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修訂和更新,應與時俱進,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組織發展和環境變化。規章制度的執行是組織管理的重要環節,我們可以借鑒一下這些范文的經驗。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一
一、文首及第一段導語修改為“為確保我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二、第一條中"在其設計和選擇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修改為"應保證在建設選址、設計、施工過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條中"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區的衛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現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也應向所在區的衛生防疫部門申報,經檢測合格后,方能繼續使用"修改為"建設單位應向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方可上崗工作。以后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五、原第三條改為第四條,其中"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3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修改為"應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制度,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測。水池、水箱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條改為第五條,其中,清洗消毒后須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測驗收,爾后方可繼續使用"修改為"清洗消毒后須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
七、原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其中"達不到標準的,衛生防疫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處以罰款,"修改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處以罰款;"。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二
1、每年應對生活飲用水水箱至少進行一到兩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二次供水水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質細菌學指標不合格者,必須進行消毒。
2、從事水箱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3、對生活水箱管水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4、保持生活水箱周圍環境清潔,與有毒場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5、水箱排水管、溢水口、透氣口要做好防護,保障安全使用。
6、生活水箱設施檢修要保障水質衛生不被污染,做好消毒及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生活用水衛生安全。
7、生活水箱箱蓋隨時上鎖,鑰匙專人管理,不允許隨便外借。
1、本制度使用空調水、采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統。
2、未經批準人員不得操作相關設備及調整數據。
3、當日值班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4、對生活水系統出現的故障,必須要報告主管經理。
5、對生活水箱的開啟必須得到批準,方可借出鑰匙。
6、對其它空調水、消防水、必須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檢修、實驗工作。
7、隨時保持蓄水裝置,水泵等設備的清潔、有效。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三
1、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xx)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3、從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應封蓋加鎖,并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水池的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
7、當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四
三、保障供水設施正常運轉,防護嚴密,不存在污水倒流,鼠害等侵入,雨水滲漏,防止投毒等現象發生。
四、水池加蓋、加鎖,有專人負責。
五、水池每年按規定至少清洗二次,并有清洗記錄和清洗后專職機構出具的水質檢驗報告單。
六、供、管水人員必須掌握相應的衛生知識及預防措施。
七、供水設施周圍環境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有污物堆積和雜草叢生,排水必須通暢。
八、如出現飲用水污染隱患或事故,必須及時報告、及時處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導致的疾病發生。
九、消毒設施完善,定期對池水進行消毒,防止二次污染,保證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十、加強涉水產品的`管理,嚴格涉水產品索證制度,嚴《www.》禁采購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涉水產品。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五
為保證二次供水過程中水質的清潔,特制定如下衛生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水池定期由專業公司進行清洗,保持干凈無污物;
2、從業人員必須持有《預防性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并定期進行體檢;
3、除專業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進入水池;
4、從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清洗程序對水池進行消毒清洗,并作相應記錄;
5、從業人員在水池內工作時著裝應符合衛生要求;
6、保持水泵房內的整潔,以免灰塵等滲入水池;
7、清洗完畢后,由相關負責人取水樣送有關政府部門化驗,確保水質完全符合要求。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六
小區位于南岸區,于年月動工修建,其二次供水設施也一并進行,并于年月竣工,同年月,移交我物管公司管理。
二次供水設施是按照國家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17051—1997)進行設計施工,并與消防水池分建。小區共有高、低位水箱各一個,水箱周圍十米內無污染,容積立方米和立方米,結構均為。高、低位水箱池壁和池底平整、光滑、無泄漏,且有人孔,加蓋加鎖,有透氣管和防護網罩,泄水管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和泄水管相連接,水箱的材質和內壁涂料無毒無害,有生產衛生許可證,確保水質安全衛生,保護業主身體健康。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七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進行水質采樣檢測(市疾控中心于每周一、二開展水質檢測)。
4、增測項目為:氨氮、亞硝酸鹽氮、耗氧量;
5、水質檢測記錄應完整清晰,檔案資料保存完好;
6、水質檢測結果貼合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的要求。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八
為確保我單位二次供水水質貼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訂如下衛生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切實做好二次供水衛生管理。水箱(水池)應封蓋加鎖,周圍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源。
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
三、每一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工作。
四、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由衛生管理人員或委托專業清洗隊伍進行,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每年清洗消毒1—2次,并有記錄。清洗后做好水質檢測,水樣必須送當地疾控中心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理解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監測,確保水質衛生安全。
五、水質余氯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必須進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記工作,保證余氯達標。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九
一、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備余氯比色計,定期對池水進行余氯測定,當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時,應及時投加消毒藥物,并做好記錄。
二、做好水泵的輪換,每臺大泵、小泵分為兩組執行每4小時輪換制,每2天定期給電機、水泵添加潤滑油。做好輪換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輪換時間、壓力、電壓、電機溫度、電機水泵是否有異常,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三、負責供水管理,定期對設施周圍環境衛生是否整潔、水池周圍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檢修入口是否加蓋上鎖、透氣孔、溢水孔是否運轉正常等進行巡查,如有異常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四、嚴禁閑雜人員進出水廠,做好水廠安全防護工作,如遇重大和突發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五、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六、應配合對水池的定期清洗,隨時掌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情況,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并協助維修人員維修。
七、水電科管理人員隨時抽查各類記錄,如發現未按時輪換水泵、為及記錄的情況,將給予一定的處罰。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儉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景,依法經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持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并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夠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資料,并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資料,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并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筑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時光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資料。居民住宅建設項目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并貼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職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條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能夠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貼合標準。
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一并向供水企業移交設施的施工圖、竣工圖、設備原理圖等相關資料,并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本規定實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設施,能夠按照自愿原則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依照前款規定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貼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并實行抄錄結算水表到最終用戶,向最終用戶收取水費,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
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設備進行檢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做好蓄水儲存工作;停水時光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緊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水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并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能夠委托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日常供水應急預案。當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控制措施,并及時向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經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異常,并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能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貼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條與二次供水設施相鄰的住戶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周圍十米范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二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供水管網情景,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理解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本規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水質異常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罰款。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衛生管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職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三十一條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經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用戶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置的儲水設施、加壓設備、水處理設備、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荊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荊州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荊州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能夠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筑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建設單位委托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后,應征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設備、材料等必須貼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設備、管材、配件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產權人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后,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對已建成運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愿選擇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范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已建成運行并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本規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托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托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后,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并理解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并實行持證上崗。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貼合國家衛生標準。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并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本事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到達《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用戶公示。
第十八條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供水水質不貼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用戶,并在12小時內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用戶基本生活用水供應,并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貼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貼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貼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二
為規范二次供水水質消毒工作,保證水質的安全衛生,保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二次供水水質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確管理操作人員,確保消毒工作質量。
二、消毒人員應當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劑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生產單位、衛生許可批號,并做好索證登記工作,消毒劑配制和使用按說明書規定要求進行操作。
四、根據每日余氯檢測結果,當末端水水質余氯達不到規定標準時(余氯少于0。05mgl),需進行水質消毒。
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質應當貼合gb5749一20xx《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按水質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設備,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儀等器械,保證消毒質量。
七、規范水質消毒工作,每次水質消毒后做好登記工作,記錄加消毒劑量,檢測水質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三
一、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及供應的飲用水必須貼合國家《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和《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xx)。
二、凡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公共場所必須建立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水衛生管理工作。
三、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潔維修工作。
五、公共場所二次供水設施選址、設計、施工及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水質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必須報衛生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應封蓋加鎖,并堅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的環境衛生,二次供水各級水池的人孔排氣孔溢流管孔應加裝砂網,水箱周圍2m內不得設有污水管線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線不得與市政管線直接接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直接連通,不得與大便器、小便斗直接連接。水池的排氣管和溢流管可是同一管,但不得與其他管相連,不得與排水池相連,應離地面50cm以上。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從事清洗消毒單位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證明及健康證明方可上崗。請專業水池清洗隊清洗水池,必須要求其出具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和清洗人員的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證明。
九、當公共場所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經營者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衛生、供水部門報告。
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模板14篇)篇十四
水泵房是提供生產、生活、消防用水的關鍵部位,是直接關系到企業生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部位。為管理好水泵房,明確職責,制定如下標準。
一、水泵房及地下水池,消防系統全部機電設備由機電人員負責監控,定期檢查保養、維修及清潔清掃,并做記錄。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書面報告領導。
二、水泵房內機電設備由機電人員負責,其他人不得操作,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泵房。
三、水泵房內所有設備在正常運轉下,開關應放在自動位置,所有操作標志簡單明確,主接觸器開關每半月檢查清洗一次。
四、消防泵按定期保養規定進行檢查,每旬進行一次“自動”、“手動”操作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五、水泵球閥定期檢查保養,泵房每周打掃一次,水泵管道每月檢查擦洗一次。
六、水泵控制回路應每月進行一次緊固,檢查是否可靠,檢查備用水泵能否在主機出現故障的情況下,自動運行。
七、注意電機運行時的電流、溫升情況,聲音是否異常,機械是否滑動靈活,定期進行對軸承加油,使水泵達到100%良好狀態。
八、污水池衛生常清掃,水泵、管道常保養。
九、地下水池、中位水箱、高位水箱的液位閥每周檢查一次,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