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一種積累,通過整理和總結,我們可以把自己的經驗轉化為寶貴的財富。下面是一份對自我成長和進步的心得體會,作者通過對自身經驗的反思,找到了提升自己的方法和途徑。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一
“三個規定”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旨在加強中國黨風廉政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作為司法機關的普通工作人員,我們要從自身做起,深刻理解和貫徹執行“三個規定”,不僅是我們的職責所在,也是對習近平總書記的高度重視和擁護。下面,我將從遵循中央精神、弘揚法治精神以及堅守職業操守三個方面,談談我的心得體會。
二、遵循中央精神。
作為司法機關的一員,我們要自覺遵守中央精神,切實把思想統一到黨中央的要求上來。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三個規定”時指出,“權力是任職人員最容易濫用的東西。”司法工作者尤其需要警醒,時刻以中央精神為指引,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我深感“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因此,我在工作中力求嚴守自己的權力范圍,不貪污受賄、不濫用職權、不徇私舞弊,嚴格依法辦事,堅決抵制一切違紀違法行為。
同時,我還積極宣傳“三個規定”,引導身邊人遵循黨紀國法,以身作則。我踐行三嚴三實,將積極做事、干凈為人融入自己的工作日常中。只有把中央精神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動,才能為黨和國家的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三、弘揚法治精神。
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之一。作為司法局的一員,我一直堅守法律底線,牢固樹立法治觀念。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三個規定”時強調,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自覺維護黨的利益、群眾利益、社會主義制度利益,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法治精神是我們堅守底線的有力保障。
在工作中,我時刻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相信,唯有提供公正、高效、廉潔的司法服務,才能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感。同時,在黨員干部中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治意識,增強法律約束力,讓每個人都能做到守法用權。只有廣泛弘揚法治精神,不斷推進依法治國,司法機關才能從根本上杜絕腐敗的滋生。
四、堅守職業操守。
作為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職業操守是我們應該具備的最重要的品質。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三個規定”時指出,“領導干部首先要帶頭,凡事起碼要比別人嚴一倍。”這對于我們每個司法工作者來說尤其重要。
在我工作的崗位上,我時刻以身作則,嚴格要求自己,不違規打點私事,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不接受他人的請托和賄賂。我通過宣講黨紀法規和熱心解答黨員干部的疑難問題,幫助大家確立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觀念。通過自己的實際行動,我希望能給身邊的人樹立一個標桿,讓大家都能遵循職業操守,做到清正廉潔、依法公正。
五、總結。
通過遵循中央精神、弘揚法治精神以及堅守職業操守三個方面的實踐,我深感到了“三個規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這一重要要求,對于司法機關來說是一面旗幟、一種榜樣,但更應該成為每一位司法工作者的自覺行動和思想境界。只有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三個規定”,我們才能真正建設風清氣正的司法機關,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為黨和國家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二
近日,我國司法系統頒布了三個關于司法案件的重要規定,分別是《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六)》、《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規定(十二)》和《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規定(四)》,這幾個規定對于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和了解這些規定,我獲得了一些深刻的體會和認識。以下是我對司法案件三個規定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司法案件中的幾個規定給予了被告人一些新的權益保障。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權益保障問題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而《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六)》的出臺,明確規定了不得依據簡單認定罪名和量刑標準,從而保障了被告人的權益。這無疑是社會公正和法制建設的重要一步,使得被告人能夠更好地享受到公平正義。在司法案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無論有何罪行,都應當享有公正的審判和合法的人權保障,這是一個社會進步的標志。
其次,這幾個規定強調了法官的獨立和公正。法官作為司法案件的主導者和決策者,其獨立和公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規定(十二)》和《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規定(四)》中都對法官的獨立和公正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官應當依法行使公正審判權,不受干涉和影響,保持純潔的司法心態和公正的司法判斷。這些規定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司法體制的繼續改善和完善,同時也提醒了法官們應當牢記自己的職責和使命,時刻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
此外,這幾個規定還突出了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司法案件的公正審判需要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參與,這不僅可以增加司法公信力,還能夠使得司法決策更加客觀和公正。《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六)》提出了被害人參加審判、重大刑事案件辯護人參加公安機關偵查的相關規定,為社會公眾的參與提供了法律依據。司法案件的透明和公開是維護社會公正和法制建設的需要,而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則是實現司法透明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最后,在司法案件三個規定中,還強調了司法便民和服務。司法案件是一種特殊的糾紛解決方式,而司法機關和法官需要提供便民和高效的服務,使得當事人能夠平等地享受到司法資源。《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幾個問題的規定(四)》中提到了適用簡易程序和訴判銜接等相關規定,明確了司法機關的服務職責。司法案件的一方面需要保證公正和公平,另一方面也需要提供便利和高效的審判服務,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當事人的訴求和社會公眾的期待。
總的來說,司法案件三個規定的出臺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它們對于司法實踐和司法公正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這幾個規定體現了法治理念和司法公正的追求,同時也為司法體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新的規范和方向。對于廣大的法官和法律從業者來說,深入學習和理解這些規定,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將是我們更好地履行司法使命的關鍵。同時,司法案件三個規定也需要社會公眾的監督和參與,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夠建設一個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司法體系。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三
近年來,我國司法領域不斷推進改革,實施了多項司法案件規定,旨在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等失信行為的若干規定》、《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侵害英烈名譽權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對于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和理解這些規定,我深刻體會到了其對于司法公正性、效率和社會穩定的促進作用。
首先,依法懲治失信行為規定的實施,有效保護了司法公正性。失信行為嚴重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擾亂了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而這些規定的出臺,為依法懲治失信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南,進一步加強了對失信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明確失信人違法行為的認定標準和后果,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營造了風清氣正的法治環境,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其次,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實施,提升了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迫切期待。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發布,明確了辦案流程和法律適用標準,規定了辦案時限和責任分工,進一步加快了刑事案件的審理進程。通過優化辦案流程,減少繁文縟節,提高了辦案效率,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最后,侵害英烈名譽權案件的處理規定的實施,增強了社會穩定。英烈們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付出了巨大的犧牲和貢獻,他們的名譽和尊嚴應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侵害英烈名譽權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序良俗和正常秩序,妨礙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而這些規定的發布,對于侵害英烈名譽權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的定義和規范,明確了法律責任和法律救濟方式,保護了英烈名譽權和家屬合法權益。通過加強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和打擊,維護了社會的正常秩序和穩定。
總結來說,司法案件三個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其實施對于促進司法公正性、效率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深刻認識到這些規定的重要意義,并將在今后的工作中以此為指引,做到認真貫徹執行。同時,也希望全社會能夠廣泛宣傳和推廣這些規定,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共同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四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有關單位先后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三個規定”),現摘要如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處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組織研究司法政策,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司法的環境,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條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第六條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七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黨委政法委應當及時研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報告同級黨委,同時抄送紀檢監察機關、黨委組織部門。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領導干部屬于上級黨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管理的,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或者向其他黨組織通報情況。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三)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五)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第九條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
廉政。
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司法機關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對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司法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匯總分析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并依照以下方式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線索進行處置:。
(一)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四)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第九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司法機關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十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和干預辦案的情況和辦案人員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
廉政。
建設責任制和政績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
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適用本規定。
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確保有關規定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保證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應當符合法律紀律規定,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對案件辦理進行干涉或者施加影響。
第三條各級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公正、高效、廉潔的辦案機制,確保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切實防止利益輸送,保障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活動中,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依法按程序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有下列接觸交往行為:。
(一)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三)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六)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第六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第七條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八條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第九條司法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和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有關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或者舉報。
第十條對反映或者舉報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線索,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全面、如實記錄,認真進行核查。對實名舉報的,自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核查并將查核結果向舉報人反饋。
不屬于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管轄的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將有關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司法人員違反本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司法機關應當將司法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記入個人廉政檔案。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將執行本規定情況作為司法人員年度考核和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司法機關應當每季度對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不正當接觸、交往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報告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審判、執行、檢察、偵查、監管職責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關系人,是指當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其他人。
本規定所稱中介組織,是指依法通過專業知識和技術服務,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術服務性等中介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受案件當事人委托從事審計、評估、拍賣、變賣、檢驗或者破產管理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參照中介組織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五
近年來,中國各級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和規定,旨在加強公職人員的道德建設和紀律約束。其中,公職人員三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拒收禮金、公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收受手表問題的規定,受到廣大公眾的高度關注。我作為一名普通公民,也對這些規定進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學習,從中體悟到了很多道德和紀律之道。
首先,這些規定告訴我們要有擔當和自律精神。國家工作人員拒收禮金的規定,要求公職人員遵守廉潔自律的底線,不接受以任何形式送來的禮金。對于一個公職人員而言,擔當是義務,自律是責任。只有擔當起自己的職責,才能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服務,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只有自律,才能真正做到嚴于律己,不為利益所動。拒收禮金的規定,要求公職人員始終保持清廉之心,堤防利益的侵蝕,形成了一種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自律的行為準則。
其次,這些規定提醒我們要注重公共財務管理。公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強調了公職人員在使用公共財務時應當遵循的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依法用款、按照規定審批程序辦理相關事務、公共財務的整體管理和主動接受上級監督等。公職人員要懂得主動維護紀律和規定,將公共財務的使用目的與自身利益嚴格分開,遵守相關審批程序,實施公開透明的財務管理,使財務使用更加規范、明確和有效,真正體現出公權力的公正、公平和公開。
最后,為了樹立良好的形象,公職人員要慎重接受禮品。國家工作人員違規收受手表問題的規定,要求公職人員不得收受昂貴禮品和禮品卡等。公職人員是國家的形象代表,他們的言行舉止直接影響著公眾對政府的形象和信任度。公職人員接受他人禮品時應保持清醒的頭腦,不應迷失自己的方向,以權謀私,導致品德敗壞。一份禮物背后往往有著復雜的利益關系和不可言說的目的,公職人員要時刻警惕這種陷阱。
總之,公職人員三個規定的出臺,對于公職人員的行為和道德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作為普通公民,我們也應從中汲取精神營養,認識到公職人員的服務宗旨和職責使命,助推社會誠信風尚的建立。只有每個公職人員都能自覺遵守這些規定,才能構筑起全社會共同尊重、遵守法規和紀律的正能量風暴,讓我們的政府更加清廉、高效和誠信。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六
三個規定是指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于2015年底提出的一系列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規定。司法局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之一,在貫徹執行這些規定的過程中,不僅要嚴格要求自己,而且要對全系統的黨員干部進行教育和管理。本文將從“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加強黨員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司法改革”、“加強黨性修養”、“強化黨內監督”這五個方面,總結司法局落實三個規定的心得體會。
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是司法局貫徹執行三個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作為黨的基層組織,司法局要積極主動地執行黨章和中央的各項規定,做到始終堅守黨性原則。我們深知,只有建立嚴明的紀律體系,才能保證司法工作的規范進行,進一步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紀律性。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我們嚴格要求黨員干部遵守黨的紀律,嚴禁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同時,也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黨員干部的廉政意識,增強抵制腐敗的能力。只有保持黨的紀律的嚴肅性,才能更好地提高司法局的工作效率和質量。
加強黨員干部隊伍建設也是司法局落實三個規定的重要環節。司法局廣泛開展的黨員干部教育培訓活動,是為了提高黨員干部的政治水平和業務能力,使其適應司法改革和工作發展的需要。我們深知,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黨員干部的作用舉足輕重,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因此,我們堅持把業務學習和黨性教育相結合,在加強黨員干部隊伍建設的同時,也提高了司法局的工作效能和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干部隊伍的培養和管理,為司法改革和工作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持。
推進司法改革是司法局貫徹執行三個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司法改革是黨中央的一項重大決策,對于司法機關來說是一場深刻的變革,也是一次全面提升的機會。在推進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司法局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根本,以黨的組織建設為保障,推動全局各項改革任務的圓滿完成。我們深知,司法改革不僅要解決人員配備、機構職能、審判流程等方面的問題,更要解決司法機關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的緊密結合。因此,我們不僅要加強改革思想教育,提高全體黨員干部的黨性覺悟,更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黨組織工作機制,使黨建工作能夠更好地服務于司法改革的推進和落地。
加強黨性修養是司法局貫徹執行三個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黨性修養是黨員干部的重要任務,也是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司法局通過豐富多樣的黨建活動,加強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修養,增強黨員干部的黨性覺悟和紀律意識。我們深知,只有保持初心使命,不斷提高黨員干部的政治敏銳性和紀律觀念,才能更好地履行黨的任務和使命。因此,我們堅持學習黨史、學習毛澤東思想等黨史學習教育,加強實踐鍛煉,提高黨員干部的政治素養和黨性修養。
強化黨內監督是司法局貫徹執行三個規定的一項重要任務。黨內監督是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黨組織對黨員干部的一種監督方式。司法局通過建立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行黨務公開,督促黨員干部嚴格遵守黨紀國法。我們深知,只有強化黨內監督,才能保持黨政權力的純潔和正義。因此,我們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管理,堅決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并依法追究責任。只有加強黨內監督,才能凈化司法環境,為人民群眾提供公平正義的司法服務。
總之,司法局在貫徹執行三個規定的過程中,深切體會到黨的領導和黨建工作對于司法工作的重要性。通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加強黨員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司法改革、加強黨性修養、強化黨內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司法局不僅有效提升了工作能力和水平,而且更好地履行了黨的使命和任務。今后,司法局將繼續深入學習貫徹三個規定精神,不斷完善黨建工作,為司法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七
司法案件三個規定是指2018年11月5日中共中央批準的《關于深化案件審理改革的若干意見》,這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文件,對于完善我國的司法體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也非常關注這一新政策的實施效果。在實踐中,我體會到了三個方面的規定給司法案件審理帶來的變化,分別是加強對權力濫用的約束、提高庭審效率、強化審判責任制。下面我將逐一進行闡述。
首先,司法案件三個規定中對權力濫用的約束力度加強了。在傳統的司法案件審理中,由于審判長擁有相對完全的權力和廣泛的自我裁量權,有時會出現權力濫用的現象。而司法案件三個規定的實施,明確了對權力濫用的約束,如規定了案件審理的程序、證據的采信標準等,使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不能隨意發揮個人意志,而是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權力濫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司法案件三個規定中提高了庭審效率。在過去,司法案件審理多次需要開庭才能作出判決,導致案件的審理周期較長,給當事人帶來了較大的經濟和時間上的損失,也增加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而司法案件三個規定的實施,明確了庭審期限、案件移送、異議處理等具體規定,使得審理案件的效率大大提高。例如,規定了案件應在規定期限內開庭、提出移送案件地的判決、對于異議的快速處理等,這些規定的出臺實施,有效減少了庭審的次數、加快了案件的審理速度,使當事人能夠盡早得到實質性的判決,減少了不必要的時間和經濟損失。
最后,司法案件三個規定還強化了審判責任制。在傳統的司法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于案件的判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由于監督機制的不完善,有時會出現判決不公、判決違法等情況。而司法案件三個規定的實施,強調了審判人員的判決責任,明確了對判決質量的監督和制裁。例如,規定了對于錯誤判決的懲罰和修正、審判人員應承擔的判決責任等,這些規定的出臺實施,使得審判人員在判決案件時更加慎重,更加注重實質正義,減少了不公正的判決情況的發生。
總結起來,司法案件三個規定的出臺實施,對于我國司法體系的改革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我體會到了三個方面的規定給司法案件審理帶來的變化,即加強對權力濫用的約束、提高庭審效率、強化審判責任制。這些規定的出臺實施,使得司法案件審理更加公正、高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提升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然而,司法案件三個規定的實施還處于初期階段,需要繼續完善和持續監督,以確保其能夠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的司法案件審理水平將進一步提升,為社會的穩定和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八
近年來,我國司法系統加強了對律師的管理,出臺了“三個規定”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對于“司法掮客”的規定。作為一名律師,我認真學習了這些規定,并在實踐中有了一些體會。下面我將結合自身經驗,分享一下“三個規定”對司法掮客工作的影響和啟示。
第一段:認識三個規定的背景和內容。
“三個規定”是指關于律師、公職人員、法官等司法工作者私聘掮客的管理規定。其中,對于司法掮客的規定是在律師代理訴訟中容易被忽視的一個環節。司法掮客是指在代理訴訟過程中,扮演與律師類似角色的“中間人”,幫助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妥協或處理非法情況。但司法掮客的參與往往帶來風險,容易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結果。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律師參與訴訟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禁止律師行為中介,規定律師不得對委托人進行司法掮客活動,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實踐中,我們往往會遇到一些對方當事人找來的存在“暗箱操作”行為的“中介人”。這些人通常擁有豐富的人脈和資源,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買通法官或者威脅對方當事人等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司法掮客在這些活動中往往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但是,“三個規定”對于司法掮客的管理意味著該角色的逐漸淡出。全面禁止律師行為中介,不僅保護了委托人權益,也減少了非法妥協的機會,防范了司法不公正的產生。
隨著司法掮客角色的日漸淡出,我們也應該建立起一套更加嚴謹、科學、公正的代替機制。律師可以從律師代理、解決方案提供者、審判輔助等角度,提供更加專業、合規、妥善的服務。比如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協助委托人掌握訴訟風險和遵循程序進行合理抗辯;律師可以設身處地、熟悉消費者生活常態,提供更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律師可以輔助審判法官,提供訴訟策略或證據,協助審判工作更加嚴謹公正。
第四段:責任的轉移與意識的提升。
隨著角色的變化,我們也應該把更多的責任轉移至委托人身上。委托人應該更加理性認識律師工作,逐步意識到律師代理主體性的重要性。要遵循法律法規,樹立正確的司法意識和社會公德心;不應被僅僅是表面形式的利益所誘惑,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程序流程,堅決拒絕和抵制具有暴力、威脅、賄賂等性質的非法行為。
第五段:優化律師調解機制的建立。
當然,對于一些處理復雜的案件,調解往往可以更加快捷地解決糾紛,降低訴訟成本。因此,優化律師調解機制也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建立規范的律師調解流程和機制,既可以快速解決矛盾和問題,又可以次第解決律師援助對困難一族的問題。律師可以通過提供專業的建議和解決方案,幫助委托人更快地解決糾紛。
總之,“三個規定”是對司法掮客的禁止行為,扮演不正當介紹案件、散布利益和信用隱瞞等險惡角色。同時,規定也指明了律師的重要工作使命和責任,律師有義務權威責任引導委托人合理規范增加人權的無恥行為。如此,使律師代理工作更為嚴格、規范和具有專業性。我們應當逐步擺脫“中介人”的沉渣,推動司法系統的發展步入良性統一。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九
新冠疫情的爆發給全球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和困難。在國內,疫情爆發后,各地法院迅速響應,積極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進行應對,積極投入到抗擊疫情的工作中。例如,各地法院迅速開展線上訴訟服務,采取預約放號制度、加強風險防范管理等措施,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段:案例分析,探究司法人員在疫情中的心態和應對手段。
面對疫情,司法工作的進行本身就存在著諸多的困難和挑戰,例如:公證服務、司法鑒定等需要現場操作的工作無法進行;法官、檢察官工作實踐受限等。但是,我們看到的卻是各地法院的司法人員積極應對,查找問題解決方法,完成法律任務。例如,北京市三中院在疫情期間,推出了“雙屏云庭”,輕松實現遠程開庭;浙江省法院推出了“留置變遷”預審系統,優化了預審方式,更加嚴格的審查銷毀申請,讓法律的裁決更加高效。這些事例充分展示了司法人員在疫情中的堅定信念和應對措施。
疫情對法院的工作帶來了巨大影響,如無法現場實施各種司法活動,造成的案件耽擱和效率低下,圍繞疫情產生的多種法律問題和糾纏不清的復雜理論問題等等。這些都給司法人員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困境感。然而,司法人員們面對這些困難沒有被放倒的決心,相信可以用學習、研究和探索的方式克服困難。
第四段:探究司法人員在疫情中的應對策略。
對于這些困難,司法人員們也在不斷的實踐中總結經驗,在疫情中總結出了一些應對策略,例如:加強與各相關部門的協作,制定有效的疫情應急預案,加強法律知識學習,設置公證、鑒定等獨立機構,增加公共權益保護。更加注重情感和心理疏導工作,舒緩大家緊張的情緒。通過對案件的有效處理帶來了多種積極影響。令人敬佩的是,許多司法工作人員深入一線,實現了遠程審判、調解,確保了疫情期間公正司法的正常進行,保護國家法律機關的威信和權威。
第五段:總結經驗,展望未來。
在經歷疫情考驗后,司法人員們喚醒了集體智慧,創新形式,堅決履行職責。通過疫情的錘煉,也展現了司法工作人員的堅韌品質和超強使命感。我們也希望,今后面對各種困難時,司法人員們能更好的,以更高的效率和指導方向,恰當應對復雜的司法案件。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道路上,司法人員將繼續帶領我們,為維護祖國法制秩序,扎實工作,創造屬于自己的企業和職業生涯。我們期待著,這個團隊的明天,將不乏更多的輝煌與創新。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十
司法是一個常常被人們遺忘,但又十分重要的職業。司法人員作為這個領域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需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素養和專業知識。然而,在崗前培訓期間,我深刻認識到,這些知識遠遠不足以滿足日常職業需求,更需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人際交往能力,才能勝任日常工作。
第二段:培訓內容。
在崗前培訓期間,我們學習了大量的法律法規、案例分析和常見案件處理方法,這些知識對于我的職業生涯有著非常大的幫助。在這個過程中,我也學到了如何與客戶、律師和法官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同時積累了大量的案例分析經驗。這些知識和經驗使我更加自信和成熟,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三段:心理壓力。
然而,在崗前培訓期間,我們也遭遇了來自心理方面的挑戰。在學習與實踐過程中,我們必須面對各種各樣的案件和客戶,包括可能出現的惡性案件和困擾人心的案例。這些都為我們帶來了一定的心理壓力。然而,培訓機構與我們進行了深入交流并提供了各種心理輔導,以幫助我們調整心態,面對這些挑戰。
第四段:人際交往能力。
在崗前培訓中,我們結識了很多不同的人,有來自各地的同事,也有來自各界的律師和法官。這些人成功的案例和失敗的經驗成為了我們學習的重要資料。與前輩同事的交流不僅使我從實踐中學到了更多的知識,而且也激發了我的興趣和熱情。與律師和法官的交流也增進了我們的人際關系,有時成功的案例能夠讓我們取得好的人脈資源,為我們工作生涯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第五段:總結。
總的來說,崗前培訓是一個非常寶貴的階段,對我個人的成長和職業生涯都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在這個過程中,我不僅學到了豐富的法律法規知識和案例分析經驗,而且也獲得了生活、工作和人際交往等多方面的訓練。我對未來充滿信心,相信自己可以在司法職業領域中發揮自己的才能和價值,為社會進步做出貢獻。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十一
司法人員崗前培訓是為了讓新入職的司法人員更好地適應和融入工作環境,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而進行的培訓。在我參加這次培訓后,我深刻地意識到自己還有許多需要提高的方面。下面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談談我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總結對司法職業的認知升華。
在這次培訓中,我對司法職業有了一個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認識。在聆聽法官和檢察官的講解中,我對司法行為的標準、法律規范和職業精神有了進一步地了解,以及了解到司法人員職業中存在的風險與對策。同時,在培訓課堂上我們進行了模擬庭審活動,進一步地鍛煉了我的司法能力和職業素養。
第二段,加強了職業道德教育。
在本次培訓中,職業道德成為了重要的培訓內容之一。在培訓中,我們強調了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行為對法治社會的重要性,意識到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能夠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同時,我們還學習了很多實用的職業道德知識,未來在工作中能夠更好地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做到公正、廉潔、誠信、為民。
第三段,提高了法律知識儲備。
在培訓中我們學習了許多基礎法律知識,如刑法、民法等課程,對這些知識有了更深入地了解和理解。同時,在模擬庭審中我們也對很多法律條款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及運用。這些法律知識的學習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完成工作,減少錯漏帶來的風險,強化職業素養和職業自信。
第四段,提高了溝通協調能力。
在現實工作過程中,與人溝通協調是必須的一項能力。在培訓中,我們也針對此進行了相關課程的學習。我們通過模擬法庭活動的訓練,體驗了解決當事人矛盾所需的協調溝通,讓我更加清楚你我之間的差異與合作之道。這種溝通能力的提升可以幫助我們在工作中更加順利地完成任務,也能夠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職業能力。
第五段,對自身素質提升有助益。
總的來講,參加本次培訓,讓我有了一個更加全面地認識和了解司法工作,對自身素質的提升起到良性影響。不僅夯實了法律知識,更增強了我在職業履行下的自信、責任和使命感,更明白了自己努力學習的意義和方向,未來在工作中我必將會把所學所得投入服務人民的實踐中。
在本次崗前培訓中,我深刻地意識到自己在職業發展方面還有許多需要提高和完善的地方。本次培訓不僅讓我對自己的工作更加了解和自信,也讓我對司法職業充滿了熱愛和奉獻的激情,這種激情將伴隨著我,助力我不斷成長。因此,我相信自己在未來的工作中一定會以更加飽滿的熱情和執著的精神,為法治社會的建設添磚加瓦。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十二
司法三個規定是針對人民群眾日益關注的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問題而出臺的指導性文件。其中,監獄的安全穩定和改造教育工作成為其中一條明確的規定,使得監獄成為了輿論關注的焦點。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和衛士,監獄應積極落實司法三個規定。本文旨在談一談我在監獄中落實司法三個規定時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提高規范意識,全面開展監獄管理工作。
傳達好上級關于司法三個規定的精神,著重反復強調監獄內部的規矩紀律,加強管理,規范辦事流程,全面提高監管水平和服務水平,是落實司法三個規定的基礎。我們多次組織會議,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并普及到所有員工中,營造出了廣大員工遵章守紀、以規范化管理為核心的良好氛圍,同時,也提高了監獄的工作效率。
第三段:總結反思,推動改革。
在推動監獄管理工作規范化過程中,我們在觀察中發現許多難言之隱。我們除了安排日常檢查工作外,還制定了自查清單與第三方專家審核相結合的行動計劃,及時總結問題與反思,并不斷推動改革。利用這樣的方式,我們不斷開展自我整改與完善,提升了監獄管理水平。
第四段:深入改革,完善制度。
建設法制化監獄,守護司法公正是司法三個規定鮮明的主旨。監管改革離不開制度的完善。監獄作為一家具有強烈維權機構的組織,在制定監管制度時,應該將人權保障視為重中之重,并注重規范程序;同時,監獄內部的管理制度也應從人性化出發,關注幫教改造工作的同時,也該重視困難特殊犯人和保護女性等的乃至社會民生的工作,切實為社會發揮貢獻。
第五段:超越自我,服務社會。
監獄的管理工作,需要一個長期而又高強度的工作過程與周期。而落實司法三個規定后的監獄,不僅僅是對監管人員和犯人造福的同時,也為社會作出了更多的促進作用。我借此機會,呼吁全體監獄工作人員,更好地實踐“守護司法公正”的理念,將監獄作為一個推動社會進步的組織,讓更多的人看到監獄的功力和擔當,傳遞出監獄維護司法公正、為社會作出貢獻的正能量。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十三
查擺和加強監督檢查,狠抓落實,注重實效,有力促進了公正廉潔司法。體會,加深對“三個規定”的理解,促進對“三個規定”的貫徹落實。等行為。有個別干警解剖了自己曾因礙于親情、友情,在自己所辦的案件或同事所辦的案件中打過擦邊球,但今后在辦案中一定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三個規定”,對涉及到應當回避的案件依法自行回避。干部和辦案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情況進行全面、如實、詳細的記錄;要求案件承辦人、審批人對執法辦案活動是否存在違法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絕情況)進行如實登記,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司法活動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二是通過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等方式,主動接受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前郭法院落實“三個規定”的監督,進一步推動“三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中,將緊緊圍繞“三個規定”要求嚴于律己、督促他人,樹立好前郭法院干警忠誠、干凈、擔當的良好形象。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十四
司法人員是法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他們肩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責任和使命。司法人員的工作具有重大的影響力,他們的正直和專業,直接決定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社會的穩定。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司法人員面臨著種種壓力和困惑,但他們一直堅守在陣地上,不畏艱險,執法公正,為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公正的司法環境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
第二段:壓力下的堅守。
司法人員的工作環境常常充滿壓力。在司法領域存在著影響司法人員決策的各種因素,例如權力的干涉、輿論的壓力等。面對這些壓力,司法人員需要有強大的心理承受力和道德底線。他們要能夠抵御各種誘惑和干擾,只有在堅守自身原則的基礎上,才能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判決和裁決。并且,司法人員需要冷靜、公正地對待每一個案件,不受外界的影響,依據法律和證據進行判斷和決策。在困難和壓力面前,司法人員可以通過培養自己的專業知識、持之以恒的職業操守和正確的心態來堅守陣地。
第三段:追求公正的責任。
司法人員的職責是確保法律公正的執行。他們需要依法審判案件、維護社會秩序,通過判決案件來為社會帶來公正和公平。司法人員一方面需要面對和處理各種疑難案件,另一方面他們也必須經常面對犯罪分子以及被司法制度冤枉的人們。司法人員在以公正的眼光看待問題的同時,也要更加關注案件背后的人性和情感。他們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細節,努力做到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并與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等各方保持溝通和理解,給予他們應有的公正和人道關懷。司法人員要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對社會和個人的重要性,以此作為堅守陣地的動力。
第四段:關注辦案流程中的細節。
辦案流程是司法人員堅守陣地的重要環節。這一環節的流程規范以及每一個細節的精準操作,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判決。司法人員需要具備嚴謹的思維和清晰的邏輯,確保案件的受理、調查、審理和執行等環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司法人員還需要精確而全面地收集案件的證據和相關資料,確保案件的公正和透明。他們必須時刻保持職業操守,對待案件的每一個細節要高度重視和嚴肅對待,以確保每一份判決都能經得起法律和道義的檢驗,給當事人和社會一個公正合理、公信力強的司法結果。
第五段:服務社會的努力。
司法人員在堅守陣地的同時,也要時刻關注和服務社會的需求。司法人員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不斷更新知識和技能,以適應時代的變化和法律的改革。他們要注重與社會各界的交流與溝通,了解民眾的需求和訴求。司法人員還要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關注弱勢群體的權益,成為社會穩定與進步的重要力量。在司法行業中堅守陣地的每一位司法人員,都能通過自己的努力和付出,為社會的繁榮和穩定做出重要貢獻。
通過司法人員的堅守陣地,我們可以看到他們的專業精神和職業操守。無論面臨多大的壓力和困擾,司法人員始終堅持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原則。他們以自己專業的知識和嚴謹的態度,為每一個案件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通過司法人員的努力和堅守,我們能夠更加信任司法制度,保障自己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使法治社會秩序得以健康發展。
司法人員三個規定心得體會(實用15篇)篇十五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規定》,這是黨中央健全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度的重要舉措。
為委黨組不折不扣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增強“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強化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責的政治擔當,不斷提高履職盡責本領,努力提高戰勝各種風險挑戰能力,以全面從嚴治黨新成效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我結合中心組理論學習,認真研讀的《規定》全文,認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要牢牢把握“四個聚焦”。
一是聚焦政治統領,把牢政治方向。《規定》中第二章責任內容中,有兩處提到“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我們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站穩政治立場、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始終把政治建設放在首位,自覺把黨的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養良好的政治生態。
要把學習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長期政治任務,引導廣大黨員干部真學真懂、真信真用,把學習成果轉化為堅定理想信念、砥礪黨性心性、切實履職盡責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是聚焦作風建設,優化政治生態。作風建設既是一場攻堅戰,更是一場持久戰,必須抓常、抓細、抓出習慣、抓出風尚。盯緊老問題、關注新動向,看住重要節點,堅持暗訪、查處、追責、曝光“四管齊下”,把糾正“四風”抓深抓實,做到反“四風”無禁區、無死角,對存在“四風”問題的一律從嚴查處,典型案件一律通報曝光,釋放越往后越嚴的強烈信號。
要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建立健全“教育引導、正風肅紀、監督檢查、案件查處、源頭治理”五大作風建設長效機制,進一步鞏固擴大作風建設成果。
三是聚焦關鍵少數,壓實主體責任。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黨委(黨組)書記作為管黨治黨第一責任人,要把管黨治黨作為分內之事,當做頭等大事,全面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當好全面從嚴治黨的“領頭雁”和“火車頭”,帶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做到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
要帶頭抓好班子帶好隊伍,支持、指導和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下級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糾正。帶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著力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和戰斗性,切實解決黨內政治生活庸俗化、隨意化、平淡化問題。
四是聚焦常態長效,深化責任落實。要將主體責任抓在日常、重在經常。按照“以考核找差距、以考核補短板、以考核促整改、以考核促落實”的原則,建立常態化、長效化的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確保工作職責管到哪里,從嚴治黨的監督就延伸到哪里。
要加大對責任主體履行主體責任的問責力度,倒逼責任落細落實,釋放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終身問責的強烈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