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讓我們學會與他人合作并共同努力,實現共贏的局面。這是一篇關于合作的成功經驗分享,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一
我國農村土地的集中化耕種已悄然興起,以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糧大戶等為代表的新型農村生產力已漸成為這一農村變革的骨干力量。與之相關的農民合作社工作,特別是財務管理工作已越來越成為廣大農村工作者所思考與面對的新問題,下面僅就農民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談一下自己的觀點與看當法。
1、財務工作的現狀。
一是會計機構不健全。很多農民合作社沒有專職財務人員,往往是一人多職,既是管理人員又是財務人員或是由社會人員兼任,他們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人員素質相對較低。
二是盈利性較差。合作社經營多是微利的農業產業,合作社社員相對而言又是弱勢群體,處于發展初期的合作社相對而言盈利性較差。甚至有不少合作社與社員處于一種較為微妙的關系當中,只有當農產品銷路不好市場風險較大的情況下才想到合作社,形成“有利則來,無利則散”的經營狀態。
三是內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經濟業務流程沒有建立與相之匹配的財務制度與內控措施,如票據的傳遞、成本的稽核、財務審批等環節,重要經濟業務流程,往往一人說了算,沒有監控制度,紕漏較多。
四是帳戶設置不盡合理。很多合作社雖配備了專職財務人員,但卻不能提供準確的財務資料,準確的財務數字,尤其是不能準確的核算各項經濟業務,更有的沒有顧及到合作社經濟業務的獨特性按照村集體帳目照搬照套設置了一些會計科目,進行經濟核算。
2、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是依附性較強。發展初期很多農民合作社由鄉鎮政府或村委會領辦,還有的依附于涉農企業,沒有單獨形成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市場生存性較差。不少合作社經常是一班子人馬兩塊牌子,一名工作人員兼具合作社工作人員與依附單位工作人員的雙重身份,也就形成了財務制度缺失,責任不明的現狀。
二是缺少制度保障。由于對合作社知之較少,很多合作社只是外觀上的合作社,取得了一個合作社的執照,但卻沒有按照合作社的要求建立規章制度,財務制度的欠缺也就成了情理當中的事情。
三是社員不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合作社有自己的議事方式與管理制度,很多社員雖然加入了合作社,按了手印,履行了入社手續,但對社員的權利與義務知之甚少,更談不上主動了解合作社內部事務。甚至不少監事會成員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與責任,盲目聽從于理事會或是理事長個人指揮,形成了權利虛設現象。
四是財務制度本身因素。合作社財務制度是新興的財務制度沿襲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很多成分,包括帳戶的設立、財務報表的編制、盈余的分配、會計核算體系等有些地方還不十分成熟,這樣在實際中存在著不適應或不恰當的問題,需要一個長時間的磨合與完善過程。
一是完善財務制度。首先要按合作社的要求建立相應的財務制度,實行錢、帳、物分管,健全收入支付手續,不得白條入帳,完善財物經手、簽收、審批手續,重大支出實行集體決議方式。其次不斷豐富會計人員專業知識,深入生產,按照經濟業務的實際要求,完善相應的財務制度、如固定資產建立單機核算制度,商品出入庫建立點檢報帳制度,商品盤點制度,廢品廢料批準核銷制度等等,量化到人,分工明確。
二是建立內審制度。要求合作社向主管單位和相應職能部門提供財務報表,要求數據準確,依據一致,編報及時。同時合作社主管單位要建立內審制度,將合作社納入審計管理范圍,必要的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審計結果進行公示,征求社會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2、完善會計核算體系。
一是修正部分會計科目。按不同行業不同類型合作社會計核算的要求合理設置會計帳薄、會計科目和二級科目。并從規范會計科目入手,建立起自己的會計核算辦法,準確反映每一項經濟業務。如固定資產核算中有些合作社沒有設立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所提供的會計數據不準確,不能全面反映固定資產市場價值。再比如有的合作社在返利時存在著配股現象,要全面反映配股業務就需要在股金科目中增加社員權益股和身份股兩個二級科目,分別用來記錄核算社員自身的身份股金額和應享有的權益金額。
二是改進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與會計科目有著相對應的勾稽關系,會計報表往往是根據一個或幾個科目的余額分析填列的,所以會計科目變動了會計報表也就要做出與之相適應的調整。
如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兩個會計科目增加了備抵帳戶,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那么相應會計報表當中也就要分別加入這兩個備抵科目。在資產負債表中,由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累積折舊、固定資產清理4個會計科目變為,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累積折舊、固定資產清理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個科目,固定資產凈值也要根據這幾個科目余額分析填寫。無形資產則同樣也要增加無形資產減值準備1個科目,變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個科目,無形資產凈值按余額填寫。
3、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合作社要注重提高從業人員的會計知識培訓,挑選責任心強,業務能力高的人員擔任財務工作,要求工作人員持證上崗。要求他們不僅能夠客觀正確的處理會計業務,而且熟悉合作社獨特的生產模式、經營模式,了解不同類型行業當中財務會計的不同業務處理方法。不斷更新知識,深入生產實際,了解各類經濟業務,積極主動的做好財務工作。
配合合作社的管理盡快出臺監管管理辦法,明確一家主管部門,改變過去多頭管理的現狀。在有法可依的前題下,本地區本部門盡快完善相應的管理細則,針對當地農民合作社的現狀制定相應的管理與指導辦法。同時要加強農民合作社自律機制建設,讓每一名社員更多的了解合作社,明白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參與管理職能,充分行使自身權利為合作社服務。強化監事會監督作用,改變不少合作社監事會形成虛設的現狀,定期召開社員大會,使社員代表大會、監事會、理事會各司其職,認真履行好自己的監督與管理的權利職責,增加議事管理等事項的透明度,設立社務公示制度,督促合作社自身按合作社工作的現實需要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二
合作社為規范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制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本社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社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社財務主管的職能是: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 完成本社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社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本社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組織本社的下列工作:
(三)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 承辦本社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理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
(三)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 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長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監交。
第十五條 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理事長簽字。
第十六條 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支付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準后提取。
第二十條 本社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理事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第二十三條 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會計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會計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會計人員批準。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三) 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四)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本社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五)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本社財物的;
(五)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挪用本社款項的;
(六) 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三
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于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于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下面小編準備了關于農民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提供給大家參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為了加強夏縣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規范財務活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結合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實際情況,特訂立本制度。
1、所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執行財政部(財會[2008]9號)印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
2、會計人員應具有會計資格證,并經過財政、農業部門進行專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培訓取得崗位證書。
3、會計方法必須使用借貸記帳法,并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的37個會計科目記帳,在收支核算上都統一采用“權責發生制”方法。會計每月做帳一次,業務量小的每季一次。
4、合作社要建立總帳,還要設現金、存款、應收款、成員往來、產品物質、固定資產,股金等明細帳進行核算。各項專項資金設立專帳,實行專項核算,并接受項目所在村村委會的監督。
5、合作社監事(會)負責日常的合作社內部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縣鄉農經中心是合作社的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部門,合作社每季度應及時向縣鄉農經中心報送有關財務季報和統計季報、資料;并接受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工作。
1、現金庫存限額。
合作社庫存現金限額為2000元,超過庫存現金限額都要存入合作社開戶銀行或信用社進行管理。
2、現金的管理。
(1)合作社實行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支現金;
(3)會計每月(季)做帳,都要與出納核對現金余額,并填制結存單。
3、存款帳戶管理
(2)大于庫存限額的收支都通過銀行帳戶進行結算。
4、有價證券。
合作社有價證券由出納專人保管,會計要設立登記簿,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類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
1、合作社固定資產的購建項目首先必須經過合作社管理程序,即必須經過合作社成員大會討論同意,或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接受合作社監事會監督。
2、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本建設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以及個別工具和設備雖然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為固定資產。
3、會計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核算,實行折舊制度。合作社落實專人保管。
1、農業資產的購入必須經過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同意。
2、農業資產包括牲畜(禽)資產、林木資產。購入時正確計價,生長期間費用計入其成本。
3、農業資產死亡毀損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以實際成本扣除應由責任人或者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后,計入合作社其它收入或其它支出。
1、合作社的產品物質應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計價核算,領用或出售產品物質成本 的確定,可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任選一種方法,但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
2、合作社的產品物質要建立保管崗位責任制,實行專人保管,產品物質入庫時,保管員清點驗收入庫,同時填寫入庫單,出庫時,由保管員填寫出庫單,在負責人批準、領用人簽名蓋章后,保管員根據批準后的出庫單出庫。
3、合作社產品物質要定期盤點核對,年終進行一次全面盤點清查,確保帳實相符。若有毀損,按合作社有關規定追究人員責任。
1、合作社是依法設立,合法經管的法人單位,所使用的財務票據也必須是合法有效,專用正規。
2、合作社入帳的財務收支的票據,應按有關規定,使用國家財政部、稅務部門規定的專用票據。
3、個別確要自制的收付款票據,如:領付農民務工款等,必須是財務會計制度允可的,嚴禁隨意自制收付票據。
4、合作社法人和會計是票據管理責任人,對非規定使用的票據,合作社會計有權拒絕入帳。
1、合作社是“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新型集體企業,須遵循“嚴格控制開支、民主議決、加強監督”的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限額一支筆審批和大額集體審批制度。
2、合作社一次性開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長一支筆審批,在1000元以上的各項開支由理事長、監事長分別代表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簽批。一次性開支在5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監事會集體討論,做好會議記錄,仍由理事長、監事長按會議決定聯合簽批。
3、特大型開支由合作社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4、合作社發生的每筆支出應完善審批手續,注明經辦人、開支事由、發生時間(接待費還應寫明接待人員、人數、就餐地點)、審批意見、審批人,會計方可入帳。
1、合作社每年應制定財務預決算草案,并提交合作社成員討論,修改通過,并形成財務預決算制度。
2、在整個年度內,要嚴格執行財務預算制度,努力實現預算收入,嚴格執行預算支出,控制開支,做到增收節流,以促進合作社發展。
3、年終必須進行財務決算,并將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
4、在年終決算前要做好收益分配,在編制收益分配時,要遵循:
(1)合作社當年的各項收入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不抵于5%)后形成可分配盈余。
(2)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返還總額依法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3)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依成員帳戶中記載的成員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國家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其分配總額不高于可分配盈余的40%。
(4)接受國家財政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合作社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個人帳戶上。
(5)收益分配方案報理事會、監事會討論批準后執行。
1、成員股金和成員與合作社經濟往來是體現合作社性質,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必須建好明細帳,加強管理。
2、成員往來帳戶,要明確登記成員股金數額,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量化到成員帳戶上的公積金。形成財產的國家扶持資金和他人捐贈財產。
3、按成員與合作社交易量(額)分配給成員的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特征,每個合作社年終都要依法進行收益分配。
4、國家扶持和他人捐贈形成合作社財產部分要平均量化到成員個人帳戶上,作為分配依據,但在成員退出合作社后不能帶走,永遠保留在合作社。
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新型互助組織,財務公開應定期化、制度化,在合作社監事會領導監督進行。
2、財務公開內容:合作社財務年度收支計劃(預算),年內財務收支,年未收益分配和年終決算。
3、成員往來個人帳戶的股金 、公積金、交易量(額)、國家扶持資金、他人捐贈形成財產部分的量化額也是公開的重要內容。
4、財務公開的方式:(1)在每年召開的成員大會上公布;(2)在合作社辦公室或會議室張榜公布;(3)專項資金使用,在項目結束時當即公布。
1、每年終合作社財產要進行全面清查。對合作社的現有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確保財產安全。
2、對現金、銀行存款進行盤點核對,做到帳實相符,長款歸公,短款追責。
3、對合作社的應收應付的債權債務進行核查,對較長的債權款項應制定追收計劃,限期收回。
4、對庫存物質、受托代購、代銷物質的庫存結余進行清查,盤虧、盤盈和作廢的存貨,要按規定程序批準后,屬于人為過錯應追究責任,并進行帳務處理。
1、年終要對一年的各種財務資料,包括文件、經濟合同、財務計劃、收益分配方案、財務報表、有關申報方案、會計資料、人員接交清單等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裝訂、歸檔。
2、建立完善的會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歸檔完整,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借閱登記,保管安全。
3、一般的財務資料保存15年。如會計憑證、帳簿;比較重要的保存25年。如:現金、存款帳、會計檔案等;重要的永久保存,如:經濟合同、涉外會計資料、會計報表。
本制度從2016年8月30日起實施,希各農民專業合作社遵照執行。本制度解釋由縣農經中心負責。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及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三章。
財會人員。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
財務收支。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00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方可審批、支付。
第五章。
民主理財。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章。
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第三十五條合作社按月計算利潤。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五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計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是股份合作的經濟組織,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六條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要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
第七條合作社的資產按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八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等。
第九條合作社在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應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備用的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條合作社建立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準確及時反映現金的收付、提存和結余情況,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二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三條合作社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和使用制度,對固定資產的存量及增減變動情況及時、準確、如實登記,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第十四條合作社接受捐贈、補助的資產列入資本公積金。
第十五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由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社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十六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七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員、出納員和財產物資保管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條財務負責人具體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財務支出的限額審批。
第二十條會計員負責按規定設置賬簿,開設賬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科目,真實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按期編制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做到序時登記,日清月結;不得“白條”抵庫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二條財產物資保管員負責合作社固定資產日常核算,根據會計憑證登記固定資產帳卡,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做到賬、卡、物相符。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要手續完備,使用統一的收款憑證和必要的內部憑證,并及時入帳。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實行分檔逐級審核,限額授權,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性開支。金額在2019元以下(不含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2019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l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非生產經營性開支。凡金額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由合作社財務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九條合作社財務支出按下列程序進行: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出納員和會計員審核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財務負責人根據審批權限負責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
4、對不規范且金額大于300元的支出原始憑證,必須到稅務部審核辦理補稅手續,方可審批、支付。
第三十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社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過社員會議的形式,征得社員同意并記錄在案。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二)有權代表社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財務問題;
(三)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他業務利潤,減去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金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加上投資收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
(三)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后的余額。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一)按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二)剩余部分:
(1)60%按成員及有關方面與本社產品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其余40%按社員投資股和身份股及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和其它屬于量化給社員的份額分紅。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理事會批準,所付工資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八條對社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三十九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補彌虧損所減小的資金,社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實施。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六
一、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社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社依據有關法律、制度規定配備會計人員,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
三、會計信息應定期、及時向本合作社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的監督。
四、合作社要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對貨幣資金業務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收取現金時手續要完備,使用統一規定的收款憑證。取得現金應及時入賬,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支票和財務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五、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銷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按規定的程序辦理銷售和發貨業務,及時辦理銷售收款業務,不得賬外設賬。
六、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存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員崗位責任制。存貨出入庫時,要認真清點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七、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借款業務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審批人和經辦人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業務的全過程。
八、合作社對成員入社投入的資產要按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戶,將每個成員的出資量化為公積金份額以及每個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記載在其帳戶中。
九、合作社要完善年終盈余分配辦法,可分配贏余的60%以上應當以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為依據比例返還與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帳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基礎,并將本社接受的財政直接補助平均量化給本社成員。
十、合作社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建立會計檔案室(柜),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5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十四、本制度從2014年4月18日起執行。
xxxxxxxxxx專業合作社20xx年xx月xx日a0x。
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簽字審批。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保。
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變更后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監利縣團漁洲水產養殖合作社。
為了規范我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管會計崗位職責。
(1)、根據審核無誤的手續,辦理銀行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根據銀行存款對收單,在月末做出相應調整,做到與銀行對賬單相符。
(2)、登記現金和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證相符、賬賬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清更正。
(3)、認真審查臨時借支的用途、金額和批準手續,嚴格執行財政紀律,控制使用限額的報銷期限。
(4)、正確編制現金、銀行的記賬憑證,及時傳遞給財務登賬。
(5)、配合對應收款的清算工作。
(6)、對銀行存款的回款要立即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7)、配合董事長做好銀行存貸款業務。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二、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和已報銷單據的復核。
(2)、負責編制各種費用報表。
(3)、負責對生產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進行分析。
(4)、負責對其他應收、其他應付款的核算、管理與清算。
(5)、負責銷售數據、金額的統計確認工作,負責人工工資費用成本的計算確認工作。
(6)、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并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7)、嚴格審核報銷單據、發票等原始憑證,按照費用報銷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做到合法準確、手續完備、單證齊全。
(8)、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三、出納崗位職責。
(1)、根據已審批的各種收付款票據辦理現金首付款。
(2)、每天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
(3)、每天對庫存現金進行賬實核對。
(4)、每周配合財務部做好不定期的庫存現金盤點。
(5)、按已審批好的程序,及時、準確、安全、到位的發放資金,如報銷、預支付、工資結算等。
(6)、配合財務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統計、審核工作。
四、財務注意遵守事項。
(1)、開票和收費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既開票又收費。
(2)、財務單據(特別是報銷單據)審核、簽字與現款支付必須由兩人分工完成,嚴禁一人操作。
(3)、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定額,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條抵頂庫存現金,保持現金實存與現金賬面一致。
(4)現金的收取、入庫、發放要符合相應的程序,必須有現金支付與收取雙方的簽字確認。
五、資金安全條款。
(1)避免大額現金交易,大額銷售款或大額支付款最好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
(2)大額現金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及時存入公司銀行賬戶,避免個人保存,影響資金安全。
(3)公司財務室需要做好安全防備工作,隨時保障現金和票據的安全,避免遺失和盜竊的發生,平時財務室應禁止一切閑雜人等的出入進出。
(4)保障銀行資金安全,隨時掌握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定期與銀行進行對賬。建議開通手機銀行短信通報業務,并保障網上銀行的安全。
六、對帳(參考項目)。
3.帳實核對分兩類:第一類現金日記帳帳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額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與開戶銀行對帳單相核對,要求每月核對一次。
七、應股東和董事會的要求,根據需要,定期公布公司財政狀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xx(以下簡稱合作社),為規范財務行為,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按照“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原則、堅持“自主經營、自我服務、民主管理”辦社方針,真實、完整提供會計信息、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增加社員收入。
第三條合作社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參照《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合作社依法獨立享有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侵占、平調、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財產。
第二章。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七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過1年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
第八條合作社銀行開設帳戶。
做到帳款相符。
第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十一條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三條合作社接受捐贈、扶持的資金列入資本公積金。第十四條合作社固定資產需要處置時,原值在1萬元以下理事會決定,1萬元(含1萬元)以上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財務人員。
第十五條合作社按照帳、錢、物相互獨立分管原則,配置專職會計人員,凡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由兩人共同辦理。
第十六條合作社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借貸記帳法,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七條合作社理事長領導合作社的財務工作。會計人員負責制訂各項內部財務制度,編制財務收支計劃。
第十八條總帳會計負責按規定設置帳簿、開設帳戶、實行總分類和明細核算,正確運用會計報表。做好參謀作用,并依法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九條現金會計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付銀行結算業務,設置現金日記帳和銀行日記帳,做到序時登記,日結月清;不得“白條”抵庫存現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現金,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第二十條合作社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移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后存檔。在未辦清交接手續以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第四章財務收支。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依法取得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票據。
第二十二條合作社開展生產經營,需要支付費用時,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原則,由合作社理事長審批。
1、經辦人出具合法的開支原始憑證,并注明事由、時間、經辦人和證明人姓名。
2、現金會計和總賬會計要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真實性、規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長根據審批權限審批。超出審批權限的,應簽署審查意見后,由合作社理事會研究決定成員代表會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財制度,保證成員對合作社財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年初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財務事項必須通會議的形式,征得合作成員代表同意并記錄在案。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帳目提出質疑;
(二)有權委托監事會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問題進行解釋和解答;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有權對財務收支情況檢查和監督;
(一)有權代表成員查閱審核有關帳目、反映有關帳務問題。
(二)有權對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三)有權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的問題。
第五章利潤分配。
第二十九條利潤,是指合作社在一個會計年度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主營業務成本和。
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加上其它業務利潤,減去營。
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后的余額。
(二)。
(三)利潤總額,是指主營業利潤加上投資利益,減去發生的投資損失和計提的投資減值準備金的凈額。凈利潤,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的余額。
第三十一條合作社當年實現凈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去年初未彌補虧損)或其他轉入后的余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合作社公積公益金;
(二)合作社風險調節金;
第三十二條合作社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代表大會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由合作社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過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6月十五日通過。
默認。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七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規定開展財務工作,做到帳務日清月結。
(三)嚴格控制合作社現金支出數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額在20xx元以下的,由理事長直接審批;20xx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再由理事長簽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開支,應經合作社成員或合作社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理事長簽字后辦理支付業務。
(四)支出的會計憑證,應當寫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執行監事審核、審批人簽字、手續齊全,才能報銷入帳。
(五)合作社理事會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對通訊、交通、訂閱書刊、辦公費、差旅費等實行限額控制。
(六)合作社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嚴格實行賬、款收支分開管理的原則。一切現金收付業務由合作社出納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別保管。
(七)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平調、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庫存。不瞞報收入,收入現金及時入帳。
(八)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合作社庫存現金限額由其開戶行確定。超過庫存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信用社或者銀行,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
(九)合作社會計、出納辦理現金收付業務時,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規范的收付款票據,有關原始憑證要及時傳遞,及時記帳。
(十)合作社與外單位的往來款項結業務,金額在支票結算起點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結算。
(十一)合作社出納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每月與支取會計核對現金帳一次,發現差錯,及時糾正,做到帳帳、帳款、帳物相符。
(十二)對合作社的經濟活動情況,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員公布一次,對大的經濟活動要在業務辦結后隨機公布,充分接受社員的監督。年度做出財務公開總結。
(十三)財務人員自覺接受縣鄉業務部門的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配合合作社執行監事做好內部審計監督。
(十四)按照財會檔案管理要求,嚴格財會檔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經20xx年9月24日設立大會討論通過并執行。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八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5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xx年4月18日起執行。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九
五、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本社當年的可分配盈余。要公配盈余的60%以上,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部分按成員帳戶中記載的資本份額比例分配。上述分配方案經成員(代表)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六、理事會在每季度終了時,將上期財務收支情況向財務報告,并按期向有關部門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七、財會人員實待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家屬不得不擔任財會人員。
八、監事會負責本社財務的內部審計,審計結果向成員大會報告,并自覺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審計監督,也可心委托審計部門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審計。
農民專業合作社權力機構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
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決定重大財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它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報告,盈余公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職責 一、遵守本社章和及各項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定,支持理 事會,監事會履行職責。
二、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學習、培訓等各項活動,積極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三、根據社內工作分工,發揚互助協作精神,積極開展生產、經營和
服務活動。
四、服從理事長、監事長領導、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性設施。
五、嚴格操作程序,保質保量完成各項任務。
六、認真學習科技,不斷改良和引進新的品種。
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入、退社制度
依據合作社章程規定,制定入、退制度
一、入社條件 1、承認本合作社章程,有民事行為能力; 2、認購股金;
1、本人提出退社申請,填寫退社申請表; 2、成員出具責任承擔字據; 3、理事會討論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 4、注銷社員證。 四、其它 1、社員退社后,股金于本年度年終決算后兩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盈余,可參加盈余分配;本社經營虧損,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合作社公共積累不能分配。
2、社員死亡,共其社中資格和股金,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由其具有入社條件的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不愿意入社或難以繼承的,可按本社制度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5、章和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成中承擔下列義務: 1、執行成中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5、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5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12年4月18日起執行。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收支管理,根據財政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合作社章程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合作社依照本制度的規定開展財務工作,做到帳務日清月結。
(三)嚴格控制合作社現金支出數量,合作社一次支出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長直接審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再由理事長簽字后支付;5000元以上的開支,應經合作社成員或合作社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理事長簽字后辦理支付業務。
(四)支出的會計憑證,應當寫明用途,經手人、證明人、執行監事審核、審批人簽字、手續齊全,才能報銷入帳。
(五)合作社理事會要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對通訊、交通、訂閱書刊、辦公費、差旅費等實行限額控制。
(六)合作社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嚴格實行賬、款收支分開管理的原則。一切現金收付業務由合作社出納員負責辦理,非出納人員不得管理現金。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別保管。
收入現金及時入帳。
(八)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制度。合作社庫存現金限額由其開戶行確定。超過庫存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信用社或者銀行,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
(九)合作社會計、出納辦理現金收付業務時,要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統一規范的收付款票據,有關原始憑證要及時傳遞,及時記帳。
(十)合作社與外單位的往來款項結業務,金額在支票結算起點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結算。
(十一)合作社出納要及時盤點庫存現金,每月與支取會計核對現金帳一次,發現差錯,及時糾正,做到帳帳、帳款、帳物相符。
(十二)對合作社的經濟活動情況,每季要向合作社社員公布一次,對大的經濟活動要在業務辦結后隨機公布,充分接受社員的.監督。年度做出財務公開總結。
(十三)財務人員自覺接受縣鄉業務部門的財務審計及業務指導,配合合作社執行監事做好內部審計監督。
(十四)按照財會檔案管理要求,嚴格財會檔案管理。 (十五)本制度經2015年7月4日設立大會討論通過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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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及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第二條:切實加強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規范合作社的財務行為,保護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合作社資產安全及完整。
第三條:按照財務會計工作準則,及時編制財務計劃,準確開展財務核算,全面反映財務狀況,完整保存財務資料。
第四條:嚴格執行財經法紀,堅持勤儉執家、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的原則,積極參與合作社經營管理,為提高本社經濟效益提供服務。
會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和執行預決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第六條:對合作社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進行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內設機構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運行效率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及時開展記帳、復帳和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準確、帳目清楚、資料齊全。按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
第八條:定期檢查分析合作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事會或理事長報告財務情況,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向監事會和全體成員公開財務收支狀況。
出納工作職責
第九條: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據,嚴格審查現金和銀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抵庫。
第十條: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備用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部分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完成理事長或財經主管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現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挪用,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
第十四條:建立現金出納員崗位責任制,實行帳、款分別管理,出納員不登記會計記錄,負責辦理庫存現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應分別妥善保管,定期核對帳目。
第十六條: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付款,對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員有權拒付。
第十七條:現金日記帳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帳頁和正規的票據,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立規范的帳目。
資產及物資管理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屬全體成員所有,由合作社統一管理使用。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妥善保管,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固定資產的出租、變賣和報廢,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執行。
第二十條:定期清查和核對各種應收款項,對外單位和本社成員欠款,應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對壞帳、呆帳的核銷應由理事會、監事會核準,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核銷。
第二十一條:合作社統一收購成員產品、開展集中銷售,必須分戶建立產品物資登記臺帳,詳實記錄品名、數量、等級、價格、金額和收購時間,及時兌付收購資金。
第二十二條:大型固定資產購建,大量生產資料的采購,應由理事會提出購建和采購計劃,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實行招投標,提高招標競標的透明度。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堅持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原則,保障本合作社全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監事會具體負責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工作,定期對本社財務狀況進行審查,對違反財經法紀行為進行有效監督。
第二十五條:按照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程序、內容、形式和方法,及時做好財務公開。
會計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凡是本合作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七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并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八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的,須經理事長批準。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執行。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十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5000-5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5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xx年4月18日起執行。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十一
恪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準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指導思想,確保業委會財務透明,規范報銷行為,加強收入、支出管理,保障業主共有資金的安全。
本財務管理制度于20xx年 5月8日融僑錦江c區第三屆業主委員會分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業委會財務設會計一名(暫由有會計證的本小區業主兼任),出納一名(暫由業委會秘書兼任),負責財務會計報表賬務處理。
財務管理人員要做好銀行存款收支明細賬以及收支單據的填制、審核、財務公開的工作,憑單收支,憑單報銷,賬戶收支必須通過銀行借貸方式體現。支出票據必須注明發生事項、時間,由經辦人、負責人簽字,做到手續齊全。所有財務收支賬目由會計或負責財務工作的業委會成員按月登記,裝訂成冊,經財務監督小組簽證后單獨保管。其他人員不得經手保管和干預財務賬目管理工作。賬目保管人、會計、出納更換的,須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簽名認可監督下進行交接,由三方簽字確認。
所有支出按如下流程簽批:
先由經辦人填寫報銷事由并簽字、再交會計審核、審核通過后交主任審批,審批后由出納通過業委會銀行帳戶付款到經辦人銀行卡號,一切支出都必須有合法或合理憑證。
財務審批權限:
1、業委會日常開支(業委會日常的工具、辦公用品等開支)單筆金額1000元以內(含1000元)的由業委會主任審批;業委會日常開支單筆金額1000元以上的,或某個單項累計支出金額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須經業委會會議事前討論、半數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后審批;單項累計支出金額預計超出5000元的需事前公示7天。
2、非日常開支,如會議費、物業招標費、維權費、財務審計費、公共設施工程設備維修費等相關支出以及為維護全體業主利益或組織本小區文化娛樂活動而產生的必要開銷等專項支出,由業委會會議事前一事一議,按會議的決定審批,決定后應事前公示7天。
3、超過5000元日常開支計劃和專項支出決定的公示,在截止日期之前,如果有本小區超過三分之一戶數(183戶)的業主簽名反對,業委會不能審批這些支出。
4、支出報銷時,業委會會議事前討論由半數以上的業委會委員簽字同意的事項確定書(或會議紀要),作為憑證的一部分和票據一起粘貼裝訂。
業主委員會財務收入包括:
1、公共設施、場所的租賃費和出讓金;
2、墻體、樓頂、電梯等小區內公共場所廣告費,門面、地面等其他收費;
3、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業主委員會財務支出包括:
1、維持正常工作必須的工具、辦公用品及有關費用;
2、業主代表大會會議費用和業主委員會會議費用;
3、小區物業招標費用,包括宣傳廣告費、評估費、公告等費用;
4、小區維權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取證等費用;
5、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維修費用;
6、財務審計費用;
7、其他經業主代表大會同意的開支。
為確保資金安全,業委會賬戶采用印鑒(網上審核)、經辦(網銀u盾)由業委會主任、會計、出納分別負責,互相配合的管理模式。主任負責保管個人印鑒(網上審核),會計負責登帳保管憑證,出納負責具體經辦(網上付款申請)。業委會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由專人負責銀行現金存取,使用網上銀行支付系統,所有支出款項原則上通過網上銀行進行。其他任何人員不得保管、私存業委會的資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
1、業委會出納于每月1- 5日提供業委會經費收支憑證,由會計核對統計制作經費收支明細表。業委會必須每季度初在小區物業范圍內將上季度的經費收支賬目進行公示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2、業主有權力對業主委員會帳目進行預約查詢。
3、業主委員會必須在業主(代表)大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
4、業委會和財務監督人員認為必要時,可聘請專業的會計審計公司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公示。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業委會委員,應提交業主大會終止其委員資格;涉及個人違法行為的,業委會將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九條 本財務管理制度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財務管理制度自通過之日起試行。試行期半年。
合作社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12篇)篇十二
第一條 為本社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本社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社財務主管的職能是:
(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本社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 合理分配本社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
(六)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 完成本社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社財務部門由會計、出納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 本社各部門和職員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財務部門負責組織本社的下列工作:
(三) 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 承辦本社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 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
(二) 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本社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理理長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本社參謀。
(三) 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 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理事長簽字后,方可生效。
(五)積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
(七)完成理理長或副理事長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九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十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理事長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一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理事長,并報送有關部門。 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社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理事長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監交。
第十五條 本社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理事長簽字。
第十六條 理事長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
第十七條 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理事長批準后支付現金。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十八條 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本社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十九條 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理事長批準后提取。
第二十條 本社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理事長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二十一條 發票及報銷單經理事長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
第二十二條 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第二十三條 凡是本社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會計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二十五條 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會計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
第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會計人員批準。
第二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
(三) 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四) 保留帳外款項或將本社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五) 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 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 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 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 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本社財物的;
(五) 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挪用本社款項的;
(六) 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本社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 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