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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一
申訴人名稱: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名稱: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此,特向你會申請仲裁。
此致
_________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協議書_____份。
其它有關文件____份。
經濟仲裁程序。
經濟糾紛仲裁的法定程序有哪些步驟?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什么?以下就由法幫網小編為您一一詳解,并詳細介紹經濟仲裁中的仲裁員確定程序、簡易仲裁程序。
仲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受理階段。
仲裁程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書及附件。雙方當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或仲裁通知書后,應當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申請人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預交仲裁費用,否則將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
2、被申請人可在仲裁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
3、分別做好證據材料的核對及整理工作,必要時可提交補充證據;。
6、被申請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請求,則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此外,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有權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
二、組庭階段。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選定仲裁員。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后,仲裁委員會向雙方當事人發出組庭通知書。當事人在收到組庭通知書后,對仲裁員的'公正性有懷疑時,可以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申請,同時應當說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后,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2、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進行辯論和表述最后意見的權利;。
3、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開庭紀律。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權利。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在庭審過程中,若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據已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調解不成的,則由仲裁庭及時作出裁決。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共同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費用由當事人預交。
四、裁決階段。
仲裁庭在將爭議事實調查清楚、宣布閉庭后,應進行仲裁庭評議,并按照評議中的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則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在裁決階段,雙方當事人享有以下幾項權利:
1、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仲裁庭就事實已經清楚的部分先行裁決;。
2、在收到裁決書后的三十日內,當事人有權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的事項申請仲裁庭補正。
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后,應當自覺履行仲裁裁決。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據《民訴解釋》第375條的規定,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01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請再審的對象須合法。申請再審的對象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或者違反自愿原則、內容違法的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不得成為申請再審的對象。
3、申請再審須符合法定期限要求。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第3項、第12項、第13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申請再審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書。當事人申請再審,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民訴解釋》第37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該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此外,《民訴解釋》第379條規定,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5、申請再審須符合法定情形。當事人針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法定情形;而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則需要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一、申請條件及受理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除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既可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外,其余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均需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二、再審提出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
1、通常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2、五種情形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3、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
三、最高院立案所需資料(以當事人為公司為例)。
1、再審申請書原件3份(如當事人人數增加按增加人數提交)。
2、原審生效判決書復印件1份(如有一審、二審各一份)。
3、三證合一社會統一信用證代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原件1份。
5、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6、律師事務所所函原件1份(加蓋律所公章)。
7、律師執業證復印件1份。
9、光盤1張,內含:
(2)“原審生效判決書”文件夾,該文件夾內包含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兩個子文件夾,里面分別包含判決書的word與pdf版本;(3)上述3-8項內容按上述順序掃描至一個pdf文件里。
特別提示:
1、再審申請書要明確寫明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哪幾項。
2、證據材料應精心準備,既不要貪多求全,因為法官不一定有那么多時間閱卷;也不能隨便羅列。應把原審的主要證據和新證據按照申請再審的事由順序排列,編好目錄和頁碼,方便法官查閱。關鍵證據、重要內容應用彩筆標記,提示法官重點查閱。
3、建議在上述材料外,根據案情提交兩份材料,一份是原審訴訟主體關系圖,一份是案件基本(重要)事實列表,便于再審法官快速掌握案情、抓住爭議焦點。
4、如有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或最高法院同類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并附上。
5、判決書復印件一定要是判決書的復印件,不能是拍照打印件。生效判決書原件需攜帶備查。
四、注意事項。
第一步:立案大廳一樓取號窗口初步審查,領取《初訪人員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初審所需資料:1.生效判決書原件;2.律師證復印件;3.授權委托書;4.所函;5.委托單位企業法人三證合一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第二步:立案大廳一樓工作人員審查合格完成信息錄入后并在《初訪人員登記表》蓋章,工作人員會在表格上蓋上數字1或2,表示兩個不同的接待區,注意根據數字前往不同接待區域等待正式立案。一般民事案件在第一接待區,刑事、行政、執行、國家賠償申訴等其它案件在第二接待區。
第三步:在接待區等待法警安排,前往接待室向法官提交立案材料。材料按要求提交后,需填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審訴訟材料收取清單》二份,一份由當事人填寫、簽字后提交法院保留,另一份經法院蓋章后交當事人保留。
至此申請人算是完成了申請再審的第一步。立案庭僅負責形式審查,只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立案庭會將案件材料轉交相應的業務庭。
相關條例。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三
申訴人:鄭________(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省______縣人,系______省______縣_______鄉中學教員,住_______省_____縣_____鄉_____村。郵政編碼:___________。住宅電話:__________。
申訴人鄭_______對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_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______省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說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后發生口角,并廝打起來。“事實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_相撞的后果。對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還態度蠻橫,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________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__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_具有自首情節,并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縣人民法院。
簽名:
日期:年月日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四
(單位用)。
委托單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
住所地:
受委托人:
姓名:,工作單位:
職務:電話:
姓名:,工作單位:
職務:電話:
委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現委托________、________為本案再審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委托權限如下:
申請再審或者應訴,出席聽證;申請訴訟保全;舉證質證,申請調取證據和證據鑒定;增加、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反駁訴訟請求;參加法庭陳述與辯論;提起或者抗辯反訴、上訴;參與和接受和解,簽署和解文書;代收訴訟文書;其他應當由委托人行使的訴訟權利。此為特別授權。
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必須簽字或蓋名章)。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五
再審申請人薛建清與xxxx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xx省青島市中級法院(xxxx)青民五終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和(xxxx)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撤消青島市四方區法院(xxxx)四民初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書;。
二、撤消青島市中級法院(xxxx)青民五終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三、撤消(xxxx)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四、將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審。
五、再審被申請人婚前帶環,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生育權。再審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19萬元。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4項再審。
六、“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請求對該房重新評估。
七、再審申請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審申請人不要補償、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責任,女兒由申請人撫養。女兒是被申訴人二姐給要的,查清女兒的真實身份。(女兒的要求)。
九、再審被申請人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屬共同存款,請求分割。
十、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原始股票,屬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十一、原審法院開庭,沒有給我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1項再審。
十二、原審法院末讓我遞交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再審。
十三、原審法院審判員讓我撤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7項再審。
十四、我申請審判員回避,審判員不回避。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8項再審。
十五、原審法院審判員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13項再審。
十六、再審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請求調取證據,原審法院不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七、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沒有查實,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八、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回被再審被申請人賣的房屋。
十九、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公安分局開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事實,原審法院末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二十、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有被再審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審被申請人結婚23年多,再審被申請人又非法把房子賣了。現在我沒有住處,我和女兒的戶口無處落。再審被申請人和我離婚是有預謀的和外國人合影,婚前帶環(有病歷)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女兒是再審被申請人二姐給要的(當時剛出生三天)今年20歲,女兒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兒當自己的骨肉,買保險。再審被申請人以撫養女兒的名譽買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轉賣,出國。我為了女兒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可是:青島市四方區法院(一審)審判長趙偉,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沒有分清是非,我申請審判長回避,審判長不回避。判決書中的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編造事實、改變詞義。我不認可的事實寫成認可。“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不同意購買。我遞交有房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報告(三級資質)。法院不支持。該房是再審申請人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單位給職工的優惠,再審被申請人如何購買?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現實,我不能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不給調取。原審法院把房子和女兒都判給了再審被申請人。我每月還要向再審被申請人交200元的教育費。
再審被申請人上繳到原法院的15.5萬元,屬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不給查實。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股票,屬于共同財產。再審被申請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有人證),原審法院把房屋判給再審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拿共同存款,當補償款給我。原審法院不清查事實,枉法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xxx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審判決。我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xxx年5月30日中級法院審判長:熊紀英,打電話通知我,說: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廳。讓我準時到廳開廳,沒有給我傳票。5月31日我下午2點我看了一審案卷(律師沒去看),我發現一審的有關證據沒有轉到中院。
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庭,我是上訴人,我確沒有舉證權。審判長不受理我的上訴請求,沒讓我遞交新的證據(股票證據),再審被申請人人不宣讀答辯狀。審判長只受理房子問題。在房子問題我提出三種解決辦法:1.我貸款購買房子2.我不要補償,被上訴人給我安排一個住處。3.把房子平分。這三種辦法審判長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評估,讓我交現金,我根本借不到15.5萬元。審判長給我兩天時間考慮房子問題。開廳只用了10分種,書記員能打了6張筆錄。我的代理人曲華強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筆錄上簽字,我都不知其內容。我問我的代理人,我簽字沒有問題吧?代理人說:“我都看了,沒有問題,筆錄都在簽字。簽了字也沒有用,我以前就是該法院書記員”。
6月4日上午8點35分,熊紀英審判長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如果我撤訴法院可以退給我一部分上訴費。我的代理人也給我打電話也讓我撤訴。我不同意。我說:我上訴就是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級法院下發判決書。我的代理人曲華強拿著我的判決書不給我,兩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給我。我和中院法官說明了原因。xxx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決書,我發現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
xxxx年7月9日上午10點,四方區法院通知我,讓我拿強制執行通知書。法院給我5天時間,讓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說:我是上訴人,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吳法官看了一段時間后說:可能是筆誤,并通知了中院。我說:我對該判決不服。我的律師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師給我申請再審,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xxxx年7月10日下午3點30分,中級法院通知我說;判決書中有筆誤,你是上訴人,你拿過來改一改,再給你一份判決書。我說:被上訴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強制執行了。怎么改?判決書內容是人為的。我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的訴訟地位在事實上不一樣了。判決書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真實性和權威性。判決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審。
三、原審法院違法。理由如下;。
xxxx年7月16日,我向青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xxxx年7月17日10點。四方區法院執行廳法官:給我打電話說:判決書已經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級法院要裁定書。中級法院不給我,我沒有辦法。我請求四方法院執行廳吳建榮法官,說明原因,請給我一份裁定書復印件,吳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書,并和吳法官說明了我已經到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了。我對房屋和財產有異議,“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請求重新評估。回家后我發現裁定書內容改成,我是上訴人又是被上訴人。判決書不是筆誤,是人為的。
xxxx年7月10日的裁定書。裁定不了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我現在不明白的是:在我離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級法院,為什么要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權壓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為什么在我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中,就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就做終審判決。為什么我對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在事實上我成了被上訴人。
xxxx年7月23日上午9點,我把有關的資料遞交給青島市人大。我的“申請見院長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中級法院院長,鄒川寧。至今沒有回音。
xxxx年7月24日上午9點,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廳。我問該負責人、立案強制執行怎么辦理?答:寫申請書。我說:已經立案了,判決書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說:中院已經改了,并有裁定書。還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再去改。我說:被上訴人什么時間來立的案?答:你到執行廳去問。我不明白立案廳不知道立案時間。為什么要對我強制執行不給我“立案”證明看。
xxx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凍結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xxxx年7月31日至7月30日兩年。
xxxx年8月2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吳法官再一次讓我到執行廳。問我:什么時候騰房子。我說:判決書又改了嗎?您給我被上訴人的立案證明。吳法官說;“你要證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樣。你8月28日前,把房子騰出來,不然就強制執行,造成損失你負責。吳法官讓我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不同意簽字。
xxx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執行廳,向我下發強制執行公告。并在我住處張貼。逼我xxxx年11月5日搬出該房屋。
xxxx年11月9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強行給我搬了家,是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給我造成了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法院對我強制執行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證明,只是口頭說:執行費:500元,搬家費:250元,布告費:元,租房費:(兩個月)2000元。(從15.5萬元中扣除)。
xxxx年11月17日。我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但是:要保護什么樣的婦女?再審被申請人的行為為已觸犯了法律,做假證、疏通關系,婚前帶環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把一個無辜的孩子撫養成人20歲了,難道我錯了?被申請人有這么多過錯,可是在判決書中確沒有過錯。
xxxx年12月18日,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傳訊我,我失去自由8個半小時。如果我不搬出該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親多病在身,兩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權利和各種壓力之下。我已無能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xx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單位倉庫,我現在沒有住處。再審被申請人剝奪了我的生育權,原審法院又剝奪了我的產權和居住權。
xxxx年12月29日,再審被申請人又把房屋賣了。出國。(出國,派出所所長證明)。
我的“再審申請”及事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中級法院為什么不再審?為什么要給社會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xxx年7月16日,遞交到中院的再審請求。1月16日,才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不參加,只有審判員一人主持,我遞交有關證據,審判員不要。說:一個月給我答復。
20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駁回我的再審請求,
理由;一、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評估有效。有資格證就行。
二、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共同財產和股票另案起訴。
三、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改成15萬元。
現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現病危中。我母親患多種病,經常住院。原審法院的不作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給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請求高級法院查明原因,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不要補償、我要住房。被申請人的行為和人品及家庭狀況不能撫養女兒,誤女兒前途。我請求女兒有我撫養,保證女兒的學業和前途,我能保證女兒的學業,女兒同意由我撫養。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決,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住房)。原審法院違反了公平、公正、正義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貴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xxxx省高級法院。
年4月22日。
注明:因“帶環病歷、“三公”房屋評估報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08年4月17日,我和審判長趙偉要原件,趙法官說:原件已訂封,不給我。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六
申訴人重慶泰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重慶市涪陵建設工程公司)申訴與答辯人、榮泰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審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并已履行完畢,依法不應再審。
本案租賃合同糾紛一審判決后,申訴人提起上訴,在收到貴院送達的預收訴訟費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
貴院依法裁定按其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此后一審判決生效,答辯人于10月向九龍坡區法院申請執行,申訴人與答辯人于月18日在法院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申訴人分三期履行判決義務,最后一期債務截止1月20日付清;且申訴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沒有聲明不放棄再審申請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終結再審審查的: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根據該司法解釋體現的民事訴訟法原則,執行和解是當事人依從真實意思表示對實體權利的自由處分,本案審判亦不存在枉法裁判,那么司法監督權就不應再行介入。
再者,申訴人因自身原因逾期未繳納上訴費而喪失上訴利益,已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律師殷加黎尹樂。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七
再審申請人謝從軍,男,漢族。1968年11月22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茶園鎮魚嶺村一字組。
被申請人肖振國,男,漢族,1966年2月9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石井鄉大村大善組,現住婁底市婁星區東方豪苑。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婁中民三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1、請求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
2、判定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損失100萬元。
3、判定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1、沒有按照合議庭組成成員名單審理案子。原合議庭組成成員通知審判長為婁星區法院的庭長石婕,擔任審判長,而開庭時卻臨時更換審判長俞院長,同時陪審員也空缺,這嚴重地違反了程序。
2、再審申請人起訴時是產品質量糾紛,而一審擅自改為購銷合同糾紛,不尊重當事人意愿,擅自變更案由,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既使要變更案由法院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
3、《民訴法》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庭審中再審申請人就自己的主張提供了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技術分析報告,質證時被申請人不認可,但又沒有提出理由,當庭再審申請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鑒定,而法庭對此沒作出任何表達。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既然再審申請人,提供了技術報告,被申請人要不服只有二種選擇,要么是認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證據來推翻這一報告,如既不認可,也沒有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那么只有申請法院組織鑒定。
而法院對此情況也未經說明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作出鑒定或不予鑒定的結論。背后幫助被申請人說話,在沒有任何科學的論證之前武斷不認可再審申請人的科學依據,完全是袒護申請人是嚴重的司法不公行為。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產品質量出現的重大質量事故,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律,而法院卻將其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把電機、機械及標準節混為一談。他們把標準節看成電機機械完全是指鹿為馬,標準節與電機等都是分離的,標準節的使用年限有,那么被申請人必須對15年的標準節負責。質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適用買賣合同的所謂“二年”規定。
三、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同批次同型號的塔吊而該廠生產的5610型塔吊實為不合格產品。
1、經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檢驗中心審查,被申請人在生產環節存在很多問題,根本不能生產正規的合格產品。
a、出具的qtz63塔機的形式試驗報告和形式試驗合格證,其主參數主:最大臂長55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510);但事故塔機的最大臂長56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610),再審申請人的完全與此一樣。
b、出具的出廠編號為10-5的qtz63事故塔機生產日期和制造監督檢驗證書的簽發日期分別為5月5日和6日,產口合格證時間為月9日,而出具的、為說明10-5塔機標準節主弦桿材料質量的相關文件的時間均為年11月29日與再審申請人的不差分毫。
c、僅出示了2個人的焊工操作證,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證已經過期。再審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正是出自這些人之手。
樣對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原告既然當庭口頭提出申請,那法庭就應征求對方意見,如果不能統一,法庭就應該引導主持對問題事故塔吊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就應該作出中止審理進行重新鑒定的裁定,故對此一問題一審不作鑒定而武斷否定科學的鑒定結論也是違法的。
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由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發生的賠償糾。
紛,應該施用產品質量法律,而一審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再審。
2、一審將產品質量的責任推卸申請人承擔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請人包庇被申請人。原告與被告在購買該吊機時有合同約定的保質期。而該合同中明確了該質保期是征對吊機的電機部份和機械部分,而該塔吊標準節既不屬機械部分也不屬電機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該標準節的有效期被申請人必須對其質量承擔責任。
而一審法院故意指鹿為馬、偷換主題,妄圖達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請人的目的,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再審申請人的塔吊。
1、再審申請人所買的塔吊5610型與被鑒定的塔吊屬于一種類型、一批次產品。
2、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廠、同一車間、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
3、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問題是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
正常情況都會壞。而再申請人所購的5610型塔吊問題一致。
4、被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張設計。
圖紙、同一工藝、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也同樣存在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的問題。
5、如果被申請人能提供每生產一臺5610型塔吊出來都有單獨的設計圖紙和單獨的工藝流程等證據出來,那再審申請人無話可說。但對此證,據被申請人至今都無法提供。但一審包庇被申請人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設計不合理屬于自身潛在的大問題,無疑要承擔再審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的質量責任,而一審法院故意為其分解就是為被告逃避責任做保護傘。只要是一張設計圖、同一工藝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問題——標準節開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門的文件與幾次協調會就是證據。
對被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機,市委市政府各部門非常重視。市建委、安監局幾次發文通報停止使用被告產品5610型;市建委、質監局、安監局幾家單位聯合辦公協調處理。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向法院提交了幾份文件、幾份協商函,該文件和協商函上對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質量問題的賠償還在協調函上專題提出,指導再審申請人起訴索賠。這么多的政府部門簽發的紅頭文件和協商函難道不是證據?這些紅頭文件還不能證明這一質量問題的事實嗎?而一審講沒有證據完全是顛倒黑白。
六、一審中再審申請人提出了大量的賠償依據,而一審以沒有證據為由駁回是完全錯誤的。
1、再審申請人提供了國家最高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庭審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該鑒定的'證據,也沒提出重新鑒定,故原鑒定就應該予以確認,而一審否認該鑒定明顯是包庇被申請人。
2、一審提供的損失表一清二楚,一審憑什么不認可?
3、二臺塔吊到目前為止光是租金損失就二百多萬元。
故一審完全是有意庇護被申請人,嚴重違反司法公正。
七、再審申請人依法提出上訴并在上訴請求中要求二審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但二審以一般不予鑒定而不鑒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喪失了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綜上所述,依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請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立案進行再審,切實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致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縣)××區(鄉)××街(鎮)××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
(簽名、捺印、蓋章)。
××××年××月××日。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八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
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
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代書人:年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月日。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九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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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十
申請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女,漢族,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十一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區鴨子橋南里1號樓地下室7號。郵寄地址:北京市東直門內北小街8號院1號樓4單元101室。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濟南市歷城區華龍路999號13號樓4單元1201室。郵寄地址同地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甸柳新村二區13號樓1單元102室。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南路5號。聯系電話:、88952117。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燕子山小區西區號樓1單元102室。郵寄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南路5號。聯系電話:。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對被申請人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據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十二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撤回再審申請書的法律程序范文(13篇)篇十三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當事人提出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一般由作出終審裁判的人民法院審查。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三)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屬于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一般不予再審立案。但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4.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案件;。
6.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的,不予受理。
(六、)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申訴,應提交下列的材料:
4.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法定主體資格證明(個人的須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法人單位的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申請再審或者申訴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