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心得體會是通過自己的思考和總結,提煉出對事物本質的理解和認識。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法》是法律的總稱,它包括了中國人民的基本權益和利益保護。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發展,保護法的先進性、科學性和預測性不斷提高。而遵守保護法,則是我們每個人應該遵守的法律義務,我更深刻地認識到了這一點。
第二段:保護法的重要性。
中國的歷史曾經經歷過戰爭和社會混亂等各種困難,但是中國人一直保持著傳統的尊老愛幼、敬畏天地等美好傳統,王貴芬、穆桂英等一批保家衛國的英雄更是值得稱贊。在現代社會中,保護法成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安定良好的基礎。每個人都有遵守保護法的義務,無論是國民還是外籍合法居民,包括公司、企事業單位。
第三段:遵守保護法的實踐方法。
要想遵守保護法,必須做到以下幾點。首先,明確自己的權益和利益。明確了自己的權益和利益,才能更好地保護它們。其次,認真研究保護法,了解如何運用保護法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最后,堅決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權益不受侵害,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
第四段:遵守保護法的好處。
遵守保護法,不僅是一種法律義務,更是一種對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貢獻。對于社會來說,遵守保護法可以保持社會秩序和安定良好;對于個人來說,遵守保護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和利益的受保護和實現。例如,在消費時要看清商品標識,不購買沒有出示標識的商品,這樣可以在商品出現問題時,取得更多的權利保障。
第五段:結論。
保護法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每個人都應該把遵守保護法作為維護自己的基本權益和義務。在現代社會中,社會和諧穩定成為了人們的共同愿望。保護法作為最重要的社會法律依據,它對于人們的生活、工作產生著重要的保障和作用。因此,我們要將遵守保護法人人皆有責的態度堅持下去,共創美好社會。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二
中華人民醫師法于2018年6月29日開始實施,這部法律被譽為中國醫療行業最嚴格的法規,對執業醫師的職業行為,醫療紀律,技術安全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和明晰定義。作為醫學界的從業人員,我們應當認真學習和遵守醫師法,并將它落實到我們的日常工作中。本文旨在分享我對中華人民醫師法的一些心得和體會。
第二段:對醫療行為規范的認識。
醫師行為規范是醫師行業道德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醫師的行為規范包括診療行為規范、藥品使用規范、病歷書寫規范、隱私保護規范等等。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該時刻保持警覺,嚴格遵守醫師行為規范,保證我們的工作不受到法律約束和監管,并增強公眾對醫師的信任感。
第三段:對技術安全的理解。
技術安全是醫師行業道德規范的另一個重要方面。醫師必須在提供醫療服務時,確保運用安全、有效和合理的醫療技術,醫療技術所帶來的醫療利益應當大于其可能造成的損害。此外,醫師還應該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醫療器械和設備,確保醫療服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日常工作中,我們應該不斷提高自己醫療技術的水平,增強醫療技術安全意識和責任感,在確保醫療服務質量的同時,避免醫療事故的發生。
第四段:對隱私保護的重視。
醫師是診療的主要責任人,隨之而來的是患者病情、隱私等隱私信息的保護。醫師法要求我們在醫療過程中嚴格保護患者的隱私權,不得泄露患者隱私信息。這需要我們在醫療過程中保持清醒和謹慎,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并在工作中建立相應的制度保障,以確保患者隱私的安全。
第五段:對醫師職業精神的尊重。
醫師職業精神包括醫德、醫風、醫術等方面。醫師法對醫師職業精神的要求是:堅持中醫藥傳統特色,通曉現代醫學理論和技術;恪守職業道德準則,不懈弘揚高尚醫德;致力于醫學教育科學研究,積極提高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醫師職業精神是我們職業的基石,我們必須不斷學習和提高,發揚職業精神和醫者仁心,不斷拓展我們的醫學知識和技術,更好地服務于患者。
結語:
作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我們必須始終嚴格遵守醫師法的相關規定,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為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我們應當始終堅持職業道德,增強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的意識,不斷提高自己的社會責任感和職業素養,力爭成為一名優秀的醫師。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三
通過對《教師法》的學習,讓我意識到教師在享受權利的同時,更要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義務。讓我更加明確了作為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
小學生模仿力很強,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孩子的行為舉止都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同時,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學過程中要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是作為教師最基本的道德素養。
學生是個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長的人,學生犯錯在所難免,面對學生的不足,要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堅持正面引導,讓學生自覺意識到自身的不足并積極改正。多開展集體活動,讓每一個學生在活動中培養集體榮譽感和自信心,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全面和諧發展。
在工作中,要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讓每一個學生都能在課堂中有所收獲,有所成長。就要不斷地學習新知識、新技能,不斷地向優秀教師吸取教學經驗,時刻進行教學反思。
有人說,是“忙”還是“忘”,關鍵取決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愛投入到教育教學工作中,才能更好地關注學生、關注教學,提升自己。
作為教育工作者,需要學習和改進的地方還有很多。《教師法》為我們規定了方向和標準,教師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有關規定,以身作則,以德服人,以身立教,為學生樹立起楷模的形象。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四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1][2][3]。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五
中華人民醫師法是中國醫療行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實施醫師行業的合理化、規范化、可持續性發展,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個人認為,中華人民醫師法不只是醫生的“行規”,而是一份對醫生本身及整個社會的責任和規范,具有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第二段:個人體會。
從個人角度來看,“救死扶傷,維護生命健康,人民群眾的第一需要”是醫師的天職。這條法律將醫生和患者的關系明確規定了下來,將醫療從關系密集的人情社會糾結中解放出來,使醫療活動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在治療患者的過程中,遵守醫德、醫風和專業規范,保證患者權益,使我感受到我們醫師職業的嚴謹性和誠信性。
第三段:法律責任。
在醫師行業,法律責任是一種審核、約束和管理。醫師不僅要注意自己的行外形象,更關注自己的內在道德和文化素質。作為一名醫生,我們需要遵守醫德,慎重治療并給出正確的醫療建議,維護自己的尊嚴和社會聲譽,同時也保障了患者的身心健康。
第四段:責權利相對。
在中華人民醫師法中,既強調醫生的義務和責任,也關注醫生的權益。醫生的勞動力價值、獲利要素、工作環境等都應該得到保障,為醫師的職業發展和積極性注入助力。醫師的職業生涯與個人發展密不可分,因此我堅信只有在一個正常、公正的環境下,醫師才能健康地成長并為患者提供更優質的醫療服務。
第五段:結論與反思。
我相信,中華人民醫師法的出臺不僅實現了醫療保健行業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更推進了醫療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創新。醫師應該明確自己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并致力于踐行和完善法律條款,為患者和自我發展兩方面都做到最大化利益的追求。我個人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領導的要求,更加努力地工作,走向科學化、規范化和人性化的醫療服務。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保護法》作為維護人民權益的一項重要法律,為保護人民的人身、財產、榮譽等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在實踐中,積極了解和運用這項法律,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人民保護法作為一項法律,旨在保護我國公民的基本權益,如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榮譽權等。了解人民保護法的重要性非常明顯,如果我們不了解自己的權益和法律守則,我們就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以及法律要求我們做的義務。
第三段:認真學習相關知識。
人民保護法的內容繁雜,覆蓋面廣泛。為了更好地掌握法律條文,需要認真學習相關知識,介紹和交流相關經驗,這樣才能增強我們的法律素養。特別地,學習后,還需要實際行動,將知識轉化為實際行動,才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第四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生活中,常常會遇到一些事情,如物品損壞、不法侵擾、合法權益受損等,這時需要認真了解人民保護法,并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也是對法律的尊重和維護,我們要積極地為自己的權益爭取更好、更公平的保護。
第五段:結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了解人民保護法的作用和意義非常重要。保護我們的權益更是需要我們全身心的投入,維護自己的權利也是對法律尊重和維護,讓我們深刻領會和理解人民保護法,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進一步推進我國法治建設的成果。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七
中華人民醫師法是我國醫師法律制度的重要法規之一,自頒布以來已經歷多次修訂和完善,旨在規范醫師的行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和患者權益。在學習醫師法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醫師法對醫師的職業規范和道德要求,這不僅關系到醫師自身的職業發展和利益,更影響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的發展進步。
第二段:醫師的職責和義務。
作為診療工作者,醫師的職責是為患者提供專業的醫療服務。在這個過程中,醫師要嚴格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和醫師法律法規,保護患者的人身安全和隱私權。此外,醫師還要積極參與醫學教育和科研活動,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水平,為醫療衛生事業做出貢獻。
第三段:醫師的職業操守。
醫師的職業操守是衡量醫師道德行為的標準。醫師要保持一顆醫者仁心,不斷提高對患者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同時,醫師還要勇于接受挑戰和承擔責任,正視醫療事故和糾紛,回避不良行為和誘惑,堅決抵制虛假宣傳和違法操作。
第四段:提高醫師素質。
醫師法提倡醫生參加繼續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醫學倫理等培訓,提升醫生素質,再加上各級醫療機構的內部培訓和考核機制,無非就是要讓醫生在職業發展過程中有機會接受各種培訓,保持專業水平,提高業務水平,逐步成為一名更出色的醫師。
第五段:結尾。
中國是醫療衛生大國,醫師法的實施和落實,不僅需要醫師本身的努力,更需要衛生部門及各級機構和社會各界的關注和支持。我們應該立足整個中國醫學事業的發展,時刻牢記醫師的錚錚誓言,把自己的人生和事業融入到醫師的行業中去,為患者的健康和幸福做出應有的貢獻。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九
人民保護法是一項深受廣大人民群眾歡迎的法律,它保護了人民的合法權益,解決了很多矛盾糾紛。人民保護法規定了人民的私人權利,包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人格尊嚴權利、榮譽權利、名譽權利、隱私權利等等。同時,它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和相關法律職能機關治理的權力限制和程序標準,以防止過度行使權力和損害人民利益。人民對于行政機關權力的監管和約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保護是人民幸福的保障。人民保護法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利而制定的法律。通過保護,能夠有效地維護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自由和尊嚴權利。此外,也能夠維護民主法治,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限制,使得政府和公民的關系更加平等、公正、協調、穩定。這正是人民保護法的重要意義所在。
人民保護法只有在具體實施中才能發揮效力。我們應該始終牢記,作為一個有理性和仁慈的社會成員,要遵守法律規定、尊重他人利益、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果遇到與此相反的情況,必須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維權者可能需要積極獲取法律知識,轉而通過訴訟、申訴或者上訪解決問題。同時,也需要留意危險,并適時組織自我保護和輿論抵制行動。有時候,我們也需要有人才或者法律知識的指導,更好地落實人民保護法的精神。
第五段:總結。
人民保護法是近年來社會穩定的措施之一,對于促進全社會和諧發展和人民精神文明進一步提高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全國人民統一意志、共同努力,才能更加完善、更加精細地貫徹落實人民保護法,使其真正成為保護人民權益的一把“利劍”。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國際地位的提高,人們對于中華人民共同體的概念越來越熟悉。中華人民共同體是中國實現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的一種新體制,它強調人民對于國家的作用和責任。在我個人的觀察和體驗中,中華人民共同體不僅是一種政治制度,更是一種價值觀和行為準則,讓我深刻感受到了團結、和諧和共同發展帶來的力量。
在過去的幾十年里,中國經歷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程。這一切的基礎都是人民的力量和努力。中華人民共同體強調人民是社會的主體,人民的利益應該放在第一位。無論是在經濟發展還是社會保障方面,中國政府都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最大程度上滿足人民的需求。我曾親身體驗到這個體制的好處。當我在醫院就診時,我感受到了政府投入醫療資源以保障人民健康的用心。不僅是我的病情得到了妥善的治療,還有一系列政府提供的福利措施,讓我減輕了經濟負擔。這個例子只是眾多中華人民共同體的實踐之一,它使得人們感受到政府的關懷和兒女般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同體的核心思想是團結。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上,團結對于一個國家的發展都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同體強調人們應該團結在一個共同的目標下,共同努力奮斗。作為一個中國人,在日常生活中我也能感受到這樣的團結力量。每年春節,全國各地的人們都回家過年,呈現著一個龐大的人口流動。這種規模和力量是任何其他國家所沒有的。這讓我感覺到中國人民的凝聚力和共同努力的精神。無論是在家庭還是社區里,大家都在一起慶祝,感受到歸屬感和團結力量。
除了團結外,中華人民共同體還強調和諧。和諧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作為一個中國人,我經常看到社會各界之間的合作和協調。無論是企業與員工、政府與民眾、城市與農村之間的關系,大家都努力尋求共同進步和共同發展。當我在城市中看到高樓大廈與公共綠地同在,我深感到和諧發展所帶來的舒適和美好。在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念下,每個人、每個組織都應該為整個社會的和諧做出貢獻,讓每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最后,中華人民共同體強調共同發展。中國在過去幾十年里取得的巨大發展是無可爭議的。但這個發展不是孤立的,而是與人民的共同努力分不開的。在中國的大街小巷,你會看到人們艱苦努力地奮斗著,而這些努力最終匯聚在國家的發展上。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同體不僅是一種政治制度,更是一種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十分重視人民的利益和團結和諧。在我個人的體驗中,中華人民共同體使得人民感受到政府的關懷和兒女般的責任,同時也讓我體會到了團結、和諧和共同發展帶來的力量。作為一個中國人,我為生活在一個中華人民共同體的國家感到驕傲。我相信,只要我們始終秉持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念,我們的國家將會迎來更加美好的未來。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一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將第六條修改為:“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協調發展,普通教育和職業教育并舉發展、相互融通,職前教育和職后教育有效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逐步縮小區域、城鄉、校際差距。”
五、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推廣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國家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權利。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努力構建覆蓋城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七、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八、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將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九、將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十、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教育國際化,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十一、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應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的機器材、抄襲夾帶、由他人冒名頂替等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應國家教育考試1年至3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組織作弊,或者通過提供考試作弊的機器材、替人代替他人考試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等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本款規定行為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將第八十條改為第八十一條,修改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1年至3年,直至撤銷相關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此外,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于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三
一、民法典的編纂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開歷史的畫卷,從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編纂走過了漫長的道路,一部“法”的誕生伴隨著中國社會60多年跌宕起伏的發展,伴隨著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中國人民“從站起來、富起來到強起來的歷史飛躍”。根據黨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續努力推進編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審議民法典相關草案,組織全國人大代表兩次研讀討論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經過反復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完整并協調一致。該法典在本次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通過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體現了全國人民的心聲和愿望。
二、民法典將為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義環境。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滿意度不斷加強。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矛盾變化的過程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驅動下的創新創造,在這個過程中,“法”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為社會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的立法表達。民法典就像一個無形的天網,全方位保護人民民事權利,每一條法律規定都凝聚社會生活規則的共識,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通過法制建設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必將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座“大廈”的重要支柱,必將為法治中國建設筑牢根基,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們國家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標志著我國依法治國邁上新臺階。
三、民法典頒布與實施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息息相關。
我國《民法典》是保護公民私權利的法律匯總,從某種意義上講,《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作為事關每個公民“從胎兒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長歲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與每個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關。民法典的頒布,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客觀需要,大到國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個人信息保護、私有財產保護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民法典的頒布,讓公民更有尊嚴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還有各種各樣的財產權利等等。民法典讓社會更加公平發展,讓群眾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設完備的社會財富保護體系,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讓公民尊嚴得到充分尊重、民眾智慧得到極大發揮、社會財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應該承擔的歷史責任和應當具有的歷史價值。
四、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律師要把學習和掌握民法典作為頭等大事來抓,學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國截至目前體量最為龐大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共七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計1260條。這1260個條文涵蓋了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參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響還體現在對其他民事單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后,我們耳熟能詳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將廢止,退出現行有效的法律體系。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四
“從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網民提出的114574條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這組數據,可見民法典之熱。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決定,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這部新中國成立70年來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被譽為中國“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也將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發揮基礎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1260條。律師從頭到尾都要熟讀、記憶、掌握每個知識點。需要無數個日日夜夜學習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謂: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護人民的寶典!
這部法典,關系每一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書。她很溫柔,守護陪伴著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臺之后,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等相關法律將不再保留。
在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路上,要不忘學習《民法典》。讓《民法典》的為民思想和情懷,更加激勵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心和信心,讓即將全面建成的小康社會成為《民法典》行穩致遠的堅實基礎。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五
中華人民共同體是指中國人民在共同經歷了漫長而艱苦的革命斗爭以及建設和改革的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團結、和諧、共同奮斗的精神狀態。作為近年來中國社會發展的重點概念之一,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念逐漸深入人心,并在實踐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在這個過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中華人民共同體的重要性和深遠影響。以下是我個人的心得體會。
首先,中華人民共同體強調了個體的主體性和集體的一體性之間的平衡。這種平衡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和共識的基礎上的,在實踐中得到了有效的落實。當代中國的快速發展需要廣大勞動者的奮斗和創造力,而這些勞動者的利益也是中華人民共同體理念的核心。通過不斷加強個體的主體性和權益,使得個人的價值在社會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同時,中華人民共同體也強調了集體的一體性,將個體的發展與民族、社會的發展相結合。只有集體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夠最大限度地實現個體的發展。
其次,中華人民共同體倡導個體的自我實現和社會責任的平衡。作為一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中華人民共同體強調了每個個體都有權利追求自己的夢想和幸福。然而,這個夢想和幸福不應該僅僅局限在個人的范疇內,而是應該與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相結合。正是因為有了這樣的理念,中國的社會發展才能夠實現普惠性,讓每個人都能分享到國家發展的成果。每個人都有責任為社會作出貢獻,在個人的實現中也要承擔起社會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共同創造出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
第三,中華人民共同體是一個寬容和包容的社會實踐。作為一個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的國家,中國的社會具有豐富多樣的特點。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念強調了不同文化的平等、相互尊重和包容。這種包容不僅僅是在思想和觀念上,還體現在對待不同群體的態度上。在中國,不同民族、不同地區的人民都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和機會,他們的文化和傳統也得到了充分的保護和發展。這樣的寬容和包容使得中國成為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使得不同文化能夠共存、交流和融合。
第四,中華人民共同體是一個奮斗和拼搏的社會精神。這種精神是在長期的革命、建設和改革的歷程中形成的,體現了對于勞動、奉獻和創造的高度重視。在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念中,每個人都是奮斗者,都有為國家、為民族、為社會做出貢獻的責任。這種奮斗的精神,激發了廣大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推動了中國的快速發展。
最后,中華人民共同體是一個共同前行的社會信念。這種共同前行并不僅僅是在物質上取得進步,更是在精神上實現價值的升華。它體現了個人的追求和社會的進步相互促進、相互依賴的關系。作為一個整體,中華人民共同體努力實現自身的發展,同時也積極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做出貢獻。正因為有了這樣的信念,中國在國際事務中始終秉持著和平、發展、合作的原則,為維護世界的和平穩定貢獻了中國智慧和力量。
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念和實踐,讓中國走上了一條獨具特色的發展道路。在中華人民共同體的構建過程中,我們看到了每個個體的恢弘和價值,也看到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和進步。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僅僅是個體的追求者,更是一個共同體的建設者。只有讓每個人都真正感受到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念,才能讓中華民族真正實現偉大復興的目標。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是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1998年6月26日通過,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規。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 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 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的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 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 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受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三十六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的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的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 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權、徇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七
中華人民共同體是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為核心,全國各族人民廣泛參與的一種關系緊密、利益高度統一的社會組織形式。中國在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征程中,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調人民的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在我參與中華人民共同體的過程中,我深受啟發和認識到許多重要的道理,下面我將結合自己的體會,談談對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理解和心得體會。
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同體中,人民的主體地位得到高度重視。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深知人民群眾是社會發展的主體力量,是國家繁榮穩定的根基。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同體建設中,中國始終將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將人民的需求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這個共同體中,每個人都有平等的發展機會,每個人的權益都受到保護和尊重。這使得全體人民都能夠有機會參與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感受到來自國家的尊重和關懷。
其次,中華人民共同體強調各方面力量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只有各方面力量緊密合作,才能形成一個有力量、有凝聚力的共同體。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各個方面都應該發揮自身的優勢,共同為中華人民共同體的發展貢獻力量。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都能夠體會到團結合作的重要性,體會到各方面的資源和力量相互支持、相互促進的效果。只有通過合作與協調,才能夠實現全面而可持續的發展。
再次,中華人民共同體注重共享發展成果的原則。社會的進步和繁榮應該讓每個人都能夠共享,不應該讓任何一個人被邊緣化和落下。在中國,貧困地區的扶貧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許多貧困人口都脫貧致富,享受到了社會發展的成果。這無疑是中華人民共同體建設的一大成果,也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共享精神。通過共享,中華人民共同體將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一起,形成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局面。
最后,中華人民共同體注重個體與整體的關系。中國堅持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的原則,既注重個體的權益保護,又注重整體的利益最大化。在中華人民共同體這個大家庭中,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應該保障個人利益和權益。但同時,作為整體的一部分,個體也應該為整體的利益做出相應的貢獻。在我參與中華人民共同體的過程中,我發現只有個體與整體相互協調、相互促進,才能夠實現個人的自由發展和整體的共同進步。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同體是一個高度團結、協作和共享的大家庭。通過參與其中,我深刻理解到人民的主體地位、合作與協調、共享發展成果以及個體與整體關系的重要性。中華人民共同體的建設不僅展現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能力,也展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優越性。作為一個普通人,我將繼續為中華人民共同體的建設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同時也希望更多的人能夠加入到這個大家庭中,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
中華人民醫師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
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考試和注冊。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制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注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到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準予注冊和注銷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