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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免費篇一
原告重慶美心?麥森門業有限公司訴被告華宇物流集團重慶市華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唐明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陽防撬門銷售部(以下簡稱:步陽銷售部)向原告訂購防火門52樘,共計價款39,988元。原告委托被告將52樘門運至梧州,該批貨于xx年6月27日到達梧州,收貨入發現52樘門嚴重損壞,經收貨人挑選,有34樘門已全損壞,不能使用,造成34樘門價值26,146元的損失。
另外,因收貨人未能按時收貨,至收貨人不能按約完成與開發商防火門安裝合同,開發商以收貨人違約為由,要求收貨人按約雙倍返還定金25,260元。收貨人以此為由,要求原告賠償其損失252,60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①賠償貨物損失26,146元;②賠償原告應承擔收貨人的損失25,260元(庭審中,原告放棄該項請求);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與原告簽訂運輸合同、為原告承運52樘防火門到梧州交收貨人鄭慶輝、采取保價運輸方式、運輸途中有34樘門輕微損壞被收貨人拒收屬實。按照保價運輸規定,被告僅應承擔損壞部分的修理費用,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步陽銷售部系個體經營戶,業主為李艷琴,與鄭慶輝系夫妻關系。xx年5月l8日3步陽銷售部與廣西梧州萬興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興公司)簽訂美心防火門52樘訂貨合同,約定規格為2.2米x1.5米等,步陽銷售部承辦人為鄭慶輝。xx年6月20日,鄭慶輝以步陽銷售部名義在原告處訂購美心防火門52樘,并約定了規格尺寸。
交貨。鄭慶輝驗收時發現因被告裝載方式不合理,至使所運防火門多數損壞,被鄭拒收。后經協商,xx年6月29日,經鄭挑選,將可使用的l8樘門予以簽收,其余34樘門因損壞不能使用而拒收?,F34樘門尚存放被告處未作處理。
xx年7月2日、11日,萬興公司書面通知步陽銷售部,先后限步陽銷售部于xx年7月10日、7月26日將其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門安裝完畢,并在其貨款中扣抵雙倍訂金25,260元的違約金。xx年7月l2日,步陽銷售部通知原告,要求將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門于xx年7月22日前運抵梧州,并要求原告承擔25,260元的經濟損失。
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34樘門損失26,l46元;賠償原告應承擔收貨人損失25,260元:(庭審中9原告放棄該項主張);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就其訴請舉證如下:
(三)、照片15張,以證實34樘門損壞的事實;
(六)、步陽銷售部與萬興公司關于美心防火門訂購合同,以證實步陽銷售部與萬興公司訂購美心防火門的事實。
另有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庭審中,經當庭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舉證(一、二、三、五、六)的真實性及所證實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舉證(三)已證實34樘門為輕微損壞,并非全部損壞,故被告僅應承擔維修費用;對原告舉證(五)(六)認為本案系運輸合同糾紛,該證據與本案無關;對原告舉證(四)認為原告未在庭審前申請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故不認可。
本院對原告舉證(一、二、三、五、六)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所證實的事實予以確認。對原告舉證(四),雖然該證據原告未在庭審前申請,但證人出庭作證,屬一方當事人舉證范疇,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自己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本院當庭同意,可作為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鎖鏈證據之一,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當對34樘損壞的防火門全額賠償。
針對爭議焦點及雙方分歧,分析、評判如下:
庭審中,原告稱防火門系根據買方規格定制,并非零售產品,被告在承運途中已損壞34樘不能使用,應全額賠償;被告稱34樘門僅是輕微損壞,僅同意賠償維修費用。本院認為:其一、原、被告簽訂運輸合同后,被告在承運途中將其中34樘門損壞,被收貨人拒收的事實,雙方當庭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其二、被告稱以原告舉證(三)證實34樘門僅是輕微損壞,因該證據能證實防火門已損壞的事實,但并不能證實損壞的程度,被告無任何證據證實損壞程度,故被告該理由不成立;其三、原告供給收貨人的防火門,是根據收貨人規格制作,近似于定作產品,并非通用產品,加之防火門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便是被告將已損壞的34樘門修好,一是超過了交貨期限,二是已被收貨人拒收,三是到目前為止,被告并未將門維修好交收貨人或退還原告,因被告的過錯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已不能以維修來挽回;其四、被告稱僅同意承擔維修費,根據合同約定,保價運輸方式,賠償時按保價金額及每件平均價予以賠償,并未約定損壞部分僅賠償維修費,庭審中,被告并未舉證支持該理由,故被告該抗辯理由不成立;其五、原告委托被告承運52樘門,被告在承運途中損壞34樘門不能使用,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和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價金額予以賠償。為此,原告主張34樘門全價賠償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被告是在自愿協商基礎上簽訂的運輸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運貨物途中,因其自身原因致所運貨物受損,過錯在被告。根據合同約定,對損壞部分應予以賠償。原告主張按合同約定賠償34樘門價款26,l46元,法律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稱僅賠償維修費用,因其舉證不能,該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已損壞的34樘防火門歸被告華字物流集團重慶市華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所有,不再退還原告重慶美心?麥森門業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費1,055元,其他訴訟費316元9合計1937l元,由被告華宇物流集團重慶市華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負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在給付賠償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免費篇二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號
郭雅珍訴趙福祥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號
原告郭雅珍,女,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懷寶,男,1963年出生。
被告趙福祥,男,1955年出生。
原告郭雅珍訴被告趙福祥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德運獨任審判,于2011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雅珍委托代理人秦懷寶和被告趙福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54.73元。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出租車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在運送原告的途中,負有保證原告人身安全的義務,現原告受傷,被告應按照《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對運輸過程中原告所受傷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辨稱:原告所述事實屬實,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對原告合理的損失進行賠償。
871元/年÷365天×29天)、交通費126元(29天×4元/天+10元),以上共計16 656.26元。
另查明,原告郭雅珍系本溪市平山區一洞橋珍珍日雜批發部經營者。事故發生后,被告趙福祥已付原告郭雅珍2000元。
871元/年)計算,本院確認為1737.68元(21
被告趙福祥賠付原告郭雅珍醫療費一萬零一百九十三元二角三分、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百九十五元、誤工費三千八百零四元三角四分、護理費一千七百三十七元六角八分、交通費一百二十六元,以上共計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二角六分。因被告趙福祥已付原告郭雅珍二千元,尚需支付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六元二角六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五十三元,由被告趙福祥承擔三百六十五元,由原告郭雅珍承擔一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德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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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省**縣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
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在一審共提交三份證據,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2、中國建設銀行轉賬憑條、銀行卡、網銀對賬單3、中國聯通手機話費繳費發票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話錄音。原審判決書對證據3的通話錄音未予認定,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都予以確認。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被上訴人辯稱該30000元款項系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的還款,本案被上訴人沒有且未出示任何證據支持其答辯主張;而上訴人的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其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第(三)款,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錄音證據的內容可清晰的分辨出:_________________該電話表明系被上訴人尋求上訴人的幫助,一審判決對此并未予以認定,反而僅憑被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還款說法而認定上訴人的證據不足,顯然系違背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證據規則的。
并且,上訴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即使不考慮錄音證據,上訴人已證明且被上訴人亦自認收到上訴人的3萬元款項;在被上訴人不能證明在此前其向上訴人支付過任何款項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的該筆收款即沒有任何法律及事實上的依據,構成不當得利。為此被上訴人亦有返還的法律義務。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審查,依法保障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免費篇四
運輸合同的客體是指承運人將一定的貨物或旅客到約定的地點的運輸行為;運輸合同大多是格式條款合同。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運輸合同糾紛案例解析?;具體內容如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上,有管轄權的地方可能有四個:被告所在地、運輸始發地、運輸目的地。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單式聯運的情況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發生連帶責任,于是可有兩個被告,亦即可能有兩個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規定貨物必須實際運輸了才可適用始發地與目的地管轄。
如上所述,單式聯運下產生連帶責任。實際上這種情況還是相當普遍的,多數運輸公司都是將貨物又交由他人運輸。很多運輸公司就是一種代理公司或負責配貨的信息部。所以,這時,可根據管轄或執行的方便而選擇被告,只起訴第一承運人的情況也很常見。
這類糾紛有一個現象很有意思:即按合同法,托運人才是合同當事人。收貨人不是,類似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貨人收不到貨的情況下,仍只能由托運人起訴。但是我們注意到:在收貨人與托運人是買賣關系時(這種情況占多數),如為代辦托運(亦很常見),則一旦貨交承運人,交付即完成,風險即轉移。之后無論發生什么情況,無損托運人利益。所以,在出現貨物丟失等情況時,受損的是收貨人,可是卻只有托運人能起訴。當然,這在理論上仍有爭議,但通說如此。
另外,如前所述,有不少運輸公司并不實際組織運輸,而是轉手由他人運輸。所以可能會主張其只是代理人,與托運人之間是委托關系,而委托關系是過錯責任。這需要根據托運單來確定,一般情況下這樣的運輸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標準的托運單,因而主張按委托代理處理沒有事實依據。我們可以通過比較委托關系與運輸關系來區分這一點。還有一點,就算該公司只有貨運代理的經營范圍亦不影響,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一般情況下仍然有效。
在貨物丟失或受損的情況下,有兩種案由可供選擇。托運人作為合同當事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或由貨物所有人(經常是收貨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權糾紛起訴。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只能選擇貨物在其手中受損的承運人起訴。(當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損壞,也可起訴該第三人)作侵權糾紛起訴時,除管轄、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歸責責任不同。侵權糾紛是過錯責任。而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如果不能證明確屬被告過錯(比如貨物被冒領,被偷),或原告亦有過錯時,按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起訴較為有利。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此三種免責事由之外的任何情形,承運人均需賠償,包括貨物被盜、車禍、被冒領、不知原因的丟失等情形。
一是是否能證明貨物價值。一般而言,證據主要有收貨人與托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等書證,收貨人向托運人給付貨款的收據或發票,再與托運單上的內容相對照,如果吻合,則證據基本足夠。如果沒有貨款收據或發票,在起訴前不妨叫當事人開具一張(當然,不是造假)。
二是托運單上的免責條款問題。幾乎目前所有的托運單上均有免責條款,寫明自己買保險,如出事,賠款不超過運費的三倍云云。但也可以說幾乎所有司法實踐均否定了這種格式條款。其違法之處有這些: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免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在承運人有重大過錯時,顯然無效。2、違反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合同法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上述免責條款顯然屬于免除己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同時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公平原則及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這也有可能被違反。
至于要求托運人買保險顯然無理。略作幾點辯駁:1、托運人在很多情況下,對貨物沒有可保利益(如上述代辦托運的情況下)2、買不買保險是托運人跟保險公司之間的事,不影響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就算買了保險,別忘了保險公司還有追償權;3,不妨舉個例子。假如甲對乙說:我打壞你的東西可以不賠。這顯然無理。但假如甲對乙說:你應該給你的財產上保險。這樣我打壞你的東西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我不賠。這是不是同樣荒謬呢?而前述免責條款何其相似。
由此可見,如果承運人要規避風險,靠上述免責條款是不行的,必須選擇其他途徑:1、最簡單的當然是購買責任保險;2,在托運單上要求托運人詳細列明貨物及價格,這會對其要求索賠構成約束;3,在2的基礎上,保價運輸是目前最常用的手段。因保價運輸對托運人與承運人是公平的,貨物價值越大,承運人的風險越大,因此托運人需支付更多運費,這體現了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認可。當然,保價條款同樣是格式條款,應當遵循格式條款的規定,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托運人注意,應該讓托運人在該條款處簽字。
最后補充一點,根據證據規則。證明已履行合同義務由債務人一方負責,因此如果承運人無法舉出證據證明收貨人已收到貨,則視為未收到貨。所以承運人一方應有基本的收貨手續,一般而言,應由收貨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名。當然,如果有貨物回單是最好的,但這比較麻煩。生活實際中,有一些小貨運部甚至毫無收貨手續,只是打個電話叫收貨人來領貨即可,這是有極大的風險的。一旦收貨人不承認,僅憑電話記錄證明力是極其有限的。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免費篇五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四、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成長。
上訴人現年五十八歲,已近退休,加上二次失敗婚姻,主客觀上已無再婚生育小孩的可能。上訴人是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有穩定、中等的收入,文化程度較高,性格溫雅,跟婚生子某丙感情深厚,有利于其生活和教育;反觀被上訴人,其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文化程度低,性格暴烈,多次當著孩子對上訴人實施家暴,自20__年家庭矛盾發生以來屢次唆使孩子對上訴人和其他家屬進行辱罵,將小孩送回鄉下交付外人照料,既無法保障孩子的生活也明顯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發展。
二、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其一,深圳市新永基土地房地產評估顧問有限公司對涉訴房產估價的結論為:_________________涉訴房產在估價時點20__年4月14日的市場價值為13029600元。而事實是,因被上訴人阻止評估師在估價過程中依法進入房間內部查看,致使評估師未能考慮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室內裝修裝飾等情況,進而低估了涉訴房產的價值。另,上訴人事后咨詢了附近的房地產中介,其都認為涉訴房產的現值不低于1600萬元。故,涉訴房產的評估價值有誤,應當依上訴人申請另行指定評估機構進行重新估價。其二,涉訴房產是上訴人婚后因誤信可以和被上訴人白頭偕老而以自己的個人財產購買并登記于雙方名下的,涉訴房產在購買后也是以上訴人的收入加以維護的。被上訴人婚后無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主要擔任家庭主婦但對其丈夫、小孩和老人并未付出較多撫養照顧義務,而多由聘請的家庭保姆經營;被上訴人多次對上訴人實施家暴,捏造上訴人和保姆通奸的事實后到上訴人工作單位、紀委、公安等機關進行誣告陷害,并借助網絡媒體進行傳播,對上訴人的聲譽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被上訴人在20__年和上訴人發生激烈矛盾后先后多次對夫妻共同銀行賬戶進行取現和轉支。故,基于上述事實和情形上訴人分得60%更為公平合理。
綜上,上訴人認為,婚生子某丙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其未來的成長,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身心發展;涉訴房產的評估因被上訴人的違法阻撓而使得估價有誤,應當重新評估;上訴人對涉訴房產的購買、維護以及家庭生活的經營貢獻更大,上訴人對此次離婚具有嚴重過錯并有轉移共同財產行為,應當少分。
鑒于此,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運輸合同糾紛運輸合同免費篇六
發布文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近兩年來經濟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我院審判委員會對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下發的《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的暫行規定》進行了修改?,F將《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發給你們,從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執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結合近兩年來本市經濟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本市各級人民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做如下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4.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5.上級指定辦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2.涉外經濟糾紛案件;
3.專利糾紛案件;
6.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
7.區、縣人民法院報請移送經中級人民法院同意的經濟糾紛案件;
8.上級人民法院指定辦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1.鐵路貨物(包括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3.鐵路單位(包括集體單位和個體戶)之間的經濟細紛案件;
4.在鐵路運營方面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案件;
5.被告為鐵路一方,原告又向鐵路法院起訴的以及與地方人民法院協商后可由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四、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3.在北京鐵路局管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經濟糾紛案件;
4.鐵路其層法院報請移送經中級法院同意的經濟糾紛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辦理的經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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