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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一
1、由鄉級保健員或婦幼工作人員掌握轄區育齡婦女和早孕婦女的摸底、登激作,并在孕前三個月及孕后三個月免費增補葉酸,并上報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統一管理。
2、確定早孕后,對其孕婦進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宣傳,督促和協助孕12周前為其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進行第1次早孕隨,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xx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且預約下一次檢查時間。
3、根據檢查結果填寫《第一次產前隨服務記錄表》。按孕產婦系統管理的要求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查五:12周前、16-20周、21-24周、25-36周、37-40周,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xx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對未發現異常的孕婦為其進行孕期保健指導。對具有妊娠危險因素和可能妊娠禁忌癥及嚴重并發癥的孕婦,及時轉診到上級醫療保健機構,并在兩周內隨轉診結果,酌情增加檢查次數。
4、強力推行住院分娩,嚴禁家庭接生。
5、產后視:應于出院3-7天內到產婦家中進行產后視,進行產褥期健康管理,加強母乳喂養和新生兒護理指導,同時進行新生兒視,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xx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
6、產后42天健康檢查:對其產婦進行健康指導,發現異常者轉至分娩醫院或上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服務中心填寫相關記錄表,信息錄入xx市婦幼保健信息系統》;《孕產婦保健手冊》歸檔備查。
7、認真做好孕期、產褥期、新生兒期的衛生營養、科學育兒等保健指導宣傳工作。
8、做好各種表、卡、冊的整理、匯計、分析上報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十九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三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有關科室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瞞報、緩報、謊報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上報醫院按照醫院的工作要求進行處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四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阿爾及利亞的方針。貫徹批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勇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3、醫療組在中心主任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中心主任,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5、中心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刻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人密切得在釆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釆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7、中心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監測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垬患傳染病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高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案其刑事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五
1、設立由主管領導任組長,防保站及計算機信息科等科室負責本單位傳染病網絡直報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組織領導和落實。
2、防保站為本單位傳染病網絡直報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工作的主管科室,負責該項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信息報告工作規范》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要求,指定專人負責傳染病網絡直報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并建立傳染病登記簿。
3、門診、住院部、化驗室要分別做好門診登記、住院病人登記、化驗室登記。
4、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帶者時,首診醫生必須認真填寫《傳染病報告卡》,由疫情管理員統一收集錄入。
5、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于2小時內將傳染病報告卡通過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于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報告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后,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于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6、做好自檢記錄。對發現傳染病不報、漏報的醫生或者報告好的醫生,報告單位應按《傳染病疫情報告獎懲制度》給予處罰及獎勵。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六
突發事件發生后,要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和師有關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同時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報告相關信息。
責任報告單位:三十團醫院、疾控中心全體職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突發事件監測機構報告,同時向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接到或發現突發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上級突發事件監測報告機構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發現突發事件后,應以最快方式報告,并及時報告書面材料。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發展、處置進程等,每一起突發事件必須
做初次報告、階段報告、總結報告。初次報告要快,階段報告要新,總結報告要全。
初次報告要求在發現和報告突發事件后6小時內完成。初次報告必須報告的信息有:突發事件類型和特征、發生地點、時間和范圍、受害人數、事件的地區分布以及已采取的相關措施等內容。
階段報告應根據事件的進程變化或上級要求隨時上報。應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同時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總結報告應在事件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應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七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級有關科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各有關部門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醫務科在院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科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4、按照法律要求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7、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并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8、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上報轄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區疾控中心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9、發現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拒絕接診病人的,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后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八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1.1.1.1在全鄉范圍內發現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病例。
1.1.1.2霍亂在全鄉1周內發病30例及以上,并有擴散的趨勢;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亂疫區發現新的流行菌株。
1.1.1.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全鄉暴發、流行,流行范圍波及絕大部分行政村,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
1.1.1.4一次食物中毒發病人數100例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
1.1.1.5環境(水源、大氣、公共場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現死亡病例(家庭煤氣中毒除外)。
1.1.1.6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人數5人以上;或者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
1.1.1.7發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1.1.1.8在全鄉范圍內,短時間出現30例以上臨床癥狀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1.1.1.9發生生物、化學、核輻射等恐怖襲擊事件。
1.1.2.1在全鄉范圍內發現鼠疫、非典型性肺炎、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發生動物間鼠疫、禽流感。
1.1.2.2在全鄉范圍1周內發現20—29例霍亂病例和帶菌者。
1.1.2.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全鄉范圍內暴發、流行,流行范圍已波及大部分行政村,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的。
1.1.2.4一次食物中毒發病人數100例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或一次中毒發生人數30-99例,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幼兒園,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
1.1.2.5環境(水源、大氣、公共場所、土壤等)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器質性病變3人以上或發病人數在30人以上。
1.1.2.7發生放射性事故,人員受超劑量輻射事故分級定為三級的;或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定為重大事故的。
1.1.3.1在全鄉范圍內,對鼠類動物進行血清學檢測發現鼠疫陽性。
1.1.3.2在全鄉范圍內1周內發現5-19例霍亂病例和帶菌者。
1.1.3.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全鄉范圍內暴發、流行,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行政村,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的。
1.1.3.6發生放射性事故,人員受超劑量輻射事故分級定為二級的;或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定為嚴重事故的。
1.1.3.7環境污染事故造成明顯生態環境影響,造成停供自來水、停用分散式供水水源的。
1.1.4.1在局部范圍內,短時間內發現較多自斃鼠,有鼠類動物間鼠疫可疑。
1.1.4.2在全鄉范圍內1周內發現1-4例霍亂病例和帶菌者或水及外環境檢出霍亂菌株。
1.1.4.3其他乙類、丙類傳染病在全鄉范圍內暴發、流行,影響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的。
1.1.4.5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少于9人。
1.1.4.6發生放射性事故,人員受超劑量輻射事故分級定為一級的;或丟失放射性物質事故分級定為一般事故的。
1.1.4.7環境污染可疑對人群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
1.1.4.8在全鄉范圍內,短時間出現4例以下臨床癥狀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1.2實用范圍。
《全鄉突發公共衛生應急預案》(以下簡稱“衛生預案”)適用于全鄉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全鄉居民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等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3工作原則。
《全鄉預案》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快速反應、依法處置,群專結合、科學防控”的工作原則。
1.3.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合村鄉人民政府在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基層衛生組織、村民委員會、鄉屬各單位、群眾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等共同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1.3.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全鄉定期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因素的調查,及時發現各類危險因素,制定并落實相應的監測預警和預防控制措施;普及衛生知識,提高居民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開展演練,提高各類組織和全民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
1.3.3快速反應,依法處置。
全鄉定期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因素的調查,及時發現各類危險因素,制定并落實相應的監測預警和預防控制措施;普及衛生知識,提高基層衛生專業人員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識別和應急處理能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及時正確處理;普及法律知識,加強執法監督,保證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措施依法得到嚴格執行。
1.3.4群專結合,科學防控。
明確全鄉組織與專業防控機構的職責分工,發揮社會優勢,廣泛動員各種力量,培育志愿者隊伍,積極配合、協助專業防控機構,依法、科學、規范、有序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強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地管理的原則,實現條塊間的有機結合。
在鄉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鄉人民政府鄉長。
副組長:鄉黨委、鄉政府分管領導。
成員: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辦公室、鄉黨政辦公室、鄉經濟發展辦公室、鄉社會事務管理辦公室、鄉財政所、鄉安全生產辦公室、居委會、村委會、衛生院及衛生監督分所、派出所、紅十字會、各相關單位及其他民間組織等主要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合村衛生院,由衛生院院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衛生院相關科室及衛生監督分所人員為成員,必須時有關部門可派人參加,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2.1主要職責:
2.1.6培育服務民間組織,組織開展志愿者服務活動。
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綜合協調組、應對防治組、宣傳動員組、后勤保障組。各組職責包括:
綜合協調組:負責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理和控制過程中的有關工作;協調做好社會穩定和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鄉內外聯絡及日常工作,交流工作情況,及時匯報防治工作的動態。
應對防治組:協調衛生部門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控、救治,信息的收集及上報等工作;組織和動員居委會(村委會)力量,開展自救和互救,參與群防群治。
宣傳動員組: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的社會宣傳、新聞報道、普及防病知識。
后勤保障組: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做好物資供應、經費籌集和后勤保障等各項工作;并做好物資和資金實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2.2應急處理日常管理機構。
鄉安全生產辦公室承擔應急處理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包括: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協調工作;組織制訂、修改預案;組織對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因素的調查和隱患排查;組織技術培訓和演練;監督檢查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重點做好學校、建筑工地等高危場所防控措施的落實工作;組織應急物資儲備等工作。
2.3.1能力建設。負責單位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醫務人員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2.3.2技術支撐。參與制訂《衛生預案》,承擔技術方案的編制工作,技術方案應與現有的技術規范、方案保持一致;指導、協助各單位、村委會(居委會)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開展“衛生診斷”,分析各類公共衛生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意見;開展全民的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
2.3.3信息收集。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管理組織,指定專人負責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2.3.4措施落實。配合縣衛生局和縣疾病防控制中心,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協助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監督、檢查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助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病人的初診、轉診和應急醫療救治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全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培訓和演練。
2.4相關機構職責。
2.4.1居委會、村委會:
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及規章制度,制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居民(村民)參與衛生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技能培訓和演練;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等工作。
2.4.2分水派出所合村警務室:
依法查處、打擊影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處置的各種違法活動,保證衛生等部門執行公務,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穩定。
2.4.3鄉屬單位:
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及規章制度,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并逐步完善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單位內部的衛生應急宣傳教育和應急技能培訓;做好和配合政府各職能部門做好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等工作。
2.4.4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
及時發現和報告突出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承擔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應急工作任務;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工作。
2.4.5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及時發現和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充分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承擔和協助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加強對全鄉衛生應急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2.4.6其他社會團體與組織:
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社會團體及志愿者組織,應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與技能培訓,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工作。
3.1監測。
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監測、報告網絡的網底,合村衛生院及衛生監督分所應做好和協助上級部門做好以下工作: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和《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運行、維護好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監測報告網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日常監測;接受縣衛生局的監督管理和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業務指導,保證監測質量。
3.2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2.1報告內容。
3.2.1.1初次報告。必須報告的信息:事件名稱、發生地點、發生事件、涉及人群或潛在的威脅和影響、報告聯系單位人員及通訊方式。
盡可能報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質、范圍、嚴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發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發展趨勢。
3.2.1.2階段報告。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可能因素;在階段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同時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3.2.1.3總結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3.2.2報告原則與報告時限。
報告原則:初次報告要快,階段報告要新,總結報告要全。
報告時限: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同時在6小時內完成初次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階段報告應根據事件的進程變化或上級要求隨時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報告應在處理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2小時內向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和縣衛生局報告;縣衛生局接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向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2.2.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3.2.2.2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2.2.3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3.2.2.4發生或者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3.2.2.5發生放射源丟失的。
3.2.3報告方式。
認真為基本報告單位、各類醫療衛生單位為責任報告人,鄉防保站指定專人負責,使用《國家救災防病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報告,并對所報告的信息打印存檔,做好信息備份工作,責任報告人還應通過其它方式確認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報告信息。
3.2.4通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按照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機構的授權,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居民(村民)鄉屬各單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信息和應對措施,保障各項應急工作順利開展;充分利用全鄉有線電視、電話、廣播、公告欄等手段,因地制宜地建設全鄉預警、信息通報系統。
4.1應急反應原則。
接到上級政府發出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時,鄉人民政府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全鄉內發生,應相應地提高報告和響應級別,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確保迅速、有效地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各相關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服從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全鄉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反應措施。
一旦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4.2.1鄉人民政府。
4.2.1.1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開展全鄉動員,組織各有關單位、群眾組織、社會團體,協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相關設施和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4.2.1.2配合專業防治機構,對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衛生部門做好病人的隔離、醫學觀察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和衛生部門的要求,建立臨時隔離場所,對需要進行隔離的人員和外來人員及外出返回人員、實施家庭隔離觀察或集中隔離觀察;協助做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等防控措施的組織與落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疫區的封鎖工作及疫區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協助開展公共場所的消毒、殺蟲、滅鼠等工作;配合農業部門做好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對禽畜和野生動物等異常病死情況,及時報告,并采取保護現場、監督深埋和勸阻食用等措施。
4.2.1.3發生疑似食物或職業中毒時,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衛生、安監及其他相關部門做好中毒樣品的采集及其他各項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及時通知急救中心對中毒病人實施搶救;必要時通知公安部門,配合做好現場保護工作,組織群眾疏散,協助專業機構開展中毒原因調查。
4.2.1.4根據政府發布的信息和宣傳要求,做好宣傳貫徹和解釋工作,組織相關單位和個人開展健康教育和應急知識、技能的培訓工作。
4.2.1.6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做好死亡人員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配合勞動保障部門,落實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公)傷待遇。
4.2.2桐廬縣合村鄉衛生院及分水衛生監督分所。
4.2.2.1開展病人初診、救治和轉診工作。
4.2.2.2制定專人負責突發工作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與管理工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報告程序,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時報告。
4.2.2.3配合專業防治機構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設立傳染病隔離留觀察室,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對隔離者進行定期隨訪;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疫點、疫區的封鎖管理;指導病人家庭消毒。
4.2.2.4按專業機構要求,對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造冊登記,為專業防控機構提供基本信息。
4.2.2.5做好醫療機構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的處理工作。
4.2.2.6開設咨詢熱線,解答相關問題。為集中避難的群眾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4.2.2.7在專業防治機構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現場消毒、殺蟲、滅鼠等項工作;分配發放應急藥品和防護用品,并指導全民正確使用。
4.2.2.8做好病人的隨訪與醫療服務工作,落實康復期病人的各項防控措施。
4.2.2.9根據本全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對居民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等個人防護技能的培訓。
4.2.2.10指導各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的制定與落實,協助做好各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哦的監督、檢查。
4.2.3各單位。
4.2.3.1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制定專人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管理與報告工作;對本人單位的病人、疑似病人進行登記造冊;落實對外人員外出限制等措施,對外來人員、外出返回人員進行登記和及時報告。
4.2.3.2配合專業防治機構在本單位開展流行病學檢查,落實現場消毒、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等防控措施。
4.2.3.3執行政府對本單位實施的封鎖、隔離措施。在衛生部門的指揮下,建立單位內應急隔離場所,做好封鎖、隔離期間本單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2.3.4做好單位內防護封鎖、隔離期間本單位的生活保障工作。
4.2.3.5在單位內部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解釋和健康教育工作。
4.2.3.6開展單位及周邊地區的消毒、殺蟲、滅鼠和環境衛生整治工作,努力改善衛生條件,保證單位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4.2.3.7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落實上述應急反應措施的同時,還應根據機構的類型和特點,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積極參與全鄉內病、傷員的搶救與診治;自社區提供人員和技術支持,加強全鄉衛生應急技術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4.2.4分水派出所合村警務室。
4.2.4.1在實施疫區、疫點封鎖及人員隔離措施時,對不服從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強制執行。
4.2.4.2保護并配合專業防治機構人員進入現場,協助開展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等現場防控工作。
4.2.4.3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實施人員、車輛的衛生檢查,對拒絕檢查者依法強制執行。
4.2.4.4與衛生部門密切合作,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
4.2.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4.2.5.1當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進行登記造冊,為專業防治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4.2.5.2當發生重大食物中毒或職業中毒時,配合做好現場保護工作,組織群眾疏散,及時通知公安部門,協助專業機構開展中毒原因調查。
4.2.5.3根據實際需要和衛生部門的要求,建立臨時隔離場所,并對專業防治機構認為需要進行隔離的人員和外來人員及外出返回人員,實施家庭隔離觀察或集中隔離觀察。
4.2.5.4接收、分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相關設備、器械、防護用品;為隔離者提供生活必需品、處理生活垃圾。
4.2.5.5按照專業防治機構的要求,動員群眾開展公共場所和家庭內的消毒工作。
4.2.5.6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及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相應的宣傳貫徹和解釋工作;組織全民參加健康教育和個人防護知識與應急技能的培訓。
未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根據其它地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范圍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全鄉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4.3.2組織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4.3.3開展全鄉內重點單位、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處理公共衛生安全隱患。
4.3.4配合專業防治機構,開展疾病及相關因素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管理報告工作。
4.3.5根據事件發生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點,對全民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和解釋工作;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等個人防護技能的培訓。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上級政府作出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決定,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止。
5.1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配合上級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同時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自我評估。有條件的可對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經濟評估。自我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理措施效果評價、資源的動員與組織情況、各相關組織的協調與配合、對上級職能機構開展現場處理工作的配合情況、物資及經費使用情況、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上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
5.2恢復和重建。
動員各界力量,充分發揮村委會(居委會)鄉屬各單位作用,調動各類資源,開展自助和互助,加快恢復和重建。
5.3獎勵和表彰。
根據上級要求,提出獎勵的建議名單并報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并對其事跡和精神進行宣傳。
5.4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5撫恤和補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給予補助;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落實有關待遇。
5.6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領導小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1信息系統。
鄉人民政府應協助建設全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完善全鄉信息報告、交流與溝通制度,為上級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監督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鄉人民政府、村(居)委會、各單位應完善電話、廣播、公告欄等基礎設施,制定并及時更新成員通訊錄,準確掌握全民基本信息。
6.2疾病預防控制隊伍。
鄉人民政府應加強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等基層公共衛生組織的建設。衛生院應設立預防保健科,培訓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等衛生服務人員,指導、組織、監督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開展。
6.3醫療救治隊伍。
衛生院應承擔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工作,并按照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設置隔離和留觀察病床;承擔或協助專業技術部門開展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醫療救治和轉運工作。
6.4建立志愿者隊伍。
鄉人民政府應發揮各單位和群眾性組織的優勢,組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志愿者隊伍,按照平戰結合、分類管理的原則,形成不同功能的應急小分隊,明確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及職責,建立人員數據庫,加強志愿者隊伍的培訓和演練。
6.5培訓與演練。
鄉人民政府應加強衛生應急培訓工作,形成定期培訓制度,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針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點,開展衛生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自救、互救等技能的培訓,重點對村衛生聯絡員、樓長、保安人員以及義務宣傳員等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早期征兆的識別和應急反應等知識的培訓。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模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對能力,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6.6經費和物資保障。
結合實際情況,做好相應的應急物資儲備工作。
6.7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鄉人民政府調查全鄉地形地貌、建筑設施、水流方向、各單位等基本情況,制定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避難和救助場所清單,繪制避難和救助場所分布圖及標識,并報政府和專業防治機構備案。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過程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請示上級政府,及時確定公眾臨時性避難和救助場所,并在顯著位置張貼避難和救助場所的地圖及標識。被確定為臨時避難場所的單位,應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的安排,并提供相應的后勤保障。緊急情況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領導小組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是的性質,即刻指定公眾臨時性避難場所,并隨后報上級政府批準。
6.8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責任單位負責并協調組織單位、群眾組織和民間團體,開展廣泛的衛生宣傳。充分動員社會和群眾的力量,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對全民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依法、科學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6.9各類社會單位的管理。
鄉人民政府應與教育、安監、公安、工商、農牧、交通、建設、通信、新聞、檢驗檢疫等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各部門應摸清相關單位及人員的分布情況,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的管理工作。
7.1.1重大傳染病疫情。
7.1.1.1鼠疫、肺炭疽和霍亂暴發;
7.1.1.2動物間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流行;
7.1.1.3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者多例死亡;
7.1.1.4發現已消失的傳染病例;
7.1.1.5發生新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1.1.6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傳染病疫情,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疫情。
7.1.2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局部區域短時間內出現多個有共同臨床表現的患者尚不能明確診斷的。
7.1.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7.1.3.1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上的;
7.1.3.3食物中毒,死亡1人以上并有發展或擴大趨勢的;
7.1.3.4定型包裝食品、食品生產環節受污染的。
7.1.4重大職業中毒事件:
7.1.4.1短期內發生1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5人以上的職業中毒事件;
7.1.4.2有毒有害氣體引起有發展或擴大趨勢的集體急性中毒事件。
7.1.5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事件。
在使用、儲存、運輸中列入傳染病管理的菌種、毒種丟失,或者相關的傳染性較強的標本、污染物等物品流失。
7.1.6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7.1.6.1醫源性感染暴發;
7.1.6.2因藥品質量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
7.1.6.3預防接種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
7.1.6.4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丟失、泄露等嚴重威脅或者嚴重危害公眾健康的事件;
7.1.6.5水、空氣等環境受到化學性的、生物性的或者放射性的污染,嚴重威脅或者危害公眾健康的事件。
7.2預案的制定與更新。
鄉政府組織制定《衛生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發布,定期進行評審,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7.3預案實施時間。
《衛生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4名詞術語。
衛生診斷:衛生診斷是運用社會學、人類學和流行病學的研究方法,對一定時期的主要健康問題及其影響因素、衛生服務的供給與利用以及綜合資源環境進行客觀、科學地確定和評價;發現和分析問題,提出優先干預項目,并針對性地制定健康促進計劃,從而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動員全民參與,實施干預,逐步解決全鄉主要衛生問題。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波及范圍決定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二)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由衛生、勞動保障、公安部門及工會負責組織調查、控制工作;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監測、控制工作;
(六)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和泄漏事故,由衛生、公安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控制工作。
第五條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以外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衛生部門負責疫情監測、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三)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預防和救治所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
(六)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市場經營者借機亂收費、哄抬物價行為的監督;
(八)通訊部門負責保障通訊線路的暢通;
(十二)建設、電力部門負責保證救治工作所需電力、自來水、燃氣和熱能的供應;
(十四)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十六)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負責捐贈款物的接收和發放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處理突發事件中負有責任的相關部門建立責任制度,監督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七條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民或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和指揮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和本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八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形成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工作體系。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學、科研、疾病控制、醫療等單位開展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病原學鑒別、人員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加強相關人才的培養,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編制下列單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一)重大傳染病疫情、整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預防控制應急處理預案;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三)重大職業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四)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醫療救治應急處理預案。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本規定第四條的分工,編制相應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和信息報告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分工,制定相應類別的監測與預警系統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確認,并提出是否啟動應急處理預案的建議。
第十四條各類突發事件監測機構發現突發事件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主管行政部門,主管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州人民政府報告,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五條突發傳染病疫情的,責任疫情報告人應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接到疫情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開展疫情調查、控制和核實工作,隨時報告疫情調查處理情況。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疫情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程序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和處理,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統一的下列措施和制度:
(一)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隔離治療措施;
(二)與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措施;
(三)在交通工具上發現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醫學處置措施;
(四)可能受到危害人員的調查控制措施;
(五)醫護人員的防護等級著裝、隔離、消毒制度和其他衛生防護措施;
(六)疏散人員和封鎖疫區的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隱患:
(一)對規定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未采取的;
(二)應當被隔離的人員未被隔離的;
(三)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
(四)其他突發事件隱患。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會、教學、文體娛樂等人群聚集,容易造成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傳播和擴散的活動。
第二十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臨時調集交通工具和儲備的物資、設施以及其他設備應對突發事件。
第二十一條發生突發事件后,當地醫療、救護機構應當立即對突發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現場救援與醫療救護。醫療救護力量不足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請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支援。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投入,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二十三條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醫院承擔突發事件醫療救治任務,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醫院設置傳染病專門病區和隔離病房。
計劃、財政、建設、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應當為建設傳染病專科醫院、專門病區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防治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二十五條收治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院),應當按照國家對傳染病門診及專門病區的要求,避開城市人口稠密區,在城市區域常年主導下風向,遠離集中飲用水源地,嚴格分區、嚴格流程,建筑物之間應保持必要間距,減少密度。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院對收治的患有法定傳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應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不得推諉、拒絕。
財政部門應對定點醫院予以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七條非定點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必須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不得拒診,同時報告當地疾病控制機構,并將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轉運至定點醫院。
第二十八條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接受治療或者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并遵守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管理,改善隔離病區或病房的生活設施和醫療條件,做好隔離病區和病房的消毒、滅菌工作,避免醫院內交叉感染。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以及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本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于國家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開除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四)拒絕接受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采取的'檢查、隔離、治療措施的;
(五)不提供真實疫情線索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
(六)拒絕、阻礙或者隱藏、變賣被調集的設備、物資以及交通工具的;
(七)違反規定拒不停止集市、集會、教學和其他文體娛樂等人群聚集活動的;
(八)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九)有接診義務的醫療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
(十)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十二)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十四)醫療機構內部管理不當,造成醫院內交叉感染的;
(十五)未按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
(十六)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亂收費、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
第三十二條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私分、挪用、截留防疫資金或捐贈款物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學校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建立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建立健全報告制度。
2.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食品衛生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3.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第一發現人應立即向學校領導報告,并及時(1小時內)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4.學校領導應立即到崗,部署各項救治及處理工作。
5.初步報告內容:學校名稱、詳細起點、發生的時間、人數、主要癥狀、事件經過、報告人、報告時間、聯系電話等。
6.學校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應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協助衛生機構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4)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5)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范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
為及時了解和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加強對學校安全事故的監察力度,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學校安全工作要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建立事故報告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1.事故報告時限。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鎮教育組及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校內或校外)、中毒人數、中毒原因、主要癥狀等。傳染病流行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傳染病開始流行的時間、地點、感染人數、主要癥狀、衛生醫療機構的初步診斷等。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原因。
3.事故跟蹤及處理。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獲息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偉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后,應詳細了解情況,在積極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師生進行救治的同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對造成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及時追蹤了解事故的發生發展情況,并應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鎮教育組。學校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及安全事故等得到控制后,必須將該事件的有關情況、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鎮教育組。
4.事故分析。學校應對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情況、原因進行匯總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制訂切實有效的學校衛生與安全工作整改措施。
學校要把及時、準確地報送學校事故信息放在信息工作的首位。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哪一級發生遲報、漏報、滿報問題由哪一級負責。對學校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和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為切實加強學校衛生安全工作,強化學校的衛生與安全意識,學校對發生的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師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等情況進行通報。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分析結果制訂切實有效的安全工作整改措施,做到警鐘長鳴,努力減少并杜絕學校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衛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衛生檢驗、緊急衛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衛生防范、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車船、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保控制重大傳染病病源傳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斷、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范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范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為依據,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防范和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群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六)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的應急維護和應急管理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為防范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并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二
1. 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包括部門職責、監測、預警、報告、程序、應急處理等。
2. 定期對全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與技能培訓并組織演練。
3. 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物資儲備,并進行動態管理。
4. 疫情報告。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發生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應聽從政府統一指令,服從統一指揮。
6. 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書寫完整病歷記錄,協助轉送病人。
7. 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范文二、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現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各部門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建立應急管理網絡,并行使相應的權力和職責,各處室和相關人員應通力合作,保證各項應急工作的順利執行。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2、有關處室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在校長的領導下要組織相關處室,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5、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有權要求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采取醫學措施時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并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對傳染病要按《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三
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管理,保障信息報告系統規范有效運行,及時準確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專業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和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管理,保障信息報告系統規范有效運行,及時準確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專業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和管理。
一、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規范。
二、基本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準確及時、分級分類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組織人員對本規范規定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核實、確認和分級。具體分級標準詳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系統的技術管理,網絡系統維護,網絡人員的指導、培訓。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業務管理工作、網絡直報和審核工作,定期匯總、分析轄區內相關領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報告發現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接受公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舉報、咨詢和監督,負責收集、核實、分析轄區內來源于其他渠道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報告范圍與標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可能構成或已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其報告標準不完全等同于《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判定標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分級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傳染病。
1、鼠疫:發現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亂:發現1例及以上霍亂病例。
3、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發現1例及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現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發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
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傷寒(副傷寒):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8、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風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風疹病例。
11、流行性腦脊髓膜炎: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熱:1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生5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熱: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鉤端螺旋體病: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腦炎:1周內,同一鄉鎮、街道等發生5例及以上乙腦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瘧疾: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內無當地感染病例報告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在惡性瘧流行地區,以鄉(鎮)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2例及以上惡性瘧死亡病例;在非惡性瘧流行地區,出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感染病例。
17、血吸蟲病:在未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傳播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傳播阻斷地區或非流行區,發現當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18、流感:1周內,在同一學校、幼兒園或其他集體單位發生30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樣癥狀住院病例,或發生1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瀉(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瀉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紅熱: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22、水痘: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輸血性乙肝、丙肝、hiv: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3例及以上輸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發或再發傳染病:發現本縣(區)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或發生本縣近5年從未報告的或國家宣布已消滅的傳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職業中毒: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現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環境因素事件:發生環境因素改變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輻射照射事件:出現意外輻射照射人員1例及以上。
(七)傳染病菌、毒種丟失:發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亂、脊灰等菌毒種丟失事件。
(八)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1、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一個預防接種單位一次預防接種活動中出現群體性疑似異常反應;或發生死亡。
2、群體預防性服藥反應:一個預防服藥點一次預防服藥活動中出現不良反應(或心因性反應)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醫源性感染事件:醫源性、實驗室和醫院感染暴發。
(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內,一個醫療機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有相同臨床癥狀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五、報告內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名稱、事件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范圍、人數、主要癥狀與體征、可能的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具體內容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二)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
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1、初次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床癥狀、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進行補充和修正。
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后,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由相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后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六、報告方式、時限和程序。
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為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采取相應的措施,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__x市學校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教育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本預案適用于學校發生《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_年1月1日起實行)中列舉的25種傳染病及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疑似癥狀,師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三、應急處理原則和措施。
(一)傳染病及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疑似癥狀。
1、學校設置衛生室負責人為疫情報告人,建立晨檢制度和因病缺課記錄,及時了解學生因病缺課原因。一旦發現傳染病疑似癥狀或流行性病例異常增多現象,要立即向區教育局和區衛生疾控中心報告并及時采取預防措施。區中小學公共衛生監測點要加強傳染病或流行性病例暴發疫情監測,一旦發現暴發疫情,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區教育局和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
2、學校積極配合疾控機構進行現場疫情核實和流行病學調查,協助查明流行特點和發生原因,明確事件的性質,為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3、學校對確認的傳染病暴發疫情,應及時采取隔離治療病人、疫點消毒、宣傳教育、易感人群預防服藥等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擴散蔓延。對新發病人要做好跟蹤登記和隔離工作,及時通知病人家長。隔離期間的病人嚴禁到校(園),病愈后須經醫療衛生部門診斷確認后,方可返校。為及時控制疫情,必要時疫情所在學校可經區政府和區教育局批準,暫時停課。出現暴發疫情的學校要建立疫情日報制度,將每日新發病人情況、采取的防控措施等報告區教育局和區衛生疾控中心。
(二)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1、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學校違反食品衛生法,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學校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基礎教育中心、區教體局、區衛生監督所和區衛生疾控中心報告。同時,組織有關人員協助醫護人員對中毒人員進行搶救。
3、學校應組織專人保護現場,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造成。
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4、學校應搜集可疑食品和患者排泄物以備化驗,整理搜集原始材料和相關證據,積極配合教育、衛生和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三)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1、學校應明確國家對疫苗接種工作的規定,積極配合區衛生部門,做好學生預防接種的宣傳、動員等工作,督促學生在家長帶領下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的疾控機構或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單位接種。
2、學校應建立健全入學、入托新生查驗預防接種證制度,在新生入學時按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對未按要求完成預防接種者,應當要求其及時補種。在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要配合疾控機構,組織開展預防服藥和應急接種。
3、未經上級教育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校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或群體性預防服藥活動。
4、發現有預防接種或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病例,應立即報告區衛生疾控部門和區教育局,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協助醫護人員進行救治,同時通知學生家長,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安撫工作。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事件名稱、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范圍、人數、主要癥狀與特征、可能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和下一步工作計劃等。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學校要將該事件的詳細情況和處理結果形成書面文字,向基礎教育中心及區教體局報告。同時學校應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求上報學校“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報告卡”。
現場組織指揮,成立現場保護、醫療救護、后勤保障等緊急救援小組開展救護工作,力爭將損失降到最低。同時穩定師生情緒,維護正常的學習秩序和工作秩序,嚴禁以個人名義擴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學生家長來校或去醫院,學校要配合做好家長思想工作和安撫工作。新聞媒體要求采訪,必須經主管部門和有關領導允許,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采訪,以免報道失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五
一、指導思想: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防病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地震、水災、恐怖襲擊、生化襲擊)等不同事件類型,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組織機構:
設立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救治隊伍。救治隊伍三個小組分別為:重大傳染病疫情救治小組,重大食物中毒、職業中毒救治小組,重大創傷事故救治小組。
三、工作職責及任務:
1、領導小組負責審定預案措施,督促預案的貫徹落實,評價預案工作效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方案的修訂、補充,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2、辦公室具體承擔預案管理工作,協助領導小組指揮協調各部門落實預案應急處理方案制定相應管理措施,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定期對醫療衛生人員開展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并將其列入繼續教育考核內容,負責開展突發事件日常監測與報告工作,按規定匯總、報告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
3、救治小組:負責突發事件救治、報告工作。應急預案啟動后,服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四、應急處理:
1、應急準備:
(1)定期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2)開展公共衛生知識、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及技能的培訓,增強應對能力;
(4)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所需藥、試劑、醫療器械、救護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儲備制度及目錄。
2、報告程序: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接診的同時向醫務科(或總值班)報告,接到報告人員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在一小時內向市衛生局報告;或者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在2小時內向轄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1)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爆發、流行的;
(2)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者可能的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科室、聯系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突發事件類型和特征,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范圍,涉及的人數、臨床表現,可能的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根據突發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生的情況,及時按程序進行后續報告。
3、在傳染病爆發、流行期間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時間。
4、應急處理:
(1)突發時間后,應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進行下列事項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綜合評估工作:
突發事件的類型、性質、等級;
突發事件發生強度、縣級范圍及發展趨勢;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應當采取的控制措施。
(2)應急預案啟動后,各科室和個人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指定現場,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救援。
(3)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對就診的突發事件致病、致殘人員,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接診治療,不得推諉、拒絕;接診醫生應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醫學觀察的病人,應當立即收入專門的觀察室;對需要轉診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疾病歷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院。所收治突發事件致病、致殘人員,應實行先收治、后結算辦法。
各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收治或者拖延治療。
(5)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依法做好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的收集、運送、儲存、消毒、處置工作。
(6)收治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對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解除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對需要轉診的,應當嚴格按要求做好轉診工作。
(7)醫務人員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8)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應當根據預案的要求,立即組織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如果是發生在院內的中毒事件,應當立即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容器,并進行清洗消毒,配合市衛生局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9)發生重大職業中毒事件后,應當根據預案的要求,立即組織對中毒人員進行救治。
(10)發生重大職業中毒事件(放射源泄漏),應立即采取:
1、停止作業,保護和控制現場,保留可能導致職業中毒事件的材料、設備;
2、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配合市衛生局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4、落實衛生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11)群體不明原因疾病發生后,應當按照:
初步判斷為中毒但其原因不明的,可按照有關中毒應急處理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12)對因生物污染、化學污染、放射源事故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事件,在經調查核實判定事件性質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13)突發事件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后,應當適當解除應急處理狀態。
解除應急處理狀態的程序與啟動應急預案的程序相同。
五、法律責任:
未按照預案規定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江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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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六
為預防火災突發事故在我局發生,特制定我局機關消防應急預案。
一、組建預防火災突發事故領導小組。
成員:xx。
各樓層負責人負責組織疏導該樓層所有人員沿樓梯撤離辦公樓,協助參與滅火。
局大院、車庫負責人應視火災發生情況,指揮局內人員、車輛撤離。
二、突發火災事故應急實施措施。
1、若辦公大樓突發火災事故。
發現火災事故的人員應馬上向樓層負責人報告,該樓層負責人應馬上向領導小組報告并著手組織滅火,領導小組組長接報告后應馬上組織人員協助滅火,力爭把火災撲滅在初發時段,若覺得火災較為嚴重,本單位自救不能解決問題,應馬上向消防部門報警,并著手組織人員、車輛撤離。
各樓層負責人在疏導該樓層人員撤離時,一律不準乘坐電梯,沿樓梯撤出辦公樓至安全地帶,各科室人員撤出辦公室時,應切斷電源,本局辦公室黃紹華同志負責切斷總電源。
領導小組組長報警后應指揮門房值班人員打開大門,以便人員車輛撤離,同時安排人員到路口等候消防車。
局大院、車庫負責人應馬上組織司機把車輛撤離教育局,開至安全地帶停放后,人員即回教育局協助撲救。
2、若報告廳突發火災事故。
如果在報告廳開會時突發火災事故,會務人員應馬上切斷電源,打開前后二個大門,由在場領導指揮開會人員撤離并報告局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局門房值班人員應馬上打開大門,方便人員車輛撤出,在場人員應立即想方設法撲滅火災,如果火勢較大應馬上向消防部門報警。
3、節假日時間(或夜晚)突發火災事故。
局值班人員及門房值班人員應馬上報告局領導,同時向消防部門報警。局領導接報告后通知相關人員到局協助撲救。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七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對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及時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提高學校應對突發傳染病疫情的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廣大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特制訂本報告制度。
(一)疫情報告人的設置。
1.分管衛生工作的副校長是學校傳染病疫情防控的第一責任人;。
2.校醫院傳染病管理醫生是學校傳染病疫情報告人;。
3.各單位、院系作為二級單位指定兼職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并根據每年人員調整情況及時配齊。
(二)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及單位職責。
1.分管副校長負責全校傳染病疫情的常規管理,遇有傳染病疫情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
2.二級單位傳染病疫情報告人的職責。
(3)配合學校組織開展傳染病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本單位傳染病報告制度的管理和防疫骨干的管理培訓工作。
3.校醫院的職責。
(5)遇有疑似病例,在第一時間進行排查,并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傳染病疫情的流調、隔離、消殺、總結等工作。
3.校醫院接到報告后,對病情進行研判,視情況分別向校領導和衛生防疫部門報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不服從上級統一安排,統一指揮,不認真履職,給傳染病疫情處置造成影響的;
3.值班不在崗,電話無故不暢通,在崗不盡責等給傳染病疫情處置造成影響的;
4.隱瞞、謊報、緩報疫情而造成疫情擴大的。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八
1、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要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的應急工作原則,加強法制觀念,依法應對突發事件。 2、院內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至少包括醫療救治組、疫情管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一旦突發事件發生,立即啟動應急系統。 3、各有關科室應首先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訊設備、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物品等物資的調配和儲備,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從衛生主管部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4、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發現疑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時,應立即用電話通知疫情管理人員,疫情管理人員要立即報告院長,同時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報告。 5、疫情管理組在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同時,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 6、醫療救治組負責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進行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7、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按規定進行留驗和醫學觀察。拒絕配合的,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8、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9、嚴格執行各項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的發生,做好污物、污水的無害化處理。 10、醫院承擔責任范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定期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11、定期組織院內科室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演練,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解決,不斷提高應對能力。 |
1、報告內容:
(1)傳染病暴發疫情:某種傳染病就診數突然增多,有可能發生暴發、流行時;
(3)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件;
(4)歷史上未曾出現過或本地罕見的傳染病;
(5)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報告時限:衛生院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3、報告方式:以電話報告為主,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絡報告。
4、對法定傳染病疫情,除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外,還需進行網絡個案報告。
5、配合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同時開展災后防病工作報告,如災后居民傷情報告、災后就診變化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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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十九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學校處理突發衛生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根據最近區委、區政府、區教體局指示精神,結合我校的防疫工作實際,做到科學有效地應對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確保師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教育發展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工作預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的工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以構建突發衛生公共事件的長效管理與應急處理機制為根本,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目標,認真落實“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工作安排,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將防控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軌道,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保學校穩定有序。
二、工作原則。
(一)加強日常監測,各班主任負責晨檢,每天上午及時上報學校學生身體狀況。發現疑似病例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二)教室、寢室等公共場所必須加強通風換氣,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三)通過qq、微信公眾號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相關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公共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四)要求師生加強體育鍛煉,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提倡合理營養,不斷增強體質。
三、工作機構。
(一)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各班班主任、各年級組長、校醫。
領導小組下設1個辦公室(辦公室主任__、__)和后勤保障、醫療防疫、教學管理、信息宣傳組、安全保衛5個工作小組,具體負責突發事件相應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應急處理工作。
(二)職責分工。
1、校領導小組:負責全面組織、協調、指揮全校的各項應急處理工作。
2、應急辦公室:對應急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3、信息宣傳組(宣傳科):負責做到信息對外準確、公開、透明的宣傳報道。
4、后勤保障組(總務處):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各項后勤物資保障;
5、醫療防疫組(醫務室):負責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疾控中心報告疫情,并負責對病員的救治、隔離和師生員工的預防工作。
6、安全保衛組(安全辦):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后的安全保衛工作。
7、教學管理組(教務處):負責制定推遲開學的工作預案,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組織網絡教學,保證教師推遲開學不停教,學生推遲到校不停學。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教學預案。
四、主要工作。
(一)預防工作。
1、學校防控辦和總務處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的監督管理。各類公共場所應保持環境清潔、通風換氣,對公眾經常接觸的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消毒。政教處積極開展各種類型的健康教育,普及衛生防治知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2、總務處加強飲食衛生、食堂管理,保障飲用水和食堂衛生安全,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3、各班級加強疫情的監督管理,按學校的統一部署分級落實。
(二)具體要求。
1、開展防控宣傳。
各年級、各班通過學校或班級微信群、qq群、致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學校工會通過教師群,廣泛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勸導廣大教職工、學生及家長按規定路線疏散,遵守秩序,聽從專業人士建議,消除不必要恐慌,不信謠不傳謠,科學應對。
2、加強門衛管理。
寒假期間所有校內活動一律停止,除值班干部外,其他人員禁止進入校園,學校安全辦要加強門衛管理。嚴格門衛排查、值勤、登記制度,所有人員進出戴口罩,所有車輛進出登記人數和具體時間。
3、做好校園衛生。
在全部學生離校后,學校政教處要開展一次校園清潔衛生大掃除,整治學校環境衛生。開學前,要在校園內全面噴灑消毒藥水,落實每日至少兩次的病毒消殺要求,做好學生活動集中的教室、公區、廁所等地方衛生保潔、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食堂“三防”工作。
4、嚴肅工作紀律。
學校各部門、各年級、各班要充分認識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警覺性和敏感性。學校成立了以__校長為組長,分管副校長__為責任人,各部門、各年級、各班負責人為成員的工作專班,統籌調配學校資源和力量,做好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各部門、各年級各班要各司其職,互通信息,嚴格落實寒假值班制度和突發情況上報制度,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落實不力、玩忽職守者,學校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信息報告。
1、學校一旦發現重大傳染病疫情情況應在規定時限范圍內,通過規定網絡、電話、傳真等方式向上級衛生部門、疾控中心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2、學校教職員工一旦發現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可能,也有義務向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和有關領導報告,保證信息能得到及時準確收集,果斷采取措施。
3、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在接到市區疾控中心有關重大傳染病疫情的預警報告后,應及時向學校領導報告。
4、疫情事件信息發布歸口由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向公眾發布,便于公眾知曉。
5、采取分線負責制,各線負責人督促相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排查,督促相關人員有序疏散、就醫,并將情況匯報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具體如下:
五、應急措施。
當學校出現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時,立即啟動應急處置方案,在第一時間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第一時間搶救傷員、病人。
(二)確保人員安全后,向上級教育、衛生部門報告。
1、教師、學生在家中出現發熱咳嗽咽痛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及時就醫并向學校請假,不得帶病上學、上班。疫情未解除前,有發熱、咳嗽等癥狀的病人,憑醫院的健康證明,才能回校上課、上班。
2、學生在校內出現發熱咳嗽咽痛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立即通知家長,由家長陪同去醫院;家長不能到校的由教師護送去醫院診治。
(三)對可疑病例的處理。
1、發熱病人經醫院認為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疑似病例等嫌疑的,學校要立即報告。對在校內發現的病人,要在第一時間進行隔離觀察,再通知家長送醫院診治。
2、學校要對可疑病人所在班級教室或活動場所進行徹底消毒;對與可疑病人密切接觸的學生進行隔離觀察。
3、可疑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時,禁止任何同學、同事前往探望。
4、學校應根據可疑病人活動的范圍,在相應的范圍內調整課時計劃和教學方式。
(四)對傳染病人的處理。
若“疑似病人”被醫院正式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患者,學校要立即向上級報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染途徑,保護易感人群,具體要求是:
1、封鎖疫點。立即封鎖患者所在班級或所在部門,等待疾控中心、衛生部門和教體局的處理意見。
2、疫點消毒。對學校所有場所進行徹底消毒,消毒必須嚴格按標準操作,消毒結束后進行通風換氣。
3、疫情調查。學校應配合衛生部門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人到過的場所、接觸過的人員,進行隨訪,并采取必要的隔離觀察措施。
(五)學生因發熱等原因停課居家休息治療時,應及時向班主任報告身體狀況,由班主任老師負責記錄上報學校政教處。
(六)根據相關規定,出現因疫情原因需要部分或全校停課的,按上級教育和衛生部門的通知精神執行。應急預案啟動后,學校領導和相關部門應按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按照突發事件的情況,采取相關的應急措施。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報請上級政府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十八)嚴格假期學校干部值班制度,值班干部按時按要求在政教處值班,并進行校內巡查,值班校級領導按要求進行督查。寒假結束,學生返校后,學校要嚴格落實封閉式管理,政教處、各年級各班落實好全校師生晨午檢制度,記錄要到人到班;完善學生體檢、病情報告及跟蹤管理;教務處要按規定開設生命安全、健康教育課程,教案、活動資料齊全;總務處要配齊設備設施,做好物資保障,要充分考慮師生返校后所需防控物資,提前采購一批口罩、醫用輔助設備等,有備無患。膳食中心要嚴格執行校園食堂超市物品采購制度、食品留樣制度,確保可追溯。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公共突發事件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突發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二)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安排相關人員,學習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三)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二十
當下,疫情防控嚴峻,為了有效的預防傳染病的發生,保證師生的身體健康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貫徹預防為主的防病原則,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本校通風消毒制度。
一、學校環境衛生消毒。
1、加強教室、環境衛生的打掃和保潔,尤其是衛生死角的清理,消除病原的滋生地。
2、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3、實踐證明,教室的通風和消毒一樣,是防止傳染病發生的重要措施,各班要安排專人,做好教室的通風工作和消毒工作,殺滅病原菌,從根本上杜絕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并做好消毒記錄。
4、教室應在每節課后開窗通風,每天保持通風2小時以上,其他教學用房每天開窗通風2-3次。
5、樓道、廁所、辦公室等公共場所的消毒工作由總務處安排專人每天一次進行。
6、班級每天一次用噴霧消毒劑,噴灑教室,進行對教室消毒,并做好消毒記錄。
二、個人衛生要求。
1、學生應勤洗手、勤洗澡、勤換衣服。
2、學生飲水必須自帶水杯。
3、準備足夠的口罩。
4、避免和來自疫區的人員來往,做好個人防護措施(戴口罩),人與人不要直接面對,并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在接觸后及時做好必要的消毒工作(醫用酒精擦拭或流水洗手)。
5、咳嗽和打噴嚏時不要正對別人。應使用紙巾保護遮掩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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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管理,保障信息報告系統規范有效運行,及時準確掌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快速有效地處置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以及其他專業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報告和管理。
一、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等制定本規范。
二、基本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遵循依法報告、統一規范、屬地管理、準確及時、分級分類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要求,組織人員對本規范規定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核實、確認和分級。具體分級標準詳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系統的技術管理,網絡系統維護,網絡人員的指導、培訓。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業務管理工作、網絡直報和審核工作,定期匯總、分析轄區內相關領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報告發現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其他專業防治機構接受公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舉報、咨詢和監督,負責收集、核實、分析轄區內來源于其他渠道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
四、報告范圍與標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范圍,包括可能構成或已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其報告標準不完全等同于《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判定標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分級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一)傳染病
1、鼠疫:發現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亂:發現1?例及以上霍亂病例。
3、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發現1?例及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現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發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
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傷寒(副傷寒):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8、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現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風疹: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等集體單位發生10?例及以上風疹病例。
11、流行性腦脊髓膜炎:3?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熱:1?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生5?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熱: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熱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鉤端螺旋體病:1?周內,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例及以上鉤端螺旋體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腦炎:1?周內,同一鄉鎮、街道等發生5?例及以上乙腦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瘧疾: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內無當地感染病例報告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5?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在惡性瘧流行地區,以鄉(鎮)為單位,1?個月內發現2?例及以上惡性瘧死亡病例;在非惡性瘧流行地區,出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感染病例。
17、血吸蟲病:在未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傳播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傳播阻斷地區或非流行區,發現當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18、流感:1?周內,在同一學校、幼兒園或其他集體單位發生30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樣癥狀住院病例,或發生1?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瀉(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瀉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紅熱: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22、水痘:1?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輸血性乙肝、丙肝、hiv: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3?例及以上輸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發或再發傳染病:發現本縣(區)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或發生本縣近5?年從未報告的或國家宣布已消滅的傳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職業中毒: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現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環境因素事件:發生環境因素改變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六)意外輻射照射事件:出現意外輻射照射人員1?例及以上。
(七)傳染病菌、毒種丟失:發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亂、脊灰等菌毒種丟失事件。
(八)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1、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一個預防接種單位一次預防接種活動中出現群體性疑似異常反應;或發生死亡。
2、群體預防性服藥反應:一個預防服藥點一次預防服藥活動中出現不良反應(或心因性反應)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醫源性感染事件:醫源性、實驗室和醫院感染暴發。
(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內,一個醫療機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有相同臨床癥狀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五、報告內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件名稱、事件類別、發生時間、地點、涉及的地域范圍、人數、主要癥狀與體征、可能的原因、已經采取的措施、事件的發展趨勢、下步工作計劃等。具體內容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
(二)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
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信息分為初次報告、進程報告、結案報告。
1、初次報告
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的臨床癥狀、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員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
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同時,對初次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卡》進行補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
3、結案報告
事件結束后,應進行結案信息報告。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級標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由相應級別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評估,在確認事件終止后2?周內,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其原因和影響因素,并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六、報告方式、時限和程序
時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制度的關鍵要素(優質22篇)篇二十二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防止重大傳染病疫情通過車輛、船舶及其乘運人員、貨物傳播流行,保障旅客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及時運輸,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本規定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有關規定確定的傳染病疫情。
本規定所稱交通衛生檢疫,是指根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對車船、港站、乘運人員和貨物等實施的衛生檢驗、緊急衛生處理、緊急控制、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和留驗以及其他應急衛生防范、控制、處置措施。
本規定所稱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是指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檢疫傳染病的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
本規定所稱車船,是指從事道路運輸、水路運輸活動的客車、貨車、客船(包括客渡船)和貨船。
本規定所稱港站,是指提供停靠車船、上下旅客、裝卸貨物的場所,包括汽車客運站、貨運站、港口客運站、貨運碼頭、港口堆場和倉庫等。
本規定所稱乘運人員,是指車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車輛駕駛人員和乘務人員、船員、旅客等。
第三條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確保控制重大傳染病病源傳播和蔓延的前提下,做到交通不中斷、客流不中斷、貨流不中斷。
第四條 交通部根據職責,依法負責全國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指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職責,應當與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行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交通防范和應急責任制,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向其上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對報告在車船、港站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舉報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瀆職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或者管轄范圍的交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制定各自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制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以突發事件的類別和快速反應的要求為依據,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為防范和處理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機構的職責;
(三)突發事件有關污染車船、港站和污染物的應急處理方案;
(四)突發事件有關人員群體、防疫人員和救護人員的運輸方案;
(五)突發事件有關藥品、醫療救護設備器械等緊急物資的運輸方案;
(六)突發事件有關車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閘的應急維護和應急管理方案;
(七)突發事件有關交通應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宣傳方案;
(八)突發事件有關應急物資、運力儲備與調度方案;
(九)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執行機構及其任務;
(十)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人員的組織和培訓方案;
(十一)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工作的檢查監督方案;
(十二)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處理其他有關工作方案。
為防范和處理其他突發事件制定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條前款除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八)項規定以外的內容,并包括突發事件交通應急設施、設備以及其他有關物資的儲備與調度方案。
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交通應急工作預案的要求,保證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運力和有關物資儲備。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客車、客船、客運站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消除車船、港站的病媒昆蟲和鼠類以及其他染疫動物的危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突發事件交通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道路、水路運輸從業人員和旅客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二條 在車船、港站發生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三條 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決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交通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