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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一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錄。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節國務院。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二
《工會法》總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工會是職工自愿結。
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边@一規定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工會組織的性質:
一是階級性。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代表和維護廣大職工利益的。
二是群眾性,工會是職工群眾的組織,而不是政黨或其它組織,只要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此外,作為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職工參加工會和退出工會都是自愿的。
二、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
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即指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處的位置。它主要是通過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體現出來的。
我國工會的地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黨通過工會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到工人群眾中去。同時,工人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通過工會反饋上來,作為黨的決策依據。工會的這種橋梁和紐帶作用是其他任何組織和團體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會是政府的親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享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及社會事務的權利。工會協助人民的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利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以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三,工會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是協調勞動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過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達到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和民主權利的目的。隨著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成為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工會的職能。
1、參與職能。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是工會代表職工權益,依法維護職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徑和形式。
2、維護職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了黨與群眾的血肉聯系,就是維護了穩定的大局,就是維護了執政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基礎。
3、建設職能。在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解決這個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過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工會代表和維護的職工具體利益的最終實現也在于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所以,工會必須從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出發,引導廣大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努力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積極推動社會經濟效益和生產力的提高。
4、教育職能。工會教育職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
四、工會的作用。
1、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2、工會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協助人民的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力過程中,發揮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成為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3、工會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4、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調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協調作用。
五、工會的任務。
1、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維護社會主義的國家政權。在我們國家。
2、充分發揮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監督作用,協助人民的政府開展工作,維護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3、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4、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
六、工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國工會章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工會章程,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職工加入工會,必須由本人自愿申請,經工會基層委員會批準并發給會員證。會員組織關系隨勞動關系變動,憑會員證接轉。
(一)根據《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要求撤換或者罷免不稱職的工會工作人員。
3、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及本單位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生活救助、法律服務、就業服務等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6、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二)根據《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學習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科學、技術和工會基本知識。
2、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3、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4、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維護中國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6、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三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三條公民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第八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游行、示砘,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線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十八條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第二十八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九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依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七條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七條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八條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是中國首部慈善法,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正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記者近日就慈善法實施有關問題,采訪了民政部有關負責人。
答:慈善法以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展成果為宗旨,不僅規范慈善活動,同時明確政府在監管和促進等方面的責任,保障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慈善事業。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立足我國國情,結合慈善活動發展的趨勢,廣義界定慈善活動,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以及促進教科文衛體事業發展、防止污染和保護環境等領域自愿開展的公益活動。
答:慈善法是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慈善組織的概念、范圍、權利義務,解決了過去沒有解決的很多問題。
在慈善組織界定上,慈善法從依法成立、以慈善為宗旨、非營利屬性、獨立主體地位等多個基本屬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和條件。還明確了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厘清了慈善組織與社會組織現有的三種形式的關系。
在慈善組織的準入上,慈善法通過明確慈善組織的設立條件和程序,進一步鼓勵興辦慈善組織。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組織具備了法定條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過去所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門認定為慈善組織。同時,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范圍也適當擴大了,由過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會和少數社會團體,擴大到符合條件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
在慈善組織的管理上,針對以往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募集和使用不夠透明,還有少數組織有商業化、營利化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社會的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公眾關心的問題,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應。在放寬準入的同時,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規范了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慈善工作的主管責任,加強了社會監督,推動了行業自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思路。
答:慈善法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概括起來就是“一個制度、一個平臺、三類公開、兩項告知”,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個制度,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一個平臺,是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各自在統一的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三類公開,即政府、慈善組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都有各自的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要公開在對慈善組織進行登記管理等行政行為中獲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組織要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信息,要公開年度。
工作報告。
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還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兩項告知,即對捐贈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贈人告知募捐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組織提供慈善服務,要向受益人告知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規范等信息。
民政部門將貫徹慈善法上述要求,盡快推動建立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并制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同時,加強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引導和規范,在監督檢查和等級評估中重點檢查慈善組織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情況。對于那些不報、謊報、漏報信息的慈善組織,也要依法嚴厲查處。如果依法去做了,相信公眾會滿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五
根據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形勢新實踐,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提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如下:
十、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為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十一、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
(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為第五項、第六項。
十三、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為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十五、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為?。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二十一、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為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為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為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
以上建議,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議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2018年1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慈善活動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在規范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產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新華社記者)哪些行為屬于做慈善?捐款應該交給誰?個人能否發起網絡募捐?……近年來我國慈善事業蓬勃發展,公眾參與踴躍,但也有不少疑惑需要厘清。
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部分代表委員以及相關專家學者對法律草案中的要義亮點進行了解讀。
【一問】只有捐款捐物才算做慈善嗎?
【法律草案】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扶貧、濟困;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等公益活動。
【解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道德模范”孫東林:慈善事業倡導有錢出錢、有力出力。除了捐款、捐物,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參加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也是參與慈善事業的一種形式。只要有善心,大家都可以多做力所能及的好事。
【二問】購買彩票、單位組織的獻愛心活動是做慈善嗎?
【法律草案】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解讀】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指出,目前,我國慈善事業已從扶貧、濟困、救災等逐步向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保護環境等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等領域發展。通過彩票籌集來的錢用來發展福利事業,本身是做好事,但由于買彩票的人本身有中獎獲利預期,因此不屬于慈善范圍。而單位內部開展的獻愛心活動屬于互助互濟、抱團取暖,也不屬于慈善范疇。
【三問】我想捐錢,必須經過慈善組織嗎?
【法律草案】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解讀】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慈善總會副會長張鐵漢:因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同時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贈或者慈善服務,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一般情況下,大額捐贈要通過慈善組織進行,以便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不經由慈善組織進行捐贈,無法享受稅收優惠。小額捐贈如果捐贈人沒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可以不通過慈善組織,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四問】誰可以發起慈善募捐?
【法律草案】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解讀】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慈善總會副會長張鐵漢:個人沒有資格組織募捐。進行慈善募捐的必須是在民政部門登記的,如慈善總會、紅十字會、各類基金會、公益組織等相關團體,這些慈善組織經由相應級別的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取得慈善募捐資格,同時也接受相應管理和監督。
【法律草案】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解讀】北師大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執行主任黎穎露: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親屬在網絡上發布求助信息,應該認定為個人求助行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為了救助本人及近親屬以外的他人在網絡上發起的個人募捐,屬于非法募捐,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出臺后,無論是不是公眾人物,只要以個人名義發起募捐,都屬于違法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四川西昌學院法學教授王明雯:個人網絡募捐是一種贈予關系,即捐贈者將自己的錢直接贈予募捐者。而募捐者拿到錢后如何使用是不受法律約束的,捐贈者也沒有權利要求其進行公開。這也是個人募捐屢受質疑的根本原因。
【六問】公開承諾捐贈后,還能反悔嗎?
【法律草案】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要求交付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解讀】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施杰:承諾捐贈后就不能反悔,否則慈善組織有權通過法律訴訟要求承諾人履行捐款承諾。企業和個人要量力而行、謹慎表態,如果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增加曝光率匆忙表態,事后又無法兌現承諾,或者捐贈后又反悔了,是要受到法律約束和懲罰的。
【七問】募集來的錢沒用完,剩余善款誰說了算?
【法律草案】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解讀】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施杰:目前一般分為兩種情況考慮,一是通過慈善機構捐贈給個人,如果個人沒有用完捐款,那么剩余錢款可以由該個人支配用于后續治療、康復等用途;二是通過慈善機構捐贈沒有指定給個人的,剩余的錢由該慈善機構協調分配,轉給其他需要幫助救助的人使用。由于類似情況較多,亟待細化處理程序。
【八問】企業做慈善捐了錢,能抵稅嗎?
【法律草案】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解讀】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黨的xx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慈善捐贈減免稅制度。稅收優惠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法律草案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稅收優惠問題都做了規定。
全國政協委員、福耀玻璃集團董事長曹德旺:目前國內的情形是捐贈者捐贈的物資都可以計價,沒有統一標準。應盡快通過立法明確捐贈物資如何抵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七
公路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三十年來,我國的公路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止底,全國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這些已經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護好和利用好,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是長期困擾公路發展的瓶頸?!豆贩ā分贫ㄊ菫榱藦娂庸返慕ㄔO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條內容,自1月1日起施行。
我們作為路政執法部門必須要掌握的內容如下: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保護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學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二、在公路上行駛車輛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2、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四、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建設。
學習《公路法》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公路安全、暢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八
195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民法典,經過幾十年的沉淀和孕育,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伴隨著人民大會堂熱烈的掌聲,民法典的頒布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為社會生活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日常遵循,這是中華優秀文化的延續、是歷史時代的召喚,也是人民至上的體現。
盛世法典的背后是中國人民平凡的付出和辛酸的汗水。六十多年來,一代又一代的法典編纂者挑燈夜戰翻閱歷史的資料,用腳印走遍中國山川大地,記錄中國人從出生到終老的點點滴滴。一部民法典,就是一本中國“社會生活發展百科全書”,跌宕起伏的發展歷程映照中國共產黨帶領中國人民從勝利走向勝利的光輝之路,也伴隨著篳路藍縷奮斗的艱辛。用人民法典之絕唱,奏響人民至上之音。法之利器于德載之,賡續中華優秀文化、傳承紅色文化基因,“人民法典”氣定山河,“公平之音”響徹神州。
索中前進,在為人民服務中踐行“實踐,理論,實踐”,以人民的名義在實踐轉換中不斷完善法規體系,站在人民的立場上考慮問題,為了人民群眾利益而解決問題,構建公平正義的生產生活環境,讓“人民至上”的春風化雨遍及大地潤化人心。
“天下大事必做于細”——奏響時代主旋律。一代代的共和國的建設者們,在磨難中奮進,從奮斗中崛起,他們勇做時代的“弄潮兒”,與時俱進把中國精神的內涵詮釋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準則引領愛國主義新風尚?!凹毼⒅幰娬嬷?,民法典1__條款,__余字,從國家、社會、公民三個層次深刻闡釋,小到生活中的“雞毛蒜皮”,大到產權物權歸屬,人民的生活與之息息相關。致知于行把人民的小事做好,求實苦干把為了群眾的好事辦好。在日新月異的競爭中,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和革新中,我們不斷前進,在一點一滴中積累斗爭經驗,在一言一行中踐行為人民服務宗旨,讓“人民法典”在時代的浪潮中乘風破浪,讓“公平之音”響徹云霄,讓中華民族復興偉業乘勢而上。
新時代“民法典”必將開啟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紀元,“人民法典”氣定山河,保護人民群眾利益不受損害,讓每一個生活在這個國家的中國人深感安全和幸福?!肮街簟表憦厣裰?,人民至上的中國精神必將激勵新時代的中國人繼續團結奮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船員注冊、任職、培訓、職業保障以及提供船員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員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統一實施船員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員注冊和任職資格。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船員注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本條例所稱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第五條申請船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注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六條申請船員注冊,可以由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船員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注冊,發給船員服務簿,但是申請人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未滿5年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船員服務簿是船員的職業身份證件,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注銷船員注冊,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的;。
(四)本人申請注銷注冊的。
第九條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
(四)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第十條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船員適任證書應當注明船員適任的航區(線)、船舶類別和等級、職務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項。
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二條中國籍船舶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當由中國籍船員擔任;確需外國籍船員擔任高級船員的,應當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三條中國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無法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級船員臨時擔任上一級職務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擬擔任上一級船員職務船員的任職資歷、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簽發相應的批準文書。
第十四條曾經在軍用船舶、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人員,或者持有其他國家、地區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免除船員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內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二)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三)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船員在境外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申請補發。
第十八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在其他國家、地區享有按照當地法律、有關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海運或者航運協定規定的權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九條在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就業許可,并持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外國籍船舶上任職的外國籍船員,應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
第三章船員職責。
第二十條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
(四)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按照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
(六)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第二十一條船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員必須執行。
高級船員應當組織下屬船員執行船長命令,督促下屬船員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二)制訂船舶應急計劃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七)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
(九)棄船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志、機艙日志、油類記錄簿、無線電臺日志、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第二十三條船長、高級船員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辭職、離職或者中止職務。
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并負有最終責任。
船長為履行職責,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決定船舶的航次計劃,對不具備船舶安全航行條件的,可以拒絕開航或者續航;。
(四)當船舶遇險并嚴重危及船舶上人員的生命安全時,船長可以決定撤離船舶;。
(六)對不稱職的船員,可以責令其離崗。
船舶在海上航行時,船長為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對在船舶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人采取禁閉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船員職業保障。
第二十五條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在駛往或者駛經戰區、疫區或者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員,辦理專門的人身、健康保險,并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船舶上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范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船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并為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疾病。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給予救治;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條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
船員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本條例規定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
第二十八條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幫助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船員職業的風險性、艱苦性、流動性等因素,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并按時足額發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船員的工資。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于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
第三十條船員在船工作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疲勞值班。
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員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解除的;。
(二)船員不具備履行船上崗位職責能力的;。
(三)船舶滅失的;。
(四)未經船員同意,船舶駛往戰區、疫區的;。
(五)由于破產、變賣船舶、改變船舶登記或者其他原因,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繼續履行對船員的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
第三十二條船員可以從下列地點中選擇遣返地點:
(一)船員接受招用的地點或者上船任職的地點;。
(二)船員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記國;。
(三)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約定的地點。
第三十三條船員的遣返費用由船員用人單位支付。遣返費用包括船員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醫療費用和30公斤行李的運輸費用。
第三十四條船員的遣返權利受到侵害的,船員當時所在地民政部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境外領事機構,應當向船員提供援助;必要時,可以直接安排船員遣返。民政部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境外領事機構為船員遣返所墊付的費用,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返還。
第五章船員培訓和船員服務。
第三十五條申請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員,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完成相應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船員適任培訓。
在危險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員,還應當完成相應的特殊培訓。
第三十六條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船員培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二)有與船員培訓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安全防護制度;。
(四)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第三十七條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船員培訓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要求,在核定的范圍內開展船員培訓,確保船員培訓質量。
第三十九條從事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提供船舶配員等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有2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任職資歷的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
(四)具有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第四十條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相應的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并將上述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員用人單位直接招用船員的,應當遵守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四十三條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的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注冊、任職資格、履行職責、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查驗船員必須攜帶的證件的有效性,檢查船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考核。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以及取得從事船員培訓業務許可、船員服務業務許可的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對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船員,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海事管理機構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船員,應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并進行相應的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船員適任證書。
第四十九條船舶違反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船舶離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業。
第五十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并保守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商業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五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公開管理事項、辦事程序、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船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吊銷有關證件,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有關證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遵守值班規定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的;。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
(五)隱匿、篡改或者銷毀有關船舶法定證書、文書的;。
(六)不依法履行救助義務或者肇事逃逸的;。
(七)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一)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
(三)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的;。
(五)在棄船或者撤離船舶時未最后離船的。
第五十九條船員適任證書被吊銷的,自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船員適任證書。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一)招用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相應有效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的;。
(二)中國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國籍船員擔任船長或者高級船員的;。
(四)不履行遣返義務的;。
(五)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未及時給予救治的。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培訓機構不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進行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扣船員培訓許可證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培訓許可證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船員服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未將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有關情況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提供虛假信息,欺詐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服務機構在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暫停船員服務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服務許可的處罰。
第六十七條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申請參加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考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考試費用。
第七十條引航員的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注冊、培訓和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第七十一條軍用船舶船員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漁業船員的管理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
第七十二條除本條例對船員用人單位及船員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有特別規定外,船員用人單位及船員應當執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船員專業技術職稱的取得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個特點:第一,從地位看,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睆姆审w系內部來說,憲法是母親,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們通常說的,憲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二,從內容看,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憲法解決的是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帶全局性、長期性、根本性的問題。一般法律只是解決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領域的問題。第三,從效力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們首先要尊崇和執行憲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用科學有效、系統完備的制度體系保證憲法實施。
要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普及憲法知識,為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營造良好氛圍。憲法法律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加強憲法學習宣傳教育是實施憲法的重要基礎。要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的宣傳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意識,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憲法意識,使全體人民成為憲法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憲法,是我黨和國家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時代需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是馬克思主義的靈魂。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的各個方面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別是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黨的“十九大”對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作出了重大戰略部署,確定了新的奮斗目標,要不斷確保憲法,在新時代在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中的指導和引領作用,將新時期形成的新思想、新理論、新觀點寫進憲法,具有重大的顯示意義和歷史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一
對憲法作出適當修改,是時代必然、實踐必要、法治必需。習近平總書記引用這樣一名典故“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只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才能建成法治中國。憲法修正案集中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智慧,為民族復興和國家長治久安奠定了堅實基礎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回望歷史長河,憲法始終與國家前途、民族命運、人民幸福息息相關。1840年鴉片戰爭后,中國從嘗試君主立憲制、議會制等多種憲制形式,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從北洋軍閥政府的幾個憲法和憲法草案,到國民黨搞的“中華民國憲法”……歷史早已證明,中國照抄照搬外國憲法的道路走不通。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為己任,在領導人民接續奮斗的道路上,為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制定人民自己的新憲法,進行了不懈探索,積累了寶貴經驗。從1949年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真正的“人民的憲法”——1954年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中國人民掌握國家權力的歷史變革。1982年頒布施行的現行憲法,科學總結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歷史經驗,指明了國家根本道路和發展方向。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改,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中緊跟時代前進步伐,不斷與時俱進,有力推動和保障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
回顧我國憲法制度發展歷程,我們愈加感到,我國憲法同黨和人民進行的艱苦奮斗和創造的輝煌成就緊密相連,同黨和人民開辟的前進道路和積累的寶貴經驗緊密相連。伴隨新中國建設、改革,我國憲法有著自身的發展邏輯,呈現出一個規律——憲法必須隨著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發展。
我個人以為:偉大時代,偉大憲法,偉大未來。要從“五個一”來理解這次修憲的重大意義:一個統領,一個思想、一條主線、一個宣言、一張藍圖。
一個統領:要堅持黨的絕對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
一個思想: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憲法,有利于在總體保持我國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的基礎上推動憲法與時俱進、完善發展,有利于確保黨和國家的事業興旺發達、長治久安。
一條主線: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新時代的發展主線,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應有之義。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必須適應時代進步潮流和國家現代化總進程,既改革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又構建新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
一個宣言:黨中央的修憲決策宣示了憲法精神、憲法自信,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根本保障。
一張藍圖: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開辟了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新境界,為我們繪出了美好藍圖,是解決所有實踐性問題的“航標燈”,是建設法治中國的“施工圖”。
作為一名檢察干警,我們更應該大力普及憲法知識、弘揚憲法精神、自覺恪守憲法原則、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憲法使命、捍衛憲法尊嚴,讓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真正在檢察工作中落地生根、開花結果。做到勇于擔當,敢于負責,切實履職盡責,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既要堅守公正正義,保障法律正確實施,更要讓人民在法治中“沐浴陽光”,讓法律變得“溫暖浸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二
(一)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憲法的重大意義。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全面治國的總依據。我國憲法確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則和規則,確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針,具有顯著優勢、堅實基礎、強大生命力,必須長期堅持、全面貫徹。我國憲法是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的好憲法,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二)全面準確領會和把握憲法修正案的核心要義。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必須堅持全面準確、學懂原文,悟透原理。此次憲法修正案二十一條內容,全面體現了黨和人民在實踐中取得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實踐創新成果、制度創新成果。確立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調整充實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完善了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充實了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的內容,調整了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規定,增加了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這些修改更好適應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對加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和極其深遠的影響。
(三)進一步強化依法審計意識。依法審計是憲法確立的審計監督的兩大基本原則之一。憲法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審計法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上,對依法審計的原則進行了細化,進一步明確了審計職責、審計權限、審計程序等,使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有法可依。隨著審計制度改革的推進,審計監督與黨內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等并列形成八大監督體系,這對審計的廣度、深度和規范化程度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就要始終堅持依法審計,確保審計執法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三
1、組織開展《憲法》系統學習。充分利用杭州市憲法宣講團和“九三學社普法講師團”等專家師資資源,結合“七五”普法規劃和年度學法安排,以黨組(班子)中心理論組學習、專題報告會、講座培訓、座談交流等形式,組織開展《憲法》系統學習活動不少于一次,更好地掌握精神實質,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2、組織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全市審計機關以局為單位統一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宣誓本》,組織中層以上審計干部或全體審計干部開展向憲法宣誓活動,以表達對憲法的忠誠和對審計職業操守的敬畏。
3、組織參觀“五四憲法”歷史資料陳列館。以局或者黨支部為單位,利用黨員固定活動日,組織參觀杭州市“五四憲法”歷史資料陳列館、余杭區崇賢臥龍浜憲法主題公園,進一步加深對憲法精神、地位、特征、作用等方面的理解。
4、組織開展憲法知識競答。以微信或紙質形式組織全市審計干部開展憲法知識競答,提高審計干部參與的積極性。
5、積極開展“12.4”國家憲法日主題宣傳等活動。全市審計機關要按照當地政府普法辦的統一部署,以迎接第五個國家憲法日為主題,積極組織開展“12.4”國家憲法日主題系列活動。同時,結合年度審計項目實施、“百千萬”蹲點調研、內部審計培訓宣傳等日常工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送法上門,憲法宣傳進鎮村、進社區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籌集社會資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庫券的發行對象是: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國庫券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四條、每年國庫券的發行數額、利率、償還期等,經國務院確定后,由財政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國庫券發行采取承購包銷、認購等方式。國家下達的'國庫券發行計劃,應當按期完成。
第六條、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第七條、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財政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有關部門多渠道辦理。
第八條、國庫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對偽造國庫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倒賣國庫券的,按照投機倒把論處。
第十二條、國庫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稅待遇。
第十三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商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五
我國現行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由4章、7節、143條、367段、16524字等有機整體組成。本憲法在1982年憲法基礎上第四次修正。該憲法的血液里流淌著1954年憲法的血脈。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共同綱領起著臨時憲法的作用。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憲法;1975年和1978年的憲法均是特定歷史時期的階段性產物。我們來看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前前后后。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報》的元旦社論,提出把“召集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通過國家建設計劃”列為三大計劃之一。1953年12月24日下午4時,一趟專列從北京啟程,前往杭州。在火車上,毛澤東主席對隨行人員說:“治國,須有一部大法。我們這次去杭州,就是為了能集中精力做好這件立國安邦的大事。”抵杭后,每天下午3時,毛澤東來到北山街84號大院30號平房里辦公,憲法起草小組其他成員在東側的主樓辦公,往往一干一個通宵。毛澤東牽頭起草了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草案初稿(史稱“西湖稿”)。1954年1月15日,毛澤東為了在政治局討論憲法,讓各政治局參考以下文件來作必要修正,文件有: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1918年蘇俄憲法,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1913年天壇憲法草案,1923年曹錕憲法,1946年蔣介石憲法,1946年法國憲法等。1954年3月23日,毛澤東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代表中共中央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初稿)》。會后,全國政協和各省區市黨政機關、軍隊領導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的地方組織共8000多人參與了討論,歷時兩個多月,提出各種修改意見5900多條。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主持召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30次會議,提出了“搞憲法是搞科學”這一著名論斷。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被莊嚴全票通過,因其在1954年頒布,史稱“五四憲法”。
今天的現行憲法是在1982年憲法基礎上做的第四次修正,把憲法修正放在網上全民參與征集民意,也是歷史上的第一次。
縱觀這兩部憲法,為什么說現行憲法流淌五四憲法基因,從總結經驗,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國際影響三方面來論證。
第一,從總結經驗的角度看。五四憲法總結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經驗,總結了新中國的社會改革、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政府工作的經驗。也總結了從清朝末年以來關于憲法的經驗,有民國元年、北洋軍閥政府和蔣介石政府的偽憲法。從歷史軌跡回望五四憲法,當時第一個五年計劃剛起步,三大改造正在進行,依然處在新民主主義社會,社會主義革命在開展。五四憲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指導了以后的社會主義建設。原本計劃的農業合作社提前完成,原本計劃三個五年計劃完成的資本主義工商業在1956年底就超額完成。五四憲法這積極的社會主義類型憲法其生命力嶄露頭角。
現行憲法的修正,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改革開放的新發展理念深化,民族統一戰線的加強,民族關系的和諧,人與自然生態的友好,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擔當等。這些內容的修正就是對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從政治、經濟、文化、生態,國際等方面總結出的經驗。反過來,憲法修正指導了以后的中國發展,脫貧攻堅勝利完成,為世界脫貧提供中國智慧;碳中和的約定彰顯中國擔當;人類命運共同體、一帶一路的倡導等,無數案例證明,憲法修正讓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都受益,體現我們社會主義的博大胸襟。
第二,原則性和靈活性結合看。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兩部憲法的民主都是人民民主,即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原則貫穿兩部憲法之中。另一個是社會主義原則。五四憲法制定時國家就有社會主義。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是當時的目標。
一時辦不到的事情,必須允許逐步去辦,這就是靈活性。比如,五四憲法時三大改造尚未完成,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極不平衡。奴隸制度、封建制度、資本主義制度在歷史上都曾起過積極作用,都比原始公社制度要進步。對待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現行憲法把日益凸顯的問題有步驟寫進憲法。所有這些,都是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五四憲法制定時,毛主席強調“現在我們能造什么?能造桌子椅子,能造茶碗茶壺,能種糧食,還能磨成面粉,還能造紙。但是,一輛汽車、一架飛機、一輛坦克、一輛拖拉機都不能造——一百年也不要驕傲。永遠也不要翹尾巴?!本徒裉於裕鐾?,天宮一號每天繞地球25圈,宇航員每天看日出9次,一住就是半年;俯視大地,蛟龍號勘測地下1萬米;環視四周,中國智造,中國奇跡瞬間綻放。不言而喻,憲法的靈活性就是這樣與時俱進的,根基現實制定憲法,根據憲法來指導生產的發展。
第三,從國際影響的角度看。五四憲法的頒布,在社會主義陣營中,中國人高興,其他社會主義伙伴也高興。資本主義國家以艾森豪威爾為代表的總統不高興,他們說這是一部很壞的法律,很壞的路子,什么社會主義、人民民主都是錯誤。他們最喜歡我們搞個社會主義,搞的天下大亂,他們就高興了。事實上,我們的憲法,對被壓迫民族的指明了正確的道路,對這些國家和人民是有幫助的。
東歐劇變、蘇聯解體,國際形勢依然嚴峻。現行憲法立足于本國實際,團結全國人民,團結一切可以團結和應當團結的力量,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奮斗!現行憲法就是為這個目標而修正的。中國綜合國力的上升,國際地位的提高,但依然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國是一個很大的可以做生意的地方,當然,我們也可以走出家門,盡己所能,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生產在發展,時代在進步,我們的現行憲法會與時俱進,做必要的有益的修正。這樣可以更好地保我們山河錦繡,護我們人民安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節錄有關條款)。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竟賽,獎勵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七
古羅馬西塞羅曾在《論法律》中說過: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對正義與非正義的區分,人類法律受自然指導,懲罰邪惡者,保障和維護高尚者。憲法是母法,是國家的根本制度,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無規矩,不成方圓,要建設高度文明、高度明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必須在全社會形成以遵守憲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的社會主義道德觀念,讓遵紀守法成為我們的榮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解讀(匯總18篇)篇十八
我們黨在推進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踐中高度重視憲法工作。新中國成立后在我黨領導下,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了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歷史上稱作“五四憲法”。這部憲法為我國由新民主主義時期過渡到社會主義時期做出了重大貢獻,為鞏固社會主義政權和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發揮了重要保障和重要推動作用。
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就是我國第二部憲法,這部憲法深刻地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適應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加強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新要求。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
從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的誕生到現在,我國憲法一直處在探索實踐和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第一次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次是在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三次是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四次是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五次是在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是在新中國憲法發展史上具有崇高地位的。它是時代大勢所趨,事業發展所需,黨心民心所向,它進一步筑牢了新時代長治久安的法治根基。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中華民族之所以能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性飛躍,根本就在于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總書記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開創者,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領航者;是全黨擁護、人民愛戴、當之無愧的黨的核心,軍隊統帥,人民領袖。憲法修正案確立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統一,明確了全黨全國人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斗的共同思想基礎。
通過學習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我對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斗目標充滿信心;使我對我國憲法確認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充滿信心;使我對我國憲法確認的我們黨領導人民創造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充滿信心;使我對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充滿信心。
今后我要進一步加強憲法學習,增強憲法意識,帶頭尊崇憲法。對一切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行為和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作堅決的斗爭。做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