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是為了規定權責、明確權威、規范行為、維護權益而制訂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樣本,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一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10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犯罪或者違法;
3.2自殺或者自殘;
3.3斗毆;
3.4酗酒;
3.5蓄意違章;
3.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1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1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1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二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1、本公司按規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發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3.3、職工發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搞好協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的確認;
3.9.2.5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機構發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三
第一條為保障事業部工傷員工能夠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事業部所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安全環保處。
(一)安全環保處為本實施細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制定、修訂工作。
(二)負責做好工傷事故現場的調查、取證、處理、現場保護、現場事故的初步認定及工傷的申報工作。
(三)負責對重傷以上事故報公司調查處理,并全力配合調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及上報工作。
(四)負責在接到通知后協助事故發生部門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負責做好工傷臺帳的登記建檔工作。
(五)負責負責通知人力資源和財務部門辦理工傷人員醫療費用的申請手續工作。
第四條綜合管理處負責做好對工傷人員的探視和慰問工作。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負責事業部工傷資金的申請,負責與人力資源部做好對接工作,做好工傷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報及工傷保險管理工作。
第六條事故發生部門。
(一)負責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調度及安全環保處,將受傷人員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緊急救治。
(二)負責在工傷事故發生后按照《電石事業部事故、事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做好工傷事故的上報工作。
(三)負責指定一名負責人做好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相關事宜的協調工作及住院費用的結算工作。
(四)負責填寫“員工工傷事故登記卡”,做好員工工傷申報相關資料準備工作。
(五)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負責隨時關注工傷人員的恢復狀況直至工傷人員康復。
第三章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環保處確認,按照工傷申報: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的。
第九條員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傷殘或死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酗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殺或者自殘的。
第十條員工發生工傷,經治療醫療期滿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第十一條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第四章工傷申報內容。
第十二條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工傷人員所屬部門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上報事業部相關部門,48小時之內將有關材料(受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書復印件、醫院初次診斷證明、工傷人員或當事人書寫事故經過,簽字并按手印、員工傷亡登記卡一式三份、旁證人員書寫事情經過,簽字并按手印)報事業部安全環保處,未按規定進行上報的每拖延一天扣罰工傷人員所在部門100元,由于工傷人員所在部門延誤上報時間,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工傷人員在出院當日需將申報工傷的其他材料:出院證明、費用清單、醫院復印的病歷、員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綜合管理處,由綜合管理處備案后上交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員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進行治療的,應當在指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治療,緊急情況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病情穩定后由事業部聯系人力資源和財務確定聯系轉入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員工發生工傷后未按要求到工傷定點醫院進行就醫治療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工傷人員支付。
第十五條確定為工傷的員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員工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按照普通病房標準)、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等工傷醫療費用,按照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的費用從市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按照就醫規定超出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服務標準的費用由工傷人員上報公司,由公司進行處理,工傷人員住院費用超出普通病房標準的由本人支付。
第十六條確認為工傷的員工在治療期間,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由本人支付。非工傷范圍疾病的費用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確認。
第十七條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吐魯番地區工傷勞動部門鑒定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八條員工因公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出示證明,并由吐魯番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經吐魯番地區市勞動局審批后認可。醫療期一般不能超過12個月。
第十九條員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病,暫時停止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醫療期停工期間,工資待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工傷人員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由公司按月繳納醫療保險費,工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上報公司,由公司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一條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達到五至十級的,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機構按照傷殘等級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并按規定支付醫藥費。
第二十二條因事業部委派工作而發生人身傷害的,由事業部安全環保處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根據情況確認為工傷,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不予確認工傷,受傷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事業部工傷人員所在部門上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條員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規定由市工傷保險機構支付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工傷人員舊傷復發,由工傷定點醫院在"診斷證明書"中出具診斷結論,需要治療和休息的,由事業部報公司工傷管理部門備案,由公司工傷管理部門上報市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同意,方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工傷員工需要住院治療的,在本縣住院期間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的70%發放伙食補助費,住院治療的員工病情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護的,由工傷人員所在部門派人進行陪護,陪護人員工資待遇由所發生部門按照原工資待遇執行,陪護人員按照公司出差伙食費補助標準的70%發放伙食補助費,按公司規定發放交通費的不再報銷往返路費,未發放交通費的按照公司規定核發交通補助費。因特殊情況需要外聘護理人員的,由事業部上報公司同意后,按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因受傷人員傷情嚴重,父母不在本縣的,父母從內地或疆內來探望傷者發生的往返路費、住宿費用、伙食補助費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經公司工傷管理部門許可,按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工傷員工出院后,在停工醫療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醫院出具證明,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經公司同意,聘請他人護理的費用由公司根據現行護理價格支付;由事業部派人護理的,護理人員每月工資按原標準發放。
第二十八條工傷員工出院后,在停工醫療期內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醫院出具證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醫療期滿,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生活護理等級標準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二十九條工傷員工需往內地治療的,經指定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機構批準方可轉入內地治療,就醫費用由公司先墊付,在就醫地點交通費用報銷50元/月,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用按照公司員工差旅報銷規定執行,費用超過工傷規定部分自理,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吐魯番地區工傷保險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后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自理。
第三十條經批準前往內地住院治療的員工病情較重,需要護理人員陪護的,由公司支付相應陪護時間的工資,在就醫地點內交通費用50元/月,前往就醫地點的路費(火車、飛機、長途汽車、輪船)、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用按照公司員工差旅費規定執行,超過差旅費規定的部分自理。
第三十一條依據工傷保險醫療機構指定醫院,公司指定的工傷醫療機構為:托克遜縣醫院。
第三十二條在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需經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工傷保險機構出具證明,并經事業部上報公司同意后方可轉院。
第三十三條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指定醫療機構醫院證明,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吐魯番地區勞動局工傷保險處批準后,可繼續享受醫療期,其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處給予報銷。
第三十四條因工傷后醫療期滿已恢復勞動能力而未上班,又無醫院證明的,所發生的缺勤日按照事業部考勤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五條因工負傷人員在醫院治療期滿后,應向治療醫院診斷機構要求出具用藥、檢查治療明細單、各類檢查治療結果、費用結算票據等票據并交公司工傷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發生事故,未按規定上報的,一經發現按照隱瞞事故不報進行處理,除按照事業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外,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按照公司、事業部《工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全額承擔工傷人員所發生的所有費用,事業部不予墊支。
第三十七條工傷人員對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結果一致的,由當事人支付鑒定費;不一致的,當事人免交鑒定費。
第三十八條工傷人員在緊急救治時所需的費用先由工傷人員所在部門墊付,治療期間所需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先由公司墊付。工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用藥與傷情不符或經醫院通知出院而拒絕出院所發生的費用,經工傷保險機構核實后不予以支付的費用,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三十九條工傷人員由于“三違”所造成的工傷,除按照事業部有關考核標準處理外,視責任、事故、情節輕重,扣罰事故責任人所支付工傷費用的5%-30%。
第四十條返聘退休人員、實習生和其他人員發生工傷,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認定,評定傷殘等級、核準待遇,所發生的費用由事業部上報公司,由公司支付,并且按照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人員,根據當時工傷檔案記載被確認為工傷的,屬舊病復發的,經公司工傷管理部門同意,按照規定到公司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公司醫療機構不能治療的,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用必須經公司醫療機構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公司工傷管理部門方可按照規定給予報銷。
第四十二條工傷員工所在部門,要對每一起工傷認定、待遇審批做好建檔、存檔工作,做好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由于工傷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糾紛,工傷賠償、處理等,以國家司法機關判定為準。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由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公司相關規定執行;如內容有與公司相關制度相抵觸的,以公司制度為準。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四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五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
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六
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制度,推動酒店工作,保障職工利益,在本市工傷保險政策未正式出臺以前,現制定工傷處理暫行規定。
1、酒店員工必須增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遵守崗位工作紀律,減少和防止勞動事故及職業危害的發生。
2、工傷范圍及其認定、評殘、待遇等,參照勞動部發布的《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夠條件的,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及保險機構提出工傷報告,進行堅定確認,并享受有關工傷待遇。
3、發生工傷但達不到工傷上報鑒定條件的,即按內部工傷事故處理,具體辦法:。
(1)工傷事故發生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個人申請、部門填寫'員工工傷報告'、醫療診治材料,一并上報人力資源部,逐級審批。
(2)工傷較重的,可視情況給予工傷假,休息一周內的按出勤計發工資,超過一周的每天扣2分。
(3)內部工傷在指定醫院就診的,給予一次性全額報銷,屬非指定醫院的,就診費用自理。
4、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斗毆;
(4)酗酒;
(5)違反工作紀律或違犯操作規程。
5、本規定未盡事宜,一律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七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八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員工的工傷管理有據可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若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并迅速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急救。
(二)在24小時內由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并做筆錄。
(三)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部報告事故經過,并于3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部遞交事故書面報告、醫院方面有關醫療報告及材料。
(四)根據事故有關書面記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召開會議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五)人力資源部匯總所有材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醫院出具的病情原始病例或診斷證明、事故調查報告或事故通報、旁證材料、身份證、工卡等),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遞交至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六)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后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并對仍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職工開出《深圳市工傷員工醫療期告知書》,通知用人單位、員工或其親屬。對認定為工傷并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工傷保險部門同時開出《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記帳通知書》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帳單》,通知工傷約定醫院允許其記帳醫療(門診醫療費先墊付,醫療終結后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七)受傷員工應當在醫療終結或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醫院開具死亡證明)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材料遞交人力資源部,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辦理補償事宜。
(八)對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部門根據有關材料,通過電腦系統核算出該員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額。并將償付金額轉帳支付給受傷員工。
第四條工傷人員的待遇。
(一)公司可根據情況派人在醫院護理受傷人員。
(二)工傷人員在工傷期間的工資規定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放工傷津貼,工傷津貼的標準相當于員工本人受傷前1個月的工資,其它薪酬照發。
第五條事故分析。
(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對工傷事故起因及潛在原因進行調查分析。
(二)通過上述調查,提出應采取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的工傷事故重復發生。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九
為了貫徹落實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切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倡導“以人為本、安全生產”的管理理念,促進各部門抓好安全隱患整改,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公司正常安全生產,特制訂本目標管理。
杜絕發生重大或影響惡劣的安全生產事故。輕傷事故發生不超過2人次。事故隱患整改合格率100%。三、工傷事故的認定:
1、工傷的認定: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c患職業病的;
d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的申報范圍:
a、因不服從領導指派安排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b、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c、違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發生的傷亡事故;
d、從事不利于公司經營發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場所發生的傷亡事故;
e、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工傷的種類:按安全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導致的因工負傷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等種類。
4、工傷認定負責部門:當事人主管部門、公司設備安全檢查小組及行政人事部三方同時認定,按國家有關法律執行,員工如有異議,可向國家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裁決。
四、工傷的申報程序。
1、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的申報責任,因遲報、瞞報所致的事故責任增加部分由部門負責人承擔。
2、員工因工負傷,經行政人事部、當事人所在部門及設備安全檢查小組確認后按國家《工傷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認定與鑒證。
3、經三方鑒證確認為工傷,報(副)總經理審批后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備案。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公司當事人主管部門、行政人事部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按分別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1、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
1)已參加“意外傷害險”的員工以意外傷害險索賠條例及額度為準,根據其相關規定醫療費用由相應的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2)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以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社保機構支付。
2、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
1)已參加“意外傷害險”的員工以意外傷害險索賠條例及額度為準,根據其相關規定醫療費用由相應的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2)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員工以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準,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社保機構支付。
1)所有的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內,因公致傷的先予以處理。
2)處理原則是盡快安撫和救治傷者,預防類似事件再發生。
3)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a按個人的責任其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醫療費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c凡過失所致的公司損失超過1萬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
4)對事故部門主管的處理:
c如果所屬員工出現一次工傷安全事故,經第一文庫網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對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崗試用并罰款500元處理;部門負責人予以嚴重警告一次并處罰300元;有總經理特批的,按總經理批示執行。
七、工傷醫療費用的報銷:
1、申請報銷時必須準備以下資料準備:
1)工傷事故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3)當事人所屬本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報告;
4)如出外的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還需出具交通部門或公安部門的報告;
5)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公司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的醫療診斷證明;
6)病歷;
7)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8)費用結算明細表;
2、報銷額度的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暫時沒有享受“意外傷害險”及“工傷保險”待遇的員工。
4)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工傷事故,公司只承擔相關治療、住院、交通、搶救等費用的1-70%(按責任分擔),對由當事人造成的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
6)工傷爭議:當因判斷是否為工傷事故而出現爭議,并在公司內部進行協調后無效時,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后30日內可向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仍不服從勞動爭議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請訴訟。
八、非因工負傷。
1、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輕傷者,單位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事發一周內未上班工資按病假考勤處理,事發一周至一個月未上班發放基本工資的40%,事發一個月后仍未上班不計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
2、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重傷者,單位視其病情狀況、工齡及日常工作表現給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事發半個月內未上班工資按病假考勤處理,事發半個月至三個月未上班發放基本工資的40%,事發三個月后仍未上班不計工資可解除勞動合同。
3、在職員工非因工造成死亡者,單位視其事發狀況、工齡及日常工作表現給予200至1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100至500元員工遺屬撫恤金。
九、評比、考核辦法:
1、輕傷控制指標按照每年1月1日--12月31日為時間段,進行統計考評。
2、發生了輕微工傷事故的,將對事故責任部門負責人處罰1000元。
3、同一個部門3個月內,再次發生同類型的事故,將對事故責任部門責任人在第二條處罰基礎上,再加罰1000元。
4、由一個部門的作業員工的主要原因導致另一個部門作業員工受傷的,將根據事故調查情況,劃分主次責任,由兩組管理人員分攤相應處罰,事故當事人將按公司處罰條例及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處罰。
5、發生工傷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在12小時內未到行政部進行工傷登記的,對部門經理罰款200元。
6、發生工傷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在24小時內未組織受傷人員所在部門的班組長、事故現場人員到行政部接受調查的,給予部門經理處罰200元/天。
7、行政部事故后48小時未完備資料上報有關部門的,將給予當事人處罰100元/天。
8、行政部2天內不下發事故簡報的或15天內未下發事故通報的,將給予責任人處罰100元/天。
9、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情節,謊報事故類型等行為的,一經查實,在傷殘人員賠付前,對當事人、班組長追加罰款2000元/人次,并保持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10、在事故通報下發后,有舉報工傷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舉報查實,將給予舉報人2000元/次的獎勵。
11、通過公平、公正,以實際安全工作成效為標準,評選出表。
現突出的部門,公司將予以精神和物質獎勵并在公司范圍內推廣成功經驗。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一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二
1、發生傷記事故后,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領導。受傷人員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一事故,要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并應及時上報。
2、發生重傷和重大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死忘人數、發生事故時間、地點、原因等),用快速的辦法分別報告公司質安部。
3、對于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1、事故發生后,現場人員不要驚慌,要有組織、有指揮,首先搶救傷員和排除險情,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為了事故調查分析需要,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和排險,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要做出標記,要求現場各種物件的位置、顏色、形狀及其物理、化學性質等盡可能保持事故結束時的原來狀態。必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為或自然因素的破壞。
2、清理事故現場應在調查組確認取證完畢,方可進行。不得借口恢復生產,擅自清理現場。
3、每個在建工程必須于每月的2號之前向公司質安部報送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三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四
1認真貫徹國家及上級有關事故、工傷管理的規定,對工傷、事故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
2按國家標準制定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的管理制度。
3確保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材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4制訂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計劃,按規定標準審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清涼飲料。
5負責審批管轄范圍內施工方案和票證書。
6有權制止勞動保護用品的不合理發放,有權取消不享受保健待遇人員的保健資格。
7負責各類事故的調查、登記、整理和綜合上報,發生事故在24小時內報上級主觀部門并檢查事故防范措施的執行情況。
8負責事故管理,參加事故分析會,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
9負責辦理員工工傷手續,參加工傷及職業病的鑒定工作,負責建立填寫工傷事故檔案。
10做到各類事故資料齊全、準確,定期進行事故動態分析,向領導提供信息,以便制定防范措施,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11參加各項hse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基層單位采取可靠措施,消除隱患。
12積極參加本崗位危害因素和環境因素的識別,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13將有害環境的廢棄物投放到指定垃圾箱。
14下班之前,切斷辦公室所用辦公設備的電源,關閉電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五
本制度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確定、分類、報告、調查及處理。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屬各單位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
(91)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
(60)中保護久字第56號《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
3.1凡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受存在的危險因素影響,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構,以及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的事故。
3.2職工雖然不在生產崗位上,但由于生產區的設備和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職工傷亡。
3.3急性中毒。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進入人體,使職工中斷工作并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4凡職工在參加公司組織的非生產性活動中受傷,只能參照工傷負傷處理,不按工傷統計。
3.5凡不在上述范圍的,對確定為傷亡又有異議的事故,應把詳細情況上報,經主管部門(院科研生產部)批復或報地方勞動局確定。涉及兩個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傷亡職工所屬單位上報統計。
4.1輕傷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職工受傷后,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輕傷的事故。
4.2重傷及重傷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4.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
4.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1職工發生傷亡事故,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報告事故所在的單位(以下簡稱事故單位)的領導,事故單位領導必須立即報告總公司主管領導,經營部和工會部門。
5.2主管公司領導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六院主管部門和自治區勞動部門。
5.3凡發生重傷、死亡、重大事故時,必須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將事故的概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者姓名、年齡、工種、傷害程度、初步原因分析、經濟損失等,用快速的辦法報院主管部門,同時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二章規定報有關部門。
5.4事故現場保護與清理
5.4.1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單位應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4.2重傷以上事故必須進行現場錄像。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
5.4.3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同意。
6.1發生輕傷事故,由發生輕傷事故單位領導會同安全員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進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見附錄),在24小時內報經營部。
6.2發生重傷事故,由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會同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3發生死亡事故,由院主管部門會同地方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6.4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按(91)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第三章第十條中有關規定執行。
6.5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6.5.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6.5.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6.6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6.6.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6.6.2確定事故責任。
6.6.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6.6.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6.7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6.8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情況后,如果對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按照(91)國務院第75號令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6.9調查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不得詢私舞弊。
6.1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7.1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7.2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7.3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工傷事故。
視情況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7.4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有關部門。
7.5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8.1經營部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8.2.發生傷亡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時間。
8.3由經營部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六
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經發生的事故,盡可能地開展事故調查,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類事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于本企業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工作。
四、事故報告規定:。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企業、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發生輕傷事故,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
3:發生火災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企業負責人和打電話119報警,同時采取急救措施。
4: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火災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五、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確因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六、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事故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一般按以下要求進行:。
1:輕傷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
2: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調查處理,并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死亡事故根據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組成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4:對已經結束的事故處理結果,應組織學習吸取教訓,達到事故預防的目的。
5: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企業有關規定對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工傷認定及上報。
事故企業填報《傷亡事故報告單》后,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員填寫材料上報企業領導,由企業領導上報審批。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七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狀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用心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務必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帶給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務必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推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務必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狀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務必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務必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八
***公司安全部:劉*。
調查內容:**車間***工傷事故。
事故發生時間:
事故發生地點:
當事人:郭*、申*、牛*。
負責人:車間主任-------申*。
安全部負責人------劉*。
事故處理:事故發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生后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和包扎后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于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后可出院。出院休養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定。
當事人對事故的描述:
郭*——與傷者搭檔工作,并負責指揮天車。
牛*——天車工。
郭*的說法:
事故發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于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并碰到了位于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墻撞去,致使位于墻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牛*的說法:
郭*平時干活比較老實,來的早干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郭已經將活干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里不舒服,和申在干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干這個我偏不干這個,二人干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于底部的零件上好后又接著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里覺得下部的工件壓著,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范意識,于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后撤開,于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并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對事故的反思:
1、事故發生后,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事故發生后,安全部前去事故發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鑒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現場有利于員工工傷的鑒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于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于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資料下發學習,但考慮的細節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后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說、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了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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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十九
為使公司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及時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并對事故及時準確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適用于與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退休返聘人員,為公司建筑施工并簽定安全協議的施工隊職工。
2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3 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2.5 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2.6 從事搶險、救災、救火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2.7 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2.10 國家規定的其它情形。
3、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3.1 犯罪或者違法;
3.2 自殺或者自殘;
3.3 斗毆;
3.4 酗酒;
3.5 蓄意違章;
3.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 、發生傷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處理
4.1 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
4.2 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安全員。單位領導或安全員應在一小時內報資產運營部。
4.3 事故單位在主管安全部門的配合下,輕傷事故在48小時內完成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并由事故單位于3日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4.5 發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后要立即上報市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市區工會、區檢察院、區公安局、機電控股公司(廠)技安處(科)工會。安全主管部門與發生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與上級單位共同完成對事故的調查、取證、分析、處理工作,并于25日內上交《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單位于10日內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報資產運營部。
5 、發生員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
5.1 事故單位負責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門人員應及時趕到現場,了解受傷人員的傷勢,保護事故現場,必要時做出標記。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做好詳細記錄。重傷以上的工傷事故應進行現場勘查、測繪、拍照或錄像。目擊者應出具旁證材料。
5.2 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找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具體措施,嚴格做到“三不放過”。
5.3 事故單位應召開工傷事故現場會,向員工介紹事故發生的原因,使廣大員工能吸取教訓。
5.4 事故單位提出對責任者的意見并報主管安全部門。
5.5 各類工傷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上報安全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超過時限不補報。
6 、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
6.1 輕傷事故現場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2 重傷事故現場由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6.3 死亡事故現場由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批準方可清理。
7、 傷亡事故的結案
7.1 輕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門會同事故單位領導批準結案。
7.2 重傷、死亡事故由區、市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分別批準結案。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二十
企業如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立即登記和報告,由負傷人或最先發現人報告企業領導。
1、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填定《工人職員傷危事故登記書》以備查證。
2、發生死亡事故時,領導必須立即獎事故概況《包括作傷亡人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分析報告企事業主管部門與當地勞動部門逐級轉到上級有關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也應盡快用《工職工傷亡事故登記書》。
4、凡發生多人死亡事故時,必須填寫《因工死亡事故快報》企業領導應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方法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并逐級轉報到中央勞動人事部門。
5、組織處理善后工作,接報三不過原則對全體員工進行教育。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二十一
為切實保障工傷及職業病員工的應有待遇,進一步明確工傷處理程序,降低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唐山市工傷保險辦法》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公司工傷管理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公司成立工傷事故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安全副總經理擔任,企管處、安全處、環保處、保衛處、公司辦公室及其它各單位的一把手為成員。安全處與企管處具體負責工傷事故的申報、協調處理、費用報銷、爭議處理等事宜。
(一)工傷申報。
1、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經本單位安全員核實準確后,立即上報安全處和企管處,經安全處登記確認并送往縣醫院治療。安全處負責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單位安全員負責申報工傷的相關材料并報企管處備案。
2、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屬應在第一時間告知員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及時報告公司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報告,本單位負責出具當月考勤表,由所在單位安全員組織申報相關材料交安全處并報企管處備案。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員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需認定工傷的,由安全處負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組織申報工傷相關材料,報企管處。
4、由企管處負責組織好所有申報材料,報請豐南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二)工傷認定。
1、廠內工傷或因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7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工傷治療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廠內工亡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0日內帶給以下材料: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系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
3、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申請工傷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以下材料:
工傷事故報告表,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如有特殊狀況不能按時出具職責認定書的,需交警大隊另出證明)。
4、交通事故工亡的員工申請工亡認定,需在15日內帶給如下材料:
工亡事故報告表,工亡員工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醫學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書,交警現場調查證明,本人當月考勤表,申請人與工亡員工的關系證明,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a4紙復印),交通事故職責認定書。
(三)勞動潛力鑒定。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工傷職工鑒定確認事項申請表;
3、身份證復印件;
4、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5、住院病歷,未住院者須呈報門診病歷或其他相關材料)。單位或個人對市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15日之內向省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自勞動潛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內,員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認為傷殘狀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潛力復查鑒定。
(四)確定停工留薪期。
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按《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停工留薪期由統籌地區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于傷情嚴重或者狀況特殊,確需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由工傷員工本人在醫療期滿前15日內寫出書面申請,員工所住醫院出具證明,員工填寫《河北省工傷員工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申請表》,上交公司安全處。經安全處審核后,由受傷害員工或家屬報市級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
三、工傷待遇。
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五章規定的相應待遇,由公司企管處負責落實。
(一)工傷醫療待遇。
1、員工發生工傷后,到公司指定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治療工傷所需的費用按工傷保險診療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規定,貼合報銷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全額報銷。
2、員工發生工傷需緊急搶救的,能夠就近搶救。未能脫離危險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脫離危險后,安全處通知仍需治療的受傷害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3、在外埠醫院搶救治療的,自員工受傷害之日起3日內,由受傷害員工本人或家屬告知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單位安全科負責報告安全處和企管處,由企管處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在受傷害員工經搶救脫離危險后,由安全處通知受傷員工轉到工傷定點醫院治療。
4、工傷員工脫離危險后未及時轉到定點醫院治療的,或者在非定點醫院及外埠醫院搶救治療,未按要求向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告的,其工傷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5、因工負傷的員工,若定點醫院無法治療,由定點醫院提出書面推薦,或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向治療醫院提出申請,經醫院考查核實,報請縣工傷保險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轉院治療。擅自轉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公司和工傷保險主管部門不予支付。
(二)住院治療補貼。員工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25元/天執行;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員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安全處審核后,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停工留薪期盼遇。員工發生工傷或因職業病需暫停工作理解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四)護理費。員工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潛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唐山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陪床人員待遇。員工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或住院期間需要他人護理的,經工傷員工或直系親屬申請,公司按月支付一人次15元/天的待遇給于發放。
(六)評殘待遇。工傷員工經有關部門評定傷殘等級的,按傷殘等級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或傷殘津貼。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員工在廠內發生工傷的,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按月予以落實。在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廠外發生的工傷事故,應由公司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由企管處每半年集中報送公司領導審批。
(二)有關單位未按規定日期將工傷申報材料上交企管處、造成工傷申請超過時效的,退回單位上報的員工工傷申報材料,所造成的損失由單位負責,公司不擔負任何費用,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瀆職職責。
(三)員工發生工傷在定點醫院治療,因傷情嚴重需轉送其他醫院治療,由工傷員工所在單位安全科到企管處領取《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經定點醫院簽字蓋章,由工傷員工本人或家屬簽字確認后,3日內將轉院申請表報到企管處,由企管處負責報送區工傷保險主管部門辦理轉院手續。
(四)工傷人員因治療需向公司借款或報銷工傷費用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津西[]4號《關于理順工傷借款及報票程序的通知》辦理,所有工傷借款由公司以工傷預付款形式直接支付給工傷定點治療醫院。報銷住院費用時,務必帶給院方出具的藥費消費明細表、藥費單原件,用以工傷保險主管部門報銷工傷費用,企管處憑報銷的費用沖減公司工傷借款。
(五)經核實,員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傷害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六)發生交通事故不在上下班途中的,公司不予申報工傷。
(七)因員工所在單位瞞報、漏報、不及時上報工傷或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考勤、工資等證明騙取工傷而導致公司、員工利益受到損害的,追究相關單位一把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二十二
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制度1.總則1.1為規范公司工傷事故管理工作,確保“四不放過”原則落到實處,特制訂本制度。
1.2依據1.2.1《安全生產法》。
1.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2.3《工傷保險條例》。
1.2.4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1.2.5其它相關國家、地方法律法規、標準。
1.3公司所屬各部門、所有員工、臨時用工等均適用于本制度。
2.管理職責2.1……負責公司所屬……的輕傷、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認定,同時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死亡事故及特、重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2.2……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防火管理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業務范圍參與相關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2.3……負責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的監督,對違反有關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2.4……負責幫助事故部門和受傷人員家屬做好工傷保險賠付等相關工作。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職業病的確認。
2.5……對其所發生的傷亡事故必須及時報告……,并要積極協助調查處理,以吸取事故教訓,制定落實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
3.管理內容3.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工傷事故分為以下級別:
3.1.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3.1.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無死亡的事故;
3.1.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3.2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并立即報告安全生產部。對特、重大事故、死亡和重傷事故要立即報告公司有關領導及上級有關部門,嚴禁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否則一經發現,按《職業安全衛生獎懲辦法》加倍處罰。
3.3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傷亡者的姓名及其基本情況,包括:基本工資、工種、本工種工齡、受教育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傷害情況、經濟損失情況、對責任人的處理決定、預防事故的防范措施。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3.4凡發生職工因工重傷以上事故,除積極組織搶救受傷者外,并要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以便于調查、分析發生事故的真實原因,對事故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并在事故發生一周內,填寫事故報告書公司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5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或因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3.6發生重大未遂事故,也必須立即報告安全生產部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以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3.7甲部門職工在參加乙部門生產作業時所發生的傷亡事故,由乙部門負責報告,責任指標由乙部門負責。
3.8甲部門職工由于乙部門安全管理及安全設施原因所造成事故,事故由甲乙兩方部門進行事故分析,事故統計由乙部門上報,責任指標由乙部門負責。
3.9所有工傷事故均必須經……認定后方可報……辦理工傷賠付手續。
在執行公司指派的任務途中,廠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在報告當地交通部門的同時,報告……按非生產工傷處理。在職職工參加由公司或上級部門舉辦的文體活動中(不包括外出旅游活動),如發生傷害事故,應立即報告……按非生產工傷處理。
3.10廠區內發生交通人身傷害事故,要立即報告安全生產部進行調查處理。
3.11工作中發生扭腰、扭筋、腦震蕩和內臟等當時不可確認的傷害,必須有當時的醫院診斷證明材料和現場直接證明人的證實材料,并及時報……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3.12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辦理認可手續。
3.13工傷住院、轉院治療費用報銷及休息、復工等均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和公司有關規定。
3.14輕傷事故應具備如下材料:
……3.15重傷和死亡事故除具備輕傷條件材料外,還應具備以下七種材料:
……3.16事故結案后,要及時將所有材料歸檔,由安全生產部和人力資源部建檔管理。
3.17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應及時,原則上不得超過15天,應特殊原因可延期,但不得超過30天。
3.18事故發生部門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安全生產部和職工的監督。
3.19安全生產部或其指定的事故調查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部門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20工傷事故的處罰和責任追究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獎懲辦法》執行。
3.21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如有以上情況將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事故責任部門或責任人存在以上情況將給予加倍處罰。
3.22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部門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部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4.附則4.1名詞解釋4.1.1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4.1.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4.2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和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專業23篇)篇二十三
2.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2月17日14:00到14:15。
3.事故類別:一般安全事故。
5.事故詳細經過:(填寫不下可另附紙)。
沖床操作工泮雪琴在進行機殼鋼板下料作業時,由于忽視安全操作規程,嫌安全夾使用影響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夾,在左手取料未及時收回的瞬間被沖壓,后送醫院拍片檢查,醫生診斷,造成左手食指軟組織缺損的傷害。
6.事故原因分析。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傷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員工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識不強,不使用安全輔助工具操作沖壓設備;
3)未對泮某的行為進行制止,監護不到位;
4)該車間對安全工作監管不嚴、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
7.事故的處理和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強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車間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3)加強車間安全防護巡查工作。杜絕各種安全隱患。
8、處理意見。
1)對車間副主任王杰,罰款50元;
2)對違反操作規程員工泮雪琴,罰款20元。
9.參加調查人員:
事故責任人:
負責人簽名:
制表人簽名:
制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