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勞動合同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 ,具體的工作要求以《職位說明書》為準,乙方的錄用條件及崗位能力必須具有按時按量完成工作的能力。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誠信合理的原則,向乙方說明情況后,可以調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月薪制。乙方的月工資總收入為_________元,其中1620元為基本工資(若上海市最低工資進行調整基本工資亦相應進行調整),其余為加班工資。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總收入為_______元。甲方根據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乙方個人所得稅及社會保險費用。
第四條 甲方每月第10個工作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
第五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標準工時制,工作時間統一為: 。甲方在安排乙方加班時應當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已經在月度工資總收入中預先支付。乙方主動加班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經甲方審批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第六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七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八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第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甲方制訂了《員工手冊》,乙方已經知曉所有制度內容。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甲方應當對乙方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十七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乙方退休、退職、死亡的。
甲、乙方雙方實際已不履行本合同滿三個月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甲方不得終止本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約定的,本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乙方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提前__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間,甲方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二十五條 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乙方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人民幣十萬元整。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為人民幣十萬元整。
第三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有關勞動標準的內容與今后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章)
__年_ _月_ _日 _年_ 月_ 日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二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相應的條款,并且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的規定,公司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具有三個條件:
第一、規章制度的內容須具合法性;
第二、制定和通過要經過民主程序;
第三、要向勞動者公示。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包含這些的話,勞動者的上述行為將是不違反勞動法的,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年終獎就是到年底老板當一項獎項發給員工的薪水。它占的比例有多重,看老板的收入、心情、為人等方面,一開始的時候就發放比較少,逐漸的增多,達到一定的數額之后就不再增加啦,有些企業收入可觀的話,發放的金額比一個月的薪水還高,增設了這些獎勵之后,可以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年終獎金的發放方案,有一個規章制度,在發放前就跟員工說,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增加公司的收入,在年初制定公司計劃的.時候,就應該制訂好年終發放獎金時的考評指標、評價方法、發放規則等等相應的各項制度。
2、具體看你們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應該年終獎金不是單位強制要發放給勞動者的。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三
甲方(管理層):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乙方(勞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生產經營需要,錄用乙方為公司試用員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為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簽訂以下試用期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及工作崗位:
1.本試用期的合同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對甲方負責
二、工作時間:
1.一天工作八小時,一周工作五天。八小時后,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合理安排乙方加班;
2.根據國家法定節假日(指五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乙方休假或休息,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乙方應得的假期工資;
3.甲方按照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4.如果乙方采用計件工作制,雙方應根據工作需要采用協調合理的工作時間。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履行甲方《崗位說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或規定中涉及的管理職責和義務;
2.接受甲方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評估和崗位調整等。;
四.工資:
1.乙方按照甲方公司的工資結構、工資管理辦法和規定領取工資;公司薪酬體系分為計件工資制和月薪制兩種,其中月薪結構由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崗位津貼或提成組成。
2.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全部工資。如果甲方未能在規定日期支付工資,乙方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甲方支付滯納金;
3.如管理層需要對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度,則執行計件工資管理規定;
4.乙方采用月薪制(基本工資包括周六加班工資),計件工資如下:(計件工資和月薪均含稅)
5.乙方實行計件工資制時的工資結構見附表。
6.在試用期內,甲方應嚴格按照《試用期員工考核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周/月績效考核,考核結果與工資掛鉤。如經考核證明乙方的工作能力、個人表現和工作表現不能滿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權做出辭退乙方或延遲錄用的決定;
7.以上薪酬結構及金額由甲方負責解釋。
動詞(verb的縮寫)工作安全
1.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工具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出的科學方法進行操作;
不及物動詞工作紀律
1.工作期間,必須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保密協議》;
2.如違反甲方規定或制度,甲方有權口頭或書面警告,直至合同依法終止,并保留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
七.合同終止和違約責任
1.如果甲乙雙方提出終止本合同,而沒有對方的過錯或違約,必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方可終止合同;乙方在試用期第一周提出解除合同的,不計算工資;如果一周后提出解除合同,必須提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工資結清后,試用期內不給績效獎金,還需承擔甲方給的培訓費用(金額為崗位津貼的50%)。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的,除承擔經濟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其他人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機構)或者尋求法律解決;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動終止;
4.本合同的變更或簽署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四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單位沒有任何理由予以阻攔。
沒有必要再去跟單位理論試用期不給合同是違法行為,更不用擔心沒有合同單位會惦記扣下你這一個月工資,因為法律對類似于你遇到的這種情況,做了明確規定。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你們單位雖然試用期不給合同,但已經履行了一個階段的試用期,已與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你為單位提供了勞動,單位就必須向你支付工資或報酬。否則就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與你形成勞動爭議。
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單位支付克扣的工資及25%經濟補償金。
相關鏈接: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0.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問題補充:
1、勞動仲裁的時限: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負有什么樣的舉證責任
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的規定。
同時,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以低于正式錄用后的工資,但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說,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錄用期,其工資均不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你工作了39天他就要給你39天的錢
員工使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按照之前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發放。如果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工資未明確約定,需要雙方協商,或執行集體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五
小劉問:
我從20xx年8月開始在一個個體藥店上班到現在,沒有簽勞動合同,藥店也沒有給我們買社保,只是從三個月前補貼200元說是社保,其他什么福利都沒有,沒簽勞動合同 辭職。我的藥師證在藥監局是有備案的,在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上有我的名字,可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因為他是從人家手里接的店。現在我想辭職,不知道可否向他索要雙倍工資?
從20xx年8月工作至今,我應該能得到多少個月的賠償?賠償月工資是怎么計算的?我們平時都是現金付的工資,沒有工資條。經濟補償金是什么?跟雙倍工資有什么不一樣?我可否同時向老板要這個補償呢?我是不是一定要提前一個月書面辭職才可以提出這些要求呢?法人代表不是老板本人,如果我提出這些要求老板不認,我應該怎么辦?
律師答復:
1.關于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范本《沒簽勞動合同 辭職》。”“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因此,你可以要求自20xx年9月至20xx年8月的雙倍工資。并且視為你與藥店自20xx年8月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關于月工資標準。就是你的實際工資,工資條不是唯一證據,你可以收集其他證據證明。
3.關于經濟補償金。有兩種情況: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拖欠、克扣工資額的25%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一般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4.你主張雙倍工資的權利并不以勞動關系終止為前提,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除外。
5.關于責任主體,需要看藥店的營業執照。如果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承擔責任的主體是這個單位而不是“老板”這個人;如果是營業執照,則屬于分支機構,其開辦單位屬于責任主體。如果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雇工8人以上要登記為私營企業,雇工8人以下的為個體經濟組織),則登記的業主是責任人。如果你能證明實際經營的是“老板”,則責任主體是他,但由于登記業主出租出借營業執照,要承擔連帶責任。
6.關于維權途徑。你可以通過行政途徑(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通過與“老板”協商解決問題。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六
可以補簽,你也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補簽了之后,對于你維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會有不利,關鍵是無法證明合同是補簽的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兩倍工資”和“補訂合同”是用人單位并列承擔的責任,即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仍應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兩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按期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不管是否補簽勞動合同,均沒有任何免責事由。
綜上可知,一般法律是允許補簽勞動合同的。但是在勞動合同補簽后,勞動者還是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七
很多地方都有工資支付規定或暫行規定等文件,例如《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歇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停工、停產、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該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沒有到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全國其他地方例如安徽、鎮江等都作出了相同的規定。<
首先應該明確視同正常提供勞動≠實際提供勞動,實際提供勞動的勞動者除了基本工資外可能會有加班費、獎金、津貼、補貼等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勞動之外的勞動消耗所給予的待遇,但應該如何判斷正常提供勞動期間待遇與實際提供勞動期間待遇的區別呢?
因每個單位工資組成結構不同,因此我們看相關法規是如何界定的,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從這個規定中還是比較難以判斷。再接著找,《<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關于標準工資(基本工資,下同)和非標準工資(輔助工資,下同)的定義(一)標準工資是指按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二)非標準工資是指標準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除此之外,中華全國總工會、勞動部等部門也在多個文件中提到這種工資分類方式。
看到此處,結合前面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等文件,按勞動合同規定標準中提到的“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與國家統計局界定的“包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在內的標準工資”的范圍基本一致。按勞動合同規定標準是指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標準工資支付,而不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之外的輔助工資。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只需要支付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等項目,對于其他不出勤就不存在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是不需要支付的。
實踐中人民法院是否認可這種觀點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xx)魯民提字第1號再審案件中就采納了該種工資分類方式,(20xx)魯民提字第1號案件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得到支持后該期間的工資如何計發的問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明確說明我國法律規定的工資,一般由基本工資和輔助工資兩類單元構成。基本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或約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得的報酬,它構成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輔助工資,即基本工資以外的、在工資構成中處于輔助地位的工資組成部分。它通常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出的、超出正常勞動之外的勞動消耗所給予的報酬。常見的有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
綜上,視同正常勞動≠實際勞動,勞動者實際提供了實際勞動,不僅有標準工資,還可能享有相應的加班費、績效工資、獎金、交通補助等輔助工資。而視同正常勞動,畢竟勞動者沒有實際提供勞動,勞動者只能享受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在內的標準工資。
但前述觀點不是萬能的,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組成結構,實際也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的,可以參考前述相關規定及案例。如果用人單位未對勞動者的工資結構作出約定,是很難完成前述舉證責任的。估計有心的閱讀者“勞動法專業律師”推送的“干12休12工作模式下加班費的核算”和“干12休24工作模式下加班費的核算”兩篇推文中已經體會到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了,確實,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組成結構約定清楚,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爭議。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八
物業公司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經仲裁后,物業公司需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案件經未央區法院審理后,雙方已成調解,辦案法官提醒,對用人單位而言,不簽訂勞動合同意味著不少風險。
發生勞動爭議 仲裁裁決支付雙部工資
王某、李某等人曾就職于西安某物業公司,擔任秩序維護部維護員。工作期間,公司均沒有和他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后來,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王某、李某等5人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決公司向5人分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2萬元,公司不服,起訴至未央區法院。
近日,未央區法院受理了該案,由于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行政庭承辦法官暢筱婧決定進行庭前調解,經過釋法等工作,雙方達成一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當即表示回公司籌備資金,當日即執行完畢。
法官提醒:不簽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法律風險大
近年來,因未簽勞動合同導致的勞動爭議案件與日俱增,很多用工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由單位持有。這些用人單位錯誤的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勞動法就無法調控;而簽訂勞動合同后,就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發生訴訟對用工單位不利、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等。
“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工單位也存在很大法律風險”,辦案法官說,對于用工單位,必須要明確幾點:首先,未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用工關系,即形成了勞動關系,勞動者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有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將社保費用在工資中一并發放,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依法繳納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的此種做法缺乏法律意識。
其實,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若勞動者需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工單位。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這對用工單位制度管理不利,更重要的是對于涉及商業秘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不能有效約束。
最后,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試用不合格予以辭退。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未簽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刻意躲避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不予用工,防患于未然。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九
勞動合同備案所需材料:
1、《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勞動合同書現分為普通勞動合同文本、餐飲業、建筑業、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文本及派遣合同文本,用人單位選擇相應文本),合同書須勞動者本人簽字按手印,勞動合同內容不得涂改,否則無效。
2、《勞動合同簽訂、續訂、變更備案職工花名冊》一式兩份(如有多頁,每頁均需蓋章,備案日期不填)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托書》一份
4、與本單位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可在a4紙上排列復印)
5、初次備案的單位須辦理立戶手續(在本窗口辦理)
以上材料、表格可在政務服務中心一樓門口打印社購買或者自行打印。
填寫合同注意事項:
1、20xx年3月起新泰最低工資標準為1220元,企業計時工資以及試用期工資必須高于這個數額。(1220元也不可用,須高于此數)。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計時工資的80%,例如:月工資為20xx元,試用期工資不低于1600元。
2、無試用期可不填。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工作地點、工作標準也需填寫(工作標準若有具體描述可如實填寫,也可直接填“按單位規定”)。
4、合同期限的填寫(例:①合同期限為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②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 ,自20xx年1月1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合同生效日期填寫(例: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生效)。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例: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至某項工作的完成時止)。
5、工時制度若是a標準工時制,可直接填a,若是不定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填b或c,但是需泰安市局先行審批。
6、合同生效日期及簽訂日期均需填寫,生效日期不得在簽訂日期之前。
7、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女不得超過50歲,男不得超過60歲,勞動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勞動者也不得超過此年齡。
例如: 男1960年3月1日生 從20xx年1月1日 簽訂勞動合同最長到20xx年2月28日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十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內,是開始計算兩倍工資的。所以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與勞動者被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補簽的時侯,如果把之前未簽期間的勞動合同時間也簽訂進去的話,就不用再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另外,如果員工主動放棄了獲得兩倍工資的權利,用人單位再經過公示后就可以不用支付雙倍工資了。
1、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要全面審查員工法律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是否身體健康,是否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事實或已簽合同,盡可能提供由上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一個勞動關系),違法犯罪記錄,存在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學歷、資格、工作經驗是否屬實等),了解員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說明。簽訂合同前,公司將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崗位職責)、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簽合同前員工需準備:身份證原件和2份復印件,在1份復印件內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字樣。原件驗證用后退還。
2、公司與員工(下稱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應認真閱讀合同內容。雙方的情況如實填寫,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計劃:員工看閱,協商溝通時間: 年 月 日前; 簽訂合同時間: 年 月 日前全部簽訂完畢。
3、合同期限:
(1)入職超過3年的,簽6年固定期合同,試用期6個月。
(2)入職不滿3年的,從入職日期算起簽3年固定期合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崗位和工作時間:按公司規定。
5、合同工資:公司將據實際情況和個稅避稅等方案,按合同工作時間等內容重新擬定勞動報酬分配,將按崗位和相關規定設置基本工資(保底)并拆分成崗位工資、加班工資等多個部分,并重做工資條格式,但各實際崗位內部薪酬仍延續前期數值保持不變,每月領取工資時簽2份工資條(市場慣例之一)。
6、社會保險:按規定。
7、面簽勞動合同先管理人員后普工,最后統一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涉及多頁的,需加蓋騎縫章。員工本人應簽字或蓋章加按手印,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給員工自行保管,并簽收《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另一份公司歸檔。解除合同前,公司書面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合同后,公司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給員工。
8、新員工入職勞動合同的簽訂:入職前提供入職體檢報告,轉正前簽訂合同,試用人員是否勝任本崗位需在轉正前核定。試用期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各項權利和義務受法律保障,否則追究相關用人部門負責人責任。
9、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如臨時工等)訂立口頭協議,報人事部備案,不訂書面合同。也可訂立書面合同
10、健康體檢:簽訂前最好組織全體人員健康體檢,預防各類公司保險風險。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十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計算離職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實發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從而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工作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等,勞動者實際拿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顯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十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這是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的懲罰性規定。所以,即使是由于勞動者的原因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從這個意義上說,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否則不管何種原因導致的合同未簽訂,用人單位都應當依法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但是,也存在一種例外情形,即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這種例外情形就是: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勞動者也可以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這種勞動關系可以隨時解除,并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當然,對于超過時效主張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已經喪失了勝訴權,用人單位也是不必支付的。
隨著勞動合同法的施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已經深入人心。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到底如何計算未支付的雙倍工資的差額?因為勞動合同法只籠統的規定了應當支付二倍工資,但對具體的二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未做明確,使得在實踐操作中,如何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存在很大爭議。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范的總稱。法系是指根據法在結構上、形式上、歷史傳統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和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進行的基本劃分。
對于你提出的“沒有簽勞動合同是否必須支付雙倍工資”問題,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一般情況下沒有簽勞動合同都是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但是非全日制的除外,但是這一般是需要自己去爭取的,用人單位不會主動支付。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十三
未簽勞動合同必須支付雙倍工資嗎?目前不管是未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在了解這方面的內容,這是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情。
雙倍工資,就是兩倍工資、二倍工資的意思,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中國人喜歡把二倍說成雙倍,如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好多勞動者咨詢,勞動合同到期了,單位通知不續簽了,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終止,所以單位沒有過錯,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那么勞動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補償呢?答案是肯定。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開始時間為20xx年1月1日,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是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當勞動者主動離職的理由正當時,勞動者是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當的呢? 勞動合同法是有具體規定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一般勞動者辭職時所寫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慮是不是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勞動者來證明離職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證據。
綜上可知,由于未簽勞動合同既有可能是勞動者的原因,也有可以是因為單位想要逃避對勞動者的義務,所以此時并非必然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往往是在因為單位原因而未簽勞動合同的時候,才需要向相關勞動者支付2倍工資。
工資勞動合同聽 計件工資勞動合同篇十四
高某于20xx年9月到成都a公司做銷售,但未簽勞動合同。高某于20xx年7月5日離開公司,并于當年8月13日向成都市b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1000元(1000元×11個月)。a公司認為高某的請求已超仲裁時效,訴至b區法院。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該公司后上訴至成都中院,認為高某要求支付的雙倍工資的另一倍工資屬懲罰性賠償金,應適用1年的仲裁時效期,原審法院認定未過仲裁時效期是錯誤的。
【法院評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雙倍工資的目的,是通過懲罰,督促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高某自20xx年入職以來,a公司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高某雙倍工資請求的仲裁時效期間應自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日即20xx年7月5日起計算。因此,高某于20xx年8月13日申請仲裁,并未超過時效期。a公司應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高某支付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的應用】:
實踐中,雙倍工資,一般都是已經拿到工資后的賠償,那么在仲裁申請和起訴的時候,應寫雙倍工資的差額。
通常賠償雙倍工資的時候,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加班費及補償金、社會保險。
雙倍工資的賠償時按照實發工資,實發工資包括提成獎金等等,不能拿最低工資來參考。中國很多地方的仲裁機構,往往在仲裁裁決的時候,錯誤地拿最低工資來參考,這是錯誤的,有的勞動部門變相維護企業的利益,所以在到法院起訴的時候被糾正過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合同期滿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獲補償。
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可以“雙倍工資”。雙倍工資適用范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