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得真快,總在不經意間流逝,我們又將續寫新的詩篇,展開新的旅程,該為自己下階段的學習制定一個計劃了。怎樣寫計劃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計劃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我幫大家找尋并整理了一些優秀的計劃書范文,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有關律師年終工作總結及明年計劃匯總一
一、教師控告學校違法解聘獲勝訴。
20_年10月,本人代理了諶衛軍訴余杭區安吉路良渚實驗學校的勞動爭議案件。這起案件雖然不屬于重大疑難案件,但是20_年是學校教師勞動人事爭議頻發的一年,因教師個體對思想價值、教學理念的追求,導致學校和教師關系緊張,最終引發多起風波。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本案也就有了鮮明的時代特征。
此案20_年11月26日上午在余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參加了的庭審并提出了如下六個方面的代理意見:
1、被申請人考評行為沒有事實依據;
2、“教代會”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
3、《考核辦法》嚴重違法;
4、《考核辦法》不僅違法,而且荒誕;
5、調崗、解聘行為違法、且非常不合理;
6、余杭區教育局的回復沒有證明力。
以上六個方面的代理意見獲得仲裁庭的認可,仲裁裁決被申請人余杭區安吉路良渚實驗學校的解聘行為違法,為諶老師的維權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本案昭示:學校領導在管理模式中應當放棄“官本位”的落后思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治校。教師面對學校的違法亂紀行為,應當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途徑,合法維權,以求維護自身利益。
二、外來農民工控告鎮政府人身侵權獲勝訴。
20_年11月,外來農民工韓某在浙江溫嶺某鎮途徑某橋時,不幸墜落河中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屬委托本人維權。經本人對事故橋梁的缺陷進行現場勘查、認證,并對相關法律進行了認真分析,判斷某鎮政府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人代理受害人家屬在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某鎮政府告上法庭。
值得一說的是,由于韓某落水的地方地處偏遠,事發又在傍晚,周圍沒有攝像頭。“韓某是否在橋上墜落河中”,是一個很大的爭議焦點(庭審中也是圍繞這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事故發生后,本來有很多目擊證人和圍觀群眾,但是家屬當時沒有注意聯系證人。等到委托本人維權時,一個證人都聯系不上,于是本人耐心尋找事發時候的目擊證人,在事發現場周圍的居民區挨家挨戶地上門尋覓,同時建議受害人的親屬在當地到處張貼告示,最終聯系上了寶貴的證人,獲得目擊證人的同情,并勇敢站出來作證。
本人認真分析事故現場和案情,當庭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
1、除了后岸閘,沒有其他地方可以落水;
2、后岸閘外圍區域沒有落水條件;
3、施救現場情形可以證明死者從后岸閘缺口中落水;
4、步行時間吻合落水時間。20_年11月5日傍晚6點前后,死者還在家中熬豬油,六點半左右,死者從住處(下村文明路27號)步行出發到事故地后岸閘,從兩地距離分析,行走時間至少需要20分鐘,死者落水的時間恰好吻合這個時間點;
5、死者尸體擦傷痕跡。從公安機關法醫學檢驗鑒定書上看,受害人左季肋骨區見一10。0cm×8。0cm擦傷,兩肘背見散在擦傷。這些外傷痕跡的產生,是因為受害人從后岸閘缺口處掉落時,身體和閘口石板發生了摩擦碰撞。綜上五個方面的分析,可以證明受害人必然是從后岸閘閘口中掉落河里。
本人的以上觀點獲得法庭的支持,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認定鎮政府存在過錯,并判令鎮政府支付巨額賠償金。
三、為下沙某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勞動法非訴訟服務,化解多起矛盾。
除了辦理訴訟案件,本人還為下沙某勞務公司提供勞動法專項非訴訟法律服務,化解多起勞資糾紛。例如:某工人上班途中不小心摔傷導致骨折(非交通事故),該工人咨詢了所謂“專業人士”后,一口咬定“屬于工傷”,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數萬元,后來沖突愈演愈烈,長達數月未能解決矛盾,嚴重干擾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用人單位咨詢本人后,本人經分析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條件,不屬于工傷,用人單位沒有賠償義務。由于傷者對用人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存在偏見和不信任,本人給用人單位提出如下建議:雙方一起到轄區的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當面咨詢工傷認定科的國家工作人員。這個辦法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于是用人單位派人事專員陪同傷者以及傷者的親屬一起到了轄區人社局,該局工傷認定科現場明確告知傷者該種情形不屬于工傷,并當場出示了法律條文。經過耐心疏導,加上用人單位出于同情給傷者若干慰問金,終于化解了本次勞資爭議。本人處理法律糾紛的方法也獲得了顧問單位的好評。
作為年輕律師沒有機會辦理重大案件,以上成功案例,也令我能成為律師而自豪。聊聊數語,以作上年度總結。
有關律師年終工作總結及明年計劃匯總二
聘用律師合同
在此,我委托所指定的律師全權代表我,以我的名義、地位,在必要時就上述所有或任何一項權利起訴;并委托他以他認為最恰當的方式,通過或不通過訴訟,以調解或審判,最終解決我所提出的所有或任何一項權利要求;我所指定的律師完全有權聘用一個或多個律師,以替代自己在準備起訴、審判或上訴過程中,就我提出的全部或任何一項權利要求,履行全部或部分法律職責;此種律師費用由我指定的律師承擔,本合同所規定的由我支付的律師費用不得因此而增加。鑒于所委托的律師對我提供的服務,在不經起訴而調解成功時,我將把三分之一(1/3)的索賠所得,或經起訴后再和解或判決時,把百分之四十(40%)的索賠所得完全給予以上由我指定的律師或律師們。
未經本人同意,所委托的律師不得就我提出的權利要求達成任何妥協。
本合同于19xx年×月×日簽字,特此證明。
(聘用人簽名)
例2.
聘用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乙方:重慶市律師事務所
地址:
電話:66562139電掛:1899
電傳:郵編:630031
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______(簡稱甲方)為依法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特聘請重慶*第三律師事務所(簡稱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接受聘請。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的法律顧問,根據法律給甲方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為甲方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
2.經甲方授權參加簽訂或審查甲方與他方所協商的經濟合同;
3.為甲方審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擬中文法律業務文書;
4.通過上述業務活動,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
三、乙方所派律師只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幫助,無義務為甲方的職工提供法律幫助。
四、乙方律師辦公,平時有事可隨時聯系。
五、甲方應給乙方指派的律師提供參加甲方召開的有關業務會議的機會,為乙方律師執行職務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應定專人承擔本單位具體的法律事務性工作并與乙方律師經常聯系。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給法律顧問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內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師為甲方擔任代理人進行訴訟或非訴訟事件活動,按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重價非發(1991)23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國法另行收費。
九、乙方律師為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所需的法律顧問交通費應由甲方負擔。其金額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十二、合同文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乙方:重慶市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