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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論文開題報告(精)一
繼續教育學院畢業論文(設計)開題報告
論 文 題 目: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專 業:會計
層 次:本科
班 級:
學 習 形 式:
學 生 姓 名:
導師姓名:
開題日期:
目 錄
一.課題來源………………………………………………………………
二.選題的性質……………………………………………………………
三.論文選題的目的和理論實踐意義……………………………………
四.與本選題相關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預計可能的研究突破和創新點………………………………………
五.主要參考文獻…………………………………………………………
六.分析研究的可行性、基本條件及能否取得實質性進展……………
七.選題的研究方法和進度安排…………………………………………
開題報告內容
一.課題來源
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也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上市公司及時、準確、真實的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便于投資者據此進行投資決策,保護上市公司自身利益。我在近四年的實際工作中真切體會到信息披露對上市公司日常運作和業績成果的重要性。本文將結合我的實際工作經歷、體會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項法規淺析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并試圖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二.選題的性質:
應用研究
三.論文選題的目的和理論實踐意義
建立、健全我國上市公司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對于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合理優化配置社會整體資源,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微觀調節,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著不可低估的重要意義。如今我國證券市場已逐步向規范化、法律化發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較為完整的體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違規行為,散布假信息、隱匿真實信息或濫用信息、操縱市場、欺詐投資者、轉嫁風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證券市場的完善和有序化。信息披露制度問題如果不能很好的解決,必將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展造成障礙。本文通過對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理論進行研究,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議。
四.與本選題相關的國內外研究現狀,預計可能的研究突破和創新點
(二)國外現狀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核心是:通過上市規則和上市協議書來制約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規則,從而保證投資者能夠充分、客觀、公正、公開地得到應該獲取的信息。各國證券交易所一般根據本國法律規定,在上市規則和上市協議書上詳盡規定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的條件、要求。如香港聯交所根據《公司條例》規定,在上市規則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必須予以公布的五類交易:1.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2.主要交易;3.一般須予披露的交易;4.股份交易;5.關聯交易。此外,哪些可能會對其上市的證券行情帶來重大影響的信息應立即向公眾公布,各國法律規定都較為原則性,需要證券交易通過規則來細化、補充。如日本證券交易法對此情況則要求于事實發生后立即提交,加拿大證券法規也要求即時公布,至于如何理解“立即提交”、“即時公布”,就由各證券交易所來作出相應可操作的規則。這種證交所對政府法規的補充,就是發揮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的最佳體現。
(一)國內現狀
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還是不成熟的市場,還存在一些問題,其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問題就亟待解決:
(一)信息披露質量不高,實際操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現象,違規事件頻發。
(二)信息披露內容不充分、不詳實。
(三)信息披露時間不準確,缺乏及時性。
五.主要參考文獻
[1] 雪梁勁:《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http:///proposal/企業經濟,20xx.1
[2]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特區經濟,20xx.4
[3] 王霞:《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與對策》財會月刊(綜合),20xx.6
[4] 滕長宇:《中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對策》。
[5] 王東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的思考》,經濟師 20xx年05期。
[6] 許巧治:《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之探討》,福建工程學院學報 20xx年02期。
[7] 馬海洋,佟玲:《關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與監管的幾點思考》,渤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xx年05期。
[8] 王越:《完善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商業會計 20xx年04期。
[9] 鄭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之我見》,現代商貿 20xx年07期。
[10] 于萬紅:《信息不對稱與證券市場》,投資與證券 20xx年07期。
[11] 袁劍:《中國證券市場批判》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20xx年12月第1版
[12] 萬國華《中國證券市場問題報告。問題?,F狀。挑戰。對策》中國發展出版社 20xx年1月第1版
[13] 李幛礎噸泄股市發展報告》20xx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xx年1月第1版
[14] 《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前沿問題研究(20xx)》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xx年8月出版
[15] 羅顯志:《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北方經貿,20xx年03期。
六.分析研究的可行性、基本條件及能否取得實質性進展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經濟增長迅速,國民生產、生活水平得到極大改善。在黨和政府強有力的指導和監管下,我國的證券業經過二十年的蓬勃發展,逐步邁向規范化、法制化進程。證券市場在國內外已初具規模和影響力,在亞太地區乃至世界金融證券市場和重大金融事件中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領導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上市公司在證券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違規行為,散布假信息、隱匿真實信息或濫用信息、操縱市場、欺詐投資者、轉嫁風險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證券市場的完善和有序化。我將通過我的實際工作經歷、體會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項法規淺析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并試圖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七.選題的研究方法和進度安排
1、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5日,選擇題目,并與老師商量如何寫開題報告;
2、20xx年1月16日――20xx年1月23日
推薦論文開題報告(精)二
一個清晰的選題,往往已經隱含著論文的基本結論.對現有文獻的缺點的評論,也基本暗含著改進的方向.論文開題報告就是要把這些暗含的結論、論證結論的邏輯推理,清楚地展現出來.論文開題報告的寫作步驟:課題選擇—課題綜述—論題選擇—論文開題報告.論文開題報告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選題的意義;研究的主要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闡述的主要觀點);研究(工作)步驟、方法及措施;畢業論文(設計)提綱;主要參考文獻.為了寫好論文開題報告,江蘇工業學院研究生部專門出臺了詳細的規定,規定論文開題報告的一般內容包括:
(1)論文開題報告——課題來源、開題依據和背景情況,課題研究目的以及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
(2)論文開題報告——文獻綜述.在閱讀規定文獻量(不少于50篇,其中外文文獻占40%以上)的基礎上,著重闡述該研究課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及發展動態,同時介紹查閱文獻的范圍以及查閱方式、手段.
(3)論文開題報告——主要研究內容.包括學術構思、研究方法、關鍵技術、技術路線、實施方案、可行性分析、研究中可能遇到的難點、解決的方法和措施以及預期目標.
(4)論文開題報告——擬采用的實驗手段,所需科研和實驗條件,估計課題工作量和所需經費,研究工作進度計劃.
(5)論文開題報告——主要參考文獻,列出至少10篇所查閱參考的文獻.
選題是撰寫學術論文的第一步,選題是否妥當,直接關系到論文的質量,甚至關系到論文的成功與否.不同于政策研究報告,學術文章聚焦理論層面、解決理論問題.有的學生的選題不具有新穎性,內容沒有創新,僅僅是對前人工作的總結,或是對前人工作的重復.在選題時要堅持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及可行性的原則.在提出問題時,要以“內行”看得懂的術語和明確的邏輯來表述.選題來源包括:1、與自己實際工作或科研工作相關的、較為熟悉的問題;2、自己從事的專業某問題發展迅速,需要綜合評價;3、從掌握的大量文獻中選擇反映本學科的新理論、新技術或新動向的題目.
所選題目不宜過大,越具體越容易收集資料,從某一個側面入手,容易深入.
文獻資料是撰寫好學術論文的基礎,文獻越多,就越好寫,選擇文獻時應選擇本學科的核心期刊、經典著作等,要注意所選文獻的代表性、可靠性及科學性;選擇文獻應先看近期的(近3~5年),后看遠期的,廣泛閱讀資料,有必要時還應找到有關文獻所引用的原文閱讀,在閱讀時,注意做好讀書卡片或讀書筆記.
整理資料時,要注意按照問題來組織文獻資料,寫文獻綜述時不是將看過的資料都羅列和陳述出來,而是要按照一定的思路將其提煉出來.只有這樣,才能寫出好的文獻綜述,也才能寫出好的論文開題報告,進而為寫出好的論文打下基礎.
一般論文開題報告都要求明確學位論文的研究目標,但筆者認為,研究目標不宜規定得太死板,這是因為,即使條件一定,目標是偏高還是偏低,往往難于準確判斷,研究工作本身,涉及求知因素,各個實驗室條件不同,具體研究時條件也不同.學位論文選題和研究目標體現了研究工作的價值特征.
推薦論文開題報告(精)三
目的:希望通過對雇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于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 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雇兇殺人是一種復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眾多,關系復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于雇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兇殺人中各個行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么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么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雇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為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雇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雇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布,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本文主要是從雇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著手,主要通過對雇主、轉雇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為人在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雇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并著重針對雇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雇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
(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
(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
(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
(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過分析大量國內的雇兇殺人案件,研究各個案件中犯罪實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及最終判處的刑罰,通過分析各個案件的性質及特點來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賀wei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推薦論文開題報告(精)四
仲裁員責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與構建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國際經濟交往急劇增加,仲裁因其靈活、快捷、經濟、保密以及國際性等優點倍受商人們的青睞,仲裁在解決經濟貿易糾紛中的地位日趨重要。仲裁通常用于解決爭議,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即仲裁員)居中評斷是非,并做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裁決。
仲裁的質量主要取決于仲裁員,仲裁員關系到仲裁制度的生死存亡。所謂的仲裁員,是指接受當事人技權,在法律和仲裁規則許可的范圍內以其專業知識、經驗和判斷力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其裁決可以依法執行的人。所以,“在某種意義上,仲裁員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某些不正當行為或過失,必然會影響到公正裁決,使當事人遭受不必要且無法預期的損失。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仲裁員濫用生殺大權,是否應對仲裁員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從而避免損失的產生,以及對于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給當事人已經造成損失的故意或過失等不正當行為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便浮出水面。世界各國規定了仲裁員回避及中止、更換制度,從而盡可能避免損失的發生。但對業己產生損失后,仲裁員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各國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仲裁實務以及仲裁法學理論上尚無定論,一直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和差異。
這主要是因為存在立法理念的沖突,即一方面存在給仲裁員施加一定責任的必要性,從而使其不致故意或不加注意地亂用職權;另一方面存在使仲裁員能夠妥善履行職責,同時不必擔心受到不正當干擾和不法攻擊的必要性。許多國內外法律專家、學者、律師和仲裁實踐者在看到仲裁員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時,也意識到了仲裁員的法律責任問題。仲裁中,仲裁員不履行其所承擔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若是,又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因我國法律尤其是在民事責任方面并無完善的規定,本文通過研究期望為建立和完善中國有關仲裁員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健康發展提出建議。
雖然仲裁被認為是仲裁當事人合意的產物,作為主要參與者,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樣至關重要。尤其是作為具體行使裁決權的主體,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據此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而享有的豁免一直是研究的重點。其中,基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確定仲裁員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是仲裁員貴任制度的起點;仲裁員在仲裁中承擔的責任以及針對這些責任的豁免則是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終點。
本文首先對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起點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問題,特別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法律地位的模型作為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依據;之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現有的理論與實踐進行了研究,并從中歸納出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此基礎上,本文對我國現有的仲裁員法律地位和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分別進行了研究,在運用之前構建的模型對我國現狀予以解釋的同時,對包括豁免和保險在內的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構建提出了建議。全文共分六章,共計約10萬字。
第一章對本文的研究意義和研究方法進行了闡述,并對現有的研究成果進行了綜述。本文的研究意義在于厘清仲裁員法律地位,并為我國構建仲裁員責任制度提供建議;研究方法主要是定性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根據文獻綜述,對于仲裁員責任制度問題的研究,國內外學者雖然較為關注,但對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對仲裁員的責任問題及其豁免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第二章從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入手,以比較研究和定性研究的方法分析仲裁員的法律地位。
本文首先研究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對英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英國法普遍認為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甜提下,主要研究了英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本文其次研究了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同樣對德國法下與梳理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有關的理論和立法、司法實踐進行了研究。在德國法承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形成“仲裁員合同”的前提下,主要研究了德國債法(特別是合同法)、代理法和仲裁法,并研究了仲裁員和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不履行各自義務時對方的救濟途徑。
以仲裁的最簡單形式臨時仲裁為例,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利益訴求的梳理,本文認為,在仲裁中,“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是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基本的利益訴求,也是仲裁中的基本價值判斷。基于這兩項基本利益訴求,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構成身份一合同模型,即既存在以作出裁決為標的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存在以提供仲裁服務為標的的服務合同關系。
由仲裁協議依法觸發的仲裁權源自國家司法權的讓渡并對應于國家司法權,由裁決權與裁決權以外的部分組成。前者指仲裁員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與司法權中的判決權對應;后者指仲裁員在案件中所作的除了裁決以外的行為,包括在仲裁過程中閱讀仲裁當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組織仲裁審理和質證、就裁決結果制作仲裁裁決書等,并為此獲得報酬,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所作行為,并以該行為的公共服務性質為依據向納稅人收取報酬對應。時者的核心是對爭議作出裁判的權力,即經仲裁當事人通過仲裁協議和指定程序依法分配并最終為伸裁員所行使的裁決權;后者則涉及仲裁中除裁決以外的所有仲裁服務,由作為一方當事人的仲裁員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雙方仲裁當事人合意而成。
第三章將仲裁員的責任區分為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對這三種貴任一一進行了研究。在最具爭議的仲裁員民事責任方面,本文對其進行了比較研究包括歷史的縱向比較、國別的橫向比較以及將仲裁員責任與法官責任進行比較。
通過歷史的縱向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在仲裁中的道德責任不斷減弱,而法律責任逐步增加。通過國別的橫向比較,本文認為,傳統的三種仲裁員責任理論中,絕對豁免與無限責任兩個極端的理論已經被淘汰,有限責任豁免論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應用。通過與法官責任的比較,本文認為,仲裁員與法官的職業共性來自于他們共同的職業原型“行使裁判職責者”(adjudicator),兩者承襲了該原型的本質成為他們各自職業的本質屬性。同時,仲裁員與法官的個性區別主要因為他們不同的執業體系,在保留其作為共性的職業屬性之外,在應用中加入了所在體系的實際要求,形成了各自的責任體系。
在第二章關于基本利益訴求和身份一合同模型的論證的基礎上,本文對仲裁員民事責任構建了如下模型,即仲裁員行使裁決權的行為應當享受民事責任的豁免,履行仲裁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承擔責任,但在意思自治原則下,可以由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約定排除上述責任,或者由法律在必要的情況下規定上述責任的豁免。
第四章對我國仲裁員現行的仲裁員責任制度進行了闡述和分析,認為仲裁員紀律責任的規范和實踐較為成熟;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在理論爭議最大的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范和仲裁實踐幾乎空白。本文認為,上述現象的產生既有認識方面的原因也有體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建議一方面應當統一認識,另一方面需要在仲裁機構運行方式上作出改進,使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直接形成法律關系,使仲裁員在履行仲裁員職責時受到真正具有法律依據的督促,從而與仲裁當事人合作實現“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這兩個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
第五章首先厘清了我國現行只承認機構仲裁的法律環境下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而分析了之前構建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和仲裁員責任制度模型在我國現行法律環境下的適應性,并據此建議完善仲裁員的紀律責任,重構仲裁員的刑事責任,并依據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雙重屬性設計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最后,考慮到一旦仲裁需要向仲裁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執業風險立即凸顯,因此建議建立仲裁員貴任保險制度,從而為仲裁員執業提供保障,也使仲裁員民事責任制度得以落實。
第六章對全文進行總結。
首先,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合法、有效的仲裁”和“恰當的經濟利益”構成了二者在仲裁中的基本利益訴求,也是構建二者法律關系和前者責任制度模型中必須滿足的條件。
其次,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該等法律關系的性質存在雙重性,即既具有以仲裁員的裁判者身份為基礎的身份法律關系,又具有以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合意為基礎的合同法律關系。
最后,根據上述定性,本文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進行了定性分析,認為仲裁員承擔紀律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的豁免方面,仲裁員就行使裁決權享受的豁免是法定豁免,就履行仲裁服務合同享受的豁免是約定豁免,但也不排除由立法特別規定而形成的法定豁免。
本文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和仲裁員的責任制度及其免責采取了比較研究的方法。
通過對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進行國別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作為普通法系代表的英國和作為大陸法系代表的德國對上述問題的理論與實踐,從而歸納出適用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恰當的模型。
通過對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免責的歷史比較研究、國別比較研究以及與法官責任制及其免責的比較研究,本文分析了仲裁員承擔責任的歷史沿革和法律依據,并在本文釆取的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模型上提出了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模型。
第一章 導言
一、研究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法理基礎——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法律關系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英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哉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英國債法綜述
四、英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三節德國
一、背景簡介
二、研究仲裁員、仲裁當事人及仲裁機構法律關系的路徑
三、德國債法綜述
四、德國法下的相關立法與司法實踐
五、小結
第四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決
一、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價值選擇
二、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員與仲裁當事人關系模型的路徑選擇
四、仲裁員與仲裁庭的關系
五、小結
第五節小結
第三章仲裁員責任制度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仲裁員責任及其豁免
比較研究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比較研究
一、仲哉員w任的縱向比較
二、仲裁員貴任豁免的橫向比較
三、仲哉員民事貴任與法官民事責任的比較
第三節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員民事責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構建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我國現行仲裁員責任制度
第三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反思——枉法裁決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決罪的積極意義
二、對枉法裁決罪內容的置疑
三、對枉法裁決罪影響的置疑
第四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原因分析
二、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現狀的利弊分析
第五節小結
第五章我國仲裁員責任制度的設計一兼及仲裁員責任保險制度
第一節本章概要
第二節機構仲裁語境下我國仲裁員的法律地位及責任制度設計
一、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國商事仲裁相關法律關系與法律環境協調性分析
第三節仲裁員責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員責任制度
二、仲裁機構責任制度
第四節仲裁員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一、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制度思考
二、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選擇
三、對商事仲裁員實行職業貴任保險的現實困境
四、小結
第五節小結
推薦論文開題報告(精)五
題 目: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法律問題研究
作 者:
年 級:
專業方向:經濟法
指導教師:
論文類型:專題研究
第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選題: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法律問題研究
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委托貸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等多方當事人和委托、借貸、擔保等多種法律關系,基于其關系的復雜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對正確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保護社會資金和金融機構的資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文擬從委托貸款分類、法律特征、法律關系的性質等基礎理論入手,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從法律制度、商業銀行、監管部門這三方面提出了一點建議,以完善委托貸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選題所涉及的法律規定綜述
根據查閱到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看出,對委托貸款業務管理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現行的主要依據是《貸款通則》的有關委托貸款的規定,但《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性,并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特別是對于新發展起來的業務比如集合委托貸款很難實施有效的管理;我國關于委托貸款糾紛的處理依據散見于一些部門規章或司法解釋,法律層次較低,增加了金融機構辦理委托貸款業務的風險。
第三、選題在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及你個人擬形成的新見解
根據筆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資料,涉及委托貸款的文章大多只是從某一方面對委托貸款進行理論上的闡述,朱克鵬《關于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中的若干法律問題》一文中,對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務應注意的法律問題;仇京榮先生主要是從委托貸款合同的角度來闡述委托貸款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劉凌燕《淺析商業銀行企業委托貸款風險》一文中從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法律關系、商業銀行等各個角度探討了商業銀行開展委托貸款業務的問題與風險,并從監管部門、商業銀行、法律層面提出來相應的對策;張學文在《委托貸款及其法律責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討了委托貸款的法律責任承擔問題,他認為應該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違約損害的過錯歸責原則為基礎來確定委托貸款各方的責任。很少有文章對委托貸款進行細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擬形成的新見解為建議從法律層面明確委托貸款業務的法律性質是一種間接代理關系,所謂間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利益而為法律行為,使該法律行為的后果先對自己發生,再轉移于他人的行為。委托貸款行為完全符合間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確委托貸款行為的性質,對于正確處理委托貸款糾紛意義是重大的。
第四、論文的結構、基本框架、主要論點、論據和研究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