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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承諾書誠信承諾書在哪里弄啊篇一
我自愿報名參加20xx年7月青海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并承諾:
4.切實維護正??荚囍刃?,絕不聽信不實之言和未經正式確認公布的信息,以訛傳訛。涉及個人正常利益的事情通過正常渠道逐級反映和解決,不在互聯網、qq群、微信群等媒體惡意炒作。
承 諾 人:
年 月 日
誠信承諾書誠信承諾書在哪里弄啊篇二
1、貫徹落實和宣傳國家關于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等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時傳達貫徹上級單位下發的安全相關文件精神。
2、嚴格落實"一崗雙責"、"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原則,嚴格遵守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3、建立健全項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并帶頭遵守。
4、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不違章指揮,監督檢查項目安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5、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生產環境。
6、積極組織、參與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7、積極組織、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8、認真貫徹"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組織制定并實施本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如違反以上承諾條款,本人自愿承擔相應的責任。
誠信承諾書誠信承諾書在哪里弄啊篇三
一、我已仔細閱讀公告及相關文件,理解且認可其內容,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安排,并將按規定完成相關程序。
二、不舞弊也不協助他人舞弊。
三、不弄虛作假,真實、準確地填寫及核對個人信息,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資料。
四、保證在考試及錄用期間聯系方式暢通。
五、對于報名系統自動生成并提供給個人的信息(如報名序號)及報考人員自己設定的用戶名、密碼等信息,自行妥善保管。
六、不故意浪費考錄資源。
七、保證符合報名及錄用資格條件。
對違反以上承諾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xxx
xxx年xxx月xxx日
誠信承諾書誠信承諾書在哪里弄啊篇四
一、遵守本市制定的有關本次考試的規定和守則,保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考試,如有違反,自愿按《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接受處理。
二、堅決服從考點工作人員和監考教師管理,自覺遵守考試紀律。
三、本人報名時所提供的個人信息是真實、準確的,如因個人信息錯誤、失真造成不良后果,責任由本人承擔。
學 校 名 稱:
考生報名號或學號:
考生身份證號:
考生簽名:
年 月 日
誠信承諾書誠信承諾書在哪里弄啊篇五
先從小事做起,做一個有理想的人:“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謹遵醫學生誓言,學好醫學基本技能,把小事做好,立志將來成為一名合格的醫生。
先從考試不作弊做起,做一個有自律的人:無論是大小型考試,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不東張西望,左顧右盼,實實在在,真正學習知識。
先從實現承諾做起,做一個受人尊敬的人:借同學或朋友的錢物要及時歸還,辦理助學貸款手續的同學按合同書還清貸款,不拖欠學費,不惡意欺騙,永遠受人尊敬。
先從誠實待人做起,做一個人們信得過的人:在班級里與同學團結友善,不隱瞞不欺騙,熱情幫助有困難的學生,一起學習,共同進步,形成積極上進的良好氛圍。
形成做一個誠信的人做起,做一個言行一致,知行合一的人:“百事誠為先”,若已承諾,則必行動,真心真意對待身邊的親朋好友,為以后成就事業鋪就寬闊道路。
讓我們人人講誠信,人人做誠信青年,從自我做起,從身邊做起,共同為創建文明和諧的臨床0801班不懈努力!
誠信承諾書誠信承諾書在哪里弄啊篇六
本單位保證嚴格按照有關評審及考試工作程序進行申報,保證本部門、單位每個申報人員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如本單位沒有按規定程序推薦申報、有弄虛作假現象或單位有關人員為申報人弄虛作假提供幫助,將按照張掖市人事局《關于在職稱申報評審考試工作中實行誠信承諾制度的通知》(張人職[xx]37號)規定,自愿承擔因此造成的一切相關責任及后果。
單位審核人簽名:
法人代表簽名:單位行政公章
xxx年xxx月xxx日
注:
1、本承諾書一式二份,縣區人事職改部門和評委會所在部門各存查一份。
2、所有申報人員均要填寫此誠信承諾書,否則不予受理職稱申報材料。
誠信承諾書誠信承諾書在哪里弄啊篇七
有關條例如下:
第十六條在考試、考查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一)考前不服從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且不聽勸告;
(三)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交談,且不聽勸告;
(四)不在規定時間內交卷,故意拖延時間;
(五)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拒交考卷、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宄中發生的以下任一行為,均屬作弊行為。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品;
(二)預置、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容;
(三)交談、窺視,抄襲答題紙、書本、筆記、紙條及他人試卷;
(五)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六)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容;
(七)協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八)協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
(九)替他人參加考試;
(十)偷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謀并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
(十二)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十三)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第十八條在考試、考查、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如涉及學位論文,需重做),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其中:
違反第十七條(一)~(六)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七)~(九)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違反第十七條(十)~(十三)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參照以上條款執行。
第二十條試考查作弊行為,由監考人員認定,并記錄具體情況,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學位論文、科學研究作弊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后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