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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一
調研報告。
××市司法局。
(2004年8月)。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為我國憲法確認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半個多世紀以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愿協商性、過程相對保密性、程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各階層矛盾的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涌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
近期,我們對我市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進行了分析,并重點對瀏陽市的鎮頭鎮、永安鎮,雨花區的奎塘辦事處、高橋鄉,開福區的通太街辦事處、洪山旅游局(原綜合農場)等六個鄉鎮街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一、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當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形勢是好的,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沖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發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民事糾紛導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總的來講,我市人民調解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表現在:一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發生新變化,呈多樣化、復雜化趨勢。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以資源權屬、環境及生態、不同經濟主體的利益、工程建設中群眾利益維護等經濟內容的新型矛盾糾紛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征地拆遷、企業改制、拖欠工資、職工下崗、軍轉干部待遇、復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干群關系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參與者的構成復雜化,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干部、個體戶,還有轉業、退伍軍人等。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二是各類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其中的熱點、難點主要有復員軍人、傷殘軍人的安置問題,征地補償、拆遷安置問題,企業改制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集資款到期不能兌付問題,以及涉法涉訴問題,司法不公、執法不當問題等。三是糾紛參與人數呈現規模化傾向。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后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四是相當部分糾紛當事人言行發生重大變化,訴求方式和行為方式偏激甚至違法的特點明顯。有的利用國家重大政治活動、重大節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體到京、到省里上訪,圍堵沖擊黨政機關,靜坐請愿,罷工罷課,阻塞交通。甚至出現毆打執行公務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員的過激行為,以及自殺、自殘的極端行為。
所有這些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都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沖擊,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對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的新特點、新趨勢,我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黨委、政府的領導和各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做了大量深入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更加健全,隊伍素質明顯提高,工作范圍不斷拓寬,制度體系基本成型,人民調解功能作用日益突顯。目前全市共建立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926個,其中村民調解委員會2786個,社區(居民)調解委員會501個,企業事業單位調解委員會508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委員會131個,有調解人員37788名。與此同時,人民調解業務建設也得到了同步發展。全市近五年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1900件,年平均調處36380件。2003年調解糾紛36459件,調解成功35365件,調解率達100%,成功率達96.9%,防止“民轉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維護了省會社會穩定與政治安定,促進了全市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市人民調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組織機構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調解組織是做好調解工作前提與基礎,調解組織網絡化是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若干規定》,人民調解組織有四種形式:一是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二是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三是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四是根據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調查的6個鄉鎮(街)應建鄉鎮(街)調委會6個,已發文成立的2個,但未掛牌、刻章,工作未展開;應建村(社區)調委會9個,已成立9個,無牌無章的7個,無相對固定辦公室的5個,有糾紛登記的3個,文書案卷都沒有歸檔。9個村(社區)雖然都成立了調解委員會,但僅有4個村可以從辦公室墻上得到印證,而調解委員會、調解員的名冊只有一個村可以提供。9個村(社區)應設272個調解小組,唯有瀏陽市鎮頭鎮鎮頭村有調解小組及成員明細表,其它各村(社區)只能是口頭說明,稱調解小組就是村民小組長兼任,社區就是樓棟(片)的糾紛信息員,村民小組長和糾紛信息員混同于調解小組。由此看來調解組織網絡中確有不少的“斷層”與“空檔”。國務院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選舉產生,但執行中走樣。調查的7個村(社區)沒有一個調解委員會是經過專門選舉產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會、村黨支部換屆選舉中設立。
(二)調解隊伍人員數量很大但素質偏低。
從全市統計情況看,我市共有調解人員37788人,是全市在編法官人數的31倍。其中60歲以上9447人,占25%,初中以下文化15870人,占42%。接受調查的9個村(社區)調解員,共有1732人,其中50-60歲295人,占17%;60歲以上420人,占24%;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大專以上文化18人,僅占1%;有相關法律知識或經過市級以上專業培訓的138人,占8%。年齡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創新精神,是目前隊伍中主要問題,工作力不從心,效果事與愿違的不乏其人。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客觀上要求調解人員必須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文化素質、法律素質與調解工作業務素質,否則,調解工作效果難以得到保證,調解工作潛能難以充分發揮。顯然,目前狀況與新形勢的要求相距甚遠。
(三)調解主任有其名但無其實。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委會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人以上組成。法律規定表明調解主任是一個由三人以上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專司人民調解工作,而實際中大相徑庭。且看對某村支部書記的一段調查:請問你們村(社區)是否設立了調解委員會?答:“調解就是我一個”。對話中折射出這樣一個問題,不知道村(社區)委員會下面還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更不知道自己是一個調解委員會的負責人,與其說是一個調解委員會主任,還不如說是一名兼職調解員,準確地講,他的主責是村支部書記,這是其一。其二,調解主任專職的太少,絕大部分都是兼任。從全市統計情況看,3926個調解委員會中專職調解主任300人,占7%。從接受調查的9個村(社區)看,調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個村(社區)由村(社區)支部書記兼任,占90%,由村(社區)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表面上看,調解主任的力量很強,而實際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區)干部擔任的職務多,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兩委干部兼任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同時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書、會計、民政、計生、村辦企業法人等職務,可謂一肩挑數擔。不堪重負的調解主任要切實履行職責,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義上的調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調解經費法律有規定但執行很尷尬。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職待遇,調解員享受誤工補貼”。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的經費都受制本村(社區)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辦公經費只能是有一點用一點。絕大多數調解委員會因經費緊缺,工作舉步艱難。我們了解到一個調委員會一年的正常開支需一萬元。支出項目有調解員的工資、調解小組長和調解信息員的誤工補貼、調解人員的培訓費、調委會的辦公費以及調解工作的調查、取證等項經費開支。如果要加強調委會內務規范化建設,構筑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縱橫交織的立體化網絡格局只能是一廂情愿,紙上談兵。
(五)業務工作有繼承但乏創新。
人民調解工作有著悠久的歷史,豐富的積累與經驗,但形勢的變化、時代的變遷,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走訪調查中的調解委員會中,沒有一個能全面、準確表述人民調解性質、作用、任務與要求,絕大部分調解員仍然沿襲舊的模式,遵循儒家“和為貴、禮為賢”的理念,糾紛發生后,勸說雙方當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為貴,折中處理,對于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沒有與時俱進,缺乏開拓創新,對于現階段新的人民調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說村(社區)調委會,就是鄉鎮(街道)負責指導與管理人民調解的司法所與司法員對新的人民調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認識上不清,概念上混雜,導致指導上不到位,出現了跟不上形勢、適應不了新要求的情況。從新的人民調解制度實施以來,接受調查6個鄉鎮(街道)、9個村(社區)都沒有正式運作。其內務建設、文書規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異。調查中所接觸的調解員絕大多數人有規范文書格式、加強內務建設的意識,但行動與實踐往往滯后。調查的6個鄉鎮街道雖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個村(社區)一案一卷一檔的沒有一個,有3個村(社區)有案情與處理結果登記,有4個村僅在調解主任隨身攜帶的記錄本中有記錄,還有2個村(社區)美其名及時清結,實際上是塞進了自己的“電腦”,自稱“記住則好,忘記也正常”。改革人民調解制度勢在必行,但同時要求廣大人民調解員從理念、認識與行動上與時俱進。
人民調解組織多處在最基層,分布面廣,隊伍龐大,遇到的人、財、物等實際困難比較突出。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了解、重視與支持,切實克服“重打輕防”的思想,充分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在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加強“三個文明”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項保障機制,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要大力加強對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力度,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執業環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評范圍,使人民調解工作在綜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健全機構,落實調解組織網絡格局。
要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在村(社區)、鄉鎮(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發展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在不同行業和系統建立各類專門調解組織,發展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當前重點是抓好集貿市場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和企業與鄉鎮(街)、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人民調解工作聯系制度;要規范人民調委會建設,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標牌、有印章、有調解文書、有統計臺帳)和“四落實”(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落實、報酬落實)的要求,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使矛盾糾紛發生時先有人民調解組織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要認真抓好調解協議質量調研評查工作。
(三)公開選任,建立與工作相適應的人民調解隊伍。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識的增強,市場經濟條件下,矛盾糾紛增多,難度增大,對從事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調解員的法律與業務素質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別是人民調解制度改革后,調解對象范圍的擴大、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趨勢,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與調解業務素質已成為人民調解員任職資格的重要條件。因此建立一支與工作相適應的能調善調、堅強有力的調解隊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競爭機制,拓寬聘任調解員的渠道,創新舉措,在縣(市)的鄉鎮、城市的社區推行首席(專職)人民調解員制度。鄉鎮的首席人民調解員由駐鄉(鎮)的司法員擔任。社區首席人民調解員實行公開選聘、招考,即在每個社區范圍內進行公開選聘,將本轄區內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熱愛調解工作的干部、教師等人員選聘擔任首席人民調解員,原來擔任社區調解主任或調解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首席人民調解員的工資福利、組織人事關系等方面實行區、縣(市)司法局為主、社區協助管理。首席人民調解員由市司法局發給“人民調解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公開選任的具體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統一部署實施。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二
為促進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為地發展,根據縣人大的安排,甘棠鎮人大組織轄區內縣、鎮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
近年來,該鎮人民調解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的理念,本著“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制定政策,強化措施,完善機制、狠抓落實,人民調解組織逐步健全,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工作規范化水平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
(一)組織健全,不斷規范。目前,該鎮共有各級人民調解組織98個,其中鎮調委會1個,村(居)調委會84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10個,醫院調委會1個,學校調委會1個,土地流轉調委會1個,形成了以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導,以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以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補充,上下貫通、左右聯調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為全方位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障。采取以會代訓、集中培訓的方式,每年對全鎮人民調解員進行定期輔導培訓,不斷提升調解員自身素質。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調解崗位責任制、調解記錄登記制、文書檔案管理制等10余項調解規范制度,不斷向規范化、制度化邁進。
(二)與時俱進,創新發展。創新人民調解工作載體。在工作中,甘棠鎮認真貫徹調解優先原則,積極開展專項活動,以活動為載體推動人民調解向縱深發展。以人民調解各項主題實踐活動為契機,狠抓民間矛盾糾紛排查預防長效機制建設,建立重大民間糾紛預警調處機制和考評督辦制度,為人民調解工作創造更多更好的活動載體。探索建立鎮、村二級管理信息預警機制,健全決策預防、苗頭預防、個案預防、社會預防的綜合預防體系,有效推進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領域。20xx年,全鎮共成功調解糾紛170余件,平息上訪15起,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維護穩定的作用。
(三)成效顯著,深得好評。近年來,該鎮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平均每年調解民間糾紛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達80多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98%。通過人民調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性突發事件,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我鎮的人民調解工作,得到了上級領導的充分肯定,獲得了群眾的高度評價。該鎮司法所所長蔡如柏同志還被評為“省優秀人民調解員”,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獲得了“市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
全鎮人民調解工作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調研中發現,人民調解工作在以下方面還存在著不足:
(一)調解意識有待提高。當前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是影響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的基礎性原因。一是有些單位對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力,影響人民調解工作的有效開展;二是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聯動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回避、推諉的現象,影響了調解工作的縱深推進。三是社會大眾對調解工作的認識不足。人民調解在社會群眾心目中還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對調解還缺乏一種接受意識。
(二)隊伍建設亟需加強。一是人民調解員自身素質偏低。一些村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對年齡、文化素質的要求相對放寬,致使調解員在實際調解中,往往會出現力不從心的工作狀況,客觀上對調解工作產生不利影響。二是調解人員業務素質有待提高。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發生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大,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也越來越大,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業務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不少基層調解員還停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實際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轉換。現在基層在聘用人民調解員時,組成隨意性較大,調解人員隊伍不穩定。同時,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人員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補貼和相應的報酬,影響了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規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調解在實際的調解工作中,其規范化程度還不夠。一是表現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調解工作人員學歷水平,工作生活經歷、調解業務素質等客觀條件,調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沿襲傳統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開展的,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忽視了“德”與“法”的結合,調解效果明顯不強;面對新生的土地流轉、醫患糾紛等復雜矛盾,往往出現“束手無策”的局面。二是工作過程不規范。主要表現在調解協議書制作不規范。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范等問題大量存在。很多村級調解員不愿意或不會制作調解協議書,即使制作了調解協議書,也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影響了調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個別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一)領導重視是前提。各級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及各行業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系,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系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從而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持續發展。
(二)提升意識是基礎。人民調解組織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其工作有賴于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認可和支持,這不僅有利于樹立調解人員的威信,也有利于調處結論的履行。所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提升全社會調解意識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一是強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宣傳。二是加強對人民調解模范事跡以及調解案例的宣傳。三是宣傳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
(三)籌措經費是保障。要積極推進建立人民調解經費財政保障機制,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可以考慮讓村里具有一定經濟基礎并且德高望重的人專職負責人民調解,相對減輕人民調解經費壓力,也可在農村村級轉移支付中統籌解決,從而提高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保證基層調解工作的開展。
(四)增強素質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專職的調解員隊伍。將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較高、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充分發揮其專業和知識上的優勢,提高了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二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要將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三是加強隊伍規范管理。要按照規范化建設的要求,設立規范化的調解室,懸掛統一標識,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五)規范程序是關鍵。一是探索建立“大調解”工作機制。由政法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大調解格局。二是創新調解方法,規范調解程序。雖然以“情”為主,以“法”為輔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調解過程中,涉及到法律問題時,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調解要遵循統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統一的文書格式。調解結束后必須形成調解協議書,形成文字材料,經三方當事人簽章并立案歸檔,從而實現有據可尋。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三
近年來,民革青島市委在不斷加強政黨建設的同時,十分注重發揮民主黨派的參政議政作用,為充分利用提案這一重要的議政渠道,在黨內開展了“一人一案”活動,激發了廣大黨員的議政熱情,為民革市委和政協委員提供了大量的提案素材,使不足市政協3%的民革政協委員提出的提案,連續四年占大會提案總數的10%左右,其中五次會議占12.8%。本屆市政協民革提案299件,其中9件被評為市優秀提案,占總數的10.8%。由此可見,民革的市政協提案不僅已有數量基礎,而且也有質量保證。民革山東省委對“一人一案”活動所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給予了高度評價,并號召全省民革組織開展此項活動。
為使民革的提案工作,在新一屆市委領導下,有所創新,有所發展,認真回顧和總結近年來民革在提案工作中的經驗和體會,提高黨員和政協委員對提案工作的認識和參政議政意識,對于完善已有參政議政形式,創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更好地發揮參政黨作用,出色地完成新時期黨派提案工作的任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新時期民主黨派提案工作的特點和基本職能。
新時期政協提案不僅不受提案人數和時間的限制,而且還具有廣泛性、及時性、規范性和多樣性等特點和優勢。民主黨派的提案工作不僅體現了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的政治意義,而且作為參政議政的重要手段和表現形式,直接反映了參政黨作用的發揮。
參政議政是民主黨派的基本職能,也是多黨合作的重要內容。中共“十五大”的召開,標志著我國將進入一個新的改革發展時期。民主黨派要在這一時期發揮更大的作用,就要根據新時期參政議政工作的新任務和新特點,突出參政議政的政黨行為,充分反映黨派提案在參政議政中的基本職能和作用。
1.強化參政議政的政治行為:新時期黨派提案工作要服務于經濟建設和穩定大局,就要在現行政治體制內開展工作。因此,黨派的提案工作首先應該是一項有法律約束和規范要求的,實現參政議政職能的政治行為。
2.突出參政議政的科學行為:民主黨派要代表和反映成員及所聯系群眾和合法利益與要求,把各方面的批評和意見轉化為有代表性和可行性的提案或建議,這就要求黨派的提案工作必須是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的科學行為。
3.體現參政議政的整體行為:民主黨派要有組織地利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作用,發揮對口聯系、社會調研和人才薈萃等優勢,充分體現黨派提案所特有的,在不同層次上多渠道參政議政的整體行為。
4.實現參政議政的教育行為:通過民主黨派各級組織的`社會調研和提案活動,可以提高成員的政治覺悟和議政熱情,起到聯系成員,增強組織凝聚力的特殊作用,這也是民主黨派加強自身建設、提高黨員素質的有效途徑。
在此基礎上,民主黨派還要在黨內建設一整套選題、立項、調研、論證和形成提案的規范程序,并使之系統化和制度化。
二、提案質量是民主黨派提案工作的立足點。
提案質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礎和意義所在。提案質量主要包括以下二個方面:一是提案的內在質量,即提案的內容;二是提案的辦理質量,即提案的辦理時間和效果。
要提出高質量的提案,就要搞清楚提案的基本內容和要求。首先,高質量的提案應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即提案的基本內容要一事一案、反映大事、言之有據、建議具體,這是反映提案質量的重要標志,也是提案能否被重視或采納的關鍵。
除此以外,要提出高質量的黨派提案,還要做好以下提案的準備工作:
(1)提高對民主黨派提案工作意義和作用的認識。
(2)了解或掌握提案內容所涉及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3)針對提案要提出的問題,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和研究。
(4)掌握事實根據后,要選好有利于問題解決的最佳反映角度。
(5)就提案的建議多方征求意見,這是提高提案可行性的有效途徑。
黨派提案、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的集體提案,作為新時期提案工作的一種重要形式,因具有質量高、影響大、受重視和辦復快等特點,而深受各方面的歡迎,有力地推動了政協提案整體質量的提高。
三、按優秀提案的標準做好黨派提案工作。
“不一般地提問題,不提一般的問題”應是新時期黨派提案工作的選題原則。一個時期的優秀提案,不僅代表了這個時期提案的特點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反映了這個時期提案的要求和發展方向,起到了促進和提高提案質量的重要作用。各個時期的優秀提案,雖然有著不同的內容和特點,但也有許多共同點或相同的產生過程與條件。
優秀提案的要求和產生條件,為我們民主黨派的提案工作,提供了具體的工作方法和準則,即我們只能在保持提案的廣泛性和多渠道的基礎上,選擇個別內容較完整的重要提案,作為精品提案的原型,按優秀提案的標準,經調查分析和完善建議后慎重提出。
優秀提案即不是提案工作的全部,也不能取代一般提案的重要作用和影響。我們探索和研究優秀提案的產生規律,正是為了保證能夠提出更多的精品或優秀提案。民主黨派在合理兼顧一般提案的普遍性與優秀提案的特殊性關系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和條件。一方面,黨派依靠提高黨員的議政意識和熱情,利用“一人一案”活動和政協委員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滿足一般提案的普遍性要求;另一方面,黨派通過提高黨員的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利用黨派集體智慧和整體功能,完成精品提案,滿足優秀提案的特殊性要求。由此可見,黨派提案工作是一個完整的科學體系,需要我們在工作實踐中不斷理解和認識,把握規律、掌握方法、發揮優勢、不斷創新,以優秀提案為有力杠桿,推動黨派提案工作向更高層次和更廣領域發展。
四、做好新時期黨派提案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民主黨派今后的組織發展,除嚴格政治條件外,還要注意發展代表性強,參政議政水平較高的人士入黨。在黨派工作和活動中,注意發現和培養具有參政議政能力的后備人才,為黨外干部的實職安排和政治安排創造條件。
民主黨派要在多黨合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還要緊緊依靠中共黨委的領導、政府部門的大力支持與密切配合,共同營造一個良好的參政議政、民主監督的外部環境。為此在參政議政和提案工作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1.對黨外干部和黨派骨干成員的培訓工作,要同參政議政和提案工作的需要有機地結合起來,利用社會主義學院和各種學習交流活動,不斷提高黨派成員,尤其是政協委員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做好黨派提案工作。
2.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政府部門與黨派的對口聯系制/文秘站-您的專屬秘書!/度。人大和政協,也應加強同代表和委員中民主黨派成員的聯系,并定期向所屬黨派反映他們在人大、政協工作中的表現和作為,以便幫助或督促他們更好地發揮作用。
3.進一步完善協商制度,逐步改變現存的征求意見多、評議監督少;事后通報多,事前協商少等現象。必要時可采取出題目,交民主黨派調研論證等方式,提高參政議政和提案建議的目的性、實效性和可行性。
4.民主黨派和政協委員要注意利用提案面復機會,全面了解情況、發現深層問題、完善新的建議。要有主動與辦案單位合作意識,不斷把部門或行業中合理可行的方案或意見,吸收轉化為客觀的、有益于社會的提案和建議。實踐證明,這是提出高質量提案的有效途徑。
5.政協換屆后,要對新任或增補委員進行有關政協性質、任務和提案要求等必要知識的培訓,以便使他們掌握政協與提案工作的基本要點,盡快進入角色,履行政協委員的職責。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四
20xx年,____區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調解與交通事故賠償處理協調聯動、相互銜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通過5年多的努力,現已經形成了獨特的運作模式,促進了地區社會環境的和諧穩定,充分彰顯人民調解在構建和諧社會發展中的“社會矛盾減壓器”、“社會關系潤滑劑”的作用。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現將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建立實施過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總結提煉,以期待對工作開展有所裨益。
1.結合實際,理清思路。____區地處南京市城東,區內涉及寧鎮公路、寧滬高速、寧杭高速、寧洛高速、長江二橋、繞城公路等多個交通要道,路況極其復雜,車流出入頻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個重要樞紐帶,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發區。20xx年,____全區實發事故高達一萬兩千余起,直接導致嚴重人身傷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調解的案件達到四千多起。長期以來,交管部門承擔著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由于實際警力少、事故數量多、問題復雜等原因,調解工作的實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顯。為了幫助交管部門減壓卸負,節約警力資源,同時,也進一步創新人民調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寬大調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區司法局主動與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研究磋商,多次召開了工作協調會,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反復推敲相關工作制度,集中優勢資源,建立長效機制,聯合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2.健全網絡,規范操作。健全組織網絡是開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區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隊派駐成立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調解工作室)。設主任一名,由區司法局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副隊長擔任。調解工作室設在交警七大隊事故中隊。日常工作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隊事故中隊負責。常駐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共3名,其中2名專職人民調解員,1名熟悉交通事故處理的輔助人員。實行“三班倒”工作安排,與事故中隊工作時間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有效、務實、平穩運轉。區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聯合制定了《____區關于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了調解工作室的職責、紀律、原則、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圍,規范了調解工作的有序、規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運行。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不斷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項制度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合法有序地開展。一是例會制度。區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隊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建立備案、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分別指定一名業務科室長負責具體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會制度,分析矛盾糾紛特點,總結調解過程中的工作經驗,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對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培訓制度。區司法局、交警七大隊共同負責組織對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培訓,經培訓后,頒發人民調解員合格證書。人民調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對交通事故調解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三是公開公示制度。對外公示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職責、人員配備、調解程序、聯系電話等,以方便群眾辦事和接受社會監督。四是檔案管理、統計分析制度。人民調解工作室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制定相關移送文書,按規定要求每個調解案件結案后須將相關材料裝訂立卷,并按照人民調解工作相關規范文書的要求制作調解臺帳。及時上報重大糾紛信息,定期報送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調解工作室運行以來,人民調解組織和交管部門充分發揮了各自職能優勢,切實做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愁,為地區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促進了社會和諧,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構了維護地區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新平臺。____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自五月中旬開展以來,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糾紛對抗性,提高了調解成功率,將糾紛處置在一線,化解在基層。經統計,僅20xx年,____區道路交通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道路事故損害賠償糾紛1321件,涉案金額共1422萬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內容,取得了很好的實效。
2.充分發揮了各部門職能作用,拓寬工作領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行為交管部門“卸負減壓”,緩解了交管部門處理非警務矛盾糾紛的壓力,保證優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處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進一步拓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域,充分發揮了大調解工作實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擴大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增強了群眾信任度,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第一選擇”;再次,在調解過程中適時開展法制宣傳,引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訴訟等合法渠道解決矛盾,及時消除糾紛隱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維護了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和諧穩定。
3.目前存在的問題。總體來看,我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推進是順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項工作目前尚處于試點探索階段,經過5年來的運行,凸顯出以下幾點問題亟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一是與保險公司協調尚不到位,影響人民調解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賠償中有自主運行的一套規定。對調解協議書目前尚不認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達成一致意見,但賠償數額較大的,涉及到保險公司理賠的案例,目前仍無法進行人民調解;二是傷殘的司法鑒定各家保險公司的認可不一。較多數保險公司只認定的鑒定是訴訟程序中搖號產生的鑒定部門。也就是交通事故賠償涉及傷殘鑒定的,當事人就必須采取訴訟程序進行;三是調解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交通事故調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糾紛的調解,對調解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政治素質要求很高,調解人員要對相關法律和賠償標準都比較熟悉,才能做好這項專業調解。目前由于資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專業調解員隊伍亟需解決。
下一步,我們將著力抓好工作重點,解決好工作難點,突出工作亮點,全面推進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向縱深發展。
2.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形成調解員培訓考核機制。選聘一批政治素質過硬、法律知識充足的專業人才充實到調解員隊伍中來,定期對他們進行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工作技能。幫助他們樹立“以人為本,服務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確認識人民調解的性質、功能和地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點,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同時建立獎懲激勵制度,每季度會同交管部門對調解人員進行一次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優異的進行獎勵,對不符合標準的實行淘汰辭退。
3.進一步加強社會宣傳,提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知曉度。積極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我區開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辦公場所公開人民調解工作流程,使廣大群眾特別是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了解、認可此項工作,形成“有糾紛找人民調解”的良好工作氛圍,促進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發揮。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五
**鄉毗鄰**鎮,轄14個村委會,總面積233平方公里,總人口40309萬人,有鄉調委會1個,村調委會14個、有調解小組152個,調解主任15人,糾紛信息員153人,聘請人大、政協委員為兼職調解員62人。自以來,共舉辦調解員培訓5次,到村調委會現場指導60多次。共調處糾紛362件,成功調處351件,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達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人民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因此,**鄉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多年來,**鄉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全鄉的重要議事日程,將其作為保障和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基礎性的工作來抓,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調整充實了以黨委書記為組長,鄉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部門領導、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村委會主任為成員共37人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以黨委書記為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共36人組成的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各村委會也相繼調整充實了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建立健全了鄉、村、組三級調解網絡。為進一步加強對全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經常召開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員工作會議,對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檢查總結。由此,在全鄉作到了機構長抓常設、隊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重點抓、各村委會、各鄉直單位具體抓,層層有組織、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人民調解工作格局,為人民調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是認識到位。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對于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通過組織調解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現場進行業務指導等形式,教育和引導鄉、村、組干部,特別是人民調解員要深刻認識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樹立崇高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不斷努力、踏實工作,積極參與各種糾紛的處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決矛盾,調處糾紛,維護穩定。
三是指導到位。近年來,**鄉從提高人民調解隊伍業務素質入手,不斷加大了對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成立了由分管領導、司法所所長、法律服務所主任和部分業務精通、調解經驗豐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的業務指導小組,定期組織村組干部和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業務培訓,每季度進行調解工作檢查督促,總結調解經驗,實行分類指導,幫助調解人員合情、合理、合法進行調解。
四是措施到位。20至今,**鄉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確保人民調解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如在選配調解主任時,要求把政治堅定、作風過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水平的優秀青年選為專職調解主任,調解主任要求人員要相對固定;我鄉強化調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別制定出臺了《**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和《**鄉調解員、治保員管理辦法》,由鄉“創安”辦對調解員、治保員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對考核不稱職的調解員予以辭退,使人民調解工作逐步邁入規范化管理軌道。
五是監督到位。**鄉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自覺、積極、主動爭取和接受鄉人大、政協及有關部門的監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報告工作外,鄉人大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調研、監督和檢查,每年區政法委、區司法局都組織人員到我鄉對法治村建設和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調研,各調研檢查組對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鄉“創安”辦每年組織司法所、派出所等單位工作人員對各村調委會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工作優秀的調委會和個人進行獎勵,對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責的調委會和個人在全鄉進行通報,同時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增強各調委會抓好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同時,為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監督,今年又聘請了58位鄉人大代表和4位區政協委員為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兼職調解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為我鄉順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理論和組織保障,保證了我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實施。
六是經費到位。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村調解主任的工作積極性,**鄉在鄉財政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將村調解主任的工資列入了鄉財政預算,村調解主任工資做到按月發放,實現了每個村的調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資報酬。此外,鄉里撥出專項經費30000余元,改善了村級調委會的辦公條件,真正把調處室建設成了“庭室”調處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實”。加大對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蓋辦公用房的基礎上,鄉黨委、政府無償劃撥建設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還將支持建設資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設中。
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上,**鄉不斷加大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先后建立了聯系制度、培訓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疑難糾紛討論等制度,有效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少于1次,在指導業務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有效促進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
二是建立了培訓制度。為提高調解員、村“兩委”干部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我鄉堅持每年組織調解員和村“兩委”干部進行法制和業務培訓2次,由區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對他們進行培訓,使他們掌握調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徑,由調解主任再對調解小組人員進行培訓,從而形成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網絡。
三是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和信息反饋制度。將各村調解小組明確為兼職糾紛信息員,對有矛盾激化苗頭或其他糾紛情況,由信息員及時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報告。
(三)調解普法兩結合,標本兼治見效果。
通過工作實踐,我鄉深刻地體會到,領導重視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保證,加強調解隊伍培訓,提高業務能力,是搞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基礎,做好民間糾紛調解,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關鍵,但更深刻地認識到:調處已發生的矛盾和糾紛,調解工作只是治“標”,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則要通過抓好公民的普法學習教育來提高公民學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覺性,從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減少人民內部矛盾和糾紛的發生,因此,我鄉在開展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從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請了法制副校長,常年堅持到學校作法律知識講座,以案釋法,利用中小學生身邊的案例解釋法律,扎實開展“小手拉大手”活動,讓學生帶法回家向家長宣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在每年法制宣傳月活動中,都由分管政法的鄉黨委副書記領頭,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成立活動領導小組,橫掛大幅橫額,張貼標語,開展法律咨詢,發放宣傳單、利用墻報、版板、廣播等形式,大力宣傳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宣傳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紀守法、依法辦事和誠信待人的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矛盾糾紛、勞資糾紛的發生和群眾集體上訪,有效地維護了我鄉的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的協調發展。
(四)把握有利時機,及時化解矛盾。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工作,為將“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工作方針落到實處,我鄉堅持每季度組織各村調解工作領導召開一次會議,及時做好各時期農村矛盾糾紛的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糾紛苗頭,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化解。對排查出或已發生的糾紛案情復雜且涉及人數較多的,及時介入調解糾紛,使大量的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力的維護了社會穩定,切止去年,民間糾紛明顯減少,社會治安明顯好轉,深受上級部門和群眾的好評,為此,新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被評為全省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年被評為全市“創安”工作先進集體。在調處矛盾糾紛時,我們做到了以下幾點:
一是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始終。在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注重將調查了解、做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和各個調解階段,在調解糾紛前,要求調解員作好現場調查,廣泛聽取當地群眾的意見,靠前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適時組織調解,調解結束后,要作好回訪工作,進一步做好糾紛當事人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當事人和諧相處。
二是在調解過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對當事人“說服教育要耐心,觀察糾紛發展動態要細心,排憂解難要誠心,評說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調解工作。注重利用親情、友情及人情,真正體現“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過聘請駐地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調解外,還要聘請知名人士作為人民陪調員,充分發揮他們在當地德高望重的優勢參與調解,使家庭、鄰里糾紛通過以上途徑得到調解處理。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六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社會矛盾糾紛也日趨多元化、復雜化,尤其是醫患、交通事故、消費維權、環境污染等具有專業性行業性特點的矛盾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各行各業中糾紛的頻發,給相關部門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并已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
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是指專門調解特定領域矛盾糾紛的群眾性組織,是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創新、發展和完善,對于化解特定領域的矛盾糾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范圍主要包括:接受當事人咨詢;宣傳法規政策,開展糾紛預防工作;受理、調解特定領域的矛盾糾紛;協助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等。截至目前,鼓樓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擁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289個,下設區大調解中心、鼓樓地區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交通調解工作室、訴調對接工作室和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五個專業調解組織。
一、設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原則。
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是創新社會治理方式、維護群眾權益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發揮人民調解基礎作用、化解社會重點領域矛盾糾紛的重要舉措。因此,設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堅持嚴格依法依規調解,便民利民和不斷創新發展的工作原則。
(一)依法依規。嚴格依照《人民調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便民利民。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設立的根本出發點就是為民服務,便利群眾,因此在地理位置、制度建設等方面,更應充分考慮群眾利益和需求,堅持便民利民原則,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三)與時俱進。時代在發展,社會在進步,新的`矛盾也會不斷出現,人民調解工作也要不斷創新工作理念、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及時發現新的矛盾增長點,做好相應工作,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指導管理。
加強規范指導,依法規范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設置和人員選聘,規范名稱、標識、標牌和業務開展等,切實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通過建立健全檢查、考核等工作機制,健全完善符合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特點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履行、回訪、登記統計、檔案管理、重大矛盾糾紛分析報告等制度,切實加強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
(一)強化規范化指導。要按照規范化調解委員會的要求,做到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有房子、有牌子、有章子、有制度、有人員”,“調解委員會名稱、標識、印章、工作臺賬、工作程序、調解文書統一”,“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工作報酬落實”。建立健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崗位責任、學習、例會、登記、考評、統計、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設置專用的接待室、調解室、檔案室,室內外要安裝電子攝像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加強組織隊伍建設。緊緊圍繞深化改革部署和經濟社會建設,在矛盾糾紛多發、適宜調解化解的專業和行業領域,推動建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形成覆蓋重點專業和行業領域、適應社會熱點矛盾糾紛化解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積極發展專業化、社會化人民調解員隊伍,注重從退休政法干警和有關行業部門退休人員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背景人員中發展人民調解員,注重邀請律師、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大力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積極將專職人民調解員聘用納入政府購買公益性服務崗位范圍,將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熟悉法律或專業技術知識、有較強群眾工作能力的人士選聘到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中來。
(三)切實做好業務指導。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對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職責,指導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認真貫徹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嚴格遵守調解程序,規范使用統一的調解格式文書,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實施調解,制定符合實際的工作計劃和任務目標,開展調解業務培訓,幫助調解員分析、掌握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規律,總結、運用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提高調解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來,人民調解的工作范圍已由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資糾紛等一些常見性的民間糾紛,向征地拆遷、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專業性較強的糾紛延伸。各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的建立運行,應緊緊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熱點矛盾糾紛為著力點,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積極介入消費、旅游、保險、互聯網等新型專業性行業性領域,將醫患糾紛、涉訪糾紛、涉訴糾紛和交通事故糾紛等專業性行業性糾紛納入人民調解范圍,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更好地解決這類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建立協調共享機制。在同類別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調解協作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專業調解人才資源共用;在相關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合作機制,相互配合,有效化解糾紛;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與區街人民調解組織之間,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區街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及時預防、化解糾紛;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調對接的銜接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調解質量。
(二)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建立矛盾糾紛所涉類型的專家庫,以其專業性和權威性,積極幫助人民調解員辨明糾紛主要事實,接受調解委員會的咨詢,分清雙方權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兼顧公平合理,從而有效化解各類專業性行業性矛盾糾紛,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設立應急處置機制。制定預防與調解特定領域矛盾糾紛的應急預案,明確職責和任務,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調解、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預防與處置工作。專業行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對可能激化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特定領域矛盾糾紛,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直至地方黨委、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做好預防和調解工作。
(四)建立教育培訓體系。理論聯系實際,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年度崗位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方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努力實現調解員隊伍由松散向緊密轉變,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整體素質,建立長效人民調解教育培訓體系。
(五)健全各項保障機制。1、組織保障。黨委、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者,又要給予專業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調解組織在調解工作中能保持中立地位。2、隊伍保障。嚴把入口關,把群眾信任、為人公道,并且有一定經驗的人推選為人民調解員,積極聘請具有相關專業領域知識、從事法律工作的退休人員參與調解工作。3、經費保障。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穩定調解員隊伍,采取“以案定補”、“以獎代補”的方式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有序開展。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七
被譽為法治“東方經驗”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依據《人民調解法》建立的自愿平等協商解決民間糾紛的群眾自治活動,在多元矛盾糾紛化解中發揮著基礎性、先導性和主力軍作用,是防范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但通過調研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與先進地區相比,還存在體制機制不盡完善,保障能力不夠到位,創新動能不夠強勁等問題。需要我們汲取先進地區經驗智慧,深入思考謀劃,積極探索創新一條符合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新路子,展現新作為,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賦能增效。
一、全市人民調解基本情況。
近年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不斷強化人民調解基礎地位,通過健全組織網絡體系、建立專業工作隊伍、積極培樹先進典型、大力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專項行動等一系列舉措推動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展。全市建成縣級人民調解中心x個,建成市縣兩級人民調解員協會x家,建成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近x個,培樹人民調解員個人調解工作室x個,為x多個人民調解組織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x人,兼職人民調解員x余名。先后有x個縣區司法局獲得全省人民調解先進集體,x個人民調解組織獲得全國表彰、x個人民調解組織獲得省級表彰,x個人民調解員獲得國家級榮譽、x個人民調解員獲得省級榮譽,x市司法局(x省唯一一個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被國家衛健委等x部委表彰為“x-x年全國平安醫院工作表現突出集體”。
(一)探索打造“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平臺。搭建“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平臺的成功經驗,按照黨委謀劃、政府建設、調委會入駐、司法局管理、部門對接的工作思路,探索建設我市市級人民調解中心。依托中心平臺,整合市、縣、鄉、村四級人民調解工作資源,開通服務熱線,一窗接待受理,歸口落實調解,建立集約化、規范化、科學化的人民調解工作管理模式,打造集統籌、管理、指導、服務于一體的人民調解綜合樞紐,突出中心化解所屬領域矛盾糾紛“專科醫院”優勢,形成與信訪接待中心等矛盾糾紛化解平臺既分工不同,又優勢互補的工作格局。同時,對不適宜人民調解調處或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時引導當事人通過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訴訟等合法途徑依法解決。
優秀專職人民調解員適時納入市級財政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序列,助力縣區緩解基層專職人民調解員經費保障難題,穩固人民調解基礎根基。說明原因,移交人民法院立案,并告知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
(四)探索以科技賦能智慧調解的矛盾糾紛調處新模式。主動順應“互聯網+”時代趨勢,廣泛運用互聯網、手機等現代科技和通訊手段開展調解。以村(社區)為單位,組建村級調委會、村委會骨干人民調解員、黨員、村居法律顧問微信群,聯動村民小組、村居家庭建立微信塔群,及時了解掌握村居矛盾糾紛發展動態,主動介入疏導,防止矛盾激化。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組建骨干人民調解員微信群,聯動村級微信塔群,針對村級調委會無法妥善調處的矛盾糾紛,及時開展在線調解、視頻調解等,提高調解實效,方便人民群眾,不斷強化縣級人民調解中心,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主力軍作用,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下一步重點解決的問題。
一是針對人民調解。
工作。
不允許收取任何費用,所需工作經費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實際。
情況。
狠抓《x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管理辦法》落實積極引入政協監督工作機制用好省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揮棒”采取分級分類解決的辦法在持續穩固縣級人民調解中心鄉鎮(街道)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落實的基礎上推動村(社區)調委會專職人民調解員逐步配齊配強。二是按照人民調解員培訓規劃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工作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加強人民調解員崗前培訓、專項技能培訓以及年度培訓不斷提升廣大人民調解員履職盡責能力。三是持續推廣省司法廳肯定的我市“x+x”矛盾糾紛調解新模式、新做法大力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實踐中積極選樹培育優秀人民調解員努力培樹更多優秀人民調解員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實現良性循環發展。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八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和諧社會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經濟社會轉型期,原有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工作方法、隊伍結構等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何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以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經成為擺在司法行政系統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是民間糾紛多樣化、復雜化趨向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層法治工作對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內在需要。當前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要求人民調解工作走上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之路。
――傳統的調解領域和方法不能適應矛盾糾紛化解需要。傳統人民調解主要對家庭、婚姻、鄰里等民事糾紛進行化解。當前人民調解工作范圍不斷擴大,已經擴展到交通、醫患、勞動、消費等領域。民間糾紛已演變成為個體型、群體型共存的的矛盾糾紛,如仍采用傳統的調解方法已經不能有效地解決糾紛。
――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及設置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傳統的人民調解組織主要是村(居)調委會和企事業調委會,設置在基層農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新時期這種配置已不能覆蓋全部糾紛領域,于是很多領域的糾紛主要依靠行政調解和訴訟手段解決。而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行業等非村(居)領域等發生糾紛較為陌生,做起工作來力不從心,客觀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能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人員基本是由村(居)委會和支部成員兼任。這些人員往往兼職過多,無法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同時,人民調解員隊伍存在的人員不穩定、缺乏專業知識等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人民調解員要能熟練掌握法律法規、嚴格依照法律規范、懂得相關專業知識,嫻熟運用調解技巧來化解矛盾糾紛息訟止紛。
――人民調解經費不能滿足工作需要。目前,許多地方還未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沒有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致使調解員津貼、補貼過低,激勵機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會分工日益細密、利益日趨多元的情況下,推動職業化、專業化進程已經成為人民調解改革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我市主要從新型調委會建設和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著手,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和隊伍建設取得了突破性發展。
――新型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建設。20__年,我局選擇__港務局開展現代企業制度與人民調解制度有機結合的嘗試。市港務系統新建、充實企業調委會15個,500多名人民調解員接受了培訓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萬里學院組建了由資深法學教師和法學專業學生組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開設了《人民調解理論與實務》課程,培訓了300多名具有任職資格的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調解假期社會實踐活動隊伍走向社會。20__年在市和縣(市)區兩級全部組建了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并會同市消費者協會對新任人民調解員組織了上崗前培訓。20__年,各縣(市)區總工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全部建立,66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專業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調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糾紛集中多發區域――繁華的天一廣場商貿地區,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組建了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鄞州區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調解機制,成立了鄞州區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屬8個交通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承擔全區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糾紛賠償調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聯合市公安局下發了《關于在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調解工作機制的通知》,各縣(市)區將在年內全面執行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此外,我局還在諸多領域開展人民調解委員會創建指導工作。目前,我局與市衛生局就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了一致意見,全市性的保險糾紛、旅游糾紛和公交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也已進入規劃階段,__大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在籌建中。
――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區于20__年率先開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工作,以“人員職業化、工作專業化、待遇工薪化”為目標。通過統一的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考試,64名社區專職調解員經過篩選和培訓后上崗。這些人民調解員專職從事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報酬由區和街道兩級政府解決。為促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出臺了相應的制度與之配套實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導制度。成立了區調解工作指導小組,由__區司法局和區法院、區政法委有關人員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參加專職人民調解員學習交流會。二是落實職責建立考核制度。統一制訂了社區專職人民調解員年度考核辦法。考核成績作為續聘、評先表彰、等級晉升和獎金發放的主要依據。三是建立培訓制度。專職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集中培訓兩次。自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以來,無論從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上看,還是從工作實績上看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20__年,該區共受理調解民事糾紛2581件,調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為99%,全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僅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區基層得到解決。而同期全市鎮、鄉、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平均占全部的為21%,人民調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個縣(市)區也開始著手建設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
我市在推進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進程,主要抓好四個工作環節:
――統一思想,認真抓好前期籌備工作。一是深入基層調研,充分論證。二是取得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區司法局多次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匯報“關于建立社區專職調解員隊伍的建議和報告”,使區委、區政府認識一致,從人、財、物上給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廣場中央商貿區區域性聯合調委會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職能,顯示了調處優勢。三是選準試點,穩步推開。
――嚴把“三關”,建立專職專業調解員隊伍。我們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培訓關和業務指導關。通過嚴格標準、廣納人才,打造素質過硬的專職專業人民調解員隊伍。
――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范調委會運作。結合行業專業特點,制定和健全相關業務工作制度。
――保障經費,為調委會發展提供財力支持。在各地建立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試點中,經費得到較好地解決。規劃中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我局跟市衛生局確定了經費預算方案,其中的專職人民調解員薪金將按社會工作者市場標準制定。
人民調解工作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能有效克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礙,實現四個方面的轉變:
――實現了由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向復雜疑難矛盾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的轉變。從過去的只能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一般矛盾糾紛,到目前復雜疑難的交通、醫患、環保、土地糾紛和重大群體性民事糾紛,使基層政府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發展社會經濟上,維護了社會安定和諧。
――實現了由傳統調解到依法調解的轉變。通過強化培訓、規范管理,使大多數調解員都能在發揚傳統調解優勢的基礎上,熟練運用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斷提升。
――實現了由簡單調解到規范化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工作在制度建設和規范性運作上已經日趨成熟。我市推行統一的調解協議書,規范化率達到100%,沒有發生一起人民調解協議書為法院撤銷。
――實現了單方調解向聯合調解,被動調解向主動調解及委托調解的轉變。人民調解由被動調解轉為重大特殊案件主動介入,跨邊界地區人民調解組織聯防聯調,專業領域糾紛以專業調委會為平臺,部門配合、行業聯動,優勢互補,更好地發揮出調解成效。
吸收專職社會工作者進入人民調解,建立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員隊伍,能顯著調動工作積極性,對矛盾糾紛的反應更加迅速,使工作更為高效規范。應該以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為主要載體,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工作機制的創新和工作領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組織機構。
人民調解工作應該由群眾自治性組織來承擔,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對人民調解工作加強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司法行政部門應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培育職業化、專業化調解機構。
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職業化和專業化,要借助黨委、政府的支持,大力發展行業性、區域性調委會。借助社會組織、社會力量來調處矛盾糾紛。在條件成熟的行業和社團組織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發揮社團組織的優勢,增強專項糾紛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創新管理方式,推動人民調解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實踐證明建設一支專業的、職業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是必要、必須而迫切的。組建專業化調解工作機構,由街道、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出資聘請專職調解員,有利于探索組建一支專業化、社會化的調解員隊伍。
――吸收專門工作者從事人民調解工作。通過公開考試、考核,招募符合條件的人員,專職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區域法律資源,特別是現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可以發揮其長期從事基層社區法律服務的優勢,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形式和機制。提高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尋求專家咨詢支持,提高操作實踐水平。進一步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和協商,通過選聘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組織調解干部觀摩審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調解藝術和工作水平。對人民調解員實行持證調解、分類管理,培育發展后備力量。
思考之三:創新工作機制,建立調解工作新格局。
為進一步發揮職業化、專業化人民調解效能,必須創新工作機制,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工作銜接,形成綜合優勢,強化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糾紛化解機制中的基礎性地位。
――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并鼓勵人民調解組織在法院的建議或委托之下,參與訴前等各階段的糾紛調解,推動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機結合。如在基層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建立人民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工作平臺,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選擇途徑,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效地支持訴訟活動。
――依托綜治平臺,推進部門聯動聯調。以基層綜治中心,為聯合化解矛盾的平臺,通過綜治矛盾排摸、工作例會、聯動調處、宣傳教育等工作機制,有效地預防、化解矛盾糾紛。
新時期,進一步推動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任重道遠,意義重大,只有加強人民調解專職化、專業化建設,人民調解在改革發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從而為增強社會自我調控功能、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九
人民調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深度契合了中華民族“以和為貴”的傳統理念,被譽為治國安民的“東方經驗”,在化解民間糾紛、促進社會和諧方面都起著重要作用。而鄉鎮司法所作為我國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指導管理著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本轄區企事業單位調委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直接組織者、指導者、實施者,是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的重要力量。
為了加深對鄉鎮司法所的了解,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根據局領導統一安排部署,這幾天先后走訪了城郊司法所、桐寨鋪鎮司法所、桐河鄉司法所、張店鎮司法所,同三位所長及部分調解員進行了深入的交談,傾聽他們對基層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所發揮的作用的認識,并現場觀摩了調解工作進行的流程,同時自己也做了相關的記錄,后加以整理,去粗取精,形成了如下調研報告:
根據實際走訪,發現各個司法所都具備了基本的辦公條件,人員業務知識豐富,能根據農村民間糾紛的實際特點,制定出了一系列符合當地實際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有效的化解了各種社會矛盾,為當地的維)工作作出了重要貢獻,贏得了鄉鎮政府和廣大群眾的一致好評。但與此同時,辦公設施陳舊、經費不足,部分基層政府輕視司法行政工作、群眾對司法所認識存在偏差等諸多因素制約著基層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體制逐漸轉變,利益格局重新調整,社會矛盾凸現,特別是許多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群體性的事件增多,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通過制度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妥善地消解社會矛盾已成為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xx強調指出:
“要建立健全對人民內部矛盾經常化、制度化的調處機制,及時處理糾紛,盡可能把各種矛盾和隱患化解在基層。認真處理各種民間糾紛,做好各類調解工作。”而司法所是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者、實施者,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積極而重大的作用。
我縣是農業大縣,村鎮人口眾多,近些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各項事業都取得了巨大進步,與此同時,處于轉型時期的社會發生不可避免的出現陣痛,各種民間糾紛在性質、規模、形式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人民調解的范圍也從以往的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擴展到公民與法人及社會組織之間的矛盾糾紛、拆遷安置、施工擾民、環境污染、勞動爭議、拖欠工資及醫藥費等方面,呈現出成因復雜、主體多元、規模擴大的態勢。調解難度大、矛盾易激化,給社會穩定增加了新的不安定和不確定因素,這就給新時期的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新時期、新階段的人民調解工作任重而道遠,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中流砥柱,應當發揮影響和帶動整個人民調解工作全局的作用,守護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沿哨所,切實履行職責,與時俱進,更新觀念,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群眾,服務社會,迎難而上,銳意進取,變壓力為動力,當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生力軍。
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組織、人員、經費等方面長期以來存在的弊病,部分基層司法所的人民調解工作開展的并不是十分順利、有的舉步不前,個別鄉鎮、村(居)的人調解工作甚至處于癱瘓或半癱瘓狀態。
為此,特建議:
現代社會是全面開放的社會,利益主體多元化。矛盾糾紛已從過去單一的人與人之間發展到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僅靠單一的人民調解已很難適應解決糾紛的需要。xx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指出:“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結合起來,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依據我縣實際,可嘗試組織建立由市縣綜治辦、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土地局參加的人民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及時溝通矛盾糾紛信息,研究解決重大疑難矛盾糾紛,指導民調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長效機制。社會化大調解服務格局的建立,可以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信訪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促進人民調解事業的健康發展,使人民調解這一“東方經驗”發揚光大,使這朵“東方之花”更加絢麗多姿,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后記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沒有真實、全面和深入的調查同樣也沒有發言權。由于自己水平有限,且剛出校門,缺乏社會經驗,對我局工作也較為陌生,短短四天時間,來回奔走于各鄉鎮之間,調查走訪工作難以深入,所得到的信息也不夠全面。文中所反映的情況必定有所失真,所提的意見或者建議難免有失偏頗,不妥之處,還望各位領導見諒。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十
為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更好的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和“減壓器”作用,根據司法部“基層工作指導司《關于開展人民調解專項調研活動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1、調解組織網絡較為健全,制度化建設逐步推進。全縣建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處中心,18個鄉鎮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有人民調解委員會304個,人民調解員1353人。目前,人民調解網絡在全縣已全部形成。鄉鎮、社區制定了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責任制、人民調解員工作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人民調解工作原則,建立了與開展調解工作業務相配套的登記、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調解工作從組織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2、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各鄉鎮、各部門積極創新工作機制,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城關鎮“百人百日進萬家,矛盾糾紛大排查”模式。就是以鄉鎮為單位組織轄區內的村組治調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單位干警以及聘請專職調解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集中時間、集中人力、進村入戶,對轄區內的矛盾糾紛進行大排查、大調處,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店子鎮開展“巡村入戶,矛盾糾紛調處雙簽”模式,要求鄉鎮干部(包括鄉直單位干部)每月必須進村入戶不少于一次,對轄區內所有的常駐人口、臨時戶口和流動人口都要一戶不漏地訪查。做到“三訪”、“四送”,即訪查治安隱患、訪查群眾生產生活、訪查生育狀況;送法律、送技術、送溫暖、送政策。巡村入戶干部每訪查完一戶,戶主要在干部訪查表上簽名或蓋章,干部要在農戶保管的“干部巡村日歷本”上簽名。并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實行定時定人承包解決。
為防止走過場,鄉鎮還要建立抽檢制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羊尾鎮開展“警治聯調”模式。就是村、組治調干部與鄉鎮政法干警通力協作,對矛盾糾紛予以調處。村、組調解組織無力調處的及時上報鄉鎮,并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單位進行“會診”予以調處;六郎鄉開展“疑難糾紛聽證”模式。對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難糾紛、調解組織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邀請當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參加進行公開調處,達到調處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澗池鄉開展矛盾糾紛“三卡”模式。矛盾糾紛排查上報卡、交辦卡和回報卡;觀音、湖北口等鄉鎮開展“聯防聯調”模式。縣、鄉、村每年都要與周邊地區簽訂聯訪聯調協議,共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不僅調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多發性、常見性民間糾紛,同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圍繞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推進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積極主動參與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業管理等容易引發上訪的.社會矛盾的調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我縣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著制約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一些難點問題。人民調解工作不論在思想認識還是實踐工作中都還存在著一些與形勢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1、少數基層領導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以致多年沒有召開過地域性調解工作會議;有的領導認為人民調解是“軟組織”可有可無,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長期聽不到宣傳人民調解的聲音或宣傳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調解沒有強制力,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干脆“用拳頭說話”;全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一些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2、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人民調解員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村級調解員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層調解員還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有些甚至連制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工作力不從心,以致調解效果事與愿違者不乏其數。
3、調解經費嚴重不足,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工作經費得不到保障,嚴重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人員的積極性,阻礙了人民調解作用的發揮,“重打輕防”現象比較普遍。加之,社會各界對人民調解化解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認識,人民調解在糾紛當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權威性,出現糾紛,當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決和訴訟解決。
1、深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和有效途徑,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基礎性作用。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將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督促檢查,考核獎懲。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營造人民調解工作的良好輿論環境。
2、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要結合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城鎮社區建設,鞏固和完善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矛盾糾紛、指導村(社區)調解組織開展工作中的作用。積極探索人民調解工作建設的新路子,加強跨區域性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重點項目調解組織建設,推進在學校、醫院、集貿市場、物業管理小區等建立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
3、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
4、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準自己的位置。通過立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人員配置、工作機制、經費保障、法律效力等問題,使人民調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規范。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調解民間糾紛,增進人民團結。維護社會安定,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四條人民調解工作堅持調解和預防相結合、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防止民間糾紛激化為工作重點。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主管本轄區的人民調解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員負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協助司法助理員開展工作。
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大中型企業還可以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下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分會。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除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的以外,其余由村民、居民選舉產生。多民族居住地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中,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委員。
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除由單位黨組織、行政、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委派的外,其余由單位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主任和副主任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委員中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有關單位更換或者由原選舉單位改選他人擔任。
第九條人民調解工作人員,由為人公正、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條人民調解工作的任務是:
(二)向群眾宣傳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三)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反映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遵守以下原則: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時調解民間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
對易于激化或者直接影響生產經營的民間糾紛,應當優先、及時調解。
第十三條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受理民間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邀請有關各方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受邀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四條民間糾紛與其他糾紛的界限尚不明確,但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做好調解工作,待糾紛性質明了以后,再按規定移送有關方面辦理。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可以由委員一人或者數人進行;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
第十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進行登記,制作筆錄,根據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在調解達成協議后制作調解協議書。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調解協議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編號;。
(二)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職業、工作單位或者家庭地址;。
(三)民間糾紛的類別、事由;。
(四)民間糾紛的概況;。
(五)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事項;。
(六)當事人和主持調解的工作人員的簽名;。
(七)日期;
調解協議書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當事人各持一份,需要單位協助執行的,調解協議書還應當送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凡是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予以支持;責任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應當及時接受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按照司法部發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處理,或者支持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必須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受理糾紛登記制度;。
(二)工作責任制度;。
(三)糾紛排查制度;。
(四)重大民間糾紛報告制度;。
(五)回訪當事人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第二十三條人民調解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壓制、打擊報復當事人;。
(三)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第二十四條企業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可以列入本企業管理人員的序列,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委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下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其委員的補貼經費,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解決。
第二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解決。
第二十七條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開展對人民調解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調解工作人員工作成績顯著的,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將所收費用全額退還交費者。
第三十條人民調解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按規定程序予以撤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由四川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十二
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如何創造性地開展訴訟調解,充分發揮其價值功能和優勢,以實現調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終極目標,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專程到各基層法院進行了調研,下面就調研結果主要發表一下看法:
一、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與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基層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以調解方式解決了大量的民事糾紛案件,為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從幾個基層法院的統計數字來看,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穩步上升;還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幾個:
二是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的調解,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
三是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在下降;
五是其他社會力量的不當干預,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時的“送達調”。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就地審理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或到當事人住所,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
2、詢問被告答辯時的“答辯調”。即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起訴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
3、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即時調”。
4、庭前準備階段在交換證據時的“聽證調”。
5、庭審階段的“庭審調”。
6、發揮雙方委托代理律師的作用,促使當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調”。
7、定期宣判送達前,當事人行使請求調解權的“庭后調”。
基層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探索了一套調解的方法,積累了一些有益的調解經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
3、要堅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結合的調解原則;
4、要創造性的開展調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斷創新調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對調解的功能,各地基層法院有著清楚的認識:
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針對前一時期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的調解“否定與替代論”,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對態度,認為調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決民事糾紛的訴訟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而且是在保證公正與效率前提下減少訴訟成本、使訴訟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徑。因此,我國調解制度的發展方向應當是逐步改進和完善,而決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應以學習貫徹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為契機,進一步完善調解制度,建立獨立的調解程序及規則,從程序上保障調解合法、有序進行。
調解能否適用與案件類型有著一定聯系。有具體給付內容的民事案件適合以調解方式結案,原因在于此類案件調解的目的性很明確,就是為了促使雙方能夠對給付內容進行有效的協商,以便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若是沒有具體的給付內容,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破產案件等,則會因訴訟標的的特殊性而無法進行調解。
適用調解與審判資源有效利用的關系可從兩方面審視:
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審過程中,適用調解不一定能夠直接起到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
實踐證明,結案總數與調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對于判決而言,調解的有效適用對法官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對更多,而基層法院普遍案多人少,過分強調調解會使有限的審判資源難以有效利用。
三、當前基層法院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
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同時,對調解中自愿、合法的'規定也過于原則,審判實踐中認識不一。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
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
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片面強調調解結案率的做法欠妥。
調解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只是一種結案方式,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
7、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8、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
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9、“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達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建議。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主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建議最高法院盡快修改和通過有關調解的司法解釋,對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程序和調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確規定。
首先,規定調解的適用范圍。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哪類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前置程序,哪類案件由當事人決定是否進行調解,哪類案件不能進行調解等。其次,規范調解的程序。從送達受理或應訴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交換、詢問調解意愿、調解次數、調解時限、調解不成的后續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再次,規范調解的方式。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即從調解開始到達成調解協議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方為有效。
3、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
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
4、建議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5、建議簡化調解書的制作。
法律及司法解釋對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明確規定。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涉及了該問題(即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需要制作民事調解書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書時對認定事實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適當簡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為對調解書的簡化作列舉式規定不合理,應作原則性規定,使法官面對具體情況時可以靈活掌握。有條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調解書,當場制作并送達。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簡易程序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規定了三種樣式的民事調解書,但因其之間差異不是很大,沒有必要。
6、建議嚴格掌握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當事人對調解書可以申請再審。審判實踐中,因對調解結案案件的再審條件掌握過寬,導致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為了維護調解書的審判效益,建議對此類案件的再審條件應嚴格掌握。
7、建議采取倡導調解和鼓勵調解的工作機制,對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規定硬性指標。
另外,建議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況的前提下,規定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一次。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十三
配合apecceo峰會的召開,普華永道日前發布了xx普華永道apecceo調研報告《亞太新愿景——日益互聯互通的增長平臺》。該報告收集了工商界對本地區改善商業環境、推動本地區貿易和投資的建議,征詢他們對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的訴求。
《xx年普華永道亞太經合組織ceo調研報告》顯示apecceo的選擇:
【問題一】。
企業擴張的重要目的地為中國、美國、印度尼西亞。
72%在中國投資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將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增加在中國的投資;準備增加在美國、印度尼西亞和中國香港投資的受訪者比例分別為6%、57%和5%。根據調研,企業高層在這四個國家和地區做好了對其業務追加投資的準備。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曾在0月份預測,按購買力平價標準,中國經濟規模將在今年超越美國。同時,中國經濟內部在走向自然平衡:根據牛津經濟研究院(oxfordeconomics)為普華永道所進行的一項地區增長趨勢分析表明,預計中國經濟增速將由xx—xx年均0%的迅猛增長減緩至xx—xx年間年均6.5%的適度增長。
而隨著美國、日本、加拿大和墨西哥進一步的增長,以及apec區域內注入菲律賓和越南等發展中經濟體的'預期穩定增長,這兩大重要因素預計可以抵消中國增長步伐放緩所帶來的影響。
作為一個整體,可以預期apec在未來十年增長速度持續加快,從xx—xx年間的年均增長3.2%變為xx—xx年間的年均增長3.5%。
【問題二】。
分享更多,以從跨境合作中獲得更多收益。
59%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更愿意”分享客戶與市場洞察以及其他資源,包括員工,以促成更有效的跨境合作。技術的不斷發展衍生出了新的產業及競爭對手,傳統的以銷售為導向的合資模式也在不斷演變。企業高層愿付出更多,通過業務合作,獲得更多收益。
隨著科技打破行業界限,企業決策者正在這些逐步進化的市場中尋求更多發展機會:42%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可能在未來三年尋求核心產業以外的業務合作。實際上,近五分之一(9%)的科技企業決策者表示,尋求跨行業的合作對他們公司未來的前景“非常關鍵”。
調研結果顯示,在產品和市場開發方面,更密切的和協作程度更高的合作模式正在形成。盡管如此,部分企業決策者并不太愿意與業務合作伙伴共享知識產權,也沒有準備好在其他網絡內分享有關他們的劣勢的信息。
【問題三】。
調研顯示,42%的受訪者對現有產品或服務在中國市場的增長表示“非常有信心”。相比較,32%的受訪者表示,對于在中國制造的產品和服務在國際市場的發展,他們“非常有信心”。
對于在中國發展業務的企業來說,盡管預測中國的增長將放緩,但該地仍具吸引力。
其中有三分之一(32%)的受訪者看好中國市場的創新,表示“非常有信心”。
【問題四】。
很多企業并沒有完全做好步入數字經濟的準備,盡管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尤其在亞洲,對企業至關重要。僅有2%的受訪者表示“非常有信心”通過其在社交媒體平臺上的投資獲利。2%至22%的受訪者對自己充分掌控社交網絡的能力“非常有信心”,并因此有可能通過更緊密的互聯獲利。這包括對整合系統、社交網絡的數據及客戶反饋的利用等。
【問題五】。
絕大部分的受訪者認為,apec依然在朝著亞太自由貿易區(ftaap)的目標邁進,但大部分受訪者(55%)認為進程放緩。企業希望通過政策援助來解決境內問題。非關稅貿易壁壘的改變被認為是影響企業業務最關鍵的因素。然而,跨境問題仍然存在。企業高層將降低進口關稅以及簡化便利海關流程根據其變化對企業業務的影響程度分列為第二、三位。報告結果顯示,預測能力更強、反應能力更快的企業更具自信。邊境問題還在擴大。簡化海關流程的繁文縟節及不確定性將有效支持貿易發展。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十四
xx鎮位于xx市xx區東北部,距xx二十七公里,東與xx農場、xx縣相鄰,xx公路直達,交通便利。全鎮41個行政村,農業人口34073人,是xx區人口最多的一個鎮,家庭承包經營農戶10021戶,耕地面積27740畝,是個典型的農業鎮。全鎮耕地流轉面積已達到10305畝,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37.15%,涉及農戶3989戶,占耕地承包戶的39.81%,從目前發展趨勢來看,耕地流轉面積還在不斷擴大。該鎮土地流轉形式以出租為主,出租流轉9387畝,占流轉面積的91.1%,這些出租土地基本上流向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種養大戶。
20xx年以來,該鎮推進土地流轉,促進了規模農業、效益農業、綠色農業的發展,現代農業建設初現雛形。初步形成了基地化、組織化、機械化、品牌化的農業生產新格局。相繼建立了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優質稻、生豬、麻鴨、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組建了糧食、西瓜、葡萄、食用菌、農機、植保等農民專業合作社36家,入社農戶4000余戶;加快了標準農田建設步伐,農田基礎全面改善,路渠管網基本配套,農田耕作、收割機械化率達到90%;打響了綠色農業品牌,造就了巨蓮、一哥、綠紅、蓮凱等農業品牌,“巨蓮西瓜”榮獲“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稱號,“綠紅象山橙”榮獲浙江省柑桔博覽會優質獎。
一主要做法。
1、因勢利導,促使農民轉變思想觀念。
鎮黨委、政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精神,廣泛宣傳黨在農村的現行政策,宣讀現代農業的發展趨勢,講解發展效益農業的有效路徑,引導農民轉變思想觀念,使廣大農民對土地流轉從猶豫、觀望中走出來,轉向理解、支持,甚至積極參與。20xx年初的一次摸底調查顯示,有流轉意向的農戶家,涉及耕地畝。
2、完善機制,建立鎮村服務機構。
一是調查摸底,建立信息臺賬。鎮農經站已經建立了“三簿”臺賬,即:《農村土地流出意向登記簿》、《農村土地流入意向登記簿》、《農村土地流轉臺賬簿》。
二是建立領導小組和服務機構。鎮政府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擔任組長,并且依托農經站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由分管領導擔任服務中心主任。各村也相應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站,人員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村民委員會主任、村報賬員(文書)組成,村報賬員(文書)任土地流轉信息員。三是建立服務中心運轉機制。先后完成了鄉鎮(街道)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職責、工作人員崗位責任、農村土地流轉須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流程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程序示意圖、《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標準文本等流程設計并投入運行。建立了信息發布、備案審查、檔案管理、糾紛調解、風險預警等六項制度。
3、規范操作,保障廣大農民放心。各村推選懂政策、責任心強、熟悉本村土地情況、能夠秉公辦事的人作為群眾代表,具體參與流轉工作。流轉土地面積以實地丈量為準,建立第一手土地臺帳資料。并且將農戶流轉土地的面積、流轉金、流轉期限進行張榜公示,認定無異議后再簽字蓋章。鎮服務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指導農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合同到期后耕地能恢復耕作條件,農戶能夠繼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讓農民吃下定心丸。
4、改善服務,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民轉移就業。一方面,xx鎮想方設法為企業、合作社、大戶搞好服務,積極向上級申報建設項目,依照國家政策發放各種補貼,為生產、加工、運輸提供支持,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具體問題,擴大經營規模,提高規模經營效益,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另一方面,建立勞動力資源信息平臺,加大農民轉移就業培訓力度,提高農民技能和就業能力,實現在流轉土地上務工和外出轉移就業兩促進,農企壯大與農民增收入雙提高。同時該鎮還充分發揮鎮村兩級調解組織的職能作用,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糾紛的調解工作,維護各方權利。
二、初步成效。
1、提高了農業生產率。耕地流轉形成規模經營,有利于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使土地、資金等要素合理流動,優化組合,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了農業生產率。全國種糧大戶標兵吳金友通過耕地流轉實行規模種植后,每畝可以減少用工4至5個,比分散種植降低勞力成本100元左右,由此,實現有效增加。土地流出農戶增加了增收渠道,首先是獲得耕地租金收益。浙江寶島現代農業園從xx鎮五坦、澗峰、董家三個村承租土地675.1畝,每年每畝以300公斤稻谷的價格(以糧食收購指導價)支付給農戶租金。而農戶自己耕種每畝田扣除耕種成本140多元,農藥、化肥、種子成本40元,每畝純收入只相當于100公斤稻谷,通過流轉每畝地,單單租金收入就多出100公斤稻谷。其次是可以放手從事二、三產業。xx鎮五坦村1300多人口,有400余人耕地流轉后放心在外打工,增加勞務收入。有的農民就地被土地承租方雇用從事管理、農事操作等取得工資性收入。浙江寶島現代農業園雇長期工80人,季節性用工20xx余工,年發放工資85萬元。
2、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發展。近年來,該鎮農村耕地流轉主要是向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集中,相繼發展起來的西瓜、葡萄、草莓、食用菌、優質稻、生豬、麻鴨、藺草、玫瑰花等十大基地,規模皆居全區之首,有的屬xx市前茅。寶島公司第一期已承租土地675.1畝,建起省級現代農業園,第二期計劃再承租600多畝,擴大園區;九九玫瑰園公司承包土地,建成千畝玫瑰園;1加1公司建成230畝葡萄示范園區;寶蓮燈公司建成百畝養豬示范場;市級農業龍頭企業――xx區食用菌生產合作社在流轉耕地上創辦了一個占地35畝的科技示范園,年可生產食用菌300萬袋,創產值900萬元以上。區級農業龍頭企業――xx區金岳糧食合作社在該鎮區域流入耕地3000多畝,建起了優質稻示范園。
3、促進了農業科技創新。實現土地規模經營,便于土壤改良、新品種選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20xx年以來建立了農業科技示范基地10個,試種示范各類優質農業新品種19個,一大批農業優新品種、新技術在生產上得到推廣應用。該鎮擁有巨蓮、一哥、綠紅、蓮凱等品牌,“巨蓮西瓜”榮獲“浙江省新秀品牌西瓜”稱號,“綠紅象山橙”榮獲省柑桔博覽會優質獎。
4、增加了農業投入。耕地流轉促進了農業投資主體多元化,彌補了國家、集體發展農業資金的不足。土地流轉機制形成后,一些資金雄厚的經營者立足高起點開發農業。紛紛投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著力解決交通不便、水電不通等問題,積極改善生產條件。該鎮因土地流轉由流入方出資新修機耕道16公里多,修建和整治山塘等蓄水設施10余處。
5、提高了機械化水平。通過土地流轉后,土地向合作社及大戶集中,推進了糧食規模連片生產。該鎮區域的兩家農機合作社及專業戶現擁有大型耕作機38臺、小型耕作機300多臺,農田基礎全面完成標準農田建設,路渠管網現代化,農田作業機收機割率達90%,在全市率先初步實現農業機械化。
三、下步工作。
xx鎮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有了一個好的開端,取得了初步成效,一下步他們將重點突出幾方面的工作,推動流轉工作不斷深化。
1、強化組織領導。鎮、村兩級將更加重視耕地流轉工作,把推進耕地合理流轉作為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關鍵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要求搞好土地流轉。
2、加大宣傳力度。以《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和《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程序、方法,耐心細致地做好農戶的教育工作啟發工作,進一步轉變農民群眾的思想觀念,激發農戶流轉積極性。
3、制訂發展規劃。按照農業結構調整的規律,圍繞培育主導產業和優勢項目,精心制定耕地流轉規劃。根據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種植習慣、居住特點、耕地狀況等,因村、因戶、因地制宜,合理確定耕地流轉形式和時限,引導承包戶流出耕地,調整結構,實施連片經營。
4、加強日常管理。加強對耕地流轉的日常管理,進一步提高流轉合同簽訂率,農戶流轉承包地應簽訂書面流轉協議,并報所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鎮農經站備案。農村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5、探索創新機制。依托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儲備庫和信息服務網絡,收集發布土地供求信息,進行項目推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指導辦理流轉手續,協調各方經濟利益。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十五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加強司法所建設對于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至關重要,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近些年來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重視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設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新形勢下,要更好地服務政府黨委中心工作,服務群眾民生,適應時代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司法所工作職能,進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設中深層次問題,為司法行政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打好基礎和創造條件。
一、以創建為抓手,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自從xxxx年起,中央工作會議、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政法工作會議反復強調要加強司法所建設在內的“兩庭一所”建設,在全社會形成了關心、重視、支持司法所建設的良好局面。近年來,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創建目標,江蘇省司法廳先后提出了在全省范圍內“省優秀司法所”和“省規范化司法所”創建目標,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范司法所”和“星級司法所”評定創建目標。通過這一系列的創建活動,引起了地方基層政府對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司法所建設的投入,司法所建設突飛猛進。
通過系列創建活動,全區司法所在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和體制建設方面取得了明顯改觀。以xxxx區為例。以前,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不足60平米,個別所甚至只有一間辦公室,司法所人員隊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員,有些業務工作職能停留在臺賬上,司法所人員管理體制主要隸屬于屬地街道辦事處;在創建之后,xxxx區7家司法所,業務用房平均面積達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員數量平均達到了7人,個別所工作人員數夠達到10名,通過“三定方案”,落實和理順了司法所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體制,各項基層司法行政業務的開展有聲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實現省規范化司法所創建目標,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優秀司法創建目標,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5星級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評定為南京市4星級司法所。
二、新形勢下的困惑。
當前,平安社會建設、和諧社會建設對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標準,司法所建設必然迎來一個新的發展機遇期,同時,也給司法所建設帶來了新的挑戰,帶來了困惑。這就需要我們認清形勢,客觀看待成績,正視問題和差距,尋求和探索進一步發揮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徑。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機關職能。司法所的許多工作以說教為主,工作對象是普通民眾,具有很強的群眾性。隨著具有刑罰性質的社區矯正工作的逐步開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職能屬性越來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層政法組織體系的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現階段在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具備任何強制性職能。由于缺乏依據和可操作性,基層工作人員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職能。司法行政系統內定司法所職能共九項,江蘇省司法廳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隨著地方基層政府近年來維穩任務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糾紛和社會維穩工作中,出現了與綜治、信訪、法制等部門職能往往會交叉、疊加。實踐中,一些基層工作人員找不到工作重點,不明白司法所的主業到底是什么,結果是“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響了司法所職能的充分發揮。
3、如何確定歸屬。經過上一輪的機構改革后,通過“三定方案”,從上到下早已明確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機構,但是文件和實踐、內容和形式、管人與管事仍然存在問題。名義上理順了以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實際上,除了司法所長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員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備,人員還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進行調動,經費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來提供,造成了文件編制歸屬于區司法局,人員心理歸屬于街道政府。
5、如何建設一支專業化隊伍。現在工作對于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越來越高,專業化趨向比較明顯。但是現在進入司法所人員隊伍缺乏專業衡量,什么人都可以進來干一干,這樣隊伍穩定性也不強,人員流動性大,實際工作中,司法所人員什么都干,結果什么都不能深入,什么都干不精、干不好。
6、如何樹立自身形象。對于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職能,有的領導干部、公職人員并不清楚,群眾更不用說了,不少人認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化就是司法局的腐化。這與司法行政系統缺乏統一形象不無關系。有的單位也采取了進社區宣傳司法所職能,宣傳方法不對頭,被其它部門搶了先機,宣傳效果打了折扣;由于種種原因,外界對司法所工作的認同度與我們的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務群眾,樹立形象。
針對當時司法所進一步發展所面臨的困惑,應明晰司法所在三個方面的定位。具體來說,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司法所目前承擔了大量的群眾性工作,在當前基層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要把基層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線實戰平臺,要明確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屬性。
一是真正理順管理體制,實現以司法局管理為主,實現管人、管事、管財的'統一,做到“喊得應、找得到、調得動、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職能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以社區矯正工作為突破口,明確司法所干警的執法主體身份,賦予其警察待遇,同時帶動司法行政機關地位的整體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務屬性。司法所是區縣司法局派駐街道政府、服務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機構,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司法所的職能定位到以民為本、為民服務上來,而不是利益驅動。司法所工作人員要認清服務基層政府和服務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務屬性,要處理好幾個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好部門工作與基層政府中心工作的關系,司法所與黨委政府的關系,既不能喪失自我,盲從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脫離中心。二是處理好建設與服務的關系。要堅持硬件和軟件建設并重,建設和管理相結合,發揮職能和搞好服務相統一,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建設,發揮司法所的平臺作用,把司法所建設成為基層黨委政府和基層群眾的法律服務中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和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協調中心,切實發揮職能作用。三是處理好司法所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系。在基層服務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備力量“單打獨斗”,處理好與基層綜治、信訪、公安等部門的關系,整合基層行政資源和社會資源,實行資源互享、優勢互補、信息互通,形成基層服務和維穩的工作合力。通過基層部門之間的互動,促進司法所業務發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專業化屬性。專業才能專注。司法所作為基層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過去由于隊伍力量不足,發展了規模龐大、為數眾多的社會工作隊伍,如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愿者隊伍。在新形勢下,對志愿者隊伍的引導更需要專業化工作人員的指導,不然就會“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對業務的專業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強司法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引導,增強專項編制,規范崗位設置,促進向職業化、專業化方向發展,緩解當前司法所“事多人雜”的困境。二是落實政府責任,推廣實行“以錢養事”、政府購買專業化服務等作法,由政府出資購買專業化公共服務。引導專業社團和專業人士加入基層司法行政業務;三是加快司法行政業務立法,如在社區矯正、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安置幫教等工作中,要盡快制定出全國性的法律,將各項工作的職責、任務和保障法定化,對業務的專業性予以明確和規范,推進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發展。
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熱門16篇)篇十六
xx是全國歷史文化名城,幅員面積1878平方公里。轄46個鄉鎮、4個街道辦事處,人口86萬,488個村(居)委會,全市共建各類調委會632個,其中鄉鎮(街道辦事處)調委會49個,村居調委會488個,聯合調解室5個,廠礦企事業單位人民調委會90個,專門調委會4個,各類調解人員人。近年來,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總體工作部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積極探索和豐富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線”,化解了大量民間糾紛。這兩年,我市各級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糾紛12451起,調處成功12202起,調解成功率達98%,有效地促進了全市政治社會的和諧穩定。
一、工作概況。
我們始終牢固樹立“大服務、大調解、大發展”的理念,緊緊圍繞“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各方聯動,協同作戰”的方針,按照“強化市級指導、完善鄉鎮層面、鞏固村級基礎”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觀念、力量配置、工作重點、經費投入全面轉移到抓基礎上來,具體堅持“三個到位”:一是組織領導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強第一道防線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議、常督、常查。在深入調研基礎上,制定《關于在全市試行標準化調委會建設的意見》,成立由市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人民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鄉鎮(街道辦事處)也成立了基層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并設立了專門的辦公室,從而在全市形成齊抓共管的領導格局,確保了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大膽實踐,不斷創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人民調解組織,在鞏固和完善村、居、企調委會等傳統人民調解組織建設的同時,不斷延伸工作領域,在全市先后組建起四種類型的調解組織。一是聯合調解組織。為解決城區的治安糾紛和民間糾紛,和派出所建立了5個聯合調解室。由司法助理員、法律工作者、片區民警負責調解輕微治安案件、一般民事糾紛,這種高效、便捷的方式,深受百姓歡迎和好評。二是在集貿市場建立行業性調委會組織。由于經濟利益的交織和影響,使市場成了各種矛盾的交匯點,矛盾解決的好壞,直接影響到集貿市場的秩序穩定。因此,建立了3個集貿市場調委會。三是學校調委會組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各種矛盾和影響也滲透到教育系統中,目前,我市中學已全部建立了調委會,學校調委會對指導調處各類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旅游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3個專門調委會組織。經過幾年的努力,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遍布城鄉、扎根基層的人民調解工作網絡化體系已基本形成。
(三)強化培訓,規范管理,提高調解員的工作能力。
如果沒有一支組織健全、人員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就不能及時化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經濟建設也勢必會受到嚴重影響。我們采取按級、分片、以會代訓的培訓方法,搞好年度培訓,使調解人員多層次、多渠道地學習調解知識。我局在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征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編寫的培訓教材,作為人民調解的培訓教材。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部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民事訴訟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公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讓他們重點掌握受理民間糾紛的范圍、調解民間糾紛的具體程序,人民調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以及正確掌握調解文書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集中培訓結束后,對參訓人員進行了統一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頒發了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近年來,我們共培訓調解人員5000余人次。通過培訓,提高了全市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依法調解能力。
(四)服務大局,人民調解成效顯著。
一是人民調解服務經濟大局。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已經成為維護我市經濟社會穩定的一支越來越重要的力量。2年來,全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2451余起,防止因民間糾紛引起自殺105起,防止民轉刑案件47起,制止群體性械斗115起,防止群體性上訪225起。優化了我市經濟發展的環境,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調解服務穩定大局。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扎根基層,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在預防調解處理民間糾紛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調組織的職能作用日益凸顯,有效地發揮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我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出動1230人參與矛盾糾紛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穩定因素463件,調處各類糾紛5837件,共參與嚴打整治及專項治理活動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處理,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人民調解為黨委政府分憂、為人民群眾解愁、為信訪分流、為公安減壓、為法院減負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三是人民調解服務重點項目大局。自我局開展“四對一”活動以來就把人民調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點項目建設中去,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轄區內項目糾紛的調解,做到“哪里有項目,哪里就有人民調解”,全程跟蹤,服務到位。促進了這些項目能夠順利實施。
四是人民調解服務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大局。隨著社會的進步,群眾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但部分農民依法辦事的意識仍較為薄弱,群體性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同時,注意加大法制宣傳工作力度,引導糾紛群眾選擇正確方式依法維權,使越來越多的群眾自愿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紛爭,人民調解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的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我市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已有了良好的基礎,“大調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化解了大量的社會矛盾,真正發揮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促進了一方經濟的發展,此項工作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們將繼續努力,以“立足基礎為前提,規范管理促發展、經常工作走在前,樹立典型抓重點。”再創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問題。
(一)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立不健全,有其名無其實現象較普遍,工作機制和管理機制都很不規范。
(二)大多人民調解員是兼職,且業務素質和業務水平較低,很難一心撲在調解工作上。
(三)調解經費的嚴重不足,阻礙了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也很難調動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規范化建設,促進各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工作紀律和內務建設規范化。
(二)加強人民調解員的常態化培訓,提高其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調解工作納入維穩的大盤子中去、高度重視大調解在維穩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隨時開展民間糾紛大排查、大調解活動,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