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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一
一、會計、出納在一區物業公司經理的`領導下負責財務工作。
二、嚴格建立兩帳,即會計帳、現金帳制度,做到日清月結,按月公布帳目。
三、認真執行會計法,每月末向經理報表。
四、嚴格控制資金流向,不經批準禁止動用各項資金。
五、建立實物領取登記制,凡領取實物、工具的責任人必須交舊領新(原先沒有的除外)登記后方可領取,并對照檢查所領實物對路、合格與否。如有丟失或故意損壞,直接責任人照價賠償。
六、嚴格財務公開、公正、準確、保密制度,未經批準禁止向外界提供一切數據,防止國外情報人員竊取經濟情報。
七、資金支出、收入必須以票據為準,經經理簽字后方可入帳,否則無效。嚴格登記出入各種票據編號,用完后及時收回。
八、會計負責記帳,出納負責現金保管,實行帳目、現金兩分離制度。
九、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請銷假制度。
十、參與收取各種規費和領導指定的其它臨時性工作。
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二
一、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嚴格遵守和自覺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衛生包干區域的清潔管理制度。
二、認真執行上級領導交待的各項任務,負責完成好物業部經理安排、布置的各項工作。
三、負責做好水泵房、空調機房及各樓層風機房、電器設備的保養及故障檢修。
四、負責做好電梯、空調、冷凍、安保中心、電話機房、常備電源的電器設備保養及故障檢修。
五、負責做好廚房、餐廳各樓層辦公用房、動力照明電器設備的保養及故
障檢修。
六、負責做好主樓、裙樓所有照明設備的保養和故障檢修。
七、負責做好公共區域,包括大廳內外照明燈具,泛光照明正常使用和維修保養。
八、堅守工作崗位,自覺執行勞動紀律,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九、除完成好日常維修及計劃維修任務外,還應有計劃的盡可能完成好其它零星工程任務。
十、積極協調好班次與員工相互間的工作關系,及時正確處理好突發事故。
十一、做好每天巡樓點檢工作,并對在巡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結果如實記錄在冊。
十二、當班時如發生電器故障應盡可能在本班次內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經征得領導同意后方可移交下一班解決;交接班時發生的故障原則上兩班共同解決。
十三、及時做好報修工作的登記、復查、驗收工作,包括維修內容、維修工時、維修時所耗用的材料,報修人所在部門的領導或報修人的驗收簽名。
十四、對任何設備的維修非經工程部經理的同意,不得隨意更改原接線方式或損傷原裝飾格調,維修后均應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十五、正確使用、及時清點維修所用的各種工具,做到沒有遺留工具在現場,愛護使用、保管好、清潔好所借用的公用工具。
十六、做好日常檢修材料的消耗登記造冊工作,及時向物業管理部申購常用、備用、易耗材料,如照明燈管燈泡、插座、開關、啟輝器、絕緣膠帶等,做到既不影響正常使用,又不過多儲存備品件。
十七、由于維修電工、值班電工工作不負責任,粗心大意或違反以上各項工作制度,給商鋪、租戶或其它部門造成不良影響或擴大事故損失的,或由于違紀違規給物業管理部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責任自負,同時將受到相應處罰。
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三
為提高物業管理人員時間觀念,加強組織紀律性,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望共同遵守。
一、上班時間夏季上午8點-11點半、下午3點-6點半,冬季上午8點半-12點、下午2點-5點半。
二、物業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曠工。
三、上班后利用10分鐘時間主動清理各自辦公室的衛生。
四、工作期間不準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更不允許干其它私活。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一個月可請四天假,以假條為準,假滿后主動銷假,超出四天,請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資。病假例外。
六、與其它同志一道相互團結,密切配合,共同遵守好上下班時間。
七、違犯本規定依照《物業管理人員處罰辦法》執行。
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四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
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
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
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
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五
1、物業內部治安防范巡邏,確保物業正常經營秩序;
2、物業內外設備(施)和維修改造工程的巡查,保證設備(施)安全完好,防止人為破壞。
安全生產員實行每天三班倒巡邏制。每班由兩名安全生產員按物業規定的巡邏路線、時間,從地下室到天面采取螺旋式往返步行方式逐層巡邏,經過巡更器時,須刷ic卡確認巡到時間。
1、觀察往來行人及其所攜帶物品,發現行跡可疑人員時,須即時通知安全監控員跟蹤錄像,同時報巡邏隊長處理:
1)如可疑人員在公共區域,攜帶有攻擊性物品且有作案傾向時,巡邏隊長須帶安全生產員及時上前制止,當場收繳物品,并連人帶物送交公安機關查處。
2)如可疑人員進入營業區域,須即時聯系營業部門總監(行政經理)或值班負責人跟蹤監視,同時雙方保持聯絡。如發現可疑人員攜帶有攻擊性物品且證實有作案傾向時,營業部門須即時通知安全生產部,后者按1)款處理。
2、發現外來推銷人員、閑雜人員及精神病患者、乞丐等,須攔截其禁止進入物業范圍。
3、發現打架、斗毆、盜竊、搶劫、中毒等事件發生時,立即報告巡邏隊長,并按本制度第八章"事件處理"執行。
4、發現物業內、外設備(施)(含在建工程、維修改造工程)被損壞時:
2)屬人為損壞并當場抓獲時,安全生產員將肇事者送交安全生產部辦公室,值班負責人視情況書面報總經辦處理。如肇事者逃逸,安全生產員須即時追捕。
7、夜班安全生產員還須檢查商鋪內是否有人員留宿。如有,須勸其離開。對勸告不聽的,須報告巡邏隊長。巡邏隊長通知大廈管理處,并協助處理。
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六
包括人事管理制度、福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預算管理制度、獎懲管理制度、投訴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員工基本規范、通訊設備管理制度、管理體系及重大事項決策管理制度、培訓管理制度。詳細內容此處略。
包括質量手冊、文件控制程序文件、質量記錄程序文件、管理評審程序文件、人力資源程序文件、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物業接管程序文件、服務設計開發程序文件、采購程序文件、入住管理程序文件、內部審核程序文件、不合格程序文件、數據分析程序文件、糾正防措施程序文件等。詳細內容此處略。
包括各級崗位職責工作手冊、受理事務作業規程、接待服務作業規程、服務質量意見征詢作業規程、交接班管理作業規程、跟班作業管理作業規程、監督投訴箱管理作業規程、受理服務設備使用管理作業規程、崗位工作質量標準與考核獎罰辦法、病區保潔作業規程、消毒隔離管理作業規程、醫用垃圾處理作業規程、保潔設備用品及工具使用規范管理作業規程、病房清潔作業規程、治療室清潔作業規程、手術室icu清潔作業規程、消殺管理作業規程、公共場所定期消毒作業規程、大堂走廊樓梯清潔作業規程、辦公室護士站會議室接待室值班室等清潔作業規程、洗手間清潔作業規程、配膳室清潔作業規程、處置室清潔室清潔作業規程、金融物資重地清潔作業規程、電器通訊設施清潔作業規程、室外清潔作業規程、化糞池排污水井清潔作業規程、垃圾站清潔作業規程、園藝綠化管理作業規程。詳細內容此處略。
因數量達幾百份,此處省略。
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七
1、物業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曠工。
2、必須按規定著裝、佩證上崗。
3、各級員工都必須切實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布置,不得隨意改變、無故拖延、拒絕或終止工作。
4、各級員工都應遵循逐級請示報告的原則,非特殊情況不得越級請示報告工作。
5、不擅自離崗,上班不得睡覺。
6、員工調離或辭職、辭退、離開公司工作時,應將公司配備物品、鑰匙等交公司辦公室。
7、工作期間不準擅自離開自己的工作崗位,更不允許干其它私活
4、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實做好門前的警戒工作。注意車輛和行人的安全,人多時要注意防止失竊,防止大門口周圍有鬧事、斗毆事件發生,確保門前安全。
5、在值班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緊急情況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必要時向公安部門報警。
6、及時做好當班值班巡視記錄,不得弄虛作假。
7、制止閑雜人員、小商販、推銷員私自進入。
8、對出入蔬菜大廈的人員做好檢查登記,嚴格按照集團管理規定執行,不得偷懶,耍滑。
9、建立健全的防火、防盜、應付突發事件的措施,發生應急事態,
醫院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篇八
規范全體員工行為,加強本公司員工隊伍的.建設,提高員工的基本素質。
山東萬眾物業有限公司所有工作人員。
山東萬眾物業有限公司的所有員工有義務嚴守規章制度、為公司利益而做出貢獻。
各部門負責人要對員工進行規章制度教育,并全面貫徹下去。
裝束進公司必須穿好工作服;工作服要干凈;進公司須戴工作證;嚴禁工作證借給別人或借別人工作證入公司;凡遺失工作證、工作服應盡快申請補領;不得擅自涂改工作證,若要更改一定要經人事部辦理;公司發放的安全鞋僅限在廠內使用;公司發放的作業服、安全鞋、圍裙等妥善保管使用。
時間為上午8:30----12:00
下午2:00----18:00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外出;雇員請假須提前一天通知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請假(特殊情況例外);嚴禁無故曠工;上、下班必須簽到;不許代別人簽到;不得涂改簽到表。
設備、設施要小心使用,應保持設備整潔美觀;注意整理整頓;道路要保持暢通,不許擺放東西;嚴禁對小區內的設備亂涂、張貼;節約用水,用電,不得浪費;凡故意破壞設備、設施,從嚴處理;凡盜竊本公司財物,從嚴處理;設備引起故障時必須要及時報告相關領導,不得擅動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