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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申請書篇一
委托代理人:沈英華,江西景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梁某
請求事項:撤銷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景勞仲案字(20xx)第x號仲裁裁決。
事實與理由:
1、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員多達五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卻只有三人在筆錄上簽名,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員同時擔任書記員制作筆錄,導致產生自審自記自裁現象,這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兼任書記員的性質完全相同,有違公正公平原則。
4、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但是根據庭審筆錄記載,庭審時仲裁庭既未組織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也未組織雙方互相辨認,更未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甚至沒有在庭審過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5、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審過程中出示、質證任何一方提交的證據,可見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均未經過查證屬實,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6、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決書卻只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沒有仲裁員的簽名,所有仲裁員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點均可由《庭審筆錄》和《仲裁裁決書》予以證明。
綜上所述,景德鎮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景勞仲案字(20xx)第x號仲裁裁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八年七月八日
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申請書篇二
住所地:廈門象嶼保稅區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廈門市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廈門市鷺江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s
住所:
請求事項
申請依法撤銷廈門仲裁委員會廈仲裁字(20xx)第000號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s在仲裁中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事實上,向a公司購買房屋的是廈門g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g),付款的也是g,s僅是作為g的員工并且代理g與a公司簽訂合同,因此,合同的相對方應該是g,而非s,也只有g才可以提出要求解除合同的請求。而s在仲裁中故意隱瞞了有關代理關系的相關證據,導致了仲裁委最終認定s為權利義務主體而非g,該認定與事實相悖。s隱瞞了足以影響了公正裁決的證據,是該案仲裁裁決應予以撤銷的理由之一。
二、a公司與g間有關仲裁的約定并未生效,因此該爭議不應由仲裁委員會審理并裁決。
合同第二十五條約定,合同經廈門市公證機關公證成立。事實上,該合同并未經過公證,因此,合同并未成立,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當然也未成立,應視為雙方間不存在仲裁協議,而原告據此向廈門仲裁委申請仲裁,因此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理應予以撤銷。
(一)根據a公司股東會作出的解散公司的決議,a公司于20xx年月日成立了清算組,清算組先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廈門商報》上發布清算公告。根據相關法律及公告的規定,債權人應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即年月日前向a公司申報債權。而g向a公司主張債權也理應在該期限內向公司清算組申報債權,但實際上g并未在期限內申報債權,而與a公司無權利義務關系的s又是在債權申報期內的年月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且仲裁委也予以立案并審理作出裁決,這顯然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二)退一步講,即便是可以申請仲裁,被申請人也應該是a公司清算組,因為公司成立清算組后,公司不再以公司名義從事任何活動,而只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活動。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因此,若仲裁程序啟動,被請求人主體也應是清算組而不是a公司本身,包括在案件審理中的送達主體為a公司也是不正確的,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三)《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十七條規定,有關仲裁的文書、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郵寄、傳真、電報等方式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述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通知、材料的,可以公告送達。但事實上,a公司于《廈門商報》三次以清算組名義發布清算公告,均于清算公告內容中明確注明清算組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因此仲裁委在對a公司的送達上完全可以以直接通知或郵寄等其他可以直接聯系的方式送達,但仲裁委在送達上則違反了上述有關送達的規定,即在未嘗試其他送達方式的情況下,避開了可以直接送達方式,逕直采用了公告送達,這顯然不符合仲裁程序中有關送達的規定。
(四)債權申報期年月日屆滿后,a公司清算組向公司提供了清算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因此出具了審計報告,a公司于清算完畢后向工商局申請注銷登記,工商局于年月日向a公司發出了《企業核準注銷通知》,則公司于獲得該通知當日注銷,其法律主體資格也歸于消滅,而在仲裁審理過程中主體消滅,仲裁理應中止,至少應待a公司權利義務承受者確定后案件才得以繼續進行。但事實上,仲裁委在a公司主體消滅后,并未中止審理,而是繼續審理并于年月日最終作出裁決,這顯然有違仲裁訴訟審理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四、廈門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廈門市j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作為a公司存續時的股東,在a公司注銷后,即為a公司的權利義務受讓人,因此申請撤銷仲裁應由上述兩公司提出。
綜上所述,仲裁庭的仲裁裁決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貴院裁定撤銷裁決。
此致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月日
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申請書篇三
經營場所:中山市大涌鎮嵐田村"坎頭壙"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裁決費用。
首先,在仲裁審理時,被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醫療費收據,但是其用藥清單并未提供,無法判斷其醫療費是否存在超出工傷的治療范圍及使用藥物是否屬于社保基金核準的范圍內,如果案涉的醫療費超出工傷的治療范圍及社保基金核準的用藥范圍,超出部分的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根據《中山市工傷保險待遇表》的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被申請人應就他治療工傷的診療項目符合上述規定的標準而負有舉證責任。而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對此并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就做出裁決,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張超過該標準的醫療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其次,裁決書認定護理費5040元,而該筆費用在被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了醫療費收據已經有所體現,再次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醫療費屬于重復計算了護理費用,違反法律規定。
再次,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5元/天標準過高。
綜上所述,中山市勞動仲裁爭議委員會作出的中勞仲案字[20xx]446號仲裁裁決書的仲裁裁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請求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此致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中山市大涌鎮**制衣廠
二o一*年 月 日
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申請書篇四
法定代表人:高巖緒。
1、判決撤銷成都市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第**號作出的成華勞人仲委裁字(2012)第615號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理由:
1、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本案時,事實認定錯誤。
高律師法律咨詢文書代寫 qq5327370
52等證據相互佐證,可以證實申請人處于合同試用期,被申請人工作期間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申請人績效考核不合格,但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中(見裁決書第7頁第14行---20行)認為申請人舉證的2012年8月份對周興海的績效考核表中沒有周興海的簽字,以此推斷申請人提供的此證據依據不充分,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為什么8月份對周興海績效考核沒有周興海的簽字,那是因為周興海工作不服從公司規章制度管理規定,側面證明了周興海違反了公司績效考核的規定,按照公司績效考核規定,任何員工必須進行績效考核,周興海入職后4月、5月、6月、7月的績效考核都簽字,為什么8月份績效考核不簽字呢,只能證明其8月份不服從公司管理,由于自己的行為導致績效考核無勞動者簽字,故,應認定申請人提供的8月份績效考核是真實的,能證明周興海8月份績效考核不合格,不服從公司管理。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申請人就是依據被申請人處于試用期,又經考核不合格,不服從公司管理,所以申請人有權利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故,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以《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第1款裁決,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申請人處于試用期間,其擅自離職,未向申請人提出離職申請,所以應屬于擅自離職,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46條、38條規定情形,不應享受經濟補償。
三、仲裁程序違法。
在仲裁開庭前,申請人向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交了《關于周興海同志的處罰決定書》、《通知書》、《關于周興海處罰規定》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相關規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仲裁庭應讓雙方進行質證,然而,申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仲裁庭仲裁裁決書中無此證據的舉證質證,嚴重違反法律關于仲裁程序的規定。
綜上所述,成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案的仲裁過程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青島康大食品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2日
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申請書篇五
地址:廣州市合群一馬路99—107號
法定代表人:李健職務:董事長
申請人二:億輝海外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中環德輔道中173號榮山大廈407室
法定代表人:吳強華職務:董事
被申請人: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
地址:廣州天河體育西路天河城五樓
法定代表人:李巋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請求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號仲裁裁決書。
申請理由:
一,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號仲裁裁決書程序嚴重違法,因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7、26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4、5、6、21條的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就不得行使管轄權(仲裁權);仲裁協議無效,仲裁機構也不得行使管轄權(仲裁權)。
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與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于20xx年10月12日簽訂的《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中沒有約定仲裁協議,因此,依法廣州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權;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與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日簽定的《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中約定該合同的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仲裁委仲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廣州市仲裁委’事實上并不存在,屬約定不明確,又不存在事后達成的補充協議,該仲裁協議無效,無效是自始無效,與自始不存在一樣,因此,依法廣州仲裁委員會也不得受理、行使仲裁權。仲裁協議是指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不得受理;有仲裁協議,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法院不得受理;仲裁程序的啟動和進行應當遵循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將爭議事項交付仲裁、將哪些事項交付仲裁、交付給哪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機構行使仲裁仲裁權的唯一依據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和/或仲裁協議依法無效,仲裁機構均不得受理、行使管轄權(仲裁權),否則,仲裁機構管轄權(仲裁權)的行使就失去了正當性、合法性,由此而產生的仲裁裁決書的效力就應該當然地被否定。
那么當事人的權利可以在仲裁裁決撤銷程序或仲裁裁決執行程序中得到救濟;如果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在仲裁裁決撤銷程序或仲裁裁決執行程序中仍然沒有提出,那么人民法院對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效力審查、認定時若發現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所列舉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對該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并撤銷其效力。不管怎樣人民法院的司法權總是要審查、監督、制約仲裁機構仲裁權的,這就是權力相互制衡原則、司法最終裁決原則的一種體現。無論如何在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時,不得當然地認定仲裁機構具有了管轄權(仲裁權),因為,在仲裁協議有效時,仲裁機構有管轄權(仲裁權),但這種情形除外: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當事人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在仲裁協議無效時如果仍認為仲裁機構有管轄權(仲裁權),那么,這不但與仲裁自愿原則、公平合理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司法最終裁決原則等相違背,而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和仲裁管轄權(仲裁權)有關的所有條文的整體的有機解釋相沖突。因此,任何機械地、形而上學地適用法律都將導致錯誤的裁判。
二,仲裁庭故意歪曲、掩蓋事實,枉法裁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7、26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59、60、61、63、64、70、71條規定,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號仲裁裁決書因此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所以,貴院應對該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并依法予以撤銷。
1、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與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3日簽定的《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第30條約定:該合同為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于20xx年1月18日為設立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而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之補充合同。也就是說,《合資經營合同》是主合同,《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是它的從合同,后者是前者的附件,后者的管轄權附和于前者的管轄權。20xx年10月12日,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與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三方簽訂了《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同意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以貨幣方式出資60萬元人民幣成為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新股東,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依據《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于20xx年10月12日向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交付投資訂金10元人民幣,于20xx年10月23日交付出資20萬元人民幣。上述三方簽訂了《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中根本不存在任何仲裁協議。仲裁庭故意認定《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為《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的附件的做法,目的是為了給它自己對沒有管轄權的《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所產生的糾紛行使管轄權尋找冠冕堂皇、似是而非的“連接點”。因為,一但認定《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是《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的從合同,并且當《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中存在仲裁協議并被無條件地理解為有效時,那么從合同《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擴股協議書》的管轄權則當然地附和主合同《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的管轄權。一句話,仲裁庭故意歪曲主從合同關系的事實,是為了制造貌似合法的假象,以圖瞞天過海地實施枉法裁判。
2、仲裁庭在敘述認定事實時不得使用模棱兩可、含糊其詞、似是而非的語詞,不得使用春秋筆法,因為,事實是仲裁裁決作出的根據,事實也是確定當事人責任的根據。只有認真地對待事實,才能正確地作出裁判。任何對事實認定馬虎敷衍或者故意歪曲、掩蓋的做法都被法律所禁止。這就是著名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適用原則的要求。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庭在敘述《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未被廣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河科技園管理委員會批準原因時,使用了“由于種種原因”進行敘述,那么,這里的“種種原因”是哪些原因?誰造成的?責任由誰承擔?怎么承擔?所有這些均不清不楚,這是仲裁庭故意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掩蓋事實的行為。仲裁庭根據不清不楚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肯定是一個不清不楚的法律怪胎。仲裁裁決的效力應依法予以否定。實際上,《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未被廣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河科技園管理委員會批準原因主要有三個:(1)、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拒絕向審批部門出具《提請準予向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增資并成為其股東的申請書》及提供其主體資料,在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增資申請》時拒絕協助。(2)、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借故注冊資金需要變更否則沒有對外投資能力為由予以拖延,其注冊資金的變更手續20xx年2月10日才辦理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條: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并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因此,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變更前的注冊資金是50萬元人民幣,這時它未必沒有對外投資能力。退一步講,即使真的沒有對外投資能力,它也必須依《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的約定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增加注冊資本的變更手續。因此,它的過錯是明顯的。(3)、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認投的資金中剩下的30萬元一直未投,導致無法取得注冊會計事務所的60萬元的驗資報告,以完成一系列必要手續。所以,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應對《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資經營補充合同》未被廣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河科技園管理委員會批準承擔全部責任。
3、仲裁庭應當保持中立、理性、客觀,對事實的敘述不得違背真實、帶有傾向性的。仲裁庭將李巋在任職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虛報95690元人民幣的侵占行為敘述成正常的報銷行為,將侵占公司電腦兩臺、耳機一副價值為14880元人民幣(電腦12900元,耳機1980元)的行為敘述成中性的占用。
4、仲裁庭對事實方面的審查、核實應當全面、不缺不漏,不得故意忽略、以不作為的形式來掩蓋事實。仲裁庭對廣州正德會計師事務所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的關于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度經營成果的審計報告的內容故意忽略,不予提及;仲裁庭對李巋在任職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私自將公司資金18684元人民幣外借給李秋燕的事實故意忽略,不予提及;仲裁庭對下面事實故意忽略,避而不談: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曾委托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其研究開發圖書管理軟件,雙方簽訂了委托開發合同,在開發成功時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向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萬元人民幣的對價;20xx年10月15日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對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資產進行清點造冊,之后將清冊后資產及軟件產品源代碼移交給的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巋,至此,李巋已取得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人事、財務、資產的控制權并獲悉了核心技術秘密、掌握了所有技術資料。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實際享受了作為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的全部權利。
三、股東責任有限,公司責任獨立,公司責任不得隨意地牽連到它的股東。
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是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股東,它們均已依于20xx年1月18日簽訂的《合資經營合同》履行了足額出資義務,依法它們均以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的30萬元人民幣分別以投資訂金(10萬元人民幣)和現金出資的方式(20萬元人民幣)進入了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30萬元人民幣的性質是投資資金的性質,投資是有風險的,投資款不等于借款。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與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之間沒有債的法律關系。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只能向30萬元人民幣的授受者廣州市粵圖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自己的主張。廣東天林書業有限公司要求廣州市粵圖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億輝海外有限公司返還30萬元人民幣投資款在法律上是站不往腳的,這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相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總之,沒有仲裁協議和/或仲裁協議無效,廣州仲裁委員會均沒有管轄權;仲裁庭故意歪曲、掩蓋事實;股東責任有限,公司責任獨立,公司責任不得任意擴展到它的股東。因此,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xx)穗仲案字第019號仲裁裁決書應當由貴院予以撤銷。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申請書篇六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合同貨款rmb________元。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rmb________元。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自______年開始______年止,先后向申請人采購了總金額為______元的adsl終端設備。申請人已經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了______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請人_________元(大寫壹拾柒萬陸千玖佰陸拾元整),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要,被申請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據銷售合同第12.2條之約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的3%計算,共計_________元,應由被申請人支付于申請人。
基于上述事實,申請人依據《銷售合同》第十四條之約定,向貴委提起仲裁。懇請貴委查明事實真相,依法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申請書篇七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號x
法寶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陸xxx,漢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區塔城路。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14號仲裁裁決書
2、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上海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陸xx)在申請人(上海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處工作,雙方簽署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請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寫離職申請單,申請離職。在仲裁庭審時,申請人向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示了被申請人的填寫的離職申請單,被申請人對此也是予以明確確認的。從以上的事實和證據可以看出,被申請人是自行申請離職,不與申請人重新續簽勞動合同,不屬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用人單位需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中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1、仲裁裁決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1、2月份未發放的1000元為克扣工資錯誤。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500元為效益工資,該部分工資是按照申請人的經濟效益以及被申請人的工作情況而給予是否發放的。但令人遺憾的是被申請人在申請人處招商工作進行了將近一年之久,卻一直毫無進展,為此,申請人對被申請人進行調崗,并且被申請人對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請人不發放該部分的工資是有依據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請人陸立堅出勤天數為12.69天其應發工資為1668.03元,但當月陸立堅領取工資為20xx.37元。
2、裁決書認定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錯誤。被申請人20xx年3月份在申請人處工作天數為11.38天,此項有被申請人以及申請人雙方確認的“刷卡匯總表”和被申請人提供的請假單等證據證實,所以申請人三月份得工資為1226.7元。而不是裁決書上的2566.43元。
3、裁決書遺漏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辦理車牌,以及被申請人承諾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的事實。被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承諾為申請人辦理好一張車牌,并且在離職時填寫離職申請單時也明確寫明離職工資在辦理車牌后再來申請人處結算。此事宜有被申請人的承諾以及離職申請單證明,并且在仲庭審時,被申請人是予以確認的。而仲裁裁決對此事一字未提。
三、經核實20xx年工資發放情況,被申請人陸xx明知自己沒有全勤工作,卻多領取工資卻故意隱瞞,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過到全勤工作,卻以全勤領取工資,20xx年共計多領取工資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領工資841。34元。上述款項,5355。69元,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予以退回申請人。
綜上,申請人認為, 嘉勞人仲(20xx)辦字第19xx號仲裁裁決書的作出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審查,撤銷。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上海xxx建筑安裝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