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是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各項日常事務,確保機構正常運行和有效運營的工作。行政工作是一個重要的職能,它涉及到各個層面和各個環節,為實現機構的目標和使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現代社會,行政工作已經成為各個組織和機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接下來,我們將為大家提供一些行政工作的實操建議和技巧,以促進工作的順利進行。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一
大學的發展必須要有“大師”,高校核心競爭能力的提升依靠的是人才。高校行政管理中實行績效管理,提高了行政管理質量和水平,促進了高校的內部和諧,營造了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環境,廣大教職工就會以極大的熱情投入工作,不斷開發出自身潛能,提高教學水平,產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產生更多的“大師”,從而促進學校的發展壯大。同時,良好的工作環境、優厚的工作待遇不但能留住人才,還能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這些,都有利于高校核心競爭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應遵循的原則。
“原”有根本之意,“則”為規則之意,原則即處理問題的根本規則。高校行政管理中,面對面對一系列復雜的關系,構建績效管理體系,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一)科學性原則。
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首先應遵循科學性原則,績效管理體系設計要體現高校發展的戰略目標,科學合理,考核項目、考核內容、考核過程、考核結果的利用等各項指標要客觀公正,全面體現高校的可持續發展,從而最大限度的激發教職工的工作潛能,促進高校健康發展。
(二)普遍與特殊原則。
如前所述,高校的工作千頭萬緒,各個崗位都有自己的特點,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必須遵循普遍與特殊關系原則。對不同的崗位要設置不同的指標體系,對學校戰略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業績要重點強調,充分發揮權重的導向作用。同時,還要注重普遍性,做到整體均衡,避免出現兩極分化。
(三)可操作性原則。
可操作性是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必須遵循的另一個原則,這就要求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構建中,各種相關信息的取得要便于操作,同類信息之間要易于測算,評價程序要具體規范,評價方法要科學、具備可操作性。同時,可操作性原則還要注意避免“大民主”的操作方法,而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家”管理。
三、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的具體舉措。
(一)進行深入細致的崗位分析。
崗位分析是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的基礎環節,是績效管理有效實施的保證。進行深入細致的崗位分析,首先要分析崗位在學校發展中的地位、崗位的性質特點、崗位任職條件及職責,最終形成具有科學性的、可量化的書面報告。深入細致的崗位分析,為績效標準的確定提供了直接的依據;科學性和客觀性崗位說明,使得每一個具體人員對自己所處崗位的工作內容更加明了,對自己的工作行為有了依據的標準,更有利于績效管理落到實處。同時,崗位分析也為績效管理的進一步改進完善提供了依據,有利于實現科學定崗定編。在進行崗位分析時,必須考慮每個學校的戰略發展及具體的辦學目標,這樣的崗位分析才能真正成為績效考核的可信賴的依據。
(二)明確績效目標。
現階段,我國不少高校對行政管理的績效管理很少考慮,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服務意識不強,常常以“管理者”自居,因此,高校行政管理中只是規定了抽象的工作職責,缺乏明確的績效目標。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要求從部門職能出發,根據崗位的性質、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行政管理部門每個人員的具體績效目標。每位行政管理人員應在把握學校戰略發展及辦學定位的基礎上,充分分析所在部門在學校的地位及其作用,根據學校確定的崗位職責,明確自己的工作要求及實現目標的計劃。績效目標的確定要注意以下問題:首先,要有服務大局意識。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學校確定的整體目標來制訂各自的管理目標,個人要要按照本部門的管理目標來制定自己的績效目標。其次,目標的難度要適當。績效目標的制定,要考慮學校確定的整體目標、本部門的管理目標,根據崗位的特點及實際情況來制定,不能太高,以免沒有可執行性;也不能太低,否則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具體目標要難度適當,具有可行性,經過努力可以達到,還要有一定的挑戰性,目標確定后必須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計劃和實施方案。再次,注意目標的協調性。各部門的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部門之間要避免重復,以減少資源的浪費;部門之間的績效目標還要避免交叉,防止出現推諉扯皮,降低行政效率;同時,部門之間的績效目標還必須互補,從而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避免出現有事無人管的局面。
(三)制定科學有效的評價辦法。
績效考評在績效管理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通過考評能夠檢驗前期崗位分析及行政管理部門、個人績效目標是否合理、有效,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完善;另一方面,科學有效的評價辦法,能夠發現各部門及個人績效表現與其制定的績效目標之間的差距,進而進行獎懲,實現有效的績效管理。因此,構建高校行政管理績效管理體系,必須建立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辦法。然而,長期以來,在地方某些高校對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的績效評估不夠重視,加之高校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難以量化,致使許多高校對行政管理人員的評價仍停留在一年一度的年度考評,考核的隨意性很大,是否優秀并沒有和實際工作掛鉤,且考核結果除了優秀,幾乎都是稱職。這種流于形式的績效評價辦法,很難達到獎優懲劣的作用。筆者認為,制定科學有效的評價辦法,應注重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為表現,對高校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的勝任力進行評價,建立基于勝任力特征的高校行政管理績效評價辦法。首先,確定勝任力指標及其權重,具體指標及其權重為:一是行政管理人員自信心、靈活性、情緒控制等個性特征,權重占15%;二是行政管理人員的人品、奉獻精神、紀律性、責任心、進取心等價值觀,權重占25%;三是行政管理人員的知識結構、科研能力、理解能力、創新能力等認知水平,權重占20%;四是行政管理人員與同事之間的關系、接人待物及溝通協作等人際關系,權重占15%;五是行政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服務水平、工作主動性、工作效率等工作能力,權重占25%。其次,建立多維開放的考評方法。打破主要在部門內考評、根據部門的建議確定評價結果,建立部門內部考評與部門間的互評相結合,部門領導考評與服務對象考評相結合的多角度、全面的考評方法,力求考評的客觀公正性,為績效管理工作提供科學合理的依據,從而提高行政管理服務質量。
(四)有效運用考核結果。
績效管理是一個持續性過程,績效考核不僅是對過去的總結,更是為了在未來取得更好的工作績效,績效管理的關鍵是對行政管理人員績效考評結果的反饋與有效運用。然而,不少高校缺乏考核結果反饋與運用,績效考核結果確定以后就萬事大吉,結果束之高閣,或者人為淡化考核結果,使績效管理大打折扣。為使績效管理體系真正發揮應有作用,必須有效運用考核結果。首先,及時將考評結果反饋于考評對象,注意與考評對象的交流、溝通,督促考評對象總結經驗及不足,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斷改進,充分發揮績效考評的作用。其次,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有效激勵機制,除了采取直接獎勵的激勵外,還要將考核結果與每一位人員的薪酬多少、職位晉升、教育培訓、干部任用等事宜掛鉤,另外,還要注意近期激勵與中遠期激勵相結合,為滿足行政管理人員的職業規劃提供機會,使績效考評真正成為引導行政管理人員行為的“風向標”,不斷提高行政工作的質量與效益,從而提高學校的整體績效。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二
論文摘要:文章從分析我國行政決策的現狀入手,剖析存在的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提出行政決策科學化的一些構想。
一、我國行政決策的現狀。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各級決策層積極推進決策科學化,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1.決策觀念有了轉變。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推動決策觀念的轉變,中央政府主要做了三項工作。一是積極鼓勵軟科學研究,結合中國行政管理體制的特點,建立起新的決策理論,形成支持科學決策的知識體系。二是普遍進行干部培訓,以普及決策科學為重點,全面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素質,強化決策者的科學決策意識和技能。三是身體力行,率先垂范,在宏觀決策中注重程序化的多方案論證,把決策科學化付諸實踐。當今的許多重大決策,如三峽工程建設、農村改革與發展、沿海開放、價格體系改革等都是在集中專家及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權衡利弊,最終決策的。
2.決策制度逐步完善。決策制度的完善既包括建立健全屬于決策體制內部的具體制度,也包括從制度層面上改善決策的大環境,如廢除干部領導終身制,實行黨政分開、政企分開和權力下放等。許多重大的基建、技改項目一般都要先經過有關專家組或專門機構審查、評估,再由政府部門批準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制定了議事規則,對同級政府提請審議的議案有明確的審議程序和時限,以前極少有過的“否決”現象,現在則時常可以見到。大量的行政事務,過去長期由黨委包攬,現在則由政府決策,還政于政,隨著各級決策層逐步推行政務公開,決策制度日趨完善。
3.決策輔助機構開始建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各級政府部門就普遍恢復或建立了政策研究機構和信息處理中心,為決策層提供信息收集、咨詢建議以及方案論證等,以此來輔助決策。另外,由于網絡和計算機的普及化,信息的流通越來越通暢,社會上的各種信息、調查、咨詢機構也紛紛出現,加入了輔助決策的行列。
4.決策手段走向現代化。系統論、控制論、信息論等一批新興理論為決策行為提供了新的`方法論,推動決策科學向高層次發展。互聯網的發展,為科學決策開拓了更廣泛的信息渠道。問卷調查、模型分析等方法也在決策過程中普遍采用。
二、我國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縱觀決策科學化發展進程,可以發現我們已經實現了由經驗決策為主向科學決策為主的轉變。但是目前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1.決策的民主化程度偏低。決策科學化首先要求民主化,但不少決策者仍然以自己的傾向為決策依據,專家智囊和政策研究人員只能按照領導的意圖做“命題文章”,給領導的意見披上“科學”的外衣,由以前的一個人說了算變成一個人替大家說了算。
2.輔助決策機構沒有得到有效利用。有些機構名為研究所、信息中心,實際功能卻蛻化成起草文件和報告的秘書班子。另外,由于行政體制造成的條塊分割、部門所有,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這些研究機構,制約著他們作用的發揮。
3.戰術研究多,戰略規劃少。一些官員總想為自己增加政績。在決策時視野狹窄,缺乏宏觀考慮,忽視長遠目標和總體規劃。造成這種狀況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現行干部體制存在弊端,使一些干部為追逐利益而發生許多短期行為。
4.決策機構內部結構不盡合理。表現之一是決策的專業化程度不高,政府部門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執行者,影響效率的最大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政府部門內部職責含混,責任難以追究。表現之二是決策多,執行少。形成了一種新的結構失衡,影響決策的整體質量。
三、改革我國行政決策制度的建議。
1.明確決策主體的自身定位。從決策主體的形式特征看,公共行政決策主要是政府的決策。隨著時代的發展,當今的決策主體已經包括政府決策層、各類智囊機構和專家系統以及各種社會組織。政府決策層作為決策主體的主導部分,擁有對決策方案的最終裁定權,但它在整個決策系統中的地位已由唯一變成部分。在科學決策中要提高對專家系統的重視程度,發揮專家學者的特殊作用,不斷提高公共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政府決策層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提供決策需求,二是參與方案論證,三是做出最后決斷。由于不能事必躬親,所以,全面掌握宏觀情況,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對方案進行嚴密的評估論證,是政府決策層最應該下功夫的環節,這個環節也恰恰是科學決策過程的核心。
2.準確把握決策內容,努力提高公共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水平。一是明確決策指導思想,把握決策方向。公共行政以實現公共利益為本質追求,是最直接和最能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思想的政府執政行為。二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優化決策議題。公共行政要協調和解決的公共事務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因此,在選擇決策議題時,要準確把握決策內容在整個社會系統中的位置,綜合考慮所制定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的相關聯系,認真分析這些政策、方案實施的制約因素及其積極和消極影響,還要科學評估公共政策和工作方案對各社會群體利益的影響及其能否有效協調不同利益群體的關系,更好地體現公共行政對公共利益的追求。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完善決策方案。通過深入科學的調查研究取得準確反映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認識,提出有針對性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針、政策和措施。
3.嚴格規范決策過程,不斷完善公共行政決策的制度程序。一是盡快實現決策程序法制化。從促進決策者的觀念轉變,實現決策層的重新定位,到規范決策過程,完善決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健全對決策的監督,都應當建立較完備的法律法規。二是必須堅持民主原則。堅持公共行政決策的民主原則,首先要在決策方案提出和選擇過程中充分調查和反映民意,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方案需要經過公眾聽證,在條件成熟時,可逐步推行重大決策公民表決。三是要有完善的程序制度。關于公共行政決策的程序制度很多,其中特別需要強調“多方案選擇”的程序制度,管理學經常講:管理就是決策,決策就是選擇。而選擇的基本條件就是多方案的提供,因此,在決策的程序上明確規定必須提供多種方案才能夠討論和決策,是非常必要的。
4.現代手段和傳統方法有機結合。互聯網使決策者可以獲得大量決策參考信息,但社會調查仍然是重要的決策手段,社會調查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是了解客觀實際的一種基本手段。所以不能因為信息時代的到來就忽略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和系統分析是同一決策過程中兩個不同的階段,兩種不同的方法,應該綜合應用。
5.認真抓好決策執行,落實決策的責任追究。決策的執行對決策本身乃至整個管理過程都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政府機構對社會行使廣泛的公共權力,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政治、行政、道德責任。對于政府公共行政決策來說,既然享有決策權力,也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決策責任追究制的核心在于落實責任,而判斷有無責任,關鍵要看決策實效。決策是不是正確,應依據決策執行的結果做出評判。如果確因決策本身失誤造成執行失敗,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帶來損失,參與決策者就必須承擔責任。只有建立了以結果為導向的決策責任追究制度,才能使所有公共行政決策者認真負責地行使決策權。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三
(一)上位法與下位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員的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在憲法側重的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在法律效力上,普通法律是由憲法派生而成的,同時任何法律都不得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另外憲法的制定與修改程序也要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而行政法是由國務院依法制定而產生,所依照的法,便是憲法,不僅政府需要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而且在行政法的制定程序上,行政法的基本精神不得違背憲法,而且行政法的制定也需要借鑒憲法,同時也要接受全國人大的審核才能生效,因而憲法要優于行政法。
(二)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作為派生法律。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都不得違反我國根本大法的基本精神,而且行政法作為憲法的派生法律同其他法律一樣,行政法不僅要接受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審查,另外在行政法實施的過程中可以對行政法中的具體條文提起違憲審查,維護具體個案的公平正義。
(三)法律的保護對象相同。
規范限制國家權力是憲法實施過程中的重要內容,使國家權力能夠正確行使和有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于,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為了規范政府職權的實施,明確政府責任也需要對行政法進行制定與實施,規范行政執法過程但最終目的是保證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或者公民在受到行政行為的不法侵犯的時候也可以進行行政救濟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維護法益和遵循的價值理念相同。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基本的價值理念,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非法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另外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與自由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出版集會結社游行s威的自由,因而我們可以從法律條文中看出憲法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與遵循的價值理念,而行政法也規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進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以及在涉及自身的利害關系時也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在法律地位上,行政機關與公民個人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行政法中也規定了公民的訴權與遵循平等自由公正法治的理念。
二、憲法與行政法中關于財產法益的現實性問題。
(一)行政征收財產的'保護。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規定在我國憲法第十三條中。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而行政法的行政強制中的基本原則中也明確了適當性原則即均衡原則,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托黨性原則,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必要性原則,選擇適當的方式,達到目的為限度,但是在現實案例中,行政征收與強制執行中,在房屋征收尚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造成強拆事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但在現實中只存在強拆事件并沒有出現對房屋的保護。
(二)行政征收主體不合法。
我國法律規定進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任務即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是可以被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重要內容。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并對實施行政征收單位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實施房屋征收的單位多是以具有盈利為目的的房地產公司,而且并未取得房屋征收部門的授權,即實施房屋征收的單位并不具備法律資格,同時房地產公司在行政強拆的過程中造成的重大責任事故并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大多是以民事責任進行賠款。另外,行政征收部門在實施行政征收的過程中并未發揮有效的監督與審查作用。
(三)行政征收補償方案的無效性。
行政法規定在進行行政征收之前,征求公眾的意見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但現實房屋征收補償條款并未達到被征收人的一致同意或大多數人的同意,而且在并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行政征收實施單位即房地產公司會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房屋進行強拆,嚴重危及當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行政侵權行為時有發生。
在行政征收實施單位在未取得行政征收授權的情況下以及公眾與政府在行政征收補償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非法對行政征收財產進行強制拆遷,多數情況下危機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四
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的選擇體現了立法的價值取向,并確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構。因此,目標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決問題,選擇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對行政程序法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學界對行政程序法應具備目標模式并未達成共識,因此,對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的研究將有利于推動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從比較法的視角對現代西方國家分別以美國和奧地利為典型代表兩大目標模式——控權模式和服務模式進行闡述,從中比較和借鑒,再結合我國法律體系建設進程并提出在轉型期的中國大陸的行政程序法宜選擇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模式作為其目標模式,希望本文對中國大陸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關鍵詞:目標模式控權模式維權模式服務模式。
隨著法學領域研究的不斷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來對程序法的體例、目標進行整體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學者們提出的目標模式是對未來我國立法行為模式和內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從當今世界各國來看,各國程序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擴張;二是加強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三是與行政實體法緊密聯系,圍繞實體法的管理和服務功能展開,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標模式: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側重于三種模式的結合,更注重對行政權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權利的保護與服務社會的功能。
(一)何謂目標模式。
所謂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將要確定的某一事務的樣式或者特征?!崩鐚@ㄒ幎ǖ陌l明樣本,產品或者項目的風格或樣式。行政程序法中所說的目標模式特指一個國家的立法機關從本國的法律傳統、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識等各種因素考慮,從本國的實際出發,繼承本國優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時,吸收別國先進的對發展本國法律具有進步作用的各種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對穩定的對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導作用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體現了行政程序法的設計、價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與立法目的緊密聯系。
(二)研究并選擇目標模式的重要意義。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對于完善和發展我國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控制行政權力,維護人民利益、服務社會、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推動我國依法行政具有進步的意義。
特定的目標模式體現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價值取向,決定了其基本架構、基本原則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規則和制度。它對行政程序法的構架、體例產生巨大的影響,甚至更深層次地影響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確定性往往也會影響到人們對法的認識程度、開放程度、思維定勢。
二、目標模式之厘清——基于比較法視角下的認識。
目標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眾多熱點問題中的一個。我國法學界有關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把目標模式分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權利模式三種??刂颇J绞侵附y治者為了維護其統治,要求下級行政機關不得違反自己統治意志的模式,體現強大的強制性。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為中心,服務于效率的模式。權利模式主要體現為維權,保障權利。
第二種觀點把目標模式分為保權模式、控權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種。保權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權利的一種模式??貦嗄J街饕强刂菩姓C關行政權力的擴張,保證依法行政的一種模式。效率模式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服務的效能而產生,強調高效。
第三種觀點把目標模式分為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兩種。公正模式主要強調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監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為中心,服務于效率的模式。
第四種觀點將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與行政程序法價值模式放一起探討。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分為維護模式和保護模式,與此相應行政程序法的價值模式可以分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種觀點,各個學者都是站在本國的立場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闡述這一問題,從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標上去看,各種觀點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適用性。但都存在著劃分標準不明確和劃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本人特別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標模式應歸結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三位一體的目標模式。在當今各國,由于受民族傳統、法律傳統、人文傳統、法律意識、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經濟發展、民主發展、社會制度以及地域的影響,各國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標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但各國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權和服務的模式。而這一模式則是將兩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給以共同重視,并以此為出發點,在實踐中視具體情況而允許其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歷史條件能有一定程度的側重點?;蛘哒f,并重模式作為一種目標模式其實是一個呈現出動態側重點的兼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點上,起著統攝、引領和指導作用的模式。
為了說明這一問題,我將從比較法的視角對現代西方國家(分別以美國和奧地利為典型代表)兩大目標模式——控權模式和服務模式的實踐情況進行闡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國家于目標模式之不同選擇是歷史的選擇,是規律性和必然性的統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標模式——控權模式(以美國為例)。
《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簡稱apa)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作為行政程序法控權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國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選擇了控制行政權力,側重于保護公民的權利的控權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所制約:第一,注重程序價值觀的法律傳統的內在要求。將程序的公正作為行政行為公正、公開、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對行政權力的監督。第二,滿足行政權力運作的現實需要。立法目的的最終確定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公眾對行政權力運作的現實需要。第三,受行政法觀念的影響。美國將行政法視為“控制行政權力的法”,控權理念使美國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權力濫用,保障公民權益。第四,受社會價值觀念的影響。美國強調個人的權利,強調個人主義,人權意識和觀念很強。此外還有其他因素影響和制約著目標模式的選擇,但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權模式,同時進一步強化了對社會的服務。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標模式——服務模式(以奧地利為例)。
奧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較為發達的國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奧地利國會就通過了《行政執行法》、《行政處罰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這4部法律奠定了奧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務模式。奧地利目標模式之選擇,亦由其諸多因素來共同影響和決定的。比如說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價值觀的影響。奧地利屬于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歷來很重視實體法而輕視程序法,把實體法應用于管理社會、服務社會之中,而程序法被視為實體法實現其目標和介值的工具,具有從屬性。常更多關注于結果、實體上的正義實現,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第二,以行政行為為核心,將行政法視為行政權力運行規則的行政法觀念的影響。第三,在社會價值觀念方面,大陸法系國家傾向于傳統的集體主義思想,習慣于依照一些事先已經擬制好的規則行事??傊?,奧地利選擇服務模式與該國所存在的各種因素有關。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之選擇——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
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選擇上,應力求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出發,一是考慮行政機關權力運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權力無限擴張;二是考慮行政程序的完備;三是考慮人民的權利得到保護;四是兼顧國家利益的實現,最終實現社會和諧這一目標奮進,因而我國行政程序法科學的目標模式應是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突出對行政權力的控制、人民權利的維護、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服務,三者之間不能顧此失彼,應并重發展,科學發展,科學立法。
在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都從不同的角度上體現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這在我國是有現實的土壤基礎的,且理論上是確實可行的。
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是我國行政程序法發展的必然,這一模式和我國的發展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在廣泛而深刻的意義上促成了中國這個社會的轉型,是一個新的起點,從社會現代化的角度看,中國屬于后發現代化國家,與許多已經完成現代化的發達國家相比,在各個方面皆有“趕超”的特點。在法治和法律體系的建設方面也不例外。
可見,中國的法律體系是具有一定規模和優越性的,但也指出未來實質意義的法律體系的建設之路是漫長而艱辛的。于是,在今后將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種高瞻遠矚。在目標模式的確立上,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是我們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們未來努力的方向和趨勢。畢竟在中國當下,人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發展,并重模式成為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的必然選擇。一方面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質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對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要求日增不減,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參與、要求政務公開、民主監督呈現上升趨勢,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應該落到實處,這就要求我們更科學地運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權力的擴張。
另一方面,我國現正處于社會主義改革開放時期,是各種社會矛盾突發和高發的時期,人民處于弱勢狀態,因此對人民權利的維護必不可少。最后,我國改革就是為了發展,發展就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政府作為支撐,作政策指導,作法律導向,這就離不開政府的服務,因此,總的來說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顯得更為符合中國轉型時期的立法的訴求,也更符合我國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必然選擇。
四、結語。
在我國,控權模式、維權模式和服務模式并重的這一模式看起來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對于處于轉型時期的中國而言,行政機關權力的控制、人民權利的維護、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服務是現實的,不容我們否認,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在某一時期可能會有不同的目標選擇、價值選擇,因而在這一并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種模式是有可能的,但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并不會因此而完全脫節,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備較高水準的辯證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過程中,不僅要著眼于現在,注重現實,更要明查將來,把這三者有機結合起來,推動我國行政程序法目標模式科學化。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五
公法權利使用的目的是約束行政機關,引導行政人員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作為公民面對行政機關時所持有的法律地位概念的總結,公法權利可幫助行政人員更好的依法行政,可以引導他們從法學角度思考與運用權利,使行政程序更加符合群眾利益,同時,法官也需要將公法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作為行政訴訟的標準之一。但當前行政法中對公法權利的界定與研究依然較少,這也是造成行政法理論不完善的關鍵因素,一定程度上使各項規范與法律的履行將更加有難度。
行政法的出臺在于保障人權。包含人本身,還包含了“相關權人”、“受害人”等“間接相對人”,包含了與權利保障人無關的人員,稱為匿名公民。這一權利規范不僅將行政法作為基礎,還將物權法、憲法作為保障。此外,行政職權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者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包括知情權、申請權等均有著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就是平等,這種平等關系下才能形成規范的、有秩序的社會,也是各項人權法規建立的基礎保證。行政法中完整的可以支持行政法落實的憲法命令缺少,由此,公法權利僅以一個課題形式出現,必須成為一種行政學描述或者指導性研究才可以滿足人權要求。另一個值得緊張的問題是,公法權利實施的基礎是具備主觀訴訟標準,要想將行政訴訟功能真正實現,就要在實踐中正視公法權利問題。但是理論上行政法僅是行政行為為核心的命題體系,“行政”與“法”的關系是核心,保障人權并非是主要目的。行政人員的各項行為是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判定工具就是行政法,但是行政司法審查上沒有體現出來,只要是權利受到任何威脅,均有權起訴。由此,不能簡單的將行政法學原理運用到行政訴訟法學中,對確保其穩固的根基進行尋找,才能實現雙向流動的行政法學支架式結構。
二、構建與體系。
1、公法權利分析性結構“公民由公民法獲得權利”,這一觀點可以作為構建公法權利的起點,可以看出,公法權利與公法、權利等單一概念存在密切聯系。由此,必須圍繞權利命題將命題分解,逐層將問題本質揭露出來。個人或者組織權利予以支持有著正當理由,并且與法律地位、關系之間存在互通性,這些關系之間構成了三階層模式的基礎。第一層階層是權利立證問題,也可以說是問題層,法教教義學論證直接與法律相關;第三個階層圍繞“法力”問題,是主觀權利在某種意義上滿足既定義務的能力;第二個階層是權利分析與構造。具體來說,對于某件事或者某個人的主觀權利的了解,是以上關系之間的相互認識與了解。而定行為權利為權利人所具備時,義務人同時也具備了履行這一行為的基本義務。公法權利可以從層面上清除解釋公民權利,即免于國家干涉的自由或者要求國家一定行為的請求權。公民、國家、自由或者請求是構成的基本要素??梢赞D換為以下關系:個人或者組織這些都是公民范疇,面對行政機關享有的自由與平等,或者國家享有的請求權。人民一旦享有這種權利就同時享有請求權,國家不僅具備權利,同時還需要履行義務,這樣解釋,權利被認為是公法權利就理所當然了。但是這種權利與義務并存的情況僅限于國家行政機關。憲法賦予給行政機關的其他職權,也需要連同國家意志一起服從,針對行政法來說,可以將公法權利總結為:公民面對行政機關時享有的自由,或者對行政機關享有的請求權。2、公法權利類型與體系分析性分類方法與類型化方法是公法權利分類時,法學上提供的兩種方法。前者通過抽象與模糊涵攝形成最高概念的形式體系。而后者則是借助功能關系,通過要素的變化,出于法律目的構建的'體系。前者更加清晰、明確,但是功能僵化不可避免,有著空洞的內容,而后者靈活性于針對性強,但是體系本身模糊有歧義。必須有典型的分析法要素才能將兩者矛盾化解,但是難以將要素關系固定,造成概念自身的開放性增強,但必須通過理性論證進行要素增減。
三、論證與應用。
1、法條規定的公法權利立法者立法過程中考慮到了公法權利,比如在《行政許可法》有如下規定:“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申辯權、陳述權是基本享有的權利”,這條法律將公民、法人作為了享有權利的主體,行政機關則成為義務人,通過法律清晰將公法權利基本要素體現了出來。因很多權利對應義務,可以非常容易的從法條規定中將公法權利推導出來。比如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公安機關內部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對涉及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有保護權”,可以間接說明該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予以保護及尊重。但是依然有些義務,行政法教義學認為不能產生公法權利。但法條中給出了行政機關的義務,是否對應公法權利,此方面依然有爭議。一般來說,物權法作為私法,與公法毫無聯系,但是從法條上可以看出對公民權益的保護,《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個人的物權、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均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能侵犯”?!叭魏螁挝弧睂嶋H上將行政機關包含在內了。此外,行政權與物權之間形成了某種關系,比如“行政保護物權”、“行政消滅物權”等,如果轉化為公法權利,就是物權人針對行政機關享有自由以及請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由此可見,可以將“公民在物上的權利”稱之為“典型主觀公權利”。2、法條中對公法權利的規定較為模糊法律條文中對公法權利的規定模棱兩可,這種情況具體體現在:法律條文在制定時就存在缺陷以及定義上存在模糊。法條缺陷可以稱之為續造問題,法律解釋問題則是定義模糊體現的。法律在行政原則上有優先權,可以續造法律,這種情況就讓行政法的權限縮小了。但是憲法中的公平原則,促使行政法的要求發生改變,需要在行政法中滿足信賴利益要求,也就是續造出的權利。憲法對權利的定義較為特殊,分工結構促使行政機關對公法權利的解釋更加全面與具體,這是公法權利得以明確的基礎。由此,對于公法權利的清晰規定,重點在于法律解釋。
四、結束語。
公法權利問題一直是法學領域學術研究的重點,行政法學面對日益增大的法理壓力,促使其接受并且思考公法權利這一概念。當前,很多學者已經通過不懈的努力收集資料,運用更加成熟的法律進行公法權利的研究,相信公法權利在不久的將來會真正成為公民受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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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六
近幾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機動車輛的增多。起訴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卻沒有隨之健全,還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上,而《民法通則》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只作原則性的規定?!短幚磙k法》雖作了較具體的規定,但又存在許多界定不明確的地方,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無法準確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做法不一,產生分岐。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確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訴訟主體。
訴訟主體應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對于根據根根據根據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生異議。但對權利繼人以及被撫養人作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地方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全部列為共同原告。由于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范圍也不一樣,如同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中,只有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扶養費的權利,因此,應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扶養人列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為原告,而又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繼受人的范圍不難確定,但對于被扶養人的范圍的確定,卻爭議很大。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九項的規定,被扶養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從文字上看,似乎已規定得很明確,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在實際操作中還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養的子女,以及雖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所實際撫養的人,這些人是否屬于被撫養人呢?筆者認為,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并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因而未滿16周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于被撫養人。
2、計劃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并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周歲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于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而對于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參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通過民政部門解決。
被告,被告就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對賠償主體規定的不明確,導致人們對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確定賠償主體的被告上很不一致。有的不管是什么樣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只列駕駛員為被告,有的只把車主作為被告,有的把駕駛員,車輛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有的把與肇事車有一定關系的人全部列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關系是比較復雜的對賠償主體被告的確定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宜統一定論。
筆者認為,要正確確定賠償主體,首先應弄清何為機動車所有人。所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于汽車在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渡占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
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規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于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戶后,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于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并不因掛戶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在弄清車輛所有人后,對賠償主體被告的確認就容易多了。
1、如果駕駛員同時又是機動車所有人的,肇事駕駛員理所當然就是被告。
2、如果駕駛員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單位的指派,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作為被告,而應把駕駛員列為第三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處理結果與駕駛員是有利害關系的,這樣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于案件的處理。
3、如機動車在租用或借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果汽車是在被盜,被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則應列盜竊犯,搶劫犯為被告,而車輛所有人不作為被告,因為此時的車輛所有人對車輛已失去控制,無法支配車輛的運行。
二、財產損壞的賠償標準及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但是賠償恢復到這些物品損害前的價值,還是簡單地賠償維修費;折價賠償是賠償重置價,還是賠償損壞前的價值,對造成車輛報廢的是否還應包括車輛掛牌、保險等損失,各地的做法不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但是物品損壞后經過修理,是不可能恢復原狀的,其價值都會發生變化。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由于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復雜的,過錯責任人在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而且間接損失又難于認定和計算,因此在賠償損失時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直接損失的計算應是有關部門評估的物品,車輛損壞前與損壞后的價值差。因此,1、對于物品,能夠修復的應賠償修理費和修理前與修理后的差價,不能修復的,應按損害前的價值折價賠償。對于車輛損壞,能夠修復的`,應賠償修理費、施救費、車輛損壞前與損壞后的差價,以及車輛在修理期間原已繳納但不能退回的保險費等各種規費。2、不能修復的,應按車輛損壞前的價值折價賠償。包括車輛的本身的價值,車輛的購置費、掛牌費,以及已繳納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險費、養路費等各種規費,而不能只簡單地賠償修理費或汽車本身的價值。
三、賠償責任的承擔。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怎么承擔,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僅承擔連帶責任;有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只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承擔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它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承擔10%的經濟損失。這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因此,《處理辦法》采取的是以過錯責任為主,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原則。我們在審判實踐中也應根據這種歸責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主要在于駕駛員,除非該駕駛員可以證明是車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強令其違章駕駛,或者可以證明由于車輛的機械問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應按誰過錯誰承擔的原則承擔。
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因駕駛員違章駕駛而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據民法的轉承責任原則,駕駛員的過錯責任先轉由雇主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但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所在單位仍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主張追償。因此,對于駕駛員沒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駕駛員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又有主張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可把駕駛員列為第三人,直接判由駕駛員承擔責任。這樣既不影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又可減輕追償的訟累。如果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強令駕駛員違章駕駛或者車輛的機械問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不承擔責任。如果機動車方無過錯,但根據無過錯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就只能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
受雇駕駛員擅自將車借給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是因過錯責任還是因無過錯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都只能由肇事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擅自出借車輛的受雇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輛在出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有過錯責任的,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駕駛員沒有過錯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被盜、被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盜竊搶劫者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因已對該車失去監控,其對發生交通事故無任何過錯,因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七
在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給出了這樣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必須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币虼?,我認為,依法行政原則是是行政法的生命,是行政法的基本,其他原則都可以被理解為這一原則的擴展與延伸,其含義包括:
(一)、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動都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做出任何規定;
2、在沒有立法文件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法律優先,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動都不得違背現有法律的規定,包括:
2、對于法律授予的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
3、對于法律規定的義務與職責,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有效地履行或執行。
二、程序正當。
在行政法規范中,程序性規范占據了極大比例,因此程序正當也是法律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1、信息公開,指的是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以及結果。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在公開之列2、公眾參與,指的是行政機關做出重要的規定或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3、公務回避: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的公務與其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無利害關系時,但由于其他的原因影響客觀中立時,也應回避。如行政處罰中已經參與了某一案件調查的人員,由于受到“先入為主”的影響時,可能已經對案件形成了難以改變的固定的看法,就不適合擔任聽證程序的主持人。
三,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原則是針對行政活動的效率提出的,因為一個好的政府,其行為應當是合法的,也應當是有效的。包括:
四,誠實守信。
誠實守信原則包括兩個方面1、誠實,即信息真實,行政機關無論面對特定對象,還是普通公眾,它所提供的信息都應當是真實有效的,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對當事人或社會公眾進行欺騙2、信用,即信賴保護,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規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確因法律變動、情勢變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須改變它們時,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并遵循法定程序外,還應當給予權益受損人以一定的經濟補償或采取補救措施。
五,權責統一原則。
權責統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享有法定職權時,同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論,權責統一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有權必有責。試想一想,如果行政機關只有權力而沒有責任,那么結果會是什么樣呢?結果只能是權力被濫用,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對于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來講,一定要增強責任意識,明白權力是人民給的,行使權力是有責任的。
第三,用權受監督。杰斐遜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談論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鎖鏈限制他們,防止他們作出傷害人的事情”。這表明對權力實施監督的重要性。沒有監督的權力,即使法律責任設定得盡善盡美,也將導致;第四,違法要追究。違法要追究是保障權利運行規范正確、責任落實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違法行為得到追究,才能確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原則落到實處。
六,總結。
首先,國家行政機關的活動具有公共性質,以整個社會為對象,以公共利益為目標,如果行政活動可以隨意實施而無需承擔責任,就會引導整個社會進入無秩序狀態。其次,行政活動是以行政權力作用于公民、社會團體為特征。公共權力的運用就是以對公民、社會團體的權益產生某種影響力為特點。如果這種活動可以不負責任,任意影響而無需負責,那就將對公民、社會團體的權益構成極大的威脅,從而危及到整個社會。再次,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基于我國特定的國情。我國有著較長期的歷史,封建傳統觀念在現實生活中并未徹底根除。官貴民賤、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識很強烈。相反,責任意識卻很淡漠。而新中國建立以來,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視,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官員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責任觀念并未成為普遍的意識。因此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我國行政的基本原則,對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樹立起責任行政的意識,實現依法治國,將會起到積極的巨大的作用。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八
摘要:
行政法的適用規則是諸如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等其他相關制度不能包容的,而應當與其他行政法制度相并列。在理論上構設行政法適用標準時,應貫穿以下規則,即現時考慮優于立法背景考慮、縮小解釋優于擴大解釋、一致性優于多樣性、社會認同優于利益體現等。
一、淺析行政法中合理原則的適用。
如何正確的適用合理性原則是我們追求公平與正義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性原則包含有如下的含義。第一,必要性,是指在實施行政行為已達到所欲追求的行政目標時,該行政行為必須是必要的,也即不得不采取行政行為。第二,最小損害性,即所要采取行政行為必須是在各種可行的行政手段中對相對人損害最輕的一種。在合理性原則的適用中,首先我們應該以合法性原則為第一要則,在合法的框架內,綜合考慮多種相關的因素,排除不合理的因素,正確的實施行政行為。合法與合理并不是當然沖突的,法律條文的制定當然應以合理性為原則,不合理的法律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適用條件的變更而逐漸被廢止,剩下的就是相對合理的部分,但是又因為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和社會的復雜性,很多合理的部分由于情勢變更慢慢便得不合理,但這些都是暫時性的問題,并不必然引起矛盾。
行使行政權力,尤其是在對以老百姓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行為中,貫徹好合理行政的原則要求,有助于減少社會的摩擦和沖突,緩和社會矛盾,軟化公權力,保護好私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在行政權的實施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怎樣才能合理,怎樣才算合理。合理性適用中,最難把握的就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也就是最小損害原則,是指行政實施者在選擇所要采取的多種手段以達到行政目標時,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最小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那種。合理性的第一要義是利益的權衡,當公權與私權的利益相悖時,我們所考慮的具體因素是哪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入手:
第三,以一般理智健全人認為合理為標準。關于合理標準的問題,關乎行為合理的程度,合理可以是輕度合理,一般合理,非常合理,那這就取決于整個社會的價值形態和不同人群的世界觀價值觀,在承認差異性的同時,我們還要找到一個大多數人的標準來作為合理的尺度,這樣才能有利于社會整體的公平。
第四,事前和事后的合理性評價。事前的合理性評價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有所涉及,具體體現為在決定行政行為時,當事人及有關參與人的陳述權和建議權,該權利可視為是一種事前的合理性評價。事后的合理性評價是對事前合理性的一種約束和監督,當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作出時,該行為是否合理并不是行政行為實施者的個人感受,行政法律行為是相互性的法律行為,當行政行為實施后,來自于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反饋,也是評價該行為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的標準,當事后的反饋多為負面時,行政實施者就應該主動的考慮該行政行為是否真正合理,并可以自覺做出變更,這種做法有助于減少行政相對人因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而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間和成本,也節約了行政受議和受訴機關的辦案資源,使整個行政行為更加的合理,形成一套自我監督完善的機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合理行政原則的有效實現。
合理行政原則以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最具代表性,以此例具體分析,當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時,應注意以下的原則:第一,合憲合法原則。在進行自由裁量時,我們首先要遵守的是合法性原則,只有在守憲守法的前提下,才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依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必要前提。第二,必要性。例如,在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時,才能談得上在行政處罰時進行自由裁量,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采取時,或者并不一定要進行行政處罰時,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也就更談不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第三,平衡原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衡平公權力和私權利,力求在它們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尋求相對的公平正義。第四,正當的目的和動機原則,行政實施者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出于正當的目的,動機要合理,不得違背社會的道德標準和公序良俗。第五,相關聯系原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我們要考慮合理的相關因素,對于與該行政行為無關的其他因素應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自由裁量權的依據。第五,公正正義的精神。每個社會都會形成自己的一套特有的公平正義的理念和評價體系,當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要以人們心中的良知與正義為最根基的衡量標準,在這個最根基的標準的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進行自由裁量。
二、結束語。
在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管理職能的不斷完善,行政權已經日益擴大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對人們的權利進行著限制和制約,行政實施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注意衡量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合理行政,使整個社會更加和諧有序。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九
摘要:行政強制是行政法上的一項基本的制度,作為一種手段它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被廣泛使用。然而,理論上對此問題的研究較為混亂,制度實踐也表現出諸多困擾和沖突。為應對這種現實,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歷經四次審議后,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出臺彌補了以前行政強制制度的散、亂、軟的問題,但在實踐中如何做到盡善盡美仍然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行政強制實踐難題因應之道。
《行政強制法》出臺以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一套自成體系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強制領域中還存在著許多亟需解決的現實問題。歷時12年,我國的行政強制法終于出臺,這部法律肩負著規范行政權力和維護行政相對人利益的雙重責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臺是我國行政法治建設歷程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其以完備的邏輯結構緊扣行政強制的各個方面,兼顧了從實體到程序、從總則到分則、從行政機關實施到法院實施行政強制等特點,并始終將人文精神貫穿其中。但是,該法自實施以來仍然面臨著一些難題亟需加以完善。
一、行政強制法的實踐難題。
我國《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難題主要體現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實踐中無法具體實施。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或者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和整個條文中呈現出來的原則有六項,具體為:平衡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強制法定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和救濟原則。其中,第五條所確立的比例原則是我國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確確立的原則。比例原則,要求在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上,應在其所追求的目的與所采取的手段進行平衡,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此原則源于德國19世紀的警察法學,現在是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歐共體法中一項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則和憲法原則。廣義的比例原則的內容包括必要性、適當性和比例性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確定的彈性要求。比例原則的核心內容是“最小損害”原則。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在具體的行政強制實踐中,往往是以公益為名,對個人正當權益過分忽視,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為,目的的正當性當然可以證成手段的正當性。行政強制執行手段帶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在行政強制執行手段下是被服從與服從的關系。為了盡快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往往以各種理由運用強制手段提高效率,對于非強制手段會很少適用。所以,這一原則在實踐中如何操作是一個很重要的難題。
(二)落實限制“委托執行”困難重重。
《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這條顯然是針對多年以來社會上由非行政機關或者不具備資質的人員行使行政強制的“亂象”而制定的,本條禁止了“委托執法”及公務員執法,有利于肅清行政強制中的混亂現象。但是,法律規定禁止其他人員執法和實施強制,而實踐中其他人員執法現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有擴大增加的趨勢。究其原因:一是基層執法力量不足,基層執法編制不夠,執法任務又很重,因此導致很多執法主要靠其他人員去完成。二是執法重心沒有下移到基層,很多執法編制和執法人員都浮在中層和高層,或者是執法貴族化傾向,有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執法,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滿大街執法。這就是我們基層執法的部分現狀。此條過于絕對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尷尬: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
(三)人民法院執行能力面臨挑戰。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學者認為,由行政機關自行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即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自己做出的行政決定,背離基本的正當程序原則。所以,加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可以說是在程序上又為行政強制執行多了一道審查程序,從理論上來看,這有一定的益處。但是,行政強制執行權畢竟是行政權,執行的內容是行政決定,目的是實現行政職能。行政強制執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專業性很強的行政強制執行活動。從法院的系統來看,一般由執行庭負責執行,由行政庭負責審查。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來擔任執行庭的部分執行任務,這就必然導致在審查過程中的馬虎。另外,行政主體容易形成惰性。我國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必須要有法律的授權。如果行政主體沒有法律的授權,那么它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能為了免責或怕麻煩,有可能將本來可以自行執行的事項統統申請人民法院執行,這不但不能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負擔。反之,屬于法院的執行事項,本應立即執行,法院故意不執行或拖延時間,會降低行政效率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最后,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提出的申請執行案件,只能進行形式審查,同時由于案件數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錯誤執行裁決并強制執行的情況難以避免。在此,違法的行政強制執行并不是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機關不會因此承擔責任,要求法院承擔責任,若法院出現司法腐敗,相對人的維權途徑就更加困難。
二、實踐中運用行政強制法的因應之道。
鑒于行政強制法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可以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
第一,貫徹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F代法治國家是建立在以人為本、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基礎上的。行政強制原則籠統抽象,運用行政強制過程中應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對弱勢群體應有包容態度。首先,行政強制原則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當二者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傳統的觀念認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讓路,在實踐中我們應該具體分析,必須動態的考量相關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顧。其次,運用行政強制原則時應樹立服務意識。服務是政府的存在基礎,在民主政體下,政府只是手段,是達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決定了它不能剝奪公民的自為的權利,不能以強制手段為政府自己提供擴張權利的機會。當然樹立服務意識,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機關遷就公民,在對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給予適當的考慮后,也要適時的運用強制手段,以維護行政權威。再次,強制手段要體現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并不是只講人情,不講法治,而是在以人為本理念的支撐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進行執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關切相對人的現實,真正把相對人當人看。
第二,適當進行擴大解釋,維護行政權威。針對《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些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無法親自實施的,就會導致行政強制的軟弱無力的現象,我們認為可以在實踐中適當的進行擴大解釋。所謂擴大解釋,即對法律條文有關詞句的含義作出擴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義更廣泛、更豐富,當然,這種法律解釋不能違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條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通過委托來獲得行政強制措施權,則意味著不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只需要依據“行政決定”就可以獲得一種對公民人身權和重要財產權產生直接影響的權力,這顯然有違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強制法定原則。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現實生活中執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將職能進行重新配置會對部門之間的權力和利益產生重大影響,這將是一個長期的部門之間相互博弈的過程。為了維護行政的權威,有必要對第17條進行擴大解釋,以應對執法空白。同時,必須真正解決執法重心下移問題,解決執法重心下移的體制和制度配套問題。還要提高執法裝備的技術化、信息化程度,減少對執法人員數量的過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強制執行權,加強監督。不同的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是獨立的,各國家機關之間是相互監督相互協調的關系,將不同國家機關的職能混淆起來會造成混亂?!缎姓娭品ā返谑龡l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條執行不當,會造成強制執行權的混論,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法律設定的標準問題,綜合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應當把握以下兩個標準: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為內容須及時實現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稅務機關的強制劃撥權等。其二,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授權特定的行政機關。如專利管理機關的強制許可、外匯管理機關的強制收兌等。而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強、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拍賣、強制扣繳、強制劃撥等,則不宜普遍授權,原則上應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于代履行和執行罰這種在性質上較溫和,不易造成相對人權益的損害的間接強制執行方法可以適當由行政機關執行,以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同時,我們也要加大對行政強制執行的監督,加強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群眾與新聞媒體的監督,并加強各機關自身的內部監督。關于人民法院審查方式上應以形式審查為一般原則,以實質審查為例外。
三、結語。
重視保障公民權利的《行政強制法》的頒布僅僅是行政強制行為走向法治化的開端,為保證該法有效執行,充分發揮其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功能,除依賴于自身的完備性外,還依賴于與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效銜接,各級行政機關的有效執行,清理與本法不相符的滯后內容,以及全社會的法律素養。我們相信,此法的實施將是完善我國法治體系的有益探索。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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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與憲法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尤其在運用國家權力與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甚為突出。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行政法 憲法 互動辯證關系 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與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與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與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與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弊鳛椤胺ㄉ现ā钡膽椃?,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皯椃〒碛袡嗤年P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币虼?,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 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一
[論文摘要]高校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和學習的重要場所,也是思想教育的重要陣地。隨著學生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如何不斷增強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提高管理水平,顯得尤為重要。文章通過分析高校學生公寓管理中出現的典型案例,意在強調物業管理者與學生之間平等的法律關系。
[論文關鍵詞]高校公寓管理法理。
高校公寓管理是指高校堅持以育人為出發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循教育規律,結合高校實際,采取各種科學、可行的方法,合理地配置資源,旨在為教學和科研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一、公寓不被擅自進入權與公寓管理權的沖突。
案例:一天,某高校一位學生手持一張《學生公寓違章物品沒收通知單》,到公寓物業管理中心投訴,稱管理員未經本人同意,擅自進入寢室檢查,他對此做法表示強烈不滿。他認為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可以理解,但“乘無人而入”無異于竊賊所為,有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嫌疑,并要求今后未經同意不得進入其寢室。公寓內的很多學生也認為公寓管理方的做法太過分。他們認為:“既然交一年1200元的住宿費,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公寓私配各寢室鑰匙,萬一遺失了貴重物品責任該誰承擔?”而管理員則稱,公寓管理人員的這一做法是為學生著想,絕對不會偷拿學生的財物。物業經理對此也作了耐心的解釋,并將《學生公寓管理手冊》中關于禁止在寢室內使用違章電器的相關管理規定讀給該學生聽,并說明“熱得快”只是由物業管理部門代為保管,而不是沒收,等到假期辦理相關手續后便可以領回。
以上案例所涉及的問題,可以說是在我國高校普遍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學生公寓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學生住宅”,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英國著名哲學家、現代法治的奠基人洛克曾有名言:“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說的就是這種“住宅不受侵犯”的絕對權利。而在我國各高校的學生公寓管理中,管理員處均存有各個寢室的鑰匙,這在我國已成為一種“慣例”。從公寓管理方面來說,管理員利用學生寢室的備用鑰匙,檢查學生寢室內的衛生和安全情況,屬于日常性工作。這對保障學生公寓的安全,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公寓管理者未經過學生同意,到學生寢室中檢查,并收繳違規違章物品,對于這一行為的確是一直存在爭議的。一方面,擅自收繳學生的違禁物品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若放任不管,又將給學生公寓安全帶來極大的隱患。過去在對學生公寓的檢查中,只要發現違章物品就一律沒收,統一銷毀。學生對這種處理方式的意見很大,經常與管理人員發生沖突,造成了師生關系的緊張,增加了公寓管理的.難度。雖然如何界定管理人員私入學生寢室的行為,我國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但這里有兩個問題仍然是有必要探討的:
1.學生公寓是否是“公共場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一問題很難界定,學生公寓也很難符合“公共場所”的概念。因為,從公共場所的概念來看,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于人民大眾的活動場所。這里的“公眾”不是特定的,而學生公寓的學生個體則屬于特定的人。我國關于高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甚少,學生公寓管理幾乎無章可尋。根據教育部關于學生公寓的規定:本科生為4人一個房間,碩士研究生2人一個房間,博士研究生1人一個房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不能將研究生的房間也界定為“公共場所”。筆者認為,學生公寓或可稱為“準公共場所”。
2.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否有權在學生寢室無人時進行“檢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的文件對此都沒有規定。從法理上看,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學校行政部門,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是不得隨意進行檢查的,否則就是越權行政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學校后勤公寓管理部門是作為企業(包括社會企業)來進行公寓的日常管理,在權力的性質上則不屬于行政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不具有單方的意志性和強制性,而應該根據合同的約定,分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依據合同法來約束雙方的行為。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公寓管理員沒收“熱得快”或其他大功率電器,其實是大可不必的,更沒有必要“私入學生住宅”。在科學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公寓管理者完全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此類問題。而且教育部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學生公寓內要設立火災預警監視系統、惡性用電識別裝置等,通過技術防范設施,防止火災發生。要加強學生公寓安全保衛工作人員的技術配備和條件保障,每年都應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安全保衛設施和裝備的添置和更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宿舍的衛生檢查應該安排在學生寢室有人時較好。
二、學生公寓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應受合同法的調整。
學生公寓作為學生集體生活的重要場所和思想教育的重要陣地,如果學校公寓管理規則的設置只傾向于對學生作出單純義務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勢必難以為學生所普遍接受,并內化為其自覺的行為,也難以調動學生自覺遵守與維護規則的積極性。
但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此類案例時,筆者認為不應該只關注其表面現象,而應該深入分析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表面上雙方矛盾的焦點是:學生一方的公寓不被“非法進入”和公寓管理一方的公寓管理權。但從雙方的法律關系上分析,學生租住公寓(學生每學期向學校交納的住宿費可視同為租金,其標準由國家制定)就同公寓管理者形成了一種租賃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契約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說明。例如,承租方不得破壞房間基本設施、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電器。當然,也可以在合同中說明出租方不得在承租方不在時擅自闖入房間等。合同一旦簽署,那么,雙方均要按照合同約定條款遵守執行,如有違反,則按違反合同約定來處理。這才是一種理性的、合法的處理此類問題的途徑。如果我們缺乏法律的思維和合同約定條款,就無法去判斷公寓管理人員私闖學生公寓行為是侵權行為,還是在履行公寓管理權利行為,這里的關鍵是要強調不得“非法侵入”。
其實關于學生公寓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我國教育部是有規定的:“高等學校、學生、業主、物業管理等各單位和人員之間,要建立一種嚴肅、有效的契約關系,各自有關方面都要嚴格按契約規定辦事,以保障入住學生的日常生活,保證各項生活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公寓的正常的生活秩序。”這是教育部的規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學校制定的學生公寓管理辦法,如果是學校單方制定的,則有格式合同的嫌疑,難以獲得學生的認同和合法的地位。
過去我國的高等教育一直是精英教育,國家把有限的財力大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而如今高等教育已經實現了從精英型向大眾型的轉變。在這一過程中,師生關系已由傳統的“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倫理關系演變為世俗化的契約關系,也有必要對學校的權威進行重新審視。高校后勤管理隨之也由原來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市場經濟,進而體現為一種契約關系。在前文的案例中,為什么學生會對公寓管理人員私配鑰匙和私入學生公寓的行為產生質疑呢?筆者認為,一是因為缺乏合同約定,我們無法對此行為作出判斷;二是因為人們很容易將租住公寓行為視為住宅所有權行為(即學生所說的“我們就是房間的主人”),即將租住公寓所形成的租賃法律關系理解為住宅所有權關系。但實際上,租賃法律關系是一種由雙方合同形成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靠合同來約定,它是一種受限制的法律關系;而住宅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所有權受絕對保護的法律關系,在一般情況下,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這同租賃法律關系的受限性有區別。就租賃法律關系這一點來說,筆者認為學生租住公寓同租住賓館飯店表面上看來并無差異,但實質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而學生租住公寓應與租住私人住房無差異。
正因為如此,早在1861年,英國法律史學家梅因在研究古羅馬時代契約史后,曾有以下著名論斷:“我們可以說,所有進步的社會運動,到此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边@個論斷已經成為一個著名的社會進步公式。而且“從這一個起點開始,我們似乎是在不斷地向著一種新的社會秩序狀態移動,所有這些關系都是因‘個人’的自由合意而產生的”。雖然現在每一個談論法律和社會進步的人都知道梅因“從身份到契約”這句話,但其內涵卻鮮為人知。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改革是高校后勤管理發展的必然趨勢。如果引進物業公司來管理學生公寓,則更需要維護好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可見,在學生公寓管理中有很多權利和義務需要重新確定,并不僅僅只是擅自闖入的問題,而其中的關鍵問題是要有合同約定,雙方平等地按合同約定辦事,真正體現一種契約精神,這也是現代法治精神之所在。
三、結束語。
在本文的案例中,學生的維權意識值得推崇,但學校后勤管理層還沒有真正明確自己的權限。該案例的處理結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認真研究其中所反映的問題以及如何做到依法治校。當前高校后勤管理的重要任務是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在后勤社會化改革中面對社會和師生依法行使自主權。在實踐中高校如何管理好后勤工作,不僅要依據學校的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參考憲法及民法的有關立法精神來處理。有關人士曾評論說:“學校屢輸官司,關鍵在于許多校內規定不能在法庭上獲得法律支持,依法治校已刻不容緩?!痹诂F實工作中,高校后勤部門應是民事主體,其管理工作適用的應是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本文對高校的后勤公寓管理如何以民事主體的身份來承擔相應的責任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當然,目前專門針對高等學校后勤管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欠缺,尤其是是否要在該領域引入無過失責任制的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霸谝髮W生履行義務的同時,應首先保障學生法定權利的實現。應當認識到學生作為自然人兼具受教育者和公民的雙重主體身份,他們不僅具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作為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權利,更具有作為普通公民應當享有的憲法所賦予的、并通過民事和行政等法律規范具體化的公民權,這些權利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侵犯或剝奪的。因而高校教育管理者通過管理規則為學生設定種種義務時,應首先考慮學生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否切實得到保障?!碑敶髮W生的成長及其維權意識的提高又使現有的高校管理制度發生了變化,促進了制度創新。一方面,學生的發展內在地推動了制度創新;另一方面,制度創新有效促進了學生的發展。因此,必須要建立起學生發展與制度創新的良性互動。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二
國際損害責任指的是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際責任,也被稱為“極端危險活動的責任”或“合法行為的責任”。筆者認為國際損害責任的特征有三點:第一,從單純定義的角度出發,國際損害責任的承擔主體必須為國際法上的主體,且進行的行為為國際法所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第二,從責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國際損害責任的追究必須有兩個構成要件:一是行為的實際存在,二是損害的實際存在;第三,從主體主觀因素和承擔責任方式進行考察,主要為無過錯責任和賠償。
二、性質分析。
(一)國際損害責任與傳統國家責任制度并不等同。
從產生兩者的基礎上看,傳統國家責任主要是由行為的不法性而產生,對損害事實和結果并無過分強調,但國際損害責任卻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為本身。另一方面,傳統國家責任在規則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級義務,雖然也會有所聯系,而國際損害責任所涉及的實體規則卻大多是諸如賠償義務等初級義務。此外,傳統國家責任強調由國家承擔責任,不法行為也應歸因于國家,國際損害責任只要求行為在國家的管轄或控制下發生,就可能引起。在對損害的要求上,傳統國家責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損害也構成對責任主體的追究。而損害后果的產生卻是國際損害責任賠償等義務發生的充分條件,同時在賠償范圍方面,兩者也有所不同。責任的產生必定伴隨著特殊情況下責任的免除,在傳統國家責任中,只要國際法主體已經采取公認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違法義務事實和結果的發生就可免除相應的責任。而國際損害責任的要求比較嚴苛,只要行為一經實施,便無法免除。最后從宏觀角度來看,兩者的立法功能也不盡相同,傳統國家責任目的在于確保國際義務得到遵守,是一種禁令,而國際損害責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損害,對活動進行合理公平的協調。
(二)不可認為國際損害責任是合法行為。
由于大多數人對二元真值命題的偏愛,導致許多初涉國際法的學者將國際法所不禁止的行為與合法行為劃上等號。然而,早在20世紀的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就曾說過:“法律對其沒有明白加以譴責的東西并不一定表示贊同?!睋Q言之,國際損害行為不能簡單地用“法不禁止即為合法”的排除法來判斷其合法性。國際損害責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為跨國性損害后果發生的不確定性,若考慮到跨國性損害后果的發生,那么其行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舉一個不太恰當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與伴侶進行性行為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大開門戶將這種行為有意識或者是無意識地公開,因為其在傳播著一種淫穢的信息而損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為便有“違法”的意味。正因為國際損害行為的“違法”意味沒有不法行為來得那般濃厚,故在追究責任時的焦點只能針對其所造成的損害性結果。
(三)國際損害責任與危險行為也有差別《國際法未加禁止之行為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條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條款適用于:a.國際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過其物質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損害的風險的活動;b.國際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風險、但仍引起該損害的其他活動。”從法條出發,可以推測出國際損害責任并不一定具有行為上的危險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損害后果發生的不可預期性。目前國際損害責任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也是因為大多數人未能清晰地認識到這一點,而這一點仍不能說明責任的性質和產生的全部原因。
三、對國際損害責任法理基礎相關學說的駁斥。
(一)危險責任原則。
危險責任原則的落腳點在于行為的危險性,用行為的危險性作為標準衡量,以期確定責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經說到“國際損害行為不等同于危險行為”,如果采用此學說,在學理上不僅存在著產生原因的片面性問題,同時在實踐中,也會面臨著損害責任的適用范圍大大縮小的窘況。那么與《國際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國際責任條款草案》規定行為性質的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叫無過失責任原則。它是指在行為主體沒有過錯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的原則。英美法中也稱之為“嚴格責任”。筆者在一開始傾向于支持該原則作為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直到拜讀了慕亞平教授所寫的《國際損害責任的性質和法理基礎》才意識到此原則的不足之處:首先,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是一個學理問題,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更類似于實踐中的解決方案,未能認識到在一定程度上將損害的大小作為賠償的標準固然合理,但若將其用于法律價值的判斷,難免有失依據。將其與張明楷教授在刑法學中所提出的結果無價值論進行類比,兩者有異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導致損害責任的免除在國際法上已經有所規定,若采用此原則,兩者之間難免發生沖突;最后,該原則也不符合責任的基本內涵,在慕亞平教授的論文中已有詳細闡述,筆者在此便不便贅述。
(三)公平責任原則。
作為責任分配原則的一種,公平責任原則對于責任分配依據既不是行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種抽象的價值理念,即公平。從法律規范的結構來看,價值理念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這種法律現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種價值理念作為調整具體社會關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為一種價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狀況和損失進行平衡,以期通過這種對損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復利益的平衡。不僅許多持單一原理說的學者認為應將其作為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許多持多元原理說的學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則。但筆者認為,此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國際不加禁止行為的其他屬性。雖說國際不加禁止行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險性,但從要厘清之間的關系可以看出,國際不加禁止行為在大多數情況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險性”的性質。公平責任原則從單純的目的出發,致力于恢復被破壞的財產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確回答國際損害責任的產生依據問題。
四、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
應為國際義務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筆者認為危險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三大主流學說均有其不合理之處,都存在著未能闡明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的問題。粗淺而言,研究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就是研究歸責原因,是一個停留于法律價值判斷維度上的問題。換言之,是一個哲學上“為什么”的問題?!胺韶熑问欠梢幎ǖ?,義務之不履行所處之必為狀態”,由這句法諺出發,筆者認為:行為國國際義務的不履行可以作為法理基礎對國際損害責任進行相應的解釋,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國際義務的不當履行和國際權利和權力的不當行使。此處所說的“義務”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約上的義務。
(一)國際義務的不當履行。
國際義務的不當履行通過程度的不同進行劃分可進一步劃分為義務的完全不履行和義務的瑕疵履行?!巴耆宦男小笔锹男行螒B中程度最重的級別,指的是完全無視法律對義務的相關規定,此時行為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年11月3日中國代表在第四十八屆聯大上發言:未能實施在確定國家負有義務的條款上規定的預防措施或未能對措施給予應有注意的國家,其行為可以定性為國際法上的不當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國際責任的問題便有生長的土壤了。此外,“義務的瑕疵履行”是指行為主體在形式上雖然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但卻在實質上給對方造成了損害。對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預防措施”能否作為責任的法理基礎在國際法學界是有所爭議的。雖然“不采取預防措施”所產生責任的基礎是實際損害且其履行也難以有統一的客觀標準,但是“不采取預防措施”能否作為責任的法理基礎還是能通過有關條約的規定作出判斷。
(二)國際權利和權力的不當行使。
羅馬著名法諺“行使自己權力不得損害及他人權利”表明了權力行使的邊界應在損害他人權利之外。從“國際權利和權力的不正當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的否定命題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應當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在國際法著名的兩大判例――“特雷爾冶煉廠案”和“科孚海峽案”中,經過對這一原則的重申,確立了一國不得對他國領土造成損害以及各國承擔國際義務不得允許本國領土被用來從事有害他國權利的活動的國際法原則。“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原則正是在這樣的實踐中不停摸索前進,最終得以確立用于解決跨國損害問題。同時,從法理的角度進行分析,“正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也可以視為國家主權原則的派生原則。一方面,國家在其管轄的范圍內從事活動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國家也有權要求他國在其境內所從事的活動不具有使本國發生損害的后果產生。若其他國家無法容忍某個國家在其領土上從事的國際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動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時,則該國的行為可以認定為“不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
由此可見,“不當行使國際權利和權力”與相應的國際法原則南轅北轍,行為的實施國理所應當要承擔相應的國際損害責任。五、結語對于國際損害責任的法理基礎,國際法學理論界并沒有一種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的學說。在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環境下,國際損害行為模式呈現出多樣化的態勢。在理論上,國際損害責任并未形成如傳統國家責任一般完善的體系和制度,即便是通過實踐數據的分析,也難以在操作規則上達到統一。因此,對于國際損害責任這一課題,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道路還只是剛剛起步,未來將會有更多的挑戰不期而遇。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三
相鄰之間因不動產物權的利用問題引起爭議,該如何判斷誰是誰非,法律對此類問題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相鄰之間遇到的矛盾各式各樣,處理相鄰關系需要落實的一個基本思路是“與人方便、與己方便”。
案情:西城區大后倉胡同的李某與劉某的房屋都是四合小院,相鄰而居,李某于翻建了房屋,劉某于翻建,在建房時兩家缺乏溝通,事后,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被告劉某的后建房,理由是劉某后建的房梁搭在李家墻體上,影響安全,要求法院判令恢復原狀,同時李某認為劉家的建筑是“違章建筑”。被告同時提出反訴稱李家建房占壓劉家的宅地,屬于越界擴建,房頂滴水方向改換后給劉家房屋帶來安全隱患,要求法院判令李家承擔法律責任。
解析:
通過分析查知,雙方爭議的焦點:
1、劉家的房屋是否違章建筑,是否應當拆除?
2、法律規定的相鄰權的保護內容究竟是什么權利?
3、法院是否受理關于違章建筑的確認及拆除案件?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準,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筑。原告的思路是只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說明被告的建筑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筑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并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筑,就必須予以拆除。
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系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于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并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筑布局并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后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關于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第四“違章建筑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違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于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原告要求拆除違章建筑的理由,不屬于民事訴訟審理的范圍,應予駁回。
四、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并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于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于“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五、證據標準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并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準”,“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準”,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準。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六、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并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原告的主張意味著,未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相鄰人不得延伸或碰觸其房屋墻體,此項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錯將相鄰權理解為“有權限制他人”而“沒有義務接受容忍”?;谕恋刭Y源的稀缺,法律規定相鄰各方有“限制權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義務”。
如何真正培養起來“于己方便、與人方便”的善良和諧的鄰里關系,是處理相鄰案件的重中之重。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四
論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較注意探索的問題的基礎上,寫論文主要是反映學生對問題的思考,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本科行政法論文格式。
論文摘要:摘要是論文內容不加注釋和評論的簡短陳述,應以第三人稱陳述。它應具有獨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閱讀論文的全文,就能獲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內容應包含與論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讀者確定有無必要閱讀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獻采用。
摘要一般應說明研究工作目的、實驗研究方法、結果和最終結論等,而重點是結果和結論。摘要中一般不用圖、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號、術語和非法定的計量單位。
摘要頁置于封面頁后。
中文摘要一般為300漢字左右,用5號宋體,摘要應包括關鍵詞。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譯文,英文摘要頁置于中文摘要頁之后。申請學位者必須有,不申請學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關鍵詞:關鍵詞是為了文獻標引工作從論文中選取出來用以表示全文主題內容信息款目的單詞或術語。一般每篇論文應選取3~5個詞作為關鍵詞。關鍵詞間用逗號分隔,最后一個詞后不打標點符號。以顯著的字符排在同種語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盡量用《漢語主題詞表》等詞表提供的規范詞。
5.醫學本科論文格式要求。
6.法學本科論文格式要求。
7.本科畢業論文格式要求。
8.本科畢業論文格式寫作規范。
10.本科生畢業論文格式要求。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五
摘要:從新公共管理時期以來,伴隨著行政管理體制的形成和成熟,工具理性主義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但隨著工具理性弊端和局限的暴露,以及以人為本觀念的不斷傳播,這個社會對人的價值、尊嚴、本質的重視重新被喚醒,從此價值理性強勢回歸。在揚棄工具理性自身特點的同時,價值理性利用自身優點,與工具理性相互競爭、相互合作,辯證的作用于現代公共價值的管理,打造出一個全新的現代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本文主要研究了行政管理的理性轉變以及轉變帶給自身的時代意義,分析了我國行政體制在此轉變中存在的問題,對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現實意義。
關鍵詞:行政管理;工具理性;價值理性;時代意義。
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體制也在完成自身的演化,理性主義承載了主導者的責任,公共行政管理也在不斷的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使得行政管理自身越來越趨向科學、民主和理性。行政管理理性主義模式的轉變,順應了時代潮流,也契合了行政管理大的演變規律。
一、行政管理理性及其轉變的必然性。
馬克斯韋伯認為,價值理性即“通過有意識的對一個特定的行為---倫理的、美學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闡釋的---無條件的固有價值的純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它不像工具理性那樣注重效率和利益,它在行為過程中重點關注的就是“價值”這兩個字,注重人自身的屬性和本質,價值理性可以體現出一個人對于社會的價值思考,更體現了一個人對于價值的理性思考。
(一)工具理性主義的消極影響。
1.“機器式管理”的危害“機器式管理”指的是把一個行政管理系統看作是一個冰冷的沒有感情的機器,在這個機器身上,各個零件只能在各個位置上發揮它們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彼此之間不可共生和互通。而工具理性模式下的組織系統,組織內部的運作就是這種機械化的關系,互相之間不共通。各個崗位上的人員就像機器人,在工作中不會投入更多的激情和心力,當然也不會有飽滿的熱情,工作過程中缺乏干勁,缺乏創新,一切都是在一個既有秩序卻又死氣沉沉的環境下運行。2.形式主義的誤導形式主義在工具理性主義影響下的行政管理體系中很容易滋生。在官僚制中,規章制度是其運行的制度基礎,甚至對政府的規章制度過分的強調、過分的崇拜,導致了這種形式主義掩蓋了價值理性的內在價值。組織成員對于組織內部的規章制度都自覺地嚴格遵循著,他們為組織內部的工作營造了井井有條的和諧氛圍,對制度的遵循也漸漸地趨向了簡單的完成任務,保證整個組織機制高效有序的協調運轉。久而久之,形式主義就這樣形成了。
(二)從工具理性走向價值理性的必然性。
1.價值理性是公共管理演化的結果一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當經濟基礎在發生變革的時候,上層建筑的變革也是必然的。追溯人類社會的經濟成長史,從一開始以農業為主要經濟模式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以工業經濟為主流模式的資本主義社會,再到以知識經濟為發展主干線的現代社會,是經濟領域隨著時代變遷而不斷發展不斷自我完善的過程。如果以以上三種經濟模式作為三個時間段去追溯政治發展史的話,農業經濟對應的是君權主義,工業經濟對應的是政權主義,而所謂知識經濟對應的就是人權主義?,F代社會的知識經濟模式正在起步階段,它將不斷發展完善自己,伴隨著它的腳步的就是人權主義了。另一方面,在行政管理體制中,國家在著力于把“管理型政府”打造成一個“服務型政府”,人們對人權的呼聲日益高漲,民主意識、民主觀念空前覺醒,對強制性、冷漠型的管理方式越來越排斥甚至反抗,這也是一種管理模式的演化結果,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結果。所以,價值理性的回歸是時代發展變遷和公共管理演化的結果。
2.價值理性是公共價值管理的理性選擇首先,核心價值由新公共管理時期的績效轉變為公共價值管理時期的公共價值創建。價值根源于人的期望和感悟,公共價值的創造才是人們追求的新目標。其次,人性倘若由新公共管理時期的理性經濟人轉變為公共價值管理時期的反思理性人,當人的角色轉化成反思理性人的時候,他的思維已經會考慮到自身的利益價值,有了對自我價值的理性判斷。再次,政府角色由之前的掌舵人變更為其后的“戰略家”。政府不再是一個管理者的角色,而是一個出謀劃策的`戰略家,在觀望的同時從旁協助。
3.價值理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隨著變革的深入,經濟格局的調整,社會步入高度復雜化和高度不確定化。價值理性便是主張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呼喚人的本性,堅持以人為本,為群眾服務,走群眾路線,一切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這才是構建公平正義和諧社會最本質的要求。落實并發揮價值理性的作用,有助于政府更好的權衡利弊,盡量解決分配不公的問題;有助于政府合理分配社會資源,消除貧富差異;有助于人民和政府和諧相處,便于決策更高效的施行落實;有助于化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二、行政管理理性主義轉變的時代意義。
(一)有效解決了行政管理中的矛盾沖突。
1.解決了行政過程中公平與效率的沖突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主要實行的是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一個很明確的區別就是:前者主要處理效率問題,后者主要處理公平問題。然而公平和效率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人們對政府的期待和要求,一方面希望政府大力維護公眾利益,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另一方面期待政府承當起社會責任,促進經濟成長,所以就產生了這對矛盾。在行政管理體制由以工具理性為重心轉變為以價值理性為重心的今天,以人民利益為依據,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為前提,以共同富裕為口號,為政府在解決這對矛盾方面提供了指路明燈。這就是以價值理性為主,工具理性為輔,兩者辯證統一,競爭融合,共同作用于社會的進步。
2.解決了行政執行中信念與責任的沖突責任是每個人、每個團體、每個組織都具有的重要特征,具有制度性,是一個可以量化和衡量的概念。信念是一個人的主觀意識,信念不具有強制性、客觀性、規律性。當信念沖破責任的底線,就會和責任發生摩擦。行政理性的轉變不僅是理論知識的轉變,而且理論作用下的實踐方式也在相應的調整著。
3.解決了行政管理中道德與法律的沖突道德和法律的表現形式正是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兩種差異理念的表現。道德體現了人的主觀意識,其中夾雜著主觀信念和情感表達的部分,具有非強制性。而法律具有道德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制度性和明確性,它更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手段,強制要求這每一位公民去遵守。德治與法制的統一是現在社會急需落實的事情,當價值理性更主動的作用于行政管理時,行政治理方式、治理手段就會站在價值的角度,理性的去判斷,既要合情合理,符合人之常情,又能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偏不倚。所以要合理的運用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讓它們相互融合,辯證的作用于現代行政管理體制的建設。
(二)重塑了行政管理中價值理性的內核。
在現代行政管理體制中,我國本土的公共行政深受西方早期工具理性的影響,甚至有過過分推崇的時期。在我國本土價值理性尚不成熟、尚不完善的時候,西方工具理性在中國的越位發展使國內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的關系產生了碰撞和扭曲。在實踐運用中,工具理性和價值理性應該是相互依存,辯證統一的,兩者中任何一個單獨作用于行政治理,都將會造成行政管理道路的停滯,甚至倒退。行政管理體制由工具理性向價值理性的轉變拯救了日漸勢弱的價值理性,填充了價值理性的內核,擴寬了價值理性的層面,使原來狹窄滯后的內核變得宏大且包容。這樣的價值理性才可以運用到社會實踐中;才可以為工具理性提供價值指導,做工具理性的精神支柱;才符合行政發展的需求。這種轉變后的融合新理性的行政模式才會和時代發展相契合。
(三)引導了行政行為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1.促進了行政目標逐漸趨向合理化價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具備一個明顯的特性,即就是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統一。價值理性是種以人類主體為重心的理性,它和工具理性最大的區別就是更多的眷顧人們的需求,關切事物存在的價值,是對現在的行政目標涵蓋著更多的價值成分的考量。相比于工具理性的機械化、官僚化的行政統治,價值理性的行政文化偏向人治、德治的成分較多。這種德性行政所關注的是人的價值需求和意愿選擇,包括人們的民主選舉,民主參與。
2.引導了行政行為更加規范化在之前的行政文化中,人們在組織中分工明確,規范有秩序的做著自己的工作,不考慮工作的意義和目標,不考慮這樣做的價值和后果。而價值理性是一種批判理性,它為人們帶來了一套具體的批判標準,使人們的自主意識得以覺醒,更加關注人的主體意識。規范了行政行為,明確了行政目標和發展方向。
3.促使了以德行政得以實現價值理性作用下的行政文化形成了一種稱之為道德理性的思維模式。道德理性是用良心致良知,是一種美好的、純凈的內在心靈思維方式,它所尋求的是一種盡善盡美的存在,是一種大德大愛的展現,追求一種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道德范式,集中傳播道德規范、道德理想、道德原則、道德精神等,以這種方式來指導人們設定正確的行政目標。
三、我國行政體制在此轉變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管理過程容易造成工具理性的膨脹。
現代的行政管理技術進入了一個飛速發展且快速更新換代的時代,政府在注重績效的同時,會引發管理模式的技術化效應,這種模式會慢慢走向僵化,會加劇工具理性的蔓延和膨脹。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管理目標的置換政府的公共管理目標是人民的生活,人民的幸福指數。想要為人民謀利益,就需要每時每分關注著人民,及時為人民解決問題。而如果只注重管理技術的創新和改革,政府集中在人民身上的精力就會大大減少。久而久之,管理就會偏離主干道,忘記初心。
2.管理思維的僵化管理思維的僵化,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說的?,F代管理技術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在某種程度上使得政府形成了一種固定式的單項度思維,特別是地方政府,很容易形成一種誤區,即就是按照新的管理技術去執行就是正確的。這種思維方式會轉移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重心,把本該放在行政結果、行政效益上的注意力,轉移到了該運用那種行政方法上,使地方的行政管理受制于新技術的視野,他們會或自覺或不自覺的去遵循技術的程序,并按照其路線走下去。這種現象持續和蔓延下去,會削弱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水平。
3.管理方法的單調地方政府除了承擔治理一方區域的責任,還肩負著跟著黨走的使命。這使得他們對國家機關新的管理精神無條件服從和執行。它們認為新的管理方法才會讓它們緊跟上級組織的腳步,讓政府公共事業管理換發生機。但其實,針對有些問題,傳統的管理方法會取得比現代管理方法更好的效果。這就需要地方政府懂得取舍,靈活運用管理方法。不然會適得其反,管理成本上升,管理效益卻沒有太大變化。
(二)兩種理性的運用失衡。
兩種理性的失衡主要是工具理性的敦促作用。工具理性文化與以人為本的價值文化有著迥然不同的理念,工具理性的推廣和運用主要從三方面加劇了兩種理性失衡:
1.政府本位政府本位和民眾本位是兩個基礎性的選擇,是一個政府要進行公共事務管理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從本質上出發,政府是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政府工作和行為的出發點與落腳點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事實上,在工具理性主義的影響下,績效考核會成為政府行為的追求目標,對于體察民情之類的事情做的是少之又少。
2.功利傾向對地方政府而言,他們希望自己的所作所為能為人民帶來利益,能受人民歡迎。但這操作起來并不是那么的輕而易舉。人民是一個龐大而復雜的群體,他們的利益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且其中還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矛盾分歧,譬如: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等。而功利傾向對地方政府最大的影響就是在上述利益沖突中,他們的選擇不會是理性的,而是被功利心左右,偏向眼前和局部利益。這既不利于長遠發展,又不能做到顧全大局,對國家前進的腳步有阻礙作用。
3.唯形式論唯形式論主要指政府走形式主義,對看得見摸得著的績效內容甚為看重,而對一些具有真正意義和精神的東西視而不見,使政府華麗的業績外表下空空如也,金玉其外,敗絮其中。這就要求政府組織對工具理性的傳播和運用必須小心謹慎,把它控制在一個合適的度上,萬不可使其越俎代庖,從而影響國家機關對政府治理道路的整個設想和計劃。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六
[摘要]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與憲法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尤其在運用國家權力和保障公民權益方面甚為突出。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行政法憲法互動辯證關系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弊鳛椤胺ㄉ现ā钡膽椃?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20年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皯椃ㄖ辽稀崩砟罹唧w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皯椃〒碛袡嗤年P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币虼?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3。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七
辦公室對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辦公室工作應按科學發展觀相關要求,創新思維,努力探索,促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筆者將分別從辦公室管理工作職能、行政管理工作中辦公室溝通協作對策研究這兩個方面來闡述。
一、辦公室管理工作的職能。
辦公室是一個單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辦公室人員應對辦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視,使其更好適應時代發展趨勢,促進辦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辦公室作為聯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橋梁,確保事業單位每個環節的有效銜接,樹立全方位服務理念,創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確保辦公室各項工作的一一落實。辦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項職能,包括:綜合職能、協調職能、參謀職能、服務職能以及督查職能,筆者將對其一一闡述。
(一)綜合職能。綜合職能作為辦公室管理的主要職能,是實現內外溝通、協調各方的重要樞紐,同時也是單位管理系統的心臟。一般來說,單位許多決策由辦公室來負責,行政管理工作實施情況應及時向辦公室反饋。
(二)協調職能。除綜合職能外,協調職能也是其中之一,該職能貫穿于單位各項管理工作當中,辦公室應協調好單位各部門間的關系,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辦公室起著承上啟下、聯系內外的作用,可使單位各部門工作步調一致,確保單位工作目標的有效統一,為自身發展創造更優質的環境。
(三)參謀職能。辦公室作為領導的助手與參謀,平常與單位領導接觸較多,能第一時間獲取上級精神,了解單位領導工作思路,同時還參與到單位決策過程中,從而賦予了其參謀的職能?;诖耍k公室人員應依據領導意圖,把握上級決策,廣泛收集信息,聽取基層意見,實施改革創新,更好地輔助領導決策。
(四)服務職能。眾所周知,辦公室在單位行政管理中占據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職責是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服務,在辦公室管理中,應圍繞中心工作,樹立服務意識,對人民群眾的訴求加以了解,盡自己的能力來解決各項問題。
(五)督查職能。所謂督查,實際上是指對單位或單位領導推行的決策落實情況加以了解,督查職能的落實是促進單位各項工作實施的主要動力,如相關決策無法有效執行,便會對整體工作效率造成影響。辦公室管理在事業單位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隨著事業單位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斷出現,辦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隨之暴露出來。主要表現為辦公室管理體制不完善,尤其在事業單位綜合性監督管理方面還需不斷完善;處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措施和方法;檔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辦公室工作人員對檔案重視程度不夠,意識較為淡??;相關辦公室人員業務素質較低,導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辦公室溝通協作對策研究。
綜上,筆者對辦公室管理工作職能進行了分析研究,為促進辦公室溝通協作,還應采取多種管理對策,如:對管理制度加強健全、進一步發揮各項職能,筆者將從以下方面來闡述。
(一)對管理制度加強健全。在單位行政管理工作中,為促進辦公室的溝通協作,首先應對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項工作有據可循,實現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在原本規則制度的基礎上,對工作程序加以規范,以防憑經驗辦事現象的發生。單位領導應從辦文、辦公、辦事等方面來制定嚴格的執行程序,對操作方法加以明確。此外應對工作關系進行梳理,確保各項工作分工的明確性,為促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還應將激勵機制應用其中,激發員工工作熱情,提高考核指標體系的科學合理性,將定性與定量方式結合在一起,強化考核的比重。
(二)進一步發揮各項職能。辦公室作為貫徹領導決策、反饋員工意見的主要機構,應提高自身服務意識,以發展為大局,增強工作的主動性與計劃性,通過辦文、辦會、辦事等環節把握好程序關。最后,辦公室應樹立勇于創造、勇于進取的精神,依據新形勢要求來發現問題、提出問題最后解決問題。作為領導的“參謀”,辦公室應將工作重點放到主動參謀上,對當前形勢認真研究,對管理業務認真鉆研,對重要的民意、各種突發事件準確反饋,辦公室應善于發現新信息,把握事物發展規律,為領導提供更加科學更加合理的參考服務。
三、結束語。
綜上,筆者對辦公室管理現狀及職能展開了研究,就目前來看,辦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若得不到解決便會對其管理工作造成影響,基于這種情況,單位領導應對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強員工考核力度,促進辦公室自身職能的有效發揮。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八
11月3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b超市達成食品銷售協議,協議第七條約定:“乙方于貨款未全部兌現前,商品貨物法定處理權屬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購買糖果等食品,計貨款51830.06元。經原告催討,被告于3月2日支付1萬元,并書面承諾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屆期未按約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從被告處拉回部分貨物,價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審中,原告認為,雙方協議第七條約定的“法定處理權”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價款前,a公司享有的對所供貨物自由處置權利,當然包括拉回貨物。其拉回貨物正是依此約定。被告方b超市則辯稱,既然原告有此法定處理權,要求原告按協議約定拉回全部貨物,雙方就此清結,互不拖欠。原告稱,其放棄這一“法定處理權”,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貨款,應負違約責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條之規定,判決被告b超市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a公司貨款30186.21元、償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應該說本案事實清楚,雙方對案件事實并無爭議,最終判決結果也于法有據,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決中并未對“法定處理權”這一約定給予適當的說明,亦未對原告未經被告同意拉回貨物這一行為準確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簽訂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適用依據當為新合同法。細究本案我們發現,這起貌似簡單的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到我國新合同法中有所規定但并未詳盡規定的所有權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國法制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新合同法創設了諸項新制度,所有權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項。該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4條又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贝思礃嫿ǔ鏊袡啾A糁贫?。所有權保留交易實踐由來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則也曾為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則第72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焙贤ㄕ抢^承了民法通則這一精神,明確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按筆者理解,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雖未明確使用“所有權”一詞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處理權”一詞,然究其實質,此“法定處理權”的權利內容與所有權諸權能無異,所謂的“法定處理權”實質乃是所有權。本案所涉協議第七條即可理解為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據此可以認為當事人這一約定當屬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對方未付款時,拉回部分貨物是其依約行使權利的行為,于法不悖。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雙務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定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方式擔保買受人價金之給付或其他義務之履行。對所有權保留之性質,理論界與實務界均有兩種不同看法,一說認為,所有權保留在法律上為一種附條件的所有權移轉。此為德國和日本的學說,此種理論并未將所有權保留作為擔保買賣價金取償的擔保權對待,仍然將之作為一種特殊買賣對待,即所有權保留買賣為所有權隨著買賣價金的付清而移轉于買受人。另一說認為,所有權保留為非典型擔保物權,其主旨在于通過保留標的物所有權以期保障買受人能按期支付價款或履行其他義務。
筆者認為,所有權保留作為買賣合同中的一項特約,必然兼具物權和債權雙重意義。在第一層面即物權意義上,出賣人享有在買受人未全部付清價款時保留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承擔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時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買受人則享有在付清價款時請求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承擔到期支付價款的義務。所有權保留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在我國現行法體制下,尚需立法承認其地位。在第二層面即債權意義上,具有所有權保留特約的買賣合同可視為附條件的所有權移轉合同,出賣人和買受人必須承擔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即出賣人享有取得價款的權利,承擔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則享有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前一物權意義上權利義務為后一債權意義上權利義務實現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屬于提示性條款,即提示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采用所有權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權益,并無強行性。以合同法的一個提示性條款所構建的所有權保留制度顯然極不完備。盡管合同法賦予當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間,將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當事人自己約定,但是當出現當事人的約定非常簡約的情況,法律應對就顯得束手無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為此,結合本案,筆者認為有以下四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出賣人是否有權放棄所有權而徑直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
如前所述,所有權保留為一種非典型擔保物權,旨在實現買賣合同上的權利義務。當事人當然可以放棄其享有的所有權保留這一物權,而依合同法之實際履行原則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擔保物權的債權中,擔保物權人可以放棄其所享有之擔保物權,而使之變為一般債權一樣,此均由當事人權衡決定。放棄擔保物權,并不意味著放棄一般債權,其仍可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這在我國合同法已規定“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尤為可行。合同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即是法律依據。本案中,a公司從b超市拉回部分貨物是a公司作為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之行為,后a公司放棄其對未拉回貨物之“法定處理權”而要求b超市支付貨款,是a公司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b超市實際履行義務之行為,兩行為均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賣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權后是否還有權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權利人的主張按未拉回貨物之價款30186.21元的每日萬分之四計算出來的,法院支持這一請求于法有據。然而權利人a公司本可主張更多權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貨款51830.06元的每日萬分之四償付利息,也應支持。
第三,買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權為由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標的物是出賣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的權利,而非義務。按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的原則,出賣人可自由選擇是否行使該權利。買受人未取得所有權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價金之義務,當然無權要求出賣人取回標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顯然被告b超市的抗辯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棄“法定處理權”,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義務,或行使“法定處理權”,取回標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權保留中買受人利益如何保護。
權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則。本案由于買受人違約在先,故前文主要結合案例探討出賣人利益保護問題,并未直接涉及買受人利益保護問題,然買受人利益保護問題始終是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中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由于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雖然交付給了買受人,但所有權并不隨之轉移,買受人享有的僅是期待權。如果出賣人在買受人按約交付價金之后,不將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或出賣人在買受人交付價金之前將此物再轉讓他人,即一物二賣,買受人的利益如何保護?依傳統法律規則,買受人只享有向出賣人要求違約賠償的債權請求權,這顯然有違買受人簽約之初衷。合同法中雖也規定了實際履行原則,但合同法的權利屬債權,債權作為相對權,顯然不能對抗作為絕對權的物權,因此僅靠合同法中的實際履行這一違約責任形式尚不足以保護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傳統理論把買受人的期待權物權化,或定性為“不完全的”所有權等概念,但這一做法將導致所有權觀念的紊亂,不利所有權制度維護“靜的安全”之目標實現。筆者以為將所有權保留定性為附條件的所有權移轉可更好地保護買受人的利益。依這一定性可產生如下規則:買賣合同成立之后,在買受人未付清價款和履行完義務前,出賣人雖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然其保留之所有權僅為擔保意義上的所有權,其時,買受人已實際占有標的物,在買受人依約付清價金之后,所附條件即成就,所有權自然轉移于買受人,買受人當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據此,買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該標的物至合同約定期滿之日以對抗出賣人的違約行為,在此之前,買受人依約支付了價款或履行完義務,即當然享有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如其未支付價款或未履行義務,出賣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標的物并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這一規則在動產和不動產的具體操作中又稍有區別:在動產買賣中,先買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對抗后買人和出賣人;在不動產買賣中,由于涉及登記問題,必須完善登記制度??勺魅缦乱幎?在所有權保留的情況下,在交付之后,雙方當事人將所有權保留約定登記在冊,在所有權保留約定失效之前,出賣人不得再次轉讓標的物。這一規則較好地兼顧了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體現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則,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權法正在緊張的草擬之中,將所有權保留這一非典型物權在物權法中法定化并確立相關具體規則,實屬必要。
行政法論文(專業19篇)篇十九
古典文學常見論文一詞,謂交談辭章或交流思想。當代,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簡稱之為論文。下面是行政論文初稿,請參考!
行政管理的法律規避問題分析。
摘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不斷的發展。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出現了很大的變動。出現了法律的一些變動狀況。其中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著一些規避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是具有雙面性的。它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逐步的走向規則化法制化的道路。對法律規避的一些現象,要去正確的指引,人們要對它也要有一個正確的方向。努力的去克服一些在發展的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努力的去建設法治的社會。
關鍵詞:行政;管理;法律規避。
前言。
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避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在一些條令頒布以后,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定規避現象就變得更為突出。如果長此以往,會嚴重地阻礙我國其他方面建設的發展。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避的一些現象,我們要去仔細的針對他進行一定的研究。既要看到它積極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消極的一面,采取一定的措施去解決這些負面的東西,推動行政管理走向科學化法治化的發展道路。
一、行政規定的法律規避的表現。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受行政管理本身內容的一些影響,容易出現內容繁雜交叉的現象。擁有管理權的一些部門,從自己部門的利益出發,為了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對于自己內部的職員他們就會來制定一些比較對于自己內部員工有利的一些規定。并且指定能夠有利于自己行使行政權力的一些法定規定案件。有些行政部門為了使一些行政法律規則對自己的某個方面有力,把同一個事情的問題制定出了兩個方案去解決,這種處理方式不利于行政管理方面法律化和制度化。級別管轄上存在一定的法律規避,有些法律法規對于行政管理的問題是十分有著明確的規定的,但是一些部門不愿意去行使這種規定,他們去逃避這種出現的問題。他們故意的將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一定的調整,把大的最新的一些項目改成一些小的項目,不用去繳納巨額的資金,但又使它符合政府的一些相關的標準。有些地區自行去設置一定的標準,設置對于自己有利的一些標準,而不是顧全大局。在傳統的行政管理方面中存在著一些責任分管的不明確的現象,如果發生問題之后,這些負責管理的部門只會互相的推卸責任。而不是真正的去解決問題,這種職責不明的現象在某一些地區的行政機關中時有出現。還有一種情況是幾種部門想去行使行政管理權,發生了一個事件由幾個部門去負責的現象,這樣既不有利于人民去一個地點行使自己的權利,也不有利于事行政的案件去高效率的解決。各種臨時的去處理行政案件的部門,也會失誤的出現這種現象。政府有時候設立去一些臨時的行政管理機構去處理緊急的案件,如一些打擊私方面的上層組織小隊或者緊急的城市道路擴建的.部門等等。這些機構的出現,是為了協調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和諧關系,解決所出現的矛盾處理的。但是,他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隨意性。存在著一些私底下進行自主處理的現象。處理的過于著急有時候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不利于老百姓們去公平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行政實體法律規避的現象。
如果一些行政案件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問題,那么許多行政辦事機關就會受到一些利益的驅動,如果這個案件不屬于自己的管轄,也會自己去處理一些財務,甚至與當事人進行協商。有一些公安系統查獲了一些案件的話,他們有些會不走實際的程序去將財務方面進行處理,法院也在逐漸的調查這種情況。有些原告在進行私了之后,可能會出現重新上訴的現象,這次向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是被告會對原告進行撤訴的一些處理,而避免承擔更大的一些行政責任。這種現象也展示了一些行政機關對人民的一種不負責任,不能夠真正的做到為人民去進行積極的服務。在進行行政處理的時候,有些行政機關會與當事人進行一定的協商,來減少一些行政方面的麻煩。采取一些相對人能夠去積極配合行政方面的工作。相對人接受了有關機關所提出的意見之后,與行政機關簽訂了一定的合同,并且做出了一定的保證之后才會行使某種形式的權利。而且行政機關濫用自己的行政權力,違反了一些法律的宗旨,對于法律進行規避。比如說一些衛生檢查的機關對于飯店的某些服務不滿意,或者是沒有給予一定的優惠,就進行隨意的行政處決?;蛘咴谄渌矫娼o予他一些不公平的對待。還有些行政部門,對于一些態度惡劣的服務,也會給予一定的處罰。這種處罰都是自己私自決定的,沒有經過法律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人民群眾也會對此種現象有所反感。
三、對于行政現象中的一些規避現象的評析。
行政管理中法律存在一些法律規避現象,這種現象雖然不能夠禁制,但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去進行減少。他出現這種狀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一些工作人員的思想意識上,并沒有十分科學和先進經驗,停留在過去的一些處理方式上。有些法律法規掌握得并不是十分完備,地區差異在此方面表現的十分明顯,有些地區接受到一些法律教育要明顯的比其他區域較好。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也會使行政的有關部門去作出相應的舉措。為了使行政管理方面盡量的去避免一些規避的現象,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去積極的改進,努力的提高和改進所出現的這些問題,盡量的去減少一些情況的發生。國家也要在此方面進行一定的調控措施,讓政府能夠真正的為人民去進行服務。
四、結語。
對于行政管理中法律規避的問題,我們要針對所出現的這些問題逐一的去進行解決,要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之下,遵循著國家的一些規定的道路,并且堅持不懈的走下去,不要因為一點困難就放棄。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促進我國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一些發展,如果在這方面發展成功的話,將會有力的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要將行政管理中的問題變的靈活化和簡單化。要有一定的原則性和規則性,努力的發揮各種監察管理機構的一些作用,更好去的建設行政管理方面。
參考文獻:
[2]陳沫.行政管理中的法律規避問題研究[d].外交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