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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生散文隨筆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和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駕駛員是指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的人員。
第三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規范操作、安全行車、文明從業。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道路運輸駕駛員的管理,明確責任、保障權益。
第四條 本市對道路運輸駕駛員實行資格認定、分類管理和誠信考核制度。
第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工作,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管理
第六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依法實行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道路運輸駕駛員取得從業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駕駛活動。
第七條男性年齡不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55周歲,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可以申請參加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除應當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1年以上,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除應當符合第一款條件外,還應當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或者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2年以上,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并經過危險貨物相關知識的培訓。
第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公共汽車客運、主城區出租汽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主城區以外的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由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提前60日公布考試范圍、時間、地點及報名材料等事項。
第九條 參加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從業資格考試每科成績有效期為1年,逾期作廢。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所雇傭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并持加蓋本單位印章的從業資格證到注冊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執業備案。
取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但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到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待崗備案。
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或者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告知原備案機關,并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重新進行執業備案或者待崗備案。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需要繼續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駕駛的,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補發手續。
第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經營、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自被吊銷從業資格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從業資格考試。
(一)持證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持證人申請注銷的;
(三)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的;
(四)從業資格證被吊銷或者撤銷的;
(五)超過從業資格證有效期180日未申請換證的;
(六)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或者吊銷的。
發證機關應當收回被注銷的從業資格證;無法收回的,從業資格證自行作廢,并由發證機關予以公告。
(一)取得從業資格證每滿3年的;
(二)新的道路運輸法律、法規、規章施行的;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取得從業資格證3年以上,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駕駛的駕駛員,在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前應當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和考試。
第三章 從業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在其從業資格證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道路運輸駕駛活動。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儀表整潔、禮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語;
(三)不得駕駛非本單位的車輛從事營運;
(四)不得將車輛交由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
(五)不得疲勞駕駛;
(六)當乘客遭遇違法行為侵害時,應當積極給予合理救助、協助;
(七)緊急危險情況時,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十九條 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普通話,準確播報停靠站名稱;
(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維護乘車秩序;
(五)遵守站點停靠秩序,不得滯站攬客;
(六)不得拒載、甩客和倒客;
(七)行駛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過實際座位數載客;
(八)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駛時,組織乘客換乘同線路其他車輛;
(九)為老、弱、病、殘、孕和帶嬰幼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幫助;
(十)空調車在車廂內溫度高于28℃時,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
第二十條 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普通話;
(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三)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繞行;
(四)按照規定的計費標準收費并出具客票;
(五)空車標志燈開啟時,在允許停車路段不得拒載;
(七)不得在車內吸煙;
(八)在車內面向乘客的顯著位置放置服務監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調、音響等車輛設備設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車后,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他人;
(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驗合格的計價器;
(十三)對老、弱、病、殘、孕、幼等乘客,應當優先供車;
(十四)夜間行車應當開啟出租汽車頂燈;
(十五)發現遺失物的,應當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普通話,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二)按照核定線路、站點營運;
(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區停車場內攬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
(三)不得超限、超載運輸;
(四)不得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二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標志燈和標志牌;
(二)不得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
(三)不得利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
(四)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屬道路運輸經營者報告,并在現場采取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填寫行車日志。
行車日志式樣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發生一次死亡1―2人負同等責任以上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5年內不得從事道路運輸駕駛活動。
道路運輸駕駛員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負同等責任以上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終身不得從事道路運輸駕駛活動。
第四章 經營者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道路運輸駕駛員勞動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訓、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激勵獎懲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與雇傭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工傷、醫療、養老、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管理檔案,全面、真實記錄教育培訓、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行政處罰和駕駛員考核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道路運輸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督促、檢查安全運輸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四)制訂并實施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按照規定配置和使用安全設施;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三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培訓職責:
(一)組織道路運輸駕駛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培訓;
(三)對持有外省市核發的從業資格證,并在本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組織進行本市道路交通狀況、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相關地方道路運輸法規規章等專項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行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制度,對道路運輸駕駛員安全生產、遵守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和服務質量情況進行考核。
未從事道路運輸的駕駛員不參加考核;從事道路運輸駕駛活動不足6個月的,參加考核,不進行評級,但違規計分滿20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考核采用違規累計計分方式,考核周期為12個月,滿分20分,從道路運輸駕駛員初次領取從業資格證之日起計算。
道路運輸駕駛員應當在誠信考核周期屆滿后20日內,持本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到道路運輸經營者注冊地的區縣(自治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注考核等級。
一個考核周期屆滿,經簽注誠信考核等級后,該考核周期內的`計分予以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考核周期。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為aaa級:
1.上一個考核周期等級為aa級以上;
2.考核周期內違規累計分值為0分。
(二)具備以下條件的,為aa級:
1.未達到aaa級的考核條件;
2.上一個考核周期等級為a級以上;
3.考核周期內違規累計分值未達到10分。
(三)具備以下條件的,等級為a級:
1.未達到aa級的考核條件;
2.考核周期內違規累計分值未達到20分。
(四)考核周期內累計20分及以上的,等級為b級。
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實施細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駕駛員在考核周期內累計違規計分達到20分的,應當在計滿20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有培訓資格的機構接受18個小時的培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培訓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理論科目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清除計分,考核等級為b級。
(一)連續三個考核周期誠信考核等級均為b級的;
(二)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累計違規計分有三次以上達到20分的。
(一)連續5年考核等級為aaa級的;
(二)參與重大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
(三)有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優秀事跡的。
(二)一年內,其考核等級不合格和違規被注銷從業資格證的道路運輸駕駛員,超過雇傭道路運輸駕駛員總人數10%的。
(二)道路旅客運輸三類班線、四類班線、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雇傭的優良道路運輸駕駛員人數超過其聘用道路運輸駕駛員總數80%的。
第三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與道路運輸駕駛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道路運輸駕駛員考核周期內的考核等級計入原用人單位;但道路運輸駕駛員有新用人單位的,其考核等級計入新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交通、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示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誠信考核等情況,建立道路運輸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向社會公眾提供道路運輸駕駛員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受理投訴。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對受理的投訴應當在15日內作出處理,并回復投訴人;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并回復。
被投訴人接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執法機構的投訴處理通知后,應當在3日內到指定機構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檢查道路運輸經營者管理道路運輸駕駛員的情況,有權查閱、復制相關材料或者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者報送有關材料。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者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具體負責道路運輸駕駛員監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可以將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行使。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道路運輸駕駛員執業備案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超越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核定范圍,從事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
(一)超過30日未簽注考核等級從事道路運輸活動的;
(二)儀表不整潔,未使用文明用語的;
(三)未隨車攜帶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以及其他證件從事營運的;
(四)轉借、轉讓、出租、涂改從業資格證、車輛營運證以及其他證件的;
(五)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未按照規定填寫行車日志的。
(一)駕駛其他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從事營運的;
(二)將車輛交給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營運的;
(三)疲勞駕駛的。
第四十八條公共汽車客運駕駛員未按照核準的線路和站點營運,跨線營運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普通話的;
(二)車容車貌不整潔的;
(三)發現遺失物未及時歸還或者送交相關部門的。
(四)中途甩客或者倒客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貨物脫落、揚撒的;
(三)超限、超載運輸的;
(四)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的。
(一)未按照規定懸掛符合國家標準的標志燈和標志牌的;
(二)將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利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的;
(四)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時,未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所屬道路運輸經營者報告,并在現場采取警示措施和應急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的。
第五十三條 被投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機構接受調查處理的,處5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能現場處理的,交通執法機構可以暫扣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證件,開具暫扣憑證,責令違法人員限期到指定機構接受處理。
考核周期內計分達到20分的道路運輸駕駛員,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暫扣其從業資格證,并責令其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參加培訓和考試。
第五十五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道路運輸駕駛員及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行政執法機構包括區縣(自治縣)有行政處罰權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公務車輛、駕駛員隊伍的管理,降耗節支,提高車輛使用率和完好率,確保車輛高效運轉,結合“三區合一”相關政策和街道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車輛管理
一、車輛派遣及審批權限
(一)街道機關公務車輛實行駕駛員和車輛配備到各工作組定人、定組、定位使用,主城區范圍內及單程在50km以上100km以內用車,由各工作組自行派遣;因公跨區域長途用車,單程在100km以上、干部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因病等意外特殊情況和其他單位(人員)用車,須經街道黨政主要領導批準。
(二)因機關全體干部職工集中外出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會議用車、接待用車)用車,各工作組配備車輛和交通車由黨政辦統一調整使用。
(三)干部職工上下班交通車由黨政辦統一派遣。
(四)法定節假日值班車輛由各工作組自行保障。
(五)交通車駕駛員沒有接到黨政辦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車;其他工作組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交通車,須提前向黨政辦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單必須注明事由、帶車人員、往返地點、用車具體時間),經該工作組組長批準,交由黨政辦按照先后順序派遣。
二、車輛及車輛有效證件管理
(一)機關公務車輛的管理、使用,車輛的保險、路橋年票、養路費、車船稅、年檢審、安全、維修及車輛所有證件由黨政辦牽頭,機關各工作組和駕駛班共同管理。
(二)車輛購買、報廢、調出、調入,由街道黨工委集體研究決定,并由財政所嚴格按照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登記備案。
(三)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實行專職駕駛員定人、定車駕駛,定點停放,上班期間停放在街道停車庫,下班期間停放在街道(各工作組)指定的停車場(庫)。因工作需要臨時調整駕駛員的,須經街道分管車輛的領導批準。
三、車輛安全管理
(一)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非街道專職駕駛員、非駕駛員和非本單位駕駛員駕駛。
(二)嚴禁酒后開車,開“英雄車”、“賭氣車”、“霸王車和特權車”。
(三)用車人員不得慫恿駕駛員開快車、強行超車、違章行車。
(四)外出辦事期間,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正規的停車場(庫),辦事地點確無停車場(庫)的,駕駛員應將車輛開到就近允許停車的地點停放,避開禁止停車區域,并負責車輛的安全。
(五)駕駛員不得疲勞駕車,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防止疲勞駕駛發生事故。
(六)嚴禁駕駛員行車過程中接打手機,特殊情況需要接打手機應向乘車領導或帶車干部請示,經同意方可接打,接打電話時應將車輛停在安全地帶,或在不影響行車安全情況下請隨車人員代為接打。
(七)機關所有車輛上班期間完成工作任務后,無特殊情況,必須停放在街道車庫,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動用或為他人出私車。
(八)機關所有車輛因公外出不能按時上下班的,駕駛員或帶車人員必須在上下班前30分鐘向該工作組組長報告,在外期間必須確保車輛安全,防止車輛、牌照被盜、損壞,以及其它事故的發生。
(九)經街道(各工作組)批準停放在駕駛員駐地的車輛,必須保證車輛安全,因管理不當造成后果或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街道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未經街道(各工作組)批準擅自將車輛停放在駐地的,造成車輛丟失、損壞或發生交通事故的,除賠償損失和停車費不予報銷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車輛費用管理
機關所有公務車輛,按照區規定的大車3.5萬元/年/車,小車3萬元/年/車的包干經費(含燃料費、各類規費、車輛小修費、停車費、維護保養費等)和車輛大修經費由街道財政所統一管理,實行單車核算,限額報銷,建立單車費用檔案,每月定期公示。
(一)車輛維修費的管理
1、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實行定點維修。
2、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廠家維修、換胎和購買座墊等所需物品,購置500元以下的物品由駕駛員向黨政辦報告后在定點單位購買,500元以上的由黨政辦、財政所和駕駛班一起在定點單位購買,按照規定產生的車輛維修費、換胎費和購物費等費用由財政所統一結帳,未按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凡未經主要領導批準在指定修理廠以外維修的,一律不予報銷(因公出差經主要領導批準的除外)。
4、車輛小修費用1000元以下的由黨政辦批準,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批準;車輛大修(大修發動機、大修自動檔變速箱、全車挖補漆等)費用5000元以上,必須經辦事處主任批準,實行一修一報一審批。
5、車輛維修申報程序: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報單》(申報單上必須注明維修項目)→工作組組長(駕駛班班長)核實→一般維修由黨政辦(分管領導)審批(大修由辦事處主任審批)→送廠家掛帳維修→財政所結算。
(二)車輛油料費的管理
1、機關所有公務車輛,憑油卡定點加油,油料由財政所統一購買(儲油)。
2、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每月最后一天由駕駛班副班長負責統計油耗、里程,遇節假日、雙休日延至節后上班第一天。
3、未經主要領導批準在異地加油的,一律不予報銷(因公出差經主要領導批準的除外)。
4、油料消耗與里程不相符,且有明顯差距的應說明原因,超出的油料費報請財經領導小組研究是否報銷,不予報銷的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三)車輛停車費和維護保養費的管理
1、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必須在指定的地點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費(含洗車)和停車費(含臨時停車和固定停車)按照每車不超過800元/月的標準限額報銷。
2、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原則上按照每行駛5000公里維護保養一次,或根據車況(必須在行駛5000公里以上)進行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費用在500元以下的,由黨政辦審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的由辦事處主任審批,否則不予報銷。
3、機關所有公務車輛全車美容原則上每年2次。
(四)機關所有公務車輛的各類規費(養路費、運管費、車船稅等)、路(橋)費用由黨政辦、財政所和駕駛班統一辦理。
(五)因公出差或領導工作需要產生的主城區以外的路橋費、停車費、油料費和危及安全特殊情況下產生的維修費等費用,經隨車領導(帶車干部)或該項工作分管領導審核后予以報銷,未經相關領導批準,一律不予報銷。
(六)機關各工作組因工作原因,干部職工因特殊原因使用交通車,按照實際行駛里程計收費用,得利卡1.5元/公里、大金龍2元/公里,每月由黨政辦統計,財政所結算,在各工作組使用車輛包干經費中列支。
(七)車輛費用報銷程序
報銷人填寫費用報銷單→工作組組長(駕駛班班長)核實→黨政辦主任復核→分管領導審核→財政所所長審核→主要領導審批。
第二章?? 車輛管理部門及駕駛員職責
一、黨政辦和財政所
(一)黨政辦和財政所是機關公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部門。黨政辦主要負責機關公務車輛面上的統一管理, 協助各工作組搞好車輛派遣、調度、維修和保養;財政所主要負責機關公務車輛的經費管理。
(二)掌握機關公務車輛數質量和技術性能狀況,提出機關公務用車計劃和管理建議,適時向領導匯報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及費用開支等情況,負責對機關公務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每季度組織駕駛員開展一次思想政治教育和交通法規、安全知識學習,不斷提高駕駛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適時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思想工作,增強駕駛員的政治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
(四)組織駕駛員開展遵章守紀、愛護車輛,爭做紅旗駕駛員活動,實施安全保護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二、駕駛班班長、副班長職責
(一)班長職責:協助黨政辦和機關各工作組搞好車輛管理、調度派遣、費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搞好駕駛班行政管理,組織駕駛員開展政治理論、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學習,帶頭執行街道的決議指示,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擬制街道用車計劃,安排值班,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確保人車安全。
(二)副班長職責:協助班長工作。重點協助財政所做好車輛經費管理,每月負責統計各車油耗及行駛里程,并認真搞好各車當月經費開支核算,做好帳目公布。搞好駕駛班內務秩序管理,做好出車記錄。班長不在位期間履行班長職責。
三、駕駛員職責
(一)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持車輛整潔,使車輛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即能遂行任務。
(二)駕駛員應妥善保管好所駕車輛的有效證件(行車執照、購置附加稅本、保修卡、保險卡、路橋卡、加油卡、養路費繳契證等),不得遺失或轉借他人,如有遺失或轉借他人并由此造成損失或危害的,駕駛員應負責賠償。駕駛員保管的物品在車輛交接時必須履行交接手續。
(三)車輛送修過程中,應給修理廠家交待清楚維修的項目和質量要求,駕駛員并在現場監督廠家修理,以確保修理質量。接車時應嚴格檢查修理項目,符合質量要求方可簽字接車,凡接收修理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
(四)駕駛員應堅守崗位,適時做好出車準備,為街道機關工作人員提供優質、熱情、周到的服務。
第三章?? 駕駛員獎懲考核
街道成立駕駛員獎懲考核領導小組,機關內務工作組組長為組長,各工作組組長、黨政辦主任、財政所所長為成員,深入機關各工作組,以書面測評的方式對駕駛員進行綜合考評。
一、獎勵??
(一)街道考核領導小組每半年按照100分制對所有駕駛員政治覺悟,服務意識,遵章守紀,業務技能,愛護車輛,履行職責,安全行車等方面進行理論和技術(以日常工作期間駕車和修車為主)等綜合考核;由各工作組全體成員按照100分制對駕駛員進行民-主測評;綜合考評得分在85分以上,街道按照駕駛員考評實際得分15元/分予以獎勵;考評得分在85分以下的,不予獎勵。
(二)駕駛員能自覺遵守街道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工作中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精神好,服務態度好,年內無違章違紀行為,安全行駛5萬公里以上,按照15%的比例被評為紅旗駕駛員的,年終獎勵安全文明獎1000元/人。
二、處罰
(一)駕駛員因違反本辦法和有關安全行車規定,發生重特大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傷亡,或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罰的,街道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負有刑事、民事責任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二)違反街道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造成嚴重后果被通報批評的,出現一次在綜合考評得分中扣10分,出現兩次以上的,年內不得參加先進評比,街道視情節性質作出是否解除聘用關系的決定。
(三)違反交通法規(撞紅燈、超速行駛、亂停亂放等),被處以交通罰款的,由駕駛員本人承擔。
(四)在車輛事故(丟失、損壞、交通事故)中,負有全責的,承擔經濟損失的80%,并在考評得分中扣10分;負有主要責任的,承擔經濟損失的60%,并在考評得分中扣8分;負有同等或次要責任的,承擔經濟損失的40%,并在考評得分中扣6分;年內均不得參加先進評比。
(五)酒后開車,私自開車,出車過程中無特殊情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擅自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而發生車輛事故,或者在車輛肇事后逃離現場的,由該車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除追究相關經濟法律責任外,予以解聘。
(六)將所駕車輛擅自借與他人駕駛,一次給予通報批評,并在考評得分中扣5分;兩次以上的,除通報批評外,在考評得分中扣10分,且年內不得參加先進評選,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予以解聘。
(七)駕駛班班長、副班長在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等工作中,考評得分在70分以下的,扣發班長崗位補貼100元/月、副班長崗位補貼80元/月。
(八)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并連續3次得分排列倒數第一者,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紀律及要求
一、駕駛員應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不得隨意關機或不接聽電話,服從黨政辦和工作組調度安排,平時須在駕駛班做好出車準備,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駕駛員出車時應帶齊駕駛證、身份證、車輛行駛證、規費手續、路(橋)費手續等相關證件,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和檢查,嚴格車輛操作規程,文明駕駛,禮貌行車,不得違規駕駛。
三、嚴格遵守請銷假制度,因病因事必須請假,但不能影響正常工作,日常請假由各工作組組長批準,公休假、婦女產假由街道主要領導批準,未經主要領導批準不得休假,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取消年終先進評比資格。
四、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私人通訊和對外交往中涉及街道秘密,不得對外傳播街道領導及機關干部在車內及電話中的談話內容。
第五章?附 則
一、本辦法由黨政辦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駕駛人生散文隨筆篇二
單位車輛與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我局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貫徹車輛使用、維修、安全管理責任制,提高車輛使用率,使全局的車輛能更好地服務于生產工作,滿足生產第一線的需要,確保安全供電和行車安全。結合我局生產部門比較分散的實際情況,實行“集中領導,各部門分級管理”的管理辦法。
第2條:局辦公室為全局車輛及駕駛員管理部門。局汽車班的車輛及駕駛員由辦公室直接管理調度,局屬各站所、股室的車輛,駕駛由各單位負責管理調度。
第3條:車輛是為生產、工作、生活服務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自覺履行職責,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以及車輛管理制度?,確保電力生產安全和行車安全。
第二章 車輛調配、調度
第4條:調配
(一)根據我局生產單位比較分散的特點,局辦公室平時根據全局生產工作需要,有權調動臨時調配各單位的車輛。各單位應本著全局一盤棋的'精神,無條件服從。
(二)局屬各單位之間因工作需要臨時互相調配使用車輛,須經雙方單位的領導同意并報局辦公室。
(三)局屬各有車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并按車輛管理制度?的要求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教育,督促平時的車輛檢查和維護保管。同時做好駕駛員的油料領發等考核工作。
(四)車輛原則上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以加強車輛的保管維護,如需臨時調配應進行詳細的交接手續。
(五)凡車輛轉增、轉調或報廢處理應按局固定資產手續辦理。
第5條:車輛調度
(一)局屬各有車單位(含局機關),編制有汽車班的均應有專職或兼職汽車調度員。無汽車班車輛少的單位,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負責車輛管理調度。
(二)局屬各單位的車輛派出(包括單位領導屬兼職駕駛員),一律通過調度憑《用車申請表》,無調度單出車視作私自駕車(特殊情況事故搶修外,但事后應補單)。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為確保安全行車,在無法保證行車安全的危險路段,駕駛員有權拒絕行駛,任何人不得強制駕駛員執行。調度員因公或休假不在時,由單位領導臨時指定調度員。
(三)申請用車部門無特殊情況,應提前一天填寫用車申請單,以便調度員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用車的車型、用途、任務緩急,合理調配車輛。調度員應科學靈活地調派車輛,遇車輛緊張,任務繁重時,除事故搶修用車外,一般性的任務可根據車輛裝載情況,同方向路線2個或多個任務綜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車輛的利用率。
(四)駕駛員應服從調度員的安排,不斷提高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
(五)駕駛員在上班(值班)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做到隨叫隨到。每天資執行任務回場后,應按《用車申請表》填寫行車日記,向調度員報告車輛技術狀況及行車安全情況,按月累計行車里程和耗油量。
(六)車輛在外執行任務,除當天不能回庫外,一律不得在外過夜停放。如特殊情況在外停放,須經單位(或部門)領導批準,并辦理好保管手續。
第三章 年度審驗
第6條:車輛審驗
(一)全局的機動車輛年檢審工作由各有車單位的調度員或車管人員做出計劃,然后交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
1、為加強車輛、司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制定本制度。
2、分配到各部門的車輛和司機,由部門進行管理,駕駛為領導服務車輛的司機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3、接送通勤要準時正點,不準隨意改變通勤路線,不準讓非本單位人搭乘通勤車。
4、公務出車要熱情服務,動作迅速;不準借工作之便出私車、出順風車;不準無故拒絕出車,已租用車庫的不準車輛夜不歸庫,未租用車庫的要將車輛妥善保管。
5、出車等候時不準離開車輛很遠,要讓辦事人員出來后能夠及時找到。在本單位待命時要在所在辦公區域內等候,保持通訊工具暢通。
6、不準酒后駕車;不準開蠻車、賭氣車。
7、要遵章駕駛,作文明司機。司機因違章受到的罰款,由個人承擔。
8、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9、司機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服從領導,聽從分配。
10、必須熟知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指揮,接受交通檢查,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否則因違章行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機個人負責。
11、司機應熟知所駕使車輛的性能,對車輛應按月進行兩次檢查和一級保養,確保車輛安全運行,因檢查失誤,出現事故,后果由司機負責。
12、車輛需要維修時,要先和領導打好招呼,經同意后方可修理。如果實行零件拆舊換新,應在指定點維修站修理,簽單時應寫清配件名稱、價格、功用、修理工簽字,再帶回憑證單到財務掛帳,無特殊情況,未經領導批準,不準私自修車。
13、未經領導同意,不準私自出車或外借他人,不許拉私活、帶客,不許酒后駕車,否則出現的一切后果由司機本人負責。
14、開車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不許超速行駛,不許強行超車,野蠻行車。
駕駛人生散文隨筆篇三
1、學校的各項預算外收入必須全部納入本校財務部門實行統一核算,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全額解繳財政專戶,不準設立收入過渡戶,不得公款私存或個人保管,不得將學校收入、往來款、代管款項轉移至其他單位或部門(如工會、食堂等),不得隱瞞或截留學校收入,更不得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賬”。
2、學校各項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制度,按規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核算支出;必須嚴格按經費收支計劃和部門預算執行,堅決做到有預算不超支,無預算不列支。
3、學校經費不得借給系統外個人、單位使用,不得對外投資或購買有價證券,不得為附屬單位和其他單位進行經濟擔保。。
1、各學校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收費管理負有全部責任。學校要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收費行為,實行票款分離,及時向學生或學生家長出具規范的票據,堅決制止亂收費行為。
2、學校向學生收取服務性、代辦性收費項目時,必須以學校名義發放《告家長書》,在堅持自愿的基礎上明確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嚴格按照校務公開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強學生代辦費管理。各學校必須嚴格按規定的代辦費收費標準收費,按物價、財政、教育部門的規定嚴格控制代辦費的列支范圍和項目,學期結束前,必須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并出具結算清單。在代辦過程中所取得的相關返還款、手續費、勞務費等,應及時沖減學生代辦費。
1、學校要建立健全經費審批制度,明確經費審批的職責和權限,嚴格經費審批的手續,每張發票都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校長、分管校長、總務主任和總賬會計要各負其責,嚴格把關。
2、學校成立內部審核領導小組,建立重大經濟往來或經費支出集體研究制度。學校大宗采購支出或大型業務活動,由校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屬于政府采購的,必須通過政府采購辦理。學校研究重大開支的有關會議應邀請學校總賬會計或報賬員列席,認真做好會議記錄,以備查考。
3、建立票據管理責任制,加強票據的領用、保管、繳銷的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有關票據,嚴格審查外來票據,嚴禁用不合法的票據作為支付憑證入賬。
1、凡屬本市教育系統內部在基層單位工作或開展各項活動確需用餐的,要堅持在學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準飲酒。
2、嚴格控制招待費用。學校發生的招待費必須按照“小額、合理、必需”的原則列支。嚴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和娛樂消費。
3、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要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量入為出。各類慶典活動要儉樸,學校組織教師、學生出市參加各類活動,必須報教育局審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1、加強對全市各級各類學校新增基建項目計劃的管理,按規定上報材料,規范審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準立項等方面工作。
2、未經教育局批準,學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維修項目,經教育局批準的基建項目必須實行招投標制度。
3、學校的房屋維修和綠化工程,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應報教育局審批后實施。學校應通過比價或詢價方式確定,支出以有權審核部門審定的決算為依據。
4、學校的教學設備儀器的購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必須經市教育局同意立項后,根據規定權限,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術裝備辦公室組織招投標。
5、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嚴格按《如皋市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管理學校資產,做到賬據、賬物、賬賬相符。布局調整對學校資產進行處置時,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資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發展。
1、學校食堂作為為教師學生服務的非盈利性部門,要單獨設置食堂伙食賬目,劃清學校與食堂的經濟往來,認真核算食堂收支,準確反映盈虧,定期公布賬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資管理制度,加強對物資的采購、驗收、領用、保管等環節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絕浪費和損失。
3、由個人或單位承包的學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務部門,必須堅持公開招投標,學校要與承包人簽訂書面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要向教職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額,將承包金額全部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接受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