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定工作或事情順利開展,常常需要預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為某一行動所制定的具體行動實施辦法細則、步驟和安排等。那么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方案應該怎么去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水電站拆除施工方案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
本規定所稱大壩,是指包括橫跨河床和水庫周圍埡口的所有永久性擋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的擋水結構以及這些建筑物與結構的地基、近壩庫岸、邊坡和附屬設施。
第四條電力企業是大壩運行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大壩運行安全組織體系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大壩運行全過程安全管理,確保大壩運行安全。
第五條國家能源局負責大壩運行安全綜合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負責大壩運行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服務,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運行管理
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保證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消能和防護設施、應急電源等安全設施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
大壩蓄水驗收和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前應當分別經過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
第七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檢查、運行維護與除險加固等工作,保證大壩主體結構完好,大壩安全設施運行可靠。
第八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監測與信息化建設工作,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成果,監控大壩運行安全狀態,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壩中心報送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對壩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壩、庫容一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和病險壩,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大壩安全在線監控系統,并且接受大壩中心的監督。
第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對大壩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凍期,遭遇大洪水、發生有感地震或者極端氣象等特殊情況,電力企業應當對大壩進行詳細檢查。
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處理發現的大壩缺陷和隱患。
第十條電力企業應當每年年底開展大壩安全年度詳查,總結本年度大壩安全管理工作,整編分析大壩監測資料,分析水庫、水工建筑物、閘門及啟閉機、監測系統和應急電源的運行情況,提出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并且報送大壩中心。
第十一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庫調度和發電運行應當以確保大壩運行安全為前提,嚴格遵循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水庫運用與電站運行調度規程。汛期水庫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
汛期發生影響正常泄洪的情況時,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處置并且報告大壩中心。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大壩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制定大壩安全應急預案,建立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
遇有超標準洪水、地震、地質災害、大體積漂浮物等險情,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啟動大壩安全應急機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壩安全,并且報告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原批準的功能。任何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功能的方案,應當依法報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水電站進行工程改造或者擴建,應當依法報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批準。
大壩樞紐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大壩安全影響專項論證并且經過大壩安全技術監督單位評審。
第十五條工程降低等別以及大壩退役(包括大壩報廢、拆除或者拆除重建)應當充分論證,經過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同意后方可以實施。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壩安全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訓。
從事大壩運行安全監測、維護及閘門啟閉操作的作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壩建設工程檔案、運行維護資料及相應原始記錄。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委托大壩運行安全專業技術服務單位承擔大壩運行安全分析、監測、測試、檢驗、檢查、維護等具體工作的,大壩運行安全責任仍由委托方承擔。
國家對專業技術服務有資質要求的,承擔技術服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三章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大壩中心應當定期檢查大壩安全狀況,評定大壩安全等級。
定期檢查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半。首次定期檢查后,定期檢查間隔可以根據大壩安全風險情況動態調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過十年。
第二十條大壩遭受超標準洪水或者破壞性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其他嚴重事件后,大壩中心應當對大壩進行特種檢查,重新評定大壩安全等級。
第二十一條大壩安全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壩,評定為正常壩:
(二)壩基良好;或者雖然存在局部缺陷但無趨勢性惡化,大壩整體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符合規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壩安全風險低且可控;
(四)大壩運行性態總體正常;
(五)近壩庫岸和工程邊坡穩定或者基本穩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壩,評定為病壩:
(二)壩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趨勢性惡化,可能危及大壩整體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及大壩整體安全;
(四)大壩運行性態異常,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及大壩安全;
(五)近壩庫岸和工程邊坡有失穩征兆,失穩后影響工程正常運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壩,評定為險壩:
(二)壩基存在的缺陷持續惡化,已危及大壩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已危及大壩安全;
(四)大壩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壩庫岸或者工程邊坡有失穩征兆,失穩后危及大壩安全。
第二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限期完成對病壩、險壩的處理。
病壩、險壩以及正常壩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隱患的處理應當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二十三條大壩評定為險壩后,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降低水庫運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庫。病壩消缺前或者消缺過程中,如情況惡化或者發生重大險情,應當降低水庫運行水位,極端情況下可以放空水庫。
第四章注冊登記
第二十四條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
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辦理安全注冊登記的大壩,不得投入運行,其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
第二十五條大壩安全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核準(或者審批)手續;
(三)有完整的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資料;
(四)有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運行人員、健全的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大壩中心具體受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申請,組織注冊現場檢查并且提出注冊檢查意見,經國家能源局批準后向電力企業頒發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第二十七條大壩安全注冊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二)安全等級評定為病壩的,管理實績考核結果滿足要求的,頒發丙級注冊登記證;
(三)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在完成除險加固后頒發相應注冊登記證。
不滿足注冊條件或者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大壩,電力企業應當在大壩中心登記備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壩安全注冊。
第二十八條大壩安全注冊實行動態管理。甲級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乙級、丙級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注冊事項發生變化,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辦理注冊變更。
注冊登記證有效期滿前,電力企業應當申請大壩安全換證注冊。期滿后逾期六個月仍未申請換證的,注銷注冊登記證。
工程降低等別應當辦理大壩安全注冊變更手續;大壩退役應當辦理大壩安全注冊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新建大壩通過蓄水安全鑒定后,在其發電機組轉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將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和蓄水驗收鑒定書以及有關安全管理情況等報大壩中心備案。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國家能源局應當定期公布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和定期檢查情況。
派出機構應當督促電力企業開展安全注冊登記和定期檢查工作,并且結合注冊現場檢查、定期檢查等工作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責令電力企業及時整改。
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大壩中心對電力企業病壩治理、險壩除險加固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工作進行安全督查,督促電力企業按照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大壩中心應當對電力企業大壩安全監測、檢查、維護、信息化建設及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進行評價鑒定,對電力企業報送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對注冊(備案)登記的大壩運行安全進行遠程在線技術監督。
第三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應當依法對大壩退役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參與大壩潰壩、庫水漫壩等運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電力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做好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由派出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大壩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
(四)擅自改變、調整水電站原批準功能的,擅自進行工程改造或者擴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別或者實施大壩退役的。
第三十五條電力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開展病壩治理、險壩除險加固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工作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且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且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由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且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和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大壩安全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七條電力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大壩險情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由派出機構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第三十八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的罰款,并且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壩運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從事大壩安全分析、監測、測試、檢驗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出具虛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并且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第四十條大壩中心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申請和備案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頒發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
(三)不按照要求開展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
第四十一條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水電站輸水隧洞、壓力鋼管、調壓井、發電廠房、尾水隧洞等輸水發電建筑物及過壩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參照本規定相關要求開展安全檢查,發現缺陷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運行大壩進行安全評價等技術服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公示基準價格的有償服務。
第四十四條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小于五萬千瓦的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備案、定期檢查、除險加固、安全監測、信息報送、信息化建設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水電站拆除施工方案篇二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就甲方磚木結混舊拆除工程,達成如下拆除合同。
一、拆除、清運的范圍
×××市三十中舊教學樓(磚木結混三層)一幢垃圾清運以學校自然地坪為準,不許垃圾自然地坪以下土層。
二、拆除要求
1、合同簽訂時,乙方須一次性交清履約保證金20萬元(貳拾萬元),返還甲方元,大寫: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2、拆除前乙方申報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經甲方許可后方可施工。
3、拆除廢舊材料全部歸乙方所有,將門窗、木料、暖氣片按甲方指定位置整齊堆放,將拆除垃圾全部清運完畢舊料乙方可自行拉走或者變賣。
4、乙方在拆除過程中,不得采用爆破方式進行拆除。
5、拆除工程不得轉包,對拆除范圍內的建筑必須全劉拆除,垃圾須全部清理干凈。
6、乙方對拆除工程的盈虧自負。
三、拆除工期:
開工時間:完工時間:總計日歷天數天
四、甲方職責
1、甲方負責施工前的斷水、斷電、斷暖等工作,提供施工人員的生活用電和用水。
2、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的施工用電,乙方必須在用電前向甲方報告用電負荷,乙方按照電表數和用電價格付費。
3、甲方協同乙方辦理拆除中有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4、甲方為乙方拆除施工盡可能的提供便利的條件。
5、甲方委派同志為現場代表,全權代表甲方行使權利和義務,對施工現場出場的問題進行協調。
五、乙方職責
1、乙方負責辦理垃圾排放手續,費用自己承擔,負責拆除施工及清運垃圾的組織管理,嚴格按照拆除安全規定進行拆除。必須組織專業的拆除人員進行施工,必須向拆除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乙方對拆除的一切安全負責,對發生的人員傷亡、機械事故和其他民事糾紛負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
2、乙方應對拆除現場進行安全防護和圍堵,做到文明施工,盡量減少噪音和浮塵,符合拆遷的環保要求。每天對周圍環境進行清掃,對非拆除設施進行安全保護,如有損害,由乙方進行維修和賠償。對違反建筑物拆除和垃圾清運的有關規定而造成的各種經濟處罰,由乙方自行負責。
3、乙方在拆除施工中,必須保證學校的秩序和安全。
4、乙方在拆除施工過程中,必須服從甲方的監督和管理,未經許可,施工人員不得進入教學區,不得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5、乙方必須將拆除現場和校園安全隔離,沿觀路設置安全網,確保學生和行人的安全。
6、乙方委派同志為現場代表,全權代表乙方行使職責和權利。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拆除任務,停工兩天以上,視為自動放棄。甲方有權找別人進行拆除施工,發生的費用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從乙方保證金中扣除。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約定以外的要求,如不能按時拆除,推遲一天,扣除保證金人民幣元,依次類推。(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施工,經甲方認可簽字后工期順延)。
3、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如達不成一致意見,可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甲方的繼續施工。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
3、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生效,工程結束后,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結清押金后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電站拆除施工方案篇三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將自有房屋秦金路房屋拆遷項目委托乙方進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運。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
一、施工內容及工程量:
1、施工內容:建筑物拆除,渣土清運。
2、拆除標準:拆除范圍內建筑物房屋拆除、渣土清運至室內地平。
3、注意;施工中拆下的各類廢舊材料歸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二、工程價款及結算方式:
1、工程價款:
(1)雙方商定項目總金額:元
2、結算方式:
(1)自簽訂合同開工日到拆除范圍內建筑物房屋拆除、渣土清運至室內地平,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三、施工日期:
1、本合同工程定于20
2、因不可抗力或天氣影響等因素不能按時開工或竣工時,甲乙雙方可以重新約定開工或竣工日期。
四、雙方責任及權力:
甲方:
1、乙方進場后,甲方向乙方進行施工交底,交待清楚施工現場周圍地下障礙物與在施工中需注意的事項并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2、負責協調切斷通往被拆除區域內的水源、電源、熱源、燃氣、通信等線路。
3、配合乙方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4、甲方指定為工程項目負責人,負責協調施工中有關事宜并監督乙方的施工全過程。乙方:
1、負責編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環保措施,。
2、積極配合甲方的工作。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對建筑施工提出的各項要求和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4、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規條文施工作業,注意環保要求:控制噪聲,避免不安全因素發生。
5、負責機械及人員的安全,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確保施工中萬無一失;并負責其施工人員的安全保險,對因管理不善所發生的任何安全責任事故,責任由乙方承擔,。
6、服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尊重甲方的管理制度。
7、乙方指定為工程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時向甲方通報工程拆除有關情況。
五、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規定,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其責任。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全部承擔(含經濟損失)。
2、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做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六、其他:
1、本合同簽字生效后甲、乙雙方如有未盡事宜或對合同條款修改,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
2、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合同正文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雙方須共同遵守。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電站拆除施工方案篇四
甲方:
乙方:
甲方將位于拆除工程委托乙方進行拆除施工。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程任務。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規模:面積約為:平方米。
二、工程內容:拆除該建(構)筑物至室內地平面,包該建(構)筑物的基礎拆除,包該拆除工程的余渣清運工作。
三、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四、合同工期天,自至。遇不可抗拒自然條件或一方原因工期順延。
五、承包方式:按本合同總報價由乙方包人工、機械、材料及安全。經雙方協商,拆除的所有廢料(鋼筋、門窗、電線及地下廢棄管道等)均乙方自行處理。
六、甲方工作:監督本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檢查,支持和協助乙方做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工作,發現乙方不按要求施工,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本拆除建筑所引發的產權糾紛由甲方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和地下管線等盡可能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協助乙方進場為施工人員用水、用電提供便利、提供水源以便施工過程中的除塵,協助乙方好處理政府部門及周邊建筑業主等關系,使乙方能順利施工。在工期內為乙方施工創造條件,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本合同一試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簽訂之日起生效。其它未盡事宜,屆時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水電站拆除施工方案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五萬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電站大壩(以下簡稱大壩)。
本規定所稱大壩,是指包括橫跨河床和水庫周圍埡口的所有永久性擋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的擋水結構以及這些建筑物與結構的地基、近壩庫岸、邊坡和附屬設施。
第四條電力企業是大壩運行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大壩運行安全組織體系和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大壩運行全過程安全管理,確保大壩運行安全。
第五條國家能源局負責大壩運行安全綜合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以下簡稱大壩中心)負責大壩運行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服務,為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開展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章運行管理
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保證大壩安全監測系統、泄洪消能和防護設施、應急電源等安全設施與大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
大壩蓄水驗收和樞紐工程專項驗收前應當分別經過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
第七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檢查、運行維護與除險加固等工作,保證大壩主體結構完好,大壩安全設施運行可靠。
第八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大壩安全監測與信息化建設工作,及時整理分析監測成果,監控大壩運行安全狀態,并且按照要求向大壩中心報送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對壩高一百米以上的大壩、庫容一億立方米以上的大壩和病險壩,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大壩安全在線監控系統,并且接受大壩中心的監督。
第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對大壩進行日常巡視檢查。
每年汛期及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凍期,遭遇大洪水、發生有感地震或者極端氣象等特殊情況,電力企業應當對大壩進行詳細檢查。
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處理發現的大壩缺陷和隱患。
第十條電力企業應當每年年底開展大壩安全年度詳查,總結本年度大壩安全管理工作,整編分析大壩監測資料,分析水庫、水工建筑物、閘門及啟閉機、監測系統和應急電源的運行情況,提出大壩安全年度詳查報告并且報送大壩中心。
第十一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水電站防洪度汛工作。
水庫調度和發電運行應當以確保大壩運行安全為前提,嚴格遵循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水庫運用與電站運行調度規程。汛期水庫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庫容的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
汛期發生影響正常泄洪的情況時,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處置并且報告大壩中心。
第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建立大壩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制定大壩安全應急預案,建立與地方政府、相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
遇有超標準洪水、地震、地質災害、大體積漂浮物等險情,電力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啟動大壩安全應急機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大壩安全,并且報告派出機構和大壩中心。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原批準的功能。任何改變或者調整水電站功能的方案,應當依法報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水電站進行工程改造或者擴建,應當依法報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批準。
大壩樞紐范圍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大壩安全影響專項論證并且經過大壩安全技術監督單位評審。
第十五條工程降低等別以及大壩退役(包括大壩報廢、拆除或者拆除重建)應當充分論證,經過有關項目核準(或者審批)部門同意后方可以實施。
第十六條電力企業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大壩安全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定期培訓。
從事大壩運行安全監測、維護及閘門啟閉操作的作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和保存大壩建設工程檔案、運行維護資料及相應原始記錄。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委托大壩運行安全專業技術服務單位承擔大壩運行安全分析、監測、測試、檢驗、檢查、維護等具體工作的,大壩運行安全責任仍由委托方承擔。
國家對專業技術服務有資質要求的,承擔技術服務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三章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大壩中心應當定期檢查大壩安全狀況,評定大壩安全等級。
定期檢查一般每五年進行一次,檢查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半。首次定期檢查后,定期檢查間隔可以根據大壩安全風險情況動態調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過十年。
第二十條大壩遭受超標準洪水或者破壞性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其他嚴重事件后,大壩中心應當對大壩進行特種檢查,重新評定大壩安全等級。
第二十一條大壩安全等級分為正常壩、病壩和險壩三級。
符合下列條件的大壩,評定為正常壩:
(二)壩基良好;或者雖然存在局部缺陷但無趨勢性惡化,大壩整體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符合規范要求;或者略有不足,但大壩安全風險低且可控;
(四)大壩運行性態總體正常;
(五)近壩庫岸和工程邊坡穩定或者基本穩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壩,評定為病壩:
(二)壩基存在局部缺陷,且有趨勢性惡化,可能危及大壩整體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不符合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及大壩整體安全;
(四)大壩運行性態異常,存在安全風險,可能危及大壩安全;
(五)近壩庫岸和工程邊坡有失穩征兆,失穩后影響工程正常運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壩,評定為險壩:
(二)壩基存在的缺陷持續惡化,已危及大壩安全;
(三)大壩結構安全度嚴重不符合規范要求,已危及大壩安全;
(四)大壩存在事故征兆;
(五)近壩庫岸或者工程邊坡有失穩征兆,失穩后危及大壩安全。
第二十二條電力企業應當限期完成對病壩、險壩的處理。
病壩、險壩以及正常壩的重大工程缺陷和隱患的處理應當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和專項驗收。
第二十三條大壩評定為險壩后,電力企業應當立即降低水庫運行水位,直至放空水庫。病壩消缺前或者消缺過程中,如情況惡化或者發生重大險情,應當降低水庫運行水位,極端情況下可以放空水庫。
第四章注冊登記
第二十四條大壩運行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度。電力企業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
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辦理安全注冊登記的大壩,不得投入運行,其發電機組不得并網發電。
第二十五條大壩安全注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核準(或者審批)手續;
(三)有完整的大壩勘測、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和運行資料;
(四)有職責明確的管理機構、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運行人員、健全的大壩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大壩中心具體受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申請,組織注冊現場檢查并且提出注冊檢查意見,經國家能源局批準后向電力企業頒發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
第二十七條大壩安全注冊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
(二)安全等級評定為病壩的,管理實績考核結果滿足要求的,頒發丙級注冊登記證;
(三)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在完成除險加固后頒發相應注冊登記證。
不滿足注冊條件或者未取得注冊登記證的大壩,電力企業應當在大壩中心登記備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壩安全注冊。
第二十八條大壩安全注冊實行動態管理。甲級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乙級、丙級注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
注冊事項發生變化,電力企業應當及時辦理注冊變更。
注冊登記證有效期滿前,電力企業應當申請大壩安全換證注冊。期滿后逾期六個月仍未申請換證的,注銷注冊登記證。
工程降低等別應當辦理大壩安全注冊變更手續;大壩退役應當辦理大壩安全注冊注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新建大壩通過蓄水安全鑒定后,在其發電機組轉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將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報告和蓄水驗收鑒定書以及有關安全管理情況等報大壩中心備案。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國家能源局應當定期公布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和定期檢查情況。
派出機構應當督促電力企業開展安全注冊登記和定期檢查工作,并且結合注冊現場檢查、定期檢查等工作對電力企業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責令電力企業及時整改。
派出機構應當會同大壩中心對電力企業病壩治理、險壩除險加固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工作進行安全督查,督促電力企業按照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大壩中心應當對電力企業大壩安全監測、檢查、維護、信息化建設及信息報送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進行評價鑒定,對電力企業報送的大壩運行安全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對注冊(備案)登記的大壩運行安全進行遠程在線技術監督。
第三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應當依法對大壩退役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應當依法組織或者參與大壩潰壩、庫水漫壩等運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電力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大壩中心做好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由派出機構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大壩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蓄水安全鑒定和竣工安全鑒定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大壩安全定期檢查的;
(四)擅自改變、調整水電站原批準功能的,擅自進行工程改造或者擴建的,擅自降低工程等別或者實施大壩退役的。
第三十五條電力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開展病壩治理、險壩除險加固等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和風險管控工作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且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且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由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且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和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大壩安全應急預案的。
第三十七條電力企業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大壩險情或者提供虛假報告的,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由派出機構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第三十八條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派出機構給予警告并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一萬元的罰款,并且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壩運行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從事大壩安全分析、監測、測試、檢驗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單位,出具虛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并且將其列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
第四十條大壩中心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能源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受理大壩安全注冊登記申請和備案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頒發大壩安全注冊登記證的;
(三)不按照要求開展定期檢查和特種檢查的。
第四十一條大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大壩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水電站輸水隧洞、壓力鋼管、調壓井、發電廠房、尾水隧洞等輸水發電建筑物及過壩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參照本規定相關要求開展安全檢查,發現缺陷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運行大壩進行安全評價等技術服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公示基準價格的有償服務。
第四十四條以發電為主、總裝機容量小于五萬千瓦的大壩運行安全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大壩安全注冊登記、備案、定期檢查、除險加固、安全監測、信息報送、信息化建設以及應急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由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