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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一
1、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何時起施行?()。
a、1992年10月1日b、2005年8月28日。
c、2005年12月1日。
2、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有幾章?多少條?()。
a、六章、五十四條b、九章、五十四條。
c、九章、六十一條。
3、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a、組織b、教育c、培訓。
4、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我國法律第幾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
a、首次b、第二次c、第三次。
5、哪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a、各級人民政府。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
6、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a、分配b、使用c、行使。
7、夫妻一方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對方()。
a、賠償損失b、孩子撫養權歸無過錯方。
c、離婚后不能再結婚。
8、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致害人予以()。
a、警告b、拘役或管制c、行政處罰。
9、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a、哺乳期b、事假c、病假。
10、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a、有關婦女問題的b、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
c、男女平等問題的。
11、“男女平等”是中國的基本()。
a、國策b、原則c、政策。
12、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
a、技術培訓b、業務學習c、文化教育。
1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a、女性兒童少年b、女性兒童c、女性少年。
14、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a、年齡b、性別c、身高。
15、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婦女的身體。
a、搜查b、檢查c、侵犯。
16、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按照照顧女方和()的原則協議解決。
a、弱者權益b、子女權益c、女方權益。
17、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a、行政機關b、司法機關c、婦女組織。
18、()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a、喪偶b、離婚c、再婚。
19、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行政b、刑事c、民事。
20、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
a、行政處分b、行政處罰c、治安處罰。
21、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a、輿論b、政策c、法律。
22、在()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a、婚姻、家庭b、家庭c、婚姻。
23、婦女在政治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a、教育的b、經濟的c、人身的。
24、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a、住房繼承權b、財產繼承權。
c、姓氏繼承權。
25、婦女的名譽權和()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a、人身自由b、人身權c、人格尊嚴。
26、國家保護婦女的()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a、婚姻自主b、人身自由c、戀愛自主。
27、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a、3個月b、6個月c、1年。
28、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a、婦女組織或者仲裁機構。
b、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
c、行政機構或者人民法院。
29、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并可根據具體情祝,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a、協商解決b、責令改正c、適當修正。
30、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作出放棄或接受繼承表示的,視為()。
a、放棄繼承b、接受繼承c、喪失繼承權。
31、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為年老、疾病或者()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造條件。
a、喪失生育能力b、喪失勞動能力。
c、喪失行動能力。
32、禁止錄用未滿()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a、十四周歲b、十六周歲c、十八周歲。
33、對于懷孕()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a、6個月b、7個月c、8個月。
34、《中國婦女發展綱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
a、1月1日b、5月22日c、8月1日。
35、我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有不少于()的產假。
a、三十天b、六十天c、九十天。
36、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
a、生活保護b、保險待遇c、勞動保護。
37、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a、弱者權益b、子女權益c、女方權益。
38、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a、婦女組織b、黨委c、政府。
39、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
a、事假b、勞動時間c、病假。
40、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a、同工同酬b、婚姻自主c、平等。
二、多選題。
41、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男方在哪三個時期不得提出離婚?()。
a、女方在懷孕期間b、分娩后一年內。
c、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d、哺乳期內。
42、國務院制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并將其納入了:()。
a、國民經濟規劃b、婦女發展規劃。
c、社會發展規劃d、婦女醫療保健規劃。
43、目前被我國列為基本國策有:()。
a、科教興國b、男女平等。
c、環境保護d、計劃生育。
44、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教育婦女要樹立“四自”精神,“四自”指自尊、自信和()。
a、自立b、自重c、自愛d、自強。
45、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a、撫育子女b、照料老人。
c、協助男方工作d、自身工作。
a、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b、促進男女平等。
c、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d、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47、婦女在哪些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a、政治方面b、經濟方面c、文化方面。
d、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
48、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哪些事務?()。
a、管理國家事務b、管理經濟事業。
c、管理文化事業d、管理社會事務。
49、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哪些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a、入學、升學b、畢業分配。
c、授予學位d、派出留學等方面。
50、國家發展(),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a、社會保險b、社會救助。
c、社會福利d、醫療衛生事業。
51、婦女的哪些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a、名譽權b、榮譽權。
c、隱私權d、肖像權。
5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應做到以下哪幾點?()。
a、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
b、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c、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d、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53、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推薦女干部。
a、國家機關b、社會團體。
c、企業單位d、事業單位。
54、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可以通過哪些渠道要求解決?()。
a、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
b、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c、向人民法院起訴d、向公安機關報案。
55、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婦女。
a、歧視b、虐待c、遺棄d、殘害。
56、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而降低其工資。
b、單位可因女職工哺乳而降低其工資。
c、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而將其辭退。
d、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產假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7、在晉職、()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a、晉級b、評定專業技術職務。
c、技術職稱d、專業職務。
58、婦女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a、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b、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
c、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
d、宅基地使用。
59、(),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a、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
b、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c、社會團體d、婦女聯合會。
60、夫妻離婚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a、重婚的b、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c、實施家庭暴力的。
d、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三、判斷題。
61、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62、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平分共享的原則判決。()。
6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64、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65、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不得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66、各單位在錄取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允許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67、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男女平等的核心內容是男女兩性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69、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和勞動權利。()。
70、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71、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72、未經本人同意,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73、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74、因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所以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
75、甲某與乙某離婚,孩子隨甲某生活,因此,乙某就沒有權利探視孩子。()。
7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77、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78、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婦女,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征地補償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9、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80、離婚后,如果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不必登記即自動恢復。()。
81、國家機關在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選拔女干部擔任領導成員。()。
82、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83、小李每月工資一萬元,妻子下崗在家無收入。小李對妻子說,錢是他賺的,家里的財產妻子只能用,但沒有份。()。
84、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85、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
四、案例題。
父母有祖傳房子六間,生有三個兒子,三個兒子成家后,每人分得房屋一間,父母自己留三間。去年,小兒子生一孫子,要求母親到他家帶孫子,如不來父母的生活費就不給;大兒子說,如母親到弟弟家帶小孩他就不管父母的生活費了;母親說,去不去帶孫子我自己決定;二兒子說,不能由母親自己決定,應該由我們三兄弟商量決定。今年,父親死亡,大兒子說,父母的三間房屋三兄弟每人分一間;二兒子說,父母的三間房屋由母親和我們三兄弟平分;三兒子說,怎么分由母親決定;母親說,我還沒死,房子都是我的。根據本案的敘述,請你判斷,正確的選a,錯誤的選b。
86、父母的三間房屋中的一半是父親的遺產,由母親和三兄弟平分。()。
a、對b、錯。
87、父母的三間房屋由三兄弟平分。()。
a、對b、錯。
88、母親去不去帶孫子應由三兄弟決定。()。
a、對b、錯。
89、母親到小兒子家帶孫子,大兒子可以不給生活費。()。
a、對b、錯。
90、帶不帶孫子由母親自己決定。()。
a、對b、錯。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二
1、實行男女平等是我國的(a)。
a.基本國策b.基本政策c.根本原則。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女職工進行(c)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
a.上崗前b.離崗時。
c.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
3、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b)的共同責任。
a.各級政府b.全社會c.各級黨委。
4、女職工是(c)的統稱。
a.女工人b.女職員。
c.女職員和女工人。
a.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
b.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財產權利、婚姻家庭權利。
c.政治權利、勞動權利、文化教育權利、財產權利、婚姻家庭權利。
6、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b)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a.較少數量b.適當數量c.相當數量。
7、(a)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a.喪偶b.離婚c.獨身。
8、婦女的(b)受到法律保護,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它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a.名譽權b.人格權c.肖像權。
9、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參與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分配權,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b)。
a.男女平等b.同工同酬c.利益平等。
10、工會有女會員(b)以上的單位,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
a.25人b.10人c.8人。
1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適用于(c)。
a.單位固定女職工、合同制女職工、不包括臨時女職工。
b.全民、城鎮集體企業女職工,不包括非公有制單位女職工。
c.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
12、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b)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a.年齡b.性別c.學歷。
13、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
(c)。
a.生活保護b.保險待遇c.勞動保護。
14、禁止招收未滿(b)周歲的女工。
a.15b.16c.17。
15、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b)周歲的勞動者。
a.17b.18c.19。
16、女職工產假為(a)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a)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a)天。
a.1281515b.1803030。
c.902015。
17、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
(c)。
a.不應作為勞動時間。
b.若領導同意可視為勞動時間。
c.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18、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b)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它勞動。
a.半周歲b.1周歲c.2周歲。
19、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c)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a.公安機關b.工會。
c.勞動爭議仲裁機構。
20、國家保護婦女的(b)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a.人身自由b.婚姻自主c.戀愛自由。
2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b)周歲。
a.22b.20c.23。
22、已婚婦女(c)周歲以上或者實行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a.23b.20c.24。
23、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b)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a.7b.15c.10。
24、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a)、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a.使用b.分配c.饋贈。
25、因履行保護女職工權益專項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c)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依法提起訴訟。
a.女職工b.女職工委員會c.工會。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三
一、調查目的。
本次調查的目的是通過獲得貫徹實施婦女法情況的基礎性資料,總結和評價婦女法實施十年來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改進措施,為今后進一步貫徹實施及修改完善婦女法提供參考依據。
為了從不同角度了解婦女法來的實施情況,本次調查從兩個層面進行:一是社會公眾。調查公眾對婦女法的認知程度,對婦女權益保障狀況的評價以及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為參照,圍繞政治、勞動、婚姻、家庭等問題較突出的領域分析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二是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群眾團體等婦女權益保障機關機構的負責人。調查上述單位和部門對婦女法的認知水平,貫徹落實婦女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開展工作的情況和建議。
二、調查對象。
1、居住家庭戶內的16歲至60歲的中國男女公民:
2、婦聯、宣傳部門、法院、檢察院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婦女法頒布實施十年來,執法機關認真履行了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社會公眾熱情支持并積極參與到這部法律的實施中,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婦女平等參與經濟、文化事務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可,形成基本的社會共識。總體上看,婦女法的執行情況較好,群眾的滿意度較高。主要表現在:
85.3%的被訪公眾知道我國目前有保護婦女的專門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夠正確的說出婦女法的名稱。在知道婦女法的人中,56.2%認為這部法律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認為有點用。
74.0%的人對婦女法認知程度較高,58.9%的人能正確寫出該法中涉及的婦女六項基本權益。
四、主要問題。
婦女法實施十年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績和進步,但調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一定人群和領域中,侵害婦女權益問題的程度仍比較嚴重。半數以上的相關機構負責人認為,近5年來侵害婦女權益問題有增多的趨勢。作為婦女權益保障的相關單位,被調查的機構負責人經常接觸到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各種問題和事件,從親身感受中高達57.8%的人認為工作中涉及的婦女權益問題有增多的趨勢,認為沒有變化和減少的人數比例分別為21.1%和21.1%。
主要表現為:
社會政治參與方面:
1、女性的參政意識較男性薄弱;
2、女性社會事務參與度和參與意愿低于男性。
勞動權益方面:
1、女性因為性別,在就業、再就業中受到歧視的現象較男性突出;
2、婦女享受的社會保障、職工福利的程度總體低于男性;
3、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落實不到位;
4、男女兩性職業結構存在較大差異,女性工作職位和晉升機會處于較不利位置;
5、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不容忽視。
婚姻家庭方面:
1、婦女是配偶間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婦女在家庭中財產權利受到侵害。
五、對策和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更有利于婦女法貫徹實施的社會環境;
2、加大執法力度,重點解決當前婦女權益保護中的難點問題;
3、完善立法,加強法律監督,優化婦女權益保護的法制環境。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四
本次調查的目的是通過獲得貫徹實施婦女法情況的基礎性資料,總結和評價婦女法實施十年來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改進措施,為今后進一步貫徹實施及修改完善婦女法提供參考依據.
為了從不同角度了解婦女法來的實施情況,本次調查從兩個層面進行:一是社會公眾.調查公眾對婦女法的認知程度,對婦女權益保障狀況的評價以及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要求.并以男性為參照,圍繞政治,勞動,婚姻,家庭等問題較突出的領域分析婦女權益保障的現狀.二是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群眾團體等婦女權益保障機關機構的負責人.調查上述單位和部門對婦女法的認知水平,貫徹落實婦女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開展工作的情況和建議.
二,調查對象。
1,居住家庭戶內的16歲至60歲的中國男女公民:。
2,婦聯,宣傳部門,法院,檢察院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婦女法頒布實施十年來,執法機關認真履行了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社會公眾熱情支持并積極參與到這部法律的實施中,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婦女平等參與經濟,文化事務得到社會大眾的普遍認可,形成基本的社會共識.總體上看,婦女法的'執行情況較好,群眾的滿意度較高.主要表現在:。
85.3%的被訪公眾知道我國目前有保護婦女的專門法律,其中75.8%的人能夠正確的說出婦女法的名稱.在知道婦女法的人中,56.2%認為這部法律在保護婦女權益方面很有用,36%左右認為有點用.
2,相關機構負責人對《婦女權益保障法》認知程度74.0%的人對婦女法認知程度較高,58.9%的人能正確寫出該法中涉及的婦女六項基本權益.
四,主要問題。
婦女法實施十年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已取得了很大成績和進步,但調查也表明目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在一定人群和領域中,侵害婦女權益問題的程度仍比較嚴重.半數以上的相關機構負責人認為,近5年來侵害婦女權益問題有增多的趨勢.作為婦女權益保障的相關單位,被調查的機構負責人經常接觸到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各種問題和事件,從親身感受中高達57.8%的人認為工作中涉及的婦女權益問題有增多的趨勢,認為沒有變化和減少的人數比例分別為21.1%和21.1%.
主要表現為:。
社會政治參與方面:。
1,女性的參政意識較男性薄弱;。
2,女性社會事務參與度和參與意愿低于男性.
勞動權益方面:。
4,男女兩性職業結構存在較大差異,女性工作職位和晉升機會處于較不利位置;5,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害的現象不容忽視.
婚姻家庭方面:。
1,婦女是配偶間家庭暴力主要受害者;。
2,婦女在家庭中財產權利受到侵害.
五,對策和建議。
參考文獻:。
1,××××××××××××。
2,××××××××××××。
3,××××××××××××。
附:調查原始材料(訪談式)1。
社會調查報告的題目。
對象。
調查記錄內容。
×××(系安丘酒廠工人。
問:你好,我是×××,根據學校安排搞一個社會調查,能否耽誤你幾分鐘的時間問你幾個問題答:可以.
問:前段時間我國頒布實施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你了解嗎答:通過新聞聯播了解一點點.
問:你對我國現階段婦女權益保障狀況有何看法答:現階段我國婦女權益得到有力保障,社會地位全面提高.
問:你認為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需有哪些方面的提高答:××××××××××××.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款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二、婦女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依照我國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婦女享有如下的勞動權利:
(1)平等就業權利。除不合適婦女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和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4)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享有特殊的勞動安全保護。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三、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自身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具體而言,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婦女應當努力發揚“四自”精神,實現自我價值。(2)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四、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時,法律對婦女的權利如何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五、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不得解除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六、如何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這是國家、社會和學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人口流入的政府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農民工子女在當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酌情減免費用。社會應當為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會團體應積極開展捐資助學活動,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狀況,通過社會辦學的方式,創建民辦學校,資助失學、輟學女童重返校園。學校也應采取各種措施,為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興辦各種學校(班);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在師資力量中,應為這些特殊學校(班)配備合格的教師和其他人力資源,保證學生們順利地完成義務教育。
七、婦女遭到性騷擾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5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些規定主要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性騷擾行為做出的,為受害婦女提供了明確的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主要有4個方面:(1)向對方所在的單位投訴。(2)到公安機關報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4)可以到婦聯投訴,請求幫助。婦聯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可以為受害婦女提供咨詢服務,幫助協調有關部門查處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婦聯還可以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婦女一定要提高證據意識,收集一切能夠證明對方實施性騷擾行為的證據,包括證言、書面材料、錄音等。
八、婦女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
(1)被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例如,對于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對于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對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于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為,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2)被侵害的婦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九、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救濟時,有關部門應承擔哪些責任?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2款及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時,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因此,對于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有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責任,婦女組織有對受害婦女進行訴訟給予支持的責任。
十、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有哪些權益不受侵犯?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該合同有關試用期的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與用人單位訂立了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其試用期應不得超過二個月,其六個月的試用期屬于違法約定,必須予以糾正。
《勞動合同法》第83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政策解讀。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是我國保護人權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數十年婦女運動經驗的結晶。其核心在于全面體現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確認和保障婦女所享有的六大權益,即: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個年頭,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為了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時代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4)、修改的時機已經成熟。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對立法的要求,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實施的實際,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堅持遵循了以下三項原則:
1、以憲法為依據,注重婦女權益保障法與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維護法律的和諧統一。
2、立足國情,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步,符合婦女權益保障的現實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婦女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進步修改完善。
這次修改共對32個條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內容,條文總數也由原來的54條增加到61條。修改的重點內容有:
1、總則部分。
(1)、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履行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因此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第2條第2款)。
(2)、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政府責任。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執法主體不夠明確,影響該法實施。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各級政府”、“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強化責任,做出了相應規定。
(3)、規范了婦聯的職能和作用。
(1)、政治權利方面。婦女政治權利的保障程度是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第11條第2款)“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第12條)。
(2)、文化教育權益方面。重點是從消除教育領域的性別歧視和關注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等弱勢群體方面進行修改。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重點是從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強化女職工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推進生育保險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23條第1、2款)“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26條第2款)“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第27條)。
(4)、財產權益方面。針對近年來各地集中反映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問題,突出了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和相關經濟利益的保護。
(5)、人身權利方面。立足于解決婦女人身權利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40條)“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第42條第2款)。
(6)、婚姻家庭權益方面。針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離婚婦女財產權益難以實現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救助責任,加大了對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護力度。
3、法律責任部分。
法律責任是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點之一。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內容上增設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補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規定,完善了對婦女的救助途徑。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重點突出了政府部門的職責,體現了保障婦女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要承擔行政、民事、刑事三個層面的責任。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廣大婦女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總結了十幾年來保障婦女權益的成功經驗,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家庭生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需要,以促進男女平等、禁止歧視婦女、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為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執行主體;突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加大了依法維權的力度;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規定。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與實施,是全面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對于促進經濟、社會和婦女事業的發展,實現社會公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調動廣大婦女投身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進一步維護和提升我國國際形象,都具有重要意義。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六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頒布的,8月28日第十次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改的,月1日起執行的。
答:一是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寫入法律;二是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政府責任;三是進一步明確婦聯的職責;四是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五是禁止招生中的性別歧視;六是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七是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八是禁止性騷擾;九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十是強化法律責任。
答:(1)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2)促進男女平等;(3)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5、為什么要制定婦女保障法?
(1)為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
(2)為了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3)為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施行對保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逐漸顯現出了一些問題和不足。正是在這個背景下,年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對其進行了修正。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以婦女為主體,全面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基本法,是我國人權保護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證明,婦女權益保障法確立的基本制度是正確的,有關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也是切實可行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婦女的維權意識普遍提高,且當時立法所依賴的經濟社會條件也發生了較大變化,婦女權益保障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因此,為了解決在政治權利、財產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的問題,進一步保障婦女的煥發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對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
答:遵循了三項原則:一是以憲法為依據,注重與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維護法律的統一;二是立足國情,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步,符合婦女權益保障的現實要求;三是保持基本框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現有的基礎上,針對婦女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進行修改和完善。思路:消除婦女發展的障礙,采取特別措施保障婦女切實有效地實現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對弱勢群體給予傾斜保護與救濟扶助的基本思路。
答:(1)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2)促進男女平等;(3)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答:共對32個條文做出了修改,條文總數也有原來的54條增加到61條。修改的重點內容有:
一是總則方面:(1)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2)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政府責任;(3)規范了婦聯的職能和作用。
二是婦女權益領域:(1)政治權利方面;(2)文化教育權益方面;(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4)財產權益方面;(5)人身權益方面;(6)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
三是法律責任部分: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內容上增設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重點突出政府部門的職責,增強了可操作性。
答:(1)政治權利(2)文化教育權利(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4)財產權益(5)人身權利(6)婚姻家庭權益。
12、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主要途徑和形式有哪些?
答:婦女行使政治權利的主要途徑和形式包括(1)選舉、監督、罷免人大代表,通過國家權利機關管理國家事務;(2)以干部身份直接管理國家事務;(3)通過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途徑和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建議;(4)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5)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6)參加婦女組織、工會、共青團等,參與民主管理活動。
13、學校在錄取學生時,可以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嗎?
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14、婦女文化權益包括哪些方面?
15、對婦女的特殊保護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婦女的特殊保護包括:(1)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2)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16、對農村婦女財產權利的保障應重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1)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的兩性平等權;(2)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方面的兩性平等權;(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方面的兩性平等權;(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兩性平等權。
17、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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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家和有關部門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承擔什么職責?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19、家庭暴力實施者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2)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3)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20、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獲得法律救助?
答:可以通過三種途徑尋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教育、文化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二是依法申請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21、侵害婦女權益者要承擔哪些責任?
答: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分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什么是男女平等原則?
答:男女權利平等的基本含義是:男女在兩性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婚姻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不允許以性別為基礎而有所歧視,尤其是不允許以性別為基礎對婦女進行歧視。
23、為什么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答:
男女平等是我國《憲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國家的政策進入法律,可以運用法律的強制性來保證政策的貫徹實施。因此,《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滅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這是本次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大突破和亮點,體現了憲法原則和堅持以人為本、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反映了廣大婦女的共同愿望,履行了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莊嚴承諾,對于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具有重大意義。消除對婦女的一切歧視與實行男女平等是國際人權法與婦女人權法對國家的義務性要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條要求締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采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其目的是為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將實行男女平等作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其實也是政府在履行國際條約義務。
24、什么是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原則?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對婦女權益實特殊保護原則有兩層內容:(1)國家依法保護婦女基于其性別特征的特殊權益。如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中的權益,國家應當給予充分保護。(2)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為了消除男女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國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針對性的特殊保護措施,逐步完善對婦女的權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婦女權益得到全面實現。這也是國家的義務。
25、婦聯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承擔什么職責?
答:婦聯是代表婦女利益的群眾性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保護婦女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各級婦聯的根本宗旨。各級婦聯組織應該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26、什么是文化教育權利?
答:文化教育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文化活動的自由。
27、為什么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答:由于婦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權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關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關系到婦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是非常重要的。
28、為什么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而和諧社會的顯著特征就是具有利益沖突的各方相融,尤其是勞資關系協調,只要存在歧視,社會就不公正。不公正的社會不會和諧。任何人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的行為,均屬于對女性的性別歧視。他不僅違反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也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29、單位錄用女職工時,應當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嗎?
答:(1)。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中提供就業機會的一方,有權自主招用職員;勞動者是自由就業的主體,雙方只要訂立了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彼此便產生了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才能受到更為有效的保護。
(2)我國勞動法第1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基于上述理由,女職工被用人單位錄用時,應當要求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
30、什么是財產權利?
答:財產權利是具有物質財富的內容直接與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包括所有權、債權、繼承權、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
31、為什么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這是實現我國憲法男女平等權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實現財產權利男女平等,切實維護婦女在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2、什么是人身權利?
答:人身權,是指人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亦不可轉讓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
33、為什么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6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其內容主要是:(1)法律確定婦女人格獨立,具有與男子平等的主體資格;(2)法律確認婦女享有與男子相同的人身權利;(3)法律對婦女的人身權利與男子的人身權利給予平等的保護。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是對傳統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的徹底否定,是男女平等在人身權利方面的體現。
34、什么是人格權?
答:人格權是人身權的一種,是指人所固有的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以人格為客體的權利。
35、為什么要保護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
答:婦女的名譽權是指婦女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婦女的榮譽權是指婦女獲得、保持、利用榮譽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權利。婦女的隱私權是指婦女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婦女的肖像權是指婦女對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所享有的專有權。
36、如何保障婦女的人格權?
答:為了保障婦女的人格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規定:“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的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
37、什么是人身自由?
答: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自由。
38、如何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答:要保障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須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39、在農村婦女相關財產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針對婦女因婚姻狀況帶來的權益受侵害問題,婦女法強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針對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權益受到侵害的突出問題,規定“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40、什么是對婦女的性騷擾?
答:對婦女的'性騷擾就是“以語言或行動形式,帶有黃色或性要求性質,具有性取向的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和冒犯,或帶有性色彩的話語。”
41、婦女受到性騷擾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答:在受到性騷擾時:(1)向對方所在的單位投訴;(2)到公安機關報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3)直接向法院起訴;(4)可以到婦聯投訴,請求幫助。
42、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有關部門負有什么責任?
答:婦女法第46條第3款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有權提出請求,村(居)委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有權提出請求,村(居)委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檢察院,對防治家庭暴力負有重要的職責。受害婦女可以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3、什么是婚姻家庭權利?
答:是指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方面的內容。
44、什么是婚姻自主權?
答:是指作為婚姻當事人的婦女,有權依照法律規定,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
45、婦女的婚姻自主權包括那些內容?
答:一是結婚自主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二是離婚自主權,指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
46、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男方在哪三個時期不得提出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47、在學校錄取學生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法有什么新規定?
答:為了制止學校錄取學生時的性別歧視行為,婦女法規定:“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48、在哪些情形下,單位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答:(1)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嬰兒;(2)女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3)女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9、婦女的勞動就業權益受到怎樣的法律保護?
答: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的時候,除了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工作崗位以外,均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不得在合同或協議中有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退休制度,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50、在農村婦女相關財產權益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針對婦女因婚姻狀況帶來的權益受侵害問題,婦女法強調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針對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權益受到侵害的突出問題,規定“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51、什么是代位繼承權?
答: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被繼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繼承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
52、代位繼承人必須具備哪幾種條件?
答:(1)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3)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53、如何保護喪偶兒媳的繼承權?
答:喪偶婦女對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就是公、婆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喪偶婦女通過繼承獲得的財產,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有權處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54、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答: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合法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5、哪些財產是夫妻一方財產?
答:(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6、夫妻間能否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說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后的財產關系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后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
(2)約定的范圍。
(3)約定的內容。
(4)約定的方式。
(5)約定的優先力。
(6)約定的約束力。
57、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答: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的自由;(3)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4)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義務包括:(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58、在哪些特殊情況下,女方有權拒絕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9、在什么情況下離婚時可向另一方請求經濟補償?
答:婚姻法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向另一方請求經濟補償。
60、夫妻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應如何分割?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集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61、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應如何解決?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62、我國有那些法律法規對保障婦女權益作了明確規定?
答: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母嬰保健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規定》等專項法律、法規亦對此作了具體的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法》、《企業法》、《義務教育法》、《勞動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監獄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均有保護婦女權益的條款。
63、我國《憲法》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有那些規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64、《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自身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答:婦女應當努力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四自”精神,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款規定:“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對婦女權益實特殊保護原則有兩層內容:(1)國家依法保護婦女基于其性別特征的特殊權益。如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中的權益,國家應當給予充分保護。(2)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為了消除男女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國家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具有針對性的特殊保護措施,逐步完善對婦女的權益保障制度,以保障婦女權益得到全面實現。這也是國家的義務。
66、婦女通過什么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各項事務的管理?
答:婦女參與國家各項事務管理,有以下一些途徑和形式:
(1)我國婦女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來參與政治生活。
(2)我國婦女通過加入中國共產黨來行使政治權利,實現自己的政治抱負。
(3)我國婦女通過政治協商會議制度來參政議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
(4)我國婦女通過各級婦女聯合會來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5)我國婦女通過參加政府工作來參與國家和社會生活的管理。
(6)其他途徑,如通過信訪、媒體等。
答:婦女的文化教育權利,是指婦女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文化活動的自由。
(一)禁止學校錄取學生時的性別歧視;
(二)保障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三)對婦女的繼續教育。
68、國家為什么要推行生育保險制度?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9條第1款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是基于以下原因:
(1)在現代社會中,生育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
(2)生育保險制度的受益者絕不僅僅是廣大婦女,而是全體社會成員。
(3)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建設已經實踐了多年,并積累起一定的經驗,推行生育保險制度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應當抓住現有的大好時機全面推行該制度,保障婦女和其他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
69、因結婚男到女家落戶的,對男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答: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款規定:“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婚姻法第9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七
自《婦女權益保障法》頒布實施以來,**縣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認真學習宣傳,積極貫徹落實,使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基本情況。
幾年來,**縣各級黨委、政府深入學習、積極廣泛宣傳、大力貫徹實施,執法機關認真履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婦女的生存、發展環境得到顯著提高。
(一)健全組織、明確責任,全力推進《婦女法》的實施。
**縣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創建社會化婦女維權的工作機制,有關部門聯手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特邀婦女陪審員制度、合議庭制度、婦女法律援助制度等,實現了維權工作的統一協調、統籌規劃、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1、建立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為加大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力度,**縣成立了縣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婦聯,由縣委副書記任主任,一名副縣長任副主任,成員單位由26個政府職能部門組成。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和《**縣婦女發展規綱要(2001-年)》要求,將《婦女法》賦予廣大婦女的權益分解到各職能部門,把婦女發展目標細化到各個年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規劃》要求,結合各自的職責范圍,制定出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2、成立了**縣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為進一步方便服務廣大婦女群眾,于成立了**縣婦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成立以來,中心充分履行職責,認真為廣大婦女開展法律宣傳咨詢服務,每年定期組織開展婦女法律宣傳活動,認真為上訪女性提供法律幫助,得到群眾的普遍好評。
3、建立婦女法律援助制度。依托司法局**縣法律援助中心專門建立婦女法律援助制度,為一些經濟困難、老弱病殘或特殊案件的女性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并減免收費,在縣婦聯設立了婦女法律援助站,幾年來,共有138名婦女得到縣法律援助機構的援助。
4、建立婦女陪審員制度。5月,法院成立了法院特邀婦女陪審員制度,由政法委、司法局、縣婦聯以及杉城、朱口鎮婦聯等5個部門的人員組成,舉辦特邀婦女陪審員培訓班,培訓了有關陪審員的權利義務、法院審判程序、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業務知識,對陪審員進行了調整。成立以來,陪審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能夠認真履行職責,與法院審判人員密切配合,共同協商,遇到比較復雜的問題,能進行認真分析,到目前,共有25人次陪審案件22起。
5、設立了家庭暴力報警點。為了進一步加大打擊家庭暴力的力度,縣婦聯與縣公安局聯合,在全縣各鄉鎮掛牌成立了“家庭暴力報警點”,并公布報警點的電話號碼,對家庭暴力案件做到及時出警,并負責教育和處置嚴重施暴者。這一系列舉措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和家庭成員維護了權益,提供了有力幫助,同時也震懾了施暴者,打擊了家庭中的違法犯罪,縣公安局確定專人負責及時與縣婦聯溝通工作情況,指導、協調“家庭暴力報警點”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據統計,“家庭暴力報警點”自成立以來,全縣共受理投訴案件98起。
6、健全信訪辦結制度。縣婦聯建立了信訪責任考評制度、每月統計上報制度、定期回訪制度等,并建立維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聯系,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各部門領導對及時解決處理好婦女來信來訪問題重要性的認識,從而有效提高了婦女來信來訪件的辦結率。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幾年來,**縣各級婦聯共處理各類信訪案件487件,處理率達96%。
7、建立“法院婦女維權合議庭”。為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縣法院成立了“婦女維權合議庭”,修訂“**縣人民法院婦女維權合議庭章程”,在指導思想、組織機構、受案范圍、辦案規則等方面健全機制,明確對各類涉及婦女權益案件的審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統一規定由“婦女維權合議庭”及時予以協調處理。
(二)廣泛宣傳、大造輿論,為《婦女法》的實施創造良好氛圍。
幾年來,縣各部門結合“四五”普法,采取各種形式,大力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一定成效。在宣傳對象上,做到“三個面向”。面向社會,大力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宣傳教育,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面向執法主體,促進政府及有關司法、執法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更加明確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的地位、作用和責任,推動形成國家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良好氛圍;面向婦聯,加大學習培訓力度,增強婦聯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在宣傳聲勢上,做到經常宣傳與集中宣傳相結合。以“三八”節、“法制宣傳周”、“148婦女維權宣傳周”、“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周”等為契機,通過舉辦培訓班、開展咨詢,發放宣傳冊、宣傳單、張貼標語以及“送法下鄉”等形式,使婦女法深入人心。,利用《婦女法》頒布十周年之際,縣婦聯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宣傳活動,舉辦了《婦女法》知識講座,開展了婦女法律咨詢活動。召開《婦女法》頒布十周年座談會,邀請縣領導發表電視講話。20,《婦女法》修改后,婦聯、法院、司法局等部門組成宣講團,深入全縣10個鄉鎮巡回舉辦農村婦女《婦女法》知識培訓班。縣婦聯與縣電信局聯合開展了首屆“小靈通杯”婦女法律知識互動競猜大賽活動,舉辦了新《婦女法》知識講座,開展《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競答活動等,使婦女法深入人心。在宣傳內容上,做到了普遍宣傳與重點宣傳相結合。縣婦聯以開展送法律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四進)宣傳行動為抓手,幾年來,聯合有關部門深入全縣各鄉鎮開展法律進農家活動,巡回舉辦婦女法律講座,采取以案釋法的形式向廣大婦女講解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母嬰保健法》、《婚姻法》等法律,重點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共有5000余名農村婦女聽取了講座。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送法進校園活動,在一中、三中、各鄉鎮中小學校舉辦法制講座。計生部門以“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為抓手,緊扣“關愛女孩行動”,大力開展生男生女順其自然、計劃生育丈夫有責、社會性別平等新型生育觀;宣傳有利于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計生家庭的社會經濟政策和保護婦女兒童等法律法規,制作了30余幅以關愛女孩、獎勵扶助等為主要內容大型彩噴宣傳畫,努力營造一個關愛女孩、保護婦女權益的社會輿論氛圍。法院通過巡回法庭,結合審判案件,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進行了深入的宣傳,主動到轄區農村、集鎮、學校進行普法授課。幾年來,全縣開展婦女法律宣傳活動126場,受教育面達95%。
(三)整體推進、狠抓落實,婦女生存發展環境得到全面提高。
目前,**縣婦女的生存發展狀況和社會環境得到較大改善,婦女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法律賦予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進一步得到落實。
1、婦女的勞動權益得到保護。依法保障婦女獲取平等經濟權。全縣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決禁止在招工、招聘中的性別歧視,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參與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的分配權,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勞動部門每年都組織開展了貫徹實施禁止使用童工及女職工法規的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再就業工作和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得到加強。在國有企業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力度不斷擴大,就業形勢比較嚴峻的情況下,縣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進婦女就業,積極落實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積極推進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保障了女職工的勞動權益。縣農辦、縣婦聯積極協作,抓住“陽關工程”這一契機,從起為下崗與失業婦女再就業制定免費培訓計劃,僅縣婦聯就培訓四期213人,幫助166人轉崗再就業;縣殘疾人聯合會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要求,自開始,先后對殘疾人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電腦、服裝設計、家電維修、廣告制做以及企業專項技能培訓,年,殘疾人就業人數為2505人,女性830人。2005年全縣通過各種途徑使603名下崗失業職工實現了再就業,再就業率為80%,城鎮登記失業率為5.1%;全縣國有企業100%落實了女職工享有經、孕、產、哺乳期等“四期”特殊保護、生育保障以及禁忌從事有毒有害、強體力勞動等女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普遍實行女職工兩年一次婦科病普查工作制度。2005年全縣有100%的企業執行了女職工“四期勞動保護”規定,100%的企業執行了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勞動規定。
2、婦女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全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總人數達2.155萬人,其中女性0.54萬人;參加醫療保險1.07萬人,其中女性0.36萬人;參加工傷保險0.89萬人,其中女性0.32萬人;參加失業保險0.62萬人,其中女性0.23萬人;城鎮企業職工參加生育保險0.39萬人,參保率達100%;2005年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0.3715萬人,其中城鎮0.1306萬人,農村0.2409萬人;2005年,我縣機關、企事業從業人員達8165人,其中女性為2868人,占35%。2001-2005年來全縣享受困難救助27500人次,其中婦女13640人次,占49.6%,接近一半;城鄉享受低保3875戶10515人,其中女性4500余人,占42%。五年來共為18140名婦女緩解了貧困。
3、婦女參與決策與管理社會事務有了突破性進展。我縣按照中央干部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重視女干部的選拔培養工作,實現縣級黨政領導班子中各配備1名女干部,鄉級黨政領導班子中至少配備1名女干部,并配備了1名以上黨政主要領導;干部人數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干部495人,其中女性占46.3%。2005年,全縣科級以上婦女領導干部人數達59人,從文化素質看,本科學歷19人,大專學歷35人,從年齡看,平均年齡38.2歲,其中35歲以下的15人;2005年,**縣級政府領導班子女干部配備率為100%,各部門領導班子女干部配備率為12.4%,其中女干部占干部總數的36.3%。2005年我縣共有縣級及以上人大代表150人,其中女性代表37人,占代表總數的24.7%。全縣共有各級政協委員101人,其中女性18人,占17.8%。我縣還積極鼓勵引導有參政議政能力的農村婦女樹立參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意識,在20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全縣111個村共有選民75289人,其中女選民35623人,占選民總數的47.3%;村民代表2950人,其中女代表121人,基本達到每個村有1至2名婦女代表;村委會成員362人,其中女性46人;女性村黨支部書記3人,村民小組長2人。城區6個社區居委會,共選出居委會成員30人,其中女成員24名,占成員總數的80%,6名主任均為女性。
4、婦女教育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男女兒童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性別差異基本消除。2005年,全縣小學適齡女童的凈入學率達99.99%,小學6年鞏固率達99.95%,初中女童毛入學率達100%,其中入學率均100%實現目標。三類殘疾兒童入學率達98.53%。高中階段女生的教育規模擴大,2005年全縣高中階段教育女性毛入學率達81.4%,男女生入學率的差距基本保持穩定。婦女的文盲率下降較快,婦女受教育權益得到更好維護。縣教育局加大掃除農村婦女文盲的工作力度,建立鄉鎮成人學校11所,主要開展對農民文化、技術培訓工作。使我縣青壯年婦女識字率都有較大的提高。青壯年婦女識字率達到99%。
為提高廣大農村婦女的文化科技素質,全縣共有17616名農村婦女接受了農業新技術培訓,組織近100名農村婦女參加了省、市婦聯組織的各種農業技術培訓,有356名農村婦女參加農函大、農廣校培訓學習,229名農村婦女獲得農民技術員職稱,14名獲農民助理技師職稱,農村婦女的受教育程度顯著提高。
二、存在的問題。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變革中的利益調整和重新分配,使一些社會矛盾日益突出,這些矛盾首先反映到婦女這個弱勢群體。這些問題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家庭等各個領域,使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范圍更廣、難度更大,主要表現在:
1、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擾廣大婦女的主要問題。在婦聯的.來信來訪中近80%的涉及婚姻家庭,大多數婦女當面臨離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時手足無措,不知如何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暴力案件還是占較大比重。
2、婦女的政治權利仍然是維權的薄弱環節。當前,婦女在參與國家和事務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多障礙,與男性有較大差距。主要是還沒有真正做到將性別意識納入決策主流,使女性的政治權利無形之中被削弱,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社會事務的機會減少,在機構改革中婦女參政比例有所下降,各級婦女干部的配備使用是按有關要求目標配備使用,相對于男干部的提拔使用,女干部還處于弱勢,盡管現在越來越重視婦女干部的培養使用,但力度還遠遠不夠。在女干部中還普遍存在副職多正職少,虛職多實職少,主管群團工作多,主管經濟工作少的狀況。交流力度不夠,在縣直機關女領導干部交流工作中,今年基本上都沒有得到交流,受部分女領導年齡大的原因,許多女領導都退居二線,導致我縣政府部門沒有一名女正職領導。
3、下崗女職工再就業形勢仍然嚴峻。就業難是當前難以避免的社會問題。由于女職工下崗人數持續增加,低技術職位勞動力供大于求,社區的能力有限,再加上社會保障體系不很完善,致使下崗女職工再就業十分困難。
4、男女出生人口性別比例失調的現象依然不容忽視。我縣出生人口性別比為125.3,部分鄉鎮的性別比更是嚴重失調,性別比呈攀升趨勢。
5、對預防艾滋病、性病的知曉率仍很低。2005年為23.32%,比20雖上升18.17個百分點,但仍不樂觀。
6、流動婦女人口權益保障很難落實。近年來,由于經濟發展,流動人口明顯增多,整體而言,流動人口的文化素質和經濟收入偏低,衛生保健與計劃生育意識薄弱。政府對流動人口的有效管理措施明顯滯后,特別是女性的社會福利、衛生保健、教育培訓、法律援助等服務同當地居民相比,存在明顯差距。
三、今后工作打算及建議。
婦女問題是全社會的問題,維護婦女權益,需要各個部門、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協調聯動,密切合作。要解決上述存在問題,必須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繼續深入宣傳教育。將《婦女權益保障法》納入“五五”普法規劃之中,與相關的法律結合起來,組織系統地普法學習,并列為干部培訓的內容。廣泛深入宣傳維護婦女的權益的系列法律法規,重點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幫助廣大群眾增強法制意識,自覺批評和抵制危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尤其要幫助廣大婦女群眾學法,了解法律賦予她們的基本的權益,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對危害婦女權益的典型案例,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予以曝光。
2、拓寬婦女的就業渠道和勞動保護工作。積極制定和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社區服務業,大力推動婦女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女性就業競爭能力,為女性到各行各業就業創造條件。同時,加大勞動保障執法力度,落實社會保障制度,擴大保障范圍,增加社會保障的受益人群,縮小因企業性質不同而造成的兩性在享受社會保障水平上的差距;重點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進行勞動保健保障法律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成立女職工勞動監察隊伍,預防和及時糾正各種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行為。
3、加大健康宣傳教育力度。尤其是對農村、貧困山區婦女,要提高她們的自我保健意識。定期開展婦女病普查和婦科常見病的防治工作,降低婦女病患病率。在建立健全流動人口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加強流動人口的衛生保健工作;加強性病、艾滋病的預防工作。建立健全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網絡,為育齡夫婦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控制節育手術并發癥發生率。
4、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婦女干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工作。制定培養選拔婦女干部的有關政策,堅持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婦女干部;對具備條件的女干部大膽安排到正職崗位;特別優秀的破格提拔,提高婦女參政比例。
5、要重視“148”法律服務中心、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婦女援助站工作。發揮其婦女維權的陣地作用,加大人員和經費投入,改善工作條件,確保正常運轉。
6、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和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大部分受虐婦女要請法律援助律師幫助自己打官司,但是很多婦女往往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多數受虐婦女在家庭中和在社會上都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知識層次不高,經濟收入較低,而且相當一部分幾乎沒有收入來源,最重要的還是離婚住房問題不能解決。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一支高素質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對于維護受虐婦女合法權益至關重要。要防治家庭暴力,就必須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職能作用。對于受虐婦女的離婚訴訟請求,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通過實行救助制度,為她們減免訴訟費用,使她們打得起官司,保障權利救濟程序得以順利實現;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受害婦女,要及時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實體權利得到救濟。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八
三大原則為婦女“撐腰”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釋義]本條是關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一)男女平等原則。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二)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的原則。即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的特殊勞動保護,對婦女開展母嬰保健、生育保險、生育救助等權益。(三)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的原則。
受教育權男女平等。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校和有關部門應保障婦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方面權利的規定。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如軍校、公安院校的某些專業)之外,學校在招生錄取學生時,對那些符合招生錄取條件的女性,應同男生一視同仁。
就業不得歧視女性。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釋義]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如果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則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侵犯了婦女的婚姻、生育權利,應屬無效。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錄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企業不得因“四期”解雇女職工。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釋義]本條是關于辭退女職工和退休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本條還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農村女性權益得到關照。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釋義]在實踐中,某些農村經濟組織在分配各項權益時發生了一些明顯的性別歧視行為,造成部分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些做法都違背了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侵害了婦女的財產權益。因此本條特別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首次將“性騷擾”寫入法律。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釋義]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性騷擾作出禁止性規定。每個人都享有平等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法律規定禁止性騷擾、對性騷擾追究法律責任的意義在于可以凈化道德風尚;積極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積極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規定。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從法律上明文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二是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三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財產。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釋義]本條是關于婦女在夫妻財產關系中權利新增的規定,即婦女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權利。同時,婦女一方為了雙方的共同利益而付出較多義務,在婚姻關系終結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權利。同時,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只有當女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時,才有權提出補償要求。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九
各位主任、委員:
一、基本情況。
我區現有*個辦事處、*個鎮,轄***個居委會、***個行政村,婦女人數***萬人。《婦女法》實施**年來,我區婦女的政治、文化教育、人身權利和勞動權益等得到較好的維護,主要表現為:
1、婦女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截至目前,全區共有女干部****人,占干部隊伍總數的51%,比199*年提高了14個百分點;共有科級以上女領導干部***人,占全區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總數的16.4%;領導班子中配備女干部的黨政群機關有**個,占部門總數的48.5%,比199*年提高了14.2個百分點。鎮(辦)黨政領導班子配備女干部**人,平均每個班子配備1.9人;全區***個村“兩委”班子配備了女干部,其中有女黨支部書記6人,女主任4人,婦女進“兩委”比例達到42.3%。
2、婦女就業和勞動權力得到進一步保護。截止2005年底,全區企業有女職工**萬人,占職工總數的57%。90%的企業設立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大力推行生育保險區級統籌,參加生育保險的城鎮職工達到***4萬人,今年1-9月份有****名女職工在生育保險中受益,共領取生育保險金****萬元。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1-9月份,有失業女職工***人次,領取失業金*****萬元。各地積極開拓適合婦女特點的就業領域和就業方式,發展民營經濟,拓展了婦女的就業渠道。
3、建立起三級婦幼保健網絡,并不斷鞏固。婦幼衛生監測體系日益完善,截止2005年底,全區新法接生率、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率分別達到100%和98.5%,孕產婦死亡率為0,嬰兒死亡率和5周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控制在6‰和7‰,計劃免疫率達到95%以上。優生優育工作全面落實,優生優育優教普及率達100%,計劃生育率達100%。人口平均壽命77.2歲,衛生保健水平居于全國前列。
5、婦女婚姻家庭權益和人身權利得到較好的維護。結婚自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觀念逐步深入;民主、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逐步建立;法律觀念、法律意識明顯增強,90%以上的婦女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人身、家庭、財產權益。各級執法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維護婦女的各項權益,嚴厲打擊殘害、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每年都能集中一段時間開展專項治理行動,較好地維護了婦女的人身權利。
二、主要做法。
(一)黨政領導重視支持,各部門積極配合,努力形成實施《婦女法》的整體合力。
婦女的發展水平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是衡量社會進步的尺度,為了使《婦女法》在我區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我們從政治、從全局的戰略高度出發,反復強調婦女地位的重要性,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中形成共識,并予以高度重視,區委、區政府及各鎮、辦事處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為女干部的選拔任用、婦女再就業及婦女人身權利的保障等創造了良好條件。區里將《婦女法》納入全區普法總體規劃中,區領導經常聽取有關《婦女法》的實施情況的匯報,幫助解決婦女兒童事業發展中的難題。區人大多次對《婦女法》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視察,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婦女法》的貫徹執行是《婦女發展綱要》和《兒童發展綱要》實施的重要內容之一,為做好“兩綱”的實施工作,區委、區政府成立了環翠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由區委副書記任組長,副區長、區人大副主任、區政協副主席、區婦聯主席任副組長,勞動局、衛生局等32個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區婦聯。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為《婦女法》的貫徹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加大宣傳力度,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積極營造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強大輿論氛圍。
為使全社會達成尊重婦女、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共識,形成實施《婦女法》的良好輿論氛圍,我們從多方面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一是制定了“堅持四個面向,突出四項內容,建好三級陣地”的工作方案。堅持“四個面向”,即在宣傳對象上,堅持面向各級黨政領導宣傳,促使他們提高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面向各級有關部門宣傳,促使他們明確責任,履行職責;堅持面向基層群眾宣傳,促使他們樹立尊重婦女保護兒童的自覺意識;堅持面向婦女自身宣傳,促使她們爭做“四有”,“四自”新女性。“建好三級陣地”,即建好以區電視臺為主陣地的區級輿論宣傳教育陣地;以鎮黨校為主陣地的鎮級輿論宣傳教育陣地;以“婦女之家”為主陣地的村級輿論宣傳教育陣地。二是堅持經常性宣傳和集中宣傳相結合。平時,我們充分利用櫥窗、板報、閉路電視、送法律下鄉、市集宣傳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每逢“三八”節、《婦女法》宣傳月、家庭文化建設月、“十一”、春節等婦女工作的黃金時期,則開展大張旗鼓的集中宣傳。三是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宣傳教育活動。利用每年舉辦全區婦女干部培訓班的時機,組織婦女干部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并邀請律師進行現場解答。每年組織女司法干部和法律工作者走上街頭發放宣傳資料,為廣大婦女解疑釋惑;在各類新聞媒體上開辟婦女專欄及專題,宣傳婦女運動新動態及優秀婦女典型。為了維護婦女的婚姻家庭權益,新《婚姻法》修改后,我們邀請法律專家就修改部分錄制了一期專題訪談節目,在**有線臺反復播放,并組織廣大婦女進行集體收看。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活動,增強了婦女群眾的法制意識和參與意識,使她們依法維權的能力不斷提高。
(三)突出重點,狠抓難點,切實保障婦女各項合法權益。
貫徹落實《婦女法》過程中,各級各部門把工作重點放在婦女參政、勞動就業、人身權益、貧困兒童入學等突出問題上,集中力量重點突破。
1、注重大力選拔培養女干部。區里將培養選拔女干部、發展女黨員作為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成立了由分管書記任組長,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婦聯、工會、團委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全區婦女干部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女干部培養選拔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先后出臺了《關于全區婦女干部培養選拔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發展婦女黨員工作的通知》等全區性的規范意見,為女干部、女黨員的培養選拔提供了操作性較強的方法。每年的組織工作會議,都堅持做到研究醞釀干部時有女干部的內容、組織培訓時有女干部的名額、換屆安排時有女干部的比例、選拔青年干部時有女干部的要求,在女干部的使用上,堅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女干部、班子有空位時優先安排女干部的原則,把經過培養、比較成熟的女干部及時提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目前,我區有8個區直部門的一把手由女干部擔任。紀委、組織部、財稅、公檢法等重要部門都有女領導干部負責業務工作。
2、進一步加強婦女就業和勞動保護工作。在促進婦女就業方面,區里先后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關于對下崗女職工再就業的安排意見》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鼓勵再就業的政策。區勞動局以勞動力市場為依托,設立就業窗口,并實行空崗報告制度,幫助下崗女工重新上崗。婦聯、工會、勞動等部門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培訓下崗女工1500多人次。今年4月中旬,區婦聯與勞動局聯合召開了4050人員供需見面會,**人當場達成了初步就業協議,架起了下崗女工和就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制定了切實可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細則,女職工“四期”特殊保護制度得到了較好落實,基本上做到懷孕七個月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不上夜班。針對部分企業用工制度不規范,勞動保護設施不健全的實際,婦聯協同勞動、工會等部門定期進行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檢查和督促整改,促進了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
3、切實維護婦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權利。各部門通力合作,不斷加強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力度。民政局在辦理結婚登記過程中,嚴格把關,杜絕了包辦、買辦婚姻和重婚納妾等現象的出現;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財產分割、子女監護等方面特別注重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政法部門與拐賣、殘害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不懈斗爭,促進了社會穩定;各級婦女組織認真做好婦女信訪工作,千方百計協調相關單位解決婦女實際困難,9*年以來,接待上訪案件***起,結案率達到95%。為適應新形勢下維權工作的需要,2002年,區婦聯與司法局聯合成立了“環翠區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為貧弱婦女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多人次。建立了特邀陪審員制度,將全區各鎮、辦事處婦聯主任全部納入隊伍加強培訓,對有影響的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會同法院共同審理。針對家庭暴力日益增多的現狀,與政法各部門聯合開展了創建“零家庭暴力社區”活動,進一步優化維權環境,制止了部分家庭暴力現象的發生。
4、維護兒童受教育的權利。自“春蕾女童”活動以來,累計資助孤貧兒童856名。近幾年,我們進一步加大助學力度,去年和《**晚報》聯合開辦專欄,對我區**名孤兒的學習、生活情況進行了追蹤報道,為他們找到了長期、固定的資助對象。今年,我們又協調民政局、體育局等七家單位捐款4萬元,為全區**名貧困學生繳清了九年義務教育的全部學費,并在“六一”前夕舉行捐贈儀式,向孩子們贈送了學習用品和衣物,在全區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四)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婦女自身素質,增強婦女參與社會競爭的實力。
“有作為才能有地位”,我們把貫徹執行《婦女法》的最終目標落腳于提高廣大婦女素質,增強社會參與力上,使廣大婦女在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社會地位不斷提升,各項權益得到根本維護。
1、組織帶領廣大婦女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我們通過開展“美在家庭”、“巾幗文明隊”建設兩項主題活動,組織帶領廣大婦女在更大范圍內參與精神文明建設。在“美在家庭”活動中,各鎮、辦事處均推出一個示范村(居)。在做好家庭綠化、美化、凈化的同時,結合《公民道德建設綱要》的實施,重點做好家庭美德教育工作,全區涌現出各類五好文明家庭3000多個。開展了“大眾讀書”活動,協調相關部門豐富“婦女之家”和大眾圖書點的藏書量,通過“好書伴我行”演講比賽、知識競賽等一系列活動,使讀書成為廣大婦女的自覺行動。在“巾幗文明隊”建設中,全區各級婦女組織建起了科技服務、衛生保潔、文藝宣傳等800多支“巾幗文明隊”,擁有隊員6200多人,她們活躍在城鄉各個街道,組織文藝演出、傳播科技知識、調解鄰里關系,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我們不斷提高“巾幗文明隊”的活動檔次和水平,200*年組織了“全區婦女健身操大賽”,參與婦女達千人,賽后全區10多萬名中老年婦女迅速掀起了健身熱潮,健身操、秧歌舞遍布城鄉各個街道,兩個單位榮獲省級“先進健身單位”稱號。200*年,又組織了“全區婦女腰鼓大賽”,各鎮、辦事處成立了80多支腰鼓隊,購買2000多個腰鼓并配備服裝,14支代表隊的1300多名婦女參加了比賽,這一活動被中央、省、市等多家新聞媒體報道,產生了強烈的社會效應和“品牌”效應。腰鼓隊多次被邀請參加市、區一些單位的大型慶典活動,受到各級領導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高度評價。
2、組織帶領廣大婦女積極參與經濟建設。我們牢牢把握發展這一主題,通過三項“特色活動”組織廣大婦女為推動全區經濟健康發展做貢獻。一是進行庭院經濟開發。圍繞“深挖庭院潛力,求得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組織廣大農村婦女進行了庭院經濟開發,全區庭院經濟開發率達到了100%,20%的家庭實現了立體開發,戶均庭院收入達2210元。為將庭院產品推向市場,我們連續四年舉辦了“家庭手工藝品展銷會”,架起了家庭產品與市場的橋梁,1999年全國婦聯主席彭佩云來我區考察時,對這一作法給予了高度評價。二是開展滾動扶貧工作。多年來,我們一直把扶貧工作作為一項常規性工作來抓,一方面通過調查摸底,掌握最新貧困家庭情況,另一方面積極協調民政局增加扶貧資金數量,實行“造血性”扶貧。2000年以來,籌集扶貧資金***萬元,為貧困家庭發放“珍珠兔”、“朗德鵝”、奶山羊等種苗,通過滾動,幫助全區***多個家庭脫貧。今年,我們還協調林業局為20名婦女種植大戶贈送了價值1萬多元的新品種板栗苗和梨苗,并進行了專門技術培訓,預計三年后就能產生經濟效益。11月,我們將協調民政局再出資1.5萬元,購買40只奶山羊,在橋頭和草廟子兩鎮繼續開展滾動扶貧工作,目前已處于實施階段。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婦女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力度和層次偏低。主要表現在:(1)婦女參政議政的層次偏低,女領導干部中副職多,正職少,虛職多,實職少;(2)婦女參政議政的領域偏窄,女干部涉足的領域多集中在無管理職能或管理職能小的部門,“議政”的多,“參政”的少。
2、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力度不夠。(1)婦女的勞動權益保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現實生活中,女職工下崗多,女大學生就業難,婦女在“四期”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婦女在人類自身再生產過程中的價值得不到充分肯定等男女不平等現象大量存在;(2)家庭暴力屢禁不止,婦女上訪案件中,家庭暴力約占80%,每年都有15起以上,還有大量受欺辱虐待的婦女,法律對這些受害婦女卻常常表現為無能為力,施暴人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懲,起不到應有的懲戒作用。
分析以上問題出現的原因,一是在婦女參政問題上,社會上還存在受傳統思想影響而輕視或歧視婦女的現象,婦女成才成長缺乏良好的環境和有力的條件,選拔重用女干部特別是重用高層次女干部長期處于“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的狀態;受“男主外女主內”思想的長期熏陶,婦女自身參政議政的觀念和意識不強,缺乏拼搏競爭精神,加之家庭責任感強烈和生育勞動繁重,使許多德才兼備的婦女干部只能“望洋興嘆”或“舍車保卒”。二是部分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單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部分企業勞動保護機制不健全,從而導致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益現象時有發生。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1、進一步加大《婦女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要大力宣傳與婦女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婦女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宣傳優秀婦女典型,增強全社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推動婦女兒童事業發展的自覺性。
2、切實做好女干部培養選拔工作。要加大力度,強化措施,為婦女參政議政提供更多的機會和更廣闊的空間。同時要加強對女干部的培訓,鼓勵和引導有發展潛力、素質好的女干部到基層去經風雨、見世面,提高她們駕馭復雜局面的能力。
3、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要把促進下崗女職工再就業作為工作重點,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幫助下崗女職工轉崗、轉業和自謀職業,同時引導她們轉變擇業觀念,在發展民營經濟中創新業,出佳績。
4、要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要認真貫徹《勞動法》、《婦女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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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十
大家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常識,如有變動,以主頁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據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1款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依照我國勞動法第3條的規定,婦女享有如下的勞動權利:
(1)平等就業權利。除不合適婦女的工種和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和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3)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4)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享有特殊的勞動安全保護。
(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
(9)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具體而言,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婦女應當努力發揚"四自"精神,實現自我價值。(2)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18條規定:"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這是國家、社會和學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人口流入的政府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農民工子女在當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酌情減免費用。社會應當為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會團體應積極開展捐資助學活動,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狀況,通過社會辦學的方式,創建民辦學校,資助失學、輟學女童重返校園。學校也應采取各種措施,為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興辦各種學校(班);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在師資力量中,應為這些特殊學校(班)配備合格的教師和其他人力資源,保證學生們順利地完成義務教育。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0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58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這些規定主要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性騷擾行為做出的,為受害婦女提供了明確的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主要有4個方面:(1)向對方所在的單位投訴。(2)到公安機關報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4)可以到婦聯投訴,請求幫助。婦聯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為宗旨,可以為受害婦女提供咨詢服務,幫助協調有關部門查處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婦聯還可以為婦女提供法律援助。
受害婦女一定要提高證據意識,收集一切能夠證明對方實施性騷擾行為的證據,包括證言、書面材料、錄音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
(1)被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例如,對于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對于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對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于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為,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2)被侵害的婦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2款及第54條第1款之規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時,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因此,對于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有給予幫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責任,婦女組織有對受害婦女進行訴訟給予支持的責任。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33條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該合同有關試用期的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本例中,阿芳與用人單位訂立了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其試用期應不得超過二個月,其六個月的試用期屬于違法約定,必須予以糾正。
《勞動合同法》第83條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是我國保護人權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數十年婦女運動經驗的結晶。其核心在于全面體現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確認和保障婦女所享有的六大權益,即: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個年頭,十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為了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時代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婦女權益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3)、原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夠強,有些規定已經過時。
(4)、修改的時機已經成熟。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對立法的要求,結合婦女權益保障法貫徹實施的實際,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堅持遵循了以下三項原則:
1、以憲法為依據,注重婦女權益保障法與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銜接,維護法律的和諧統一。
2、立足國情,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制建設的進步,符合婦女權益保障的現實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針對婦女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進步修改完善。
這次修改共對32個條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內容,條文總數也由原來的54條增加到61條。修改的重點內容有:
1、總則部分。
(1)、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履行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的承諾。因此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第2條第2款)。
(2)、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政府責任。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執法主體不夠明確,影響該法實施。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從“各級政府”、“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強化責任,做出了相應規定。
(3)、規范了婦聯的職能和作用。
(1)、政治權利方面。婦女政治權利的保障程度是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第11條第2款)“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第12條)。
(2)、文化教育權益方面。重點是從消除教育領域的性別歧視和關注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等弱勢群體方面進行修改。
(3)、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重點是從防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強化女職工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勞動保護、推進生育保險等方面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23條第1、2款)“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第26條第2款)“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第27條)。
(4)、財產權益方面。針對近年來各地集中反映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男女不平等的問題,突出了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和相關經濟利益的保護。
(5)、人身權利方面。立足于解決婦女人身權利保護中出現的新問題,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第40條)“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第42條第2款)。
(6)、婚姻家庭權益方面。針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家庭暴力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離婚婦女財產權益難以實現等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補充規定,明確了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救助責任,加大了對離婚婦女財產權益的保護力度。
3、法律責任部分。
法律責任是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點之一。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內容上增設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全局性保障措施,從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補充了原有的司法救助規定,完善了對婦女的救助途徑。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措施,重點突出了政府部門的職責,體現了保障婦女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的要求,增強了可操作性。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明確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要承擔行政、民事、刑事三個層面的責任。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是以廣大婦女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總結了十幾年來保障婦女權益的成功經驗,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家庭生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補充和完善。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需要,以促進男女平等、禁止歧視婦女、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為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執行主體;突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婦女權益保障的重點;加大了依法維權的力度;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做出了更全面的規定。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與實施,是全面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對于促進經濟、社會和婦女事業的發展,實現社會公正,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調動廣大婦女投身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進一步維護和提升我國國際形象,都具有重要意義。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十一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
(1)被侵害的婦女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例如,對于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對于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對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于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為,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2)被侵害的婦女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侵害的婦女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十二
根據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這是因為:
(一)按照勞動法的要求,職工工資是勞動者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種勞動報酬,其中包括了法定的最低工資和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的工資,統稱為“一般工資”。只要女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不得隨意單方降低女職工的法定最低工資和協商一致確定的工資。
(二)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為,并不單純是女職工個人的私事,而是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和睦、民族的興旺發達和國家長期持續發展的大事。用人單位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職工的工資,不僅侵害了女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也侵害了社會利益。
為什么強調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方面不得歧視婦女?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對女職工退休制度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即:“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正確理解這一新的規定,應當把握以下三點:
(一)國家通過立法規定的退休制度是具有法律強制力的,保護著所有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以及其退休后的養老等社會保障利益。因此,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必須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勞動權益和社會保障利益。
(二)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別為由強迫女職工提前退休或者變相提前退休。
(三)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以性別為由強迫女職工退休的,女職工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并賠償給女職工造成的損失。
1、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2、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4、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5、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6、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7、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8、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第一部以婦女為主體、全面保護婦女各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它是我國人權保護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婦女權益保障法主要出于以下幾方面的考慮:
(一)為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
(二)為了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三)為了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
1992年,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頒布施行對保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和不足。正是在這個背景下,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對其進行了修正。
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進一步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推進婦女事業的發展;是為了進一步貫徹男女平等憲法原則,促進國策的貫徹落實。
為什么要保護婦女的特殊權益?
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是指婦女基于生理特點產生的特殊利益需要。
婦女權益保障法保護婦女特殊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規定了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勞動保護,以及母嬰保健、生育保險、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及在離婚時采取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等。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十三
根據市中院《關于轉發省法協〈關于在全省法院開展保護婦女權益和女法官、女工作人員基本情況工作調查通知〉的通知》精神,法院黨組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特對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情況以及女法官、女工作人員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情況如下:
保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是法院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法院在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工作中,院黨組高度重視,始終把維護婦女權益工作作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實、抓好,并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使維護婦女權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發揮審判職能,依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法院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工作中,充分發揮其審判職能,對起訴來院的婦女、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等案件,突出打擊重點,加大打擊力度,做到快審快結。近年來,共審結涉及婦女案件x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婦女維權構筑了堅固的司法防線。
我院在懲治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工作中,從修正婦女身心健康的目的出發,在保證案件公正裁決的前提下,更傾重于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自以來,我院共立案受理涉嫌性侵犯案件件x人,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有力震懾和教育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日漸增多,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如家庭暴力等案件也不斷增加。在這類案件中,家庭不但不是避風港反而成為了受害場所。我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認真調查分析原因,一方面,加大調解力度,對于因一時沖動而鬧離婚的,盡可能維持家庭的和睦,對于確實無法換回的,也要最大化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自20以來,我院共受理離婚糾紛案件件,結案件。在這類案件中,都充分發揮了保護婦女權益的作用,維護了社會家庭的安定團結,維持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
(二)利用各種形式,開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宣傳教育。
為加大維權工作力度,我們還建立了維權示范崗,使涉及婦女的案件均得到快速高效公正處理,為婦女維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立案接待人員熱情接待,耐心細致,針對來訪婦女缺乏法律知識,文化水平不一的特點,工作人員對來訪群眾耐心認真,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解答,達到群眾滿意。二是審判人員依法審判,在遵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則前提下,維護弱勢主體權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解答,悉心勸導,幫助來訪婦女樹立正確的法律觀。三是審判人員公平調處,維護穩定。充分發揮調解職能,努力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把矛盾消滅在萌芽,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四是審判人員釋疑解難,切實幫困。在審理案件時充分考慮,為婦女排憂解難,做到合情、合理、合法。
為提高廣大婦女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維權的能力,在每年“三·八”婦女節期間,我院組織干警走進社區、走向街頭義務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開展以送法進校園、送法進社區、法律宣講、邀請觀摩庭審現場等多種形式進行有效的普法宣傳,開展“迎三·八”法官法律咨詢活動。通過開展這些活動,我院在普法宣傳方面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大大增強了婦女和其它群體的法治意識,為轄區建立和諧的法治環境做出了應有的貢獻,深受各界群眾好評。
(三)建立完善合議庭制度,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打下堅實基礎。
行庭前、庭中、庭后調解制度,以降低訴訟成本,減化訴訟程序,盡力把矛盾解決在庭前。在審理過程中,針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四)強化責任意識,做好本院婦聯工作。
作為法院婦聯組織首要工作是做好婦女工作,為女干警解決后顧之憂,使女同志真正能夠頂起半邊天。針對女同志的思想和家庭的特殊情況,為了減輕女同志的生活壓力,更好的做好本職工作,我院婦聯組織在每年的婦女節期間都會組織各種活動。比如組織全院女同志打撲克,舉行乒乓球比賽。
在今后的工作中,x縣人民法院將繼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工作,實現法院嚴肅的審判工作和婦聯群眾團體維權優勢互補,使司法公正與思想教育有效結合,形成強大的合力,使婦女的合法權益切實得到保障。
(二)加強女法官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1、提高認識,形成良好的氛圍和環境。
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將女法官隊伍建設納入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的整體布局之中,通盤規劃,重點加強,徹底摒棄重男輕女思想,努力形成尊重婦女、使女法官脫穎而出的良好的社會氛圍。二要深刻認識當前女法官使用中存在的現狀問題,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在努力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今天,應高度重視女法官這支重要力量,充分挖掘女法官的潛力,進一步調動她們的工作積極性。三要重視女法官自身思想觀念的解放。在做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的同時,不斷提升她們的職業信仰,強化她們的榮譽感、責任感和使命感。四要大力培養、挖掘女法官先進典型。對涌現出的典型女法官、典型事跡要大力宣傳,大力表彰,并號召全體法官掀起學習先進、學習榜樣的高潮,使先進典型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2、加強女法官職業化建設,努力提高女法官隊伍整體素質。
(1)切實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通過教育女法官自覺做到堅持“公正與效率”,樹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司法觀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落到實處,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優良、業務精通的女法官隊伍,樹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從而不斷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審判業務水平,真正為老百姓服務。法院要切實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勵女法官愛崗敬業,爭先創優,為縣場共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2)要積極推進法院女法官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高素質的女法官隊伍。通過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黨和人民信賴的女法官隊伍,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的建設步伐。一要努力加強女法官的司法為民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設放在突出地位,進一步抓好女法官隊伍作風建設;三要加強組織建設,嚴把“進口”,疏通“出口”,從優錄取高素質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強女法官的職業培訓。
根據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本院女法官開展培訓。培訓要以知識培訓向技能型培訓轉化,并設立女法官類別的專項教育培訓。同時建議上一級法院在今后的培訓工作中,一是改變培訓的方式,擴大培訓面。二是降低培訓費用,爭取專項培訓資金。三是保證培訓效果。采取就地培訓,減收或免收培訓費用等方式,增加培訓的次數和擴大培訓的范圍,不斷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質。
4、實行人情化管理,激發女法官主動性和創造性。
法院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編排分工時,要盡量考慮女法官的特點,對女法官實行人情化管理,為女法官創造寬松有利的工作環境,激發女法官愛崗敬業、拼搏實干的工作熱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點,關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體干警體檢的基礎上,另行安排女法官進行婦科專項檢查,保證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對女法官進行人情化關懷;三是要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業余文化活動,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2、加強女法官職業化建設,努力提高女法官隊伍整體素質。
(1)切實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通過教育女法官自覺做到堅持“公正與效率”,樹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潔”的司法觀念,真正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落到實處,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優良、業務精通的女法官隊伍,樹立人民女法官良好形象。從而不斷提高女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審判業務水平,真正為老百姓服務。法院要切實抓好女法官的思想工作,鼓勵女法官愛崗敬業,爭先創優,為縣場共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2)要積極推進法院女法官人才隊伍建設,培養高素質的女法官隊伍。通過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黨和人民信賴的女法官隊伍,加快構建和諧社會的建設步伐。一要努力加強女法官的司法為民宗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二要把廉政建設放在突出地位,進一步抓好女法官隊伍作風建設;三要加強組織建設,嚴把“進口”,疏通“出口”,從優錄取高素質的女法官人才。
3、加強女法官的職業培訓。
根據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本院女法官開展培訓。培訓要以知識培訓向技能型培訓轉化,并設立女法官類別的專項教育培訓。同時建議上一級法院在今后的培訓工作中,一是改變培訓的方式,擴大培訓面。二是降低培訓費用,爭取專項培訓資金。三是保證培訓效果。采取就地培訓,減收或免收培訓費用等方式,增加培訓的次數和擴大培訓的范圍,不斷提高本院女法官的素質。
4、實行人情化管理,激發女法官主動性和創造性。
法院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在部署工作、編排分工時,要盡量考慮女法官的特點,對女法官實行人情化管理,為女法官創造寬松有利的工作環境,激發女法官愛崗敬業、拼搏實干的工作熱情。一是要把握女性法官的生理特點,關心女法官的日常生活。例如在安排全體干警體檢的基礎上,另行安排女法官進行婦科專項檢查,保證女法官的身心健康;二是要對女法官進行人情化關懷;三是要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業余文化活動,陶冶情操,展示女法官英姿。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十四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我局堅持男女平等的國策意識,與縣婦聯密切配合,在廣大婦女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方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保護廣大婦女的合法權益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落實“男女平等”國策和建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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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任組長,各位副局長、就業局局長任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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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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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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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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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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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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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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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統籌安排《婦女保障法》貫徹落實工作。二是明確目標。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勞動保障執法、勞動關系調整、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將維護婦女農村勞動力、女職工的權益突出出來,做為工作重點,列出詳細規定,落實責任科室,并逐步督導到位。三是嚴格考核。將《婦女保障法》貫徹落實情況,做為責任科室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工作完成情況,做為局內評先評優的參考依據;因工作不力的,適成拖欠女職工工資、女工保護不落實、歧視女勞動力就業的現象,一經發現,對責任科室進行嚴肅處罰。通過領導的重視和同志們的努力,全局上下形成了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良好氛圍。
一是著力提高農村婦女職業技能水平建立了覆蓋全縣、規范統一、相互聯通的職業培訓網絡,針對市場需求,對農村剩余勞動力中的女性舉辦適合他們操作的技能培訓班,提高她們的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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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我們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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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等輕體力技能培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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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培訓女性勞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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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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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經過職業指導,實現了就業。在就業總人數中,女性比例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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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下崗失業人員和三種家庭實施再就業幫扶的意見》,重點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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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上的女職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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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女性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占實現再就業總人數的。
x%。
一是提高女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印制了《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匯編》,發放到女職工手中,使廣大企業女職工全面掌握和了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有效地增強了自我保護意識。二是實行聯合制約。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近幾年我們明確規定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作為企業考核負責人的重要內容。在企業法人評先評優和申報勞動模范時,凡有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一律不予審批。三是加強執法監察。勞動監察大隊始終把維護女職工的勞動合法權益作為日常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定期對勞動條件惡劣、雇傭女童工、女職工“四期”保護和隨意降低女職工待遇等違法行為進行專題監察。兩年來,共檢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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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查出并督促改正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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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歷次檢查表明,本縣大部分企業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規定執行較好,女職工的合法權遇得到基本保障。
一是積極推進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我縣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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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業女職工參加了生育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結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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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累計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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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女職工報銷醫療費和產假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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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有效地保障了企業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50。
周歲的女工人和。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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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女職工享受離退休待遇,占離退休人員總數的。
x%。
積極做好《婦女權益保障法》宣傳工作,每年都在縣城中心綠地廣場開展勞動保障政策宣傳咨詢活動,為廣大女職工解答有關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問題,直接受理侵害女職工勞動權益的案件,進一步提高了企業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意識;積極參與縣婦聯做好“新女性、新生活”演講比賽活動,使廣大婦女在參與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每年在國際婦女節期間,都組織機關全體婦女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極大地調動了她們的工作熱情,在工作中充分發揮了巾幗英雄、女中豪杰的作用。
我局在貫徹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過程中,雖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照《婦女權益保障法》和領導和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需要進一步加以努力。今后,為了進一步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更好地發展,我們將以這次大檢查為契機,進一步提高“男女平等”的國策意識,推進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一是著力解決女性就業再就業難,加強培訓、努力開發就業崗位,不斷提高她們的就業成功率。二是進一步完善女性社會保障機制,加快了完善女職工生育保險,保證女職工在生育和產假間的待遇。三是加大打擊侵害女性勞動保障權益的行為力度,出重拳,下重手,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情況的匯報(模板15篇)篇十五
案情回放:趙明是南岸的一名城管職工。去年3月28日他被妻子劉蓮告到法院,說他不拿錢給需要做心臟二尖瓣置換手術的妻子治病,要求他拿出10萬元給她做手術。南岸區法院調查得知,劉在10多歲時就患心臟病,小孩出世后病情愈發嚴重,最后導致半邊癱,生活無法自理。劉的父母多次到法院哭訴女兒的病情和無奈,甚至還將女兒抬到法院。
“并不是丈夫不盡扶養義務。”南岸區法院維權合議庭承辦法官黃家琴經多方了解,就在去年春節,趙明還出錢給妻子治療。趙是聘用人員,每月800多元工資,為了家庭和妻子,他舍不得吃穿,上下班穿的都是工作服。
了解情況后,黃法官開始做雙方的工作。開始,趙仍以無錢為由拒付醫療費。法官跑了10天,趙終于多方籌集了一筆巨款交給妻子做手術。手術期間,黃法官還三次前往西南醫院探病。法官的柔情,丈夫的'救命錢,終于感動了劉,去年5月18日,劉主動向法院撤訴。經歷了這個官司后,二人也因此離婚。
案情回放:,張芹和吳建戀愛并于次年結婚,后生下一子。婚后兩人感情并不好。199月至2003年10月期間,吳建受工作單位委派,先后到瀘州和成都工作。20至去年1月期間,他與別的女子同居,不再對張芹盡夫妻義務,隨后提出離婚。
市一中院認為,吳建未離婚而與他人同居,對婚姻有過錯,而且在離婚過程中有隱匿和轉移共同財產的情形。根據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終審判決兩人離婚,孩子歸張芹撫養,吳建一次性給付17萬余元撫養費、財產補償6萬元,損耗賠償5萬元。
案件背后:主審法官認為,吳建長期在外工作,未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對家庭和子女缺乏關心,并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嚴重傷害夫妻感情,依法應給予張芹賠償。在離婚過程中,吳建又有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夫妻共同財產無法確定,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張芹應該得到補償。5、離婚欲割腕調解去心結案情回放:今年45歲的劉軍和王蘭是大學同學。10多年前,他們在同一所重點大學讀書時,曾談過戀愛。畢業時,被同學們稱為“才子佳人”的劉軍和王蘭卻因種種現實原因,不得不含恨分手。
去年年初,劉軍和王蘭在同學會上不期而遇。此時,他們才發現雙方居然在同一個城市工作。這次偶遇讓兩人埋藏10多年的戀情突然爆發,他們告別各自的家庭,排除重重阻力,終于走進婚姻殿堂,圓了兩人10多年前的夢。
然而,他們此時才發現,同為重點大學教授的兩人,個性都很要強,經常為家庭瑣事各不相讓,矛盾逐步升級。去年年底,劉軍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起訴到南岸區法院,要求與王蘭離婚。而王蘭堅決不同意離婚。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蘭被劉軍的一句氣話刺激,突然打開隨身攜帶的挎包,摸出一把小刀就往自己手腕上割!早就注意到王蘭異常表現的主審法官當即沖過去,奪過小刀,這才化險為夷。事后,經法官精心調解,女教授最終答應離婚,兩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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