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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一
為加強學校專項工作安全管理,確保師生和學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法規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根據區教育局關于《xx市xx區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學生集體外出活動(根據教學計劃,自行組織學生集體參加在校外進行9人以上(含9人)的社會實踐、考察參觀等活動)須報區教育局審核備案。為了做好報批審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報材料
1.兩種申報表:《xx市xx職業技術學校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備案審核表》、《xx市xx區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備案審核表》(附件1、2)。
2.參加活動人員花名冊(附件3)。
3.安全預案(含活動安全管理人員的安排及職責;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的情況)。
4.租用車輛須附上承辦方的安全責任承諾書(安全保障作出的書面約定),及所用車船合格證明的復印件(指在xx出發使用車、船的)。
(二)申報程序
1.校內申報:提前8個工作日辦理好校內申報后,將申報材料交安全處。
2.報區教育局審核:由安全處提前7個工作日報區教育局安全科審核。
(三)相關要求
1.活動須是教學活動中的內容。
2.活動前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和紀律教育;必要時,配足所帶的生活用品與藥品等。
3.明確活動責任人,配足陪同人員。活動過程中,加強現場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4.校外活動須辦理審批報告手續,經所有責任部門同意后方可出行。否則,責任自負,并追究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5.禁止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和一般性慶典活動。
(一)所有大型活動,均須審批
屬于學校組織的應提交校分管領導或校長辦公會議審定;屬于校區組織的應提交負責的校區主任或校級領導審定。組織學生外出活動,須按照外出活動審批相關規定辦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活動。租用的車輛必須具備正規的行車安全條件,嚴禁租用無證駕駛或有問題的車輛;學校或活動負責人須與租賃方簽訂租賃合同,其中要有明確的安全責任。
(二)制定大型活動安全預案
所有大型活動,均要制定活動安全應急預案,成立臨時安全管理組織,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相關安全工作職責,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
(三)分級管理,責任到人
屬于學校或校區組織的學生大型活動,應由活動負責人做好組織,落實責任,做好各環節安全工作。屬于班級組織的學生活動,班級安監委員要協助班主任,做好班級活動安全工作,并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四)事前查改隱患,確保活動安全
要在舉辦大型活動前排查隱患,對發現隱患及其它不利于安全的問題,學校相關部門要及時做出妥善處理,確保學生安全。同時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
(五)出現重大隱患,須終止活動
屬于校外大型活動,在舉辦之前,學校應與活動場所管理部門聯系,檢查活動場所安全措施,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組織者要及時終止活動。
(六)遇意外事故,應有序疏散
活動期間,如出現意外情況,導致活動無法順利地開展,要在有關領導、活動負責人的統一組織下,按事先的職責分工,迅速、安全地將參加活動的學生撤離現場,指揮他們有序疏散;同時,利用廣播等途徑對學生進行安全應急教育。
(七)確保通訊暢通,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建立安全通訊網絡,確保聯絡暢通。遇突發事件,第一知情者要在第一時間報告活動負責人,活動負責人及時上報學校分管領導、安全副部長(副主任)及相關處室負責人;要報告保安隊長,以做好現場保護、防護和協助救護工作。若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活動負責人要及時組織人員對傷者進行全力搶救,同時,必須及時告知班主任及學生監護人,學校第一時間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八)其它事項
在校內任何場合、部門、時間發生突發安全事故時,當事者(目擊者)有責任在采取力所能及措施的同時,第一時間報告學校值班人員、領導,并視情況盡快向有關部門、領導匯報,以便事故迅速得到排除和解決。
(九)責任追究
沒有制定活動安全預案,活動前查改不徹底,活動中管理不到位,導致出現問題,又處置不力,造成學生意外事故的,要追究活動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車輛進出校園
1.校內車輛憑“xx市xx職業技術學校停車卡”進出校園。
2.進入校園內的車輛須停放在規定的停車場地。若停車位已滿,任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也不得停放在校門口黃線內。
3.任何車輛在任何時間(含工作日、節假日等)不得進入校園內的教學區域。
4.特殊情況,如接送教職工大巴、學校運送貨物、承辦考試等車輛,須進入教學區域,有關部門須事先報行政部學生處(安全處)審批。經審批后在保安員引導下方可進入。但在學生課余活動期間,任何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教學區域。
5.教職工車輛盡量避開學生上學、放學時段進出校園。每天在學生放學的15分鐘內(上午第四節課及下午第二節課下課鈴響后15分鐘),任何車輛不得進出校園。
6.未經行政部學生處(安全處)批準,外來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園。經批準進入校園內的外來車輛離開校園時,必須接受值班保安員檢查,確認無私帶校內物品后方可離校。
(二)各類人員進出校門
1.學生
(1)在學校上學、放學時段,外宿生須憑校卡有序進出校門。禁止內宿生外出校園,各部嚴把請假關,如有特別情況,內宿生(含請假學生)須憑校卡、憑請假條進出校園。
(2)學生進出校門應走人行通道,不得走車輛進出的大門,做到人車分行。
(3)中午13:30前,外宿學生不準進入校園(周五除外);午休期間,禁止學生滯留在操場、教學區等校園區域活動。
2.外來人員
嚴格按照外來人員“憑證登記,核實確認,非請勿入”原則進入校園。
(三)帶物品出校門
1.任何人員攜帶物品離校,須憑行政部總務處出具的物品放行條,在值班保安員核驗物品(這里所指的物品包括:送校外維修的設備和廢品等)后,方可放行。
2.保安員要嚴格按照學校物品放行手續規定,做好查驗工作。
3.凡不履行放行手續,或不接受保安員
查驗的,保安員有權阻止相關人員擅自將校內物品帶出校門。查驗中,保安員要將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行政部學生處(安全處)。行政部學生處(安全處)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向行政部總務處等有關處室負責人反映,由相關處室做出妥善處理。情況嚴重的,要向學校領導反映解決。
(一)嚴禁在宿舍內使用電爐、電熱毯、電熱棒等具有危險的用電器及大功率用電器設備。
(二)嚴禁在宿舍內私接電源、私改電路。
(三)嚴禁存放、帶入易燃易爆物品。宿舍內不得點明火、嚴禁吸煙。
(四)安全用電,人走電關。
(五)嚴禁在電線、照明設備上懸掛物品。
(六)嚴禁在宿舍內存放管制刀具等。
(七)嚴禁在宿舍內喂養寵物。
(八)不得損壞應急照明燈、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九)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十)須具有安全意識,應急能力,會報警、滅火、逃生。
(一)新生入學健康狀況普查程序。每位學生在校醫室看病均需有病歷記錄。新生入學,校醫室發病歷到班主任,班主任監督學生如實填寫各欄目,包括既往病史。收齊后交校醫室,校醫根據上報情況,統計需要進一步由醫院檢查病情的學生名單并報班主任,班主任轉交學生及其監護人落實。學生向班主任反饋醫院檢查結果和需要注意的事項,班主任將院方提出的意見轉交校醫室及相關教師。
(二)白天上課時間患病學生診病和送院程序。校醫負責學生疾病的檢查和診斷,決定處理方案。可以在校醫室處理的,一律在校醫室診治,不批準請假回家;需要轉送醫院診治者,原則上一律由班主任負責送醫院陪同診治(東校區)或聯系其監護人來接,重急病患者或有潛在危險者,校醫須陪同班主任緊急送醫院,交至院方醫生,并立即通知其監護人(危重患者第一知情者應撥打120緊急救護)。
(三)晚修期間患病學生的診病和送院程序。晚修期間,校醫室安排一位醫生值班,值班校醫負責學生疾病的檢查和診斷,決定處理方案。可以在校醫室處理的一律不批準請假回家;需要轉送醫院診治者,原則上由值周行政安排晚修教師負責送醫院陪同診治或聯系其監護人來接。重急病患者或有潛在危險者,校醫須陪同晚修教師緊急送醫院交至院方醫生,并立即通知其監護人,與其交接后,方可返回(危重患者第一知情者應撥打120緊急救護)。
(四)晚修后夜間患病學生的診病和送院程序。晚修后夜間學生看病須先找宿管員,由宿管員陪同找住校校醫檢查診斷,決定處理方案。可以在校內處理的先在校內處理;需要轉送醫院診治者,一律由宿管員負責送醫院陪同診治或聯系其監護人來接。重急患者或有潛在危險者,校醫須陪同宿管員緊急送醫院,交至院方醫生,并與其監護人交接后,方可返回(危重患者第一知情者應撥打120緊急救護)。
(五)學生每年參加一次由教育部門組織的常規體檢。校醫室協助專業部負責組織安排常規體檢工作。班主任協助發放和收齊體檢表格并上報校醫室,由校醫負責體檢結果的統計分析,并將有異常、需要作進一步檢查的學生名單,以書面形式反饋班主任。班主任將通知單轉交學生,并通知其監護人,督促其帶學生到醫院復查,并在半個月之內將醫院復查的診斷,以及能否參加劇烈運動等結果、保護措施等,反饋校醫室和相關科任教師。
(六)按區教育局規定,校醫一律不給學生和教師做注射治療,不接受教職工家屬患者診治。
(一)體質特異學生監護人向學校告知。學校建立特異體質學生及其監護人向學校告知制度,以便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了解學生身體狀況,科學、合理安排其活動量。班主任在新學年開始時應向監護人了解學生是否有特異體質和特定疾病,監護人應如實說明清楚,并附醫院相關證明,提出需要減輕活動量的具體要求。班主任負責做好書面檔案,并書面通知有關課程教師。各學科教師組織教學活動時,有責任根據學生的健康狀況,適當調節和控制有特異體質和特定疾病學生的活動量。校醫有責任澄清學生的特異體質。
(二)學校與其監護人簽訂協議書。體質特異和特定疾病的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有保護和及時救護的責任,但學生在自然情況下或不聽從學校的要求情況下發生意外事故,校方不承擔法律責任。專業部與其監護人簽訂有關協議書,一式兩份,專業部與監護人各執一份。另外,校醫室與專業部處各存一份(復印件)。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行,由xx市xx職業技術學校行政部負責解釋。
附件:市xx職業技術學校師生集體外出備案審核表
市xx區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備案審核表
市xx職業技術學校外出活動人員登記表
市xx職業技術學校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安全應急預案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二
為了規范配電線路停電檢修工作過程中,工作票使用和填寫不規范,接地線設置位置不準確、現場管理不統一的現象,糾正工作中的違章行為,根據國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和公司《輸配電專業現場安全措施規定》,特制定《配電線路現場工作安全措施管理規范》,請從事配電線路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認真遵守,防止人身事故的發生。
1、同時開工的工作:簡稱同時開工。一個停電檢修線路段有多個班組同時開工的工作。
該類工作可以使用一張第一種工作票,或使用幾張第一種工作票,或使用一張第一種工作票同時配合使用工作任務單的多班組同時開展的工作。
適用于工作任務多,時間緊的工作。必須安排足夠的工作負責人和小組負責人,并有充足的工作人員。
2、分步開工的工作:簡稱分步開工。一個停電檢修線路分成幾個線路段,由一個或多個班組分步實施。即:一段工作結束后,再開始另一段工作,依次推進的工作。
可以使用一張或多張第一種工作票。其中一個班組在某一段工作結束后,拆除安全措施,對新開工段布置好安全措施,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繼續工作的工作,直到該工作票中所列工作任務全部結束。
適用于工作內容簡單,停電時間充足的工作,執行幾張工作票需要幾個工作負責人,每班需要較少的工作班成員。
(一)同時開工工作
1、工作票管理
(1)可以填寫執行一張第一種工作票;
(3)根據工作任務要求和人員情況,安排合理的人員分組填寫執行幾張第一種工作票。
2、倒閘操作
(1)配電值班人員應根據停電操作命令,拉開停電檢修線路首端、或停電線路兩端的開關和刀閘、或拉開單一停電檢修線路的分段(支)開關和刀閘。
(2)停電工作地段有分支線,無論需要還是不需要登桿進行檢修工作,必須拉開分支線的刀閘,該項操作由檢修人員執行。
(3)停電工作地段有臺變,不需要登臺變進行工作,只需要拉開臺變低壓刀閘;需要登臺變進行檢修工作時,如果是線路停電配合對臺變進行檢修,只拉開臺變低壓刀閘即可。如果是單一臺變的檢修,必須拉開臺變低壓刀閘和高壓零克。該項操作由檢修人員執行。
3、接地線裝設
(1)停電的電源首端、單一聯絡開關(或分段開關)和單一停電的分支開關的檢修側必須裝設短路接地線,該接地線由停電操作的許可人員裝設,該接地線在所有工作結束后由供電人員拆除。工作許可人在許可工作開始前該接地線已經裝設完畢。
(2)在各線路段工作的班組在本班檢修工作開始時,在檢修線路的`兩端裝設接地線。該接地線由檢修人員裝設并拆除。
(3)對于使用小組工作任務單的工作,該小組應在本小組工作開始前,在本小組工作的地點可能來電的各側裝設接地線。具體按照“3、接地線裝設的(4)、(5)、(6)”小條執行。
(4)對有配合停電的分支線的電桿上的設備進行檢修時,在該工作開始前,必須拉開分支線的開關或刀閘,并在分支線刀閘負荷側裝設短路接地線,使檢修人員處于接地線的范圍之內。該接地線由檢修分支電桿的工作人員裝設,該分支電桿上工作結束后,立即拆除。
(5)在主線路停電時,臺變上進行檢修工作,必須在低壓刀閘負荷側裝設低壓短路接地線,使檢修人員處于接地線的保護范圍之內。如果是單一臺變的檢修,必須在高壓避雷器上和低壓刀閘上驗電并裝設短路接地線。該接地線由檢修臺變的工作人員裝設,在臺變工作結束后立即拆除。
(6)工作時需要穿越低壓線路,應將低壓線路停電并驗電裝設低壓短路線。由檢修人員實施。
4、工作票填寫
除按照《蘭州供電公司兩票填寫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當日工作的地點或地段和工作內容必須全部填寫,工作地點或地段與工作內容必須相互對應。
(2)在安全措施欄中,當日有多個工作班使用多張工作票時,需要拉開檢修的線路和分支線以及配合停電的線路開關、刀閘和零克時,以本班工作地段為限,僅填寫本班工作地段接地線范圍之內的應拉開的開關、刀閘和零克,不填寫其他班組工作地段的應拉開的開關、刀閘和零克。
(3)在應掛的接地線欄中,根據本規定“(一)同時開工工作的3、接地線裝設”中要求的地點,填寫應裝設的接地線具體位置和接地線編號。在桿號位置中要指明是桿號的大號側還是小號側。在分支線和臺變工作所裝設的臨時接地線,在工作票中應注明具體裝設地點,并寫明是臨時接地線。
(4)在工作票所附的線路接線圖中,必須將工作段檢修的電桿、分支線電桿和臺變的位置在線路圖上標注清楚,并標明桿號,對裝設的接地線的位置桿號也必須在線路圖上標注清楚。線路圖必須按照線路走向來畫。
(二)分步開工的工作
1、工作票管理
根據班組情況每班只填寫執行一張第一種工作票。
2、倒閘操作
(1)配電值班人員應根據停電操作命令,拉開停電檢修線路首端、或停電線路兩端的開關和刀閘、或拉開單一停電檢修線路的分段(支)開關和刀閘。
(2)停電工作的當前地段有分支線,無論需要還是不需要登桿進行檢修工作,在該段工作時,必須拉開當前工作段的分支線的刀閘,該項操作由檢修人員執行。
(3)當前停電工作的地段有臺變,不需要登臺變進行工作,只需要拉開臺變低壓刀閘;需要在該工作地段登臺變進行檢修工作,如果主線路已經停電,必須拉開低壓刀閘;如果是單一的臺變檢修工作,必須拉開臺變低壓刀閘和高壓零克。該項操作由檢修人員執行。
3、接地線裝設
(1)停電的電源首端、單一聯絡開關(或分段開關)和單一停電的分支開關的檢修側必須裝設短路接地線,該接地線由停電操作的許可人員裝設,該接地線在所有工作結束后由供電人員拆除。工作許可人在許可工作開始前該接地線已經裝設完畢。
(2)在當前段的線路電桿上工作時,工作班組在檢修工作的兩端裝設接地線。該接地線由工作人員裝設并拆除。
(3)對當前段有分支線的電桿上的設備進行檢修時,必須拉開分支線的刀閘,并在分支線刀閘負荷側裝設短路接地線,使檢修人員處于接地線的范圍之內。該接地線由檢修分支電桿的工作人員裝設,該分支線桿上工作結束后,立即拆除。
(4)在當前段臺變上進行檢修工作,僅在低壓刀閘負荷側裝設低壓短路接地線即可,使檢修人員處于接地線的保護范圍之內。如果是單一臺變檢修應該在高低壓側驗電,并裝設短路接地線。該接地線由檢修臺變的工作人員裝設,在臺變工作結束后立即拆除。
(5)在當前段的工作,需要穿越低壓線路應將低壓線路停電并驗電裝設低壓短路線。
4、工作票填寫
除按照《蘭州供電公司兩票填寫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當日工作的地點或地段和工作內容必須全部填寫,工作地點或地段與工作內容必須相互對應。
(2)在安全措施欄中,將需要拉開檢修的線路和分支線以及配合停電的線路開關、刀閘和零克全部一次填寫清楚。
(3)在應掛的接地線欄中,根據本規定“(二)分步開工工作的3、接地線裝設”中要求的地點,填寫應裝設的接地線具體位置和接地線編號。在桿號位置中要指明是桿號的大號側還是小號側。
(4)在當前工作地段的電桿上的兩端、分支線的負荷側和臺變工作的高低壓側所裝設的臨時接地線,必須在工作票中進行填寫,并與工作內容的分段任務相對應。
(5)在工作票所附的線路接線圖中,必須將工作的電桿、分支線電桿和臺變的位置在線路圖上標注清楚,并標明桿號,對裝設的接地線的桿號也必須在線路圖上標注清楚。線路圖必須按照線路走向來畫。
1、接地點的設置
以下地點必須設置接地點:
(1)線路首端,1號桿靠電源側;
(2)柱上開關刀閘的線路兩側;
(3)分支線開關刀閘的負荷側;
(4)臺變的高壓避雷器樁頭和低壓刀閘的負荷側;
(5)電纜與線路連接處,刀閘的兩側。
2、開關、刀閘和零克的裝設位置要求
(1)線路的首端;
(2)線路與電纜連接處;
(3)聯絡線路處;
(4)分支線路處;
3、圍欄的設置要求
(1)在工作的地點,必須設置圍欄。圍欄應可靠穩定,要能夠確保外人不得接近工作區,防止高空墜物時造成傷害。設置圍欄必須考慮行人和車輛的通行需要,留有一定的通道。
(2)使用吊車或斗臂車作業時,要采取防止發生交通事故的措施,要派專人進行交通指揮,防止發生交通擁堵。
(3)在工作現場的通行方向必須設置警示警告標志,提醒行人或車輛注意慢行或繞道行駛。
4、同桿架設線路工作
同桿架設線路需要停電進行工作時,必須對同桿架設的線路全部停電,對需要檢修的線路,必須遵守本規定。對于配合停電的線路應在對應線路檢修段的適當位置,驗電后裝設短路接地線。工作結束后拆除。
5、登桿作業人員要求
(1)著裝符合規定要求;
(2)安全帶必須合格,每次使用前經過外觀檢查;
(3)登桿前要檢查腳扣是否合格,有無裂痕,小皮帶是否磨損,松緊是否合適。
(4)登桿人員必須使用后備繩,在桿上工作前必須掛在工作地點的高處橫擔上;
(6)登桿前必須核對線路“三號”,確認為停電檢修線路;
(7)登桿前要檢查桿跟有無沉陷,線桿有無傾斜,有無腐蝕露筋,拉線是否牢固。
(8)上下傳遞物品必須使用繩索傳遞,不得上下拋物;
(9)工作負責人加強對桿上工作人員的監護,及時提醒安全注意事項。注意對地面滯留人員觀察,防止高空墜落物體傷人。
(10)桿上工作人員轉移位置時,不得失去后備繩的防護。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三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師生在校內、校外的'教學活動中,不發生任何傷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做到人離開關電、關水、滅火、關門、鎖門。
二、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倉庫、保管室、器材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
三、保安人員和門衛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值班期間,不準喝酒會客。外來人員必須在門衛室登記。公物出門,必須有總務處放行條。
四、財務室保險箱鎖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并隨身攜帶;防盜門必須上鎖。
五、任何人員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更改校園內用電線路和設備,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園內使用電焊電爐。
六、電工、電焊工必須取得合格證書才能上崗,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七、校園內消防設備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學期末全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堅決杜絕事故隱患。
八、嚴格執行管理辦法,化學實驗房要有專人負責。
九、每日下午靜校以后,由專人負責公共教學場所的安全檢查,并及時鎖閉門窗,第二日根據教學需要開啟門。
十、任何人員違操作規程和本規定所造成事故,學校有權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責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由違規者按價賠償。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四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師生在校內、校外的教學活動中,不發生任何傷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做到人離開關電、關水、滅火、關門、鎖門。
二、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倉庫、保管室、器材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
三、保安人員和門衛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值班期間,不準喝酒會客。外來人員必須在門衛室登記。公物出門,必須有總務處放行條。
四、財務室保險箱鎖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并隨身攜帶;防盜門必須上鎖。
五、任何人員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更改校園內用電線路和設備,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園內使用電焊電爐。
六、電工、電焊工必須取得合格證書才能上崗,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七、校園內消防設備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學期末全校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堅決杜絕事故隱患。
八、嚴格執行管理辦法,化學實驗房要有專人負責。
九、每日下午靜校以后,由專人負責公共教學場所的安全檢查,并及時鎖閉門窗,第二日根據教學需要開啟大門。
十、任何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和本規定所造成事故,學校有權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責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由違規者按價賠償。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五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師生在校內、校外的教學活動中,不發生任何傷亡事故及其它一切事故,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深圳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保管室、器材室和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用電、用火、防盜管理,做到人離開關電、關水、滅火、關門、鎖門。
二、各實驗室、電腦室、電教室、倉庫、保管室、器材室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管理人員要具備消防知識,否則不得上崗。
三、保安人員和門衛工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值班期間,不準喝酒會客。外來人員必須在門衛室登記。公物出門,必須有總務處放行條。
四、財務室保險箱鎖匙要定人管理和使用,并隨身攜帶;防盜門必須上鎖。
五、任何人員未經批準不得私自更改校園內用電線路和設備,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園內使用電焊電爐。
六、電工、電焊工必須取得合格證書才能上崗,無證人員不得操作。
七、校園內消防設備必須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學期末全校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堅決杜絕事故隱患。
八、嚴格執行管理辦法,化學實驗房要有專人負責。
九、每日下午靜校以后,由專人負責公共教學場所的安全檢查,并及時鎖閉門窗,第二日根據教學需要開啟門。
十、任何人員違操作規程和本規定所造成事故,學校有權追究其工作或法律責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要由違規者按價賠償。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六
1、中心各部門均實行防火防盜安全責任制,設防火防盜責任人。中心的防火防盜責任人由校長,及各部門防火防盜責任人按照相關要求承擔責任。
2、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3、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1、防火防盜工作要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由各室負責人具體負責。
2、各室負責人要充分認識防火防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防火防盜制度,如有違反,造成火災或被盜者,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3、各室設置的消防器材和消火栓,不得做其它用途或任意亂動,室內電源不準隨意改動。
4、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的更換、維修和配置,由專人統一負責,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換。
6、中心員工應將印章、錢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妥善保管,下班前將抽屜及文件,柜鎖好,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7、中心行政部負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中心辦公環境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如有安全隱患,相應部門要及時整改。
8、要經常檢查門、窗的防盜設施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9、物資、設備,嚴禁吸煙和使用火種,采取嚴密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10、各室人員下班后,要做到關燈,斷電,關窗,鎖門。
11、辦公區域內的門鎖鑰匙應設專人負責保管,并每日早晚按時將辦公室的門打開、鎖好。辦公區域的門鎖鑰匙起用前備份一套,由行政部妥善保管,以備急需時使用,一般職員不得隨意配置門鎖鑰匙,員工丟失鑰匙應及時通知行政部,門禁卡需要通過專人設置備案。
12、在集中學習或開會、休息時要鎖門,防止發生被盜。
13、晚班人員要做好夜間的防火防盜工作,發現情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損害程度,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14、通過經常性開展消防知識培訓活動,抓好消防法規,消防知識的普及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職工和學生的安全責任意識。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市及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舉辦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五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一百萬元以上;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五年以上,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無擔任或者兼任其他學校的校長的情形。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職業(工種)配備二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二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七)配備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相關人員。
(八)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辦公、教學和實習場地相對集中、獨立,且為非危險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能夠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實習需要,并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房屋質量安全等有關規定。理論課教室建筑面積,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與所設置培訓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自有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賓館、飯店、歌舞廳、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學場所。
第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權限:
(一)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總量規劃。
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屬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門的租賃房屋備案證明;利用居民小區公建的,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辦學證明。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七)各項管理制度。
(八)聯合辦學的,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準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將依法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領取辦學許可證后,應當持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辦學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舉辦者不獨立設置培訓機構的,可持辦學許可證和主辦單位的各種登記手續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增設職業培訓專項登記。
第九條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項目相關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校址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改變隸屬關系、更換舉辦者應當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機構名稱及培訓層次、培訓專業或工種等,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審批的辦學地辦學。對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近二年內在市級檢查評估中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原審批和擬設立教學點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設立分教學點應當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存續期間,應當依法使用辦學許可證上標注的機構名稱。
第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終止:
(一)因故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產清算。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并將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教師聘任制和任職資格證書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其所聘任的教師(含兼職)簽訂聘用合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理論課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本專業某一工種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教師資格;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中等以上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等)學歷和教師資格,其技術等級水平應比所授課專業的培養目標高出一個技術等級或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定期對教師進行考核和教學檢查,確保教學質量。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第十六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培訓專業、培訓層次等范圍內從事教學活動,按規定的申報條件招收學員。
第十七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學時規定,完成授課內容,按規定實施實習教學任務。學員的實習操作課應當在實習教師指導下進行,理論課與實習操作課之比為四比六。
第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收的各級別學員,不得混合編班培訓,應當按各級別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分別組織教學和實習。
第十九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簡章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的課程,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向學員、社會募集資金。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辦學許可證,不得將所承擔的培訓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為了培養造就一支品德高尚、觀念新穎、業務精湛的師資隊伍,深化教育改革;為了全面推進學校素質教育,培養創新人才;為了全面推進課程改革,促進教師專業發展。特制定以下培訓制度:
一、培訓目標
a、不斷更新全校教師的教育教學觀念,優化教師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提高教師的理論素養和實際教育教學能力。
b、進一步發展教師個性特長,使之具有鮮明的教育、教學個性,并創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學風格特色。
c、掌握現代教育技術,提高課堂教學效益。
d、提高教師對新課改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全體教師的科研水平。
e、引導教師樹立終身學習觀念,指導教師學會學習,提高教師的實際動手能力和教育創新能力,促進教師自主成長和提高。提高教師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實現學科教學創新、德育工作創新和管理工作創新,適應新課程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二、培訓組織
成立校本培訓領導小組,負責制定、組織實施校本培訓方案和年度培訓計劃。計劃要有針對性、系統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三、培訓主要內容
1、結合學校實際,較系統地進行學習教育教學基本理論的培訓。
2、及時進行新課程培訓,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3、與時俱進地進行新教育理念培訓
4、加強對教師現代教育技術知識的培訓,研究學科課程整合問題。
5、進行教科研基本知識、方法培訓。
6、進行德育工作和班主任工作的培訓。
7、師德培訓。通過各種形式加強教師的師德培訓,培養一支受學生喜歡、家長放心、品德高尚的`師資隊伍。
四、培訓管理
學校對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實行動態管理,通過定期或隨機等形式,對全體教師的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進行過程督查。強化六種工作態度:積極參與的態度;一切為了學生的態度;團隊合作的態度;勤于研究學習的態度;善于反思的態度;合理應用業余時間的態度。堅持做到勤學習,勤鉆研,勤反思。
五、培訓方式:
1、以學代培
大力倡導和鼓勵全校教師以自主學習為主,通過自學不斷更新觀念,強化內在,更新自己的教育教學方法,自覺學習掌握現代教育教學技術。學校要廣泛地通過教師自學、學歷達標培訓學習以及其他有專業特長培訓學習等促進教師素質的不斷提高。
2、以課代培
學校教育教學的主陣地是課堂,讓學校教師通過課堂教學實踐,鍛煉和提高自身素質是十分重要的。抓好新老教師同上一節課、評課等活動促使教師快速成長。
3、以結對代培
充分發揮新老教師的特點,達到老帶新、新促老、互幫互學、各得其所的目的。對教師新老結對,學校要有明確的目標、要求,要監督結對培訓的過程,年終進行檢查評估驗收和獎勵。
4、以研代培
組織教師參加各種教學研究活動。促使教師不斷提高反思、學習、研究的自覺性。要求教師自主自立積極參加課題研究,人人有奮斗的目標。
5、以會代培
要有計劃有層次地組織教師參加校內外各級各類學術研討會、專題報告會、經驗交流會、教學觀摩展示會等,促進教師繼續學習。在校內要組織教師教學經驗交流、課堂教育教學技術展示會等,讓教師在交流實踐經驗、探索方法、交流成果、學習借鑒的基礎上進一步激發積極性和創造精神。
六、校本培訓管理辦法
1、為使校本培訓逐漸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按照縣教師進修學校的要求,規定每學年每位教師參加校本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將學時數分解到每個培訓項目上,根據出勤率、考核成績等實際情況評定最終成績。
2、加強校本培訓的過程管理,有專人負責管理教師參訓的考勤、記錄、考核、總結等,促進學習和研究的良性互動。(由教科室主任專門負責)
3、建立校本培訓檔案。校本培訓檔案資料包括“各級領導職責、各項規章制度、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培訓教材、培訓記錄、考核成績、科研成果、培訓總結等有關材料。
4、建立健全校本培訓教師個人檔案,內容涵蓋學校集體培訓、學科培訓、情況記錄、個人反思、自學筆記、有關材料、聽課記錄、優秀教案、參與課題研究情況、論文獲獎證書復印件等。
5、建立健全校本培訓考核制度。學年末校本培訓考核小組對教師進行考核。
6、培訓考核:校本培訓組織者和實施者必須根據校本培訓方案規定的內容組織培訓活動,并做好筆記,每次有出勤統計,有過程記載。每學年對教師參加校本培訓的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要堅持嚴格、全面的原則;考核結果分合格、不合格兩個等次,無故不參加校本集中培訓三次以上視作不合格。校本培訓的考核情況將作為教師年度考核評優,職務聘任、晉升的必備條件。
7、資料建檔:學校對開展的校本教研和培訓活動以及教師參加該活動的各種資料,做好建檔工作,將課程理念、教學觀、學生觀方面的認識和變化、收獲與感悟等記錄下來,做好教師成長過程中的資料積累。
七、校本培訓的保障措施
1、校長是校本培訓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成立校本培訓領導小組,建立健全校本培訓制度,包括考勤、考核、獎懲等。各學科要管理到位,保證校本培訓的學習研究有序而高效地開展,提高培訓的整體質量。
2、校本培訓工作在“學校領導、教科室、教研組長”指導下開展。各部門要加強協作,各教研組要按照學校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學科實際,制定計劃和實施意見,認真抓好學科典型,確保校本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3、校本培訓領導小組成員要幫助各教研組制定切實可行的校本培訓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培訓模式,并指導組織實施。通過培養校本培訓的骨干力量,發揮他們在校本培訓中的骨干、帶頭和輻射作用。
4、要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評估檢查和督導力度,校本培訓實行單獨考核。學校要把此項工作列入教師教學工作專項考核。開展“四川職業學校校本培訓先進教研組、個人評選活動”。期末在所有學科、教研組、教師中,評選出先進教研組、先進個人。對評選出的先進教研組、先進個人,期末予以表彰、獎勵。
5、對校本培訓工作要做到人人重視,尤其是分管領導要做到層層管理,確保實效性。參加校本培訓是每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全體教師必須按規定完成相應的培訓任務。學校為校本培訓專設培訓經費,確保校本培訓年度經費的落實。
永嘉縣四川職業學校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永嘉四川職業學校師徒結對方案
一指導思想
旨在提高教師的素質,加大培養青年教師的力度,加快青年教師專業成長速度,充分發揮學校高級教師、名師、骨干教師的作用,促進教師間的業務交流,相互學習、共同促進。
二、具體要求:
1、學校根據教師個人業務水平與潛力,結合本人的意向,分層次確定師徒關系。
2、師徒關系確立后,非特殊原因必須履行各職責,經過一輪(一年)的指導與學習,徒弟的教育教學水平和能力能上一個臺階,師傅可根據徒弟的課堂教學、論文、課題研究等給予評價。
3、師傅與徒弟明確要求,各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具體措施:
1、學校建立管理機構與評估機制,建立“師徒結對”檔案與教師成長檔案。
2、學校建立激勵機制,每一學年評選“最佳師徒結對”給予表彰與獎勵。
四、結對期限:××××年×月至××××年×月
五、師傅教師的職責:
1、言傳身教,熱情指導,主動關心徒弟的成長,幫助徒弟明確努力的方向,鼓勵徒弟積極參加各級各類教育教學競賽、評比與展示等活動,,讓徒弟得到更多的鍛煉和提高。
2、精心指導徒弟鉆研教材,認真備好課,每學期重點審閱2至3份教案,并給予悉心指導。
3、每學期聽徒弟3節以上的課,做到“課前指點、課中觀察、課后評價與反思”。
4、一學期向徒弟上一至二節的示范課。
5、指導徒弟進行課題研究,作到及時積累、整理與提升;指導徒弟撰寫論文或案例,結對期間至少有一篇在縣級以上獲獎或發表。
六、徒弟教師的職責:
1、在師傅的指導下,對自身的教學情況和業務水平認真進行剖析,明確自身提高的方向與成長的途徑。
2、虛心向師傅學習,隨時接受師傅的指導與檢查,主動邀請師傅親臨課堂指導教學。
3、在師傅的指導下,積極學習教育理論,更新教學理念,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并積極參與各級各類教學競賽、評比、展示等活動,把握機遇,讓自己能力得到鍛煉與提升。
4、每學期讀一本教育教學理論專著或一套教育雜志;上一堂展示課;整理一個精心設計的教案;上交一篇以上質量較高的教學案例或論文,并能在縣級以上獲獎或發表;做一個符合實際的教學研究課題。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八
第一章辦學宗旨,辦學理念,校訓,培養目標。
第二章教職工管理:
四、校長工作職責。
五、辦公室工作職責。
2、檔案管理。
第一章。
辦學宗旨。
辦學理念。
校訓。
培養目標。
1、辦學宗旨:立德樹人、強技樂業。
2、辦學理念:以就業為導向、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謀發展、以愛心促和諧。
3、校。
訓:志存高遠、自強不息、德才修身、心系邦興。
4、培養目標:以培養“創新、創造、創業型人才”為目標。
開辦多種特色專業,開展長短并舉,專兼合一,一專多能,訂單就業的培養模式。教學上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突出專業技能的培養與提高,強化實際動手能力和崗位的適應性。我校師資雄厚,設備齊全,學生可以獲得全國通用的資格證、等級證、畢(結)業證,合格學員學校負責100%推薦就業。
5、四過硬:
素質過硬,意識過硬,技能過硬,理論過硬。
第二章。
教職工管理。
1、培訓對象為年齡在18—45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農村剩余勞動力、大中專畢業生。
2、培訓時間10天,課時按上級規定時間。
3、學員持戶口本和身份證到我校報名培訓。
4、我校需按實際情況登記造冊,分班、分專業進行培訓。
5、培訓通過技能鑒定的,由勞動部門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6、培訓結束后,成績突出的學員可以推薦就業。
1、所有學員必須按時報到,逾期不到者取消培訓資格。
2、學員著裝要做到整齊大方、得體,統一佩戴胸牌。
3、培訓實行全脫產封閉式管理,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私自外出。
4、培訓期間任何人不得請假,特殊情況確實不能繼續學習者,按自動退訓處理。
5、課余時間必須外出者須寫請假條,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離開,返回時要到教務處銷假。
6、學員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7、尊重老師的勞動、服從老師的指揮,有問題時要先舉手示意,經批準后再回答。
8、上課期間要認真聽講,不得有影響課堂秩序的行為和舉動。(手機應關機或者調為震動,在教室內嚴禁抽煙)。
1、教師要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熱愛教育培訓工作,做好繼續教育和各項組織、實施工作。
2、教師要熟悉教學計劃、課程安排、課時分配及班級學生情況,編排教學進度,按培訓班教學計劃授課。
3、教師要按教學要求備好課,精心講授,講究教學方法,并注意培訓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應用能力。
4、教師要關心學員學習動態,改進教學工作。
5、教務處根據教學培訓計劃,做好各類培訓班學員的報名登記、住宿和教學管理。
6、教務處根據教學培訓要求,做好兼職教師聘選、編寫教材、做好教學場地的維護和教學設備的管理。
7、教師因病、事、公假不能上課,必須提前申請和出示相關書面證明并報校長,因病不能親自辦理,應提前通知,經校長批準后,方可請假,事后要補辦手續。
四、校長工作職責。
1、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按教育規律辦學,領導和主持學校的全面工作,積極進行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不斷提高教育質量,管理水平和辦學效益。
2、從學校實際出發,主持制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學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政治,鉆研業務,不斷提高教職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及教育教學能力。培養和建設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4、審定各類工作計劃,領導教師開展正常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
5、加強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建設,努力改善辦學條件,主動關心師生員工的生活,努力創造條件改善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狀況。
6、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為想創業和已創業的人提供更好學習管理知識的平臺。
7、根據學校規模,設置學校管理的組織機構。搞好聘任教師工作,安排好教職工的工作崗位。
8、民主管理學校,經常傾聽教職工的意見,發揮教職工大會作用,關心教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努力改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全面負責教職工的考核和獎懲。
9、嚴于律己,廉潔奉公,虛心接受群眾監督,起表率作用。
五、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助學校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做好日常校務工作。
2、負責起草全校性的工作總結、規劃、決策等文件、做好文字綜合和處理工作,把好文字關和政策關。、負責發布有關會議和學習活動通知、學員考核匯總工作。4、做好各類文件的收發、傳遞、歸檔、登記和保管工作、記錄整理學校資料。、根據校領導批示、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達。
6、配合學校,做好學校歸檔工作。、做好學校開班及其他組織工作和會議專場的布置工作。
8、做好校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9、負責培訓學員進行學習、紀律、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一)學籍管理。
1、對參加培訓的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定點培訓機構要建立培訓臺帳,詳細記錄受訓者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電話、文化程度、培訓專業(職業、工種)、培訓時間、考試考核成績、收費和申領培訓補貼情況、培訓后就業單位、就業崗位、勞動合同簽定或企業用工證明以及用工單位的聯系方式等。
2、建立學員學籍管理制度。對每個參加培訓的學員實行電子注冊,建立學員學籍檔案,完整記錄學員在培訓學習期間的學習成績、實訓實操技能水平、行為表現以及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等個人信息,將每個學員的基本情況記錄在案。
3、建立學員考勤登記制度。對學員參加培訓上課和實訓實操進行考勤登記,每次上課都要求學員簽到,記錄學員每次學習的時間和內容。學員的考勤登記表作為申請培訓補貼的依據之一。
(二)檔案管理。
加強培訓資料和培訓人員檔案管理,每期培訓鑒定結束后,以班為單位收集、整理培訓資料和培訓人員的相關資料歸檔,做好跟蹤服務工作。歸檔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參訓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學員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聯系電話、文化程度、培訓訓專業(職業、工種)、培訓訓時間、培訓獲證編號等。
2、教學情況:包括培訓課程安排、學時安排、任課教師、教材、教學大綱和教師教案等。
3、學員學習情況:包括考勤登記、作業完成結論、作品完成結論、學習評語結論、理論課和實訓實操課考試考核成績等。
4、開學、結業相關資料: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培訓計劃和辦班批復;開班和結業典禮的領導講話;報送的信息、圖片及相關資料等。
5、學員就業創業情況:包括學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家庭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以及上崗就業的單位,培訓機構與用人單位所簽定的用工合同及用人單位的聯系方式等。如是成功創業的,主要包括學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培訓專業、培訓時間、家庭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創業地點、營業執照等。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培訓和就業政策,熱心為接受培訓的對象服務,不斷提高就業培訓合格率以及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
業技能培訓要求。同時提供辦學資質證明,培訓項目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學設備、教學設施、教師簡介等資料。
3、實施培訓時,必須提前向縣人社局提交開班申請、教學大綱、教學計劃、課程安排表、培訓人員花名冊,經人社局審核批準后,方可開班。
4、按教學計劃進行培訓,接受人社局、財政局、勞動服務中心指導監督。
5、自覺遵守《晉城市就業再就業培訓管理辦法》。
6、培訓課時按《晉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規范和加強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規定執行。
7、按要求將教學檔案材料分期分班裝訂成冊備查,指導、收集和整理申報培訓補貼資料。
(一)教學管理。
1、培訓教材。各定點培訓機構必須要統一使用國家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編教材的,必須要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2、培訓時間。職業技能培訓:根據各職業(工種)的培訓要求,各定點培訓機構必須要嚴格按規定的課時組織培訓,其中:a類職業(工種)培訓時間在120個標準學時以上;b類職業(工種)培訓時間在240個標準學時之間;c類職業(工種)培訓時間在360個標準學時之間。每天按7個標準學時計算。
3、課堂教學和實習實訓。各培訓機構必須要嚴格按規定要求開設理論課程和實訓實操課程,不得隨意減少課時和實訓實操時間。
4、考核考試。每期培訓結束前,必須要統一組織考試考核,并將考試考核試卷和學員考試考核成績一并歸檔備查。
(二)考試考核管理。
在培訓期間,所有學習上課的內容每一門課程結束時都要組織考試考核。在培訓班結束前10天,定點培訓機構要向人局提出職業技能鑒定的書面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安排鑒定時間和地點。
(三)監督檢查。
1、指導和督導。人社局是各定點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各定點培訓機構接受人社局的指導和監督。人社局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定期考核評估,將培訓合格率、培訓后就業(創業)率以及學員滿意度作為考核評估的主要指標。人社局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凡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取消定點培訓機構資格。
2、定期檢查。人社局每年至少要組織人員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在每期培訓班辦班過程中,人社局要對定點培訓機構進行必要的培訓檢查。
為規范學校的財務會計行為,加強學校的財務管理,提高學校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學校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和量入為出的原則,努力保證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
2、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獨立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3、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票據的購買、使用、保管、核銷由會計負責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4、一切財務開支,嚴格執行并從嚴掌握。會計對開支的票據要。
認真審核,及時記帳;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憑證要按規定匯總裝訂,妥善保管。
5、財會人員要每個月對帳一次,進行結帳和報表工作,并按要求報告財務主管及校長。
6、一切計劃內開支,如:工資、福利費、酬金、教學費、辦公費、管理費及其他必需的開支款項,必須由財務主管批準支付。
7、財務人員自覺遵守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堅持審批制度和有關手續。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任何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報銷。財務人員不遵守財務制度,隨意報銷,將被追究責任。
8、學校領導,特別是財務主管,必須以身作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的各項財務制度。如有違反制度和失職行為,也要追究責任并從嚴處罰。
9、學校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財務人員離任審計制。財務管理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要主動征求群眾意見,積極采納合理化建議。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市及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舉辦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五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一百萬元以上;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五年以上,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無擔任或者兼任其他學校的校長的情形。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職業(工種)配備二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二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七)配備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相關人員。
(八)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辦公、教學和實習場地相對集中、獨立,且為非危險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能夠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實習需要,并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房屋質量安全等有關規定。理論課教室建筑面積,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與所設置培訓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自有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賓館、飯店、歌舞廳、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學場所。
第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權限:
(一)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總量規劃。
第六條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屬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門的租賃房屋備案證明;利用居民小區公建的,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辦學證明。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八)聯合辦學的,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準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將依法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領取辦學許可證后,應當持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辦學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舉辦者不獨立設置培訓機構的.,可持辦學許可證和主辦單位的各種登記手續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增設職業培訓專項登記。
第九條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項目相關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校址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改變隸屬關系、更換舉辦者應當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機構名稱及培訓層次、培訓專業或工種等,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審批的辦學地辦學。對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近二年內在市級檢查評估中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原審批和擬設立教學點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設立分教學點應當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存續期間,應當依法使用辦學許可證上標注的機構名稱。
第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終止:
(一)因故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產清算。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并將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教師聘任制和任職資格證書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其所聘任的教師(含兼職)簽訂聘用合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理論課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本專業某一工種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教師資格;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中等以上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等)學歷和教師資格,其技術等級水平應比所授課專業的培養目標高出一個技術等級或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定期對教師進行考核和教學檢查,確保教學質量。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第十六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培訓專業、培訓層次等范圍內從事教學活動,按規定的申報條件招收學員。
第十七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學時規定,完成授課內容,按規定實施實習教學任務。學員的實習操作課應當在實習教師指導下進行,理論課與實習操作課之比為四比六。
第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收的各級別學員,不得混合編班培訓,應當按各級別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分別組織教學和實習。
第十九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簡章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的課程,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向學員、社會募集資金。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辦學許可證,不得將所承擔的培訓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三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xx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同時廢止。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
為提高中心防火防盜安全工作水平,確保中心經營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運行;保障中心人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適用全體正式員工。
1、中心各部門均實行防火防盜安全責任制,設防火防盜責任人。中心的防火防盜責任人由校長,及各部門防火防盜責任人按照相關要求承擔責任。
2、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3、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而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蔓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1、防火防盜工作要在主管領導的領導下,由各室負責人具體負責。
2、各室負責人要充分認識防火防盜的重要性,嚴格遵守防火防盜制度,如有違反,造成火災或被盜者,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3、各室設置的消防器材和消火栓,不得做其它用途或任意亂動,室內電源不準隨意改動。
4、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的更換、維修和配置,由專人統一負責,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換。
6、中心員工應將印章、錢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妥善保管,下班前將抽屜及文件,柜鎖好,切斷電源后方可離開。
7、中心行政部負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中心辦公環境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如有安全隱患,相應部門要及時整改。
8、要經常檢查門、窗的`防盜設施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9、物資、設備,嚴禁吸煙和使用火種,采取嚴密措施做好安全工作。
10、各室人員下班后,要做到關燈,斷電,關窗,鎖門。
11、辦公區域內的門鎖鑰匙應設專人負責保管,并每日早晚按時將辦公室的門打開、鎖好。辦公區域的門鎖鑰匙起用前備份一套,由行政部妥善保管,以備急需時使用,一般職員不得隨意配置門鎖鑰匙,員工丟失鑰匙應及時通知行政部,門禁卡需要通過專人設置備案。
12、在集中學習或開會、休息時要鎖門,防止發生被盜。
13、晚班人員要做好夜間的防火防盜工作,發現情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損害程度,否則承擔相應責任。
14、通過經常性開展消防知識培訓活動,抓好消防法規,消防知識的普及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全體職工和學生的安全責任意識。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4、在火災撲救過程中判斷正確,處事果斷,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技能知識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8、主動發現隱患,及時果斷處置,避免盜竊案件發生的;
10、積極反映情況,提供線索,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破案,有突出貢獻;
11、為保護中心和個人的合法財產,與盜竊的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100元~300元: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3、擅自挪用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和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堆放物品者;
10、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者(不包含賠償金);
11、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的損失賠償);
13、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損失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14、防盜措施流于形式,不檢查、不落實的部門或者具體負責的保衛人員。
15、不負責任,擅離職守,無視安全防盜工作的責任人員。
17、員工盜竊中心財物,依據中心相關制度對違規員工進行處罰。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一
?為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行為,促進我省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培訓學校(以下統稱民辦培訓學校)和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于職業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審批權限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全省民辦培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辦學標準,組織開展民辦培訓學校的評估和評優工作,負責民辦培訓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工作。
(二)按權限負責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工作;定期發布民辦培訓學校職業(工種)設置標準和民辦培訓學校開設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范圍。
(三)負責開展從事新職業(工種)培訓學校的審批及其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的開發。
?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培訓學校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規定權限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培訓學校。
(三)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四)定期發布開設職業技能培訓的范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培訓學校的權限分工:
(一)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二) 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申請舉辦二級(技師)及以下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
(三) 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審批權限由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三章? 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延續、終止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聯合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民辦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辦培訓學校名稱應當包括其所在行政區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專有名詞,以“浙江”冠名的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民辦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得與已登記的其他學校名稱相同或相近,學校的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當符合《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附件1)及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要求見附件2)3份;
(二)《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表》3份;
(三)擬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章程;
(六)擬聘理論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身份、學歷、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九)滿足教學和實操培訓需要的主要設施、設備的清單;
有關證照、證書、證件等除提交復印件(目錄)外,還應提供相應原件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對。
?民辦培訓學校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二)辦學宗旨、辦學規模、職業(工種)設置、培訓層次和形式;
(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程序;
(七)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八)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九)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申請舉辦民辦培訓學校應按屬地原則由舉辦者向市或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受理舉辦者申請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舉辦者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后,對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的,由工作人員告知其理由。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工作人員出具受理憑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對受理的材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小組評審意見。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專家小組評審意見,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下達正式批復,核發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正副本;不予批準的,向申請者說明理由。
申請舉辦一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培訓學校,應在原申辦的二級(技師)培訓專業開展培訓滿2年后,向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由市、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
?民辦培訓學校應根據學校性質,持辦學許可證按有關規定到相應的機構編制委員會或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并辦理組織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等相關手續。
?辦學許可證正本應放置在民辦培訓學校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持聲明向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補辦申請。
辦學許可證有效期3年。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浙江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在杭省部屬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其他單位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按第七條規定向所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申報。
舉辦職業培訓項目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已審批的職業培訓項目有效期為一年。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四)民辦培訓學校關于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五)變更后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第十一條第四款)。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名稱的,由舉辦者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經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民辦培訓學校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同意,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四)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民辦培訓學校在本行政區域內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七款);
(四)《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在本行政區域外變更注冊地址的,應到擬變更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新設立培訓學校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向原址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請。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辦學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增加培訓職業(工種)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辦學設施設備清單及證明文件;
(四)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五)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六)《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民辦培訓學校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由民辦培訓學校的決策機構提出,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提高培訓層次的報告;
(二)按要求填寫的《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變更申請表》;
(三)擬聘教師的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
(四)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目錄;
(五)《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的,應重新換發辦學許可證。
?民辦培訓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終止:
(一)領取《辦學許可證》后,一年內不能正常開展職業培訓或者因故間斷正常職業培訓一年以上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民辦培訓學校自行終止的,應在終止情形出現后1個月內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舉辦者簽署的機構終止申請報告。
(二)終止方案。
(三)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
(四)善后工作安排。
?民辦培訓學校終止,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法進行財產清算,并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安置等工作。
?終止的民辦培訓學校,由審批機關核準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印章,并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教學組織與管理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職責。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校內安全管理工作。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金和財產管理制度。民辦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建立教師培訓管理制度,制定教師培訓計劃,定期對教師進行思想政治培訓、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并建立教師培訓檔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民辦培訓學校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所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辦學情況證明,并經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
?民辦培訓學校對完成學業的`學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相應的培訓證書。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當按照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后開展培訓,并統一組織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資格培訓使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相應職業(工種)的國家職業標準。國家和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沒有統一規范的,由培訓學校自行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經過專家論證后,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民辦培訓學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應有相應的教學資料,并報審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建立學生注冊登記制度,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將學員培訓內容、取得結業證書、參加鑒定時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推薦就業等情況記入學員培訓檔案。
?民辦培訓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在學校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民辦培訓學校應制定具體的學費退費辦法,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辦培訓學校應按照學費退費辦法與學員簽訂有關協議,學員要求退費的,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處理。
?民辦培訓學校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報核發許可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辦學許可證編號、名稱、地址、電話、廣告內容、刊登媒體、廣告批準號、廣告刊登時間等。
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與備案內容一致。民辦培訓學校開展的招生、教學等活動,應當與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承諾一致。
第五章? 扶持與獎勵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民辦培訓學校校長、理論教師和生產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民辦培訓學校教師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工學校教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
民辦培訓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培訓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捐贈者對民辦培訓學校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以捐贈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作為培訓學校校名。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對民辦培訓學校的獎勵制度,對為本地區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和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管理規范、教學質量好、社會信譽高的民辦培訓學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優先安排其承擔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外地農民工、殘疾人等培訓任務,并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經費補貼。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開班時間、講課教師、培訓內容、課時、鑒定考核、收費、推薦就業等情況。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民辦培訓學校建立年檢評估制度。年檢評估的內容包括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各項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辦學場所及設備、設施情況;培訓教材的使用、教學質量及臺帳建設情況;收費及財務管理情況;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情況等。年檢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辦學資格。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內部管理、招生、教學運行、教師培訓、學生登記注冊、培訓鑒定、廣告備案、收(退)費、財務審計結果等情況的評估和督導,并將評估和督導的結果向社會公布。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民辦培訓學校管理檔案,對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變更、備案及日常監督等情況記入檔案。
民辦培訓學校違反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的,獨立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從事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組織和個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民辦培訓學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為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開展技能培訓的其他教育培訓學校的培訓項目審批和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對于已經設立的民辦培訓學校發生變更、延續、終止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2.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辦報告(格式)
附件1
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一、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于200人。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于3年。辦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須的辦公設備條件;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應在300平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職業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三、應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學校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一)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人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9條、第20條要求。
(四)職業指導人員(不少于1人):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相關人員。
(五)財務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應具有財會人員資格證書。?
(六)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于教師總量的二分之一,專職教師數量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教師應具備上崗資格證書,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五、學校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
六、應具有與培訓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家論證,并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組織實施。
七、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生管理、設備管理等制度。
八、舉辦者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應達到20萬元以上(不含固定資產)。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辦培訓學校其注冊資金應在500萬元以上,自有辦學場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學校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提高職業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國家機構除外)和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資格、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三條 市及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舉辦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中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五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一百萬元以上;舉辦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初級)職業(工種)培訓的(以下簡稱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固定資產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五十萬元以上。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切實可行的教學計劃及教學大綱、教材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校長,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從事職業教育培訓工作五年以上,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熟悉國家職業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無擔任或者兼任其他學校的校長的情形。
(五)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專業相適應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培訓職業(工種)配備二名以上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任職資格。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和專業財會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二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和教學經驗;財務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和出納不得兼任。
(七)配備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相關人員。
(八)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辦公用房,辦公、教學和實習場地相對集中、獨立,且為非危險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能夠滿足各職業(工種)教學、實習需要,并符合勞動保護、安全衛生、消防環保、房屋質量安全等有關規定。理論課教室建筑面積,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九)具有與所設置培訓職業(工種)相適應的,滿足理論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自有教學設施、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賓館、飯店、歌舞廳、宿舍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學場所。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權限:
(一)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二)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審批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本行政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總量規劃。
第六條 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和辦學章程。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
(三)經費來源及驗資證明。
(四)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擬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教師資格證、居民身份證。
(五)教學場地的產權證明,屬于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門的租賃房屋備案證明;利用居民小區公建的,還需提供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辦學證明。
(六)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七)各項管理制度。
(八)聯合辦學的,提交經公證的聯合辦學協議書。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符合辦學條件的,批準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不符合辦學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將依法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情況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領取辦學許可證后,應當持登記申請書、辦學許可證、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及辦學章程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舉辦者不獨立設置培訓機構的,可持辦學許可證和主辦單位的各種登記手續到有關行政部門,辦理增設職業培訓專項登記。
第九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等考試機構,不得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項目相關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第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校址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改變隸屬關系、更換舉辦者應當報審批機關核準;變更機構名稱及培訓層次、培訓專業或工種等,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審批的辦學地辦學。對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近二年內在市級檢查評估中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可以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擬在原批準的辦學地外設立分教學點,屬于初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原審批和擬設立教學點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屬于中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批準。
設立分教學點應當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第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存續期間,應當依法使用辦學許可證上標注的機構名稱。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終止:
(一)因故無法進行正常教學活動的;
(二)辦學條件或質量下降,經整改后仍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
(三)無故不接受審批機關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四)舉辦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五)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六)有違法違紀行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產清算。終止后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通知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并將結果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教師聘任制和任職資格證書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與其所聘任的教師(含兼職)簽訂聘用合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理論課教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本專業某一工種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教師資格;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中等以上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等)學歷和教師資格,其技術等級水平應比所授課專業的培養目標高出一個技術等級或相應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定期組織教師開展教學研究活動,定期對教師進行考核和教學檢查,確保教學質量。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培訓專業、培訓層次等范圍內從事教學活動,按規定的申報條件招收學員。
第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學時規定,完成授課內容,按規定實施實習教學任務。學員的實習操作課應當在實習教師指導下進行,理論課與實習操作課之比為四比六。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收的各級別學員,不得混合編班培訓,應當按各級別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分別組織教學和實習。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招生廣告、簡章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的課程,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報物價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不得向學員、社會募集資金。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偽造、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辦學許可證,不得將所承擔的培訓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15年10月2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公布)同時廢止。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二
一、班級、年級組組織學生離開學校所進行的集體活動,必須事先報告學校。獲許可,方能進行。
二、學生外出集體活動必須用車的`,由學校聯系車輛,嚴禁使用無證、無牌車輛、嚴禁使用車況不良的車輛、嚴禁超載,必須嚴格保證安全乘船、乘車的安全知識和自救知識事先向學生進行再教育,車、船運行途中和活動的過程中有關教師要嚴格管理學生,嚴防發生不安全事故。
三、校內進行的學生集體活動,必須落實好各項安全措施,學生上樓和下樓時,兩個樓梯口必須有值日和值周教師分別管理。
四、未經學校允許各班級、各年級不準變更課程安排,如有需要請教務處申請。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三
為了全面落實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精神,根據省、市關于教師校本培訓的.有關精神,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業務進修制度:要求教師每周利用業余時間到圖書館、閱覽室或網絡系統進行自培自練;同時,積極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學歷和非學歷的教育和培訓。內容包括:
2、分層培訓、整體推進制度:針對我校教師教齡結構和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層培訓。共分為三層次:年輕教師培訓、骨干教師培訓、名師培訓,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目標和計劃,層層遞進、環環相扣。
3、校本教研培訓制度:教研組開兩周集中半天時間,確定主題,由專人主講,學習教育教學理論,最新教改動態,探討教育教學體會;組織全組成員按照學校工作要求有序組織集體備課,技能培訓,三課匯報課、研究課、示范課,活動和課題研究。
4、活動考勤制度:在開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的過程中,將設置考勤登記表或手冊,對全體參加教師進行嚴格的考勤,無故曠缺者作為曠課處理。
5、學分登記制度:參加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的教師,教研處和教研組共同根據教師參加培訓的數量和質量進行整理評定,上報縣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按校本培訓規范性學分登記辦法申請相應的學分。
6、過程督查制度:學校對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強化六種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參與態度;一切為了學生態度;團隊合作態度;勤于研習態度;善于反思態度;合理利用業余時間豐富自己專業的態度。堅持做到勤學習、勤鉆研、勤反思。
7、資料建檔制度:學校對開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活動以及教師參加該活動的各種資料,做好建檔工作,將課程理念、教學觀、學生觀的認識和變化、收獲和感悟記錄下來,做好教師個人專業成長過程資料的積累。
2023年培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四
十、不要騎在扶手上下滑,更不要坐欄桿。
十一、后門市場比較亂,有搶劫和打架的事件發生,所以同學們不要去后門玩耍,有事一定要去后門,要報告班主任處理,嚴禁進入后門的酒吧、網吧、溜冰場等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