備案,填寫“基本信息”欄及“備案”欄有關內容,“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司公章;申請清算組備案的,“申請人聲明”由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
7、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填寫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文號,不填寫注冊號。辦理變更登記、備案填寫公司注冊號,不填寫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文號。
8、公司類型應當填寫“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填寫“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注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9、股份有限公司應在“設立方式”欄選擇填寫“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無需填寫此項。
10、“經營范圍”欄應根據公司章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填寫。
1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五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營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注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
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問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井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宙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近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666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重要修改。
在社會團體登記方面,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中的“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修改為“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一條中的“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修改為“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書”修改為“登記申請書”。
第十二條修改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中的“不予批準籌備”修改為“不予登記”,“申請籌備”修改為“申請登記”。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刪去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一款。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備案事項”和“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或者備案”。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籌備申請”。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修改為“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其中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修改為“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六
我(我們)與抵押人()關系,是上述房地產權共有人,同意改房地產抵押擔保,并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謹此承諾.
1、此房屋有無查封、權屬爭議()。
2、有無出租()。
房屋所有權人簽字(蓋章):共有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抵押權人聲明1、以上全部抵押(包括配偶及全部房地產共有人)人的身份已經本抵押權人審查,核對無誤,同意該房地產抵押。
2、抵押權人經過現場堪驗,已查明該抵押物真實存在,房屋座落位置明確,四至界限分明。
3、房屋產評估公司對房屋估價元,我行予以認可,如有糾紛我行自行承擔。
特此聲明。
蓋章:年月日。
經辦人簽名:。
審核人簽名:年月日。
審核意見。
審核人簽名:年月日注意事項1、申請書用藍黑水筆填寫,要求字跡清晰、端正、內容屬實。
2、抵押人為個人時,抵押人聲明須本人簽名加蓋指印。委托他人經辦的,須按“***(***代)”格式填寫,有受委托人簽名并加蓋指印,授權委托書經抵押權人認可后辦理抵押登記時一在并提交。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七
提交房屋他項權證,記載有銀行注明的貸款已還清,并蓋有銀行公章。提交注銷申請書。
注銷他項權利登記;換取房屋所有權證手續,房屋他項權證、產權人身份證、注銷登記申請表。
1、當事人填寫本申請書前請認真閱讀填表說明,充分了解相關內容的含義;
2、當事人必須以漢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實填寫表格內容;
4、當事人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親筆簽署;
5、表格中涉及數量、日期、編號的,應用阿拉伯數字。
他項權利登記是指設定抵押、典權等他項權利而進行的登記。申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提交的證明文件有:
(2)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作為抵押物的,除應提交前款所列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的所需資料。
3、《房屋所有權證》,有共有權人的應提交《房屋共有權證》;
4、土地使用權證書;
5、房地產抵押范圍平面圖;
6、房地產價值的合法證明材料;
7、主債權合同;
8、抵押合同;
11、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建工程他項權利申請登記資料。
3、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證明在建工程尚未預售的證明文件。
6、房地產抵押范圍平面圖;
7、房地產價值的合法證明材料;
8、主債權合同;
9、抵押合同;
12、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辦理他項權證登記是指通過抵押等各種行為來實現權證登記,首先需要進行申請,即填寫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上所示,通過填寫申請書,可以明確了當前的房屋的所有權和其他等內容。另外也說明了進行他項登記時需要的各種材料,并遵守一定的流程,就可以實現他項登記。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下列團體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并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記。
第九條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于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以下統稱注銷登記):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
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處分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成立、注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向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于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九
1、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簡稱“全國學聯”,是全國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大中學生自己的群眾組織,196月在中國上海宣布成立。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組成的并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和學術研究團體。
2、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準成立的華僑、外籍華人、香港澳門同胞境內投資企業和地方僑商組織、知名僑資企業家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務院僑辦是協會的主管部門。協會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僑資企業要求,溝通僑資企業與政府的聯系,促進僑資企業之間的合作,幫助解決僑資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僑資企業規范經營和行業自律等。
3、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國社團研究會更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和使命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發展的理論研究,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系和交流,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誠信,擴大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往與合作,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范運作、健康發展。
4、中國消費者協會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以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為宗旨。
5、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成立于1987年5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北京。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是在中國境內從事汽車、摩托車、零部件及汽車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工業行業協會。
6、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是中國鋼鐵行業全國性行業組織。
7、中國互聯網協會成立于5月25日,由國內從事互聯網行業的網絡運營商、服務提供商、設備制造商、系統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機構等70多家互聯網從業者共同發起成立。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
注:1、房屋性質主要有承租公有住房(含單位自管公房)、已購房改房、解困房、單位集資建房、自住私房、承租私房等;2、此表一式五份。
職工住房(工齡)補貼申請表
注:住房性質指承租公房、租住私房、已購房改房、解困房、單位集資建房、自住私房。
單位職工住房(工齡)補貼審批表
附:職工住房補貼清冊
單位職工住房(工齡)補貼清冊
單位名稱:
負責人: 填報人;
年 月 日
區本級部門住房補貼審批表
(部門填寫)
附件:區本級部門發放住房補貼清冊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一
黎塘鎮房管所:
小區共有334套房屋,現已出售完畢。根據業主的要求,在業主自愿參加的基礎上組建了黎塘鎮和德城市廣場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工作籌備組,并于xx年2月28日正式開始工作。在xx年3月8日公布了《關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通知》。在業主自愿報名參選業主委員會的基礎上于xx年3月21日公示了《和德城市廣場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和德城市廣場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草案)》《業主議事規則(草案)》、《和德城市廣場管理規約(草案)》,并告知了黎塘鎮政府、黎塘鎮房管所、黎塘鎮金龍社區、和德城市廣場開發商、和德城市廣場物業公司。
xx年3月28日召開黎塘鎮和德城市廣場小區首屆業主大會。在黎塘鎮房管所、黎塘鎮金龍社區、和德城市廣場物業公司監督之下小區業主在大會上進行投票、驗票、統計等工作,《和德城市廣場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草案)》、《業主議事規則(草案)》、《和德城市廣場管理規約(草案)》草案獲得通過,同時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主任(一名):董泉宏副主任(二名):王雪蓮、何發軍
委員(十名):藍春丹、何保盛、黃華生、磨長升、梁增奎、
廖順嚴、李戎璽、韋春岳、韋冰、韋小梅
黎塘鎮和德城市廣場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工作所有程序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現請黎塘鎮房管所給予登記。
特此申請。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二
申請人:河北旭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嘉公司);經營住所地:淶水縣東大街4號院;法定代表人:祁寶有,執行董事。
產權人:北京華瑞國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投公司);注冊地:北京市順義區北務鎮政府街9-208號;法定代表人:董秀茹,執行董事。申請請求:申請對淶水縣(2010)國字第26號、第28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項下淶水縣府前街土地使用權進行異議登記。
事實和理由:
1、異議人旭嘉公司系在石家莊市工商局注冊設立并經市建設局頒發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企業,營業執照號:***1370。
2、旭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寶有經過前期準備及談判,于2010年4月15日與華投公司訂立《關于府前街2號橋以北舊城改造項目合作協議》一份,同年5月15日,三方(含中間人郭柱)就前述《協議》簽訂《補充協議》,并于同日由華投公司向祁寶有出具不可撤銷的授權書(詳見附件)。上述文件規定:由祁寶有作為投資商投資經營淶水縣府前街2號橋以北舊城改造項目,乙方祁寶有獨立經營核算該項目,自負盈虧,承擔該項目產生的所有稅費和所有建設開發成本,承擔因該項目產生的所有法律和經濟責任,由甲方即華投公司對分公司即乙方祁寶有出具獨立運營的授權書,獨立經營華投公司淶水分公司,此授權至上述項目清算各方利益分配完畢終止。
上述協議簽訂后,旭嘉公司立即依約投資和進行獨立經營項目工作,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對府前街北側舊城改造項目進行拆遷補償、辦理土地使用權各項報批手續和項目建設規劃、施工建設等各項工作。
3、但就在旭嘉公司祁寶有認真依約獨立經營項目、建設工程和其它各項工作順利進展當中,華投公司董秀茹擅自注銷淶水分公司,撤銷祁寶有淶水分公司負責人職務,假稱分公司印章作廢,重新成立所謂淶水第一分公司并由董秀茹擔任負責人,意圖獨吞我旭嘉公司近五千萬投資和整體項目,并采取亂簽合同、打砸我經營場所、撕毀文件、到處招搖撞騙等手段,嚴重干擾這一民心工程和淶水縣重點工程的開發計劃。
華投公司表示,雙方已經不能再繼續合作,認為喪失了合作基礎,要求終止合作協議的履行。
4、旭嘉公司認為,華投公司在簽訂第一份協議時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故1。
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更在旭嘉公司已經履行約定義務后具備產生經營效益時突然提出終止與我旭嘉公司間的合作,致使項目進展受到嚴重影響,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旭嘉公司的合法權益。在此情形下,旭嘉公司現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我旭嘉公司是該土地及地上建設項目真正的實體權利人。
5、祁寶有雖然是以其個人名義與華投公司和第三人郭柱簽訂合作協議,但他是我公司發起人和法人代表,我公司成立后對前述合同已經予以確認,并已實際享有合同權利和履行了合同義務,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我公司才是真正的權利人。相關當事人訂立的合作協議名為合作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我旭嘉公司成立后九個多月來多次催告,但華投公司消極拖延辦理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手續。華投公司現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已不能真實反映現產權(用益物權)真正權利人情況,為此,我公司只能根據《物權法》第十九條等法律規定,申請貴局對2010年9月20日和2010年10月14日登記在北京華瑞國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的淶水縣(2010)國字第26號、第28號兩宗土地使用權進行異議登記(總面積94633.71㎡)。
我公司保證依據《物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就異議事由對名義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將法院受理訴訟的材料提交登記機構。我公司保證對上述土地使用權異議登記申請所反映的情況屬實,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我公司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旭嘉公司已決定向法院起訴華投公司,故貴局應在旭嘉公司訴華投公司案的判決生效后再行根據判決書對異議登記進行處理,在此期間貴局不得根據華投公司或其它單位與個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權簽訂的任何協議而辦理上述土地使用權的過戶、出租、抵押和地上建設手續。
另外,如果華投公司與其他單位憑籍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判決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至貴局申請過戶,那么基于上述旭嘉公司的起訴,為避免法院法律文書間的矛盾和沖突,也應由審理旭嘉公司訴華投公司案的法院與前述調解書、判決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所涉法院進行商洽、確定有關處理后,貴局方得根據商洽確定的方案進行異議處理登記。
綜上,特申請貴局盡快進行異議登記,以維護我旭嘉公司的合法權益。此致
淶水縣國土資源局。
異議人:河北旭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2。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三
我倆自愿離婚,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雙方自愿離婚的規定,對有關問題已作出妥善處理,請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
__日。
籍貫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職業________。
居民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
離婚證字號、日期___字第___號__年__月__日
離婚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子女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申請人簽字或蓋章、按指印:
審查處理結果。
有關單位調解意見__________________。
審查處理結果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離婚證字號____字第____號。
婚姻登記機關及婚姻登記員簽字___年___月___日。
領證人簽字或蓋章、按指印___年___月___日。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四
xxx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現申請企業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五
國家外匯管理局局:
我公司的投資總額為萬美元,注冊資本萬美元,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為萬美元。我公司注冊資本已投入萬美元,已按批文出資規定按期到位。
我公司已與公司簽訂了金額為美元的外債借款合同。
本外債合同的借款期限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借款用途為:
還款計劃為:借款人自年月日開始還款,分期還清貸款,每期的還款數額相當于貸款總額的分之一。
本次申請登記的外債到位后,我公司借用中長期外債的發生額為萬美元,短期外債余額為萬美元,境外機構和個人的擔保履約額(按債務人實際對外負債余額計算)為萬美元,三者之和為萬美元,未超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現就該簽訂的外債向你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請予核準。
企業蓋章:
專業社會團體申請登記申請書(模板16篇)篇十六
我倆自愿離婚,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雙方自愿離婚的規定,對有關問題已作出妥善處理,請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
姓名______。
性別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籍貫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職業________。
居民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
離婚證字號,日期___字第___號__年__月__日離婚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子女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財產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申請人簽字或蓋章、按指印:
審查處理結果。
離婚證字號____字第____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