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是指將物品或人員從一個地方轉移到另一個地方的活動。接下來是一些關于運輸業務創新和應對挑戰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參考。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一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快新疆經濟的發展和新型工業化建設步伐,保障自治區重點項目工程建設順利實施,為優勢資源轉換戰略提供服務,規范大件貨物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管理,維護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號)與交通運輸部《關于限制車貨總重超過55?噸以上運輸車輛上路過橋有關問題的復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大件貨物是指交通運輸部頒發的《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1?-4?級大型物件。
第三條在新疆境內公路上進行大件貨物運輸的單位(以下簡稱“承運人”)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大件貨物運輸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件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大件貨物運輸承運人申請運輸應具備以下四項要求:一是具備合法的大件運輸企業資質;二是擁有合法的大件運輸車輛;三是制定科學合理的大件運輸方案;四是大件運輸從業人員必需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
第六條大件貨物運輸車輛上公路行駛前,承運人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承運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大件貨物運輸車輛行駛公路時,除提交書面申請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和證件:
(一)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大件貨物運輸企業資質,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證;
(五)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行駛證、照片;
(六)委托辦理時,出具授權委托書。
第八條承運人應如實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供第七條中所要求的資料。如隱瞞相關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情況對承運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九條公路管理機構在接到承運人的書面申請后,應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0?號)的規定和程序進行審查及辦理許可手續,并在15?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意見。
第十條公路管理機構在審批大件運輸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具備一定資質的機構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對需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梁承載能力,論證后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并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從事上述活動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批準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運輸路線的橋涵等進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必要時應當對車輛進行護送。由此產生的運輸路線、橋涵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十二條上述條件符合后,由公路管理機構發放《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凡經批準獲取《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車輛,沿途不再進行超限檢測。
第十三條大件貨物運輸車輛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公路上行駛。對大件運輸車輛未經批準擅自行駛的路段,應由公路管理機構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勘測,確定損壞的公路、橋梁的項目、數量和程度,制定修復方案,計算修復費用,賠償及修復費用由承運人承擔,公路管理機構還應根據情況對承運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十四條經批準進行大件貨物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五條承運人不得涂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十六條 大件貨物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必須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所要求的規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大件貨物運輸車輛通過橋梁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且勻速居中行駛,嚴禁在橋上制動或變速。
第十八條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不得進行大件貨物運輸。
第十九條為保障大件貨物運輸車輛安全行駛及公路橋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門在護送過程中,應在大件車輛通過橋梁時提前在100?米外對來往車輛進行雙向管制,待大件車輛駛離橋梁100?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車輛。
第二十條在公路上進行大件貨物運輸的承運人,應當自覺接受公路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大件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在遵照本規定的同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2?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15?年?7?月15?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提高運輸質量,保證運輸安全,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運輸市場秩序,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對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
(一)貨物外型尺寸:長度在14米以上或寬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貨物;
(二)重量在20噸以上的單體貨物或不可解體的成組(捆)貨物。
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是指在我國境內道路上運載大型物件的運輸。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級
第五條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裝和支承架)分成四級:
(一)一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寬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噸(含20噸)小于100噸。
(二)二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寬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噸(含100噸)小于200噸。
(三)三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1、長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寬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噸(含200噸)小于300噸。
(四)四級大型物件是指達到下列標準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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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度在40米及以上;
2、寬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噸及以上。
第六條 大型物件的級別,按其長、寬、高及重量四個條件中級別最高的確定。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按其設備、人員等條件,分為四類:(類別劃分條件見附1)
一類 能承運一級大型物件;
二類 能承運一、二級大型物件;
三類 能承運一、二、三級大型物件;
四類 能承運一、二、三、四級大型物件。
第九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的業戶,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大型物件運輸經營項目的業戶,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按審批權限,自接到業戶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天之內給予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答復。
第十條 審批權限:
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一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的開業審批;
四類大型物件運輸業戶經縣、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經審核符合《道路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和《道路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類別劃分條件》的,由批準單位發給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級別)和限定噸位的《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
第十二條 大型物件運輸業戶需擴大經營范圍,經營更高類別的大型物件運輸的,須按本辦法第九、十、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從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運輸,須向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運輸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設備情況、人員技術力量進行審查,經審查批準,方可進行作業。
第四章 大型物件運輸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大型物件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
2、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
2、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準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范圍以外的大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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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六條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托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了解沿途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并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并征得同意,方可起運。
第十七條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托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托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并監裝、監卸。
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八條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核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志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志燈。
第五章 費收規定
第十九條 大型物件運輸費用按交通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由承、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違章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運輸大型物件的,對營業性運輸經營者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營業性運輸者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超越批準類別承運大型物件的運輸經營者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裝設標志燈(旗)和裝設不符要求的,每車次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交通部《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滾拖方法運輸大型物件的運輸組織與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管理,確保運輸安全,防止丟失、損毀、被盜,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麻-醉-藥品儲存單位以及醫療教學科研單位等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鐵路、航空、道路、水路等運輸承運單位依據本辦法履行承運職責。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目錄所列的藥品和其他物質(附件1)。其中精神藥品又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四條托運或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簡稱運輸證明)。申請領取運輸證明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申請表(附件2);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復印件;
(四)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人委托書;
(五)申請運輸藥品的情況說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料審查合格的,應于10日內發給運輸證明,同時將發證情況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五條運輸證明正本1份,根據實際需要可發給副本若干份,必要時可增領副本。運輸證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運輸證明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按照上述規定重新辦理,過期后3個月內將原運輸證明上繳發證機關。
第六條運輸證明應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轉讓、轉借。發生遺失的,遺失單位應立即書面告知運輸證明持有單位;持有單位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予注銷并在政府網站上公告,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運輸證明(附件3)樣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印制。
第七條承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承運單位要查驗、收取運輸證明副本。運輸證明副本隨貨同行以備查驗。在運輸途中承運單位必須妥善保管運輸證明副本,不得遺失。貨物到達后,承運單位應將運輸證明副本遞交收貨單位。
收貨單位應在收到貨物后1個月內將運輸證明副本交還發貨單位。
第八條鐵路運輸應當采用集裝箱或行李車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采用集裝箱運輸時,應確保箱體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條道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采用封閉式車輛,有專人押運,中途不應停車過夜。
第十條水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有專人押運。
第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到貨后,承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收貨單位辦理交貨手續,雙方對貨物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確保貨物準確交付。
第十二條定點生產企業、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發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時,跨省運輸的,發貨單位應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貨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發運貨物信息,內容包括發貨人、收貨人、貨物品名、數量。發貨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應按規定向收貨單位所在地的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屬于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輸的,發貨單位應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收貨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發運貨物信息。發貨單位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應按規定向收貨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三條因科研或生產特殊需要,單位需派專人攜帶少量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隨貨攜帶運輸證明(或批準購買的證明文件)、單位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明以備查驗。
第十四條運輸第二類精神藥品無需辦理運輸證明。
第十五條托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確定托運經辦人,選擇相對固定的承運單位。
托運經辦人在運單貨物名稱欄內填寫“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或“第二類精神藥品”字樣,運單上應當加蓋托運單位公章或運輸專用章。收貨人只能為單位,不得為個人。
第十六條鐵路、民航、道路、水路承運單位承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時,應當及時辦理運輸手續,盡量縮短貨物在途時間,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被盜、被搶或丟失。
第十七條承運單位應積極配合托運單位查詢貨物在途情況。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在運輸途中出現包裝破損時,承運單位要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承運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并通知收貨單位,收貨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食品藥品監管局、鐵道部、交通部和民航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目的:為了配合****企業做好預防、控制和消除地震、戰爭、爆發性傳染病及其它突發性疾病等緊急事件及造成的危害,根據****企業及法律法規預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應急管理規定。
2.?定義
2.1地震等災害用藥
2.2戰爭等用藥
2.3爆發性傳染病用藥
2.4其它突發性疾病用藥
3.?適用范圍:所有藥品緊急運輸全部適用。
4.?組織體系及職責
4.1藥品運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由公司最高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業務經理、操作經理、客服經理、財務經理和人事行政經理組成。
4.2藥品應急管理現場指揮部:發生緊急和爆發性事件對藥品有緊急運輸需求時,根據應急運輸管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由公司總經理擔任指揮,其主要職責是:確定現場應急運輸管理方案,指揮協調現場應急運輸處理工作,組織應急運輸的各類保障工作,總經理不在現場時由總經理職務代理人業務經理擔任指揮。
5.?應急響應作業方法
5.1應急運輸需求受理:****企業相關責任人將應急運輸需求電話通知我司專項客服,并知會項目主管和操作主管,必要時直接通知公司最高領導。
5.2應急運輸需求報告:專項客服接到****企業應急運輸需求時,在10分鐘之內將需求信息報告給項目主管、操作主管、項目經理、操作經理、應急運輸領導小組組長。
5.3啟動應急運輸操作
5.3.1聯系航班艙位:接到應急運輸需求時,客服立即與航空公司聯系航班及艙位,如不能正常確定航班與艙位,則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立即與航空公司相關領導聯系,并將相關信息向****企業相關責任人報告(響應處理時間30分鐘)。
5.3.2提貨:接到應急運輸需求時,操作主管根據貨物情況立即安排操作人員在90分鐘內到達****企業指定倉庫提貨,并將預計到達倉庫時間知會****企業相關責任人,請****企業提前做好藥品備貨工作,我司操作人員到達****企業倉庫立即進行交接。
5.3.3交運:我司專項操作提取貨物后直接將貨物交到機場貨運中心,交貨前保持與航空公司緊密聯系,做到最短時間進行交貨確保配載。
5.3.4進港派送:
5.3.4.1一接到應急運輸需求,我司專項客服在30分鐘內將應急運輸信息知會給異地派送單位提前做好準備并知會配送單位最高領導(必須確認手機聯系方式)。
5.3.4.2確定好航班起飛時間后,我司客服在10分鐘內將航班信息知會異地派送單位,安排車輛(確定司機姓名及聯系方式)根據落實時間提前30分鐘到航空公司等候。
5.3.4.3進港提貨:飛機起飛后通過北京的航空公司(確定聯系人和聯系方式)與異地航空公司(確定聯系人和聯系方式)事先聯系,力爭做到飛機落地后能快速優先提貨。
5.3.4.4派送:派送司機到達機場后先與收貨人(事先知會聯系人電話)取得聯系,確認好行駛路線與具體收貨地址,通知收貨人做好接貨準備;提到貨物后再次與收貨人聯系,預告到達時間,安排收貨。
5.3.4.5交接簽收:派送司機將貨物送達目的地后,驗證收貨人身份后立即進行交接,并請收貨人進行簽字蓋章確認。
5.2.4.6信息追蹤:我司專項客服接受緊急運輸指令后進行實時追蹤并實時報告(每30分鐘至少向****企業相關責任人和我司應急運輸組長報告一次),直到貨物簽收為止。
5.4應急運輸異常處理:無論在哪個環節出現異常,先按我司異常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如現有辦法不能解決,則由應急運輸領導小組成員和****企業及收貨人共同商議解決辦法。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運營過程中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運營工作,確保安全無事故。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規定建立安全組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建筑渣土運輸運營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配備建筑渣土運輸運營安全生產專職人員。
2、建立健全渣土運輸車輛管理基礎臺賬(駕駛員管理臺賬、車輛管理臺賬、安全教育臺賬、違章與事故臺賬、“三不放過”臺賬)和有關信息資料。對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及時宣傳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規章制度。
3、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每月對渣土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駕駛員出車前堅持“三分鐘安全教育”,及時查找隱患、消除隱患,杜絕違規現象,有效地控制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4、建筑渣土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車輛登記、車廂密閉改裝年檢、辦理市區《通行證》。公司安全員及分管領導每月定期對渣土車輛運輸駕駛員進行考核計分,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難度較大的隱患,應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條款要求,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專項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駕駛員經市局審核批準,取消其建筑渣土運輸從業資格。
6、建筑渣土運輸車輛在裝運過程中,必須蓋平箱蓋,嚴禁超載。渣土運輸車輛應該安裝行駛裝卸記錄儀,設置車輛判別標識、安裝電子標簽和頂燈等裝置。
7、建筑渣土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按照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不得超速、超載及使用其它機動車號牌、無牌或號碼不全的建筑渣土車輛上路行駛。
8、對完成建筑渣土裝載準備駛出工地的車輛,檢查其裝載情況,對裝載超過車廂欄板上沿、箱蓋不密閉的車輛,不予駛出工地。
9、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交通事故應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規定中有關“事故報告”的.規定執行。
10、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建筑渣土運輸運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須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且定期組織宣傳,由專人負責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進行監控。
1、現場管理員應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對工地現場管理措施落實、運輸車輛行駛安全、道路污染等情況實施全程監管。
2、負責出土工地現場管理人員的調配和考勤,對車輛規范裝運進行嚴格管理。
3、及時掌握各工地渣土運輸情況,每日填寫建筑渣土運輸計劃,對當天工地運輸數量、使用車輛等進行登記并報相關管理部門。
4、對進入工地的渣土運輸車輛車容車貌及相關證照進行檢查,對車容不潔,車況差、無處置證、駕駛員無上崗證、無標識頂燈的運輸車輛一律不予進入工地。
5、現場管理員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對進入工地車輛的車容車況、相關證照開展檢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不予進入工地;對完成建筑渣土裝載準備駛出工地的車輛,檢查其裝載情況,對裝載超過車廂欄板上沿、箱蓋不密閉的車輛、車容車貌不整潔的車輛,不予駛出工地;對裝載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經沖洗保潔后,準予駛出工地;現場管理人員按照安全管理生產規定,指揮建筑渣土車輛駕駛員規范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現場管理員指揮待裝車輛有序停放,保障車輛裝卸作業安全,配合施工單位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7、按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要求,規范使用卸點付費結算系統,并確認運輸車輛電子標簽閱讀成功或者簽收紙質聯單。
8、檢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邊道路清潔情況,及時安排人員進行保潔。
9、積極配合管理、執法部門現場執法檢查,主動介紹運輸作業情況。
1、實時監控行駛裝卸記錄儀信息系統,作業車輛行駛路線、行車速度及末端處置,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納卸點、指定行駛路線范圍內,對現場管理員、車輛運輸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況巡回檢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況,立即報告運輸企業及時進行應急處置。
3、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發生地點、事故車輛等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市綠化市容管理部門。
1、巡視檢查組負責對出土工地現場管理措施落實、運輸車輛規范裝運、安全行駛、道路污染等進行巡回檢查。
2、巡檢人員應每日對出土工地進行現場巡查,對運輸車輛存在的違規現象要及時制止,并督促整改。
3、對巡檢中發現未實行專營的工地應及時將信息反饋給相關管理部門。
4、對巡檢中發現的違規車輛或人員,應發出違規整改單,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5、對巡檢中發現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應第一時間向公司領導反映。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五
1、各工地要與取得建筑渣土運輸特許經營的企業簽訂垃圾運輸合作協議,并在市政公用部門辦理渣土運輸處置手續。
2、運輸車輛要密閉加蓋,確保裝載渣土低于車廂擋板。凡未密閉加蓋、渣土高出車廂的運輸車輛,一律不得駛離工地。
3、工地大門要設置車輛沖洗裝置,確保出場車輛得到有效沖洗。
各部門、各單位要立即組織檢查,本次檢查時間自20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采取企業自查、主管部門檢查同時進行的方式開展檢查。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園林工程的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和項目部要高度重視建筑工地渣土運輸管理,迅速開展自查自糾。土石方運輸作業時,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安排專人在現場盯守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2、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立即組織開展檢查,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按規定給予罰款、停工和扣分處罰。凡有土石方運輸任務的工地,對未與建筑垃圾運輸特許經營企業簽訂合作協議的,一律予以停工。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六
經1998年5月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旅游運輸管理,維護水上旅游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上旅游運輸是指以船舶(艇)(不含與外界水域不相通的公園中的劃船、游艇)為載體,以游客為對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庫及其他通航水域(以下統稱通航水域)從事運載游客、提供旅游服務的營業性運輸。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下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上旅游運輸的主管部門。
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對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管理。
第五條 申請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三)取得《水路運輸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持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涉及其他有關部門審批權限的,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六條 申請籌建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章程;
(四)資金來源證明;
(五)籌建負責人身份證明或者委托書;
(六)主管單位的安全負責證明。
屬合資經營的,必須有合資經營各方簽訂的合同書或協議書。
第七條 水上旅游運輸籌建單位和個人申請開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業申請書;
(二)法定檢驗部門出具的船舶(艇)適航證書(復印件);
(三)船舶(艇)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
(四)自有流動資金的驗資證明;
(五)主要船員名單及有效的適任證書(復印件);
(六)安全、技術管理制度;
(七)保險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單;
(八)旅游沿線停靠港(站、點)同意停靠的證明。
第八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審批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經營市內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由該水域所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經營省內市際間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經營國內省際間水上旅游運輸業務及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交通部審批。
第九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運力,必須向批準其經營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購買或者建造船舶(艇)。購買和建造船舶(艇)結束,向原批準機關提交本規定第七條(二)、(三)、(五)、(七)、(八)項規定的文件,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
第十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時,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原審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其經營范圍,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停業,必須向原審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轉戶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停業、開業審批和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經批準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接受年審。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不得繼續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
第十三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旅游船舶(艇)整潔。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艇),維護旅游船舶(艇)秩序。
第十四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核定的航區內航行和在規定的港(站、點)停靠。
第十五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經過省、市有關部門批準的運價標準和保險費率收取費用,并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水上旅游運輸客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私印、倒賣水上旅游運輸客票。
第十六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水路運輸管理費。
第十七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防治環境污染。
第十八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季、年度營業性旅游運輸量統計報表,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第十九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對旅游運輸船舶(艇)的安全管理:
(一)對船舶(艇)進行安全技術管理,保持適航狀態;
(二)配備船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對船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五)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額運送旅客。
第二十條 經營水上旅游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指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船舶(艇)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旅游船舶(艇)必須保持通訊、消防、救生設備齊全有效,甲板護欄設施完好。在船舶(艇)明顯位置標明乘客定額和乘客須知。
第二十二條 旅游船舶(艇)不得在游泳區內航行,停靠港(站、點)應當避開游泳區。
停靠港(站、點)應當備有供游客上、下船舶(艇)的安全設施。
第二十三條 旅游船舶(艇)遇險時,船上工作人員除發出呼救信號外,應當全力搶救遇險的游客,組織自救。
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艇),收到求救信號或者發現有人遇險時,應當全力救助遇險人員,并迅速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現場情況和本船舶(艇)的名稱、呼號和位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的,責令補繳;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營運;
(六)旅游船舶(艇)超載運輸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七)在游泳區內航行的,給予警告,并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涉及環保、旅游、城建、公安、物價、工商等部門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罰沒款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航運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文明管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維護水上旅游交通安全秩序,防止旅游船舶污染水域,保障旅游船舶和游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營口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上旅游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上旅游運輸是指以船舶(艇)為載體,以游客為對象,在我市沿海、河流、水庫等水域從事運載游客、提供旅游服務的營業性運輸活動。
第四條 營口市交通局是我市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上旅游運輸的行業安全管理,對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及其所屬船舶,核發有關證、照。
第五條 市旅游、工商、海事、公安、邊防、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按照下列規定配合做好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工作:
(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游規劃,負責維護水上旅游運輸市場秩序;
(五)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民安全生產的宣傳和教育,嚴禁漁船非法載客。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上旅游運輸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保障船舶、游客的旅游運輸安全;組織個體經營者重組或聯合成立船舶公司,建立健全水上旅游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門管理人員負責水上旅游運輸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章 經營場所
第七條 用于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的海洋水域,由使用單位或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海洋功能區劃進行審核,在征得海事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用于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的其他水域,由使用單位或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用于從事水上旅游運輸水域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理部門,要建立有效的水域安全指揮調度系統,對船舶的安全航行進行監控。
第九條 海事機構要對各類旅游船舶劃定航行區域,對不按航區航行的船舶按規定進行處罰。旅游船舶要在海事機構劃定的'航線或區域內航行和在運政部門規定的港口(站、點)停靠,不得超越航區航行和隨意停靠。
第十條 距人工湖泊大壩200米以內的水域,禁止旅游船舶航行、停泊。海濱浴場、游泳區禁止旅游船舶航行、停泊。
第十一條 旅游船舶航行水域與游泳水域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隔離帶,并在水中設置安全可靠的隔離設施和在岸邊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危險水域設立危險警示標志。乘客自駕航行水域必須設立明顯的區域標志。
第三章 船舶公司
第十二條 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的船舶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適航船舶;
(三)具有固定的船舶停、靠港站(點),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四)具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旅游運輸的船舶公司應配備至少2名以上具有航海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持有與所管理的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或輪機長職務適任證書的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船舶公司應落實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船舶公司經營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經審核合格的,可繼續經營;不合格的不準進入水上旅游運輸市場。
第十六條 船舶公司應嚴格執行水上交通安全規定,教育督促所屬人員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船舶和船員符合規定要求。船長負責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船舶公司要建立健全岸上和船上應急預案,明確在各種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措施,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應急預案。
第四章 船舶與船員
第十八條 船舶必須具備船舶檢驗機構頒發的船舶檢驗技術證書和行政主管機關頒發的有效證書、證照,且具有規范的船名標志,在明顯處標明乘客定額及乘客須知。
第十九條 船舶必須設置垃圾回收裝置,回收的垃圾應送到指定地點進行處理。船舶必須在醒目處設置告示,禁止游客向水中投放垃圾及其他漂浮物。禁止船舶向水中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其他污染水域環境的污染物。
第二十條 鼓勵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的企業裝備高檔次、大噸位、安全設施先進的船舶。
第二十一條 船員必須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書,載客12人以上船舶的任職船員應經過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第五章 船舶航行
第二十二條 船舶必須遵守《1972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和《營口港水上交通管理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船舶要采用安全航速,保持正規了望,謹慎駕駛,注意隨時采取避讓措施,保證船舶安全。
第二十四條 船舶不得搶行,不得互相追逐及進行其他有礙航行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禁止船舶超員、超航行區域、超抗風等級航行。
第二十六條 禁止旅游運輸船舶進入港區的生產作業水域。
第二十七條 水上能見度不良時,禁止旅游船舶出航。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從事旅游運輸的船舶必須配備經船檢部門認可的救生設備及救生器具。救生衣必須放置在乘客隨時可用的位置上,并做顯著標志。救生衣的使用說明和示意圖應設置在旅游船舶的明顯處,船舶開航前必須為乘客示范救生衣穿著方法,乘坐敞開式船舶的乘客必須穿著救生衣。
第二十九條 旅游運輸船舶與岸上必須建立有效的通訊聯系,船舶公司要指定岸上人員與船舶保持有效的聯系,并負責應急情況處理。
第三十條 船舶必須配備符合船舶消防標準要求的設備、器材,并定期檢查,確保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一條 船舶公司應根據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船員進行救生、消防演習,提高船員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十二條 船舶公司要指定人員在船舶乘、降點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維護秩序。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上船。
第七章 救助與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 船舶發生事故時,必須迅速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位置、受損情況和救助要求向就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同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自救,全力搶救遇險乘客。
第三十四條 接到船舶事故報告后,各有關方均應迅速組織實施水上救助。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接到事故遇險求救時,應全力搶救遇險人員。
第三十五條 船舶發生事故后,要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于到岸后24小時內向海事管理機構遞交事故報告書。
第三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查明原因,判明責任,并對責任人和相關船舶公司及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章 行政管理考核
第三十七條 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各級政府要建立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責任制,對本轄區內的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實行逐級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與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與其轄區內船舶公司簽訂船舶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責任制的簽訂和落實工作。
第三十八條 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應與市(縣)區、鄉(鎮)政府領導的政績掛鉤,凡安全考核達不到標準的市(縣)區、鄉(鎮)政府,年內其政府主管領導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出現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每年對有關主管部門和市(縣)區政府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水上旅游運輸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違反交通、公安、工商、海事、海洋、旅游、邊防、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從事水上旅游運輸的船舶公司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取得相應安全管理資格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提出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水上旅游運輸交通事故或者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有關行政機關違法進行審批、許可的;
(二)有關行政機關對審批的安全事項不實施監督檢查的;
(三)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進行船檢、船舶登記、船員考試發證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水上旅游運輸交通事故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對其境內批準的浴場、水庫、水上樂園等水域,不依法實施日常安全管理的;
(二)對其境內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浴場、水庫、水上樂園等水域不予查處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廣東省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鄉鎮運輸船舶(不含漁業船舶)按本規定管理:
(一)鄉鎮和農村企業、事業單位運輸船舶;
(二)鄉鎮個體戶、聯戶、承包戶從事客貨運輸船舶;
(三)村民專門用于農業生產的船舶;
(四)鄉鎮水庫、園林、風景區水域中從事游覽的船舶;
(五)鄉鎮渡口的渡船。
第三條鄉鎮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鎮政府(區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加強對鄉鎮運輸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實行鄉鎮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對本轄區鄉鎮運輸船舶的交通安全負責。
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對鄉鎮運輸船舶實施行業管理。中山港務監督部門是內河水上安全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鄉鎮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實行技術、業務監督,對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鄉鎮運輸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嚴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船舶的交通安全。
第六條鎮(區)人民政府的管理職責是:
(一)負責本鎮(區)鄉鎮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向群眾、鄉鎮運輸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宣傳水上交通安全法規;
(六)督促鄉鎮船舶修造廠(點)按照有關規定搞好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的管理職責是:
(一)有鄉鎮運輸船舶的村應設專職鄉鎮運輸船舶管理人員;
(二)教育村民嚴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規定,組織村民制訂“村民船舶安全公約”;
(四)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與村民委員會簽訂船舶安全責任書,實行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
(五)嚴格遵守《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保證本村沒有違章私設渡口;
(六)墟日、節假日組織有關人員到渡口、碼頭維護渡運秩序,教育群眾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則和渡運安全規定,制止渡船超載渡運。
第八條鄉(鎮)船舶管理所的職責權限是:
(四)協助港務監督部門調查處理本轄區內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負責事故統計上報;
(五)接受港務監督部門的委托,辦理從事市內營運的鄉鎮運輸船舶的簽證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港監、保險、工商、稅務等部門的委托,代征稅金,代收規費,代辦船舶保險業務。
第九條水庫、公園、風景區水域內從事游覽業的鄉鎮運輸船舶,由各管理單位按港務監督部門的要求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設置鄉鎮船舶修造廠(點),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船舶檢驗部門審查,領取《船舶生產許可證》和《鄉(鎮)船廠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證》,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鄉鎮船舶修造廠(點)修造的船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一條鄉鎮運輸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到港務監督部門申領《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標定“船名牌”,勘劃“載重線”,配齊合格的持證船員,按規定辦理保險,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營運。
第十二條從事運輸的鄉鎮運輸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按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航區、航線和載額運輸,嚴禁違章超載,冒險航行。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鄉鎮運輸船舶運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確需運載的,須按國家及省、市有關危險品管理和運輸的規定辦理,承運的船舶在每次運輸前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向港務監督部門申請辦理有關危險品運輸手續,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方可裝運。屬于爆炸品、一級易燃液體的危險物品,還應向港務監督部門申請監裝(卸)。
第十四條鄉鎮渡口、渡船應嚴格按《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開設鄉鎮渡口須報市港務監督、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公安局備案。經批準設置的渡口,實行誰經營、誰負責、誰管理、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載額、定制度,嚴禁無牌無證的渡船和渡工從事渡運。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省有關鄉鎮船舶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處理。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外,還應追究直接行政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的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及《廣東省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鄉鎮船舶(不含漁業船舶):
(一)鄉鎮和農村企業、事業單位運輸船舶;
(二)鄉鎮個體戶、聯戶、承包戶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
(三)鄉鎮水庫、園林、風景區水域中從事游覽的船舶;
(四)鄉鎮渡口的渡船;
(五)鄉鎮居民自身或家庭生活和農副業生產必需的、不從事社會性運輸的非經營性船舶;
(六)總長小于12米,主機功率小于12千瓦的非經營性船舶;
(七)按規定不得在主航道航行的其他非經營性船舶。
第三條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各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加強對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實行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對本轄區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負責。
第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對鄉鎮船舶實施行業管理。中山海事局是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對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實行技術、業務指導和監督,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協調工作,督促全面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鎮人民政府(區辦事處)對本轄區范圍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鎮(區)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員;
(四)落實渡口船舶、船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制;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六)負責辦理本鎮(區)非營運鄉鎮船舶登記、發證工作,建立管理臺帳等各項制度;
(八)督促鄉鎮船舶修造廠(點)按照有關規定搞好安全生產管理;
(九)負責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調解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六條鄉鎮船舶管理機構對所在鎮(區)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三)負責鄉鎮渡口、碼頭的現場安全管理,開展安全宣傳教育,糾正違章行為;
(四)協助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本轄區內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負責事故統計上報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對本村(社區)的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渡口渡船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有鄉鎮船舶的村應設立專職鄉鎮船舶管-理-員,建立管理臺帳;
(四)與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簽訂船舶安全責任書,實行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
(五)嚴格遵守《中山市鄉鎮渡口管理辦法》,保證本村沒有違章私設渡口;
(六)墟日、節假日組織有關人員到渡口、碼頭維護渡運秩序,教育群眾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則和渡運安全規定,制止渡船超載渡運。
第八條水庫、風景區、旅游點水域內從事游覽業的鄉鎮船舶,由各管理單位按交通、海事部門的要求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九條鄉鎮船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航行。
(一)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并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三)配備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
(四)配備必要的航行資料。
第十條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使用的船舶必須是在依法設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鄉鎮船舶修造廠建造或修理。設置鄉鎮船舶修造廠(點),須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經市交通主管部門、船舶檢驗部門審查,領取《船舶生產許可證》和《鄉(鎮)船廠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證》,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鄉鎮船舶修造廠(點)修造的船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一條鄉鎮運輸船舶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應按《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門申領《船舶營業運輸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營運。鄉鎮非經營性船舶不得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
第十二條鄉鎮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加強對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對船舶的交通安全負責;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強令船員違章操作。
第十三條鄉鎮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根據船舶的技術性能、船員狀況、水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
第十四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冒用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件。
第十五條鄉鎮船舶在航行時,應當保持嘹望,注意觀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航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
第十六條鄉鎮船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規定,保證船舶及設施處于安全適航狀態,按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航區、航線和載額運輸,嚴禁違章超載,冒險航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鄉鎮船舶運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確需運載的,須按國家及省、市有關危險品管理和運輸的規定辦理,承運的船舶必須持有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并頒發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和技術規范進行配載、裝卸、過駁和運輸。裝運危險物品船舶的船只,須參加特殊培訓并經海事部門考核合格,取得適任證書后,方可擔任船員職務。
第十八條鄉鎮渡口的管理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鄉鎮渡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從事運輸的鄉鎮老舊船舶的購置、光租、改建、營運必須嚴格遵守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鄉鎮非經營性船舶的所有人憑船舶建造(或買賣)合同或證明合法來源的憑證到村(居)民委員會簽訂《中山市非營運鄉鎮船舶責任保證書》,填妥《中山市非營運鄉鎮船舶登記申請表》,到鎮政府(區辦事處)辦理《中山市非營運鄉鎮船舶登記證書》和市海事部門辦理《船舶檢驗證書》。
第二十一條鄉鎮運輸船舶必須符合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要求和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載貨或載客條件。鄉鎮非經營性船舶限定載員3人(含船舶操作人員),不得在主航道航行;嚴禁在雷雨大風、大霧、臺風、洪水等危險天氣狀況下航行;禁止夜航。
第二十二條鄉鎮運輸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鄉鎮非經營性船舶所有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參與走私販私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予以處罰;
(四)鄉鎮非經營性船舶的強制扣留、封存、拆解,由鎮政府(區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鄉鎮船舶管理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責任人員,因玩忽職守而造成鄉鎮船舶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鄉鎮非經營性船舶發生死亡、失蹤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而其所在的鎮政府(區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未能出具有效證據表明其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市政府追究主管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鄉鎮運輸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中府[2000]66號)同時廢止。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八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職工安全健康的從事工作,特制定本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
1、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護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稱為勞動防護用品;如:勞動防護手套,防護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護器具稱勞動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1、安全管理員參與全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制訂和修改,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數量、質量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2、安全管理員統一負責編制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
3、倉儲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驗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絕入庫。
1、必須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的氧含量、毒物種類、濃度等)、勞動強度及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正確選擇和采用合適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2、防護器具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借用:
(1)不準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2)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3)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護器具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使用車輛的防護器材要設專人管理,對防護器材的完好負責。
5、必須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的領用登記卡制度,并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發放標準。
6、定期校驗和維護
(1)由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防護工具的管理、建立臺帳和定期校驗工作。
(2)使用人對所屬區域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完好、維護保養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記錄。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兩個月檢查一次,濾毒罐要稱量檢查,面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變賣。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九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監控平臺管理人員、值班監控人員和駕駛員。
2.管理主體及職責分工:
2.1公司負責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管理和監控。
2.2監控員負責負責實時監控車輛行駛動態,記錄分析處理動態信息,及時提醒、提示違規行為。動態數據應當至少保存3個月,對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要留存在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至少保存3年。
2.3駕駛員職責:必需按操作規程使用gps,確保設備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裝、斷線、斷電、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gps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通知公司聯系維修商。公司按照法律規定設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車速限值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合理設置相應路段的車輛行駛速度限速標準,執行車輛途經地對危化品運輸車輛的道路管控要求和規定。
3.安裝規范和管理要求:
3.1.3《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3.2管理要求:
3.2.1長途車出車前安全教育中必需重申gps管理規定,并對gps車載終端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才能出車。
3.2.2.任何人不得通過gps發送與工作無關信息。 3.2.3.車輛行駛中接受監控中心信息時,為了安全可以有押運員操作,或在停車時閱讀。
3.2.4.車輛在行駛中接近預設的分段限速值時,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即將超速的報警提示,駕駛員應減速行駛;如果超過限定時速,gps車載系統會發出報警,同時監控中心會發出安全提示信息,駕駛員應按規定速度行駛。
3.2.5.車輛在行駛途中需要監控中心幫助的,可以向中心發送求助信息。監控中心根據情況向有關部門匯報處理。
3.2.6.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緊急情況(如拋錨和搶劫),駕駛員、押運員向監控中心發出緊急報警。監控中心接到報警信息后,根據情況向附近的公安機關報警,以便處置險情。
3.2.7.除遇緊急情況發送緊急報警外,一般情況不發送緊急報警信息,以免發生不必要的誤報。
3.2.8.監控中心應及時將駕駛員違章信息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對違規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4.監控內容和程序:
4.1實時監控公司運行車輛,實時警示和記錄違章車輛,對嚴重違章或多次違章車輛的有關情況技術報公司相關部門處理,并認真做好日常監控記錄。
4.2準確、完整地錄入車輛的基礎資料、維修信息、保險信息、駕駛員信息,設定公司車輛的限制速度。
4.3指導和督促公司駕駛員正確使用和維護gps車載設備,對本公司所安裝了gps車載終端的車輛進行使用情況分析統計,包括在正常運行監控狀態的車輛數、停駛車輛數、不在監控狀態車輛數,對不在監控狀態的'車輛要具體分析其原因,發現車載終端出現故障應及時報告當地售后服務人員。對駕駛員人為破壞或屏蔽gps車載終端的現象及時報告公司并做出嚴肅處理。
4.4對gps車載終端進行有效管理,定期寫出監控統計分析報告報市運管處,根據公司管理需要向gps車載終端發送有關政策、法規和管理信息。
5.信息發送:
5.1對上級平臺發送的信息,監控員要單獨建立文檔保存,根據信息內容和要求,及時向負責人匯報。
5.3對于天氣、路況等安全提示,通過監控平臺發送駕駛員;
5.4對于超速提示,監控人員及時發送短息或電話提示,降低行駛速度。 6.監控記錄及違規處理:
6.1平臺監控記錄包括《車輛動態信息監控(日)臺帳》、《車載終端故障維修記錄》、《車輛違章處罰登記表》。
6.2對監控人員的處罰規定
6.2.1. 監控人員違反規定的,
6.2.2不按規定發送信息的,每次處罰責任人20元;
6.2.3監控時脫崗的,每次處罰100元;
6.2.4錄入監控資料不全的,每次處罰20元;
6.2.5監控記錄不全的,每次處罰5元;
6.2.6發現監控異常未及時匯報的,每次處罰50元。
6.2.7駕駛員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處罰
6.2.8.違反gps車載系統規定的,按照實際損失照價賠償并處500元罰款;
6.2.9.駕駛員超速處罰:駕駛員違反限速規定,經監控中心短信或電話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經核實非漂移或誤報的,由公司安全部門對駕駛員進行談話,并進行安全教育并要求駕駛員做出書面檢查并處以200元罰款。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
該規定是為了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使運輸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證廠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保證廠內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必須切實抓好運輸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種作業、復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是為了發現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防止廠內運輸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隱患整改制度
廠內運輸生產的隱患整改是為了消除運輸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堅持ppca循環為最好。
5.安全監護制度
廠內運輸情況復雜,有時又是多臺設備聯合作業,有時又運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所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廠內運輸的安全監護制度。
6.運輸事故分析報告制度
廠內運輸事故復雜、必須明確規定分析報告程序。
7.廠內運輸系統安全控制點管理制度
這是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實施重點控制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特殊生產作業形式,危害能量大,易發生各類交通運輸災害性事故的道路區域和運輸生產場所。
8.運用現代科學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運用現代科學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統工程、行為科學,“fta”分析、人體生物節律的運用等等,為了深入扎實進行,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
9.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國家環保方針、必須制定一定的規章,以加強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組織,納入單位正常管理軌道。
10.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制度
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體現了黨和國家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為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勞動保護作用,必須制定相應的規定。
11.防火制度
廠內的運輸單位是防火的重點,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定詳細周密的安全防火規章,以防止火災發生。
12.廠內交通安全標志管理規定
廠內交通安全標志是反映廠內交通情況的一種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輔助設施。為了實現廠內交通暢通,保證靜態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13.機動車安全檢驗規定
該規定中明確了三檢內容,規定了檢查項目以及獎懲辦法,促進設備完好。
14.冬季行車安全保證措施
冬季雪大路滑,易發生運輸事故。為了做好防凍防滑工作,制定相應措施。
15.試車安全規定
保修完的車輛狀況不一定完好,必須通過試車進行調試。為了保證安全制定了試車規定。
16.百萬公里安全競賽規定
主要內容督促駕駛員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爭當百萬公里無事故優秀駕駛員。可以分階段進行。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一
該規定是為了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使運輸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證廠內交通安全而設置的。
為了保證廠內交通運輸的安全生產,必須切實抓好運輸職工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和安全技術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種作業、復工和四新教育等。
安全檢查是為了發現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防止廠內運輸事故的有效方法。
廠內運輸生產的隱患整改是為了消除運輸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這是預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堅持ppca循環為最好。
廠內運輸情況復雜,有時又是多臺設備聯合作業,有時又運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品。所以,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廠內運輸的安全監護制度。
廠內運輸事故復雜、必須明確規定分析報告程序。
這是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理論和方法,實施重點控制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特殊生產作業形式,危害能量大,易發生各類交通運輸災害性事故的道路區域和運輸生產場所。
運用現代科學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統工程、行為科學,“fta”分析、人體生物節律的運用等等,為了深入扎實進行,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國家環保方針、必須制定一定的規章,以加強廠內運輸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組織,納入單位正常管理軌道。
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體現了黨和國家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為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勞動保護作用,必須制定相應的規定。
廠內的運輸單位是防火的重點,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定詳細周密的安全防火規章,以防止火災發生。
廠內交通安全標志是反映廠內交通情況的一種形式,是交通管理的輔助設施。為了實現廠內交通暢通,保證靜態交通控制的完善,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該規定中明確了三檢內容,規定了檢查項目以及獎懲辦法,促進設備完好。
冬季雪大路滑,易發生運輸事故。為了做好防凍防滑工作,制定相應措施。
保修完的車輛狀況不一定完好,必須通過試車進行調試。為了保證安全制定了試車規定。
主要內容督促駕駛員樹立“安全第一”思想,爭當百萬公里無事故優秀駕駛員。可以分階段進行。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二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三
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 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 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 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 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 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 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 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 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 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 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 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 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 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1 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 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 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 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 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 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 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 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 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 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 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 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 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 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 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 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 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 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 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 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1 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 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 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 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 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 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 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 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以上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將嚴格遵守,認真履行,組織實施,并不斷加以完善,充實,確保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四
××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平安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組長:×××,成員:×××、×××、×××。組長×××主抓平安運送操作,落實平安運送活動。
1、仔細貫徹執行“平安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規矩和平安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平安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平安生產學問,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削減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送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平安生產工作,李瑤琴是平安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平安生產工作負總責。
3、招聘符合道路運送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平安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平安生產責任制。
4、樂觀參加各項平安生產活動,設立平安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平安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緣由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催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情況良好。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五
平安生產監督檢查制度是我公司平安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平安檢查制度的執行對于發覺和阻塞平安漏洞,消退擔心全隱患,加強預防措施,落實單位的平安制度有著樂觀的推進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發生率。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平安檢查制度如下。
1、平安檢查必需要有方案、有步驟地舉行,明確檢查內容和辦法,增進各項平安制度、措施的落實。對平安生產各個環節舉行全面檢查。
2、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平安檢查做好記錄和存檔,對查出的擔心全因素要準時整改;對查出的各類隱患,要具體記錄,要有檢查人員和存在平安隱患的部門負責人簽字,要提出整改看法,能現場整改的現場整改,現場不能整改的',指定專人負責整改,并對整改狀況舉行驗收,對重大隱患要下發《隱患通知書》限期停業整改,消退事故隱患,對檢查狀況要仔細舉行分析總結,準時對檢查狀況舉行通報。
3、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全面平安檢查,重點檢查平安生產責任制、規則制度的建立完美、平安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規矩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狀況,并做好記錄。
4、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預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平安,發覺隱患要準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5、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急品。
6、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平安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7、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背平安生產操作規程。
8、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平安有效。
9、建立平安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舉行獎懲。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六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種隱患 , 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 , 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 (姓名)職務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 , 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 , 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 , 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
第二負責人 (姓名)職務 ,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 , 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 , 抵制違章行為 , 維護交通秩序 , 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 , 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 遵守勞動紀律 , 服從指揮 , 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覺做好車輛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貨物運輸的流程圖:(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
一、貨物裝載:
1、貨物要堆碼整齊,捆扎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裝載時防止貨物混雜、撒漏、破損 。
3、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后,敞蓬車輛如需遮蓬布時必須嚴密 , 綁扎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松動和甩物傷人。
二、貨物運輸:
1、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為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貨物卸載
1、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當車輛停穩熄火后方可卸貨。
3、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與收貨人(收貨單位)核對貨物后返回。
注意: 如公司是從事集裝箱運輸或是其他類型的運輸,則需按實際的情況編制這一章節。(此為注釋性內容,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內容)
一、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駕駛員應迅速報告交警部門和公司負責人,在處理機關人員未到達前 , 應主動做好事故后果的搶救工作及保護好現場。
二、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信息后應立即派員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對重大事故還要會同公司其他負責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駕駛員在處理事故現場后在四十八小時內應寫出書面檢查報送公司相關負責人。
四、對肇事駕駛員應根據其事故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 , 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警告、吊證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1、出車前和收車后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檢查范圍包括油箱、剎車、發動機、輪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檢。
2、駕駛員對車輛做定期保養,并送到專業維修中心(廠)做定期維護。
3、單位負責人定期詢問駕駛員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駕駛。
4、定期抽查駕駛員對交通法規、法則的掌握度,對檢查不合格的人員加強培訓。
5、定期跟車送貨,了解駕駛員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操作情況。
(一)駕駛員的管理
1、將駕駛員信息登記在冊,檢查駕駛員證件的真實性。
2、定期檢查駕駛員的相關駕駛證件,確保證件做定期審驗。
3、定期與駕駛員進行座談,了解情況。
4、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后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二)車輛管理
1、將每輛車的信息登記在冊。
2、定期做車輛的維護 :
(1)車輛維護的原則。車輛維護應貫徹 " 預防為主、強制維護 " 的原則。保持車容 整潔 , 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 , 防止車輛早期損壞。
(2)車輛維護的方式。車輛維護作業 , 包括清潔、檢查、補給、潤滑、緊圓、調整等 , 除主要總成發生故障必須解體時, 不得對其進行解體。
(3)車輛維護的類別及作業范圍。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等。維護主要作業范圍如下 :
日常維護 : 是日常性作業,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 .
二級維護 :由專業維修工負責執行。以檢查、調整為主 , 并拆檢輪胎 , 進行輪胎換位。
季節性維護可結合定期維護進行。
車輛二級維護前進行的檢測診斷和技術評定,根據結果 , 確定附加作業或小修項目 , 結合二級維護一并進行。
強制維護。車輛的維護必須遵照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 時間、按期強制執行。各級維護作業項目和周期的規定,必須根據車輛結構性 能、使用條件、故障規律、配件質量及經濟效果等情況綜合考慮。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23號)和《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規范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及其管理行為,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中城市軌道交通企業安全生產達標標準等級分為一級、二級。
評為一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分數不低于900分(滿分1000分,下同)且完全滿足所有達標企業必備條件,評為二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分數不低于700分且完全滿足二、三級達標企業必備條件,評為三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分數不低于600分且完全滿足三級達標企業必備條件。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負責一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管轄范圍內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二、三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分別負責長江干線、西江干線跨省航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和二、三級達標企業的考評工作。以上部門和單位統稱為主管機關。
第五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初次考評、換證考評和附加考評等三種形式。
第六條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由主管機關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向社會公告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第八條 主管機關或其認定的考評機構負責對交通運輸企業實施考評。
第九條? 考評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交通運輸事業單位或經批準注冊的交通運輸系統社團組織;
(二)具備固定辦公地點和必要的設備;
(三)具有一定數量從事相關領域考評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員及考評員;
(四)建有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十條 考評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認可,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管理,并按照主管機關賦予的權限開展工作,建立企業考評檔案。
第十一條 考評員應具有交通運輸相關學歷和工作經歷,并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資格。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負責考評員適任條件的審核、考試發證、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并建立檔案。
考評機構應建立考評員日常管理檔案,并按年度向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考評的企業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
第十四條考評活動采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評等方法進行,人員詢問、現場查驗可以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申請初次考評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含分公司),并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實體;
(三)已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
第十六條 初次考評應提交申請報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
(二)企業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三)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情況;
(四)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自評報告。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收到初次考評申請及所附材料后,應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管轄范圍;
(二)是否滿足申請條件;
(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告知企業補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八條 對滿足申請要求的企業,主管機關應結合企業的申請確定考評機構。考評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企業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考評。
第十九條 企業通過考評的,由考評機構報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后,向該企業簽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未通過考評的或經主管機關審核不合格的,企業應采取糾正措施并可在3個月后重新申請考評。
第二十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已取得相關機構頒發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證書(證明)的企業,連續3年未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經主管機關對必備條件審核后,可頒發二級或三級安全生產達標證書。
第二十二條 企業申請高一級別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考評及發證的內容、范圍和方法按照初次考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組建企業應于正式運營6個月內提出初次考評申請。
第二十四條 換證考評申請應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前3個月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換證考評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等;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
(三)企業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換證考評及發證的內容、范圍和方法參照初次考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換證考評和發證應在現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完成。
第二十八條 換證考評未通過的,企業應在原證書期滿后3個月內提出重新考評申請。
第二十九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遺失的,可以向原考評發證機構申請補發。
企業法人代表、名稱、地址等變更的,應在變更后1個月內,向相應的主管機關提供有關材料,申請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變更。
第三十條 主管機關向企業、考評機構、考評人員發放證書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考評機構應對持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企業實施附加考評:
(一)企業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責任事故;
(二)企業一年內連續發生二次及以上較大安全責任事故;
(三)企業被舉報并經核實其安全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安全問題;
(四)企業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安全生產管理的重大事件或主管機關認為確實必要的。
上述事故等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確定。
第三十二條 附加考評應針對引發附加考評的原因進行。在考評中發現有嚴重問題的,可擴大考評范圍,直至實施全面考評。
第三十三條 通過附加考評并經主管機關審核合格的,維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有效性。
未通過附加考評或經主管機關審定認為其安全生產管理存在重大問題的,主管機關應責令其整改,整改合格的,企業應在3個月內再次申請初次考評。
第三十四條 對企業所實施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不解除企業遵守國際、國內有關安全法規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接受考評過程中,企業應:
(一)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確保考評員充分有效地實施考評;
(二)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據;
(三)與考評員合作,以保證考評工作順利完成。
第三十六條 考評員應保守秘密并謹慎處理所接觸的有關文件、特許的信息資料等。
企業可以向主管機關或考評機構舉報、投訴考評員的不正當行為。
第三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對考評機構和考評員進行監督管理。考評機構或考評員如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主管機關應做出處理直至取消其考評資格。
第三十八條 主管機關相關管理人員和考評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廉政規定,不得借考評工作謀取任何私利。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交通運輸企業主要包括直接從事道路水路運輸(含客貨運輸企業、客貨運站場、港口經營企業)、城市客運(含公交、軌道交通、出租汽車企業)、交通運輸建設施工、機動車維修等的企業。
第四十條 對外國駐華交通運輸企業的考評發證,由主管機關或其認定的考評機構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交通運輸行業內具有直接從事安全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事業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四十一條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相關證書式樣和表格格式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實施。
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考評指標(略)
1、目的:為評價公司安全標準化系統的實施狀況,降低公司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和需要改進事項;同時確保安全標準化運行管理的質量,保證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及安全目標的實現,不斷提高安全管理績效,實現安全生產的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全體人員及生產、經營全過程。
3、職責:
(1)由公司安全部負責組織各部門每年對公司本年度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自評、考核制定整改計劃及措施。
(2)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根據自評隱患整改計劃進行各環節整改。
4、自評準則:交通運輸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分細則。
5、自評工作程序
5.1自評時間:每年6月底。
5.2自評小組構成:
組長:夏巖
副組長:卜飛
成員:周晶、馬靜
辦公地點設在會議室
5.2當公司發生事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職業危害、重大財產損失等突發事件時,公司安全員應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標準化自評工作。
5.3自評工作小組依據交通運輸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及評分細則對各部門安全標準化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匯總,形成自評報告。
5.4自評工作根據自評報告匯總的不符合項的有關內容,形成切實有效的持續改進計劃和措施,由公司安全員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改進和完善。
5.5自評考核工作應與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鉤。
6、附則
6.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6.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二、評審的主要內容
1、標準化同覆蓋范圍的充分性;
2、實施標準化系統的資源(人、物、財、技術)的保障情況;
3、現場人員職責的合理性;
4、員工和相關方抱怨;
5、以前評審的跟蹤結果;
6、事故統計分析;
7、糾正與預防措施制定及實施的有效性;
8、目標和指標完成情況;
9、影響標準化系統的變化;
10、評審監測與檢測記錄。
三、評審的頻率
管理評審按《安全標準化系統評審計劃》進行,一般一年一次。
四、評審的結果
根據評審結果,擬定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具備的主要內容有:
1、標準化系統的效力;
3、資源需求(人、財、物、技術);
4、預防損失和對識別風險的緩減計劃等。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八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條件的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并與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設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1、嚴格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和道路運輸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封鎖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閉現場,阻止一切可能產生事故源頭,防止危險貨物的脫落、揚撒、流失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運輸。
4、要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及必要的防護設備。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危險貨物時,必須檢查是否有超載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道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車輛停放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貨物的品名、性質、采取何種措施、人員的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當事人應封鎖現場,搶救傷員,疏散群眾、保護好貨物,并通報本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正確使用必備的防護設備及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應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措施”進行處理,并將傷者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并經檢測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有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及操作規程,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安全行車十條禁令:
1、嚴禁無駕駛證、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攜帶無關人員乘車;
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五)、駕駛員出車前8項安全檢查要點。
步驟一、燈光。
目的:檢查車輛燈光照明和指示燈功能是否正常。操作步驟:
1、檢查前部行車燈、近光燈、遠光燈、喇叭、前霧燈、轉向燈、雙閃燈的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后部行車燈、牌照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后轉向燈、后雙閃燈。
3、檢查儀表指示燈、內室燈及各種指示燈功能是否完好。
4、檢查大燈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進行調整。
步驟二、電瓶。
目的:檢查電瓶電壓及電極緊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電瓶正極、負極緊固情況及極柱是否干凈。
2、檢查電瓶外殼是否損壞或漏電解液。
3、若電瓶有光眼,可通過觀察光眼顏色判斷電瓶電壓。綠色表示電瓶充電充足;黑色表示充電小或沒電;無色或黃色表示電解液達到臨界必須補充蒸餾水,對于免維護電瓶建議更換;若無光眼,可直接測量電瓶電壓。
4、使用超過年限并且光眼顯示顏色變淺或淡黃色應更換電瓶。
步驟三、機油及冷卻液、水。
目的:檢查機油及冷卻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機油液面檢查,車應停于水平路面,未啟動發動機前,檢查機油是否在油尺b區麻點處。
2、用油尺取機油滴到白紙上觀察機油是否臟。
3、檢查機油時要避免機油滴到發動機上以免發生火災。
4、冷卻液、水液面不應低于min標記,冬季要使用防凍液,以防止水箱結冰。
步驟四、制動系統。
目的:檢查制動系統功能。
操作步驟:
1、目視檢查制動系統密封性,檢查制動泵、制動調節器、制動鉗。
2、檢查制動摩擦襯塊的厚度,若制動摩擦襯塊和背板厚度磨損嚴重,應立即更換。
步驟五、轉向系統。
目的:檢查轉功能是否正常,是車輛行車安全的重要保證。操作步驟:
轉向系統是由方向盤、方向機、轉向柱及傳動桿等部件組成。現代車輛的轉向系統一般與懸掛系統密切相關。駕駛者將轉向力通過方向盤傳到方向機和轉向柱,再將方向盤的扭力傳到傳動桿,最后將動力轉到前輪,使車輛轉向。
1、以下幾點幫助判斷轉向系統好壞:
(1)操作轉向系統感覺操作力度是否適當。
(2)轉向系統應能在車輛轉彎時靈活平穩的將扭力傳到前輪。
(3)不會讓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動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盤應能平穩回位。
在正常狀態下,轉向系統與懸掛系統一起發揮重要作用,確保車輛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應注意對轉向系統的保養和檢查:
(1)檢查轉向節和拉桿球頭是否磨損或松動。有發現磨損過大的須立即更換。
(2)檢查轉向液壓助動泵是否缺油。
(3)將方向盤用力向上拉,如有間隙,檢查方向盤螺母是否松動和轉向柱十字頭是否松動、轉向柱接方向機的部分是否松動。檢查橫直拉桿是否變形。
最后一點很重要。因橫直拉桿變形會引起前輪定位改變,影響轉向系統的正常工作。須及時進行更換。更換后需將前輪前束調校正常。
步驟六、底盤。
目的:檢查底盤部件狀態。
操作步驟:
1、若檢查底護板有損傷,需拆下底護板檢查發動機油底殼和變速箱殼體是否有損傷。
2、檢查輪輞是否有磕碰傷,檢查車輪軸向和徑向間隙。
3、檢查車身底部是否損傷,后橋、油箱是否有磕碰傷。
步驟七、輪胎。
目的:檢查輪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胎面和側面是否有損傷,去除異物(如釘子、鐵屑、石子等)。
2、輪胎花紋深度不低于1。6mm。
3、根據前輪磨損形態,判斷是否有必要檢查前束和車輪外傾角(輪胎斷面出現毛邊,表明前束不正確。單面磨損則表明車輪外傾角不正確)。
4、根據輪胎胎壓數值調整輪胎氣壓。
步驟八、變速箱油。
目的:檢查變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變速箱油液面應位于加油孔下沿。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自覺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職業道德,嚴禁違章駕駛,確保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2、危險品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危險品操作培訓,持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方能駕駛車輛。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4、不超裝、超載,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的,應按事先商請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批準,并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5、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6、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7、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并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采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嚴禁將車隨意停放在外,運輸途中停留住宿時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經獲批準后方可停留。
9、嚴禁無證開車、無令開車、酒后開車、超速開車、空檔溜車。嚴禁無臺速和熄火滑行。
10、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使車輛保持完好狀態。服從調度,積極參加車隊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1、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證上崗。
2、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
3、必須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4、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掌握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5、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6、認真押運貨物,特別是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確保不發生貨損、貨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駕駛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及行車安全工作,安全到達目的地。
8、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裝卸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有關規定,根據承運物資的特點妥善裝卸、文明裝載.嚴禁違章操作。
2、加強責任感,必須掌握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知識,并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危險物品時注意輕拿、輕放,注意標志,堆放穩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3、作業過程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等。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駕駛員做好車容整潔工作。
1、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性能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公司要對所有的危貨營運車輛必須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保養,并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備。
4、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駛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區域內。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及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等如有變動、改動,應將變動、改動的情況及時登記備案,并報請相關部門。
(二)、車輛檢查。
1、車輛經檢測必須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輛;
2、罐體車輛經檢測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4、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標志燈、標志牌、及告示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后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松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范要求,前后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5、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交通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運管部門核準的危險品車輛修配廠;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的。
(5)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申請報廢,公司報請市車管所批準,從批準之日起列入報廢車輛,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市車管所核準后,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相關證件、資料到運管部門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3)報廢車輛資料公司要統一保存,并將資料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十九
1、機動車司機熟悉交通規則,必須持交警部門發放審核的駕駛證駕駛相應的.車輛。
2、學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駕駛。
3、實習駕駛員應由正式司機帶2-3月后才準單獨駕駛。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動開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長、超寬大件和特殊重型設備、器材運輸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并懸掛明顯標志。
1、及時維護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不準帶病運行。
2、出車前檢查制動、轉向、燈光等,確保性能良好可靠。
3、備有消防器材。
4、特種車輛標志清楚,油罐車裝有拖地鏈條。
5、冬季冰凍期間應配有防滑鏈條和擋木,回場后將水箱中的水放空。
1、路基堅實,邊坡穩定。
2、路寬:雙車道7米,單車道4米,不準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3、單行道有回車場。
4、排水良好,路面無積水。
5、危坡險段設有標志、護柱、護墻等。
6、及時清理路面廢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鐵道路口、重要設施應有明顯標志和燈光信號。
8、橫跨路面的線路、設施應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專人指揮。
0、卸料倒碴場地平坦,不得有較大坡度,臨空邊緣有車檔。
11、裝卸料場所有專人指揮。
1、按規定的車速、車距行駛,禮貌行車,不盲目超車、會車。
2、駕駛室不準超坐,或堆放過多的物品。
3、嚴禁酒后開車,不準穿拖鞋開車。
4、不準私自出車和繞道行駛。
5、自卸車、油罐車、平板車、吊車、裝載車、機動翻斗車、除駕駛室外,不準乘載人。
6、載重汽車載人、人貨混載應遵守有關規定,車廂墻板高度大于1米,載運器材應綁扎牢固。
7、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嚴禁煙火,做到低、中速行駛,不準隨便停車,雷雨天氣停止行駛。
8、危坡險段處禁止停車。
物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優質20篇)篇二十
(一)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
新申請(甲證劇毒、甲證其它成品油、乙證)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應有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如無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的單位,應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2)消防備案證明
(3)評價機構出具評價合格結論并經區安監局人員現場確認符合。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應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驗收批復。
c.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建于2015年10月1日前的應有避雷檢測報告(倉庫內如有電氣裝置還應提交防爆檢測報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2)消防監督檢查意見書
(3)消防安全許可證
d.儲存場所如為委托儲存,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在“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中提交。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
a.經營場所地址應與營業執照地址一致,經營場所房地產權證上用途應為非居,如為租賃其證明文件應在有效期內。
b.儲存場所如為自有倉庫,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c.儲存場所如為委托儲存,應有相關協議或合同及儲存場所資質證明,且儲存場所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應有任命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業務員崗位應有安全承諾書及安全生產責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視企業經營方式和儲存方式不同,分別為:
(3)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除應有上述9項安全管理制度外,還應有出入庫的管理制度、儲存保管制度、廢棄物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和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計13項制度。如自有儲存構成重大危險源應為14項制度。
(4)以上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還應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c.經營單位委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提交在有效期內的運輸合同和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資質,且運輸單位資質應覆蓋經營單位的經營范圍。
d.自有倉庫的經營單位應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注1:申請甲證其它成品油的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還應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準證書。
注2.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按照《上海市農藥經營使用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3號)執行。
(二)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
新申請(甲證加油氣站)的經營單位應提交的材料為6項。為方便企業申報,對材料的內容說明如下: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安全評價報告;
說明:
a.新建的加油氣站安全評價報告可以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報告替代,并附加油氣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復。
b.評價報告中應附防爆電氣檢查(評估)合格報告、防雷工程檢測報告。
c.加氣站還應附可燃氣體報警儀測試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檢驗合格標記)。
3.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提交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
說明:新建加油氣站應有房產證或規劃許可證。
5.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說明:
a.加油氣站應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訓、勞防用品、安全設施、設備、防火、動火、用火、檢修、廢棄物處置、安全檢查、隱患整改、安全生產獎勵等12項制度。
b.加油氣站應有卸油(氣)、量油、加油(氣)、勞動防護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個崗位操作規程。
注1:成品油零售經營單位還應提交《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有效期內,正副本)。
注2:加氣站還應提交《燃氣供氣站點許可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準。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范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五條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
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
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
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并在托運單備注欄內注明;
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中的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于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5.運輸結束后,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
第十四條 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
第十五條 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并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第十六條 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
第十七條 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
第五章 維修管理
第十八條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
第十九條 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采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條 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并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并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范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
第二十五條 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 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 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 處罰規定》(試行)處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道路運輸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指專用車輛包括符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技術標準的罐式車輛(以下簡稱槽罐車)和其他車輛。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運輸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和道路運輸活動。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等部門組成的安全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等部門應當完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做好相關信息的采集、維護、管理和應用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裝卸和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會同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調整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停車場專業規劃,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路、道路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合理編制公路、道路新建、擴建、改建規劃。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安全知識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和內部管理,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充裝或裝載作業人員持有效資格證上崗作業;
(四)使用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超裝;
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的充裝單位還應當將車輛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有關信息和充裝情況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充裝或裝載單位應當在充裝或裝載前按規定查驗下列事項,對不符合規定的不得給予充裝或裝載:
(一)專用車輛資質證件、駕駛員和押運員從業資格證件齊全有效;
(二)專用車輛與行駛證照片一致;
(三)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齊全完好;
(四)專用車輛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檢測并合格有效;
(六)專用車輛衛星定位儀配備情況。沒有配備衛星定位儀的,應當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記服務點接受衛星定位儀免費借用服務。
第十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不得超裝超載;
(三)按有關規定投保危險化學品承運人責任險;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對專用車輛配備的衛星定位儀進行有效管理,落實管理制度,加強車輛運行監控;
(六)符合第九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的事項。
危險化學品槽罐車運輸單位還應當保持罐體完好,不得擅自更換、改裝和維修,并按規定做好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員、押運員應當遵守運輸安全管理規定,途中按規定停、行車,保持衛星定位儀的正常運行,不得非法買賣、提供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危險化學品。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十四條 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應當到登記服務點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充裝、裝載和道路運輸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行駛、裝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超載、超速和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將超裝超載的車輛押運到指定地點由具備安全卸載條件的單位進行安全卸載;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駕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禁運區域和通行路線等信息的維護。
第十七條 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和衛星定位儀、車輛運輸資質證、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和押運員的從業資格證、槽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等信息的維護。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充裝和裝載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基本信息的維護。
第十九條 質監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狀況和罐體檢驗機構的檢驗活動以及信息系統中有關檢驗信息的維護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罐體檢驗機構應當將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由市安監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道路運輸登記服務點。
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登記服務點的管理。
登記服務點主要提供以下服務:
(二)告知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允許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三)將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有關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裝卸和運輸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后,駕駛員、押運員應當立即報警并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安監、公安、交通、質監、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救援。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五) 違反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發現專用車輛沒有借用衛星定位儀仍給予充裝和裝載的,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二)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發生道路運輸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罐體檢驗機構不將槽罐車罐體的定期檢驗信息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的,由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的駕駛員、押運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罰款:
(一) 在運輸途中不按規定停、行車的;
(二) 未在登記服務點登記的;
(三) 未按規定保持衛星定位儀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駕駛員、押運員等在運輸途中非法買賣、提供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給予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有關用語的解釋:
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險化學物品,包括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罐式車輛,包括一體式罐體車、拖掛式罐體車、罐式集裝箱車,簡稱槽罐車。一體式罐體車是指罐體永久性固定在車輛底盤上,與車輛不可分離的罐體運輸車;拖掛式罐體車是指罐體永久性固定在掛車底盤上,與掛車不可分離,牽引車與掛車可分離的罐體運輸車;罐式集裝箱車是指由罐體與箱體框架兩部分組成的集裝箱運輸車,其罐式集裝箱與車輛可分離。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是指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在運輸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