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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工作匯報篇一
被申請人: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區___路___號。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___
請求事項:
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200元(月平均工資2600元*2)。
二、裁決被訴人向申請人支付___年6月至___年6月加班費共元,其中:1、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元;2、休息日加班費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元。
以上二項合計: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____年10月進入被訴人單位工作,任司機一職至今。____年12月28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為總務部司機,約定申請人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700元,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但事實上,被申請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處,星期六、日還要求我隨時出車,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車均有打卡記錄。為此,我多次找被申請人領導協商要求支付,被申請人均予以拒絕。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根據《_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項和46條第1項的規定,我于__年__月__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于被申請人拒絕支付我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付我的仲裁請求,依法裁決。
申請人:___(簽名)
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仲裁工作匯報篇二
一、思想政治、職業道德方面:
半年來,我認真遵守勞動紀律,按時出勤,有效地利用工作時間;堅守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時按時加班加點,保證工作能按時完成;愛崗敬業,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積極主動學習專業知識,工作態度端正,認真負責地對待每天的工作。
二、業務素質方面:
我的具體工作是接線,在每天的工作中,我能按時按量以較高的的效率完成自己的這部分工作,能和接線組其他的同事較好配合共同完成接線任務。隨著工作時間的積累,對于接線工作的熟練度與技巧我都有所提高,能夠保質保量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
總結半年來的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在剛來公司時,曾犯過一些小錯誤,事后我都認真的寫了檢查并進行了反思,牢記這些教訓,并從這些教訓中吸取了有益的經驗。
下半年我將進一步發揚優點,改進不足,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發揚吃苦耐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風以全力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勞動仲裁工作匯報篇三
2022年,在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直接指導、關心、支持下,認真落實2022年提出的“突出一個重點(‘以人為本’為重點)、堅持一個原則(‘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則)、樹立一個意識(‘依法行政的意識’),強化一個建設(‘自身建設’)”的工作思路,克服重重困難,開拓創新,秉公執法,取得了顯著成效。一年來,共接收人事爭議案件62件,開庭審理2件,調解1件。申訴案件3件,處理結案1件,其余均按《人事爭議仲裁條例》和《申訴控告辦法》作了妥善的處理。接收信訪案件17件,處理17件,接待上訪人員400多人次,均按規定給予了滿意的答復。
(二)堅持一個原則即堅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則,努力提升人事爭議仲裁工作的公信度。在認真開展“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和開展“作風建設年”暨“千萬市民文明行動”活動中,我們緊密結合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實際,一是堅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辦案原則,實事求是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不徇私舞弊。二是認真貫徹《公務員法》,嚴格對申訴案件的處理,使用一個政策,堅持一個標準。三是轉變服務態度,善待來訪人員,耐心熱情,恩威并重。力求做到讓來訪(申請、申訴)人員高興而來,滿意而歸。
(三)樹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創新性開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
2022年我們按照市_的關于“預修訂”人事爭議仲裁條例的意見,在修訂《xx市人事爭議仲裁條例》的同時,起草了《xx市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xx市人事爭議仲裁調解工作規定》。經多次修改論證,《xx市人事爭議仲裁證據規則》已于 2022年11月27日 正式頒布實施。此規則共七章四十六條,對舉證范圍、證據的收集、證據的鑒定和審查、舉證期限、質證等幾個方面作了具體規定,為我市各級仲裁委員會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保證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舉證權利提供了依據。是我市仲裁工作的又一新舉措,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市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制度和辦案機制。
(四)強化一個建設即自身建設,不斷增強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一是結合區縣換屆、人事干部調整頻繁的實際情況,于2022年10月舉辦了為期一周的全市人事爭議仲裁員培訓班。邀請了市委黨校及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有針對性的進行了培訓。二是編印了《xx市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列選編》一本共20個案例六萬字。供區縣人事爭議仲裁工作人員學習和借鑒。三是鞏固和深化“執政為民,服務發展”學習整改活動成果,切實加強仲裁工作人員及仲裁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和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廉潔自律,秉公辦案。四是增強團隊意識,積極參與局機關開展的工會活動和支部活動。
二、2022年工作要點
勞動仲裁工作匯報篇四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多種利益矛盾紛紛以勞動爭議的形式顯現出來,并趨日漸增多的態勢。勞動爭議逐步顯現和日漸增多,一方面說明企業的管理、經營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另一方面說明職工的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如何處理和解決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爭議呢?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因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不足、圖省事而步入勞動爭議仲裁誤區,從而導致自己失利。為此,我們希望職工和企業都能走出誤區,依法為自己維權。
誤區之一:靠關系打贏官司
在發生糾紛引起勞動爭議時,一些企業或者職工不是積極準備證據,而是期待著通過各種社會關系走法律“后門”,其結果必定是產生很強的依賴心理,自認為有“關系”,什么也不怕。而事實上,他們所稱的“關系”無非是個別與此案有關的領導。其實,這些“關系”中,真正能接觸案子的并不多,即使這些領導指派仲裁部門的某個人從中“幫忙”,其本人的作用也相當有限。要知道,法律為當事人設置了平等的訴訟平臺,對仲裁員的個人作用作了諸多的限制,如:合議制就是不讓一個人說了算,讓仲裁委或仲裁庭的所有成員說了算,聽多數人的意見,在仲裁過程中,多數人的意見才是裁決的結果;再如一裁二審終審制,除勞動爭議仲裁委外,還有一審法院、二審法院。當這些訴訟程序都進行完畢后,要有許多仲裁員及法官參與其中,你能“打通”所有的仲裁員和法官嗎?所以,不管是企業或是職工,當決定訴諸法律的時候,不妨先檢查一下自己是否擁有充分的證據。
誤區之二:有理包贏官司
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往往有理卻輸了官司,究其原因:一是對訴訟的時效把握不準。相對于民事官司,處理勞動爭議對時效要求的時間相對短一些,有些當事人并不了解這些,往往因申訴時效已過而失去打官司的機會。二是訴訟主體錯誤。一些申訴人所指的被訴人不是義務主體,仲裁員告知變更后,又不愿變更被訴人,其結果只能敗訴。三是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問題。當事人的民事活動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法律不僅不支持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而且還要依照法律制裁。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而被確認無效時,就會導致當事人“有理”輸官司。四是漫天要價,請求不當。雖說勞動爭議仲裁不像法院那樣以標的多少確定仲裁費用,但不著邊際地漫天要價,對申訴人還是有影響的,既有可能多繳仲裁費,又可能給仲裁爭議的處理人為設置阻力,最終導致申訴人的期望值過高而“雖贏尤敗”。
誤區之三:仲裁員包打天下
你仲裁委的錯。這種完全依賴并“神化”仲裁員的做法,不僅對當事人自己不利,也與仲裁員履行的職責不符,往往使仲裁員陷入難堪境地。
誤區之四:贏了官司全部兌現
客觀地說,確有部分當事人贏了官司兌現不了的,甚至還出現贏了官司卻賠錢的個別現象。主要表現在執行方面:有的敗訴方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失去履行能力;有的隱藏財產,逃避執行;有的下落不明,無法查找;有的對立情緒強烈,矛盾易激化,需暫緩一下;有的財產是一個整體,一時無法分割;有的雖有財產,但環境不利于執行,等等。要防止出現不能執行的問題,當事人必須從源頭上做起。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起訴;實事求是地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按照訴訟規定正常取證;請求有法律知識的人幫助;必要時可向仲裁委申請執先行部分裁決等,以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要求。
勞動仲裁工作匯報篇五
一、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能夠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和事實如下:
6、在201月16日的庭審當中,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曾當庭表示“愿意承擔申請人離職后的經濟補償金1966元”,這就表明被申請人積極承認其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7、申請人提供的“購房客戶詳細情況”也證明了申請人曾經代表被申請人為客戶提供一系列購房服務的事實,而這些工作,如果沒有公司授權,很難想象非公司工作人員能夠勝任。
另:被申請人要求每個置業顧問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審核單和購房人簽名,都可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因此審核單有被申請人保管,申請人無法提交。
8、申請人至今能夠清楚表述其在職期間所售樓盤的戶型、價格及坐落位置等詳細信息及對于其所在公司內部辦公環境情況,相信這也是非專業和內部人士難以辦到。
9、在年2月16日的開庭中被申請人在當庭以通過不同的方式承認了事實的勞動關系,如“關于五險一金繳納的辯解為,流動性大,申請人同意不繳納”,“同意經濟補償金”;“業務提成已發放完畢”,等等都已說明被申請人承認與申請人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以上相關證據及事實,請求貴委依據勞社部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之規定,依據《_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對此承擔不利后果。依據所上闡述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二、被申請人應該支付申請人自9月8日至2011年6月20日在職期間工資元。
關于工資,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關于申請人在職時間,有以下證據可予以證明:
對于以上相關證據,請求貴委依據勞社部【2005】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之規定予以支持。
三、被申請人應該支付申請人離職后未結清的業務提成金元。
2、申請人提供的“提成明細”上所有客戶資料,可以印證該“提成明細”得有效性和真實性;在客戶購房時,按照公司要求填寫《商品房買賣合同》審批表,審批表內容有申請人填寫,并有申請人名字及客戶簽名。
3、業務提成比例是有公司開會宣讀告知申請人的業務提成比例,此提成比例并有公司文件和會議記錄為證,但因此證據在被申請人保管和記錄,依據《_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對此承擔不利后果。
4、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能夠充分顯示出申請人每個月的工資收入,也能夠推算出被申請人是按購房款1‰的標準為申請人發放業務提成金的。
對于以上事實,請求貴委依據勞社部【**】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9條之規定予以調查確認。及《_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對此承擔不利后果。
四、被申請人應該為申請人補辦社會保險登記和補繳其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在職期間,被申請人既未與之簽訂相關勞動合同,也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應對其進行處罰和糾正。
五、被申請人應該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6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第47條和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相關規定,申請人有權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六、被申請人應該支付申請人在職期間在節假日的加班費元。
房地產銷售行業由于其特殊性,工作人員經常日平均工作十個小時以上,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得不到休息,根據《勞動法》第40條和第44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加班費合理合法。根據申請人提供線索,申請人在職期間,上下班時間需要通過“指紋打卡機”確認,而且現在該“指紋打卡機”仍舊存在公司,請求貴委依法調取并確認相關事實。
綜上所述,對于以上請求,請求貴委依據勞社部【2005】12號文件《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6條、第39條等規定以及勞部發【1995】309號《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予以支持。
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委托代理人:王冰光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