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規章制度,可以確保工作和生活的有序進行,并提高效率。精選了一些規章制度的實施方案,希望對大家的工作有所幫助。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一
1目的。
為加強工具管理,使工具更好地為生產服務,保證裝置運行、檢修時的人身及設備安全,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的工、器具管理。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生產技術科。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內容與要求。
4.1公司各車間土、木、五金工具、電工工具、刀具、起重工具、計量工具由生產技術科歸口管理。
4.2物管科負責轉報工具的購進計劃,由供應科按計劃購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單獨購買,否則財務不予付款。
4.3生產技術科負責建立公司工器具臺帳,從工器具計劃轉報到發放,報廢進行全過程管理,各車間設備員負責本車間的工器具管理,建立相應的工器具臺帳、個人工具必須建立工具登記本,并做到帳帳相符。
4.4各車間工具嚴格管理,公用工具必須設專人保管。
4.5工種變動或工作調動時,個人保管工具必須交回原所在單位方可辦理有關調動手續,各車間應嚴格工具交接,杜絕工具流失,否則按工具流失金額隊所在部門進行經濟處罰。
4.6工具保管人員及使用人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工具,丟失或非正常使用損壞的工具(影響使用性能或報廢),按下列規定賠償,丟失工具按原價的50~100%賠償,非正常使用損壞的工具按原價的40~100%賠償。
4.7各車間每季進行一次工具盤點,無論是個人保管工具還是公用工具必須做到帳、卡、物相符。
4.8生產技術科每年組織1~2次工具清查,日常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視情節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5相關記錄。
《交接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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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生產運行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確保生產運行和施工作業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時到位,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風廠和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單位。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四條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證人身安全的各種防護性工器具及裝置,如:絕緣工具、安全帶、漏電保護器、驗電器、絕緣手套等,此外還包括導鏈、砂輪、電鉆、電動葫蘆、滑輪等工器具。
第五條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負責檢查是否有合格證,沒有合格證的不得使用。
第六條各單位工器具應由專人保管,保管人員必須熟知所管轄工器具性能、使用保養、試驗方法等知識,工器具要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七條工器具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有關標準定期試驗、檢查、保養,檢查試驗后的工器具要有檢查記錄、檢查日期、檢查數據及檢查人簽名。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格的工器具應貼有檢查合格的標志,不合格的工器具應另外存放,絕對禁止好壞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嚴禁使用,否則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工器具的試驗周期由各單位安全負責人負責控制,具體實驗周期參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相關規定執行。到期時上報公司安監部部協助檢查試驗,如工器具漏檢并由此引發事故,追究各單位安全負責人責任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工器具借用要有記錄,包括借用日期、歸還日期,禁止將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條工器具的貯存保管要科學合理,符合有關規程或行業標準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壞,公司安全監察部定期抽查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況并進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丟失的由本單位負責。
第三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安監部部和相關單位負責進行檢查和考核,違反以上規定條款的將考核責任單位和責任人100~500元,產生不良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安監部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三
對工藝裝備和工位器具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其精度符合工藝,滿足生產質量要求。
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工藝裝備、工位器具(模具、夾具等)的管理。
2.1技術部負責工裝、工位器具的設計工作。
2.2生產部負責工裝、工位器具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2.3質檢部協助工裝、工位器具的'驗證。
2.4使用車間負責工裝、工位器具的日常保養工作。
3.1操作工應熟悉所使用的工裝、工位器具要領及日常保養方法,嚴禁違章操作。
3.2公司內的工裝、工位器具不準外借,若外借須公司領導批準。
3.3長期閑置又不報廢的工裝、工位器具,使用部門應報告生產部核實后,標上“待處理”標識牌。檢修中的工裝、工位器具掛“停機待檢”牌,報廢工裝、工位器具掛“報廢”牌進行標識。
3.4生產現場所使用良好的工裝、工位器具不作標識。
4.1使用者負責日常保養,生產部須不定期核查保養狀況。
4.2在保養和/或操作過程中發現工裝和工位器具須維修時,依以下原則辦理:
4.2.1對于小零件的維護、更換由使用車間修理或申購;
4.2.2對于低價值的工裝、工位器具,一般只作日常保養,隨壞隨修;
4.2.3對于高價值的工裝、工位器具,應按《設備管理制度》進行保養和維修;
4.3工裝、工位器具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應申請報廢;
4.4在凈化車間內使用的工裝、工位器具要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5.1《生產設備管理制度》
5.2《基礎設施維護控制程序》
6.1《模具清單》
6.2《工位器具(設備)消毒錄表》
6.3《消毒液配制原始記錄》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四
為加強工具管理,使工具更好地為生產服務,保證裝置運行、檢修時的人身及設備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的工、器具管理。
主管部門:生產技術科。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相關部門:各部門、車間。負責在日常工作中認真執行本制度。
4.1公司各車間土、木、五金工具、電工工具、刀具、起重工具、計量工具由生產技術科歸口管理。
4.2物管科負責轉報工具的購進計劃,由供應科按計劃購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單獨購買,否則財務不予付款。
4.3生產技術科負責建立公司工器具臺帳,從工器具計劃轉報到發放,報廢進行全過程管理,各車間設備員負責本車間的工器具管理,建立相應的工器具臺帳、個人工具必須建立工具登記本,并做到帳帳相符。
4.4各車間工具嚴格管理,公用工具必須設專人保管。
4.5工種變動或工作調動時,個人保管工具必須交回原所在單位方可辦理有關調動手續,各車間應嚴格工具交接,杜絕工具流失,否則按工具流失金額隊所在部門進行經濟處罰。
4.6工具保管人員及使用人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工具,丟失或非正常使用損壞的工具(影響使用性能或報廢),按下列規定賠償,丟失工具按原價的50~100%賠償,非正常使用損壞的工具按原價的40~100%賠償。
4.7各車間每季進行一次工具盤點,無論是個人保管工具還是公用工具必須做到帳、卡、物相符。
4.8生產技術科每年組織1~2次工具清查,日常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并視情節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五
1、為了加強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保證運行檢修時的人身安全,特制定興平保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本制度對興平保安全工器具的配備、保管及檢查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
3、本制度僅適用于興平保。
標準中規定的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數量,是指應配備的最低數量。
1、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通風良好,備有紅外線燈泡或去濕設施的清潔干燥的專用庫房存放。
2、安全工器具應做到分類放置,擺放整齊,并在工器具柜內標明工器具名稱、數量,應一一對應。
3、絕緣手套應單獨存放,不得和其它工器具混放。
4、安全工器具應編號正確,絕緣桿、驗電器以支為單位,絕緣手套以只為單位進行編號。
5、安全工器具必須按周期進行試驗,每次試驗后,應有試驗單位出具試驗報告單、試驗合格證。試驗報告單、試驗合格證和工器具應有對應的統一編號,并相符。
6、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等安全工器具使用電壓等級、試驗日期、使用有效期標簽貼在工具上。
7、絕緣桿、驗電器應標明使用最小有效使用絕緣長度。
8、接地線應放在專用架子上或柜內,均應統一編號,并應對號入座。
9、安全工器具應設專人管理,按名稱、數量、試驗周期為主要內容建立臺帳,并嚴格執行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做倒帳、物、卡相符。
10、具按規定或安全工器具間的濕度超過規定時進行烘干。
應建立專用安全工器具夾,臺帳、試驗卡片、檢查記錄放入管理夾內。
11、器具嚴禁移做它用,未經站長批準不得借用。
12、格的工器具應及時檢修報廢,不得繼續使用。
13、緣工具受潮或表面損傷、臟污時,應及時處理并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1、在使用過程中,帶電絕緣工具應裝在工具袋、工具箱或工具車內內,以防受潮和損傷。
2、未經試驗或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嚴禁使用,并不得放入安全工具間,以防誤用,試驗不合格的安全共器具試驗卡片應注銷。
3、安全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必須對外觀進行詳細檢查,絕緣手套還應進行擠壓試驗,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4、對安全工器具的絕緣可靠性有懷疑時,應認真檢查或做要的試驗。
5、接地線使用前,應檢查無散股、接地線螺緊固,方可使用,無編號嚴禁使用。
6、使用后安全工器具應放回原位,禁止亂拿亂放。
7、陰雨天使用過絕緣手套應清洗干凈,晾干后放入柜內,絕緣桿、驗電器應進行烘干。
8、安全工器具員應每月對安全工器具進行定期外觀檢查,并做好記錄。
9、安全工器具損壞時應立即上報工區,以舊換新,不得私自報廢。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六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七
一、應進行試驗的安全用具如下:
1、按規程規定的試驗周期進行試驗的安全用具;
2、新購置的和自制的安全用具;
3、檢修后及零件經過更換的安全用具;
4、對安全用具的'絕緣發生疑問或發現缺陷時。
二、安全用具在試驗前必須進行外觀檢查。如絕緣部分有無裂紋、老化、漆層脫落,固定連接部分有無松動、銹蝕、斷裂等現象,還應檢查有無編號。若不符合標準規定,在未糾正前不做試驗。
三、安全用具每次試驗后。必須填寫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一式兩份一份交使用單位,一份由試驗單位保存。試驗報告單經試驗員簽名并蓋有試驗專用章后交工區技術負責人或安全員審核。
四、班組安全員應將安全用具登記備案,定期檢查核對。
五、安全用具經試驗合格后應貼合格證,合格證應注明試驗標準、試驗人、試驗日期及下次試驗日期。班組安全員應負責本班組安全用具的定期試驗,班組安全員應負責本工區安全用具的定期試驗。
六、凡自制的安全用具須經鑒定試驗合格后,并經單位領導及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其中110 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應試驗所鑒定試驗報告。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八
為保障工地現場消防安全,預防和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特訂立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實行防火防火責任制,建立現場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參加的消防領導小組,下設檢查小組、明火管理小組、業余消防隊。貫徹消防工作以防為主,消防結合的原則。
(二)業余消防隊,在消防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消防知識,消防技能培訓,能做到招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三)加強職工的消防意識,對職工進行消防制度的教育。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并與市區消防組織聯系,通報情況,一旦發生火警,迅速得到市、區消防隊的緊急救助。
(四)工地要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工地配有高壓泵保證消防用水壓力。
(五)現場防火分區劃分包干負責,責任到人掛牌明示。工地要劃出禁火區域。為對油漆庫、木工房等不準使用明火的區域劃出禁火范圍,事先掛牌明確。在施工中動用明火,如電焊、氣焊作業必須先辦理動火報批手續,動火時派人監護。高空明火作業必須隔離措施,不得讓火種從高空散落。
(六)工地臨地建筑必須采用耐火等級高的材料搭設,屋面用鐵皮瓦,墻用紅磚砌筑,棚架用鋼管。并報請消防部門批準。
(七)消防通道要形成循環道,任何情況下消防通道上不得堆放材料,施工階段應保持暢通。
(八)工地腳手架采用鋼管,嚴禁用竹架,安全網采阻然型密目崗,架子跳板鋪七夾板,電、氣焊時應用鋼板或石棉板隔離。
(九)工地及生活區電源線架設要符合安全用電的要求,不得亂拉電線,生活用電器嚴格管理,不得使用電爐、電熱器燒水、取暖,以免引起電線電器失火。
(十)裝飾階段要配專職消防巡視員,三班制巡回檢查。
(十一)罰款規定:。
1.凡動火未經報批者每次罰款500元。
2.私自亂拉電線,使用電爐、電熱器燒水、取暖和使用柴油爐者,一次罰款200元。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九
1、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人員必須納入本工程的安全管理中。本工程的安全組織機構中要機械管理人員參加。
2、明確各類機械、機具的`使用、維護人員,明確各級人員應負有的安全職責。
3、認真組織有關安全管理和測量/計量設備,機械、機具、設備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安全管理及操作水平。
4、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的使用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操作證,方準上崗獨立操作。
5、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設備必須嚴格按照有關安全工作規程的要求,做好定期檢查試驗。使用人員在使用前應嚴格檢查,做好不適用不合格或以小代大。
6、開工前,項目部組織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供應、技術、安全等部門的人員所使用的機械、設備進行一次全面地檢查試驗,對存在的問題的設備及時修理,對存在的不能消除缺陷的堅決不得用于本工程。
7、所有機械、設備嚴禁“帶病”使用,杜絕使用“報廢品”,不許超負荷使用。
8、測量/計量、機械、設備必須是專業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并具有出廠證明和試驗報告。
9、測量/計量設備,施工機械操作人員應參加施工(生產)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工作,做好機械使用的平面設置、操作要求。如有變更,應及時向有關人員反映,提出方案由工地負責人和技術、安全人員進行新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審定,并重新交底。
10、機械、機具應實行隨機掛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規程)。
11、班組使用的機具和設備,應按規定周期檢查、保養、并有專人建賬建卡,掛牌運行。
12、設備的庫存擺放應整潔有序。
13、中小型、設備操作使用人員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
14、電力建設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按(電力建設施工機械管理文件匯編)內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主要依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及《電力建設施工機械管理文件匯編》。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規范我公司施工(生產)機械設備及工器具在購置、使用及檢驗等各階段的安全管理,確保施工(生產)中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正確與安全使用,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同時充分發揮其效能,提高施工(生產)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施工(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1、購置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必須購買有制造和試驗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
2、所購置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準,并有產品合格證和出廠使用證明書(標明制造廠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生產日期和產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項等)。
3、自制或改裝的機具,必須按sd165《電力建設施工機具設計基本要求〈輸電線路施工機具篇〉》的規定進行試驗,經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質保資料(包括有關檢測記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妥善保管。
1、各使用(管理)單位應按照本《辦法》,制定相應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檢查維護和試驗等管理細則以及有關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并報公司安全監督部備案。倉庫及有關管理部門,應建立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進出庫制度和相應的臺帳。
2、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特種作業所涉及的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不懂操作規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員操作。
3、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使用單位,應派專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包括外觀檢查、電氣部分絕緣檢查、傳動部分和機械設備性能檢查等)、維護保養(指清洗、除銹、涂潤滑油、刷漆等)以及專人保管。
4、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須按產品出廠使用說明書或產品銘牌上規定的額定荷載使用;銘牌脫落的機械設備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應由有關部門重新做好永久性標識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須進行認真的外觀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破損、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機具外露的傳動裝置(軸、齒輪及皮帶等)、轉動部分及牙口,必須裝設保護裝置,轉動部位應保持潤滑。
6、機具各種儀表(包括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等監測儀表)以及制動器(剎車)、限位、安全閥、閉鎖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產)機械設備應安裝在牢固的基礎上,并設立安全操作規程標牌。移動式施工(生產)機械設備使用時應處于水平狀態,放置平穩。
8、電動機具外殼接地必須良好,絕緣必須可靠。所有電動機具的電源線,應使用橡皮電纜或動力電纜,電動機具使用時其電源側(指電源箱內)必須裝設漏電斷路器(觸電保安器)裝置。
9、電動、風動機具在運行中嚴禁進行檢修或調整。檢修、調整或中斷使用時應將能源斷開。不得將機具、附件放在機器和設備上;不得站在移動式梯子或其它不穩固的地方使用電動、風動機具。
10、電動機械設備工作前應先空轉1―2分鐘,待運轉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機械設備運轉時,嚴禁以手觸摸其轉動和傳動部分或直接調整皮帶或進行潤滑等工作。
12、機械設備除規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機械設備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3條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檢驗。
1、施工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的檢驗應按《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變電所部分)、(架空電力線路部分)的有關條款,同時參照公司《常用機具報廢標準》和《常用機具定期試驗規定》執行。
2、起重工器具的檢查周期為一個月,其試驗周期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機械設備性能試驗采取抽查方式進行,抽查的比例為該規格起重工具數量的30%,,在30%數量里試驗有不合格的,應全數試驗。對小于10件的應全數試驗。
4、試驗應由經過培訓合格的人員進行;試驗方式為過載靜負荷試驗。
5、試驗前應對被試品外觀檢查,對已到報廢標準的不再進行試驗,直接作報廢處理。
6、年度經抽查試驗已合格的當批起重工器具,應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標加以區別:20xx年為白色;20xx年為紅色;20xx年為黃色;20xx年為綠色。四年為一輪,以后繼續以此方法標識。
無此標識或不按年度規定顏色標識的應視為當年度未做試驗鑒定,現場禁止使用。
7、所有試驗合格的工器具均應出具試驗報告。試驗報告的格式參照附件四執行。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一
一、材料領用根據模具配料單,填寫領料單,由主管經理簽字后到倉庫領取。配料單以外的增補領料,必須在領料單上注明增補原因,再以組長確認主管經理簽字后方可領用。加工后的余尾料一律交還倉庫保管,不可隨地亂扔,違者按規定處理。
二、砂紙、油石、油類、手套等消耗品領用,均須在領料單上注明用途,經組長確認再由主管經理簽字后倉庫領用。
三、借用工具由倉庫保管員保管,借用人必須在倉庫保管員作借用登記手續后借取,借用人對借取工具負有保管及使用權,用完后及時歸還倉庫,同時作好歸還登記手續。無故損壞或丟失借用工具,借用人必須按原價的50%~100%賠償。
四、公用工具如吊環、鋼絲繩、鐵棒、銅錘、木塊、板手等,放置在規定位置,使用人用好后自覺將工具清理后放回原處,用后隨地亂扔或不放回原處的規定處理。
五、領用工具由組長負責領用保管。工具領用必須填寫領料單并由主管經理簽字后到倉庫領取。領用工具久用報廢后,需再領用必須以舊換新。
六、倉庫保管員負責管理庫房材料和工具,負責材料和工具的領用登記。每月按模具編號統計并每月5日前上報統計表。
深圳市鴻駿達塑膠模具有限公司。
2001/11/12。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二
南累頭幼兒園建立由園長為組長,有關教職工負責人為組員的幼兒園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校舍安全檢查的具體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校舍管理責任制,層層負責;領導小組在開展校舍安全隱患排查整治過程中,認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確保幼兒園內教學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其中包括學校大門、食堂、宿舍、圍墻、廁所、倉庫、車棚等各項建筑設施的住用安全。
一、?? 安全排查
組織工作經驗豐富、責任心強的工作人員,對幼兒園校舍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要做到制度化、規范化、嚴格化,要做到定期檢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全面檢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要逐一登記造冊。
二、?? 隱患治理
對排查出的.房屋安全隱患,及時研究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全面排危排險,確保幼兒園校舍安全。如出現結構損壞、蛀蟲、腐爛或其它重大險情的及時書面報告教委,及時研究落實維修措施;對經技術鑒定為危房的一律封房停用,并及早采取斷然措施,消除禍患。凡發現校舍重大險情的均立即上報。
三、?? 校舍維修
校舍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對校舍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工
作,以確保安全使用。除特殊安全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外,一般的校舍維修應安排在暑假或寒假進行。校舍維修應按實際情況分為小修、中修或大修。維修計劃應經上級部門同意批準。
四、?? 有關要求
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責任,扎實有效開展安全檢查工作。對園內校舍安全檢查工作責任不落實,整治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校舍安全是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障,我園歷來十分重視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教育和管理,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防范第一"、"學校安全無小事"的思想,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堅持警鐘長鳴,常抓不懈,不斷提高認識,嚴格管理,嚴密防范。
為了規范學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減少因校舍發生的不安全事故,經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
1、學校要成立校舍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目標明確,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2、學校定期組織全校師生學習校舍安全防范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師生防火、防電、防震、防擁擠、防意外事故的發生,對校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發現和發生及時作好逐級上報,排除和積極處理工作,在每層樓梯口處標明“上下樓梯,請勿擁擠的警示。
3、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要堅持對校舍安全做到”八查八看“。即查墻基看下陷風化,查墻體看傾斜裂縫,查屋頂木梁看斷裂蟲蛀,查圍墻看雨淋風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暢通,查校址坐落看前后水沖,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師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隱患。
4、學校管電人員經常對學校用電進行檢查和報告和維修,在組織各類活動用電時,要考慮安全隱患,以防事故發生。
5、學校要經常作好校舍安全防范工作,學校和班主任 、教師 、家長、學生 要定期簽訂安全責任書和安全保證書。并認真組織學習實施。
6、對學校的安全責任區劃分實行上墻警示,重點地段要有警示標語和明顯標志。校舍安全領導小組要作好有關校舍安全工作的會議、檢查、安全責任等記錄整檔工作,一并納入學校安全檔案。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三
我公司是電力建設的施工企業,施工機械、工器具的安全對對于生產任務的完成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施工機械、工器具也是完成生產任務必不可少的重要條件之一,為了滿足電力建設施工發展的需要。為了把好機械、工器具的購買維修使用關,確保施工中的安全。
2 機械、工器具的種類:
2.1.1施工車輛(不包括汽車、吊車)牽引、張力等車輛。
2.1.2起重工具:主要是指的轉換、傳遞用的工具。
2.1.3汽、柴油、電動工具:主要是指以汽、柴油、電能為能源的施工機具。
2.1.4高空工具:主要指高空作業施工的支持與防護工具。
2.1.5專用安全工具或設備,重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2.1.6絕緣工具。
3 機械、工器具的購買和依據
3.1機械、工器具的購買必須是經過領導同意,按計劃進行。
3.2生產廠家必須是國有企業或知名度較高的、信譽較好的廠家。
3.3廠家必須提供國家對產品鑒定的報告書、生產許可證、還有使用說明書,以及產品的.各種技術標準。
3.4所購大型機械生產廠家應有一支及時的售后服務隊伍。
4 機械、工器具驗收和試驗:
4.1書檢查銘牌與外形尺寸應相符。
4.2外觀檢查:逐個逐件目視過關檢查。
4.3壽命與可靠性檢查:檢查易損部位、保安裝置等。
5 性能試驗檢查、抽樣比例與重點檢查項目檢查項目:
5.1施工車輛:牽引設備都應進行額定負荷、啟動、剎車試驗,必要時進行循環試驗。
5.2起重工具:抽樣4-8%,分別做100%、125%額定符合條件下的工作試驗檢查及外型尺寸有無變形或其他異?,F象。
5.3汽、柴油、電動工具:抽樣3-6%進行額定荷載試驗,多次啟動停止,檢查是否超溫及使用可靠性。
5.4高空工具:應進行額定荷重試驗,檢查薄弱環節與使用壽命。
6 所有的試驗都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有安監人員參加,并做好記錄。
7 大型機械、設備在投入使用前要要經必要的培訓工作,使用后應加強機具的管理維修。使用時出現的問題,各隊也應及時向公司安全保衛處、技術質量處報告,以便及時研究處理。保證人身、設備安全及工程進度。
8 機械工器具的使用和保養:
8.1各處的機械、工器具管理部門對機械、工器具的安全負全責,對所發放的工具必須保證100%的完好率,否則不能發放。發放前應使用發放記錄,退回后應及時修理與保養。
8.2各項目部、班組在領用工器具時,除填寫領用記錄外,還應認真對工器具的外觀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每日工作前還應對所使用工器具進行外觀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8.3各項目部、對、班組內自己的工器具,除了每天外觀檢查外,還應每月一次對所使用的工器具進行一次檢查和維護。保證所使用工器具處在一個合格的狀態。同時應建立維修記錄。
8.4凡因機械、工器具在使用范圍內出現各種不安全現象,都要追究發放、維修人員的責任。
8.5所用機械工機具的周期試驗,必須按照規定執行,各處的領導要給予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由安監人員監督執行。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四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校長與各處室主任、年級組長、班主任等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責任。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周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上交學校。
4、建立健全領導帶班、教師值班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區教育局。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墻、擋土墻、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設施、課外活動、消防、用電線路、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規范山東省燃氣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和管理,維護燃氣器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燃氣器具,是指使用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烘烤器、空調器、取暖器等器具,以及家用燃氣報警器等產品。
第三條凡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器具生產、銷售及相關的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省、設區市、縣(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器具的氣源適配性檢測及相關的燃氣器具銷售、安裝、維修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凡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燃氣器具,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由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和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審查驗收,并取得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第六條生產、經銷燃氣器具的單位經銷前必須向省或者設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氣源適配性檢測申請,填寫氣源適配性檢測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符合條件的,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必須自接到申請表之日起10日內,會同檢測單位技術人員對擬經銷的燃氣器具進行抽、封樣,并交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申請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二)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三)在山東省銷售地設有產品維修站點,能向用戶提供必要的維修服務;
(四)產品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說明書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八條燃氣器具申請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由生產企業或者產品經銷代理機構向省或者設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二)生產和經銷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按照國家規范要求,有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型式檢驗報告;
(四)在山東省設立產品維修站點或者委托其他維修站點提供維修服務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進口的燃氣器具應當出具進口商品監督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商品檢驗檢疫報告;
第九條檢測結果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由設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列入當地《燃氣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適配產品目錄》,并可通過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燃氣器具生產、經銷單位應當按規定將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貼置在產品和外包裝的醒目部位;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應當與列入《燃氣器具氣源適配性檢測適配產品目錄》的產品種類、型號相符。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式樣,由設區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具體的燃氣管理機構統一監制。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不得偽造、涂改、冒用、買賣或者轉讓。
第十一條燃氣器具經銷單位不得銷售或者為銷售而陳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氣器具:
(一)未經氣源適配性檢測的;
(二)未按規定貼置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的;
(三)所貼置的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與產品種類、型號不符的。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單位在為燃氣用戶辦理有關業務手續時,不得強行向燃氣用戶搭售本單位生產或者經銷的燃氣器具及相關產品,并不得阻撓燃氣用戶購買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的燃氣器具。
第十三條燃氣用戶自行從境外購置的燃氣器具在安裝使用前,應當向有關燃氣器具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氣源適配性檢測,通過檢測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燃氣用戶使用燃氣器具時,應當按使用說明書規范操作;發現故障,應當及時向該產品指定的維修站點或者其他維修站點報修。
第十五條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山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燃氣經營企業供給生活、生產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層氣和人工煤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燃氣專項規劃編制,燃氣工程建設,燃氣生產、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銷售、安裝、維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開采、液化石油氣煉制及其規劃編制和工程建設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生產、運輸、消防和特種設備的管理另有規定的,依據其規定。
第四條? 發展燃氣事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利用、配套建設、保障安全、規范服務、有序競爭、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燃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價格、環境保護、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提公民使用燃氣的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進行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播放、刊登燃氣安全使用的公益廣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征求上一級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負責實施。
燃氣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當地燃氣發展方向,管道燃氣的生產和輸配系統,燃氣儲存基地、瓶裝供應站點和燃氣汽車加氣站的規模、布局等內容。
第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城市詳細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規劃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規劃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九條? 在管道燃氣供氣規劃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應當符合燃氣專項規劃,經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燃氣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燃氣工程,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二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自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當年竣工項目檔案。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燃氣經營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和燃氣技術規范的儲存、輸配、充裝、抽殘等設施;
(三)有經過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經營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備專業技能的搶險搶修人員和搶險搶修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銷售瓶裝燃氣的站點,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瓶裝燃氣站點規劃布局;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三)與居民住宅及周圍其他建筑物安全距離符合國家規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經營管理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申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與安裝維修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二)有專業安裝維修設備、工具和檢測設備;
(三)有與安裝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質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的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到發證機關辦理延續手續。
燃氣企業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屬于營業執照載明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三十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涉及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和規模等許可內容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重新辦理。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轉讓。
第二十條? 燃氣價格以及燃氣服務收費項目、標準的`制定,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燃氣價格或者燃氣服務收費,燃氣用戶有權拒付。
第二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
(三)在營業場所公開用氣的辦理程序、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制定本企業燃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六)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設專崗二十四小時值班。
第二十二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給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站點提供燃氣;
(二)鋼瓶充裝燃氣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
(三)用汽車罐車(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四)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五)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六)給殘液量超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七)給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第二十三條?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不得擅自移動燃氣計量表和表前燃氣設施;
(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后,向用戶提供安裝檢驗合格證書;
(四)設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裝保修期。
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規范的要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有權拒絕安裝維修。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不間斷地供氣。因管道燃氣設施施工、檢修等原因確需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公告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氣。因突發事故降壓、停氣以及恢復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九十日向所在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用戶正常用氣。
第二十五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涉及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作出處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節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公安消防等部門,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劃定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和涂改。
第二十七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蝕性的液體和氣體;
(三)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進行明火、爆破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確需實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項行為的,應當報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燃氣經營企業。
第二十八條? 經批準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的,燃氣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必要時應當在燃氣經營企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施工。
因工程施工需要遷移、改建燃氣設施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工程施工造成燃氣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對運行滿十年的燃氣輸配管網應當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燃氣輸配管網的安全評估,應當由具有安全評估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
第三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燃氣器具,應當經法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氣質適配性檢測,符合本省燃氣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告。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符合燃氣適配性的燃氣器具,禁止銷售。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燃氣經營企業,不得要求用戶在其指定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氣器具或者購買其指定品牌的燃氣器具。
第二節? 燃氣使用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使用管道燃氣的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器和安全自動切斷裝置。
居民燃氣用戶應當安裝燃氣安全自閉閥,提倡安裝使用燃氣泄漏報警器。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安全用氣規則,正確使用燃氣和燃氣燃燒器具;
(二)按照核準的燃氣價格和用氣計量表具的記錄,交納燃氣費;
(三)發現燃氣設施有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燃氣企業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四)單位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經培訓的用氣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燃氣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安裝、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標準的燃氣器具;
(四)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
(五)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六)自行處理燃氣鋼瓶殘液;
(七)擅自改變燃氣管道;
(八)擅自改變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九)拒絕對燃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十)盜用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節? 燃氣事故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明確應急機構的組成、職責、應急行動方案等內容,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保護、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詢問相關人員,制作筆錄;
(三)進入現場檢查;
(四)責令排除安全隱患和改正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燃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應急搶險人員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發生燃氣事故,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燃氣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保衛、維修養護和事故搶修等制度,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和日常巡查,及時排除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后,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通知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必要時啟動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 燃氣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鼓勵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參加燃氣事故責任保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擅自經營或者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燃氣經營企業超越許可范圍經營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出租、出借、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給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站點提供燃氣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管道燃氣企業停業或者歇業未提前九十日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對運行滿十年的燃氣輸配管網進行安全評估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對燃氣輸配管網進行安全評估,所需費用,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符合本省燃氣適配性的燃氣器具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五萬元以上罰款和吊銷許可證的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燃燒器具是指民用的燃氣熱水器具、燃氣開水器具、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制冷器具等。
2023年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優秀16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防止生產運行和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確保生產運行和施工作業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時到位,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規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有關事項。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風廠和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單位。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四條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證人身安全的各種防護性工器具及裝置,如:絕緣工具、安全帶、漏電保護器、驗電器、絕緣手套等,此外還包括導鏈、砂輪、電鉆、電動葫蘆、滑輪等工器具。
第五條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負責檢查是否有合格證,沒有合格證的不得使用。
第六條各單位工器具應由專人保管,保管人員必須熟知所管轄工器具性能、使用保養、試驗方法等知識,工器具要做到帳卡物相符。
第七條工器具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有關標準定期試驗、檢查、保養,檢查試驗后的工器具要有檢查記錄、檢查日期、檢查數據及檢查人簽名。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格的工器具應貼有檢查合格的標志,不合格的工器具應另外存放,絕對禁止好壞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嚴禁使用,否則追究相關責任。
第八條工器具的試驗周期由各單位安全負責人負責控制,具體實驗周期參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相關規定執行。到期時上報公司安監部部協助檢查試驗,如工器具漏檢并由此引發事故,追究各單位安全負責人責任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工器具借用要有記錄,包括借用日期、歸還日期,禁止將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條工器具的貯存保管要科學合理,符合有關規程或行業標準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壞,公司安全監察部定期抽查各單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況并進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丟失的由本單位負責。
第三章
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安監部部和相關單位負責進行檢查和考核,違反以上規定條款的將考核責任單位和責任人100~500元,產生不良后果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
附則
―――真理惟一可靠的標準就是永遠自相符合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安監部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