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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一
合同。
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轉讓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電信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書,歡迎參考閱讀。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與被告周某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文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訴稱,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動電話號碼,自20xx年6月起,被告連續數月積欠原告移動電話通話費、月租費人民幣650元。經原告催討未著,故訴訟來院,要求被告給付上述欠款并償付相應違約金人民幣429元及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按日利率3‰、計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業務受理確認單、移動電話用戶欠費及違約金清單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電信服務費用(移動電話號碼)人民幣650元。
二、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違約金人民幣429元。
三、被告周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違約金人民幣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三十五條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
審判員王文美。
書記員吳競爽。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梁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并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采納。對于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并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戶,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并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并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征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國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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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中。
第一條項目基本情況。
1.1項目名稱:美好愿景項目二期。
1.2項目接入地點:
1.3業務類型:固定電話部;寬帶條,速率為m。
第二條甲方權利義務。
2.1甲方及其客戶同意使用乙方電信網所提供的電信業務。
2.2允許乙方無償使用甲方樓層設備間進行相關通信布線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設備獨立使用的380v電源,包括所需的機房、樓。
2.4為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為乙方通信設施及通信業務日常維護。
2.5對乙方設置于甲方的各類通信設施負有保護責任,未經乙方允。
2.6。
第三條乙方權利義務。
3.1負責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通信施工建設,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甲方相應的環境設施,力求整潔美觀。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資料。并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業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和相應的技術咨詢。
3.3乙方負責通信設施的運行維護,保證通信服務質量,并按有關服務標準及時處理各項申告障礙。
3.4乙方保留對網絡組織進行調整的權利,以確保通信網的安全和升級改造。如乙方檢修通信設施可能影響到甲方通信時,應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條產權歸屬。
4.1本合同范圍內的設施,雙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占有或使用,不得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侵犯對方產權,否則將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
4.2屬于電信投資的產權歸屬于電信。電信投資部分僅為提供給客戶使用電信產品;客戶如停止使用電信產品,電信投資的部分由電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條所有權或管理權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發生所有權或管理權的變更,從而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變更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時向所有權或管理權的受讓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繼續履行本合同相應條款。任何一方變更,都不影響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變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變更無效。
第六條保密條款。
6.1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具體內容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和合同終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簽訂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業務、技術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否則對方有權索賠,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規定之外,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刪改、復制對方的商業信息、技術及其他資料。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
(1)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義務;。
(2)要求違約方采取及時、合理的補救措施;。
(3)要求違約方對其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啟動投資建設電信系統網絡的過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本合同涉及項目的全部投資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損失。
第八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第三方電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變化及乙方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變更)導致雙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有關義務時,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雙方應于不可抗力發生后的15日內將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的合理時間內,一方或雙方應當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發生的爭議,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在訴訟時,除爭議事項外,雙方將繼續履行本合同未涉爭議及訴訟的其它部分。
第十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十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及附則。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印鑒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變更: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修訂或補充本合同,所訂立的附表或文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內容如有矛盾,以時間在后者優先。
11.3合同執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條款在履行期間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時,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如果變更未根本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時,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三
特別提示:
客戶及其代理人在入網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及黑體字部分(標題除外),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客戶及其代理人有權同意本協議或選擇其他協議,但客戶及其代理人在簽署本協議后即視為客戶同意本協議全部條款。
本協議甲方系指舟山市電*分公司,本協議乙方系指舟*電信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乙方所需業務及相關辦理手續的具體內容、方式、資費等請參見相關業務說明或向甲方咨詢。
為保護客戶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國家保護。
(2)?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3)?須在甲方規定時限內交納電信業務服務費用(每月計費結帳周期為:1日至月底;每月電信費用交納期限為每月6日至次月5日)。
(4)??固定電話、小*通、寬帶等新裝或拆機業務,當月基本月租費計收按實際竣工日期、拆機申請日期區分全月或半月月租費;通話費按實際發生計收。新裝: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全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半月;拆機:即1日至15日(含15日)為半月,16日(含16日)至月底為全月。
(5)?客戶選擇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方式繳付通信費用時,需到銀行或郵政局辦理相關委托托收或代扣手續。
(6)?申請辦理各項電信業務須提供真實、準確、合法、有效的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客戶資料變更手續。客戶對填寫的客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8)?簽署的各類優惠業務協議或寬帶包年期到后,應在到期后一個月內自行到當地電信營業廳辦理相關手續,如在一個月仍未辦理變更或續簽手續,則默認甲方按普通資費標準收取費用。對不再使用的,應在到期前來辦理取消手續,如超過到期日來辦理,發生的費用則由客戶自己承擔。
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標準資費收取各項費用,并保留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資費政策范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本協議終止后,甲方有權對客戶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并進行再分配。
(3)?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標準、服務項目、資費標準,并以多種方式(現金付費、購買充值繳費卡、銀行托收、信用卡代扣、郵政儲蓄代扣等)為客戶繳費提供方便。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可對超過規定交費約定期限的用戶,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在超過交費約定期限的30日后,采取暫停提供服務措施。在暫停提供服務的60日內,用戶仍不交納所欠費用和滯納金,可終止提供的服務。
(5)?提供業務咨詢、查詢;根據客戶的需要免費向客戶提供長途話費、區間話費詳細清單,并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6)??客戶辦理暫停手續后,客戶業務號碼仍予保留,停機期間按規定收取停機保號費(每3個月為一計費單元,不足3個月按一個計費單元計收,以次類推),如需恢復通話或拆機,須辦理相關復話或拆機手續。裝移機業務轉為待裝業務的,所選的號碼不予保留,屆時客戶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7)?提供的寬帶接入終端modem設備,產權歸甲方所有,一年內保修。乙方寬帶拆除時負責對modem設備進行檢測和收回,如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客戶在繳清所有費用后可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四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l、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居家養老服務,自年月日開始,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時,自點至點。服務內容為:。
2、合同簽訂時,明確付款方式:甲方需向乙方出示《千佛山辦事處“康乃馨”行動居家養老優惠卡》編號,或甲方向乙方交納月服務費元。
3、甲方待服務員每次工作結束后應在服務員工作手冊及《千佛山辦事處“康乃馨”行動居家養老優惠卡》上簽字,并於每月20日如實填寫《服務員考勤·反饋表》,同優惠卡一并由服務員交回乙方,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4、甲方有權監督乙方服務員履行合同規定,要求服務員完成服務項目。對服務員的工作情況可以通過電話或書面意見反饋給乙方。若不滿意乙方服務員的工作,必須提前通知乙方主管,適時調整服務人員。
5、甲方要尊重乙方服務員人格,平等待人。甲方必須嚴格履行服務合同,不得擅自改變服務時間或內容。
6、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服務員提供安全保障,保證乙方服務員人身安全。若發生意外傷殘事故,屬甲方責任則由甲方負責,屬乙方服務員責任則由乙方服務員負責。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為甲方服務期間服務人員必須守時守信、忠誠本分、積極主動、履行職責,不遲到、必須在協議約定范圍內保質保量完成工作。
2、乙方對甲方使用《千佛山辦事處“康乃馨”行動居家養老優惠卡》提供服務保證服務質量。每次服務結束時乙方服務人員按要求簽字,并于每月20日將簽字、考勤、優惠卡一并收回交付乙方總部。
3、乙方服務員不得擅自向甲方索要交通費,不得接受甲方饋贈的物品。
4、乙方服務人員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財產損失或意外傷殘,責任由乙方服務員負責。
5、乙方有權對服務員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并負責協調處理服務中產生的糾紛。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工程的情況和特點,為明確雙方在爆破施工中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
二、工程地點位于,
施工樁號:及施工便道等附屬工程。
三、爆破施工服務內容。
乙方負責民爆物品的購買,倉儲保管,配送(從民爆物品倉庫配送至甲方各爆破施工點及退庫),裝藥,引爆,清炮,視頻錄入,監管系統出入庫,處置,民爆物品倉庫建設等一切爆破施工相關服務。
工期暫定個月,合同簽訂之日至項目爆破工程完工止。
五、合同清單。
詳見附件1。
六、結算方式。
按月結算,結算周期為上月日至本月日,根據甲乙雙方每天簽認的爆破用品使用數量、單價結算。
七、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額增值稅發票7個工作日內,甲方以銀行轉賬方式向乙方付清結算款。
八、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需及時向乙方提供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或者其他合法性文件,及其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材料,配合乙方辦理民爆物品購買和運輸手續。
2、為確保施工的順利進行,甲方應將爆炸物品的使用計劃提前1天報乙方。
3、負責做好周邊單位和居民的協調工作,給乙方提供良好的爆破作業環境,周邊單位和居民以爆破振動給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身體傷害而要求承擔經濟責任的,由甲方協調和承擔。
4、負責爆破區域周邊的安全警戒工作,疏散滯留人員及車輛,維護通往爆區道路通暢,在爆破裝藥前,應提前將所有施工人員及裝備退出爆破現場,并禁止甲方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現場。
(二)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須具備有合法的相關資質,并配備相應的爆破人員及管理人員,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2、健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環節的操作規程,做好民爆物品領用、退庫手續,由甲乙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3、負責辦理民爆物品的審批、購買、使用手續,按照信息系統管理要求做好出入庫管理,對民爆物品審批、購買、運輸、裝藥、連線、起爆、清退等過程的安全負責。
4、乙方根據甲方報送的計劃,及時采購、配送和爆破施工。
5、乙方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管理人員發出的違章、違規指令。
6、乙方檢驗炮孔時,發現炮孔質量不合格,可能影響爆破效果的,要及時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處理意見;乙方發現可能存在事故隱患的炮孔,在向甲方提出后未得到解決處理的,可以取消該炮孔的裝藥。
7、乙方工作人員進行爆破清場時,甲方工作人員須聽從乙方人員發出的撤離信號;爆破后由乙方工作人員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后,甲方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8、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相關款項。
九、有下列情況應停止爆破作業。
1、在現場施工場地有泥石流、塌方、易發生高空墜落危險時。
2、雷雨、強風、大雨天氣或是小雨但施工點屬臨邊陡坡上施工。
3、上下交叉作業,且沒有安全防護措施。
4、出現其他危及人員、設施安全的因素。
十、違約責任。
如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經甲方提出書面整改兩次以上還不能履約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十一、爭議解決。
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
1、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合同清單。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六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信任,真誠合作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特定服務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a)。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于本合同并作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a所列的特定服務。服務的內容、時限、衡量成果的標準見附件a。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過錯而發生任何錯誤或遺漏,乙方應無條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費,并對因此而對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以附件a所載明的該項服務內容對應之服務費為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誤,將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損失。
3、乙方的服務承諾:
1)乙方接到甲方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交等方式提出關于附件a所列服務的請求后,在兩個有效工作日內給予響應并提供服務。
2)乙方提供給甲方的服務,必須按照合同附件a規定的標準進行。
1、服務費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xxxxxxxxxxxx人民幣元整)。
2、本費用結構僅限於附件a中列明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擴大項目范圍,或因甲方改變已經議定的項目內容導致乙方需重復進行項目步驟,乙方將需要重新評估上述費用結構。
3、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項目服務費按階段以人民幣形式支付。每階段末,甲方將在驗收確認該階段服務完成合格,并且乙方發出該階段工作的費用賬單及正式有效的稅務發票后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約定的費用。
4、階段付款的比例及時間約定如下:
項目階段付款比例付款時間
第一階段xx%附件a所列之xx~xx結束之后
第二階段xx%附件a所列之xx~xx結束之后
第三階段xx%附件a所列全部服務項目結束匯報之后
5、有關發票方面的任何問題,甲方應在收到發票后及時書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時作出解釋或解決問題,以使甲方能按時付款。
6、乙方將自行承擔項目實施范圍內合理的差旅費用。
7、乙方同意免除項目雜費。
甲方可以提前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要求變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務。該等變更最終應由雙方互相商定認可,其中包括與該等變更有關的任何費用調整。
甲乙雙方如對協議條款規定的理解有異議,或者對與協議有關的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進行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1、本合同中所用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而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2、附件a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后產生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補充條款,具備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和變更需要用書面形式,并經雙方確認后生效。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xxxxx乙方(簽章)xxxxxx
代表簽字:xxx代表簽字:xxx
地點:xxxxxxxxxxxx地點:xxxxxxxx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日期:20xx年x月x日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七
地址:
乙方:
地址:
合同簽訂地:大連市xx區。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按照下面的條款和條件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1“合同”系指本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補充合同和構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價款”系指根據合同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甲方應付給乙方的價款,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調整。
1.3“會務服務”系指根據本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會務策劃、組織、執行等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會務接待、印制會務文件、場地布臵、參會人員接送用車、餐飲、住宿等相關工作。
1.4“工作日”系指除政府有關部門對外公布的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2.1甲方委托乙方為甲方年月日于大連項目啟動會提供會務服務,包括:
2.1.1會議場地提供、布臵等工作;
2.1.2會議期間參會人員、音響、演出、飲用水、宣傳品等用品的提供;
2.1.3其他應由乙方負責提供的服務;
2.2具體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詳見附件一《路演流程》及《價格清單》。
3.1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價款詳見附件《價格清單》,分項價格應根據具體服務項目列明。合同價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元(大寫)(以下簡稱“預算上限”)。
3.2合同價款已經包括下列費用、支出,乙方不得額外要求甲方承擔任何其他費用:
3.2.1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提供會務服務所需的服務費、制作費等費用;
3.2.4乙方根據現行稅法應支付的稅款;
3.2.5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提供會務服務所需的一切其他費用以及其他根據本合同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
3.3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價款根據實際發生的服務項目據實結算,如甲方實際開支沒有達到預算上限數額,則按甲方確認的實際發生數額支付相關費用;如實際發生數額超過預算上限,雙方根據本合同第3.4條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3.4本合同簽訂后,若甲方確認需要調整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服務或者增加服務項目,按附件《價格清單》對應服務項目價格進行結算。
附件《價格清單》未列明的服務項目及其價格,應在實際支出前經甲方書面確認,否則由此導致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服務調整或增加導致合同價款可能超過預算上限的,乙方應當在調整或增加時立即通知甲方,并與甲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4.1本合同項下會議結束,甲方確認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已全部履行完畢,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實際發生的費用清單等相關材料,經甲方確認后,根據本合同第3.3條之規定,按實際發生數額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4.2上述款項在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等額發票以及甲方認可的會務活動費用清單后7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4.3乙方賬戶信息如下: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5.1甲方權利義務。
5.1.1本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及其它會務日程安排等相應事宜由甲方確定。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的服務進行監督,并要求乙方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部分進行糾正。
5.1.2本合同項下會議涉及甲方的所有標識、商標、公司名稱、宣傳文字等內容須經甲方最終確認才可正式發布。
5.1.3若甲方需要對會議日程、會務服務方案進行調整,甲方應以書面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5.1.4乙方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后,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款項。
5.2乙方權利與義務。
5.2.1乙方應事先向甲方提供會務及服務費用價格清單經甲方確認,并按照甲方確認的會務安排,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開展和完成相應會務服務工作。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具體內容如本合同附件所示。
5.2.2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約定,合法、誠信地完成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如因客觀實際情況,須對服務內容進行調整的,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在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調整。
5.2.3因甲方原因需對服務內容進行調整的,乙方應配合甲方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5.2.4乙方為產品展演提供或乙方設計、制作的標識、創意、文宣等內容,須經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實施。
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調查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合理開支);由此產生侵權責任的,由乙方承擔;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需向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2.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的一切工作成果的知識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上述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甲方資料用于本協議以外的用途。
5.2.6會務服務內容超出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約定事項的,乙方應在實際費用支出前得到甲方書面確認,否則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2.7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分包或轉包于其他任何第三方。
6.1甲方根據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有關商業、營銷、技術、圖紙等信息或文件以及甲方參會人員的各種信息等統稱為保密信息。
6.2乙方應保證乙方及其雇員對于本合同以及在本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獲知的甲方的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漏和公開,也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否則,因此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的,乙方應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6.3本條所述保密義務對乙方持續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
7.1雙方中任何一方遭遇中國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當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以使合同的另一方的損失減至最低程度。
7.2受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后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送達另一方。
7.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某些內容有變更必要的,雙方可通過協商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的協議。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項下的任意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并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所有損失。
因本合同履行所產生的爭議,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10.1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并簽署書面補充協議予以確認,并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
10.2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至雙方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10.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章)(章)。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八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服務項目:
在《_________網》_________頁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業網頁和鏈接企業網站。
二、權益與義務:
上傳內容僅限經濟業務方面,不得上傳虛假信息,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如因違反而引起的糾紛與法律責任等由甲方自負,與本網無關。若因技術問題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發布時間連續超過15天以上30天以內的,乙方按天計算賠償甲方損失,超過30天以上仍無法正常發布的,乙方將未予發布時間的全部款項退還甲方,本合同同時解除(火災、地震、黑客病毒攻擊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費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務費_________元/年,網頁維護費_________元/年,圖表設計費(一次性)_________元,網頁制作費_________元,合計_________元(大寫)。
四、其他約定:
服務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盡事宜可及時協商解決。本協議自簽字蓋章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自動延續。合同傳真件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九
上述事實,由上海市房地產登記信息、《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上海市浦東新區周浦鎮果園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后,理應及時支付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現被告拖欠不付,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3,389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查檔費、車資費、代理費等主張,缺乏相應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對被告的抗辯意見,與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駁回原告上海物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李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凌琳。
書記員。
彭程程。
上訴人(原審被告)方某,女,1968年6月2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青村鎮錢橋文化路某號某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苗偉,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xx)浦民一(民)初字第13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xx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xx年12月23日,上海市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紀公司)作為居間方即丙方,案外人周某某作為買受人即乙方、方某作為出賣方即甲方簽訂了《房地產。
買賣合同。
居間協議》及附件《房地產買賣協議》,甲、乙雙方經丙方居間介紹,就上海市浦東新區苗圃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的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第三條約定:系爭房屋及76號車位的總房價款為360萬元(人民幣,下同);第六條約定:《房地產買賣協議》成立,丙方居間成功;第七條約定:甲、乙雙方應當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分別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總房價款的1%各自支付丙方傭金,且甲、乙雙方同意丙方可從轉付或保管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應付的傭金。20xx年1月6日,案外人李某某與方某僅就系爭房屋買賣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578046),該房屋轉讓價款為329萬。合同附件六注明的居間介紹、代理等中介服務情況載明,交易雙方的居間介紹房地產經紀公司均為經紀公司。20xx年3月11日,系爭房屋產權登記于案外人李某名下。周某與李某系叔嫂關系。之后,因經紀公司催討傭金未果,故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方某支付經紀公司傭金36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審認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定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定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經紀公司提供居間服務,方某與案外人周某定立《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最終與案外人李某就購買系爭房屋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且已完成過戶,經紀公司促成交易完成的標的為同一套房屋,方某將房屋出售給李某顯然是經紀公司居間,并經方某認可。因此,參照《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的約定,方某應于買賣合同成立之日按照總房價款的1%支付經紀公司傭金,故經紀公司要求方某支付傭金的主張于法有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傭金的數額,由于實際轉讓價款為329萬元,原審法院確定傭金的數額為32,900元。原審法院審理后于20xx年七月二十六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作出判決:方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傭金人民幣32,90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350元,由上海某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30元,方某負擔320元。
判決后方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其與被上訴人間約定其出售房屋的凈到手價為360萬元,依據被上訴人方的解釋也是此為上訴人實際收到的錢款,相關的傭金和稅費不需要上訴人支付。現被上訴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張冠李戴,將已失效的協議強加于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傭金,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顯失公正。為此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經紀公司辯稱,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公平、公正。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正、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居間,欲出售系爭房屋,并與被上訴人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居間協議》,雖然最終該房屋的買受方并非原協議的簽訂人,但上訴人亦無證據材料證明其系通過其他居間單位或者其他方式與買受人接觸并洽談購房事宜,且上訴人與買受人間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多確定的中介公司亦是被上訴人,故上訴人系通過被上訴人的居間,才得以出售了系爭房屋,上訴人理應支付相應的傭金。上訴人另稱被上訴人曾承諾上訴人凈到手價為360萬元,無需上訴人承擔傭金及稅費等,但上訴人對此并無相應的證據材料佐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這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鑒于上訴人主張免付傭金的請求缺乏相應的依據,上訴人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綜上,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清楚,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2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方方。
審判員顧依。
代理審判員毛炎。
20xx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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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協議書、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據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通知書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一
應盡責任、權利、義務明確如下:
第一條產品價格與進貨問題產品名稱:海棠進貨到岸價_________(元/瓶)要求批發價格_________(元/瓶)要求零售價格____________(元/瓶)。
1.1以上的價格,均以人民幣計價(rmb)。
1.2甲乙雙方必須按以上價格銷售,不得出現價格不一,價格如有變動,另行通知及協商。
1.3關于進貨的貨款包括運費,暫時先又甲方支付,如果甲方出現資金欠缺問題,乙方應進行資金救助,相關情況可待商量。
第二條產品推廣,宣傳及鋪面的開支。
2.1由甲乙雙方共同宣傳推廣產品同時,甲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所賺利潤除到岸價后按6:。
4分成(即甲方為6.乙方為4)。甲乙方每月10號前結清上月共同宣傳產品的數目。
2.2關于產品宣傳廣告方面所支出的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其他私人支出費用各自承擔(如車費,吃飯,喝水等費用)。
2.3甲方店面一切開支由甲方承擔,店面所銷售的一切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定貨與運費。
3件(一件30瓶)需要提前3天通知甲方,且應交納所定貨款的10%作為訂金。無任何關于質量問題,不得退貨。
3.2以上價格均不含送貨運費。
4.1由于產品暫時沒有進入正規化,合同約定以________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_____年__月______日為止,相關具體合同到_________年________月續簽,詳細合作條約可待商討。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二
原告莊鑫,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惠安縣。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市豐澤區。
法定代表人林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福建師友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曉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聶懷明,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員工,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原告莊鑫與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信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4日立案受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xx年4月30日、20xx年7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莊鑫、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建農、方羽、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聶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莊鑫訴稱,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泉州電信宣稱:天翼6分卡套餐0月租,0保底,不分閑忙時,不分網內網外,打遍全國6分錢;用戶開辦該套餐在本地服務區內接聽免費,打電話不分網內和網外,不論本地或國內長途每分鐘收費6分錢。泉州電信蓋有公章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但泉州電信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原告在辦理之后,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另外,經原告向省通信管理局查證,泉州電信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為此,原告于20xx年7月中旬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原告本無開通來電顯示的意愿,但卻被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而且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及財產權。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為此,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不可未經原告本人同意而再次強制性開啟此項業務,并雙倍現金賠償已收取的來電顯示業務費110元及利息;2、被告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業務的強制消費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庭審中,原告放棄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同意按110元計算賠償金,自愿放棄超過的部分;明確選擇合同之訴,但同時要求被告公開書面道歉(需加蓋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簽字)。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辯稱,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原告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辯稱,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原告訴訟請求所做的答辯意見。2、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3、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承接公司業務范圍,辦理業務。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沒有參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4、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沒必要,只有當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訴訟標的額超出其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所產生的爭議事項較為復雜,超出其權限時,才有必要將被告中國電信公司作為共同被告。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20xx年5月9日,原告莊鑫在泉州市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訂單編號為fj20383。20xx年7月中旬,原告向泉州市物價局舉報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銷售“天翼6分卡套餐”的違法違規行為,請求泉州市物價局依法查清事實,并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泉州電信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泉州電信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查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告莊鑫提供的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入網業務登記單、電信收費發票(伍張),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本院的二份庭審筆錄加以佐證。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二、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涉案號碼開通6元/月的來電顯示業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以及應否停止并雙倍賠償的問題;三、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否就其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及開通來電顯示業務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的問題;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原告莊鑫認為:1、雖然沒有實名登記,原告沒有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按工信部的規定,實名登記屬于自愿行為,而非必須的,原告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不實名登記。但是該號碼由原告本人持有,資費廣告單及其卡體、入網。
協議書。
業務登記單都能證明原告是機主。2被告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在未經審批備案的情況下,就對“天翼6分卡套餐”開展宣傳并銷售,屬于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蓋有公章的業務登記單推銷的廣告單及uim卡包裝套上都明白無誤地寫著“0月租0保底”,卻超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強制為客戶開通來電顯示(6元/月),提供收費服務,明顯違背服務承諾,屬不完全履行合同,已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向該司投訴反映要求被告立即關閉來電顯示業務,但該司不理會不讓關閉,剝奪了原告依約享有電信公司提供的各類電信服務業務的自主選擇權,已構成強制消費,且被告也未在事先告知用戶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之嫌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雙倍現金返還其違規收取服務費共計110元及利息。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電信用戶有權自主選擇使用依法開辦的各類電信業務”;第四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據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應當依法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的損失。4因泉州電信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為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中國電信公司應當依法為其設立的分公司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故依法將中國電信公司列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莊鑫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證據1即居民身份證,以此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2即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網頁查詢結果,以此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及其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以此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舉報中心向原告送達告知書,根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對中國電信泉州分公司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處理,以及證明原告是該號碼的機主,6分卡套餐業務不合法,違法收費;證據4即入網業務登記單、業務服務協議,以此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證據5即電信收費發票5張,以此證明被告強行捆綁開通此項功能并收取了原告的服務費用,侵犯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給原告造成了金錢損失,同時證明原告是訟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6即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以此證明原告持有訴爭號碼,是訴爭號碼的機主的事實;證據7即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分公司20xx年12月-20xx年11月優惠資費套餐方案的批復》、《關于中國電信福建公司全業務資費套餐優惠方案延期的通知》、《福建兩部門繼續清理整頓電信資費》、《省物價局召開電信資費清理整頓工作會議》,以此證明報批的資費文件中并未有天翼6分卡套餐,泉州電信公司銷售的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中國電信公司質證如下:1、對證據1、2真實性沒有異議。2、對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原告的訴求無關聯,無法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3、對證據4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登記單上的客戶不是原告,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存疑。同時,登記單上的內容產品功能第二項證明,來電顯示功能開通。4、證據5中發票的付款方是“云卡”,不能證明機主就是原告莊鑫。5、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可以證明該卡的持有者必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收費標準系6元/月。6、證據7沒有原件,且與本案沒有關聯,不予質證。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認為:1、原告沒有在《業務服務協議》上簽名,是否所訴號碼的機主,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應予審查。2、被告不存在強制開通來電顯示服務的行為,原告開通的套餐業務本來就包含了來電顯示的服務。套餐是附條件合同,來電顯示功能是作為附條件的,是履行合同的內容之一,要關閉除非停止該項業務。不能停止。套餐業務內容有區分必需項和非必須項,來電顯示必須開通,屬于必需項,除非停止訴爭套餐業務。因此,不存在雙倍賠償的情形。3、被告不存在隱瞞行為,所銷售的套餐的資費、功能、使用范圍等事項,已經做了明確的說明,原告自愿接受該套餐,就說明原告已經知曉了這些情況,不存在欺詐的情況,不必向原告賠禮道歉。4、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有獨立的主體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認為:1、同意本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的意見。2、沒必要中國電信公司列為被告,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經過工商核準登記,其經營范圍包括了基礎電信業務、增值業務和一般經營項目,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有權以分公司的名義從事營業執照范圍內的業務,具有相對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在本案中,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主體和履約主體,具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約能力,也就是說被告完全有能力因電信業務合同履行所引發的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相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被告中國電信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
原告莊鑫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向泉州市物價局調取了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決定書,原告與二被告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2由有關部門出具,可以證明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以及二被告之間為總公司與分公司關系的事實;證據3即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結果書面答復件,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相互印證,可以證明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證據4、5、6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證據7系相關部門對套餐業務的批文,可以證明天翼6分卡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的事實。二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可以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以及訴訟主體資格。因此,對原告、二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證據以及本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本院對本案爭議焦點作如下分析認定:
一、原告莊鑫是否是涉案號碼的機主的問題。
本院認為,原告莊鑫提供的證據4、5、6,均由原告持有,可以證明20xx年5月9日,原告在泉州鯉城區電信營業廳購入手機卡,并辦理了天翼6分卡套餐業務,訂單編號為fj20383等事實。原告未進行實名登記,也未在業務登記單上簽名,并不能否定其是涉案號碼的實際機主的事實。
本院認為,根據本院調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確定:20xx年12月17日,泉州市物價局物價局依法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交費標準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立即改正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并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20xx年6月3日,本院發《函》給泉州市物價局,調查是否責令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停止辦理該項業務,對已經辦理該項業務的客戶如何處理等問題。該局至今未予回復。因此,泉州市物價局對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責令立即改正”是否發出整改。
通知書。
以及具體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如何整改等問題,均未能明確,且是否處罰、如何處罰、處罰后果、是否發出整改通知等均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本院不宜徑直予以審查。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4入網業務登記單、證據6電信6分卡卡套、套餐包裝盒、宣傳單,其中“溫馨提示1”載明“本套餐須開通來電顯示”、“來顯6元/月”、“產品功能[開通]來電顯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對該項套餐業務須開通來電顯示業務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資費標準明確。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且,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系提供服務的一方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一種特殊的銷售方式,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與“0月租0保底”的宣傳并不沖突,且不在選擇的范圍之內。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因此,原告選擇開通該項功能后,以“未事先告知不可以關閉此項業務”、“有欺詐嫌疑”“侵犯自主選擇權”等理由,要求雙倍返還已收取的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未經批準的套餐業務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本案中,原告自主選擇訂購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訂立的電信服務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有效,并不存在“限定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的行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違規銷售套餐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作為該套餐業務的重要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輔之以“0月租0保底”等優惠政策,并未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也未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項目;對該套餐業務的宣傳也并非虛假宣傳。因此,被告的行為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上述規定,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書面賠禮道歉,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1992)22號)第40條第(5)項的規定,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作為法人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系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屬于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范疇,但因為被告泉州電信公司只是被告中國電信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故只能在其財產范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應由其法人單位即被告中國電信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莊鑫與被告泉州電信公司之間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有效。被告泉州電信公司擅自制定屬于政府定價范圍的天翼6分卡套餐資費標準的行為,已經泉州市物價局以泉物價(20xx)罰書字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處理,對該行為的處罰,是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原告購買6分卡(0元保底)及疊加包,系選擇一種將服務(功能)項目與資費標準互相聚合捆綁的套餐業務,與普通業務不同,該業務將來電顯示功能列為“須開通”的第一項,有明確的提示和告知,且有明確的資費標準,原告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解除合同,終止該套餐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莊鑫對被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原告莊鑫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子平。
代理審判員黃招榮。
人民陪審員郭麗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伍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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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三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特提請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沈陽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號判決書,并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適用法律錯誤。
在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提供一組照片,證明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以下問題:1、停車位與業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3、電壓過高,業主自行安裝穩壓器。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4、外墻滲水,要求被告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損壞,原告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告給付材料費200元,以上費用合計7945元。
以上事實,有《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照片、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訴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在卷為憑。
對于以上證明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但對這一事實是否系被上訴人責任且對上訴人造成財務損失,被上訴人是否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并未釋明。原審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公共區域部分不善給原告造成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此判決“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也未釋明。按照《合同法》,一審法院認為免責抗辯成立且未予釋明,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判決支付賠償金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事實上,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既是被上訴人對本園區公共區域部分管理不當的事實,原審一審法院有意規避這一說法,為被上訴人規避違約事實。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帝景嘉園小區內存在問題的事實均在物業合同委托管理事項之內,以上事實分別對應違反本園區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事項1之(門廳);事項2(配電系統);事項1之(外墻面);事項2之(落水管)規定,已構成違約事實。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構成對《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的部分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原審一審法院卻沒有依此判決被上訴人違約,并支付賠償金,而且被上訴人更沒有提供可以對上述物業違約事實免責的證據,所以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與情與法均無法自圓其說。
關于賠償金在原審一審庭審中,上訴人已經說明《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單方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物業費承擔違約責任既繳納滯納金,卻沒有約定物業方違約的懲罰措施,這是很顯然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對此顯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原審一審法院應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規定要求物業承擔違約責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園并未交付業主使用,業主又怎么會與物業簽訂《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故原審一審法院所稱“故帝景嘉園小區業主委員會與被告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錯誤的,到底是誰的真實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業主委員會又在哪里?顯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據此不存在的“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責。
具體抗辯如下:
1、法理上,物業管理公司依據《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物業管理公司對業主承擔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職責是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首要職責,物業管理公司必須采取對小區內配套服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業主在用水、用電、供暖、人身和財產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否則,即應對業主因為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權的情況下,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損害發生或者擴大,因此其應為受害人向直接責任人求償不能的后果承擔一種風險責任,這種責任的性質屬于補充賠償責任。實施加害行為的侵權人是損害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安全保障義務違反人是補充責任人,兩者構成責任競合,在直接責任人無法確定或無資力賠償的時候,安全保障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責任大致可分為兩類,即物的安全保障責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責任。物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確保被管理小區內的設施安全、設備安全,否則,因設施、設備不安全使業主遭受損害,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人的安全保障責任要求物業公司采取措施確保小區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區實施侵權行為,否則即應承擔法律責任,對此,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預先免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物業方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業主單元對講門公共設施安全,并對業主造成侵權;沒有對小區配電系統進行安全維護管理,造成業主損失;沒有對車輛行駛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業主休息、學習安全權利;沒有對公共外墻及落水管進行安全維護,造成業主損失。物業方雖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為補充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按照《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審前,業主將一份請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調查證據申請書》交與原審一審法官,請求原審一審法官調取保存在物業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業主的報修記錄,此記錄本可以證明業主就以上損害事實多次向物業申報維修,但物業現在拒不交出此記錄本,還謊稱業主從未報修過,借以推脫責任。業主詢問原審一審法官調查取證結果時,沈北新區人民法院說:物業方無法提供業主報修記錄本,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業主不能提供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證據為由判決業主證據不足,此判決為適用法律錯誤。業主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與本案相關聯的重要證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應調查取證。原審一審法院以物業方無法提供業主報修記錄本,進而推斷業主沒有報修,明顯是在偏袒物業方,原審一審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為。
二、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原審一審法院犯有有證不認、無證妄認,對事實認定不準的錯誤。
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說:“本案中,原告起訴被告因管理園區公共區域部分不善給原告自身造成損害,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違約金及財務損失費794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審一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那么“原告的損失”又是誰造成的?“現有證據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樣的證據才能證實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原審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對此疑問均沒有任何解釋,原審一審判決又依據什么判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的損失系被告管理不當造成”。上訴人認為原審一審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對上訴人提交的并以確認的證據及損害事實不去認定是被上訴人違約所致,認定事實不準。庭審中及庭審后,被上訴人也未提供上訴人的損失不是被上訴人管理不當造成的證據,但原審一審卻認定被上訴人不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而上訴人依據《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物業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原審一審法院卻不予認定。
1、停車位與業主窗戶距離不足3米,噪音及尾氣污染影響業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傷害費1000元。物業公司違規私劃車位且違反《物權法》相鄰權原則,造成對業主休息權及身體健康的侵權。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的是第三方機動車擁有者,是機動車的噪音和尾氣對業主生活和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違法在業主窗下不足三米處私化車位,對小區車輛行駛及停泊管理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不確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6之(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小區車輛行駛及停泊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陽晚報》及證人證言。
2、單元門損壞,無法使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600元及租房損失2000元;。
對講門自2008年開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樓道內灌風灌土,經常有雜物吹進樓道內,且常有外來閑雜人員,更有甚者在樓內拐角處小便。冬天灌風灌雪,衛生、取暖條件極差,因自來水水表被凍,停水事件時有發生。夏天蚊蟲爬滿進戶門,業主一開門,蚊蟲跟隨進入,半夜經常被蚊子叮醒,嚴重影響睡眠以致神經衰弱。對講門已嚴重喪失保護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及保持樓道衛生清潔功能。業主自家門口如此臟、亂、差環境,已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業主在此種環境下無法安心舒適居住,現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問題,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惡化業主外圍居住環境、造成對業主侵權的是第三方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及上凍的水表,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區域部分既單元對講門的維修維護職責,致使單元對講門腐爛變形,玻璃盡碎,為防止破碎的玻璃傷害到老人孩子,物業用大石塊將單元門頂開至墻邊,單元門成完全開放狀態,致使大風和冷空氣、塵土雜物、外來閑散人員、蚊蟲長驅直入,甚至凍壞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氣嚴重影響樓道內業主家墻體的溫度,致使與此墻體相連的客廳溫度不達標,以上事實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園區其他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出租,差額損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門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門廳)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單元對講門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證人證言及在一審庭審中物業方陳訴的對此單元門多次返廠維修的筆錄和在物業處保存的維修記錄薄。
3、電壓過高,業主自行安裝穩壓器。要求被上訴人賠償違約金及損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電壓,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設施配電系統既小區自維配電箱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7-8月,業主多次向物業反應電壓高造成業主家電器損壞,要求物業及時維修維護,物業也曾派人測過電壓,電壓表指針瞬間達到最高值270v,物業方將電工拖走后,再無音訊。直至今日本單元電壓一直在240v以上,嚴重超過國家標準。在與物業長期協商要求供給合格電壓未果后,為保護業主用電安全及防止火災發生,業主自行安裝了穩壓器,這是業主自救的合理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電壓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配電系統)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及公共設施既配電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證人證言、保存在物業手中的2008年7-8月業主報修記錄薄、電話錄音、沈北新區社會管理服務網96129“3月28日關于編號c201403140004”帝景嘉園電壓高訴求的回復。
4、外墻滲水,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抹灰產生的費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墻,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維修維護職責,2008年-2010年業主就此外墻滲水的問題多次向物業反映,物業也曾在外墻做打膠處理,但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滲水問題,后業主自己購買了外墻防水膠,先后兩次自己和雇傭工人進行維修,滲水現象不再發生,但目前仍有裂縫,這是合理的業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1之(外墻面)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業主維修費用明細、保存在物業手中的2008年-2010年業主報修記錄薄。
5、室外落水管損壞,上訴人自購材料更換,要求被上訴人給付材料費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確認造成對業主侵權且造成財產損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這一危害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因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對園區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維修維護職責,業主要求物業更換,物業推脫說沒有原材料,換不了,因業主心力交瘁,無力再與物業抗爭,遂業主自己買了落水管自行更換。這是合理的業主自我救濟行為。
本案中,被上訴人存在違反法定的對安全保障義務、對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管理不當的過錯是確定且明顯的,被上訴人違反法定義務的過錯與上訴人因第三人既外墻落水管實施的侵權行為而遭受的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物權法》、《物業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規定的相關權利職責對等原則及合同違約規定,按照《帝景嘉園物業服務合同》第二項委托管理事項2之(落水管)約定,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本園區公共部位既外墻落水管的第一責任人,理應對此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見照片、業主維修費用明細。
綜上,由于被上訴人疏于管理,未能盡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業主財產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職責及公共設施設備及公共區域部位的管理維修維護職責,導致了上訴人財產受到損失,因而被上訴人的疏于管理、應急不力的行為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要素:具有過錯、行為違法、上訴人具有受損害事實,損害事實與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同時,上訴人自身并沒有過錯(上訴人已繳納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間的物業費,損害事實從2008年7月開始發生,繳費期間業主多次要求物業解決,但物業方至今也沒有徹底解決損害事實,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依法行使抗辯權)。因而被上訴人應對其過錯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用法律不當、認證事實不清的錯誤,嚴重侵犯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想其中關系,但是上訴人及其憤怒,懇請二審法院依據事實,主持正義,依法撤銷原審一審法院的判決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張新萍。
2014年4月8日。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四
在甲方(出賣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買受方)。
甲、乙雙方曾就買賣甲方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下稱“該房地產”),在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下稱“__________”)居間介紹下,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下稱“該協議”),且甲方已經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rmb40000)。現經甲乙雙方協商,合意解除該協議,現就解除該協議事宜約定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該協議。
二、甲方應當于本解約協議簽訂后五日內自行或同意上海銳豐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若關于該房地產的房屋產權證________________保管的,則乙方同意__________將所保管的房屋產權證返還甲方。
三、待各方履行完畢本解約協議上述款項后,甲乙雙方就該房地產買賣事項再無其他爭議,且互不追究其他任何法律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交上海銳豐,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五
甲方:身份證號碼:乙方:身份證號碼: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為了合伙經營_______,經商議決定共同出資購買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位于_____區_____路_____棟_____之房屋,現就上述房屋之產權及使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房屋共計價款___________元。協議三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份各出資____________元共計________元繳付了協議房屋的首付款,余款________元通過銀行按揭方式支付。協議三方按各1/3的比例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三方一致同意將該協議房屋登記在______名下。該產權登記并非協議房屋真實的權利歸屬,協議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丙三方按份享有,每人享有1/3的權屬。
三、未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處分。
四、鑒于協議房屋用于合伙經營_______,因此,各方應按各1/3之比例按份承擔所有房屋裝修費用。
五、甲乙丙三方應繳清自交房之日之前的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一切與該房屋相關的費用,費用各承擔應繳納費用的三分之一。
六、任何一方因其個人債務需要以協議房屋抵償,均只能按照本協議第五條之規定辦理。若因其個人債務影響_______經營,該債務人應對其他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任何一方因其個人原因使協議房屋被司法查封或被其他單位妨礙使用,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七、各方均應恪守本協議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任一條之規定,均屬于違約,應支付其他各方違約金萬元,并應賠償因其違約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若因一方違約致使本協議終止或解除,違約方應賠償協議其他方的經濟損失萬元,違約方并放棄以任何理由要求減少此項賠償金額的權利。但若該金額不能完全賠償守約方的損失時,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約定。
九、本協議經各方簽署后生效,一式叁份,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六
摘要在多種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物業服務費糾紛所占的比例最大,數量最多,且審判難度也大,因此有必要做出相應的探討。
物業服務費糾紛系當前物業管理爭議中最常見的問題,其不僅包括合同約定的因提供物業管理而直接產生的費用,而且還包括物業服務公司所代辦的供暖費用、供熱水費用等。
物業服務收費案件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該類案件訴訟標的小,法律關系相對簡單,但是具體處理時,存在以下諸多問題。
(一)業主多為案件的被告,且敗訴多,法院在某種程度上變成了物業服務公司的“追款機器”
在筆者近年來所了解的物業服務費糾紛案中,物業服務公司向業主主張物業服務費,除兩起因業主下落不明物業服務公司主動撤回起訴外,法院判決和調解的結果均是業主向物業服務公司交納物業服務費,沒有一例判決駁回物業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業主作為原告的案件中,沒有一例業主完全勝訴的案件,業主起訴物業服務公司賠償損失的案件多為敗訴,起訴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不合格或者起訴物業服務多收費案件中均為部分勝訴。
由于該類案件往往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矛盾較為激烈,即使涉及金額不高,雙方也難以達成調解。
同時,目前該類糾紛主要以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原告起訴業主為主,由于涉訟事務往往涉及到所在物業業主的共同性問題,物管企業害怕調解退讓后導致連鎖反應,這也是造成物業管理一方難以作出讓步的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該類案件的調解工作,一方面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工作難度也大于一般案件,在法院追求審判效率的同時導致了目前案件處理的判決率較高,上訴率居高不下,調解撤訴率相對低于其他民事案件,判決生效后執行困難。
(三)糾紛具有潛在群體性因素,容易激發暴力性事件。
物業服務費糾紛往往涉及一棟樓的業主,甚至整個小區的業主,因而規模往往很大,且矛盾激烈,群體一方自恃人多勢眾,給法院施加壓力。
群體性糾紛社會影響大,當事人對恃程度深,矛盾難以協調,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法官需做大量的調查和調解工作,調解難度大,調解率低,很多案件要經過二審程序。
因而,如何協調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系,如何把握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
群體性糾紛是審判工作面臨的新困難,主要表現為:一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司法價值與當地經濟建設大局之間的兩難選擇,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上,法院往往難以找到有效的平衡點;二是群體一方片面的司法公正理念與司法固有的審判規律之間的沖突難以調和,群體一方往往以是否勝訴作為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標準,而不考慮司法運行中諸如程序欠缺、證據失效、時效超過等因素也會導致敗訴的固有的審判規律運行結果。
如有些案件群體一方因證據不足或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敗訴,或法律明確規定的某類案件不予受理等,群體一方會不分緣由,將責任歸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朽,司法權受到嚴重的挑戰。
(四)業主在訴訟中處于弱勢,舉證能力低下。
物業服務公司作為專業性的公司,在起訴之前往往有備而來,證據收集較為全面。
如果起訴的業主人數眾多,物業服務公司一般都會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訴訟。
從訴訟經驗和訴訟技巧來看,物業服務公司往往處于優勢地位。
而業主往往單打獨斗,缺乏統籌規劃,在收集證據時存在較大的難度,相關的法律知識儲備和訴訟經驗也非常匱乏,所以該類案件絕大多數以業主敗訴而告終。
在舉證方面,業主的弱勢尤為明顯。
業主拒交物業服務費的主要抗辯理由有:(1)物業管理不到位,小區臟、亂、差;(2)供暖、供熱水的溫度不夠,供應時間短;(3)小區內存在業主車輛丟失現象;(4)小區內配套設施不完備等。
庭審中,業主經常用“保安巡查不到位”、“保潔不好”、“大門不鎖”、“綠化不好”、“丟車、丟東西”等措詞,卻無法提交相應證據。
一些物業公司沒有將詳細的服務價格、服務標準向廣大業主公示,業主難以對物業管理的質量進行有效監督,一旦對簿公堂也難以證明物業服務不符合標準。
比如保安的24小時巡邏,是20分鐘巡邏一次叫到位還是2個小時巡邏一次叫到位?因為服務標準的模糊,常常導致業主在和物業公司對簿公堂時各執一辭,由于業主要承擔舉證責任,敗訴幾乎就是不可避免的。
(一)適當提高立案門檻。
在當前小區欠費較為普遍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物業服務公司將訴訟作為追索物業費的唯一手段,法院無異于變成了物業服務公司的“追款機器”,不僅將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而且不利于物業服務公司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
筆者認為對追索物業費案件應適當提高立案門檻,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建議針對物業服務費糾紛案,嚴格執行立案前的審查制度,著重審查三個方面:一審物業企業的資質;二審有無物業服務合同;三審物業公司是否履行了催交義務,并要求其提供催收欠費的證據,否則不予立案。
這些措施旨在強化物業服務公司的責任,有利于平衡雙方不對等的地位,在案件判決后又可以發揮示范效應。
(二)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論是物業服務公司還是業主,在物業費糾紛案件中,都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一般來講,物業服務公司會提出物業服務合同來證明其服務范圍、收費標準等事實,據此要求業主支付物業費。
如前所述,業主在物業服務公司追索物業費的案件中,提出最多的拒絕交納物業費的理由就是,物業服務公司服務不達標或者不滿意。
而業主往往因為無法提供出物業服務公司服務不達標的有效證據,而被以“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判決敗訴。
當業主提出物業服務公司服務不達標時,基于業主在訴訟中的弱勢地位,簡單的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讓業主完全承擔舉證責任,只能是導致業主敗訴,導致舉證責任分配不公。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第2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據此,物業服務公司起訴業主追索物業服務費,而業主以物業服務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務義務進行抗辯時,物業服務公司應當承擔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了服務義務的舉證責任。
筆者認為,應充分認識此類案件舉證的客觀性,運用公平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綜合所有情況進行合理判斷。
物業服務是一個復雜的行為過程,不能把舉證義務完全加在任何一方身上。
原則上,業主主張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不達標,應提供必要的證據,然后舉證責任發生轉換,物業服務公司應提出證據證明其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例如業主主張物業服務公司的`衛生服務不達標,業主可提供某時段的衛生狀況的照片,然后舉證責任發生轉換,物業服務公司可提出保潔記錄等證據,證明已按合同約定或者服務慣例提供了保潔服務工作。
(三)根據案件不同情形作出判決或進行調解。
1.根據物業服務公司的違約程度作出扣減物業服務費的判決。
在筆者所了解的審判實踐中,極少有案子因為物業服務公司服務項目和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差距明顯而判決扣減業主應繳納的物業費,筆者認為原因如下:(1)沒有物業服務合同或合同中服務標準不明確,法院無從判別差距是否明顯;(2)業主舉證能力較弱;(3)法官顧忌到判決扣減業主應繳納的物業費可能引發其他業主的連鎖反應。
由于物業服務具有特殊性,其服務通常情況是針對一定范圍內的多數業主,不同業主之間接受的服務質量是相同的。
部分法官擔心判決減免物業費,其他已經全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要求物業管理企業返還物業費,給社會制造更多的不穩定因素;如果此案之前還有同一住宅小區業主被訴,在提供證據基本相同的情況下,法官自由裁量沒有違約事實的存在,還會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影響法院判決的公信力。
在此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法院在審理物業服務費糾紛時應正確認識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有人認為,認定物業服務公司有違約事實,判決減免訴訟費會造成大多數已經交納物業費的業主要求返還物業費,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這種情況下應該犧牲少數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
這種認識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能因為主張權利的人是少數就否認其權利的正當性,若長期如此,物業服務公司可能會倚仗自己的強勢地位,肆意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而業主必將產生抵觸情緒,其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矛盾勢必會不斷升級,從而影響社會的和諧。
由此可見,在物業服務費糾紛中出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難以統一的悖論,無論法院如何判決,都會給社會造成消極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衡量何種決策給社會的消極影響更小,正所謂“兩害相權取其輕”。
在現階段物業服務市場機制不完善,物業服務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如果法院對物業服務公司嚴格要求,敢于認定違約事實,有利于市場的規范,有利于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的提高。
而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要求返還物業費的疑慮,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公司統一減少下年度收費的方法來解決,從而把不穩定因素化解到最小。
相反,如果法院認定是否違約時對業主要求過苛,雖然維護了短期內的社會效果,但卻不利于物業服務市場的發展,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的矛盾也沒有真正解決,給社會留下了不安定的隱患。
綜上所述,法官應該正確認識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消除不應有的顧慮,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敢于認定物業服務公司的違約事實。
如果業主提供的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質量確實存在不達標的事實,則法官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程度作出扣減物業服務費的判決。
北京市豐臺區嘉騰物業公司訴業主物業服務費糾紛一案即適用了這一判決方式,這是筆者在數量眾多的物業服務費糾紛案子中好不容易查到的一個扣減物業服務費的判決,可謂鳳毛麟角。
該案案情如下:4月,作為被告人之一的楊麗(化名)入住西局欣園小區。
207月,嘉騰物業公司受開發商委托對該小區實行管理,雙方在委托合同中規定,物業要使小區達到整體形象安全舒適,環境衛生干凈利落,花草樹本要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楊麗認為該物業服務公司進駐小區后,并沒有認真履行物業管理職能。
小區沒有正式的保安隊伍,發生多起入戶盜竊事件;同時,物業服務公司為了收取停車費,允許車輛停在小區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
此外,小區還存在環境衛生狀況極差等問題。
4名業主認為物業服務公司的服務質量讓他們忍無可忍,所以拒付3年多的物業費。
他們被物業服務公司訴至法院,庭審時,4名業主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和小區物業管理滿意度調查問卷,用以證明物業管理服務未達標。
豐臺法院認為,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服務,應支付物業費,但根據業主提供的照片及物業管理滿意度調查問卷,可以認定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務存有一定的瑕疵,所以對物業服務公司訴求的物業費扣減30%,楊麗等人只需向物業服務公司支付70%的物業費。
有些扣減抗辯事由已得到審判實踐的支持,如因物業公司未盡安保義務,致使業主家中被盜。
如在某案例中,小區業主在家中發生竊案后,認為物管公司未妥善承擔安全防范的職責,導致竊案結果的發生。
在舉證期限內該業主提交了社區證明、事發當天公安局對現場的勘驗筆錄,證明物管公司對該小區存在缺陷的監控系統未進行維修。
這些證據法院予以認可,并扣減部分物業服務費。
當然扣減物業服務費的前提必須是物業服務合同是有約定的或法律有規定的,物業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承諾24小時監控,如果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僅是派兩個人守大門,不包括巡查,不包括24小時監控,則不能扣減。
物業管理合同是一個合同群,依據具體服務項目的不同,通常包括若干個具體服務合同,比如清運垃圾的合同、修理公共設施的合同等等。
每個具體合同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均不相同,因此在審理過程中,應該區分業主提出的抗辯理由是針對哪個合同,如果抗辯成立應在該合同項下對該項收費進行減免,而不能籠統地減免物業費。
如衛生不達標,則應扣減業主應支付的衛生費。
有些疑難問題在地方性立法層面上得到初步解決,如新房交了鑰匙未入住,物業服務費能否“打折”?這一問題物業與業主雙方爭議較大,《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對此作出如下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又如物業服務質量如何評價?《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在有關物業服務質量考評內容中增加一項,“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的評價是物業服務質量等級考核的重要依據”。
2.物業服務公司不存在根本違約行為,基本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但存在瑕疵和不足,可作出不支持物業服務公司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的判決。
筆者查閱的武漢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業主王某物業服務費糾紛一案即采用了這種判決方式。
庭審中,王某出示了照片數張,照片內容反映以下事實:(1)小區垃圾隨意堆放,沒有及時清理;(2)小區的門面在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變為醫院時,原告沒有及時制止醫院安裝大型室外中央空調;(3)小區業主在小區公共部位搭建花壇,反映出物業失職的事實;(4)物業隨意設置路障,給業主出行造成了不便,擬證明原告管理不到位的事實。
物業服務公司對被告出示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對方的待證事實,物業服務公司對被告反映的有關問題或整改過,或向有關部門反映過,物業服務公司不能代替相關部門行使執法職能。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陳述,能夠確認物業服務公司基本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物業服務義務,未構成根本違約,但提供的物業服務確實存在不足之處,品質有待提高,故對物業服務公司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具備條件時可嘗試調解結案。
調解制度作為享譽世界的東方經驗,能夠徹底解決社會沖突和糾紛,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有利于當事人的和睦相處,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物業服務糾紛是涉群體性糾紛,一味以判決方式結案極易引起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的激化,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法院應該盡量化解雙方的對立情緒,審判人員應該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把矛盾消除于法庭之內。
根據筆者的實案研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嘗試調解結案。
第一,業主抗辯事由簡單,其對物業服務公司的要求相對容易滿足。
如筆者查閱的武漢某物業公司訴劉某物業服務費糾紛一案,劉某提出因樓上住戶裝修導致其廁所長期滲水,樓上住戶下落不明,因此拒交服務費。
經法院調解后,物業服務公司想方設法聯系到樓上住戶,派人對漏水進行了修復。
業主感到很滿意,遂同意補交和繼續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二,物業服務公司和業主委員會關系相對緩和的小區,可邀請業主委員會參加調解。
業主委員會聽取雙方的意見后,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由于業主和物業公司均對業主委員會存在一定的信任度,故而容易接受調解方案。
第三,物業服務公司愿意承擔案件受理費,放棄要求業主支付違約金的請求,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業主的經濟負擔,創造了調解的前提。
(四)及時發出司法建議。
法院是社會矛盾的直接見證者,其獨特的視角經常能發現一些政府職能部門難以察覺的社會矛盾。
因此,法院應該充分運用司法建議這一職能,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反映,全社會通力合作,化解矛盾。
審理物業服務費糾紛案件時,法院應當將發現的問題歸納、總結,及時從司法的角度對物業服務公司或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1.對業主集中反映服務不到位的物業服務公司,可以發出司法建議,促使其提高服務質量。
2.對行業管理制度的缺陷則可向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以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在條件成熟時,建議有關部門設立具有評估、監測功能的第三方機構。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中雖然規定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分級和年檢制度,但并未將資質等級與服務等級、收費等級掛鉤。
目前也沒有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資質等級、物業管理費分級收取進行動態評估、監測的部門,不利于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業主難免懷疑物業管理企業實際提供的服務是否與服務標準相符、是否與交納的物業費相適,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也難以得到保障。
通過第三方機構的介入,提供對物業服務標準、物業公司資質等級、物業管理費分級收取的評估、監測等服務,可以保障物業收費、資質管理、服務標準等向社會的公開、透明,這將有利于物業管理市場的良性運作,也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2)在條件成熟時,建議有關部門成立物業服務糾紛調解組織。
由政府撥款,聘請具有較高法律水準的專業人員擔任調解員,專門針對物業管理糾紛成立民間調解組織,不僅可以減輕司法部門的工作負擔,同時可以使糾紛的化解更為快捷、有效。
(3)在條件成熟時,建議有關部門制定內容細致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比如詳細的服務價格、服務標準,加強對于物業服務合同規范性的引導,這樣的示范文本“應是一本書”而不只是短短幾條,只有這樣,才能明確標準避免紛爭。
(五)其他審判對策。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政府就被申請人占據的申請人的土地作出調解。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八
合同。
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法律服務合同糾紛案例,歡迎參考閱讀。
一、案情簡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作為原告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小區業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業費總計人民幣30452.85元,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19378.37元。
原告訴稱:
被告王某為我小區業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物業管理。
協議書。
》和《客戶手冊》,原告于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該協議的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后原告一直履行物業管理義務,故雙方之間仍存在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故請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業費和違約金。
被告王某辯稱: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與開發商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時沒有取得相應的法人資格和物業管理資質,故該合同應當自始無效,原告非本小區的前期物業。
2、原告所主張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業費已經超過了普通訴訟時效,故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原告物業服務不符合法律以及《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因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的違約形態,故被告請求適當減少原告的物業管理費用。
4、原告所主張的違約金過高,沒有書面合同作為依據。雖然《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日違約金為標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從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經失效,對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張的違約金遠遠超過合同標的以及原告實際損失的數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證據材料: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了《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協議書》、《客戶手冊》、《北京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物業費說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以及物業費公示、物業服務狀況的照片等。同時被告提交了證明物業服務質量極差的照片數張,該小區其他業主對物業服務質量不滿的證人證言數張。
經法庭審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該小區業主。房地產開發商(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物業全權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且經充分協商,系雙方當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為該小區的前期物業。
《物業管理協議書》中約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暫定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經經過北京市物價局批復。合同還約定本物業管理協議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結合被告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被告的管理綜合費用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繳納。每次繳納物業管理綜合費日期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時約定了被告未按期繳納物業費的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審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業費已過訴訟時效作為抗辯理由,原告主張其一直進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認可。
二、判決結果:
間的意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務質量不到位等辯解,雖提供照片等證據,但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被告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業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8363.17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社區中經常發生的典型案例。因該小區至今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單個業主又無法拒絕前期物業的物業服務,故無論前期物業服務質量如何,該小區業主都缺乏一個能夠代表他們的意思表示機構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物業公司雖然沒有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物業公司可以要求業主交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但事實的物業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書面《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權利義務的延續,因此本案中雖然在《物業管理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為合同標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雙方之間并無約定,缺乏事實依據,故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故在審查法律關系時,應當注意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另外,本案在法庭辯論過程中,爭議的焦點為物業管理合同應當如何適用普通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原告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主張在審理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時適用訴訟時效時不宜過苛,其一直在積極主張權利,因此訴訟時效應當發生中斷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業公告欄中催繳物業費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郵政同城快件單據等證據材料證明其積極主張權利。
情形時,可以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適用訴訟時效兩年之規定。這也是法院最終以采信被告的答辯意見的原因。
因此,在適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實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時,只是在主張權利連續性上對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過苛,并不是在適用民事訴訟時效上不宜過苛,應當加以區分。即只要物業管理企業能夠證明其有積極主張權利的行為,即使主張權利缺乏連續性,也應當認為其主張的權利未過訴訟時效,應當予以保護。
此外,在物業管理企業主張權利的舉證證明問題上,特別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小區中,物業管理企業必須針對欠費的單個業主逐一主張權利,且主張權利時應當做好證據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門催收要求業主確認簽字或者ems等郵寄送達的方式要求業主簽收。
最后,我國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立法在逐步完善過程中,對其監管方式和監管力度不斷改進,特別體現在物業管理費的確定上。按照1996年出臺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規定普通住宅小區和經濟適用房小區的物業費都采用政府指導價和政府調節價結合的管理辦法,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辦法應當受到相應的監管部門的審批和監督,調價變價也應當獲得審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后才將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收費納入市場調節價的收費監管的行列中去,無需經過物價部門的審批。故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應當依據當時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區分對待,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實踐提示:
訴訟時,應當注意:
1、應當首先認定物業管理企業進駐小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明確區分無因管理法律關系和事實物業管理合同法律關系。
2、應當區分事實物業管理合同和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之間的區別。
3、應當注意審查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
4、應當審查物業管理企業的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5、應當注意提示當事人做好訴訟的證據保全工作。
近日,消費者閆女士到方莊工商所投訴,閆女士與某家政公司簽定雇用一名保姆協議,公司保姆在消費者家中工作半天后離開再無消息。之后消費者找到簽約家政公司要求退還所交服務費600元,公司拒絕退還,不退理由是保姆離開是因為你們不想用她,是你們給氣走的。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消費者申訴到方莊工商所。工作人員分別與家政公司、消費者進行調解,最后經過調解退還消費者信息服務費540元,雙方均表示滿意。
評析:
近幾年,家政服務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投訴量有上升趨勢,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員匱乏的情況下,從社會上找來打工人員不經過正規培訓直接上崗,家政服務公司不按行業協會有關規定進行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找尋保姆之前應當根據自身需要確定標準,明確與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義與雇主簽訂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務,兩者之間是承攬合同關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務人員的責任而給雇主帶來損失,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保姆與雇主之間并不直接建立法律關系。本案既是這種情況,家政公司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務,不能因保姆個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責任。最終通過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通過調解的方式達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較好處理了市場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費者是通過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紹聘請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間是雇傭民事關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務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揮與分配,在飲食起居等方面也會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雙方具有人身依附關系,當出現糾紛時,就只能向保姆個人主張權利解決矛盾。
因此,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找的家政服務,一定要有簽合同的意識,具體的服務主體、服務內容、工資數額、福利待遇、責任承擔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東西。看家政服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健康證、工作證等,不要選擇在小區貼廣告或流動的“野家政”。這樣在解決糾紛時就能明確責任主體,合法有效地處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劉某以“jaliseng”為用戶名在交易平臺注冊,成為易趣網的用戶,由易趣網為劉某提供免費的網絡交易平臺服務。20xx年7月1日,易趣網開始向用戶收取網絡交易平臺使用費,并于9月18日發布了新的《服務協議》供新老用戶確認,該協議對用戶注冊程序、網上交易程序、收費標準和方式及違約責任等作了具體的約定。此后,劉某確認了易趣網的《服務協議》,并繼續使用易趣網的網絡交易平臺,但至20xx年9月24日,劉某尚欠易趣網網絡平臺使用費1330元,為此,易趣網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網絡平臺使用費、賠償律師費用。劉某則認為,《服務協議》長達67頁,過于冗長,致使用戶不能閱讀全文,故用戶不應受該協議的約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是如何確認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這一法律問題。網絡服務合同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合同,從嚴格合同的意義上而言,易趣網與用戶之間的這份《服務協議》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雙方當事人的服務與被接受服務的目的非常明確。作為網絡公司,其提供平臺、進行服務、收取費用,而作為用戶,則愿意接受此種服務。其次,合同未經雙方合意,系由一方單方擬定。這是格式合同最顯著的特點,即合同由一方根據自己的意愿單方擬定,相對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條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條款,相對方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條款的權利,而沒有選擇更改合同條款的權利。再次,在網絡服務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質難以確定,因為網絡服務合同是自動生成的,只要用戶瀏覽了網絡公司擬定的《服務協議》,按確認鍵同意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成立,故在此情況下,用戶一方的身份和性質就不能確定,用戶在瀏覽《服務協議》之后,可能會成為確定的一方當事人,也可能成為匆匆一看客。最后,網絡服務合同與傳統的構成要件有著顯著的不同。各國合同法對合同的形式都有著一定的限制,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對合同的形式作這樣的理解,一是除即時結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須訂立書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規規定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經雙方協商,且需有雙方簽名蓋章。而這些要求對網絡服務合同來說則是不可能的,為此,我國合同法又進一步規定,書面合同可以是合同書、信件,也可以是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效表現的形式。因此,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網絡服務合同具備了合同的特征。
在網絡服務合同中,要完全劃清要約與承諾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難,從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網絡服務合同的成立應該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法律效力問題。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對要約的形式沒有加以限制,通常情況下只要要約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不管是口頭、書面、電話、電子信息等方式表現,都應當認為是有效的。我國法律對要約的形式也未加以規定。而美國的《電子商務示范法》明確規定,要約和承諾可以e-mail的方式發出。
第二,以電子形式出現的要約的生效問題。對要約的生效問題,我國和大陸法系國家均采取到達主義觀點。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案易趣網的《服務協議》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統發送的,其發出的要約只要到達任何一個系統,均應視為到達,要約也就成立。
第三,以電子形式出現的承諾的效力問題。如果承諾是以數據電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樣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采用到達主義原則。目前較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對方訂立協議時,都會確定交易方式以及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的方式,而且在有關信息格式、數據段、系統要求等部分,目前規定電子信息應當是信息接受方能夠得到的。對此種交易方式,我國的網絡交易合同、網絡服務合同等一系列網絡合同應加以研究。
2023年服務合同書糾紛(優秀19篇)篇十九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我與糾紛一案已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調解)(_______________農仲案[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號),因被申請人逾期未履行裁決書(調解書)中規定的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有關規定,申請貴院予以執行。
申請執行事項:
被申請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名稱: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附件:_________________裁決書(調解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