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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篇一
為了規范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生活困難家庭基本生活,制定了《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并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已經20xx年4月14日省級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鄉生活困難家庭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困難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績效考核內容,將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統籌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受理、初審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由政府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
第七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有條件的設區的市應當統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當送省級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及其管轄的縣級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設區的市、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的網站,應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八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認定辦法,由設區的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送省級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存款、房屋、機動車輛、股票、有價證券和其他合法財產。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設區的市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送省級政府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生活困難的家庭可以向戶籍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由家庭成員中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登記表格式,證明材料目錄和要求,由省級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明材料的目錄和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群眾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意見應當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和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群眾評議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報省級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對公示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示調查核實結果。
經公示的初審意見、異議調查核實結果無異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示期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公示情況,提交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財產狀況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家庭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次拒絕就業安排的;
(五)國家和省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決定,應當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以及村民小組、社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對公示的批準決定有異議的,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需要向有關部門了解情況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提供真實信息。經調查核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將調查核實結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作出撤銷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決定。
第十六條 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公示內容無異議的,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公示期滿的下月起,通過金融機構,按月向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條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依法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接到報告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應當主動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報告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變化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類管理服務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第二十條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條件舉報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社會公開最低生活保障監督電話。
第二十二條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調查、核查職責,可以查閱、記錄、復制與最低生活保障事項有關的資料;詢問與最低生活保障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相關情況作出說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縣級政府民政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調查、核查職責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除按照規定應當公示的以外,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或者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變化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信息核對管理系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核對管理系統應當與公安、住房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等領域的公共信息服務系統互聯互通、共享相關信息。
(二)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故意不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對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履行告知、保密職責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
第二十七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處以非法獲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20xx年4月26日安徽省級政府令第144號發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安徽省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河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納入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內容,并依據有關規定運用考核成果,對履職盡責不到位、欠薪問題多發的進行約談、通報。
第五條省級建立全省集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支持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制度建設并組織實施,加強工程項目勞資專管員管理,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七條發展改革部門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嚴禁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財政部門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加強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資金監管。
第九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規范本行業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加強新開工項目建設資金制度監管,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農民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國有企業加強農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督辦解決所屬國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因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督促有關部門、地方政府及時處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時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二條民政部門依職責加強對社會組織監管,商務、郵政管理等行業管理部門支持和引導行業協會在規范新業態企業依法合規用工中發揮作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督促新業態企業落實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保障責任,依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部門加強對土地整治、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等財政出資項目的監督管理,督辦解決本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四條農業農村部門加強本領域基礎建設、改造提升等項目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依規審批農業投資項目,加強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建設過程的監督管理;督辦解決農業領域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理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第十六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相關部門抄告的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及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河北)對社會公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負責完善信用獎懲機制,推進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問題專項治理。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負責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管理,優化專用賬戶的開設、撤銷服務流程,加強賬戶資金撥付監督管理,保證資金安全。
第十九條稅務部門負責對企業依法納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規定期公告納稅人欠繳稅款情況,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做好欠薪預警研判工作。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部門指導有關單位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要求,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法宣傳;積極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詢、調解等法律服務,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二十一條統計等有關單位依據職責做好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工作。
第三章工資支付制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建設單位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
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向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報酬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在訂立工程施工合同時,應就人工費用的數額或所占工程款比例、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的周期和撥付日期等內容作出約定。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在銀行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項目所在地專用賬戶監管部門備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將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3年。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銀行代發工資辦法。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時將審核后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及時將工資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內容應符合相應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二十六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所在地的銀行存儲工資保證金或申請開立銀行保函。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的工程自簽訂施工合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營業執照副本、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門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可選擇以銀行保函替代現金存儲工資保證金,保函擔保金額不得低于按規定比例計算應存儲的工資保證金數額。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
勞資專管員上崗前應接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勞動權益保護等政策規定培訓,具備一定的調解、處理勞動糾紛能力。
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逐步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數據信息互聯互通,與建筑工人管理服務、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全國信用信息共享等信息平臺對接,實現信息比對、大數據分析等功能,預警工資支付隱患。
第二十九條相關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內容及修改情況、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信息、工資保證金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實時上傳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對違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預警。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共享,依托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態監管。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用人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并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管理舉措。
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聯合執法檢查機制,與司法機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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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必須按時交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預防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發生,從而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下文是西安市農民工工資保障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以及市轄縣的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建設、工商、市政、交通、園林、監察、司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四條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六條使用農民工的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發放時間等工資支付事項,并向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于一個月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用人單位對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條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從建設單位撥付的工程款中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條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發生過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
第十二條發生過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應付農民工工資總額的25%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第十四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應當存入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經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確認后,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簽發《農民工工資支付通知書》,從其存入的工資支付保證金中支付。
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用人單位按規定的期限補存已經支付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二)其他用人單位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后,使用農民工情況消失的。
第十七條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預存、支付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舉報投訴的農民工工資問題,應當派員進行調查,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完善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工商、公安、司法、監察、市政、交通、園林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建筑施工企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預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
(二)使用保證金支付農民工工資后,未按規定補存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的。
第二十四條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視情節輕重,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有關部門做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農民工工資保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6日起施行。
其一、“實名制”能最大程度保障農民工的利益。近年來,隨著大量的農民工進入城市,為城市的發展和建設發揮了很大作用,同時也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諸多問題。由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頻發,造成不少社會問題,規范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已經刻不容緩。城市要發展二三產業,離不開農民工,城市要加快發展,更離不開農民工。農民工進城的速度就是城市發展的速度。隨著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勞動力會越來越緊缺,誰擁有了農民工誰就掌握了經濟發展的主動權。農民工是活躍在城鎮和鄉村中最積極、最能干、最可敬的主力軍,然而就在他們辛勤付出的同時卻時常得不到相應的回報。有些企業經營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情況時有發生。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的推出或將有效的最大程度的保障農民工的利益。
其二、重視保障農民工權益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近年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國家各地區各部門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當前農民工在培訓就業、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方面仍然面臨不少問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情仍時有發生。六部委將擬推行農民工工資實名制,充分的說明了解決好農民工問題的重要性、緊迫性和長期性。解決好農民工外出務工遇到的最主要的困難和問題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必將會極大地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工的積極性,推動城鄉共同繁榮,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充分體現了社會公平和正義。
其三、這是解決“三農”問題的又一重大舉措。解決好“三農”問題歷來是黨中央工作重中之重。“三農”問題不是“農業、農村、農民”的順序,而是應該將順序調換過來,即“農民、農村、農業”問題,農民在“三農”問題中是第一位的,農業問題只是派生的。因此,解決了農民工的問題就解決了“三農”的主要問題。農民問題中的農民工問題找到了解決辦法,再來解決農村、農業的問題就容易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