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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
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幫助父母為孩子的教育和婚姻籌集資金,并在孩子遭遇意外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特持有本保險。
第一章保險條件
第一條凡年滿21周歲至50周歲的父母(投保人),均可為其1周歲至15周歲的健康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承保人)投保少兒保險。但是,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投保時身體狀況不良、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被保險人。
投保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七年至二十一年,自保險開始之日起至二十二年屆滿時止。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致殘的,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見附表1)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但每年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死亡的,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2),保險責任終止。
3、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病身故,保險人給付身故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上全日制本科、專科生時,保險人每年根據報名證明繳納約定的教育基金,繳費年限以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為限。
5、當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人給付婚姻保險金(見附件3)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隱瞞、欺騙或者違反保險條件。
2、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
3、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和自殺導致的身故或殘疾。
4、被保險人因戰爭或敵對行為而死亡或傷殘。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死亡或傷殘。
6、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分為每月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個檔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年限與保險年限相同。
第六條每月保險費為5元、10元、15元、20元的,每年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1000元、20xx元、3000元、4000元,每年教育金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年齡在100歲以上(含100歲)的,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間,投保人及其妻子在保險生效之日起滿二周年時,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身故的,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可持保險憑證及必要的證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從次月起可全額免交保險費,投保人夫婦一方發生上述意外,可免交一半保險費。
第五章有效、無效、恢復和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自投保月份的第一日起生效,但在被保險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生效。
第九條被保險人未按規定繳納保險費,逾期一個月未辦理交費手續的,保險單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責支付保險費,但生存退保金可以退還(見附件4)。
第十條保險單有效期滿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支付有效期滿保險費及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有效。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單必須滿兩年,并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費。對于符合申請條件并要求退保的,保險人將按規定退還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運用和支付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致殘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
保險人接到申請后,經調查核實后,按規定支付保險金。保險人自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周年后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存續至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憑保險單和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自屆滿之日起終止。
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二
保險人:____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條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____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在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保險人:____
日期:____
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三
乙方:______________
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幫助父母為孩子的教育和婚姻籌集資金,并在孩子遭遇意外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特持有本保險。
第一章保險條件
第一條凡年滿21周歲至50周歲的父母(投保人),均可為其1周歲至15周歲的健康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承保人)投保少兒保險。但是,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不適用于投保時身體狀況不良、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被保險人。
投保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七年至二十一年,自保險開始之日起至二十二年屆滿時止。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致殘的,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見附表1)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但每年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死亡的,保險人按照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2),保險責任終止。
3、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病身故,保險人給付身故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上全日制本科、專科生時,保險人每年根據報名證明繳納約定的教育基金,繳費年限以被保險人年滿22周歲為限。
5、當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保險人給付婚姻保險金(見附件3)時,保險責任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隱瞞、欺騙或者違反保險條件。
2、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故意或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
3、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和自殺導致的身故或殘疾。
4、被保險人因戰爭或敵對行為而死亡或傷殘。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死亡或傷殘。
6、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和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分為每月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個檔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保險費按月繳納,繳費年限與保險年限相同。
第六條每月保險費為5元、10元、15元、20元的,每年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1000元、20xx元、3000元、4000元,每年教育金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年齡在100歲以上(含100歲)的,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間,投保人及其妻子在保險生效之日起滿二周年時,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身故的,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可持保險憑證及必要的證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從次月起可全額免交保險費,投保人夫婦一方發生上述意外,可免交一半保險費。
第五章有效、無效、恢復和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自投保月份的第一日起生效,但在被保險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生效。
第九條被保險人未按規定繳納保險費,逾期一個月未辦理交費手續的,保險單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責支付保險費,但生存退保金可以退還(見附件4)。
第十條保險單有效期滿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申請復效,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支付有效期滿保險費及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有效。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單必須滿兩年,并按規定足額繳納保費。對于符合申請條件并要求退保的,保險人將按規定退還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運用和支付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致殘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
保險人接到申請后,經調查核實后,按規定支付保險金。保險人自傷亡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周年后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存續至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憑保險單和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保險責任自屆滿之日起終止。
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四
第一條 甲方定購供給時間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左右止(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處訂購的純牛奶及酸奶,乙方應每兩周向甲方所屬各校規定的時間內送達指定的地點,交付接收人員清點即算完成。
第三條 甲方訂購的兒童酸奶,由______________牧場股份生產,每箱16包,價格為 _______ 元/箱〔含送貨運費〕。
第四條 乙方必須保證送到達指定地點時,距產品生產日期不超過十天。
第五條 結算:乙方提供的產品,視資金到賬情況可以即時累積結算,到合同終至之日甲方須結清所有貨款,乙方應提供相應的稅務發票,稅費由乙方承當。
第六條 對訂購的產品的質量要求:
1.為保證學生身體健康成長,甲方對所有產品的質量有嚴格要求,乙方必須提供指定的產品,不得隨意更換品牌及種類。
2.乙方應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等相關規定,嚴格保證食品質量符合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各級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在供給過程中如出現因食用其提供的食品導致食源性疾患或集體中毒事故著,乙方應對此承當一切法律責任。
3.乙方所提供的奶制品須記載詳細來源,如進貨渠道、產地等供甲方審定。乙方必須在合同期內保存奶制品來源登記冊。
第七條 甲方對乙方效勞質量有異議,應向乙方提出改良意見。
第八條 乙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能供給指定產品,影響了師生的正常生活和學習,乙方應主動采取補救措施或給予適當補償。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1.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20天內通知乙方;如遇以下情況,甲方將立即取消乙方的經營資格〔即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當由此造成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1〕 乙方不按要求提供指定的產品,私自更換產品種類;
〔2〕 甲方發現乙方進貨渠道存在問題,或產品質量有問題;
〔3〕 貨物送達日期超過生產日期十日以上〔含十日〕。
2.乙方解除合同應在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夠的時間另找供給方。
第十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交由仲裁部門解決,直至訴訟到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 合同雙方法人代表簽字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上報主管部門。
甲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 (簽印)
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簽印)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五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設備包括顯示器生產設備、注塑生產設備、供電設備、運輸設備及其它設備,具體詳見(設備明細表),設備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后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余價款在 年度以后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后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設備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后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設備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設備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設備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設備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并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用于在設備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設備后用于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8、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得以乙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乙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續的公司;
2、乙方具有轉讓設備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4、乙方為設備而引起的債權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受讓甲方的資產,是為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生產之用,為此,乙方交付轉讓設備的同時,保留生產廠的現狀,為甲方收購資產并以該資產設立新公司、開展計算機顯示器業務須辦理的各項政府主要部門的登記注冊、審批手續等提供便利,并給予積極的協助。
第六條 交接驗收
在 年 月 日至本協議生效前,乙方允許甲方無償使用設備及現有的生產經營條件。同時,甲、乙雙方應組織有關人員辦理轉讓設備的交接手續,甲方對設備的各種要求見交接清單,該清單經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方為有效。
第七條 費用負擔
轉讓設備的拆卸、運輸及安裝等費用由甲方承擔。變更海關監管對象及撤銷監管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因一方過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違約責任。
5、乙方逾期支付余下轉讓金,按逾期支付轉讓金價款每日 支付違約金給甲方,甲方并有權依法行使抵押權。
第九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況:
③合同雙方認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將不視為違約,但應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任何一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在合理期限內將該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報告。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對因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而使對方蒙受的任何損害以及增加的費用和損失承擔責任。
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應采取適當方法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并在合理期限內設法恢復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響的合同義務。
第十條 保密
合同任何一方應將本合同及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細節,雙方之間的相互聯系及提供的文件作為秘密資料對待。
除系本次設備轉讓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泄露,但為了本合同的目的而向有關中介機構、金融機構及監管機構披露有關本合同資料則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條 通知
1、因本合同而致締約雙方相互之間所必須之正式聯系、通知與信息傳遞等事宜,均須以書面方式知會對方。
緊急情況下,通知方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期限內向其發出書面通知。
2、本合同確定的書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形式。
3、各項書面通知應送達對方下列地址:
①甲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②乙方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4、合同任一方變更其地址或電子信箱,應在新地址(電子信箱)啟用 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合同另一方。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印章后生效;
第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與修改
本合同的修改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只能采取書面形式,并由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在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2、爭議解決期間,合同雙方應繼續履行除爭議事項之外的本合同其它各項約定。
第十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協議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3、設備明細表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協議各方: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六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兒童保險合同范本。
第一章 投保條件
第一條 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 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四條 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 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 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 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合同范本《兒童保險合同范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 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 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 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單位代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單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戶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七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章投保條件
第一條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
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章保險期限和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三章除外責任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四章保險費與保險金額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五章生效失效復效退保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第十條在保險單失效后兩年內,投保人可以提出復效申請,經保險人審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周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兒童健康保險合同篇八
為了保障少年兒童健康成長,協助家長為其子女籌集教育、婚嫁資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時,能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特舉辦本保險。
第一條凡二十一周歲至五十周歲的家長(投保人),均可為其一周歲至十五周歲、身體健康的子女(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兒童保險。但對投保時,身體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勞動的投保人,不適用本條款第七條的規定。投保人如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核準后,方可辦理更改手續,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條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起保時起至二十二周歲期滿時止,分別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有以下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殘廢,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撥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見附表一),但年度給付金額不得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全部保險金,同時給付死亡退保金(見附表二),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死亡,保險人給付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4、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專生時,保險人每年按注冊證明給付約定的教育金,給付期限以被保險人年滿二十二周歲為限。
5、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給付婚嫁保險金(見附表三),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第四條保險人對下列情況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欺騙或違約行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3、由于被保險人打架、斗毆、酗酒自殺造成死亡或殘廢。
4、由于戰爭或敵對行為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死亡或殘廢。
6、因各種原因造成醫療費支出。
7、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情。
第五條保險費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檔,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定,按月繳付保險費,繳費期限與保險期限同樣。
第六條月交保險費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為人民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別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的年齡超過十足歲(含十足歲者),教育金減半。
第七條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夫婦均因意外傷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險生效之日起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持保險證及必要證件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調查核實后,從次月起,可免交保險費全數,如果投保人夫婦之一發生上述事故時,可免交保險費半數。
第八條保險單從起保當月的一日起期,但須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后,保險單才開始生效。
第九條投保人如未按規定交付保險費,并逾期一月未辦補交手續的,保險單便自動失效,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退還生存退保金(見附表四)。
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其利息后,保險單恢復效力。
第十一條申請退保時,保險單必須期滿二年且按規定交足保費,凡符合申請條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險人按規定退給其生存退保金。
1、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險單及本人身份證明向保險人申請領取婚嫁金,保險責任自期滿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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