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階段,我對...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這對我的發展大有裨益。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精彩文章,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的靈感和思路。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一
公司法務實習是我大學期間重要的一段經歷,通過與公司法務團隊的合作,我對公司法務工作的流程和實踐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首先,我認識到前期準備工作的重要性。在開始實習之前,我主動研究了相關法律知識和公司業務,對公司背景有了一定了解。這樣的準備使我在實習開始時能夠迅速適應工作環境,并能更快地理解和處理法律文件和案件。
段二:對法律實踐的理解和運用。
在公司法務部門的實習期間,我有機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法律實踐案件。通過參與和觀察這些案件,我對法律實踐的理解和運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了解到通過法律手段可以解決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同時也發現了很多普通人對法律的誤解和不了解。在實踐中,我運用法律知識為公司提供法律建議和風險評估,幫助公司避免法律糾紛和風險。
段三:團隊合作的重要性。
在公司法務部門實習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團隊合作的重要性。法務部門通常面臨各種復雜的案件和挑戰,需要法務團隊的協作和配合。在實習期間,我積極參與團隊工作,與同事們合作處理案件,共同分析問題并制定解決方案。通過這樣的合作,我不僅學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識和技巧,還培養了與他人合作解決問題的能力。
段四:學會有效溝通和表達。
在實習過程中,我也意識到了學習和掌握有效溝通和表達的重要性。與同事、領導和客戶的溝通是法務工作的重要一環。當涉及到復雜的法律問題時,清晰、準確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是很重要的。通過實踐,我學會了更好地組織自己的思路,選擇合適的溝通方式,以及適應不同的溝通對象和場合,使得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能夠被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段五:對法律職業的理解和規劃。
經過公司法務實習的經歷,我對法律職業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規劃。我認識到法律職業需要不斷學習和深入研究,以保持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和對新法律問題的適應能力。我也了解到法律職業的責任重大,需要高度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在未來,我計劃繼續深造法律學習,通過考取律師資格證書,從事公司法律顧問等方面的工作,為企業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和支持。
通過公司法務實習,我不僅加深了對法律實踐的理解和運用,還學會了團隊合作、有效溝通和表達的重要性。這段實習經歷給我提供了一個寶貴的機會,讓我更好地了解法律職業的本質和工作模式,同時也為我未來的發展和規劃提供了有益的指引。我將把這些經驗和收獲帶入我的職業生涯,并再次感謝公司法務團隊給予我的支持和指導。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二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
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后,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
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后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坐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三
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利用多種途徑,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董事會和監事會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形成共同治理機制;解決內部各種問題,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
張學勤書記在最近的林區干部大會上提出要落實好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經過修改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面規范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也是新《公司法》的精髓。作為林業黨干校的一名法律講師,在學習新《公司法》的過程中,我認真思考了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它的法人治理怎樣按照公司法進行規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哪些關鍵問題?為此,我把這些問題結合學習新《公司法》談談我的幾點淺薄的認識。
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常是:資產所有者(即全體股東)擁有公司的所有權,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成為由股東大會授權的公司財產托管人,擁有重大決策及對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和報酬決定權;以總經理為首的經理人員受聘于董事會,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具體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監事會對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理進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功能,就是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合理配置權力、公平分配利益,建立有效地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從而提高公司效率,實現公司經營目標。
我們森工集團作為國有企業,我國的公司制改造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進行的,實行公司制以后,由于國有股仍然占絕對控股或獨資地位,企業最大和唯一的股東還是國家。國資委根據授權,對企業資產進行監管,但是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大都是上級主管部門任命,他們既要代表國家,替國家負責,又要代表職工,對職工負責,同時還是企業的一員。因此,就出現了經營者與所有者在某種程度上錯位的現象。而且企業黨委會、董事會、經營管理層班子都是直接參與企業的決策和經營的。這種公司權力的高度重合,不僅有悖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而且在具體工作中往往造成黨內監督無法落實,企業監事會難以操作。還有就是對企業經營者缺乏有效地激勵與約束機制。這主要表現經理人員激勵機制失缺,經理人員往往是憑責任心、事業心去工作,其收益沒有與承擔的風險、付出的勞動以及和取得的成果掛鉤,人力資本價值未能得到真正重視。
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存在的問題,必須克服企業改制過程中法人治理結構失衡的現象,建立有效制衡的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一)大力推進股權多元化。實踐證明: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不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以投資主體多元化為前提。對于森工集團這樣的林業產業企業來說,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途徑主要有:在國有資產分級監督、管理的基礎上,可以吸收新的國有股東、吸引戰略投資者作為股東、通過債權轉股權、貸改投等方式形成多元股東;在企業并購、技改、搬遷過程中,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與建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實行高層管理人員持股;通過中外合資或法人相互持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二)積極引入共同治理機制。企業的目標既要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也應為利益相關者服務。在設計公司治理結構時,董事會和監事會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如職工代表,利于發揮工會和職代會的作用,克服企業監督不力的問題;在設計董事會、監事會的構成時,可以增設外部董事和監事,以彌補其他董事和監事專業知識的不足,有利于提高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管理水平,克服局限于本位利益,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等缺陷。
(三)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完善集團公司多層治理,我認為要明確在實踐中亟需解決的幾個問題:一是明確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平等的主體地位,正確劃分集團公司、所屬公司的管理界限;二是明確按照“雙向進入”的原則,構造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黨委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妥善解決黨委會與法人治理結構的關系問題,子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原則上也應當分設;三是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四是明確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并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職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五是明確集團公司履行母公司的職責,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監事,集團公司的產權代表要依法行使職權,按照《公司法》規范對子公司的管理;六是明確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并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相結合,加強和改進對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七是明確加強對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培訓、管理和考核,建立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條件具備時可試行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相結合的薪金報酬制度。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有企業長期艱巨的任務。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成熟,森工集團的改革也會不斷深入,改革將會有更多地創新,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也一定會有更大的發展。(李桂梅)。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四
作為一名員工,我深刻認識到公司法制意識的重要性。在公司中,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是每個員工應盡的責任。在我個人的工作實踐中,我不僅加深了對法制的理解,也深刻體會到了遵守法律法規對公司的意義。在這里,我將分享我在公司中體會到的法制心得,希望能為廣大員工提供一些啟示。
公司法制體系的核心是法規核心價值觀,它是公司法律法規的總綱,也是指導員工行為的準則。在高度重視法規的指導下,公司在各方面建立了規范運作的機制。公司制定了內部規章制度,明確了員工的權利和義務,明確了違紀處罰措施。員工只有自覺遵守這些規定,才能保證公司的長期發展。在我的工作中,我時刻牢記著對法規的尊重,堅持遵守法律法規,確保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規。
公司通過法制教育活動加強員工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員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能力。我參加了公司組織的法制培訓課程,通過學習了解了公司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和工作中的法務操作。同時,我也學會了如何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了解了違法行為的后果。這些教育為我提供了正確的法制觀念和明確的法律要求,使我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員工。
在實際工作中,法制意識的落實是非常重要的。作為一名銷售人員,我經常與客戶接觸,要保證自己的行為合法合規,不得以違法手段獲取利益。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我始終堅持合同的誠實原則,不會采用欺騙手段去獲取簽約的機會。同時,我也堅決杜絕涉及商業賄賂和非法競爭的行為。這些都是我在公司法制觀念的指導下,樹立起來的正確的工作原則。
在我參與的一項項目中,有一個合作方曾提出了一些違法行為的要求,試圖通過違法手段獲得一些利益。在這個關鍵時刻,我的法律意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及時向上級匯報了這個情況,并提出了解決方案,保證了合作的合法合規進行。這次經歷深刻告訴我,法律意識不僅僅是遵守法律法規,更是公司發展的保障和基石。只有堅持合法合規,才能贏得客戶的信任,提升公司的聲譽。
通過公司法制教育和實踐經驗,我深刻認識到保持法律意識的重要性。法律意識是每個員工應具備的基本素質,也是公司發展的保障。我將繼續保持法律意識,在工作中嚴守法律底線,與公司共同成長、發展。希望廣大員工也能時刻保持警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為公司的長遠發展貢獻力量。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五
在當今市場經濟環境下,了解公司法律法規對于企業和個人都是非常重要的。作為一種重要的商法制度,公司法在商業環境中扮演著核心作用。因此,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我們需要認識到其重要性和目的,以便更好地適應市場環境,使得商業活動更加合法和規范。
第二段:學習公司法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學習公司法需要我們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技能。首先,我們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條款和定義,如公司類型、成立、管理和破產等。其次,我們需要理解公司法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影響和作用。最后,我們需要具備識別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的能力,為企業的長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段:學習公司法的實踐案例分析。
學習公司法并不是單純的理論知識學習,我們還需要不斷地接觸實踐案例分析,從實際案例出發來不斷加深對公司法的理解。實踐案例分析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公司法的具體應用和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更進一步理解公司法的實際意義。
第四段:公司法規的更新和變化。
隨著經濟形勢和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公司法規也在不斷更新和變化。我們需要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發展趨勢和變化,及時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規,以便更好地適應市場環境的變化,避免商業風險。
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我們要認真思考自己所學習的知識對企業和個人有什么實際應用和意義。學習公司法的本質是在為我們未來的實踐工作提供支撐和指導,我們可以通過開展課題和案例研究、參加實操演練和交流等方式來練習和鞏固所學知識,使其得以更好的實現。通過這樣的實踐和交流,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司法,為今后的工作更加奠定堅實的基礎。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六
公司法務實習是法學院學生的一項重要實踐活動,通過參與實際工作,了解法律運用于實踐的方式和可能遇到的問題。在這次實習中,我學到了很多關于公司法務的知識和技能,并且積累了寶貴的實踐經驗。下面是我在公司法務實習中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實習前的準備。
在實習開始之前,我事先閱讀了相關的法學案例和公司法務的基本知識。這讓我在實踐中更加得心應手,能夠迅速理解并解決問題。此外,我還了解了實習公司的業務特點和法律需求,這為我在實習中更好地適應公司環境提供了基礎。
第二段:辦公室日常工作。
實習期間,我主要參與了公司法務部門的日常工作。這包括了協助制定合同和文件、處理公司內部糾紛、跟進訴訟和仲裁案件等。通過與公司的律師和其他實習生的合作,我學到了如何規范合同條款、分析案件的風險以及制定解決方案。此外,我還加強了自己的團隊合作能力和文書寫作能力。
第三段:法律研究和法規遵循。
在公司法務實習中,法律研究是一項重要的工作。我需要根據公司的需求,進行相關法律問題的研究,為公司提供法律咨詢。這個過程讓我鍛煉了自己的搜索和分析能力,學會了運用法律理論解決實際問題。另外,我也深刻認識到法規遵循的重要性,只有遵守法律法規,公司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第四段:實務操作和危機管理。
在公司實習的過程中,我也參與了一些實務操作和危機管理的工作。比如,處理某個員工被指控犯罪的情況,并參與了公司的內部調查。這讓我深刻認識到,公司法務部門不僅要具備卓越的法律知識和技能,還需要具備應對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理能力。只有善于危機管理,才能更好地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
第五段:實習的收獲和反思。
通過公司法務的實習,我不僅學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識和技能,也深刻認識到了法律在實踐中的作用。實習讓我對公司法務工作有了更具體和深入的了解,并進一步明確了自己的職業規劃。除此之外,實習還讓我更加自信和成熟,讓我學會了與人合作、處理壓力和挑戰。
綜上所述,公司法務實習是法學院學生的難得機會,通過實踐,不僅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和工作能力,還能夠為將來的發展積累寶貴的實踐經驗。我相信,通過這次實習,我已經邁出了成為一名優秀的公司法務人員的第一步。我將繼續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能力,為將來的職業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七
公司法作為商業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現代企業運營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礎,因此學習公司法顯得尤為重要。我在大學期間就學習了公司法,但直到現在步入職場,才深刻地意識到公司法對企業的意義和作用。本文旨在分享自己在公司法學習中的經驗和體會,以期對其他學習公司法的同學有所啟示和幫助。
第二段:從理論到實踐的轉化。
學習公司法最重要的是理解和掌握公司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更好地在實際工作中應用。在大學期間,我曾在教室中認真聽課、埋頭翻書半夜學習公司法的零散知識點,但當走入企業,真正接觸公司法實際操作時,才感覺到理論與實踐之間的巨大差距。因此,我們應該重視理論學習,同時也要注重實際操作和實踐。
第三段:法律意識與職業素養。
作為一個從事商務工作的年輕人,準確理解公司法很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是具備靠譜的法律意識。在工作中,我們會面臨很多關于公司法的問題,這時候不僅僅是知道法律規定的問題,更多的是將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融入我們的職業素養中,這樣才能做好我們的工作。在實際工作中,我常常會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例如合同條款的含義、不同類型的法人、公司的股權變更等等,這時候我會好好思考,珍惜每一次學習機會,不斷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
第四段:發展國際視野。
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們必須具備良好的國際視野,這也是學好公司法的必要條件。尤其是對于在跨國公司工作的同學們,國際化的視野可以讓我們更好地看待公司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和地位。公司法的實踐操作除了在國內一家企業中,還可以應用于跨國公司,應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對于跨國企業的運營和發展至關重要。
第五段:結尾總結。
總體而言,學習公司法不是僅僅掌握一些理論知識,更多的是要結合實際工作與法律精神相結合。只有在不斷拓展國際視野的同時,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我們才能更好地應對商業社會中的變幻莫測。作為一個年輕的從業者,在不斷的學習和實踐中完善自我、提高水平才是長期途中的重要因素。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八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司法在商業領域中的地位顯得越來越重要。作為一名有志于從事商業行業的學生,我對公司法的學習有著濃厚的興趣。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我收獲頗豐,這不僅是對知識的獲取,更是對一種思維方式的認識和了解。
一、深入理解公司法內容。
在課堂上,老師向我們介紹了公司法對公司結構、組織、運作等方面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了公司股權的劃分和轉讓、公司債務的責任承擔等各方面內容。我們也學習了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深入分析了這兩種公司類型的特點及其各自的法律約束。通過對公司法內容的學習,我深入理解公司法的精神和規則,增強了自己在未來商業行業中的理解和適應能力。
二、刻苦學習公司法。
在公司法學習中,我們不僅車載斗量地閱讀公司法條文,還要認真思考公司法的適用情況。這種學習方式讓我們集中精力,將自己投入到公司法的學習中。雖然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遇到各種難題,但是我從不放棄,而是從每一次犯錯中汲取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學習水平。當我們花費大量時間鉆研公司法內容并討論案例經歷積累時,我們才能真正成為對商業有著深刻和理解的商學碩士。
三、精心編寫公司法論文。
公司法的研究不僅要掌握其中的基本理論知識,還要準確把握其實際應用場景,從案例中發現和解決問題。在公司法的論文制作中,我們通過學習論文的撰寫和組織思路,提高了自己的分析和論點表達能力。在論文完成后,我已經能夠深入思考一些微小業務中的潛在風險,避免商業環境中的出錯和意外,更好的為公司承擔和管理風險。
四、感受公司法的實用性。
除了理論知識的學習,公司法還能為我們提供更多實際應用的啟示。在學習公司法的過程中,我越來越認識到公司法對商業行為的規約和重要性。這些規定旨在為公司的安全運營和未來發展提供保障。公司法對于商業環境的建設有著巨大的影響力,它不僅關乎公司的根本利益,也關乎國家和整個社會的發展。因此,對公司法的學習和掌握,有助于我們更好地了解商業環境和公司法律風險管理。
五、公司行為合法化的價值。
公司法的規定旨在保護商業行為的正當合法性,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繁榮具有極高的價值。通過公司法學習,我們能夠更加合法和正當的進行商業行為,避免非法行為和商業糾紛,更好的展示公司合法和正當性的身份,達到促進公司發展和保證公司安全運營的目的。
綜上所述,公司法的學習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掌握公司法律風險管理技能,還可以加深商業領域領域的理解和應用。只有踏實學習和應用,才能真正掌握公司法的精髓,實現對公司法學習的最大收獲。對我而言,公司法學習是一個不可逆的成長過程,它會為我未來的商業生涯注入堅實的知識基礎和生產力。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九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
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
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后,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
并且,此條規定并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
由于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
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間的信息和情況,有助于在公司設立之后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設立批準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
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并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
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
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
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并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并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
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
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
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
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復雜。
“授權資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并沒有采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于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中將原來的“審批”改為“核準”。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準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
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
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審批制度的宏觀調控手段。
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
另外,在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
而由“審批”向“核準”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
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準”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
關于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準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復分析。
但關于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
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
筆者比較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
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于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
民主的體現并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于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
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
另外,還有關于“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準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于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僅為一些分析,并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
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
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后,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
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
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后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坐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后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于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
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
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范圍的全員專題視頻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置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咨詢臺、安排專人進行咨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于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于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范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
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
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
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
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選舉產生。
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
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非常感謝證監局、協會再次為我們提供這樣一個學習交流的寶貴機會。
新的《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后,我們立即認真組織了學習。
通過學習,對修訂中一些重大的變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過這些變化,對今后一個時期的市場發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感到收獲很大。
這里主要偏重于《證券法》談談幾點體會,借此拋磚引玉,請各位領導和同行批評指正,幫助我們進一步增強學習效果。
首先,此次證券法、公司法同時修改通過和同時實施,更好地銜接了《公司法》和《證券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例如,將原公司法中有關股票和公司債券公開發行、上市交易和監管的規定,放到《證券法》的調整范圍當中去;在《公司法》中規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專門委員會,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忠誠義務和勤勉義務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等內容。
《公司法》是資本市場法制環境建設的基礎,《證券法》的修改則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清除了障礙,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新《證券法》對證券公司的有關內容作了全面修訂。
第二,此次兩法的修訂,吸收了我國資本市場15年來,尤其是《證券法》頒布實行6年來的經驗與教訓,也符合我國加入wto后證券市場規范發展進一步開放的新形勢的需要,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融資融券、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市場參與主體行為規范、投資者權益保護等資本市場發展的核心問題所涉及的法律條文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涵蓋面廣,內容豐富,具有較強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為資本市場和證券行業在更高起點上進行制度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發展空間,奠定了證券公司創新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第三,證券法加強了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對證券公司的自律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方面,在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方面,在信息報送方面,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尤其是凈資本方面,在經紀、承銷、自營、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方面等等。
第四,證券法特別強調了保護證券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對證券公司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證券公司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石。
一是加強了對客戶資產的保護。
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二是規定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法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2005年9月底已經開始運作。
三是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對客戶資料的保存義務,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確了獨立存管制度,應該說以后這種方式是一個大的趨勢。
最近我們有許多營業部正在進行第三方存管上線工作。
這一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戶資產安全,增強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和證券市場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對證券公司內控體系的建設起到了實質性的推動作用,提高了客戶交易資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強了監管措施。
今后證券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依法嚴格監管的新時期。
規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證券市場整體上規范了,市場的參與者才能夠真正地長期從正面獲益。
作為營業部,我們需要反復學習,深刻領會,以利于切實做到嚴格執行。
應該說,通過學習,我們深刻地認識到,新的法律實際上更好地體現了限劣扶優的精神,既為券商創造了更多的發展空間,也提出了更高的風險控制要求。
作為證券營業部,我們要在認真學習兩法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公司法學習總結
《公司法學》
第一單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國,公司是指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出資方式設立,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獨立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組織
(二)公司是以股東投資為基礎組成的社團法人
(三)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條件和程序成立的企業法人
2、試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國的公司實踐和國有企業股份制試點的經驗證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
(一)廣泛籌集資金
第一,股份融資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資手段靈活
第三,股份融資規模大,速度快
(二)轉換經營機制
第一,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產權
第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與所有權的分離,有利于政企分開。
第三,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業管理。
總之,公司具有較全面的經濟能力,組織功能與社會功能,但就我國推行公司制度和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轉換企業的經營機制是最重要的。
3、簡述公司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答:公司法是調整公司在設立、變更、運營、解散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
公司法所調整的公司組織關系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發起人相互間或股東相互間的關系
(2)股東與公司相互間的關系
(3)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相互間的關系
(4)公司與國家經濟行政機關之間所發生的社會關系
(二)公司的部分經營關系
4、簡述公司法的性質與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質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屬性,即其在法律分類體系中的基本類別屬性。
在法律性質的界定上,公司法應屬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體法。
(1)公司法屬于私法
(2)公司法屬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屬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體法
公司法在內容,體例諸方面,都有著與其他法律不同的特點,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從公司法的內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種組織法與行為法相結合的法律
(2)從公司法的體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種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法律
(4)從公司法所確認的各種規則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6、簡述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征及其組織機構的特點。
答: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作為特殊的類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資主體的單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適用對象的特殊性;
第三,運作規則的特殊性;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但必須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
7、簡述上市公司的條件與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薦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請;
第三,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審核;
第四,簽訂上市協議書;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單元
1.試論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答: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1)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
(2)訂立公司章程;
(3)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4)設立審批;
(5)繳納出資并驗資;
(6)確立公司組織機構;
(7)申請設立登記;
(8)核準登記發照。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1)發起人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的資格作了嚴格的規定,這些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為:
〈2〉法人作為發起人,應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發起人應符合最低法定人數。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個以上200個以下的發起人。
〈4〉對發起人國際和住所的限制。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過半數在中國境內由住所。
(2)資本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章程條件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必備條件。
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行為是由發起人來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東不能也無法參與公司的籌辦事項,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發起人制定。
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須經出席公司創立大會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形成對全體股東有約束力的章程,此時,公司章程的制訂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行為條件
3、確定公司的名稱有哪些限制?
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應包括以下四個部分:
(1)行政區劃,即公司登記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3)行業,即公司所從事的事業所處的行業;
(4)組織形式,即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
5、試述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
答:自英國設立東印度公司以來,公司已有4xx年的歷史,縱觀各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實踐,在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模式時,均確認并奉行以下原則,這些原則時我們理解和評判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線索。
(一)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
資本支配與資本平等時確定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石。
資本支配體現為出資者主權,意味著股東享有公司的最高權利(主權),這種權利時其他權利的源泉,相對于其他權利具有至上性。
股東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給股東的投資以回報。
因此,各國公司法均把決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組織形式變動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權利留給股東會,以保證股東對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為的異化。
資本支配在股東內部的分配上則要奉行資本平等原則,公司股東在資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分享權利。
這是資本支配的具體化和實現方式。
這一原則并不否定股權內容可以存在差別,要求所有的股東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一樣的義務。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即同種股份享有同種股權,等額股份取得等額權利。
(二)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
權力分立與權力制衡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形式架構。
權力分立是公司所有與經營相分離的具體體現。
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會”并存,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架構。
其中,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行使重要的決策權;由股東民主選任產生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行使經營管理權;由股東或職工選任產生的監事會是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代表股東對董事及經歷的業務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三)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
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價值取向。
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是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科學合理配置公司權利的準則,當權利的配置發生矛盾和沖突時,要按照效率居先與兼顧公平的原則處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居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
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對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
6、簡述股東表決權行使的原則及特別規定。
答:表決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在股東會會議上就會議提請表決的議案是否通過實施法定影響的意思表示,行使表決權是股東權實現的基本方式。
(一)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一般原則
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一般原則可以概括為:“一股一票”和“多數資本決”。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決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股東表決權行使的特別規定
第一,對表決權數量上的限制
第二,對表決權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決權行使的回避
第四,類別表決
7、簡述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是股東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大學法學專業的學習中,理論知識固然重要,但缺乏實踐經驗的支撐,往往難以真正洞察法律的運用和實際操作。因此,在專業學習的過程中,實習對于法學生來說尤為重要。我有幸在大學期間獲得了一次公司法務的實習機會,這段寶貴的經歷深深影響了我的職業發展和法學修養。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的公司法務實習心得體會,總結了自我的成長和收獲。
第二段:學習和適應期(300字)。
剛踏入公司法務實習的第一天,我深感一臉茫然。工作環境、同事間的默契配合,乃至龐雜的案件資料,都是對我新的挑戰。然而,工作中的壓力和事務的繁瑣并沒有讓我退縮。通過向同事學習和請教,我一點點適應了新環境。同時,我也迅速學會了如何快速查找相關法律文獻和資料,提高了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這個學習和適應的過程中,我體驗到了學校無法教授的實踐技巧和應對挑戰的能力。
第三段:實踐中的發現與成長(300字)。
在公司法務部門實習期間,我為公司處理了一系列的法務事務,包括合同審查、法律咨詢和糾紛處理等。通過與各級法院和客戶的溝通,在處理案件的細節中我逐漸發現了自己的優勢和需要改進的地方。我發現,我的法律知識雖然扎實,但在解決實際糾紛時,常常缺乏耐心和條理性。于是,我積極尋找機會參與團隊合作,與其他同事互相學習和交流。這一經驗不僅提升了我的團隊協作能力,也讓我從不同角度審視問題,更全面地解決法律難題。
第四段:思考和反思(200字)。
在公司法務實習期間,我開始反思自己將來的職業發展道路。通過實習的經歷,我發現自己對公司法務工作充滿了熱忱,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的天賦。我開始思考,如何在法學領域發展出自己的特色,為社會做出更多有益的貢獻。為此,我決定加強對公司法務領域的深入學習,并明確了日后努力的目標。同時,我也開始關注其他實習機會和實踐活動,以繼續拓寬自己的經驗和背景。
第五段:結語(200字)。
通過公司法務實習經歷,我不僅獲得了法律知識的應用技巧,還培養了自信、溝通和團隊協作的能力。在公司法務實習的過程中,我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和個人能力,也更加明確了自己的職業發展方向。這段寶貴的實習經驗使我更加堅定了對法學事業的熱愛,并將一直努力前行,為法律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希望在今后的實踐中,我能不斷成長和進步,以更好地回報社會的期望和期許。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一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在較為系統地學習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內容提出以下幾點淺顯的體會(本文內容中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
《公司法》在公司設立制度方面,確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規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權限有多大,經理的權限有多大,股東會的權限有多大,都允許章程作規定。明確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誰,是不是非得董事長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來規定。對于董事長的權限,公司法的規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規定。同樣,經理的權限除了公司法規定以外,“公司章程對經理權限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公司章程對經理的權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擴大。股東會的權限也是這樣,章程可以規定哪一些問題可由股東會做出決定,例如對外擔保。
2、監事會構成更體現職工權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理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另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監事會和監事對董事會、公司經營層的活動、指定的政策有監督、檢查、建議的權利,職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職工的發言權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增加職工代表的比例,是職工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監事,那么他們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時也是監督者,這樣不利于維護職工權益、不利于公司的發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的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職工的權益。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二
第一段:介紹公司法條的背景和重要性(200字)。
公司法條是指一系列規范公司運作的法律條款。在現代經濟體制中,公司作為一種主要的經濟組織形式,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公司法條的制定和實施對于保護股東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以及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過深入研究公司法條,我們可以了解公司的成立和運作所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以及公司與股東、債權人等各方的權益和責任。
公司法條通常涉及公司的組織結構、管理制度、股東權益、公司責任等方面內容。其中,公司的組織結構主要包括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和高級管理層等。公司的管理制度則是指公司的管理程序、行為準則和決策程序等。股東權益是公司中最受關注的話題之一,其涉及股東的投票權、信息披露權以及利潤分配權等。此外,公司法條還明確了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如披露真實信息、保護股東利益、履行社會責任等。公司法規定的這些內容和原則保證了公司的運營與管理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公司法條的制定和實施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首先,公司法條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使其在投資公司時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投資者可以依據公司法條來了解公司的運作機制,判斷公司的盈利能力、穩定性和成長性,從而減少投資風險。同時,公司法條也為公司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使公司能夠有序運作,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其次,公司法條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公司法條設立的公司為社會提供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同時也推動了企業的競爭,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最后,公司法條的實施維護了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維護了市場的秩序和穩定。
盡管公司法條在保護投資者權益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首先,部分公司法條過于繁瑣和復雜,增加了企業的操作成本,降低了企業的競爭力。其次,部分公司法條對公司的督導和監管不夠,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漏洞進行非法活動。此外,公司法條中的部分內容在實踐中遇到了困難,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現行的公司法條進行優化和改進。一方面,可以通過簡化法律條款,減少盲目的限制,提高企業的自主權和創新能力。另一方面,加強對公司的督導和監管,防止公司違法行為的發生。此外,公司法條的修訂也需要緊跟經濟發展的需求,審慎地修改已有條款,并根據實踐的需要增加新的法規。
通過學習公司法條,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了公司的重要性和作用。合理的公司法條可以確保公司的合法運營,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同時,我也意識到公司法條的完善與調整需要明確的目標和實際需求。不僅需要保證公司法條的嚴謹性和權威性,還要考慮到企業實踐的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在既保證法律合規性又適應經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法條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作為一名未來的企業從業者,我將始終關注并學習最新的公司法條,合法合規地運營企業,為社會和投資者創造更大的價值。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三
班門弄斧,本人雖不是法律專業出身,卻有幸在過去的幾年中,有幸擔任公司法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公司法務事務的管理與處理。通過這一段時間的實踐工作,我深刻地體會到了公司法務工作的重要性,也收獲了一些寶貴的心得和體會。
首先,公司法務實踐需要保持法制觀念。在公司法務工作中,法律是我們的武器和工具,在處理法律問題時,首先要樹立起法制觀念。法律是社會規范的集中體現,公司法務人員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來處理法律事務,確保公司的行為合法合規。我們需要做到真正了解法律的底線和邊界,遵守法律、守法律、用法律,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法律的適用是有靈活性的,我們要善于將法律的條文與公司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靈活運用法律來解決公司的實際問題。
其次,公司法務實踐需要注重風險防范。在商業社會中,風險無處不在,公司法務必須要有足夠的敏銳性和預見性,及時發現并排除潛在的法律風險。公司法務人員應該持續關注法律法規的更新和變化,及時對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法律分析和評估,降低公司的法律風險。此外,法律文件的合理使用也是公司法務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對于即將進入的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我們要準確、清晰地表達公司的意圖,并在簽訂前對所有條款進行詳細分析和評估,確保公司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公司法務實踐需要加強內外溝通。公司法務人員作為公司內部與外界之間的橋梁,必須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在處理公司法務事務時,公司法務人員需要與各部門、各級別的員工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調,確保信息的暢通和工作的高效進行。此外,公司法務人員還需要與外部法律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人員保持密切的聯系,及時了解法律動態和相關案例,以便更好地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和指導。
最后,公司法務實踐需要強化綜合素質。公司法務人員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業務能力,還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在處理公司法務事務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具備嚴謹的思維和邏輯能力,還需要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公司法務人員還需要具備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以及較強的抗壓能力和應變能力,才能在復雜的法律環境中勝任工作,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總結來說,公司法務實踐需要保持法制觀念、注重風險防范、加強內外溝通,同時還要通過不斷提升綜合素質,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和指導。作為公司法務部門的負責人,我將不斷地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和工作能力,為公司的法律事務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也期望能夠與公司的其他部門密切合作,共同推動公司的法律事務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四
新公司法在舊法的基礎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舊法的基本框架之下進行完善。這次修改中,不僅在結構、具體條文的敘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動,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變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規定、股東訴權、分繳制度等等。筆者在對新舊公司法的比較思考和查閱相關理論資料之后,本文將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問題為切入點,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協議在新法的第八十條中,新增了“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的發起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明確設立中的事項;一方面,體現了契約自由的原則,反映了新法中投資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傾向;另一方面,以協議來協調和保證公司的設立能夠有序地進行。并且,此條規定并非鼓勵性條文,而是明確了此協議為公司發起階段的必備條件。由于在設立過程中有許多靈活的問題存在,不可能將所有的問題都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協議約定,能更好的調節實際中的問題。另外,在協議簽訂的過程中,能讓發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間的信息和情況,有助于在公司設立之后的各項事務的進行。
2、取消審批制度新法取消了舊法第七十七條關于設立批準的內容,僅進行設立登記的申請。又一次強調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傾向,減少了政府的干預,并且因減少了這一環節節約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率。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同時存在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中。在取消審批而以登記制度取代它的同時,新法中處處可見的是對登記的多次強調。
3、發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條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繳制是這次新法一大變化,發起設立方式的明確和其實行分繳制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的做法,也是這次公司法的立法傾向之一的體現。有專家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實行分繳制是效仿國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資本制”代替舊法中的“法定資本制”;并認為,在舊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資本后并不能將資金充分利用而導致部分資金的限制;這從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的角度看,導致了資源的浪費。但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適用的分繳制是否同等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情況?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僅以發起方式設立的情況適用分繳制。對比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實行分繳制的內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額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比較大,其最低限為五百萬元,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的情況,限制了在繳足總額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證該設立的公司在資本上有設立和經營的能力的同時,使社會資源和公司個體的資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進步的一種體現。但在學界,許多學者認為“折中資本制”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而“授權資本制”更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第一次應募足的資本額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冊資本總額和第一次募足的資本額之間的差額,由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在法定期間內募足。兩種制度的比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模一般較大而實際操作較為復雜。“授權資本制”在新法修訂前在學界中的呼聲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訂中并沒有采納。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取消了舊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條的關于募股的審批的規定,新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中將原來的“審批”改為“核準”。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發行價格的批準方面的規定和發行審批條件的規定。和公司設立的審批相比,此處所表明的立法傾向相同;而且,這是在新法修訂前人們提到的減輕證券監管機構擔子的實際措施;另外,這也是為適應現實狀況改變而做出的一種變化。在我國建立證券市場初期,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和參與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審批制度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在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強,行政的強制力量應該適當的減少,即人治的色彩應當減弱。另外,在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和合規性管理的原則的基礎上,其遵循的理念應是“賣者自行小心”和“買者自行小心”。而由“審批”向“核準”轉變可以視為,由“實質審”轉變為“形式審”。
20xx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于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通知》;而證券法第十一條、十三條等也做出了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公司法中有關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發行,由“核準”代替“審批”乃是勢在必行。
三、知情權新法第九十七條關于對股東有權查閱的內容規定中增加了: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董事會會議決議、監視會議決議。
第一百四十六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為新增內容。關于第一百四十六條的公開公司相關情況的內容是為適應核準制度做出的規定,再此就不重復分析。但關于股東的知情權上,學界有不同觀點。有人認為,這是維護股東的知情權、保護股東利益、對股東重視的表現;但也有觀點認為,股東的知情權應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為在查閱各項決議的同時可能會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利,且可能會出現對察看資料的私自修改情況。筆者比較傾向于前一種觀點,因為股東查閱各項資料是為了保護公司及個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情況下,這項權利的行使應該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內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計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學界中已有一定的呼聲,而在我國的實踐中一些公司也出現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東大會上規定的累積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使各股東的利益得到均衡。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個立法傾向--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另外,這些投票制度的具體規定,有利于更科學地實現投票決議中的民主。民主的體現并非只體現在投票制度和保護中小股東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增加了職工與職工代表的內容,再結合有限責任公司部分和總則看關于職工及職工代表的規定,如職工代表在監事會中的比例、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不難看出,在許多細微的條文之下新法對職工和職工代表利益的保護。
五、監事會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中對監事會的內容進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對監事會的重視是新法的一大特點,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監督職能更是不能輕視。例如監事會召開的規定,監事會費用的承擔,監事會特定情況下代替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等內容就是最好的體現。
結語:在對新舊公司法的對比中,最直觀的感覺是,新法的結構和法律語言的闡述上更嚴謹和具有科學性,更深的體會到了初入課堂時老師所說的立法的藝術和法律的嚴謹思維。另外,還有關于“制度化”的重視,即“法治”與“人治”的問題,這一點尤其是在審批制度改為登記制度或核準制度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眾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屬于改變較多的內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內容在修改的性質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筆者故以此為切入點,結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總結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僅為一些分析,并沒有對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見的內容。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三次審議,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已經從06年就要開始實施了。
回顧中國的證券市場從91年成立以來,經歷了風風雨雨的歷程,由摸著石頭過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證券法出臺,經隔數年的證券市場檢驗,證明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急需一部適合資本市場發展、適合金融業務創新、適合券商生存、適合保護投資者利益、適合監管層監管和操作的新法。這次新兩法的同時出臺,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在推出“國九條”后,大力發展中國資本市場的決心和魄力。這既適應了我國國民經濟持續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勢需要,也是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進國民經濟和證券市場能夠更快、更好地發展。兩法的推出,特別是取消諸多的限制性條款,拓寬了資本市場的邊界,更是為今后幾年證券業的發展,提供了陽光政策的指引,對我們這些證券從業人員和廣大投資者而言,是長期和實質性的利好。
此次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明確了證券公司;交易所;登記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責任、以及法律實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較大調整,其現實和長遠意義我個人認為主要由以下幾點:。
1、建立了中國資本市場的新坐標體系,進入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
2、能夠積極地應對世貿組織和金融對外開放的挑戰。
4、從法律角度和市場良性發展的需求,加強了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
5、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風險預設了明確的監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責任;。
6、實現了責權利的分置和監管流程。
本人通過學習兩法,深切地感到,此次兩法的修改,作為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一個歷程碑,將對今后未來的中國證券市場及證券行業的發展指明一條陽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學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為國信證券總部及天津營業部來說,對于此次兩法的修改也給予了高度重視。除積極參與協會舉辦的新兩法學習會議。同時公司專門安排了公司范圍的全員專題視頻培訓,邀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處長,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成員陸澤峰博士親自給大家講解。
為了讓國信的每一位投資者對新兩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統一安排,結合天津地區的特色,營業部通過橫幅宣傳、設置兩法學習專欄、公告兩法主要修訂內容、設立兩法咨詢臺、安排專人進行咨詢活動等方式開展了有針對性的普及宣傳,從回饋結果看,客戶對我部的宣傳十分認可,效果和成效相當顯著。
歸納起來,我認為舊證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規避風險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規,而新《證券法》則是承上啟下的一部開拓性法規,給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諸多束縛現在決策層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經放開手了,而且從上層公開地提倡了市場和業務創新,這對于沉寂已久的證券行業來說,無疑是一種積極的曙光,對于我公司一個創新類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機會和內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規規范下,在證券業協會領導的正確指導下,通過我們全體證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證券市場迎來了難得的發展時機,祝中國的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和我們的前景無限光明!
感受和認識比較膚淺,希望協會領導和與會同志批評指正。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五
我于6月13日參加由智聯招聘hr學院舉辦、徐義成老師主講的《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培訓課程。《勞動合同法》雖從一審到四審經過激烈的爭論,在社會上產生強烈的反響,頒布后也出現一些反對的聲音,但最終還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生效。該法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等問題的出現,最終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從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結合所講內容、學院實際情況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現從人才引進、入職培訓、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解除、檔案及社會保險的轉移等幾個方面做一總結匯報。
我院每年都參加全國各地組織的大型招聘會,從中選拔一批優秀的人員充實學院教職工隊伍。在人才的引進與選拔上,應從其“才、學、識、德”四個方面綜合考察,決定錄用與否。錄用時應對其學歷、學位、職稱、工作經歷、專業技能、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檔案及保險情況做一屬實了解。以上內容在學院現有的職工登記表已有體現。若能在職工登記表加上有本人簽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內容若與事實不符,愿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為最好。《勞動合同法》第八條就有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的規定。根據勞動者所填帶有本人申明的職工登記表,在合同履行期間如發現該勞動者對其情況有所隱瞞或者是所填內容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那么單位就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勞動者以欺詐的方式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的,合同無效,從而單位可解除與之所簽勞動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新員工報到后,學院依照慣例組織崗前培訓。對學院現有規章制度的培訓也為其中應有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我院情況,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培訓時,就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參加培訓人員等內容設置簽名簿,使其簽字認可已對所培訓內容有一個基本的了解。簽名簿留存,以備后期使用(仲裁時的依據)。或者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重大事項決定匯編成冊,人手一冊,使新員工知曉其內容(簽字領取)。對于新制定并決定實施的規章制度,以部門為單位,由部門負責人在適當的時間組織全體人員學習,簽字后留存該文件。單位依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也是管理勞動者的重要依據。勞動者若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以依此為據,解除與之所簽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訂立時間的選擇。
簽訂勞動合同或是提前簽訂合同,或是報到之日簽訂,但最遲應為勞動者報到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現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過一個月的工作人員,單位尚未與之簽訂勞動合同,這就存在一定的風險。這部分人員如在入院一年內離開本單位,向學院主張兩倍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將處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實施的《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仲裁時效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費,個別情況之下一裁終審,這都有利于勞動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這種情況曾在學院發生過,為避免這種情況的重復出現,最好在近期與這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試用期的約定。
試用期時間的確定主要依據的是合同期限的長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我院的實際情況也是這樣,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下浮一定額度的約定也符合《勞動合同法》二十條不低于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在試用期期間也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試用期期間,只有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之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時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約定。
我院勞動合同期限一般情況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內。對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進的人才,應合理確定合同期限。在該合同期限之內,單位對其進行考核,如果綜合考評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滿后堅決不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當然,單位會為此而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確立依據是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即每滿一年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為半個月工資)。如繼續與之續訂合同的話,續訂合同期滿后,單位就會喪失不與之續訂合同的主動權,那么單位必須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將處于被動地位。
4、工作時間的約定。
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勞部發(1994)503號文},工作時間分三種工作制,即標準工作制、綜合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一般企事業單位都實行標準工作制。該規章第五條對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單位有一定約定。如果對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崗位的職工實行綜合工作制的話,尚需取得勞動行政部門對實行該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關批件。
5、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只有在“服務期”和“競業禁止”兩種情況下方可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對于新簽訂的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工作人員,不再約定違約金。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可能會將在機電工程系的實驗室、研發中心、實習工廠工作的部分專業人員輸送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對這部門人員可以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并簽訂有關培訓協議。對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訂立且在該法實施之后繼續存續的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理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的立法傾向,屬無效條款。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單位兩份,勞動者一份。勞動者本人在領取合同書時,需有本人簽字,以視為送達。未送達者,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連續兩次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沒有法律規定的九種情形(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簽訂時,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本人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幾乎不會提出訂立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提出,應使其出具書面申請,單位保留其材料,為避免以后出現糾紛。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部分勞動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將有一部分人員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擔教學任務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經考查了解后,單位如果同意與其續訂勞動合同(該同志已在學院工作一定時間,工作表現好、工作能力強、人品較好),在續訂時,合同期限的約定最好能長一些。因為這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那么單位還可以在續訂后的合同期限內對這部分同志進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決定在續訂合同期滿后是否與之繼續簽訂合同。
如果考核結果不滿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簽訂的合同一樣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其續訂。經了解后,如果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部分職工不很滿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時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與之簽訂為期一年的合同,以觀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門負責人不能實際確定具體人員的去向,應制做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應明確在什么時間之前去人事處辦理續訂合同手續,逾期不辦理,視為不同意續訂合同,單位也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勞動者來說,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之一的(與單位關聯比較大的主要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單位來說,以下情況可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若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拘留、監視居住、逮捕、勞動教養除外)。解除時,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本條不適用于我院實際情況。解除時,單位須支付補償金。另外,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還包括: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根據該規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員當中,單位不同意與之續簽的部分人員,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合同書面通知應依法送達,送達方式有當面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未經郵寄送達,直接公告送達,該送達無效。
公司法學習心得體會大全(16篇)篇十六
公司法務實踐是企業運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涵蓋了從合同管理到糾紛解決的各個方面。作為一名公司法務實踐者,我深深體會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戰性。在多年的工作經驗中,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與大家分享。
第二段:規避合同風險的方法和實踐經驗。
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務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公司需要與供應商、客戶、合作伙伴等多方進行合作,而且涉及的合同不計其數。為了規避合同風險,我有幾個實踐經驗。首先,確保合同內容清晰明確,避免模棱兩可的措辭;其次,及時跟進合同執行情況,防范潛在問題的發生;最后,在合同簽署之前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對方的資質和信譽。
第三段:處理糾紛的策略和案例分享。
公司法務實踐中,當糾紛發生時,如何妥善處理成為關鍵。過去的案例中,我們遇到過供應商的合同違約、客戶的欠款拖欠等問題。在這些案例中,我嘗試了一些策略,例如與對方進行妥協和談判、調解等。其中,與供應商的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們最終達成了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避免了更大的損失。這些案例經驗告訴我,保持冷靜、靈活應變是解決糾紛的關鍵。
第四段:參與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方式。
除了具體的合同管理和糾紛處理外,公司法務實踐還需要更廣泛地參與法律風險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盡量多了解各個業務部門,及時對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進行預警。例如,在產品開發的初期,我就會參與討論,確保產品設計和宣傳合規。此外,我也會定期與公司其他部門進行法律問題培訓,提高全員的法律意識和合規意識。
在公司法務實踐中,我獲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和成長。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我建立了一套適合自己的工作方法和處理策略。在未來的工作中,我將繼續努力提高專業能力和見識,為公司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做出更大的貢獻。同時,我也希望與更多的同行進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公司法務實踐的水平。只有不斷學習和進步,才能更好地適應不斷變化的法律環境和企業需求。
總結:
公司法務實踐是一項既重要又挑戰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管理、糾紛處理和法律風險管理等多個方面。通過個人不斷的實踐和經驗積累,我們可以學到很多有價值的東西。盡管公司法務實踐的任務繁重,但它也是一項充滿成就感的工作。只要我們保持學習和進步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就能在公司法務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