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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總結篇一
為了確保突發事件處理妥善,搶救有序,措施得力,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特制定如下緊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
1、公司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緊急救助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2、車間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緊急救助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3、后勤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緊急救助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職責:
1、報警:凡在生產崗位發生的安全隱患,報各部門負責人或組長、副組長。如果各部門負責人不在,視危險情況可以自動報警(火警:119;急救:120)與此同時,要報告組長、副組長。報警時,要報明出事地點、單位、電話、水源地點,并詢問消防或救護人員到位時間,及時接警。
2、現場搶救:將遇難人員搶救到安全地帶,并實施搶救;留出救援通道,盡快關閉設備總閘及電源。
3、現場維護:由出事部門的組長和組員維護現場,以免火源或隱患繼續擴大。
4、為消防人員帶路,協助消防人員滅火。
5、積極參與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
6、維護現場秩序,及時通報現場情況。
7、調查結果的處置。
三、人員分工:
1、報警:發生事故后,由業務部經理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報警。
2、救助:總務處處長負責;
3、現場維護:車間主任及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負責。
4、現場聯絡:辦公室、業務部、財務部協助消防單位通報現場情況;
5、調查處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合作完成。
四、疏散引導組職責:
1、熟記安全出口位置和疏散指示標志。
2、了解出口寬度及結構形式,掌握人員疏散時間。
3、火災發生后,根據滅火方案確定疏散路徑。
4、發出疏散信號,疏散引導組人員要定點定位,指揮疏散,維護秩序。
5、人員疏散完畢后,應再檢查一次,確保人員全部撤離現場。
五、安全防護救護組職責:
1、首先搶救人員,其次搶救貴重物品。
2、配合消防人員進行現場滅火。
3、做好警戒,維護好火災現場秩序。
4、對搶救出的傷員,要迅速與醫院聯系進行搶救,對搶救出來的物品要看管好,不得遺失。
5、保護失火現場,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六、緊急預案的資源保證:
1、消防器材定期檢查、維修,存放易發現的固定地點;經常疏通水源管道。
2、突發事件的聯絡電話要上墻,并保證全體員工都牢記。
七、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演練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總結篇二
防樓梯間擁擠傷亡事故工作措施
一、升旗儀式、出操、集隊,由班主任,任課教師帶隊,不強調過快的集合速度,經過樓道、樓梯不齊步走。
二、課間值日領導、值日教師要到位,嚴格執行巡視值勤,設立學生監督崗制度,加強對學生愛護及遵守秩序的教育。通過樓道,樓梯靠右走,不猛跑,嚴禁互相追逐。
三、嚴格執行作息時間,不拖課,留給學生足夠的課余時間,允許有特殊情況的學生上課期間上廁所。
四、初中、高中放學、集隊時間適當錯開,樓上各班按下樓疏散路線下樓。
五、后勤部門對樓道照明、樓道攔桿、樓梯扶手等設施要定期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六、嚴禁在教學樓樓梯、樓道等處堆積雜物,確保暢通。
七、嚴格執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發生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為確保學校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各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應急機構組成
1、領導小組
學校防震減災工作在上級領導下組織實施。陳政校長為組長,林一鈞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學校行政班子人員組成,保衛處兼防震減災辦公室,校長室為指揮部,保衛處李旭東主任任聯絡員。
2、主要職責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強化工作職責,加強對破壞性地震及防震減災工作研究,完善各項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各項措施的落實。
(2)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地震災害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指揮全系統防震知識的普及教育,廣泛開展地震災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訓練,不斷提高廣大師生防震抗震的意識和基本技能。
(3)認真搞好各項物資保障,嚴格按預案要求積極籌儲、落實飲食飲水,防凍防雨,教材教具、搶險設備等物資落實,強化管理,使之始終保持良好戰備狀態。
(4)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組織各方面力量全面進行抗震減災工作,把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5)調動一切積極因素,迅速恢復教育教學秩序,全面保證和促進社會穩定。
二、臨時應急行動
1、接到上級地震、臨震預(警)報后,領導小組立即進入臨戰狀態,依法發布有關消息和警報,全面組織各項抗震工作。各有關組織隨時準備執行防震減災任務。
2、組織有關人員對所屬建筑進行全面檢查,封堵,關閉危險場所,停止各項室內大型活動。
3、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化學晶的管理,加強對大型鍋爐、供電輸電,機房機庫等設備、場所的防護,保證防震減災工作順利進行。
4、加強廣大師生宣傳教育,做好師生、學生家長思想穩定工作。
5、加強各類值班值勤,保持通信暢通,及時掌握基層情況,全力維護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6、按預案落實各項物資準備。
三、震后應急行動
1、無論是否有預報、警報,在本市范圍或鄰近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后,學校行政人員立即趕赴學校,各搶險救災隊伍必須在震后1小時內在本單位集結待命。
2、各級領導小組在校長室統一組織指揮下,迅速組織本級搶險救災。
(1)迅速發出緊急警報,組織仍滯留在各種建筑物內的所有人員撤離。
(2)迅速關閉、切斷輸電、燃氣,供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除外)和各種明火,防止震后滋生其它災害。
(3)迅速開展以搶救人員為主要內容的現場救護工作,及時將受傷人員轉移到附近救護站搶救。
(4)加強對重要設備的救護和保護,加強校園值班值勤和巡邏,防止各類犯罪活動。
3、積極做好廣大師生的思想宣傳教育工作,迅速恢復正常秩序,全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4、迅速了解和掌握本系統受災情況,及時匯總上報。
四、其它
1、進入防震緊急狀態后,學校防震減災領導小組將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通過電話,口授,會議等形式傳達各種命令、指示。
2、在抗震減災應急行動中,各部門要密切配合,服從指揮,確保政令暢通和各項工作落實。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總結篇三
(二)以海事部門前線指揮為主,各負其責,協同作戰;
(三)充分準備,快速反應;
(四)科學分析,措施果斷;
(五)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第二章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區政府設立的水上應急救援指揮分中心(以下簡稱指揮分中心)是本預案的最高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區長擔任總指揮,負責統一指揮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區府辦主任(副主任或區長助理)、區安監局局長等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其它指揮工作。指揮分中心成員由區委宣傳部、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安監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環保局、港航管理局、衛生局、民政局、農業局、財政局、經貿局、勞動保障局和有關鎮(街道)的領導組成,協助總指揮和副總指揮開展工作。
第七條指揮分中心職責
(一)統一指揮、領導全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啟動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作出救援決策;
(三)負責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八條指揮分中心下設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南海海事處。南海海事處處長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區府辦、安監局、公安分局、交通局和環保局的領導組成。
第九條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和修訂佛山市南海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負責24小時水上險情(事故)應急值班;
(五)負責指揮分中心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的日常運作及監督管理;
(六)及時辦理指揮分中心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及時向區政府和上級海事部門報告險情(事故)救援有關情況;
(八)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等工作;
(九)做好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十)組織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
第十條根據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需要,指揮分中心有權緊急調度指揮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120急救中心、環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或單位;緊急調度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險情(事故)現場進行封鎖。
第十一條指揮分中心設立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區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南海海事處、區交通局、公安分局和消防大隊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
第十二條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一)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核實事故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三)組織劃定事故或遇險船舶、設施現場范圍、臨時停泊區;
(四)實施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第十三條指揮長的主要職責
根據指揮分中心的指示,負責召集參與應急救援部門和單位的現場負責人,研究制訂現場的具體救援方案;負責組織成立現場水上交通管制、險情(事故)調查處理、搶險救助、善后處理和后勤保障行動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各部門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八)農業部門:參與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指揮中心做好有關工作;
(九)宣傳部門:負責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采訪報道;
(十)通信部門:負責組織通訊隊伍,保障救援的通訊暢通;
(十一)相關單位:接受指揮分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拖輪、汽車渡船、浮吊等救助船舶和潛水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行動。
第十五條各行動組的工作職責
(五)后勤保障組:由經貿、交通和相關單位有關人員組成,負責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隨時聽從指揮分中心的調遣;負責傷亡人員運輸和急救處理;負責陸路交通組織;負責搜救工作生活保障;負責搜救工作需要的緊急物資采供,并保證質量,及時運送到位。
第三章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水上交通險情(事故)的預防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區政府建立水上應急救援分中心,納入市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十八條根據本預案的職責要求,各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設備、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險情(事故)發生后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險情(事故)報告程序
第十九條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或船舶、人員必須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二)立即撥打110或12395報警;
(三)及時報告險情(事故)的內容:
1.險情(事故)發生的船舶或設施的名稱、時間、地點;
2.險情(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
3.險情(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和種類;
4.險情(事故)搶救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與處理的相關事宜;
6.險情(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和聯系電話。
(四)嚴格保護險情(事故)現場。
第二十一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險情(事故)報告后,應向上一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接到報告的各有關單位依照本應急預案立即組織力量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險情(事故)。
第五章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后,險情(事故)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險情(事故)發生后,指揮分中心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險情(事故)時,應根據險情(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啟動本應急救援預案由指揮分中心總指揮或分管安全生產的副區長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分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第六章應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七條指揮分中心所需的水上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二十八條各鎮(街道)應強化水上交通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器材,提高器材的科技含量,保證應急隊伍必要的經費支出,為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物質保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不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條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或臨陣逃避、擅離職守的;
(二)不聽從指揮的;
(三)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參加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應按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三條指揮分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者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總結篇四
1.1編制目的和依據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鎮安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縣行政轄區內,冶金地下開采礦山的采區、井巷和尾礦庫所發生的透水、冒頂、片幫、中毒窒息、潰壩等重大事故;露天采石、采土、采砂礦(場)所發生的爆炸、坍塌、山體滑坡等重特大事故。
1.3應急救援工作的原則
應急救援,以人為本;統一指揮,分級負責;集中力量;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2預案啟動條件和程序
凡發生一次死亡1-2人(含失蹤)或危急1-2人生命安全或15-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重特大非煤礦山事故,啟動本預案。發生未達到上述條件非煤礦山事故的,由縣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發生地鄉鎮政府按照本級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省、市屬非煤礦山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應立即分別向縣政府、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告,縣屬非煤礦山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應立即向縣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將事故情況向縣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和地點,事故類別、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接到報告后,根據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程度,確定響應級別,發布啟動命令,落實救援任務。
事發地鄉鎮政府和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應急救援命令后,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主要職責
3.1應急救援指揮部。
總指揮由縣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縣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監察局、環保局和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縣安全監管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監察局、環保局、水務局、衛生局、財政局、經貿局、商務辦、交通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縣總工會、縣氣象局、縣供電局、人壽鎮安公司、鎮安電信公司、鄉鎮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3.2應急救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組織、協調、指揮非煤礦山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面準確地了解事故災難的各種信息資料,分析把握事故災難的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做出應急救援有關事項的決定,并及時將事故救援情況報縣政府和縣安委會。
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安全監管局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縣安委會相應單位組成。
根據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重特大事故設立若干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由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縣安全監管局、縣公安局組成。
(2)現場搶救組:負責現場應急處置。由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縣安全監管局、縣國土資源局、縣水務局、縣公安局、縣經貿局、縣環保局、縣電信局和礦山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3)技術保障組:負責技術支持。由縣安全監管局、縣國土資源局及礦山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4)后勤保障組:負責物資保障。由縣財政局、縣發展計劃局、縣商務辦、縣交通局、縣經貿局、縣電力局、縣氣象局、縣電信局、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組成。
(5)醫療救護組:負責人員救護。由縣衛生局、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組成。
(6)警戒疏散組:負責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由縣公安局、縣交通局、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組成。
(7)信息發布組:負責救援信息發布。由縣委宣傳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人員組成。
(8)善后處理組:負責事故善后。由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事故發生地鄉鎮政府組成。
3.3指揮部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事故發生地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本鄉鎮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調動力量迅速組織搶險救援。
(2)縣安全監管局負責全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搶險救援綜合協調組織管理工作;組織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針對事故類別和災害程度制定相應的搶險救援方案,防止事故擴大;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匯總,經指揮部審查同意后,發布新聞信息;組織、檢查鄉鎮和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習和演練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以及重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現場應急救援所需的相關地質資料。
(4)縣水務局負責現場應急救援防水工作以及技術支持。
(5)縣衛生局負責事故現場傷員搶救,安排有關醫院組織急救車輛和醫療器械,提供急救所需藥品;負責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
(6)縣環保局負責事故現場污染防治、環境監測,并提出具體解決措施。
(7)縣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確保搶險救護道路暢通;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處理事故現場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根據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調動警力參與搶險救援;參與事故調查;配合有關部門核查死亡人數、姓名和身份,協助事故單位通知死亡者和傷員家屬并做好安撫工作。
(8)縣商務辦、縣發展計劃局、縣經貿局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援物資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9)縣交通局、縣經貿局負責組織協調所需要的搶險救助交通運輸保障。
(10)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縣總工會負責指導協調群眾轉移、安置、善后處置相關事務。
(11)縣監察局參與事故調查;負責監督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
(12)縣委宣傳部負責應急救援相關的信息發布和媒體接待工作。
(13)縣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為事故現場提供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和雨量等氣象信息。
(14)縣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的保障工作。
(15)縣供電局負責事故發生區域供電的應急處置。
(16)縣電信局負責事故發生區域的通迅應急處置。
(17)縣工商局負責對發生事故單位營業執照合法性的審查及處理工作。
(18)人壽鎮安分公司負責對投保事故單位的緊急理賠工作。
縣級其他部門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承擔相應職責;鄉鎮級政府及縣級各主管部門按業務分工承擔相應職責。
有關鄉鎮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向指揮部提供事故現場全面情況和相關地質資料、圖紙等;迅速集結本地搶險救援力量進行自救;建立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指揮機構,充實救援力量,保障救援工作有效開展。
3.4技術專家組
縣安全監局負責組建縣級由非煤礦山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保障。
3.5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非煤礦山企業的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大隊、社會力量和志愿者隊伍及其他有關救援力量。
4應急救援行動
4.1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指揮部的指示,通知有關單位、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應急救援。被抽調的單位、救援隊伍和專家應當服從指揮調遣,積極參加搶險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4.2緊急處置
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召開各成員單位、救援隊伍負責人專家聯席會議,通報事故初步情況,在專家協助下制定應急救援實施方案,組織、指揮救援行動。
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救援設備、器材和安全防護裝備;深入事故區域搶救傷員,運送遇難者;在專家指導下對涉及的礦(場)、井巷、尾礦庫設施進行維護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4.3安全防護
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急救站,開展現場醫療急救;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4.4信息發布
(1)明確危險源的管理范圍、責任和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危險源監控和管理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2)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對全縣非煤礦山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和管理。對省、市、縣屬非煤礦山的冶金、采石礦山企業,由企業會同主管部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它類礦山,由各鄉鎮政府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進行監控和管理。
(3)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測試,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要按規定時限上報檢測檢驗結果。
4.5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可能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后,經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5事故后期處置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縣總工會和當地政府會同事故發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做好事故遇難者和傷員的補償、治療和家屬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各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籌集資金和物資,搞好災后重建。
縣安全監管局、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事故發生單位主管部門依據事故調查程序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必要時邀請檢察機關參與。按規定時限提交調查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具體措施。
認真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經驗,查找不足和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事故預案。
6事故預防和監督管理機制
6.1事故預防
非煤礦山企業對確定的重大危險源,要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并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1)掌握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了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抓好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格按照規定作業。
(3)對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查和巡回檢查,隨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一旦發現不安全問題,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充足、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工作,每年應組織1-2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學習和演練。
6.2監督管理
各級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危險源進行監控和管理。6.3應急救援演練
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督促企業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根據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7附則
7.1獎勵與責任追究
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給予獎勵;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失職、瀆職的,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安監局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鎮安縣金屬非金屬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應急救援指揮部按照《鎮安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預案》,對外發布新聞。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培訓總結篇五
為保證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的范圍
我縣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山生產經營企業發生的事故,主要包括磚瓦窯廠、地熱水、礦泉水廠等所發生的重特大事故。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的方針,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重點,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目標,努力維護我縣社會安全和穩定。
(二)工作原則
1、應急救援,以人為本。要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不斷完善和強化搶險手段,科學、迅速組織應急救援,把人員傷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協調一致,各成員單位在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主動配合,協同地方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點。要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實況,在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安全措施,組織專(兼)職救護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災害程度,做好搶救傷亡人員、運送救災物資和設備、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啟動條件
發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煤礦山事故,啟動本預案;
1、一次發生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
2、一次發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3、發生中毒或急性職業病30人以上的事故.
發生未達到上述條件非煤礦山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按照本級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
(二)啟動程序
1、中央、省、市屬和縣屬非煤礦山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應立即分別向縣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企業主管部門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立即將事故基本情況向縣政府報告;鄉鎮(場)、街道辦屬非煤礦山企業發生重特大事故后,應立即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將事故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和地點、事故類別、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2、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根據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程度,確定響應級別,發布啟動命令,落實救援任務。
3、有關鄉鎮(場)、街道辦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啟動命令后,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四、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主要職責
(一)組織機構
成立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
總指揮:縣政府主管安全生產工作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長、縣公安局長
2、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辦公室
主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兼)
副主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兼)
工作人員:從有關部門抽調
3、職責分工
(1)縣政府辦公室:承接非煤礦山事故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中央、省、市和縣領導同志關于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搶險救援綜合協調、組織管理;與上級主管部門和專家緊急聯系,迅速組織專家趕赴事故現場;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針對事故類別和災害程度制定相應的搶險方案及防止事故擴大的處理措施,報指揮部審定后實施;對事故有關情況進行匯總,經指揮部審查同意后,由新聞單位發布信息;組織、檢查各鄉鎮(場)、街道辦和有關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查和備案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配合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3)縣公安局:負責抽調警力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封閉現場,維護秩序,疏散人員,確保道路暢通和搶險救護車輛有序進出;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保護事故現場和證據,控制旁觀者進入現場和事故危險區域,防止并處理事故現場出現的突發事件;根據事故類別和性質及時調動相關警種警力參與搶險救援;配合有關部門核對死亡人數、死亡人員姓名及身份,協助事故單位通知死者和傷員家屬,并協助做好安撫工作。
(4)縣衛生局:負責聯系、安排縣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護人員,提供急救所需藥品;事故現場傷員搶救;事故現場衛生防疫;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
(5)縣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處違紀人員。
(6)縣工商局:負責對發生事故單位辦礦資質合法性的審查及處理工作。
(7)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
(8)縣交通局:負責了解、掌握事故現場沿途交通道路狀況,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搶險救援車輛通行保障工作;組織搶險物資、器材、食品運輸。
(9)縣環保局:負責對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事故后環境危害的監測,查清事故污染情況,提出具體解決措施。
(10)縣氣象局:負責將搶險救援期間天氣、氣候情況,及有關預防可能發生的災害性天氣及極端氣候事件的措施、建議,隨時報告指揮部。
(11)縣財政局: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的保障工作。
(12)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總工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13)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縣工業經濟發展局、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搶險救援設備、物質、器材和食品的協調供應,以及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14)縣電業局:負責事故發生區域供電的應急處置。
(15)縣委宣傳部: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導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導和對外發布信息;對有不符合事實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報導,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6)有關鄉鎮(場)、街道辦和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及時向指揮部提供事故現場全面情況和相關地質資料、圖紙等;迅速集合本地區、本單位的搶險救援隊伍進行自救;根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救援力量的基礎上,建立并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指揮機構,充實救援力量,保障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有效開展。
五、應急救援行動
(一)應急響應
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指揮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則,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救援隊伍和專家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應急救援。被征調的單位、救援隊伍和專家應當服從指揮調遣,并積極組織參加搶險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二)救援要求
1、現場指揮部總指揮負責組織召開各成員單位和救援隊伍負責人及專家聯席會議,通報事故初步情況,在專家協助下制定應急救援實施方案,組織、指揮救援行動。
2、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調集救援設備和器材,指派救援隊伍深入事故區域,探明情況,搶救傷員,運送遇難者遺體到指定位置存放。在專家指導下,對涉及的工程設施進行維護和處理,防止事故擴大。
3、衛生部門在指揮部的統一安排下,設立現場急救站,開展現場醫療急救,對傷員簡單處置后,送指定醫院治療。搞好事故現場救援人員的個體防護、監護,并隨時向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情況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應急救援結束后,各有關單位、救援隊伍和專家在撤離事故現場前,要認真做好現場清理,切實消除不安全隱患,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后,方可撤離事故現場。
六、事故后期處置
(一)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總工會和當地政府等有關部門負責,會同事故發生單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處理小組,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做好事故遇難者和傷員的補償、治療和家屬安撫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二)由當地政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籌集資金和物資,搞好災后重建。
(三)由縣有關部門負責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配合國家或省開展事故調查。按規定時限提交調查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具體措施。
(四)指揮部認真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查找不足和教訓,進一步修訂、完善事故預案。
七、事故預防和監督管理機制
(一)非煤礦山企業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非煤礦山企業對已確定易發生事故的危險源,要指定專門人員和機構負責管理,并認真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1、掌握危險源的基本情況,了解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度,搞好現場安全管理。
2、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禁違規作業。
3、對危險源進行定期檢查和巡回檢查,隨時掌握動態變化情況,一旦出現危及安全生產的問題,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4、制定事故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充足、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工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習。
(二)各鄉鎮(場)、街道辦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1、在對企業存在的危險源認定基礎上,明確危險源的管理范圍、責任和要求,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危險源監控和管理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2、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對全縣非煤礦山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和管理。對中央、省駐周、市屬和縣屬非煤礦山企業,由企業會同主管部門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其它非煤礦山企業,由各鄉鎮(場)、各街道辦組織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監控和管理。3、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測試,對嚴重威脅安全生產、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危險源,要每月上報1次檢測檢驗結果。
(三)搞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各鄉鎮(場)、街道辦和有關部門要督促有關企業,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并要根據演習中發現的問題,重點從以下方面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檢查、修訂和完善:一是在事故期間報警通訊系統能否運作暢通;二是人員能否以最快速度撤離危險區;三是應急救援隊伍能否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參加搶險救災;四是能否有效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
八、相關事項
(一)商水縣非煤礦山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的要求及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實際,每二年組織相關專家對預案可行性進行一次評審,經過實際演練后作進一步修訂、補充、完善。
(二)對在實施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給予獎勵;對在事故應急救援中失職、瀆職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鄉鎮(場)、街道辦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區域、本部門的應急預案。
(四)本《預案》由商水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