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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一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若干補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點在于:
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
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
第三,將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兼容并蓄,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上的缺陷。
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
[1]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而在大陸法系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中,或被視為債的效力的范疇。
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
當然,在特定情況下并不排除懲罰性。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那么,違約責任有什么樣的法律屬性?違約責任的性質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素有爭議的問題之一,通常形成三種意見:。
其一認為違約責任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其根本屬性是懲罰性;。
其二認為違約責任是對受害方因違約行為遭受損失的補償,其根本屬性是補償性;。
其三認為違約責任既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又是對受害方遭受損失的補償,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以補償性為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因為首先,
(1)違約責任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
而這種損失有時是難以計算的,這種不確定的損失的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帶有懲罰性的。
(2)從違約責任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違約行為往往造成實際損失,但有些違約行為不一定有實際損害后果,如果按照補償性的觀點,就可不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妥,而應該根據懲罰性的觀點對違約方實施懲罰。
(1)如果合同規定不履行方當事人應支付受損害方當事人一筆約定的金額,則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獲得該筆金額,而不管其實際損失如何。
(2)但是,如果約定金額大大超過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況造成的損害,則可將該約定金額減少至一個合理的數目,而不考慮任何與此相反的約定”。
這里法條關于“不管其實際損害如何”和“大大超過”才可減少的規定已足以說明違約責任不僅是補償性,而且帶有懲罰性。
從《美國統一商法典》的修訂情況看,也趨向只要違約,不管是否有實際損失,就應支付違約金。
其次,違約責任當然具有補償性,不論從損害賠償還是從支付違約金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此不贅述。
而我國《合同法》采納了這一觀點,第11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確認了違約責任的性質以補償性為主,兼有懲罰性。
這樣的規定是科學的,也是可行的。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要遵循歸責原則。
歸責就是責任的歸屬,歸責應該是一個含有動態過程的行為。
歸責原則乃是歸責的規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的歸責原則的確定,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是相對立的歸責形式。
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后期的傳統過錯原則,強調要有債務可歸責事由(即過錯)才能承擔合同責任,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免除責任;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違約后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并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在我國新合同法頒布以前,關于我國應采取何種違約責任曾經展開了廣泛的爭論。
直到19新合同法頒布,《合同法》第104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我國才確立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當然作為補充也存在過錯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的確立,是合同法的一個重大舉措,它使得我國合同責任制度有了很大的變化。
實行嚴格責任有其合理性:。
其一,《民法通則》及《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已經把違約責任規定為嚴格責任。
其二,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展趨勢。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和第61條、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1條、歐洲合同法委會起草的《歐洲合同法原則》第101條和第108條等都規定了嚴格責任。
其三,嚴格責任具有顯而易見的優點。
實行嚴格責任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嚴肅對待合同,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其四,嚴格責任原則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
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發生在預先有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上的權利義務完全是由當事人自己商定的,當然完全符合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和利益。
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而已。
因此,違約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比較,應該更嚴格。
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合理分擔損失,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紀律,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與發展,確實比過錯責任原則能起更大的作用。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定在我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
但我國違約責任采用的是多元的歸責體系。
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如對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無任何限制,則對債務人過于苛刻。
這將限制人們參加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因而,在堅持嚴格責任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別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合同法》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錯”等主觀心理上的概念,并規定因這些主觀因素,當事人一方承擔或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的有些條文雖未出現過錯的字樣,但要求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責任的,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其中有些屬債權人的過錯,但大多數屬債務人的過錯,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綜觀合同法分則,涉及過錯問題的有下列幾類:。
(1)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才承擔責任。
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第374條,第406條規定的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等。
(2)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合同法》第303條和第320條的規定等。
這些條文都明確規定,債務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而且直接出現了“過錯”的字樣。
(3)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且在合同法的條文中未出現過錯字樣,但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的。
如《合同法》第374條、第394條的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當于保管人有過錯,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對方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不承擔責任。
這種情形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302條、第311條和第425條等條文中。
此條不是以違約方有無過錯作為違約方是否承擔責任的構成條件。
而是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違約方以抗辯權。
違約方可以證明該違約后果系對方過錯行為所致,而與自己的違約行為無關。
嚴格來說,這不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是違約的一種特殊情形。
過錯責任原則主要出現在分則中,在分則有特別規定的時候適用。
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
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可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傳統合同法理論認為,違約分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兩者均為實際違約的情形。
這次《合同法》借鑒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經驗,確認了預期違約制度。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國違約責任的形態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這是從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
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
預期違約最早來源于英國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奧徹斯特訴戴納特爾案。
后被英美法系國家廣泛采納,并形成一項制度。
因此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三)遲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
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四)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分別規定于《合同法》第112條和第113條。
另外,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這些也應當屬于不適當履行。
四、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體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
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
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
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
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
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
[6]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
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
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
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分解開說,
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
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
《合同法》第5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從實際出發,我們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應該包括:
1、實際履行。
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
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英美法把實際履行作為輔助救濟方法,一般僅限于法院判決并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而且只有在損害賠償不是一種充分的補救方法時才采用。
我國亦規定了實際履行,稱為“繼續履行”,除第107條外,《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
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另外,《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
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
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
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
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二)現行法律規定存在的問題。
按照《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以上五種方式。
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8]。
1、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
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
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
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9]。
2、采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
“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
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
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
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3、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
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
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
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
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
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作一簡要論述:
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
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第二,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第三,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第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
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
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第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
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第三,免責條件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第四,責任形式不同。
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
第五,賠償范圍不同。
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當然,事實上也存在著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
責任競合,是指某種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使該行為人有可能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現象。
《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雖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在與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接軌方面大大前進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內容也會更加全面、合理、科學。
以上筆者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限于篇幅,筆者對諸如違約責任與其他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筆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二
摘要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將大力推動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在這種大好情勢下,整個消費升級概念不斷深入人心。
但是,在迅速發展的旅游業背后卻面臨著危機,其中頻發的旅游合同糾紛,暴露出法律規定的局限性、法律解決機制的不健全等問題。
筆者以法律視角去查閱、討論和思索其危機存在深層次原因后,認為旅游合同違約糾紛的核心問題是旅游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法律后果,即所謂廣義上的旅游合同違約責任。
因此有必要對旅游合同違約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旅游合同發生違約時違約方的承擔方式。
司法實踐中當發生旅游違約糾紛時,都是參照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但并不是每一種都適用于旅游合同。
筆者對這幾種方式進行分析:
合同的實際履行,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
但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并不適用于旅游合同違約,這主要是因為旅游合同如果出現違約,雙方采取補救措施最常見的方式賠償損失。
由于旅游者選擇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對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違約的出現是因為工作人員的服務出現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經對此次旅游活動失去了興趣,他會認為旅游合同實際履行已經達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然而實踐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時應謹慎,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否則將使作為守約方的旅游者處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即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定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這里的損失,應包括財產性損害和非財產性損害,但目前合同法僅就財產性損害方面的賠償責任予以規定。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
定金,既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違約金與定金作為兩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守約方享有選擇權,但不能同時并用。
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約定定金作為違約責任的形式,因為定金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常用于價款一次支付的買賣、加工、承攬合同等。
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體現在旅游預訂合同中,常表現為同意參加旅游團而預先支付定金。
因為旅游合同簽訂后,按照行業慣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費用后才進行旅游活動,所以此時交付的定金常變為旅游費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違約非財產性損害的賠償制度。
其一,旅游合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應包括:旅游者有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事實;旅游營業人有嚴重的違約行為;旅游者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事實與旅行社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斷標準,可以參照民法上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具體標準如下:旅行社違約程度的大小;違約的行為方式等具體細節;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嚴重程度;旅行社的獲利程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三,建立精神損害賠償職業責任保險,即以當事人精神受到損害,并以法院受理判獲賠償后構成的一種保險責任。
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時合理地分擔服務業從業者的負擔,從而保證服務業的蓬勃發展。
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時間浪費請求權制度。
其次,完善監管機制。
第一、加大對旅游企業的監管和查處力度,及時發現和查處虛假宣傳、旅游服務與旅游合同貨不對板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旅游行業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強對旅游合同的監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協議的簽訂中,對服務內容及標準要具體化,避免雙方矛盾的發生和激化。
特別是針對當前旅游投訴中反映出的合同約定模糊不清、違約責任不明等問題,積極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對企業涉嫌損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霸王條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充分發揮旅游行業協會的作用,引導行業加強自律;第五、加強多元化社會監督。
擴大監督途徑,實現旅游服務質量監督的有效延伸,從以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為主,向行業自查、互查、游客反饋、媒體監督、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等多渠道監督方式并舉轉變。
例如招募“眼線”全程監督旅游營業人履行合同過程。
如果在旅行過程中臥底游客發現旅行社有違約行為,返程后將根據自己的親身體驗,把問題向旅游監察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最后,樹立旅游合同當事人的維權意識。
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核后再簽字。
目前大多數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
其中正規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文本還是比較規范的。
針對這樣的合同一般只要注意末尾條款中的“本合同其他事項”的內容,因為這通常由旅行社隨時填寫,旅游者一定仔細審核,有不妥之處應當及時提出更改。
當然有些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不一定規范,這就需要旅游者逐字逐句去審核。
旅游過程中出現利益受損一定要據理力爭。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如果發現旅游路線、景點、時間、購物次數、住宿條件、伙食標準等與合同約定的不符時,首先應意識到合同簽訂地旅行社違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下,旅游者可先向導游咨詢、向當地旅行社或合同簽訂地旅行社投訴解決,必要時也可以向媒體反映。
如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一定要搜集好證據,回來后依據合同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三
有著五千年文明史的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就是名揚天下的禮儀之邦,有著崇尚誠實守信的傳統美德,并把誠實守信作為人處世,接人待物的倫常規范。一些流傳至今、廣為傳誦的成語典故,如“一言為定,一諾千金,信誓旦旦,言而有信,一言既出、駟馬難追,言必行、行必果”等等就濃縮了對誠信重要性認識的精華。追溯到先秦儒家。孔、孟、荀子把誠信從做人之道擴展到治世之道,具有促進道德完善、家庭和睦、國家興旺和天下安寧的多種社會功能。三國時,誠信的當時模式“義”幫助蜀國在三分天下中有了一席之位,之后又日漸形成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誠信文化;利用人格誠信關系,自明清以來,中國人逐漸沖破了“要想富,男力田女織布”的重農思想,開始“求富于市”,在尋求財富的漫長過程中人們總結出一條不可違背的法則“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思誠者,人之道也”,這個“道”就是商業經濟和資本運作的規律。為此商人們一直堅持義利并重,講求誠信“利從誠中出,譽從信中來”認為這樣做才是走了正道,才是誠商正賈,才能取得好的效益。商品經濟發展過程中歷來將誠實守信,童叟無欺作為重要的商業道德。
作為法律上的誠信原則的倫理基礎是“誠”和“信”,作為個人的內在德性的“誠”,也就是誠實,這種誠實在人與人的交往中體現;信則是個人對他人產生的信任。古往今來,誠實和信用都是人與人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規范。兩千多年以前,孔子就強調“民以誠而立”,并將“信”與“仁、義、禮、智”并列為儒家道德的基本范疇。誠實和信用也往往被作為區分善惡的分水嶺,是支撐社會的道德支支點。儒家文化“言必行,行必果”信用被中國傳統道德提升為立人與立國之本。
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是在近代民事立法中仿效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從德國、日本等國繼受了這一術語。誠實信用原則源自羅馬法學家所崇尚的“善意與衡平”等自然法思想,在實踐中來自于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所謂誠信契約,是指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契約規定的義務,而且要承擔誠實,善意的補充義務。由誠信契約發生的訴訟稱為誠信訴訟,在誠信訴訟中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受契約字面表述的約束,而可依照公平正義的原則進行裁判,并可以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干預,在現代的合同立法中將這一思想加以援用和發展。
二、淺析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與功能。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同時由于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內含法律之公平正義之價值,因此在對有關模糊性,不周延的法律規定解釋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加以解釋,并通過這一解釋達到法律具體化之目的。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能因其所使用的文義詞句不當,未能將其真實意思表達清楚;或者因為法律知識懂得少,而未能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合同難以正確履行,從而發生糾紛,因合同條文不清發生爭議以后,法院法官或仲裁機關通過事實和法律,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慮合同的性質和目的,合同簽約地的習慣等探求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正確、合理地解釋合同,以闡明事實之應有的法律含義,以及法律應有的價值含義,從而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完成約定的義務,如交付貨物、提供服務、支付報酬或價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在社會生活中,人們之所以要磋商和訂立合同,以自己的某種具有價值的東西去與別人交換,無非是期望能獲得更大的價值,創造更多的財富。而這一價值能否實現完全有賴于雙方訂立的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果僅僅是訂立了合同而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那么不但為爭取簽約的所有努力都會付之東流,而且還可能招致經濟上和信譽上的嚴重損失。因此,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目的最重要和最關鍵的環節,直接關系到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也使履行問題成為合同法實踐中最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的是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參與交易的各方當事人所應嚴格遵守的一種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和道德觀念。它要求行為人本著真誠、真實、恪守信用的原則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為方式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們通常所說的“重合同、守信用”就是這一原則的相關內容在合同關系中的體現。
《合同法》不僅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本法的基本原則,同時還將這一原則確定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基本原則,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已成為貫穿整個《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因此,在具體的合同業務操作中,正確理解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合同當事人恰當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保障己方的合法權益,以及律師處理相關的糾紛案件都具有重要的實際指導意義。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于彈性和不確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三、實際生產生活中誠實守信的作用。
從社會學角度來說,人們之所以能夠進行交易就在于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信任。我把商品賣給你,你再把錢給我,交易完成。我先把商品放心大膽的交到你手上,乃是基于我相信你會對我支付相應的價款。如果別人都說你耍無賴,是一個不講信用的小人,恐怕我也不會放心的先把商品交給你。也許可以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能阻止這種情況的出現,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不會涵蓋所有的交易領域,而且在此情況下,由于缺乏信任,賣方也有可能懷疑買方的錢是不是真錢,買方懷疑賣方的貨是不是假貨。所以說信用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沒有信用也就沒有商品經濟。
信用秩序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市場交易主體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只有在確定的預期的情況下。我們才會進行一切社會交往和活動,我們才會放心大膽的把錢存入銀行,而不擔心被國家吞掉;我們才會放心的與人交易,不會擔心對方攜款(物)私逃。由此可見信用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有多大。但在現代社會里人們的預期在制度上很難得到保障,以前由于“熟人社會”,人口的流動性小,靠社會的輿論和道德觀念就可以保障人們的這種預期。但在如今流動性極強的社會中,單靠道德觀念已不能保證,所以人們一方面通過事先了解對方的財產、聲譽確立合理的預期,另一方面在出現糾紛后,法律能提供相關的制度來保障人們的合理預期,于是,誠信原則有了它的現實的土壤。可以通過誠信原則這一彈性條款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四、當今社會存在的信用缺失問題。
當今眾多國人對古人的誠信品質有所繼承,但沒能很海鷗地發揚光大。特別是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國又正處于快速轉型期,經濟社會制度都還不健全,法規也不完善,傳統的人格誠信已幾近支離破碎,現代的系統誠信尚具雛形,企業的市場交往、文化積淀、商業聯系還處于發展過程中,未完全成型。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下,誠信的缺失相當嚴重,形勢不容樂觀。
隱藏在經濟繁榮背后的是市場狀況的混亂無序。近幾年來,股市中的個別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以及企業之間形成的三角債關系層出不窮,惡意拖欠資金、合同欺詐,以次充好,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泛濫。甚至法院這種權威的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爭一個管轄地。這種狀況人為加大了市場運行成本,使交易不暢,甚至于逐步萎縮,市場經濟面臨危機。不講誠實信用的現象逐漸由少到多,從個別到普遍,眾多國人卻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在金錢、名利、聲望中迷失了自我,丟棄了誠信,使全國上下誠信度嚴重缺失,打造誠信已迫在眉睫。
五.針對信用缺失問題幾點建議:
1.在立法領域必須把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建立健全起來。加快民法典的建設,把誠實信用原則在各單行法方面的應用具體化,加強可操作性是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步驟。這樣做可達到如下效果:
(1)能夠有效界定民事行為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使民事行為的責任明晰。
(2)針對地方保護主義的危害應杜絕政府對經濟的過分干預,從而抑制企業的僥幸心理,減少短期經濟行為。
(3)完善司法救濟制度,使法官的自由載量更加透明,操作性更強。
2.建立履蓋全社會的信用登記制度和監督制度。其目的在于使公眾了解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的信用記錄,對不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違規操作造成資產損失的企業及從業人員以及逃廢債務的企業開列“黑名單”,從而判斷與對方交易的風險,擁有好的信用記錄檔案,人人樂于與之交易,信用記錄就可以成為市場經濟主體的最大無形資產。
3.加強教育宣傳,立足于全民思想道德素質的提高,從思想觀念上端正對誠信的意識觀念看法,使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治病得先找出病因,然后對癥下藥,便藥到病除。誠信的缺失主要癥結在于利益所趨,或是為了錢,或是為了名,或是為了利,貪圖眼前一己之私,鼠目寸光,貽誤終身,危害社會。針對這種情形,就要利用好各個媒體、載體加大教育宣傳攻勢,幫助形成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道德觀,引導人們高瞻遠矚、立足長遠、放眼未來,最起碼做到“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讓小到幼兒園小朋友、大到老年人,男女老少都紅紅火火地學起來,讓那感人的詞句、有趣的故事在市民中廣為流傳,讓自覺崇尚誠信蔚然成風。
六、總結。
誠實信用原則是整個市場經濟的道德論理基礎,在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強化誠實信用意識,建立誠信體系,對于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市場經濟的參于者。每個市場主體都必須以誠實信原則來要求自己在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后相關事務的處理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等方面都應以誠信、公平等理念來指導行為,以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崇高地位,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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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四
違反合同,并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合同法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五
違反合同,并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六
摘要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
本文從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的概念、特征、歸責原則、違約行為的形態、承擔方式、免責事由等幾方面對違約責任做了簡要的闡述。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法所承擔的法律后果。
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它具有以下幾方面特征:1.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2.違約責任的確定具有相對的任意性;3.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4.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違約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里確立的是嚴格責任原則。
即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無需考慮違約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存在違約這一客觀事實,其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嚴格責任作為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項總的原則,也不是絕對的',針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合同法分則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例外,如第189、191條贈予合同、第303條客運合同、第320條多式聯運合同、第374條保管合同、第406條委托合同等。
但這些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
三、違約行為的形態。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
違約行為的形態是指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而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
我國《合同法》里主要規定了這么幾種:。
1.預期違約。
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明確肯定地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或客觀事實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有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
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3.遲延履行。
是指在履行期之后的履行,包括債權人遲延和債務人遲延兩種。
債權人遲延是債權人無合法理由不按期接受債務人履行。
債務人遲延是債務人不按照合同或法律規定的履行期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這是較為常見的遲延形式。
4.不適當履行。
是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
瑕疵履行即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不僅導致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損失,而且導致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損失的情形。
主要表現為違反履行數量、地點、方式或其他附隨義務等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107條規定了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等幾種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繼續履行的目的不在于強調損害的填補,而是強調債權人訂約目的的實現,因此有時更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賠償損失。
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約應向對方承擔的補償責任。
賠償損失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害,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
3.采取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指的是矯正或修補不適當履行中的一些缺陷、使缺陷得以消除的一些措施。
其具體類型有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受損害方可以在這些方式中進行合理選擇。
五、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是免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定或約定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兩種。
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就其類型大致有三種:一是自然事件,如特大洪水及其他自然災害事件;二是政府行為,主要指政策或法律的改變;三是社會異常事件,如戰爭、社會**等。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不可抗力必須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2.免責條款。
是指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違約責任的條款。
其具有意定性,即是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納入合同而構成合同條款,不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
免責條款必須由當事人明確訂入合同并成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不允許采用默示方式或事后推定。
否則就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效果。
3.法律的特別規定。
是指除不可抗力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免責條件的,一旦發生違約又符合該條件時,可免除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制度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與合同債務有密切關系。
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債務不履行所導致的結果,是以債務存在為前提的;另一方面,違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國家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法律表現。
合同債務是違約責任的前提,違約責任制度的設立又能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
沒有違約責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就會落空。
因此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維護合同紀律,促進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彌補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對合同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的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七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合同法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八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中包括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一、委托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項目的名稱;。
二、委托方提出的技術服務的內容及應達到的要求;。
三、雙方確定的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方式;。
四、委托方要求的師資水平、資歷、要求;。
五、委托方需要培訓的人數,受托方要求委托方指定接受培訓人員的技術能力、學歷要求;。
七、培訓開展的必要物質條件(如教室、教具等)和雙方應協作解決的事項;。
八、學員水平驗收考核的方法和標準(如實際操作、理論考試、現場答辯等);。
九、委托方支付報酬的數額、時間、方式、地點等;。
十一、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及數額;。
十二、爭議解決的方法;。
十三、其他約定。
技術服務合同可由委托人直接與被委托人協商約定后簽訂,也可以由委托人通過中介與被委托人協商簽訂,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必須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特征,并不得遺漏其主要條款。
工程技術服務合同范本。
工程技術服務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注: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采取獨占、排他、普通許可證的形式。)。
(注)使用范圍指地域范圍、期限范圍、使用范圍。
第五條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天內,向受讓方交付下列技術資料:______________。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受讓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技術指導和服務:________________。
3.保證所轉讓的技術具有實用性,可靠性,即為能夠應用于生產實踐的成熟技術。保證使用本非專利技術能夠達到下列技術經濟指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受讓方的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_元。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__。
(注:在采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元;b.自合同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_年內按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___月_______日前。)
2.按本合同約定的范圍使用本非專利技術。
第七條保密條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___。
本合同期滿后_______年后,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___________。
第八條合同產品的驗收標準和方法:_________。
第九條后續改進條款。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轉讓技術基礎上作出的新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歸作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轉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使受讓方遭受損失的,轉讓方應當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
受讓方實施使用該非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1.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費,除應實效使用費外,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___的違約金,受讓方拒不交付使用費或違約金,除必須停止使用非專利技術外,應當返還技術資料,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
3.受讓方使用本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數額為________的違約金。
5.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秘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__________的違約金。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他人就同一技術申請專利或獲得專利權的情況,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雙方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_____________。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遲延10日交付貨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項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的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您可以根據您的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約定違約金,當然,關于合同的訂立的內容怎么書寫?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的處理辦法等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有泰律師事務所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具體分析,幫助您更好的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一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損失時,應當依法承擔彌補利益損失的責任,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
(2)當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周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二
【內容提要】: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現行《合同法》具有許多突破性的特點。筆者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從基本概念及其特點、構成、歸責原則、形態、免除、承擔方式幾方面對違約責任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通過約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更加明確。違約責任的主要內容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以法律保護為后盾,在發生了違約情況后,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就確定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請求仲裁機構(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或者法院予以法律保護。
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
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發展趨勢。
第三,將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兼容并蓄,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上的缺陷。
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
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一、違約責任的基本概念及其特點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違約責任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實踐中形成的一種法律機制,定約后必須履約,必須遵守合同的義務,違約必定是對守約方權利的侵害,從公平的原則出發,有侵害必須要予以補償。所以,違約責任其實就是對守約方被損害的合同權利進行補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規定違約責任是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為了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在法律的壓力下要承擔違約責任,而承擔違約責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過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當事人從成本的角度考慮,輕易也不會違約,在客觀上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就多了一層保障。由此可見,違約責任是合同法律制度必要的組成部分。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第二,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第三,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當然,在特定情況下并不排除處罰性。
第四,違約責任的`可約定性。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一)主體條件違約責任的主體必然是有效合同的當事人,是有權獨立主張自己利益和獨立參加仲裁或訴訟活動的主體。主體資格是主體進行各種法律行為的前提條件,如果主體資格不合格或有缺陷,就不能構成有效的合同,當事人也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的主體資格由自然人和法人兩種主體構成,其中自然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不符合《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能力條件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訂立合同的權利,或者承擔由合同生效而產生的合同責任。法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必須要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是指該法人的章程規定其可以為某種合同行為,至少該合同行為沒有違反國家對限制經營和憑一定條件和資格經營的規定。
合同主體資格認定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法人的表見代理問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例如合同上有單位公章,只要不能舉證證明相對人是惡意訂立合同的,該合同就有效。
第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超越合伙協議執行合伙事務問題,只要不能舉證證明相對人是惡意訂立合同的,該合同有效,合伙協議只對合伙人有約束力,是一種內部法律文件,其約束力對外不發生作用。
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違反了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就是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必然使對方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根據我國法律對權利義務平等保護、平等約束的精神,一方當事人合同權利受損部分要由另一方當事人予以補償,法律將會依據權利人的請求強制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恢復合同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時間履行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作為的違約,指義務人應當以自己的主動行為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例如完成提交貨物、完成一定的工作的行為。絕大多數的合同都是要借助當事人的主動履行合同的行為才能完成合同任務,如果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義務也就使債權人的權利落空。因此,合同的當事人不履行規定的行為的就構成主動違約。
第二,不作為的違約,指少數合同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應當以自己某些不作為的承諾作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礎,例如保密合同或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規定根據合同得到的信息必須保密,如果違反合同規定的條件泄漏了需要保密的信息時,就是對權利人權利的侵犯,就可構成違約責任。而這些責任是以當事人的不作為為條件的,如果當事人多嘴多舌或者對資料保管不善,則可能構成不作為的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是一種客觀事實,合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客觀上也使對方的權利不能實現,為了維護對方的合同權利,就要讓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履約為了恢復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在此情況下,合同法并不看重違約方主觀上有無過錯,而是看重違約方有無履約能力,如果具有履約能力,對方要求繼續履約的,必須履行合同的義務。即使不能按時履行,而且履約方主觀上并無過錯,例如出現了不可抗力的情況,只要不可抗力的情況消失后當事人仍然具有履約能力的,對方就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從此角度看構成繼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并不需要主觀上有過錯。
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違約簡言之就是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自然會給相對人造成一定的損失,所以人們認為應當由不履行合同方承擔相對人的損失,后來國家確認了人們對不履行合同承擔對方損失的認識,并上升為法律,逐步形成違約責任法律制度。違約責任制度的歸責原則又逐步發展成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在某些合同中再具體規定過錯責任原則。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所謂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以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我國新的《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此條規定指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只是沒有實際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合同義務,就須承擔違約責任,并無規定當事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由此可見,我國現行《合同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中把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嚴格責任的確立并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于嚴格責任的規定。
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
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第四,確立嚴格責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我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相對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第一,當事人的確無履行能力的預期違約情況。
第二,當事人有履行合同義務能力,但是出于某些目的不愿意履行或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第四,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責任的免除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雖然構成了違反合同,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事先的諒解,無需承擔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我國《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現實表現主要有過分強烈的自然災難,例如嚴重的地震、水災、風災、雨災、雪災、高溫、低溫等人力所不能或很難抗拒的自然突發情況,而這些情況在訂立合同時是不能預見或不能確定的。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這些嚴重的自然災難并妨礙合同的正常履行時,當事人主觀上并沒有過錯,既沒有不想履行合同的心態,也沒有想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心態,而是實際上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此情況下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在法律另有規定時,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定。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4條及《鐵路法》第56條亦有相關規定。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有兩類: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定。
(四)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分解開說,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定。《合同法》第53條規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繼續履行合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從性質上看,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
第二,采取補救措施的規定也不恰當。“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繼續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將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
七、結語。
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限于篇幅,筆者對諸如違約責任與其他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的區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筆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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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__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簽訂的龐莊村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合同,現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本著坦誠真摯、相互理解、及時快速解決問題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結算、撤場協議:
1、經雙方核實,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總價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詳見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單。
3、項目施工過程中甲方已累計支付乙方各項款項計____________萬元(含代付工程料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詳見附表2已支付費用清單。現甲方尚欠乙方款項計____________萬元。本協議簽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____________萬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甲方不承擔一切與乙方及乙方所屬人員的糾紛。
4、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
5、合同解除后,乙方應于3日內退出工程現場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否則應承擔拖延費__________________元/日。
6、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四
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后,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定金等。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五
4)定作人超過領取限期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后,退還給定作人;如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六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當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
(2)以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為要件。只有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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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七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于無效合同的后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其屬于一種財產責任。
一、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對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不應支持。
二、而《合同法》第98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容易讓人對合同解除后,違約金條款是否仍然適用產生疑惑,下面介紹實踐中,這方面的判定規則: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層面。
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金責任。
(二)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xx〕40號)第8條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肯定了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三)在司法解釋層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據此,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違約金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以下的三種合同條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其中,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若因合同的履行等發生爭議時,可選擇仲裁或起訴來解決合同糾紛。由上述情形看來,違約金條款不屬于以上所列舉的三種合同條款。
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依附于合同約定而存在,先有合同約定,若違反此約定才能適用本條款向違約一方要求違約金的給付。現在合同約定“無效”了,則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也自始無效,根據本條款應給付違約金的行為失去了約定支撐,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根據合同或另外訂立的有關爭議解決方法的約定向仲裁委或法院提交合同糾紛解決申請。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那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論是一方還是雙方因該合同取得了財產,實際取得財產的一方都負有返還的義務。無法予以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則應當折價給予補償。如果造成對方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存在過錯,則按照雙方過錯的程度和性質,由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然,凡事都存在例外。基于尊重意思表示自由的原則,如果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無效時違約金條款仍然有效”的條款,那么即使合同無效了,違約金條款仍然有效。小編認為,這一點值得我們注意,必要時于合同約定中加入此條款,短短的幾句,所帶來的影響不可小噓,可以為合同雙方當事人增加“合同無效”時另一種補救方法。
對工程合同中的違約條款的設定,要需要根據工程的具體內容、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收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來確定,是沒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范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
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并不是說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因此,您既然約定了違約金,就應該在賠償損失的基礎上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您的違約金約定的過高的話,可以請求適當的減少。
而根據我國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我們理解,上述規定針對的是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情況。亦即合同未約定損失賠償金計算方法時,違約方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的賠償金范圍。而我們也了解到,除了法定損失賠償金外,法律亦允許當事人對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進行約定,即約定損失賠償金,具體見《合同法》第114條。目前的問題是,在雙方當事人約定了賠償金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果因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了約定賠償金,應如何處理?守約方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對此,相關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我們理解,如果合同中約定了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包括賠償金上限),按照約定優先的原則,守約方有權主張的賠償金數額將難以突破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出的賠償金數額或賠償金上限(如前文示例條款中的合同總額)。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較低,導致不足以覆蓋守約方所遭受的損失時,守約方要求增加賠償的部分也將難以突破約定的損失賠償金或損失賠償金上限(如有)。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
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在外國進行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選擇解決他們的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可以選擇選用中國的法律、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外國的法律。但法律對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適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決爭議的方法的選擇對于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利益的保護是非常重要的,應該慎重對待。但要選擇解決爭議的方法比如選擇仲裁,是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要規定得具體、清楚,不能籠統規定“采用仲裁解決”。否則,將無法確定仲裁協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依據合同約定內容來履行違約賠償責任。在合同法實務中,確定合同違約責任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不必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并不是所有的違約都需要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包括: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
(1)不可抗力條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3)不可抗力條款具有強制性,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條款約定通常有兩種方法:其一是約定專門的違約條款,其二是在質量責任、交付責任等約定的同時進行約定,這比專門的設定違約責任條款更隱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遲延10日交付貨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項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并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并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發貨。
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八
補償性主要表現在,違約責任屬于財產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是補償違反合同的受害一方遭受的損失。違約責任補償通常通過強制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等方式實現。補償性違約責任,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處罰性。從國內外相關規定和實踐來看,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其主要特征,其懲罰性是對當事人實施欺詐等違約行為的懲治,為輔助性質。應該指出的是,補償性違約責任與當事人的損失是不成正比的。
二、從相關案例看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一)案例簡述。
某某與**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上訴案:
x到y醫院就診,門診診斷為高血壓、玻璃體混濁等。后x入住y醫院接受治療。因x視力減退,模糊,右眼前有塊狀黑影,醫院隨即請眼科會診,并將x轉入該院五官科治療。j檢查的結果是x視力右眼0.06,左眼0.20,并在期間視力并無明顯改善,y醫院提出叫x到其他接受治療。在先后到其他醫院治療,并得到了改善和治療,右眼視力為0,左眼矯正視力0.1。病人以此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要求y醫院承擔其損失總額70%的賠償責任。但是在經過鑒定之后,法院判定這不屬于醫療事故。
[裁判要旨]。
1.從醫療民事責任角度,一審法院認為,醫院醫療行為對患者的合法權利z造成的損失是一種醫療損害違反契約損害。y醫院在對x用藥時,改變患者的服藥習慣,需要明確告訴患者藥物禁忌,其內容是醫院的“注意義務”,但是事實上醫院并未及時的告知患者。
2.從歸責原則適用和賠償范圍角度,一審法院認為,本案x與y醫院屬于醫療合同關系,所以適用于《合同法》的.相關調整,而且在《合同法》第107條關于嚴格責任的原則,出現違約情況,當事人違約后只要沒有法定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這起案件中,醫方應該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盡到一個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應擔承擔向相關責任。
(二)案件討論和分析。
上述案例屬于醫療服務合同,醫療合同上的債務一般歸屬于手段債務。從“手段債務”和“結果債務”來看,手段債務適用的范圍是債務人并不保證能達到某種結果,而只要盡到注意義務就算有效;結果債務適用范圍債務人要實現其允諾的結果。這兩種債務舉證責任分擔上存在較大差別,手段債務債權人應舉證;結果債務債務人須舉證。
上述案例中,院方明顯違反了《合同法》的第107條規定,但實際上卻未按第107條來判決。如果按《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判決,應對院方給予一定的懲罰。
《合同法》規定了合同違約之后的承擔方式:繼續履行責任、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分別比較分析存在問題如下:
(一)繼續履行責任與采取補救措施不是承擔違約責任方式。
違反合約的處理措施主要是支付違約金和賠償等責任形式。而《合同法》規定的繼續履行責任和采取補救措施其出發點是公平性原則,屬于債務人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要件;不管是從實際效果上,還是從性質上面,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3]。《合同法》這樣規定顯得并不恰當,甚至混淆了違約責任和合同義務雙方的區別和聯系。
(二)采取補救措施的相關規定不恰當。
《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采取補救措施的形式。所以繼續執行是補救措施,更換、修理、改造也屬于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和采取補救措施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4]。
(三)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作為了違約責任并不合理。因為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屬于違約責任。對于合同的雙方來說,違反約定與否和支付價款和報酬并無直接聯系,應屬于義務條款。而真正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其主要形式就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5]。
四、總結。
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內容,保障合同雙方權利行使和履行義務,所以要充分理解和運用違約責任制度,促進合同的履行和及時彌補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要明確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合理區分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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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合同的違約責任(專業19篇)篇十九
甲方因安全工作需要,決定聘用乙方擔任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根據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根據甲乙雙方確認的《安全防范方案》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安服務,并按照乙方的科學管理模式對保安隊員進行管理,依據雙方確認的崗位職責要求執行門衛、巡邏、安全防范任務,承擔相應的保安服務責任。
第二條:甲方責任。
1、配備符合國家要求的消防、防盜、防暴設施,對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報告即使答復和改進。
2、甲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外安排保安超時工作的應按國家政策制度執行。
3、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安服務服費。
4、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居住設施。
第三條:乙方職責。
2、選派的保安必須經過正規的培訓無違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保安人員的人員簡檔案。
3、為保安人員配備制服及保安裝備,并負責保安員的工資。
4、加強對保安員的在崗培訓、監督和管理,并確保安全服務的優質高效。
5、乙方指派結合學校的管理及領導,安排好保安員的執勤崗點和作息時間。
6、保安應嚴格履行《安全防范方案》規定的崗位職責要求認真做好守護目標的防火、防盜、防暴及巡邏,負責校內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車輛暢通,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7發生在執勤區域內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火災事故應及時處理并報告甲方和當地公安機關,采取措施保護案發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破案,依法妥善處理責任范圍內的其他突發事件。
第四條:保安服費的支付方式。
1、甲方直接為乙方提供住宿。
2、在第四條第一款的基礎上,甲方必須每月把保安服務費按月全部付給_________________公司。
3、保安服務費每人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人每月合計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有效:有效期限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
的共資。
2、甲乙雙方因合同履行發生其他爭議時,未盡事宜應相互協商解決。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