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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范文通用一
ok3w_ads("s005");關鍵詞: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法律方法;法律職業化;知識
中圖分類號:df8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1001-2397.2010.04.19
一、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選編民事案例變化的意義
從1985年到2008年這24年中,全國法院審理的案件數量累計已經超過1億件。(注:由于缺乏官方對部分年份的精確年度統計數據,因此該統計數據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司法公報”中分期公布的數據疊加計算和大致估算的。)在數量龐大的各類案件中,必定存有一些較為典型、獨特的案件,也必然有許多蘊含法官司法智慧、凝聚法官高超的辦案技巧和裁判方法的司法判決書。在大量的判決書中,也必然會涌現許多認定事實合法、法律解釋準確、運用法律方法適當、闡釋法理透徹的裁判文書。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創刊于1985年,以下簡稱《公報》)選編的民事案例,(注:選擇考察民事案例而非刑事案例或者行政案例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知識關聯度的考量。法理學和民法學關系緊密,因為民法在實踐法的理念、訓練法律人的思維方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其二,案件數量上的考慮。如果某一類案件數量過少,則不具有系統研究的可能性。而在1985-2008共24年間,《公報》公布的731件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462件。這種數量上的優勢有助于充分展示法律方法問題的多樣態性。其三,法律方法研究與民事案件裁判方法的關聯度更高。法律方法理論中所涉及的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漏洞補充、利益衡量、法律論證、法律語言學、法律修辭等具體的法律方法,在民事案件判決中體現得更為充分。)應當是眾多裁判案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因為《公報》發布的案例,“是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反復推敲、字斟句酌,從眾多案件中精選出來的”;“具有典型性、真實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等特點”[1]。“《公報》緊跟時代步伐,服務于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大局,編發了大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關的案例,基本上反映這一時期審判工作的風貌”[2]。
如果仔細觀察,人們會發現,《公報》選編的民事案例無論在數量類型上、表現形式上還是在法律方法的運用上,前后都存在著重大變化。認真解讀這些重大變化的重要意義在于:
其一,有助于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司法實踐的進步和變化進行理論總結。《公報》刊出的20余年,恰恰是中國社會、中國法治建設和中國法學研究急劇轉型的20余年。這20余年中,中國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由農業社會向工商業社會轉型、由政策治國向依法治國轉型。司法判決也開始從單純追求政治正確轉向追求專業知識正確,人民法院越來越多地需要運用專業知識去應對各類新型糾紛。因此,對20余年來中國法院的這些司法實踐的變化和進步,進行學理上的概括、分析和回應就是必要的。
其二,有助于對中國法官裁決案件中取得的成功經驗和累積的法律知識進行總結,觀察法官在處理案件中所需要運用知識的變化。在哲學史上,人們就知識來源的認識有著不小的分歧。(注:即理性論和經驗論的分歧。從知識譜系上來看,持理性論的學者包括含笛卡爾、萊布尼茲、盧梭、黑格爾、馬克思主義者、邊泌、薩繆爾森、羅爾斯等人,持經驗論的學者包括斯密、休謨、洛克、柏克、托克維爾、哈耶克、布坎南等人。)經驗主義強調知識來源于經驗,并強調認識要通過經驗來檢驗,但唯理主義則認為經驗不可靠,只有理性知識才是可靠的[3]。雖然存在著不小分歧,但兩種哲學觀都有其合理性。而法律既不是純粹的理論理性,又不是單純的實踐經驗,而是實踐理性的對象和產物[4]。因為知識本身雖然可以分為根據“純粹理性”原則提出的和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知識,但兩種知識并不能夠完全分離,否則就不是完全的知識,更不可能是有用的和生動的知識。(注:參見費希特論學者的使命 人的使命[m]梁志學,沈真,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39.當然,按照康德的說法,純粹哲學指的就是“跟經驗無關”、“不由經驗總結、概括出來”的意思,總之是和經驗相對的。康德認為,我們的知識雖然都來自于感覺經驗,但是感覺經驗之所以能夠成為“科學知識”,是因為“理性”能夠將知識化為普遍性。其純粹理性指的是,“先天的”、“不從經驗來”,由于后面的命題是由前面的命題“推斷而來”,因此,不屬于經驗的共同性,而屬于“邏輯的必然性”。但是,即便在康德的哲學中,也不存在所謂絕對純粹的知識。由于生活日新月異,為了防止純形式的邏輯推演,康德在邏輯改造中,也把“邏輯的形式”與“經驗的內容”結合起來。(參見:葉秀山序“純粹哲學叢書”[g]//黃裕生宗教與哲學的相遇,北京:鳳凰出版傳媒集團,2008))而在處理每一個具體案件中所累積的司法裁判知識,是廣大法律職業者“經由不斷試錯、日益累積而艱難獲致的結果,或者說它是經驗的總和”[5]。但多年來,這些寶貴的司法經驗、智慧和知識還沒有得到法學界應有的重視,更談不上對司法裁判知識變化的實證分析。
由于在面對具體案件時,法官不可能像立法者或者法學學者那樣去思考和處理問題,因此,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對法律的理解和法學學者在書齋、課堂上形成的對法律的理解就是不完全相同的,由此,法律知識就分為了兩種不同的知識:“法官的法律知識”和“法學家(立法者)的法律知識”[6]。法學家的知識屬于學理性較強的知識。這與法官追求法律的確定性、一致性,強調知識的共性化要求不完全相符。因為法官們看重的是實踐理性,注重將制度知識理性轉化為司法實踐理性,即將紙面的法律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將抽象的法律轉化為具體的法律,將社會矛盾與沖突轉化為技術和程序化的解決方案[7]。而關注案例中的法律知識的運用及其變化,可以使理論研究更好地針對“中國問題”,有助于準確把握未來中國司法知識發展的可能走向。
其三,有助于準確把握中國司法發展的內在脈絡和線索,洞察中國司法的可能發展邏輯和走向,為中國司法的未來發展積累經驗并探尋出路。換句話說,可以使人們更準確地洞察到“司法職業化”可能是中國司法知識發展的內在邏輯和必然要求。通過對《公報》選編民事案例變化特點的準確揭示,可以部分地回應對中國司法職業化發展道路和路徑選擇的不當批評。
其四,可以推進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左衛民、侯猛、時飛、喻中、紀誠等學者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但這些研究的關注重點,或者是中外最高法院的制度比較[8],或者從歷史變遷的角度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功能(注:相關內容可參見喻中等學者的論述。(喻中論最高人民法院實際承擔的政治功能[j]清華法學,第七輯;時飛最高人民法院政治任務的變化——以1950-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為中心[j]開放時代,2008:(1)));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制度、司法的影響力等法律制度所“溢出”的社會效益問題。(注:參見:侯猛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響力切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此外,侯猛在這方面的代表性文章主要還有:最高法院規制經濟的功能[j]法學,2004:(12);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規制經濟[j]法商研究,2004:(6);最高法院大法官因何知名[j]法學,2006:(4);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動分析[j]法律科學,2006:(2);最高法院規制經濟的實證分析——依法院內部管理費用為分析視角[j]中外法學,2005:(2);等等。)總體來看,上述研究大多屬于法律社會學的考察或者是比較研究,關注的重點都不是司法裁判的過程、方法或者知識問題。紀誠的研究雖然關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問題,但他選取的角度是具有一定立法意義的“司法解釋”而非案例中法官適用法律的方法[9],因而,也難以將其劃歸為“法律方法論”的研究范疇。而系統關注《公報》案例的變化,有助于將對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和關注重點,從政治功能和社會經濟功能的考察推進到對于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裁決“知識”的研究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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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范文通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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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維文的最高禮遇名人故事
故事一般都和原始人類的生產生活有密切關系,他們迫切地希望認識自然,于是便以自身為依據,想象天地萬物都像人一樣,有著生命和意志。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閻維文的最高禮遇名人故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0年《軍營大拜年》把舞臺搬到了軍營,央視軍事節目中心邀請演員分赴全國各地慰問基層官兵,節目錄像從大年三十到初六連續播出。被譽為“戰士歌手”的著名軍旅歌唱家閻維文在受邀之列。在已定好的地方中,有一個是到祖國南海前哨——三亞市東瑁洲島,慰問長年駐守在那里的海防連官兵。東瑁洲島是個小島,面積不足1平方公里,島上沒有居民,沒有淡水,沒有電,連隊用電靠自己發電,由于柴油限量供應,所以每天用電僅限三四個小時。盡管島上條件很艱苦,但閻維文還是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到東瑁洲島去。
2009年11月26日,閻維文如約來到了東瑁島,一下船,看到戰士們打出的橫幅“歡迎老兵哥哥閻維文”時,他一句“論年齡應該是老兵叔叔吧”的調侃,便把很拘謹的戰士們逗樂了。隨后,閻維文對戰士們說:“不過很是感動,說明你們把我當兄弟呀!”戰士們立刻被他的親和力打動,你一言我一語地和他聊了起來。晚上,閻維文不顧旅途疲勞,與戰士們一起聯歡,演唱了一首又一首軍旅歌曲。晚會結束后,早已和戰士打成一片的閻維文被戰士們拋向空中,他們以此為“最高禮遇”來表達他們對自己喜愛的藝術家的深深熱愛之情!而蕩漾在閻維文臉上的,更是滿滿的幸福!
第二天,閻維文特地起了個大早,和連隊即將退伍的老兵們一起去執勤,共同巡邏了海島四周,這些年底就要退役的老兵能夠最后一次和藝術家一起巡視海島,那是多么高興和有紀念意義的一件事啊。難怪一位老兵激動地流著淚說:“閻大哥,真不愧為我們軍中的好大哥,他為兵服務的精神值得我們好好學習!”
自從踏上海島,閻維文一刻都沒有歇著,和戰友們同吃、同住、同活動。陪老兵最后一次巡邏完后,他又與他們一起參加了沙灘排球、跳竹竿舞、打椰子保齡球等富有海島特色的文化活動。活動中,閻維文沒有一點兒明星的架子,全然把自己當成了戰士中的一員,不分彼此,盡情與戰士們歡樂。
最后一項活動“趕海”開始了,當大家在海水里嬉戲時,戰士心中的閻大哥這時孩子似的頑皮起來,用水潑了一下周圍的戰士,一場“海戰”由此爆發!所有的戰士瞬間還擊,毫不留情地與閻大哥在海里打起了水仗。畢竟,寡不敵眾,此時的閻維文徹底被水包圍了起來,他的`眼里、耳朵里都被潑進了海水,想看,掙不開眼;想休戰,張不開口;想回擊,伸不出去手;想跑,邁不開腿!他只能站在那里一動不動,任由他親愛的小戰友們用海水從八面襲來,平日給大家永遠是那么光彩完美的形象,只能用“落湯雞”來形容了。這還不算完,戰士們最后把他抬起來,將這位藝術家拋進了大海里。
談起這次海島行被戰士拋進大海的體會,閻維文說:“我很高興!這是給我的最高禮遇。這一拋,是戰友情!這一拋是戰友對你的愛!所以,那一刻,被拋的我是最最幸福的!”
閻維文被戰士們澆得狼狽得像個“落湯雞”的形象常會浮現在我眼前,漸漸地,這個形象和他在舞臺上高大完美的形象重疊在一起。“這是給我的最高禮遇”,它所表達的不僅是閻維文對戰士們的一往情深,更是一種崇高的價值追求。難怪,云南老山前線,西藏冰雪高原,新疆大漠戈壁,內蒙遼闊草原,都留下了他的足跡。
感情生活
閻維文跟他的妻子劉衛星相識得很早,當時一個15歲,一個14歲。1972年,參軍入伍的兩人分在了同一個部隊,并在一個班里學習和工作。當時,解放軍戰士不允許談戀愛,因此他們兩人也只能偷偷相愛。后來閻維文考上了總政歌舞團,去了北京,劉衛星仍然留在山西的部隊。
1982年,兩人終于有情人終成眷屬。在其后的歲月里幾經努力,劉衛星轉業到北京,在離總政歌舞團不遠的郵電所工作。從此夫妻倆在工作中和生活上互相扶持 。
1988年,閻維文參加第三屆cctv青年歌手電視大獎賽前后,得知妻子患了乳腺癌,他決定放棄比賽,與妻子一起與病魔作斗爭,在劉衛星的堅持下,最終還是參加了比賽,而妻子還給他當起了后勤,為他坐鎮鼓勁 。
個人愛好
而除了演藝事業和家庭生活,閻維文還有收藏酒的愛好。
義演活動
1987年,參加國務院僑辦組織的藝術團赴美國演出,而這也是他首次參加出訪活動 。1983年秋天,參加總政歌舞團小分隊赴西藏邊防慰問。1985年中秋節,參加總政歌舞團小分隊赴老山慰問,演唱歌曲《小白楊》。
2007年4月,在北京“心連心”藝術團慰問演出。2008年1月,參加新春公益晚會錄制;6月,參加由中宣部、文化部等六部委共同發起的六支抗震救災心連心慰問演出,演唱歌曲《心甘情愿》。
2010年2月17日,開始隨“文化中國·四海同春”北美藝術團赴海外進行了為期19天的新春慰僑訪演,期間在美國洛杉磯、舊金山、費城、波士頓、紐約慰、芝加哥、拿大多倫多等兩個國家的六個城市慰問演出,演唱了《想家的時候》《母親》《說句心里話》等多首中國民歌;5月31日,錄制《同一首歌》公益活動。
2011年7月,參加中央電視臺‘心連心’藝術團赴民航慰問演出,演唱歌曲《陽光路上》;12月,參加丁曉紅朝陽公益演唱會,演唱歌曲《陽光路上《母親》。
2012年12月,參加“在北京參加讓愛循環起來”公益演唱會。2014年9月,參加“愛的華章”走進邯鄲公益晚會;10月,參加中央電視臺“心連心”藝術團赴古田鎮進行慰問演出。
2015年3月,在南京參加“愛的華章”公益慈善晚會,演唱歌曲《和,是我們共唱的歌》《母親》《一二三四歌》。
2020年1月23日,在中央軍委慰問駐京部隊老干部迎新春文藝演出中與雷佳共同領唱歌曲《中國道路》;5月1日,參加中華全國總工會和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共同舉辦的《中國夢·勞動美——致敬勞動者五·一特別節目》,與殷秀梅共同演唱歌曲《壯麗航程》。
擔任職務
2008年12月,擔任山西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大使。2013年2月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名單,經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閻維文作為文化藝術界代表當選為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7月,和譚晶拍攝第一部公益宣傳片,并擔任成為“國家預防災害培訓體驗、文化建設和法制保障”項目的形象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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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范文通用三
合同編號:( )銀保字第____號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
開戶行:中國
債務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及賬戶: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_____》、《_____》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在此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余額。
第二條 被保證的主債權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向債務人授信(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為( )銀授字第______號)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第三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只要綜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四條 保證期間
1.對于貸款,保證期間分筆計算,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2.對于保函,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對外支付保函金額之日起兩年止。
3.對于信用證,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之日起兩年止。
4.對于銀行承兌匯票,保證期間按單張銀行承兌匯票分別計算,自每張銀行承兌匯票載明到期日后兩年止。
5.對于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6.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宣布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第五條 保證范圍
本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_____、差旅費等)。
第六條 保證人聲明與保證
1.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_____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保證人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文件、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債權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_____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債權人披露。
第七條 保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于變更后一周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發生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保證人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未經債權人書面認可,保證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權、房屋、設備等資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出現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的情況,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主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債權人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9.如保證人未按本條第八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債權人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和/或對債權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以用于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10.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可以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有關條款,而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而明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主合同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于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第八條 債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
2.主合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保證人的資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查詢的除外。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授信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均有權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任一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的;
(2)按主合同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四、五款的事件時,債務人未落實還款責任或保證人未落實保證責任。
(4)保證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債權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所作聲明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如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第十條 權利義務的累加性
1.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或排除債權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保證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債權人書面表示,債權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債權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保證人根據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的解決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北京)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_____規則進行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_____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延及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后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返還及賠償損失)。
2.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是或將來成為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并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自保證人授權代表與債權人授權代表簽字并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債權人就本合同給予保證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電傳、電報、傳真等函件,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已送達保證人;信函于掛號郵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視為已遞交保證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日視為送達保證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保證人、債權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權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訴狀范文通用四
甲 方(借款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住 所: 郵政編碼: 住所電話: 工作單位: 單位電話: 手 機:
乙 方(貸款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電 話: 傳 真:
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遵循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和用途
第1條 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有效期限內可向乙方申請使用的最高借款額度為人民幣(大寫): 用。
第二章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第3條 本合同約定的借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以下簡稱“最高額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第2條 本合同項下貸款僅限用于 ,不得挪作他
月 日。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
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第三章 擔保
第4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采取如下一項或數項擔保: □ 保證人 □ 抵押人 □ 質押人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抵押合同》; 與乙方簽訂的《個人最高額質押合同》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
第5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按下列方式解決: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章 其他
第6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二部分
第一章 最高借款額度
第8條 乙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有權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第二章 借款額度的使用
第9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最高借款額度。乙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該與甲方再簽訂相應的具體借款合同(簡稱“具體合同”)。
第10條 甲方使用的借款余額(即在任一時點使用中尚未清償的所有本金數額)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借款額度。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甲方對已清償的借款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最高額借款期限內未使用的借款額度在期限屆滿后自動取銷。
第11條 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最高額借款期限內申請使用借款額度,每筆借款合同的借款發放日期不得超過最高額借款期限的截止日。若乙方調整最高額借款期限,則該截止日為調整后的截止日。每筆借款的使用期限依具體合同的約定。
第12條 本合同不構成乙方向甲方必然發放貸款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均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最高額借款期限和最高借款額度作出調整。乙方僅在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簽訂了具體合同時,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履行放款義務。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簽訂的具體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具體合同為準。
第13條 甲方與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簽訂具體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三章 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第14條 甲方為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陳述和保證如下: 14.1 甲方擁有充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并履行本合同;甲方保證其個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14.2 甲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不擅自將貸款挪作他用;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與本人或直系親屬的證券投資第三方存管賬戶相關聯;保證不將貸款資金用于購臵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房地產;
14.3 甲方保證按本合同和具體合同的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14.4 甲方保證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甲方保證未虛構交易,甲方提供的交易及交易對象真實存在;
14.5 如本合同項下借款屬于需要甲方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或者
甲方履行還款責任需要通知第三方或取得第三方同意的,甲方保證按照乙方要求使該第三方知曉或同意本合同所作約定;
14.6 在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用途為購臵房地產時,甲方保證在申請本合同項下借款時甲方的已購房套數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及乙方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5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5.1 甲方應按本合同及具體合同的約定支用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及歸還貸款本息。
15.2 甲方承諾承擔本合同及其擔保合同項下的登記、保險、公證、鑒定、評估等所有相關費用。
15.3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如實提供個人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
15.4 甲方應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履行具體合同所須的交易文件、交易憑證及書面報告;
15.5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對其賬戶、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或進行現場調查。 15.6 甲方應在個人或家庭經濟收入狀況惡化等嚴重影響還款能力的情況發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5.7 甲方不得以本合同項下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15.8 甲方保證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還款義務。 15.9 甲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七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第16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6.1 乙方有權了解甲方職業、收支狀況、對外負債、提供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等情況。
16.2 乙方應對甲方提供的職業、收入、開支、負債、擔保及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的情況予以保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6.3 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本合同項下每一筆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16.4 乙方有權將甲方的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甲方信用狀況的個人信息)及相關貸款情況(包括貸款額、貸款期限、貸款發放時間、貸款擔保情況、貸款用途、貸款償還情況等)錄入銀行業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及認可的個人信用信息系統或征信系統。
第五章 提前到期
第17條 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已發放的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7.1 甲方在本合同項下任何一筆借款發生逾期;
17.2 甲方被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刑事監禁、死亡后無繼承人或雖有繼承人但繼承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
17.3 甲方或擔保人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或涉及訴訟、仲裁等其他司法程序及其他乙方認為會影響貸款償還的情形; 17.4 甲方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
17.5 甲方以本合同項下貸款從事違法活動;
17.6 甲方或擔保人將設定抵押權/質權的財產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17.7 甲方未按照具體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交交易文件、交易憑證以及向乙方書面報告其貸款資金自主支付情況的;
17.8 甲方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17.9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配合乙方對其賬戶、提交的材料進行查驗或進行現場調查,或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17.10 用于抵/質押的財產價值減少而甲方未提供乙方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17.11 本合同項下擔保人違反擔保合同約定的任一義務或承諾,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
17.12 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項約定或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乙方認為足以危及乙方貸款安全的。
第六章 合同的生效
第18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約定有擔保的,在辦理完畢所有擔保手續之前,乙方并無義務允許甲方使用本合同項下借款額度。
第七章 附則
第19條 甲方與乙方依據本合同就每一項具體借款所簽訂的具體合同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構成一個合同整體。
第20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第21條 本合同項下采用□方式進行選項時,在□內打√表示該條款適用,打×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第22條 甲方已全部閱讀并理解本合同條款;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以下無正文)
簽署頁(本頁無正文)
甲方: (簽字)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蓋章)(簽字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