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離婚過程中達成的一項重要協議,必須認真對待。在撰寫離婚協議時,雙方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各項權益的合理分配。以下是一些離婚協議的模板,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一
乙方:(身份證號:)
鑒于甲方與乙方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雙方協商解除。為妥善解決甲方與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表現,經充分協商,甲、乙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確認之間的勞動關系于年月日解除,甲方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至年月日。
二、乙方于勞動關系解除前7天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后至勞動關系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義務,堅守工作崗位。
三、乙方承諾于年月日前按甲方要求辦清離職手續,否則甲方可停發乙方工資。
四、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期間內無任何糾紛,乙方所有應得利益均已結清,乙方也無經濟補償要求,乙方對此予以完全接受,無異議。
五、自甲、乙雙方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員工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經營活動或簽訂合同,不得毀損甲方的聲譽、利益。
六、甲乙雙方應按本協議履行義務,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糾紛皆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七、乙方對本協議內容承擔保密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八、本協議以上內容為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
九、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協議如下:
一、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年月日起解除,乙方的工資相關補償及抵扣等均結算至該日。
二、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日工作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并在日內為其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等。
三、乙方對甲方的客戶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秘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的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第三條執行完以后,雙方不再追究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五、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之任一條款,均以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六、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三
甲方:
乙方:
身份證件號碼:
戶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乙方從20xx年月日到20年月日在甲方任職期間,已經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通過培訓、交流、指導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業務及專業方面的機密內容;同時,也掌握了甲方的所有客戶資料。現乙方單方提出要求解除與甲方的勞動合同。為了保護甲方正當合法的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對甲方所負有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經充分協商一致后,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乙方保證并確認:與甲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嚴格遵守與甲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禁止協議。下列信息屬于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必須遵守不得泄漏:
1、甲方貨源情報、營銷策略、價格政策;
2、甲方所有于20年月日止在冊的客戶信息;
3、甲方的產品信息。
二、乙方承諾:
1.其在離職之后兩年以內,不得在與甲方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工作:非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不論有否領取薪資);也不得自營與甲方相同或具有競爭性關系的產品或服務:
3.在離職之后,不得引誘甲方其他員工離職,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離職后承擔保密義務視為無限期保密。
四、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后承擔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向其支付保密費及競業禁止補償費。費用的支付方式如下:
1、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年薪的50%計()元;該補償費甲方自20年月開始至20年月止
已每月支付給乙方。
2,20年月,甲方一次性補償給乙方工資以及本協議約定的保密以及競業禁止費用合計()元。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文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簽訂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本協議有關條款進行變更或者補充,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上述文件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為本協議的有效組成部分。
六、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一項權利并不作為對該項權利的放棄,任何單獨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項權利亦不排除將來對該項權利的其他行使。前款權利不因本協議的終止、撤消、無效而消失。
七、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任一條款,應全額退回第四條約定的款項給甲方;同時,乙方將承擔違約金10萬元并賠償公司因乙方違約造成的相關損失(以乙方提供材料為計算依據)。
八、乙方因違約而致使甲方調查乙方的違約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調查費、鑒定費等一切法律費用),不包含在違約金之內,乙方應另行承擔。
十、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保護甲方商業秘密部分內容互為補充.不可分割。
十一、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_、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蓋章):乙方(拇指章):
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四
: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秘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范圍必須限制在合理范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在保護商業秘密時,由于侵害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后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著進行探索,就教于學界同人。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盡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實踐證明,對任何一個公司商業秘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雇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共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為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于競業限制的范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屬于商業秘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圣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競業禁止中商業秘密范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關于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為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一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征。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干預。各行各業有著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一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鑒于此,我國《勞動合同法》采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為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為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秘密的觸及范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并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為,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一,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為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如禁止招徠原雇主的客戶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鑒于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為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于勞動合同范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于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鑒。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后獲得給付的一半作為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為,德國法關于“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為“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于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為應允許一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關于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雇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它不應對離職雇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為企業的規章一般系企業或雇主單方制訂,雇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志。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雇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雇主擁有單方面課以雇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雇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于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注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一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后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愿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一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一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并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7]在行使上述權利后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并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并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后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后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為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并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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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離職協議書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從乙方入職到乙方年月日離職的綜合報酬元(包含但不限于各種應得勞動報酬、加班費、補貼、補償金和其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因工或非因工部分的報酬)。
二、在甲方履行上述第一項協議后,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終結,乙方收到此筆款項之后無權通過任何途徑向甲方要求支付任何費用。
三、本協議書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簽約人:
離職協議書模板匯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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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六
地址:_____性別: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
家庭住址:_____
聯系方式: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12月12日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雙方自_____年12月13日起不再存在勞動關系。
_____乙方工資結算至_____年12月12日。
2.1乙方應獲得的未結工資(人民幣:_____);
2.2未休年假工資:_____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和約定,結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乙方_____年應享有0天法定年假,故乙方未休年假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年假工資共計:_____rmb(人民幣:_____元整)。
2.3乙方在職期間未結算加班工資為:_____0
年月至年月延時加班合計:_____周六日加班合計:_____天,法定節假日加班
合計天:_____故乙方加班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加班工資共計:_____rmb元(人民幣:_____元整)。
以上款項共計:_____rmb元(人民幣:_____元整),扣除甲方代扣代繳的相關個稅等費用后的金額共計為rmb(人民幣:_____整)。
甲乙雙方對以上工資項目與數額全部結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資、年假工資、加班工資、獎金等所有工資項目),無任何爭議。
以上款項將于_____年12月15日前匯入乙方工資賬號。
所有與乙方和甲方的勞動關系有關的條件和福利待遇將于_____年12月13日全部停止。
乙方應獲得的報銷費用共計為rmb0。(如未產生此項費用,可刪除。)
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金額將于_____年12月15日前支付給乙方,前提是乙方已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1)乙方需于_____年12月13日按照甲方規定完成所有工作交接,歸還所有甲方的財物,以及包含著與甲方的其他關聯公司及/或任何供應商和客戶的事務有關的信息文件。
(2)乙方承諾已將掌握的所有與甲方有關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資料、數據等(以下統稱為“資料”)已做交接并保證所交接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將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自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乙方承諾遵守約定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在甲方雇傭期間獲取的與甲方或任何關聯公司或任何甲方的`客戶有關的業務或事物的保密或機密的信息。乙方在職期間知悉相關客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____客戶名單、工程價格。施工藝術等),乙方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相關客戶信息。否則甲方有權采取相關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自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之日起,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經濟補償金等各項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產生的爭議)。
本協議中所列的金額構成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終解決的款項,包括所有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法律規定的必要的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起任何形式投訴或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
授權代表簽字(蓋章):_____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七
乙方: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與乙方_____原于_____年_月_日簽訂的合同名稱:_____的`合同,現因_____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_____年_月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給__方造成損失計人民幣____萬元整,由__方負責賠償。賠償金從原建房保證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幣共萬元整,扣除賠償金后甲方應退回乙方保證金人民幣:____萬元(其中包括簽訂合同時乙方支付給甲方坡下面一間房屋的購房款__萬元整)乙方銀行開戶行__________,帳戶名: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本協議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銀行一經轉帳成功后,之前甲乙雙方合作協議全部終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經濟糾葛和產權的歸屬問題,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書共兩頁,一式二份,由雙方各收執一份。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xx年xx月xx日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甲方從事財務工作,雙方之間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在年月日解除。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的交接事宜,將所有財務資料交接給甲方指定的人員,并做好年財務賬務工作,乙方同意在其離職后如有在乙方任職期間的遺留問題,乙方將給無償協助。
三、財務工作所涉及的公司財務、運營等事項,為甲方機密,乙方同意對此等事項嚴格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xxx人民幣,大寫xxxx。
五、乙方同意于勞動合同解除前十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后至勞動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持工作崗位。
六、乙方保證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
七、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后,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八、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九
茲有本公司員工__________,性別___,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該員工與本公司協商一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為了維護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甲方)與該員工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乙方)的合法權益,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在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均需嚴格執行:
商業秘密的范圍和內容
甲方商業秘密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甲方的市場規劃和營銷策略;
甲方服務項目的價格等服務資料;
甲方的技術操作流程和服務流程;
甲方的客戶資料,包括客戶名稱、聯系方式、客戶經營范圍等;
甲方的合作伙伴資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稱、聯系方式、客戶經營范圍等。
乙方的保密義務和保密期限
乙方調離甲方,應得到甲方的同意,并保證三年內不得將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業秘密向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乙方有違反協議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乙方應立刻停止侵害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消除影響;
2、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秘密牟取的全部經濟收入無條件歸甲方所有;獲得甲方商業秘密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外,全部贏利歸甲方所有。
3、由于乙方違約,甲方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所z發生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4、另外,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
本勞動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均應采取積極的態度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外,甲方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向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離職協議書范本精選
工傷仲裁協議書「精品」
離職證明模板,離職證明樣本,離職證明
離職申請離職證明范文
離職申請離職證明范本
制作離職證明-離職證明
企業員工離職證明-離職證明
自愿離婚協議書樣本(精品)
自愿離婚協議書模板「精品」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十
:用人單位可以和知悉其商業秘密及其相關事項的員工簽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但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地域和領域范圍必須限制在合理范圍內,而且用人單位必須為此提供經濟補償。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的文件不具有競業禁止的效力。生效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違約人必須承擔責任。當然,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協商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
在保護商業秘密時,由于侵害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等因素,用人單位不再青睞侵權之訴這類事后救濟途徑,更多地選擇了離職競業禁止協議這種事前保護途徑。我國《勞動合同法》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離職競業禁止問題進行約定,僅原則性規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留下了諸多尚待澄清的問題,本文嘗試著進行探索,就教于學界同人。
[3]作出讓步,也必須遵循盡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則。
實踐證明,對任何一個公司商業秘密的最大威脅是來自本公司現在的及以前的雇員。正因如此,各國立法普遍認可通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來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保密事項的員工可以成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沒有授權用人單位將其他員工作為離職競業禁止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與其他員工簽訂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單位沒有理由限制勞動者利用可以從公共領域獲得的信息,也不能禁止勞動者利用自身所掌握的一般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否則,會過度損害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和市場競爭。為了能夠有效區分上述信息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相關的保密事項,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經驗。英國判例將勞動者掌握的信息分成客觀知識和主觀知識兩類,只有客觀知識才屬于競業限制的范圍。美國判例區分了信息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只有特殊性信息才可能屬于商業秘密。法國判例考慮了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的時間,如果勞動者長期從事該職業,則不應限制。同時,法國還考慮了勞動者所掌握信息**劉廷華,博士,宜賓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合同法。email:liutinghua16@通信地址:四川省宜賓市酒圣路8號宜賓學院政府管理學院,郵編644000.
競業禁止中商業秘密范圍的確定,應根據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新穎性、保密性、秘密性等諸要素來確定,側重考慮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
關于離職競業禁止的時間,各國理論、立法及司法實踐都認為應該有所限制,只是認定時限合理性的標準不盡相同,存在概括的時間限制、具體的時間限制、授權的時間限制三種模式。按照概括的時間限制模式,無論任何工種和崗位均適用統一的時間限制,但具體的限制時間在各國又有所不同。按照具體的時間限制模式,需要按照行業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限制,其適用的標準因此而呈現出多樣化特征。按照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但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協議中的時間限制是合理的,則法官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合理性”干預。各行各業有著自身不同的特點,法律統一進行規定是不現實的,也難以照顧各用人單位的特殊利益需求。與此同時,在這知識爆炸的時代,如果對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不作要求,可能導致員工喪失原有的職業技能。有鑒于此,我國《勞動合同法》采用了授權的時間限制模式,同時規定了競業禁止的最高時限為兩年。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為了適當鼓勵競爭,在認定禁止時限合理性時應實行比較嚴格的標準。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充分證明其禁止時限的合理性,應允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適當縮短禁止的'時限。
產生實質競爭的地域。如果將禁止地域擴大到商業秘密的觸及范圍而不考慮其實質性影響,可能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傷害卻并沒有給用人單位帶來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的規定,離職競業禁止的領域是與原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以及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筆者以為,上述規定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具體明確,但“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業務領域”就顯得有些模糊,不便于理解,應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具體化。第一,限制技術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自行組建或受雇于使用相同技術的其他用人單位。第二,限制產品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產品的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第三,限制服務領域,要求勞動者不得從事某一特定的服務事項。第四,限制行為領域,具體列舉勞動者不得從事的具體行為,如禁止招徠原雇主的客戶等。很明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約定的限制越具體越狹窄,越容易得到遵守。而且,上述限制必須是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自然派生出來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得無限擴大。同樣,鑒于勞動者在競業禁止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弱勢地位,在因禁止領域問題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合理性。
如果沒有約定競業補償費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否有效?對此,《勞動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理論與實務上存在有效論和無效論兩種觀點。有效論的主要理由是,保守商業秘密是勞動者忠實義務的當然要求,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自然體現。如果因為沒有經濟補償金就否定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然增加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秘密的成本支出。無效論的主要理由是,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妨礙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如果不給予經濟補償明顯有違公平原則。而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競業禁止協議本質上屬于勞動合同范疇,據此可以認定沒有經濟補償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至于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德國的有關規定值得借鑒。按照德國法,經濟補償金通常以離職勞動者在原合同最后獲得給付的一半作為最低標準。如果勞動者的收入變動很大,則以離職前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作為計算基準;如果離職前勞動者工作不足三年,則以勞動期間所得的平均值作為計算基準。同時,還須考慮競業禁止的地域、時間以及領域,無論如何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有學者認為,德國法關于“不能對雇員將來的職業發展造成不當的困難”的標準過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建議將[6]其變更為“不能不合理降低勞動者原有生活水平”。對此,筆者表示贊同,同時筆者認為應由勞動者證明其為了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已經盡到最大努力。至于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我國《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按月支付的方式,筆者認為應允許一次性支付,但無論如何不允許事前支付。因為事前支付可能造成補償金被勞動者提前運用,而且補償金的數額可能得不到保證。
關于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訂立,也可在保密協議中訂立。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必須是書面形式。存有疑問的是,企業內部制訂的規章、規則和人事制度等內部文件確立的雇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是否具有效力,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它不應對離職雇員產生法律拘束力,因為企業的規章一般系企業或雇主單方制訂,雇員只有服從、遵守的義務,而無選擇的權利,更無法體現自己的意志。如確認企業規章能創設雇員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無疑使雇主擁有單方面課以雇員義務的權利,勢必嚴重侵害雇員的自由擇業權甚至生存權。筆者認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事項類似于提供格式條款,其效力可以按照格式條款的處理方式予以認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他確實提請勞動者注意競業禁止事項,可以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競業禁止事項達成一致。但是,用人單位在利用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問題時,通常不會提供相應的補償。《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據此可以認定企業內部文件規定競業禁止的做法無效。在實踐中還有另外一種情形,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在離職后又履行了該協議,協議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勞動者愿意繼續履行競業禁止協議,而且協議雙方就經濟補償問題達成一致,那么可以在原競業禁止協議中增加經濟補償條款,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撤銷協議,可以因為用人單位在約定競業禁止協議時沒有提供經濟補償這一過錯而要求他賠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前述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來確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考慮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協議解除三種情況。在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協議解除的條件,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一方可解除協議。例如,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可能約定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非因勞動者原因而公開時,雙方可以解除協議。但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按約定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時應至少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如果離職競業禁止協議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的,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用人單位認為沒有必要繼續履行時,可以會同勞動者協商解除。至于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在第69條和第94條規定了幾種法定解除情形,具體包括因行使不安抗辯權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預期違約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因遲延履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以及其它違約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在離職競業禁止情形,法定解除原因更多地表現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泄露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這一特殊情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協議,如果非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的泄露,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退換已經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也可以單方解除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并不退換已經得到的經濟補償金。
[7]在行使上述權利后是否還有權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學界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不能并用,違約金支付免除了勞動者競業禁止義務;第二種觀點認為繼續履行與違約金可以并用,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后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第三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后通常不再承擔競業禁止義務,但為了原用人單位的重大利益也可以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并不能免除競業禁止義務,在必要時,原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頒發禁令,禁止勞動者及其新用人單位利用競業禁止協議中涉及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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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十一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自年月日起解除。
2、甲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開始安排乙方辦理工作交接事宜,乙方應配合甲方在日內完成工作交接,提交交接清單,甲方根據公司的離職交接手續為乙方辦理財務結算、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視為放棄相應的權利。
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的工資至年月日。甲方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至年月停止。甲方為乙方繳納的公積金費用至年月停止。
4、乙方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將在月工資發放日(15日)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資。
5、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此金額為唯一的及最終的對乙方的所有補償。經濟補償金將在甲方支付乙方最后一期工資時一起發放。乙方需至甲方財務處領取。
6、其他款項說明(如競業禁止補償金)
7、乙方離職后,甲方將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社保關系終止手續。
8、本協議簽署后,乙方承諾:
1)乙方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秘密資料不外泄,不得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給甲方造成重大影響及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相關法律責任。
2)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訴訟請求,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仲裁或訴訟追究甲方的經濟及民事責任。
3)不以任何方式做出對公司,在職或離職員工有負面影響的言論及行為。
9、本協議書的內容,甲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
10、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均應視為違約,未違約方有權主張賠償損失。
11、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1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乙方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附后。
甲方:乙方: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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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十二
甲方:(xx單位)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于年月日開始在甲方處工作,現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達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及離職補償等事宜,雙方表示認可。
一、乙方于年月日申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甲方表示認可。
(此款項已包括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離職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一切款項。)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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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十三
茲有本公司員工__________,性別___,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原因該員工與本公司協商一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為了維護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甲方)與該員工_________(即下文所指的乙方)的合法權益,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秘密,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在甲乙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雙方均需嚴格執行:
商業秘密的范圍和內容
甲方商業秘密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甲方的市場規劃和營銷策略;
甲方服務項目的價格等服務資料;
甲方的技術操作流程和服務流程;
甲方的客戶資料,包括客戶名稱、聯系方式、客戶經營范圍等;
甲方的合作伙伴資料,包括合作伙伴的名稱、聯系方式、客戶經營范圍等。
乙方的保密義務和保密期限
乙方不得將工作中獲取或開發的商業秘密據為已有,有關資料、圖紙等一律交甲方歸檔;乙方調離甲方,應得到甲方的同意,并保證三年內不得將自己所掌握的甲方商業秘密向其他任何單位、個人泄露和牟取私利。
第一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乙方有違反協議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乙方應立刻停止侵害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消除影響;
2、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乙方利用甲方商業秘密牟取的全部經濟收入無條件歸甲方所有;獲得甲方商業秘密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除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承擔賠償責任外,全部贏利歸甲方所有。
3、由于乙方違約,甲方為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4、另外,乙方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
第二條爭議的解決
不正當競爭法》向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條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十四
甲方:乙方:
地址:性別: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于20xx年12月12日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雙方自20xx年12月13日起不再存在勞動關系。
工資結算:乙方工資結算至20xx年12月12日。
2.1乙方應獲得的未結工資(人民幣:);
2.2未休年假工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和約定,結合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乙方20xx年應享有0天法定年假,故乙方未休年假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年假工資共計:rmb(人民幣:元整)。
2.3乙方在職期間未結算加班工資為:0
年月至年月延時加班合計:周六日加班合計:天,法定節假日加班
合計天:故乙方加班工資結算至年月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未結加班工資共計:rmb元(人民幣:元整)。
以上款項共計:rmb元(人民幣:元整),扣除甲方代扣代繳的相關個稅等費用后的金額共計為rmb(人民幣:整)。
甲乙雙方對以上工資項目與數額全部結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資、年假工資、加班工資、獎金等所有工資項目),無任何爭議。
以上款項將于20xx年12月15日前匯入乙方工資賬號。
所有與乙方和甲方的勞動關系有關的條件和福利待遇將于20xx年12月13日全部停止。
乙方應獲得的報銷費用共計為rmb0。(如未產生此項費用,可刪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其他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rmb0(人民幣:整),作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金額將于20xx年12月15日前支付給乙方,前提是乙方已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手續。
(1)乙方需于20xx年12月13日按照甲方規定完成所有工作交接,歸還所有甲方的財物,以及包含著與甲方的其他關聯公司及/或任何供應商和客戶的事務有關的信息文件。
(2)乙方承諾已將掌握的所有與甲方有關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資料、數據等(以下統稱為“資料”)已做交接并保證所交接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甲方將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自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乙方承諾遵守約定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在甲方雇傭期間獲取的與甲方或任何關聯公司或任何甲方的客戶有關的業務或事物的保密或機密的信息。乙方在職期間知悉相關客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工程價格。施工藝術等),乙方有義務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相關客戶信息。否則甲方有權采取相關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自雙方在本協議上簽字之日起,甲乙雙方確認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社會保險、加班、經濟補償金等各項涉及勞動關系方面產生的爭議)。
本協議中所列的金額構成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和最終解決的款項,包括所有與勞動關系有關的法律規定的必要的款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起任何形式投訴或仲裁、訴訟。甲乙雙方均應對本協議內容保密。本協議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乙方個人簽字: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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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動離職協議書篇十五
甲方:
乙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事宜,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在甲方從事財務工作,雙方之間確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在年月日解除。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的交接事宜,將所有財務資料交接給甲方指定的人員,并做好年財務賬務工作,乙方同意在其離職后如有在乙方任職期間的遺留問題,乙方將給無償協助。
三、財務工作所涉及的公司財務、運營等事項,為甲方機密,乙方同意對此等事項嚴格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允許,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甲方同意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大寫。
五、乙方同意于勞動合同解除前十天進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畢后至勞動合同解除前,乙方保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堅持工作崗位。
六、乙方保證對于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信息,乙方不會以任何形式進行復制、保留或帶離。
七、除上述所列事項外,在各自履行完相應義務后,甲乙雙方不再存有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
八、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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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離職證明承諾書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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