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是作者對于所寫內容的歸納和總結,凝練了經驗和智慧。范文范本的選取是經過精心篩選和整理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可信度。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一
1.1本指導書規定了xxx公司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和消防栓、滅火器、疏散出口指示燈、自動噴淋系統、消防卷簾門等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保養要求。
2.1本指導書適用于xx-x公司轄區內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保養。
3.1監控中心當值人員負責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每班自檢,并配合工程組人員對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進行月檢查保養。
3.2保安隊負責轄區內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
3.3工程組負責疏散出口指示燈、自動噴淋系統、消防卷簾門、水泵、水閥等檢查、保養。
4.1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的檢查保養
4.1.1監控中心當值人員每班對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功能檢查;
a)按自檢鍵,讓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
b)然后按消聲鍵,消去控制器的聲音。
4.1.2監控中心當值人員配合工程組人員進行月檢查保養
a)完成日檢查保養全部內容;
b)控制器主要工作電壓測試;
c)進行模擬報警,測試報警功能是否正常;
d)對火災報警控制柜進行清掃除塵;線路松動,應進行緊固;對自檢、消音、復位功能檢查,主電源與備用電源切換、報警檢查。
4.1.3檢查、保養結果由工程組人員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4.2消防栓的檢查保養
4.2.1保安隊長負責組織保安員每月逐個檢查一次,并按規定作好記錄。
a)栓外檢查;檢查栓門關閉是否良好,鎖、玻璃有無損壞,栓門封條是否完好;
b)檢查栓箱內水帶、水槍頭是否完好、栓內水龍頭有無滲漏;
c)栓門封條脫落破損的補貼封條;
d)消防器材的補給;
e)將消防隱患及時報告管理處主任。
4.2.2安全隊長負責組織每年逐個打開消防栓檢查一次(與管道放水沖洗同步)。
a)完成月檢查中栓外檢查部分;
c)將水帶交換摺邊或翻動一次;
d)檢查水槍、水帶接頭聯接是否方便牢固、有無缺損,如有,立即通知工程人員修復;
e)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好無缺,替換閥上老化的皮墊,將閥桿上油;
f)將栓箱內清掃干凈,部件存放整齊后,關上栓門,貼上封條。
4.2.3檢查結果在《消防器材檢查表》中記錄。
4.3滅火器的檢查保養
4.3.1滅火器應設置在通風、干燥、清潔的地點,不得受到烈日的.爆曬,不得接近熱源或受劇烈振動。
4.3.2滅火器懸掛地點的環境溫度為-10℃~55℃。
4.3.3滅火器設置地點應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且不影響安全疏散。
4.3.4對滅火器要經常進行檢查,檢查內容為;
a)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b)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檢查后要重新灌裝);
c)零部件是否完整(有無松動、變形、銹蝕、損壞);
e)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必須按規定再行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4.3.5按時進行定期檢查、保養;每半年檢查一次噴嘴和噴射管有無堵塞、腐蝕損壞。
4.3.6滅火器由消防部門按消防法規要求進行定期檢定和重新灌裝,并有檢定的標識。
4.3.7保安隊長負責組織保安員每月對滅火器材進行檢查,在《消防器材檢查表》中記錄。
4.4疏散出口指示燈的檢查保養
4.4.1保安隊長負責組織月檢查保養內容;
a)檢查出口指示燈玻璃面板有無劃傷或破裂現象;
b)出口指示燈電源指示燈是否亮,如不亮,應立即通知工程人員修理;
c)檢查出口指示燈安裝是否牢固;
d)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取下來進行修復,在裝回原位;
e)燈箱外殼及面板擦抹干凈。
4.4.2月檢查保養及每3個月的充放電工作,由工程組進行,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4.5自動噴淋系統的檢查保養
4.5.1每日檢查保養內容;
對供水總控制閥、報警控制閥及其附屬配件,進行外觀檢查,確保系統處于無故障狀態。
4.5.2月檢查保養內容;
a)警鈴是否正常、報警閥是否靈活;
b)噴頭外觀檢查;
c)放水閥的密封性能;
d)聯動控制器各部件的聯動性能。
4.5.3自動噴淋系統由工程組進行檢查保養,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4.6防火卷簾的檢查保養
4.6.1月檢查保養
4.6.1.1手控檢查內容;
a)外觀檢查門軌、門扇有無變形、卡阻,手動按鈕箱是否良好上鎖;
b)卷簾門電控箱指示訊號是否正常,箱體是否完好;
c)開啟按鈕箱門,升降卷簾門。
4.6.1.2自控檢查內容;
b)待煙感(或溫感)信號消除,或復位按鈕復位后,方可重新開啟卷簾門;
c)消防監控中心按鈕操作檢查;
d)進行除塵。
4.6.2年保養內容;
a)完成月保養全部內容;
b)對卷簾門控制箱自動按鈕、故障報警消音鍵、復位鍵專門檢查;
c)緊固各電線接頭,清潔控制箱內灰塵,檢查箱內元件是否齊備。
4.6.3月檢、年檢由工程組進行,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5.1《巡邏記錄表》
5.2《消防器材檢查表》
5.3《設備保養記錄表》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二
“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為保證學校財產及師生人身安全,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正常進行,消除校內不安全隱患,特制定以下安全檢查制度。
1、學校每月組織一次全校性的安全大檢查,由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校內所有部位、設施及周邊環境進行隱患排查,形成安全檢查記錄,認真整改,確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隱患。
2、總務處每周一查,做好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記錄,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在第一時間報告分管領導或校長,并果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學校的安全檢查要實行定點、定員、定崗制度,確保日常安全檢查無空白、無死角;學校所有教職工每天要對所負責的安全責任崗位進行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總務處或值班領導。
4、學校要認真分析本學校各責任區域內安全工作的各種情況,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做到及時排查;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在第一時間內立即整改。
5、日常安全檢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把教室、圖書室、微機室、電教室、實驗室、會議室、食堂、消防設備、供電設施、體育器械以及校內人群集中場所和建筑工地作為檢查重點。
6、班主任加強對學生早、午、晚到校時間的按時“三查”,任課教師課前對本節上課學生進行檢查,發現學生未按時到校要立即報告班主任或學校,以便通知家長或追蹤去向。
7、各科室的管理人員,要隨時檢查處理有關安全方面的工作和存在的問題,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8、傳達保衛人員是學校安全的全程安全員,必須每日對學校的安全做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解決不了的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領導。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三
第一條為防范學校體育運動風險,保護學生、教師和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學校體育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體育運動是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開展或組織參與的體育教學、課外體育活動、課余體育訓練、體育比賽,以及學生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體育場地、器材設施自主開展的體育活動。學校體育運動風險是指學校體育運動過程中可能發生人員身體損傷的風險。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是指體育運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身體損傷后果的事故。
第三條學校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學校體育運動,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煉,增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體育鍛煉活動應當加強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
第四條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遵循預防為主、分級負責、學校落實、社會參與的原則。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預防和避免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的發生。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減少體育活動的做法規避體育運動風險。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執行。
第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作為教育管理與督導的重要內容,納入工作計劃,制訂適合本地區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指導意見或工作方案,明確風險防控的具體內容和基本要求,指導并督促學校建立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落實防控責任和措施。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進行督導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學校進行考核和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多部門協調配合、師生員工共同參與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機制,制訂風險防控制度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明確教務、后勤、學生管理、體育教學等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組織和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履行職責,落實要求。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產品和質量標準選購體育器材設施,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安全檢測及評估報告。應當建立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臺帳制度,記錄采購負責人、采購時執行的`標準、使用年限、安裝驗收、定期檢查及維護情況。
學校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安裝要求,由供應商負責完成安裝,安裝完成后學校應當進行簽收,簽收結果記錄在體育器材設施與場地安全臺帳中。
由教育行政部門采購交由學校使用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將采購安全臺帳同期交付。
第九條學校應當按規定安排學生健康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檔案,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納入學籍檔案管理。學生新入學,應當要求學生家長如實提供學生健康狀況的真實信息。轉學應當轉接學生健康檔案。涉及學生個人隱私的,學校負有保密義務。
對不適合參與體育課或統一規定的體育鍛煉的學生,學校和教師應當減少或免除其體育活動。
第十條學校應當主動公示體育運動風險防控管理制度、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等信息,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一條教師在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前,應當認真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體育課教學、體育活動及體育訓練中,應當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對技術難度較大的動作應當按教學要求,詳細分解、充分熱身,并采取正確的保護與幫助。
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組織開展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應當成立安全管理機構;制訂安全應急預案;檢查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設置相應安全設施及標識;設置現場急救點,安排醫務人員現場值守;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組織學生參加跨地區體育活動和體育比賽,應當根據活動或比賽要求向學生及家長提供安全告知書,獲得家長書面反饋意見。
大型體育活動或體育比賽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飲水、醫療等服務的,應當選擇有合格資質的服務機構,依法簽訂規范的服務合同。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根據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安全風險進行分類管理。具有安全風險的體育器材設施應當設立明顯警示標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師指導和保護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結束后應當屏蔽保存或專門保管,不得處于學生可自由使用的狀態;不便于屏蔽保存的,應當有安全提示。教師自制的體育器材,應當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人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評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對體育器材設施及場地的使用安全情況進行巡查,定期進行維護,根據安全需要或相關規定及時更新和報廢相應的體育器材設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利用開學教育、校園網絡、家長會等進行體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體育安全知識,宣講體育運動風險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導學生和家長重視理解體育運動風險防范。
第十六條體育運動傷害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按照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要求及時實施或組織救助,并及時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
第十七條發生體育運動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妥善處理體育運動傷害事故。
第十九條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可會同體育、醫療、司法等部門及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組建學校體育運動傷害事故仲裁小組,對事故進行公平、公正的調查,提出仲裁意見,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健全學生體育運動意外傷害保險機制,通過購買校方責任保險、鼓勵家長或者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完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管理和轉移機制。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實施。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四
通過對防火安全進行“三級”檢查,進一步加強防火安全管理,杜絕火災的隱患。
適用于蘭亭穎園管理處所有員工
(一)一級檢查由班組組織實施
1、每個員工每天對本崗位、本地段進行一次火情安全的檢查,排除本身能夠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報本身不能解決的火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2、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及時報告,否則發生事故則由本崗位當班人員負責。
3、每天應將班組各人檢查的結果向領班匯報。
4、接班時應提前15分鐘進入崗位,并向上一班了解安全情況,對檢查內容進行驗收并簽名,發現一般的問題由接班班長負責處理,較大問題以書面報本處領導處理,不得忽視或拖延。
(二)二級檢查由管理處領導實施
1、管理處領導每周組織班組長對本管轄地段、設備物資(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進行一次檢查。
2、檢查班組一級對防火安全工作的執行落實情況。
3、組織處理本管理處的火險隱患及整改,向員工進行安全教育,
及時表揚批評。
4、每月向公司安全主任匯報一次本管理處消防安全情況
(三)三級檢查由公司領導實施
1、每月管理處對各部門進行重點檢查或抽查,
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檢查。
2、檢查各部門貫徹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執行情況。好的表揚或獎勵,差的批評或處罰。
(四)檢查的基本內容
1、存放地點,貨物及物資分類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庫房內燈泡規定60w以下,燈距、堆距、堆放高度、通風、室溫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以及值班情況等。
2、電器設備運行是否正常,有無超負荷運行,電線、電纜的絕緣有無老化、受潮、漏電、短路等情況。電動機有無空轉現象,防雷設備是否完好,有無拉電線情況。
3、危險場所動火是否按規定辦理手續,焊工操作時是否達到“七不”、“四要”、“一清”要求。
4、消防器材及有害物品的場所是否有防毒的安全措施。
5、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統的完好情況。各部門對消防器材有無管好、用好和到期換藥,保證完整使用。
6、門衛對出入人員是否進行嚴格檢查,對攜帶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是否把關等。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五
安全檢查制度是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1、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查傷亡事故處理等。
2、檢查的重點是檢查“三違”和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按照“登記―整改―復查―銷案”的程序處理安全隱患。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六
一、根據相關法規和公安部61號令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二、商場每月和重大節日期間,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各部門必須每周對所轄范圍進行一次安全自查,班組實行一日兩查,庫房一日三查; 各崗位職工每日自查。設備維修、管理、 各崗位值班人員,樓層安全治安值勤人員實行每兩小時進行一次安全巡查。
三、每月和重大節日前的安全檢查由商場安全責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帶隊,組織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標志照明,出口,消防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
(三)用火、用電,易燃易爆危險品,重點要害部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四)部門周查,小組一日兩查的'落實情況。
四、安全檢查情況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相關部門與人員必須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患未然,確保安全。
五、部門周查,班組一日兩查,庫房一日三查,崗位職工每日自查的內容重點是:檢查柜臺內,庫房內,疏散通道,工作區的電源、電器商品,門窗安全情況及其它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處理各種問題。
六、設備管理,維護。各崗位值班人員,安全治安執勤人員安全巡查,必須每兩小時進行一次。巡查的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設施設備的安全標志是否完好在位。
(三)重點要害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四)各種設備、網絡、線路的運行情況。
(五)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六)收款柜,貴重物品柜是否有違規行為。
(七)其它安全情況。
七、安全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理火災危險。對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巡查情況必須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八、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一律填寫《隱患整改通知書》,當場整改隱患或限期整改隱患,提出整改措施,相關部門和人員在限期內整改完畢。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及時落實整改,確保安全。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七
為強化食品安全責任,促進工作落實,保證任務完成,建立督查制度。
(一)綜合督查。每年年中、年末由鄉食品安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相關村和企事業單位開展食品安全工作綜合督查。重點督查上級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目標責任的完成情況,對各成員單位和村、企事業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督察檢查和綜合評估。
(三)重大事項督察督辦。對上級領導的重要批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臨汾市市級以上媒體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項的`查辦、查處和整治情況,進行督查督辦。
上述三種督查督辦均可采取督查組直接督查督辦和書面督查的形式。
鎮政府對轄區食品安全負總責,每季度對鎮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工作驚醒情況組織一次檢查。
檢查主要內容為:
1、上級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務貫徹實施情況。
2、職責分工、制度制定和落實情況。
3、辦公室工作運行情況,涉食企業基礎臺帳建立情況。對涉食企業督查、互查情況。
4、食品安全工作專項經費使用情況。
5、食品安全信息報送、食品安全知識宣傳等情況。
食品行政責任監管能力的缺失、易位、匱乏是造成食品安危的主要原因之一。2015年12月23日,《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食品安全,也是‘管’出來的。……必須完善監管制度,強化監管手段,形成覆蓋從田間到餐桌全過程的監管制度。”
食品安全行政責任監管,一直是“九龍治水、多頭管理”的監管體系,至今基本上是向“一家獨尊”過渡,權歸食藥監、農牧(食用農產品)、質檢(進口食品)和衛計(食品風險監測);水務、林政、環保、住建等部門賦有協同監管職責。
縣鄉食品安全職能職責安排統一行政監管后,行政監管內容,按食品法治的原則,共識的職責公式為:食品安全行政監管=飲用水安全監管+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使用化肥飼料農藥獸藥安全監管+采掘捕獲初加工野生動植物食用菌安全監管+轉基因食品安全監管+保健食品安全監管+中藥性食品安全監管+初加工再加工食品安全監管+餐飲食品加工安全監管+食品添加劑使用安全監管+食品質量標識包裝安全監管+食品農殘理化微生物病菌檢測安全監管+食品摻雜使假假冒偽劣安全監管+食品使(食)用期安全監管等。
此“公式”中,縣鄉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測(含檢疫、檢驗、檢定、鑒定)是必須的“關鍵控制點”。在計劃經濟時代和市場經濟初期,食品安全監督檢測,一般由省市級的法定檢測機構去操作完成。但在縣域經濟比較充分的現實條件下,未有充實的縣鄉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機構、人員、設備、技術的能力配置,就不可能保護好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權益。
食用農產品(含野生動植物采掘捕獲食品、種養初加工食品),是餐飲食品、加工食品、保健食品、中藥性食品、添加劑食品、轉基因因素食品等的原材料食品,飲用水是一切食品主要原材料。食品安全監督的高八度的口號中說:“縱向到底、橫向到邊”。這樣的空口號及花樣的總結,已經不適應于食品安全的監管現狀。應當“認認真真管,實實在在嚴”。
縣鄉目前有許多工程師類的“師級”檢測人員,大量的大中專院校工程技術類畢業生可以充實其間,還可以將在職人員送出進修;現代化的檢測設備及理化試劑,也可以逐步到位;檢測研究項目等待設立,檢測技術可以精心匯集。還富有優越的思想工作、組織協調、會議督察、訴求響應等機制。縣鄉實施的項目工程極多,多是些效益較差、資金投入量大的“攤子”。食品安全行政監管,只有完整的縣鄉檢測來支撐,才能做到爭先進位。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八
1、各項活動均以孩子為中心,工作人員注視幼兒各項活動。
2、注意園舍、活動場地、活動器具、玩具、用具的使用安全,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等事故的發生。
避免觸電:檢查線路、插座、接線板的擺放。
避免砸傷:檢查各類物品的擺放。
避免摔傷:檢查教師組織幼兒活動時的情況。
避免燙傷:檢查飲用水溫、飯菜的溫度,以及這些物品的擺放是否規范。發現問題及時指出、糾正,并作好記錄。
3、藥物必須妥善保管,吃藥時仔細核對,有毒物品專人管理,并嚴禁放在幼兒易,接觸部位。各種消毒藥品、幼兒藥物保管和服用由保健老師負責。
4、建立健全兒童接送制度,不丟失幼兒。
(1)安排好早值班、晚值班人員,做好值班記錄。
(2)接送時間:來園7:30~8:30時。
離園16:00~17:00時。
(3)要求家長按接送時間接送幼兒。
(4)接送幼兒,原則上由幼兒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負責,總之接送人員必須穩定,接送人員必須是幼兒認識的。如有特殊情況請人代領,必須事先請幼兒帶條或與本班老師聯系。
1、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向昌秀。
分管組長:
組員:
2、檢查時間:每周一次小檢查,每月一次大檢查。
3、專人負責:值周老師。
日常配合操作:值日老師。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九
一、消防安全檢查必須堅持上下結合、自查與抽查、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原則,防止圖形式,走過場。
二、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由社區居委會安全管理員負責,并要有檢查記錄。
三、社區居委會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必須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
四、國家規定的節日放假前,要組織進行安全大檢查,
異常是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存在隱患未整改的部位、特種設備要加強監督,落實防范措施。五、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及時督促排除隱患;對一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落實職責人,明確整改時限;需要協調處理的及時上報。
六、在檢查中,發現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立即進行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停止日常工作并向街道安委辦報告。
七、在安全檢查中查出的安全隱患,有關職責人要按整改要求抓緊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導致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
一、黨、群工作文件材料?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業產權文件材料?
四、勞動人事文件材料?
五、經營管理文件材料?
六、生產技術管理文件材料?
七、產品文件材料?
八、科學技術研究文件材料?
九、基本建設工程文件材料?
十、設備儀器文件材料?
十一、會計核算文件材料(詳見附件)?
第十三條 歸檔時間?
3、產權方面的文件材料,在工作進行完畢或文件正式生效后歸檔。?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二十條 進行檔案收集、管理、利用、鑒定、銷毀等情況的統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會計檔案管理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和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鄉鎮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鄉鎮企業檔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黨、群工作文件材料?
1、黨務。指黨的組織、宣傳、紀檢等方面的文件。?
二、行政管理文件材料?
三、企業產權文件材料?
1、有關部門或單位關于企業的建立和產權界定的批準文件。?
2、股權證明和清產核資工作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3、企業資產產權變動中形成的各種文件材料。?
四、經營管理文件材料?
2、各種合同、協議文件。?
3、生產供應、經營銷售、成本、企業改造等方面的統計報表及用戶臺帳等。?
五、生產技術管理文件材料?
2、質量管理。質檢報告、質量事故分析、獲獎證書等。?
3、標準管理、計量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形成的文件。?
4、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方面形成的文件。?
六、產品文件材料?
3、產品檢測和管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名、優、特產品及獲獎產品的有關文件。?
七、科學技術研究文件材料?
2、技術改造和革新文件、圖紙。?
3、中斷和取得負結果項目的各種有參考價值的科研總結報告。?
4、經審定發表的學術論文或著作。?
八、基本建設工程文件材料?
2、有關房地產文件。?
九、設備儀器文件材料?
3、設備臺帳。?
十、會計核算文件材料?
1、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
3、會計報表。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度會計報表,年度會計報表(決算)等。?
十一、職工檔案文件材料?
干部、職工、離退休職工、死亡職工的個人材料。
根據《xx縣檔案局關于開展鄉鎮檔案執法檢查的通知》(x檔[2015] x號)文件精神,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迅速組織相關人員按照通知要求的內容,開展檔案執法自查工作。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
我鄉成立了由分管副鄉長任組長的檔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定黨政辦主任親自負責全鄉檔案的管理與建設,會同各單位配齊了五名專職檔案人員。4月28日組織組織專職檔案人員學習、宣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實施辦法》并利用宣傳條幅、標語大力宣傳檔案管理的重要意義。通過這一系列活動,進一步增強了全體機關干部職工的檔案法制觀念、檔案工作觀念、檔案保密觀念,使我鄉的檔案管理工作順利推進。
二、制定并完善檔案管理的各項制度
完善了文件歸檔制度、檔案保管、保密、統計、鑒定銷毀、查閱利用、檔案設備維護使用、重大活動檔案登記等制度;加強了對檔案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制定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確保檔案管理有章可循。
三、硬件設施完備,保證檔案安全
為規范檔案存取和調閱,我鄉設有20㎡的檔案庫房一間,配置檔案柜,檔案裝具式樣、規格及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檔案室條件完備,基本符合檔案室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放塵、防鼠、防蛀的要求,保證了檔案的安全存放。
四、強化檔案治理,確保檔案安全管理
機關各部門形成的各種門類檔案由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對收集的文件材料,做到了歸檔文件齊全、完整,切實建立起了材料齊全、整理規范的全宗卷。同時,根據檔案室管理要求,定期對檔案室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確保檔案安全管理。及時填報上報各類統計報表,按規定及時進行檔案的鑒定銷毀、移交及現行文件送交工作,并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檔案利用和移交情況統計,確保了無檔案毀損、丟失、泄密等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五、積極組織培訓,提升業務水平
六、存在的問題
1.在歸檔工作中重視對行政文書檔案的歸檔,對聲像、科技等資料的歸檔工作重視不夠。
2.按檔案管理正規化、信息化的要求,檔案室的硬件設置還未達標。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一
一、學校成立安全工作巡查檢查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和切實可行的措施。
二、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宣傳媒體,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三、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排查校園安全隱患,并及時進行整改。確保校園安全和校園周邊環境秩序良好。
四、學校總務處定期對食堂、商店進行檢查,嚴格進貨渠道,保證商品質量,確保師生的飲食安全,嚴格餐具消毒制度,預防各類傳染病的發生,阻截病從口入。
五、學校每學期全面進行安全隱患的排查,在自查的基礎上,強化整改措施,提高師生安全防范意識。
六、各班級每學期進行一至二次班級安全隱患的排查,舉行一次安全主題班會,增強學生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
七、學校設立安全督查隊,每天加強校園內部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
八、學校成立以各班級生活委員為主的安全員,重點加強班級內部安全督導工作,營造安全的小環境。
九、體育教師加強體育課的安全教育,認真檢查場地器材,加強保護工作,平安的上好每節課。
十、學校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損壞和過期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和更換,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用得上。
十一、教務處加強實驗室的安全檢查工作,嚴格實驗操作規程,加強危險藥品管理,保證學生實驗課不出現意外傷害事故。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二
為規范大廈的消防工作,檢查和防止消防隱患,特定如下制度:
1、?公共區域、公共設施消防安全檢查
(1)?每月末及節日前對大廈各層公共區域、公共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工作由公司消防總負責人組織,工程部、保安部、管理部的部門負責人參與。
(3)?檢查項目為各層所配備的消防滅火器材及消防栓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4)?檢查各層配電房、風機房、茶水間及頂層電梯機房的電掣電器等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門鎖是否完好。
(5)?檢查各層走廊、電梯廳、走火梯是否暢通,走火梯門、煙感控測器、指示燈是否正常。
2、?各層公司房間內消防安全檢查
(1)?檢查各公司房間內是否有違反消防安全條例的事項。
(2)?公司房間內所有使用的電器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3)?公司房間是否按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3、?后勤區域消防安全檢查
(1)?檢查設備層各消防栓、滅火器是否完好。
(2)?檢查各機房、電房設施設備是否運轉正常,機房、電房內所配備的滅火器材是否完好。
(3)?檢查各走廊、走火通道是否暢通,指示燈及煙感報警系統是否正常。
檢查中發現大廈內各種設施設備有變異,或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不能立即解決的,由管理公司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1.0目的
1.1本指導書規定了xx-x公司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和消防栓、滅火器、疏散出口指示燈、自動噴淋系統、消防卷簾門等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保養要求。
2.0適用范圍
2.1本指導書適用于xx-x公司轄區內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和保養。
3.0職責
3.1監控中心當值人員負責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每班自檢,并配合工程組人員對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進行月檢查保養。
3.2保安隊負責轄區內滅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設施(器材)的檢查。
3.3工程組負責疏散出口指示燈、自動噴淋系統、消防卷簾門、水泵、水閥等檢查、保養。
4.0工作程序
4.1監控中心火災報警系統的.檢查保養
4.1.1監控中心當值人員每班對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功能檢查;
a)按自檢鍵,讓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
b)然后按消聲鍵,消去控制器的聲音。
4.1.2監控中心當值人員配合工程組人員進行月檢查保養
a)完成日檢查保養全部內容;
b)控制器主要工作電壓測試;
c)進行模擬報警,測試報警功能是否正常;
d)對火災報警控制柜進行清掃除塵;線路松動,應進行緊固;對自檢、消音、復位功能檢查,主電源與備用電源切換、報警檢查。
4.1.3檢查、保養結果由工程組人員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4.2消防栓的檢查保養
4.2.1保安隊長負責組織保安員每月逐個檢查一次,并按規定作好記錄。
a)栓外檢查:檢查栓門關閉是否良好,鎖、玻璃有無損壞,栓門封條是否完好;
b)檢查栓箱內水帶、水槍頭是否完好、栓內水龍頭有無滲漏;
c)栓門封條脫落破損的補貼封條;
d)消防器材的補給;
e)將消防隱患及時報告管理處主任。
4.2.2安全隊長負責組織每年逐個打開消防栓檢查一次(與管道放水沖洗同步)。
a)完成月檢查中栓外檢查部分;
c)將水帶交換摺邊或翻動一次;
d)檢查水槍、水帶接頭聯接是否方便牢固、有無缺損,如有,立即通知工程人員修復;
e)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好無缺,替換閥上老化的皮墊,將閥桿上油;
f)將栓箱內清掃干凈,部件存放整齊后,關上栓門,貼上封條。
4.2.3檢查結果在《消防器材檢查表》中記錄。
4.3滅火器的檢查保養
4.3.1滅火器應設置在通風、干燥、清潔的地點,不得受到烈日的爆曬,不得接近熱源或受劇烈振動。
4.3.2滅火器懸掛地點的環境溫度為-10℃~55℃。
4.3.3滅火器設置地點應位置明顯,便于取用,并且不影響安全疏散。
4.3.4對滅火器要經常進行檢查,檢查內容為:
a)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b)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檢查后要重新灌裝);
c)零部件是否完整(有無松動、變形、銹蝕、損壞);
e)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必須按規定再行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4.3.5按時進行定期檢查、保養:每半年檢查一次噴嘴和噴射管有無堵塞、腐蝕損壞。
4.3.6滅火器由消防部門按消防法規要求進行定期檢定和重新灌裝,并有檢定的標識。
4.3.7保安隊長負責組織保安員每月對滅火器材進行檢查,在《消防器材檢查表》中記錄。
4.4疏散出口指示燈的檢查保養
4.4.1保安隊長負責組織月檢查保養內容:
a)檢查出口指示燈玻璃面板有無劃傷或破裂現象;
b)出口指示燈電源指示燈是否亮,如不亮,應立即通知工程人員修理;
c)檢查出口指示燈安裝是否牢固;
d)針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取下來進行修復,在裝回原位;
e)燈箱外殼及面板擦抹干凈。
4.4.2月檢查保養及每3個月的充放電工作,由工程組進行,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4.5自動噴淋系統的檢查保養
4.5.1每日檢查保養內容:
對供水總控制閥、報警控制閥及其附屬配件,進行外觀檢查,確保系統處于無故障狀態。
4.5.2月檢查保養內容:
a)警鈴是否正常、報警閥是否靈活;
b)噴頭外觀檢查;
c)放水閥的密封性能;
d)聯動控制器各部件的聯動性能。
4.5.3自動噴淋系統由工程組進行檢查保養,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4.6防火卷簾的檢查保養
4.6.1月檢查保養
4.6.1.1手控檢查內容:
a)外觀檢查門軌、門扇有無變形、卡阻,手動按鈕箱是否良好上鎖;
b)卷簾門電控箱指示訊號是否正常,箱體是否完好;
c)開啟按鈕箱門,升降卷簾門。
4.6.1.2自控檢查內容:
b)待煙感(或溫感)信號消除,或復位按鈕復位后,方可重新開啟卷簾門;
c)消防監控中心按鈕操作檢查;
d)進行除塵。
4.6.2年保養內容:
a)完成月保養全部內容;
b)對卷簾門控制箱自動按鈕、故障報警消音鍵、復位鍵專門檢查;
c)緊固各電線接頭,清潔控制箱內灰塵,檢查箱內元件是否齊備。
4,6,3月檢、年檢由工程組進行,在《設備保養記錄表》中記錄。
5.0應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5.1《巡邏記錄表》
5.2《消防器材檢查表》
5.3《設備保養記錄表》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三
1.
醫療設備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是保證醫院醫療工作正常運轉和保護國家財產免受損失的重要手段。
2.
醫療設備開箱驗收后,安裝和操作人員應熟讀說明書,按要求進行安裝測試。
3.
精密儀器需配備穩壓電源,計算機需配備不間斷電源。
4.
醫用高壓電器設備的安裝必須有絕對可靠的安全接地,調試符合安全要求。
5.
醫用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認真按操作規程開機使用,不得違反操作規程。
6.
每季度由院安全委員會組織有關科室對醫用高壓電器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并記錄備案。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四
安全領導小組要協助校長對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具體安排處理、解決發現問題,負責落實工作。
每學期開學前,學期中、雨(雪)季及放假前,學校組織專門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分工、檢查。
教導處要定期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及生活動態,掌握重點師生,及時做好疏導工作,解除思想負擔、矛盾,并及時檢查督促全體教師,特別是班主任老師、值日教師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宣傳工作和安全培訓工作,使師生安全弦繃緊。
總務處要對硬件設施的安全使用經常進行檢查,該維修的維修,該更換的更換,該添置的添置,不能留有后患,特別對校舍,電線,電器件,要特別加以關注,要進行細致的檢查,不能放過每一個角落,如果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傳達保衛人員是學校安全的全程安全員,必須每日對學校的安全做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置,解決不了的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領導。
學校總務處要對學校的用電安全進行定期的全面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要保證學校的安全用電。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五
建筑施工企業的建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月應對所屬施工項目部的行為資料、大型機械、施工用電、臨時生活設施、飲食安全和實體安全防護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次數每月不少于一次,由企業分管安全的領導組織,并留有書面記錄。施工項目部的建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檢查次數原則上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應隨時檢查,必要時還應向企業報告。
2、
施工項目部的建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會議由項目經理組織。會上要對當月在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進行分析,并明確整改責任人;同時還應對當前和下步建筑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相關要求,會議內容要有書面記錄。開會次數原則上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施工企業分管安全領導和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參加。
3、
施工班組應做到每天做好班前對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的檢查和班中以及班后的檢查和交接檢查。
方法。
定期檢查。通常由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主要領導組織實施,對施工現場涉及到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2、
專項檢查。通常由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主要領導組織實施,對施工現場的分部分項工程中的安全工作專項檢查。
3、
突擊檢查。通常由施工企業主要領導組織實施,對某一個施工階段和季節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突擊檢查。
4、
隱患整改復查。通常由施工企業主要領導組織實施,對建筑主管部門在分管項目部檢查中發出的《建筑施工隱患整改通知書》和《建筑工程施工暫停通知書》或本公司在定期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隱患復查;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也應組織復查。
5、
自我檢查。職工在上班前應對自己在當日的工作中所應佩戴的安全防護用品進行檢查。
要求。
施工單位每次組織的各類檢查,監理單位均應派人參加。
2、
監理單位應參照施工單位建立和完善相關安全生產檢查及分析制度,及時開展落實,留有相關活動的書面記錄。
3、
對檢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按輕重緩急列出,責成有關人員限期進行整改,對性質嚴重的必須責令停工整頓,未經復查合格不得復工。
每周對項目部職工進行一次法律知識教育。
2、
嚴把民工錄用關,不用身份不明、道德素質不高的民工。
3、
由門衛進行每天24小時治安值班和巡視。對進出施工現場人員進行登記,非作業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
實行外出請假制度,本項目部人員未經請假不得外出,晚上7時后無特殊情況不得一人單獨請假外出。
5、
發現擾亂社會治安的突發性違法事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警方和上級領導匯報。
6、
嚴禁在工地區域內開展黃賭毒等違法活動。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鄉鎮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根據《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鄉鎮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鄉鎮船舶包括:鄉鎮(街道)、村(社)中企事業單位、個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賃經營的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和游覽船舶、渡船、漁業船舶以及從事農副業生產、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鄉鎮船舶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實施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實行首長負責制和安全責任制。
對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鄉鎮船舶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渡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渡口、渡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渡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漁業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委托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船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和行政處罰。
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區縣、鄉鎮、村(社)和船主安全責任制,落實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責任。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鄉鎮船舶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鄉鎮船舶的安全宣傳教育和船員的安全培訓工作;督促鄉鎮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和船員按規定辦理證照和保險;負責本轄區自用船舶的登記、發證和船長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檢驗;協助有關部門處理鄉鎮船舶的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鄉鎮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貫徹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指導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港監機構和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分別按職責分工負責鄉鎮船舶的登記、船員培訓考試發證、現場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等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船舶所有者、經營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港口(碼頭)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鄉鎮運輸船舶裝卸作業安全管理,協助港監機構查處超載、違章作業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渡口管理機構負責檢驗非機動渡船并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考核非機動渡船的船員并核發駕長證;依法處理違法的渡船、渡工;協助港監機構調查處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條村、社應當積極協助船舶管理機構或人員做好鄉鎮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水庫、湖泊、公園和風景區水域管理機構,負責本水域內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船舶及其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加強所屬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鄉鎮運輸船舶
第十五條鄉鎮船舶經營者從事經營性運輸生產,應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水運企業應當具有符合經營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組織機構和固定辦公場所。
第十六條鄉鎮船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從事營業性運輸:
(二)經港監機構登記,具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具有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或渡工、駕長及其他人員;
(五)按規定配備消防、救生設備和其他必備安全防護工具;
(六)按規定投保船舶險、第三者責任險、船員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貨物運輸險。
第十七條鄉鎮運輸船舶不得擅自載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品。確需承運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客(渡)船不得載運危險貨物。渡船運載牛、馬等大型牲畜時,除看管人員外,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第十八條以承包、租賃、掛靠等形式經營的鄉鎮船舶,其所有者、經營者依法應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應當納入相關合同。
第四章漁業船舶
第十九條漁業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具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
(二)經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登記,具有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按規定配備合格技術船員和其他船員;
(四)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和其他必備的安全防護工具;
(五)在規定部位標定船名牌;
第二十條漁業船舶不得從事客貨運輸或者搭乘無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舶在通航水域內進行捕撈作業,不得影響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
第二十二條漁業船舶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接受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的安全檢查。
漁業船舶違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的,由港監機構處理。
第五章游覽船舶
第二十三條游覽船舶憑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船舶檢驗證書或造船廠出具并經船舶檢驗機構監章的產品合格證書到港監機構辦理船舶登記。
第二十四條游覽船舶應按乘客定額配齊救生設備,其駕駛人員應當取得港監機構頒發的船員證書。
第二十六條從事農副業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檢驗、發證。其中船長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應當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
私人游艇適用游覽船舶規定,鄉鎮企業自用船舶適用鄉鎮運輸船舶規定。
第二十七條自用船舶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載客和從事營業性運輸。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應當服從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并與其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七章鄉鎮渡口
第二十八條鄉鎮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應當符合鄉村規劃,由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監機構審核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批準。
跨行政區域渡口的設置、遷移或撤銷,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后審批。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遷移或者撤銷渡口。
第二十九條渡口應設在岸平、水緩、視線開闊、無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險品裝卸、倉儲區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區域設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設置鐘擺渡和纜渡。
第三十條在激流航段設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碼頭的設置必須進行通航安全論證,設定停航封渡水位。
鐘擺渡和纜渡的牽引纜繩和附屬機械抗拉強度應當符合安全規定。
第三十一條渡口應當設置合適的碼頭。
渡口應當設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階等輔助設施。客運量較大的渡口須有旅客候船亭等設施。
第三十二條渡口兩岸應當設置明顯的渡口守則、乘渡須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準機關及批準日期、文號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務院《渡口守則》和有關安全規定。
第八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四條鄉鎮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員應當奮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港監機構報告。涉及漁業船舶的,應同時向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事故現場的其他船舶,在確保自身安全情況下應當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港監機構或者漁港監督管理機構獲悉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組織救助。同時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報告,并組織事故調查。
第三十六條鄉鎮運輸船舶及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由港監機構負責調查處理,其中涉及漁業船舶的,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漁業船舶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自用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鄉鎮船舶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地的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予協助。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在鄉鎮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推諉扯皮,導致發生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船舶所有者、經營者及直接責任者,由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照《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任何人都有權對鄉鎮船舶違反有關安全規定的行為提出遣責,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港監機構、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接受檢查的鄉鎮船舶、設施,可以禁止其離港、責令駛向或移至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拒不執行者,港監或漁港監督機構可采取拖移、卸載、解除動力、暫扣的行政強制措施。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買賣鄉鎮運輸船舶應當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規定及交通部《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并報所在鄉鎮、村(社)備案后,到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市交通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由港航監督機構 (以下簡稱港監機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漁政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實施。
第三條處理違反水上交通安全行為應在15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因調查取證等需要,經上一級港監機構或者漁政機構批準,可延長15日。
違章行為終止3個月后,情節輕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條違反《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及時糾正;
(二)初次違章未造成后果并及時糾正。
第五條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和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處5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港監機構對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扣留船員證書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確有過錯的,由港機構對其處以1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一)鄉鎮運輸船舶超載運輸或者不具備載客條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區域停泊或者作業;
(三)渡船運載牛、馬、驢、騾等大型牲畜時,搭載其他乘客。
第六條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超越核定的航區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監機構處以50元以上100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扣留船員證書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第七條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操作或者違章航行的,由港監機構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扣留船舶證書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第八條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 (三)項、第十二條第 (四)項、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備合格應急電源設備;
(二)未按規定配備合格消防設備;
(三)未按規定配備合格救生設備;
(四)夜航船舶未按規定配備合格燈光信號;
(五)未按規定設置客渡船標志圖形、號燈、號型、標志旗。
第九條違反《辦法》第十一條第 (三)項、第十二條第 (四項、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處以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港監機構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扣留船員證書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確有過錯,由港監機構處以100元以上250元以下罰款:
(一)無線電設備不合格;
(二)其他有關航行安全設備不齊全或者不合格;
(三)消防設備配備不齊全或者不合格;
(四)救生設備不齊全或者不合格;
(五)燈光設備配備不齊全或者不合格;
(六)未規定正確使用客渡船標志圖形、號燈、標志旗。
第十條違反《辦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港監機構處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罰款,并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船舶登記證書或者檢驗證書;
(二)已在某地登記的船舶而又在另一地登記,未注銷原登記;
(三)無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登記證書,或者使用過期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
第十一條違反《辦法》第十二條第 (二)、第 (五)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駕長、渡工和其他船員;
(二)未按國家規定辦理船舶保險。
第十二條違反《辦法》第十二條第 (三)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未按規定勘劃載重線;
(二)船舶未按規定標定船名牌;
(三)機動渡船 (含綁拖的客駁船)未按規定在船體著色部位漆涂桔黃色與白色相間色帶。
第十三條違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長江、金沙江、烏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5載重噸,貨船小于3載重噸的;在其他河流航行的客 (渡)船小于3載重噸,貨船小于2載重噸的;靜水域航行的客 (渡)船、貨船小于2載重噸的,港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或者扣留船舶證書、船員證書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逾期不改正或屢教不改的,吊銷船員證書。
第十四條違反《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港監機構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扣留船員證書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或者吊銷船員證書:
(一)擅自載運二級以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二)隱瞞謊報危險貨物品種;
(三)船舶在不具備條件的地點裝卸危險貨物;
(四)使用不具備條件的船舶裝卸機具裝卸危險貨物;
(五)在裝卸、運輸危險貨物過程中,發生散漏、落水或者其他事故,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理措施或者不向港監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違反《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扣留船員證書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有 (三)或 (四)項行為的,同時對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進出港口時不按規定辦理簽證,或者騙取簽證;
(二)不按規定繳納港航規費;
(三)超過檢驗證書中所規定的檢驗期限未檢驗;
(四)船舶登記或者檢驗證書中有重要記載事項變異而未重新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違反《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漁業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漁政機構對所有人或經營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內陸水域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或者《內陸水域漁業船舶登記證書》;
(三)未按規定配備合格的技術船員及其他船員;
(四)未按規定配備號燈、號型、救生、消防等安全航行設備設施;
(五)未按規定固定船名牌;
(六)指使、縱容或強令船員違章操作或違章航行。
第十七條違反《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漁業船舶跨行政區域作業拒絕接受作業地漁政機構安全檢查的,由作業地漁政機構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漁業船舶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縣漁政機構或港監機構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辦法》二十四條規定,從事農副生產、生活服務的自用船舶擅自載客或者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港監機構可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無《生產技術條件認可證書》從事鄉鎮船舶修造的,由港監機構責令其停止修造,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修造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或船舶檢驗機構核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由港監機構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辦理船舶過戶、入籍手續的,由港監機構責令補辦船舶登記過戶、入籍手續,可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或者漁政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或者扣留船員證書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并對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處以500元罰款:
(一)遇難船舶在能夠自救的情況下不組織自救,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
(二)發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擅自駛離事故現場;
(三)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在有可能的情況下不迅速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違反《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港監機構或者漁政機構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處扣留船員證書6個月或者吊銷船員證書:
(一)發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隱匿不報、謊報情況或者潛逃;
(二)在水上交通事故現場過往的船舶發現有人遇險、遇難或者收到求救信號,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從統一救助指揮。
第二十五條違反《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設置、遷移或撤銷渡口的,由港監機構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渡口經營人違反《渡口守則》規定的,由港監機構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鄉鎮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屢次違反《辦法》規定,經處罰后仍不改正,其違法行為嚴重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依照《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港監機構可以強制變賣、拆毀或者沒收其船舶。
第二十八條罰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留船員證書或者船舶證書2個月以下的,由縣以上港監機構或漁政機構批準;罰款500元以上、扣留船員證書或者船舶證書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由地 (市、州)以上港監機構或者漁政機構批準;吊銷船員證書的,由省港監機構或者漁政機構批準。
同一違章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港監機構、漁政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對不屬于本級處罰權限范圍內的違章行為,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鄉鎮船舶違反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的安全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七
公司營業時間、營業結束后必須全面進行防火檢查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檢查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油庫負責人和安全防火負責人參加。
3、
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防火檢查必須全面具體,認真細致,在全面檢查的同時,應重點檢查用火、用電、安全疏散、消防器材設備等是否復合要求。
4、
檢查必須做好記錄,存檔備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消除,對一時整改不了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并限期整改。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八
認真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施工現場必須堅持每旬進行安全自檢自糾。
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問題,要認真作好記錄,反映在各項檢查驗收記錄上,本著'三定'原則(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及時進行整改,必要時停工整改后方可施工。
經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施工現場無能力排除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并及時將情況上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
福建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莆田萬科城項目e地塊工程項目部。
2023年12月01日。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十九
1.巡回檢查:有交接班檢查,班中檢查,定期檢查,特殊檢查四部分組成,各車間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對巡回檢查作出具體的規定,制定巡回檢查路線圖(或巡回檢查表),明確檢查的設備、項目、周期,對檢查結果應認真記錄在值班記錄簿上。
2.交接班檢查:應根據運行方式的變化進行全面而有重點的檢查對上班變動過的系統和操作過的設備及存在缺陷的部位尤其進行認真仔細的檢查,對設備檢修的狀況和安全措施要及時掌握。
3.班中檢查:應按運行規程的規定進行全面系統徹底的檢查,防止漏項。
4.定期檢查:各車間應具體明確的規定檢查的設備、項目及時間、周期、運行人員應按規定認真執行。
5.特殊檢查:除按運行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在特殊情況下:如設備存在重大缺陷,特殊運行方式,自然條件惡劣等,應加強對設備的檢查,并應按臨時規定的措施及有關領導的指示及要求執行。
6.設備系統發生嚴重故障,除按規程的規定進行及時的檢查處理外,還應對可能波及的其他有關設備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特殊檢查。
7.巡回檢查人員必須由責任值班人員執行或監護值班員進行,不得由實習人員,徒工或其它人員代替。
8.巡回檢查時應隨時攜帶必要的工具和用具(如電筒,聽棒和其它檢測工具等),檢查中應認真細致,根據設備運行特點看、聽、摸、嗅和試。但必須執行安全規程,注意設備及人身安全。
9.為了掌握、監視設備運行狀況,及時發現異常和缺陷,對運行及備用設備,應進行定期和特殊巡視檢查,并在檢查中發現缺陷及時消除缺陷。
(1)。
巡視周期。電廠運行設備每二小時巡視一次,特殊巡視按需要進行。
(2)。
-->。
1)注油設備油面是否適當,油色是否清晰,有無滲漏。
2)瓷絕緣子有無破碎和放電現象。
3)各接連接點、觸點有無過熱現象,發現異常運行情況時,查看電壓、電流及繼電保護動作情況。
4)變壓器及旋轉電機的聲音、溫度是否正常。
5)變壓器的冷卻裝置運行是否正常。
6)電容器有無異音及外殼是否有變形膨脹等現象。
7)電力電纜終端盒有無滲漏油現象。
8)各種信號指示是否正常,二次回路的斷路器、隔離開關位置是否正確。
9)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壓板位置是否正確。
10)儀表指示是否正常,指針有無彎曲、卡澀現象;電度表有無停走或倒走現象。
11)直流母線電壓浮充電流是否適當。
12)蓄電池的液面是否適當,極板顏色是否正常,有無生鹽、彎曲、斷裂、泡脹及局部短路現象。
13)設備缺陷有無發展變化。
(3)。
鍋爐運行設備定期巡回檢查內容:
1)水輪機檢查:水位是否正常,汽壓是否穩定,特別要檢查、壓力表、水位計、溫度計、警報器、等所有安全附件是否安全、準確、靈敏、可靠,發現問題及時通知操作臺上的值班員及值班長,以便引起注意或采取措施,并記入缺陷記錄本內。
2)檢查調速器情況,注意負荷,檢查輔機設備的運轉,有無異常現象。
(4)。
風機檢查:
1)電動機及風機軸承溫度;
2)油位和冷卻水量;
3)內部無磨擦聲,地腳螺絲和連螺絲;有無松動;
4)引風機和送風機的振動情況;
5)調整機構是否完好良活;
6)電動機電流正常;
7)設備周圍清潔無雜物,照明良好。
(4)。
特殊巡視項目:
1)大風來臨前,檢查室外設備的周圍有無雜物,防止雜物吹上設備;大風時,注意室外軟導線風偏后相間及對地距離是否過小。
2)霧、雨、雪天過后和雷電過后,檢查瓷絕緣有無放電痕跡,避雷器、避雷針是否放電。
3)夜間熄燈巡視,檢查瓷絕緣有無放電閃絡現象、連接點處有無過熱發紅現象,巡視時應遵守安全規定。
4)巡視高壓配電裝置一般應兩人一起進行,經考試合格并由單位領導批準的人員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時,必須隨手把門關好。
5)巡視高壓設備時,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并不準進行任何操作;若有必要移動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保持下列安全距離:
10kv及以下0.7m。
35kv1m。
6)高壓設備的導電部分發生接地故障時,在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接近故障點8m以內。入上述范圍的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戴絕緣手套。
7)巡回檢查中應同時進行設備整潔工作及檢查潤滑油,調整冷卻水等設備維護工作。
10.巡回檢查中發現設備缺陷時,應按《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要求執行,加強監視,設法消除,防止事態擴大,同時應向班長報告,對威脅運行安全的問題,應立即報告班長和專業主管,發現缺陷及處理情況和措施應詳細記錄缺陷記錄本,由專業組長通知檢修班組,將通知時間做好組長記錄,并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
11.班長接班前應對機電的主要設備和系統進行一次全面而有重點的檢查,掌握其運行方式和運行工況,并應了解運行情況及參數合格與否等。
12.
各崗位設立巡回檢查記錄本,并按巡回檢查周期定時填寫。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二十
安全領導小組要協助校長對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具體安排處理、解決發現問題,負責落實工作。
每學期開學前,學期中、雨(雪)季及放假前,學校組織專門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分工、檢查。
教導處要定期了解學生的思想、學習及生活動態,掌握重點師生,及時做好疏導工作,解除思想負擔、矛盾,并及時檢查督促全體教師,特別是班主任老師、值日教師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安全宣傳工作和安全培訓工作,使師生安全弦繃緊。
總務處要對硬件設施的安全使用經常進行檢查,該維修的維修,該更換的更換,該添置的添置,不能留有后患,特別對校舍,電線,電器件,要特別加以關注,要進行細致的檢查,不能放過每一個角落,如果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傳達保衛人員是學校安全的全程安全員,必須每日對學校的安全做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置,解決不了的立即通知相關部門領導。
學校總務處要對學校的用電安全進行定期的全面檢查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要保證學校的安全用電。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二十一
為加強我園校園、園舍管理,做好四防安全工作,確保幼兒園財產和師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失、損害。使校園、校舍定期安全檢查規范化、高度化,充分發揮組織作用,使制度、責任、防范落實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以確保校園校舍有情況早發現、早解決。
校園校舍要求按時、按項檢查,每月的上旬、下旬各檢查一次,不得漏檢。
每次檢查都必須嚴肅認真。
檢查項目:。
1.
校園各區域的使用功能必須有園長室批準才能更改。校園不準有出賣、轉讓、出租、出借現象。
2.
校舍的門、窗、樓板、樓梯、屋面、屋頂有無異常情況,疏散口、廁所、圍墻大門是否有隱患。
3.
校舍墻體、梁、柱子有無下沉或斷裂等現象,
4.
校舍內外墻皮有無空鼓、脫落的危險,有無枯樹。
5.
用火點要安全,設備、設施有無隱患。
6.
學校電器設備、設施,供水設備、設施,采暖設備、設施要安全可靠。有無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7.
防火、防盜、體育器材、設施要安全可靠。
8.
-->。
9.
要注意發現是否還有其它隱患、險情等現象。
鄉鎮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實用22篇)篇二十二
為了保證安全設施正常、有效,使其能在危險來臨時能最大限度的發揮作用,切實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公司的財產安全,及保護職工免受職業病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內容和要求。
2.
1消防設施和器材
2.
1.1實行分廠、部門檢查報告和消防安全員(專干)巡查、檢查制,發現設施損壞、缺失、無效,應立即維修和更換,確保處于最佳狀態。
2.
1.2消防雨淋系統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由檢測方出具檢查報告。報告應合法、有效,能如實反映整個系統的運行狀況。對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整改。
2.
1.3消防栓、消防地上栓、水帶、消防水泵每周巡查一次,確保消防栓、消防地上栓開啟靈活,水帶完整無破損,消防水泵供水正常。
2.
1.4消防水池每周檢查一次,做到水清池滿,專水專用。
2.
-->。
2.
1.6消防車每月維護保養一次,并對配備器材進行檢查。
2.
1.7消防設施和器材檢查檢驗由消防安全員(專干)負責實施,并做好記錄,建立臺賬。
2.
2防雷、防靜電設施
2.
2.1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檢測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聯系實施,并做好記錄,建立臺賬。
2.
2.2生產區、總庫區、配電房、原材料庫等處的避雷針、避雷塔及設備的防靜電裝置,由郴州市防雷中心每年檢測兩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檢測報告。對在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確保系統、裝置的有效和正常運行。
2.
3防爆裝置
生產區、總庫區、爆炸性原材料倉庫等處的防爆電機、防爆接頭、開關、燈具、電話等,均由機電分廠負責維修和更換,防爆工具由使用部門負責維修和更換;檢查、檢驗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進行。
2.
3.1生產區防爆裝置的檢查納入生產分廠各使用班組的“三級”巡回檢查工作中,分廠安全員每周定期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到安全生產部或機電分廠加以整改。
2.
3.2危險品倉庫防爆裝置的檢查納入物資部的“三級”巡回檢查工作中,班組安全員每周定期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到安全生產部或機電分廠加以整改。
2.
3.3機電分廠每月應對生產分廠、庫區的防爆裝置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檢驗,對查出的故障及時排除,并做詳細的記錄,建立臺賬。
2.
4安全防護裝置
2.
4.1安全防護裝置包括:防護網、防護罩、防護擋板、防護欄、過流過壓報警停機、過載報警停機等裝置。
2.
4.2安全防護裝置的檢查、檢驗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巡查一日一次:查運行、查狀態,看是否良好、是否牢固;檢驗采取周期檢查的方式,定期檢查、檢驗一周一次:查趨勢、查發展,驗有效、驗可靠。發現松動、脫落、嚴重磨損、失效等不正常狀態,立即予以維修或更換。
2.
4.3各分廠、部門的安全防護裝置由使用班組安全員負責日常巡查,并列入交接班內容,且做好記錄;定期檢查、檢驗由該分廠、部門的安全員負責,并建立安全防護裝置定期檢查、檢驗臺賬。
2.
5特殊裝置
僅在發生事故時才使用的備用電源裝置及各種事故報警信號等設備,有安全生產部負責,每月試運行一次,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設備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3.
考核
安全設施定期檢查檢驗的考核,納入分廠、班組的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中,不做單項考核;特殊情況或公司另有要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