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效地維護了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有力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你不知道如何起草勞動合同,可以參考以下范文,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勞動合同法》及國家、廣東省的有關勞動用工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為其員工,雙方同意按以下形式確認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2、試用期_________個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內容。
1、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_,具體工作內容詳見崗位職責,乙方應嚴格遵照崗位制度工作。
2、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發展需要,按乙方的工作能力與表現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職責,如在甲方調整崗位后乙方仍然未能勝任工作內容,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勞動合同。
三、工作時間。
1、時間為:8小時,甲方可根據不同崗位需要,對乙方具體工作時間做出規定和調整。
2、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有權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如確有需要也可向甲方申請加班。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要求或批準而在本條第1款約定的時間外工作的,視為乙方自愿超時工作,甲方無需就此支付加班費用。
3、鑒于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乙方的工作時間、工作班次、休息日進行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安排。
四、工資薪酬。
1、乙方的試用期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_元,轉為正式員工后,每月保底工資為人民幣每月_________元。另外,公司會根據個人工作表現,計發績效獎金。如有加班費、加班餐費、補助、津貼、補貼、績效獎金等薪酬條目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2、甲方于每月的22日至28日發放上月工資,如遇假日或法定節假日,則提前發放。
3、甲方可根據其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績效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的工資水平,但不可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4、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為稅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依法代扣。
五、勞動紀律。
辦公室、工作場所等區域采取公告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須認真學習并承諾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嚴重違反上述各項制度而造成公司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公司制度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3、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有義務為甲方保守秘密。否則,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全部由乙方賠償。
六、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內容,但須辦理相應書面變更手續。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并履行交接義務,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3000元的賠償金,從甲方應付款中予以扣除。
3、合同期限屆滿則合同終止,雙方是否續訂須另行協商簽訂勞動合同。
七、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乙方的《入職履歷表》和《身份證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承諾:乙方向甲方出示的、陳述的任何有關乙方自身情況的說明均屬真實。乙方自身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其學歷、學位、技能,工作經歷、家庭情況、婚姻狀況、身體狀況、聯系方式等。若乙方就上述自身情況作不實陳述,則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甲方可以據此解除本勞動合同,并且不負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如因乙方的不實陳述,或上述自身情況發生改變未及時告知甲方,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承擔。
4、甲方《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文件為本合同附件,甲方依法對《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文件進行修改的,一經公示生效,即視為本合同附件之變更。
5、乙方在此確認:甲方已向其出示甲方現行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公司日常制度、崗位制度、勞動紀律、薪酬標準等),乙方對此已充分了解并無異議,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甲方亦已告知。乙方承諾遵照甲方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6、甲方因生產經營管理需要,就具體事項之決定作出書面通知、文書、文件,依據乙方向甲方登記的聯系地址送達乙方的,乙方自收到相關文件7日內不提出異議的,即視為同意。
7、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二
甲方:
乙方:,男,20xx年xx月xx日生。
住所地:
身份證號碼:
根據《_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家發改委要求,甲方為做好資質就位、升級及乙方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注冊和登記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勞動用工合同補充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作為二級建造師在甲方繼續注冊,同意并限于甲方在資質審查、企業升級、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該注冊證書;甲方確保乙方二級建造師及相關證書、證件的年檢及時、有效,確保乙方繼續教育等工作及時進行,并承擔所有費用。
二、乙方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和執業注冊印章由乙方保管;乙方二級建造師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及職稱證書均按甲方的規定由甲方統一保管,甲方保證遵紀守法,絕不非法使用,并保證乙方免于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凡造成丟失時每證甲方賠償乙方5000元人民幣并承擔補辦費用;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造成注冊證書等單項或多項證件失效或被吊銷或構成違法犯罪等被查處,其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同時支付乙方經濟損失、精神傷害賠償定計人民幣壹佰萬元;凡甲方非法使用或違背協議條款,在協議有效期內雖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但由于我國是執行質量安全終身制,因此仍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乙方違約金伍萬元/每次。
三、甲方在企業升級、年檢、招標、投標過程中使用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每年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計人民幣大寫叁萬元整(不含稅、費,稅、費由甲方繳納),先支付后使用,恕不退還。
四、甲方全額承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定的乙方應繳納的“五險一金”;如在招、投標過程中需乙方出場時,出場費用全額歸乙方所得與工資無關,且因此而產生的乙方誤工,按正常出勤考勤;如甲方需乙方擔任項目經理或其他職務,經乙方認可后,其職務工資另行協商解決。
五、在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協議,如因此造成損失,由擅自解除協議一方負責。如果甲、乙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需要變動協議,應提前一個月事先告知另一方,以便另一方做好工作安排。但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一方有權提前解除協議: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二級建造師相關證書使用報酬;。
2、甲方或乙方有其它違約行為。
六、本協議有效期暫定叁年,自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協議到期后,如甲方需繼續使用乙方上述證件,雙方可另行協商續訂本協議。
七、協議解除后,甲方應對乙方辦理注冊變更手續提供方便條件,不得刁難。否則承擔違約責任及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八、本補充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1、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蓋章(簽字)生效,與勞動用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三
根據《_勞動法》、《_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月工資調整為人民幣________元(其中月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其他假期工資以及社保等核算的基數。基本工資之上的報酬,為崗位及綜合能力所體現的回報,一崗一定,不作為其它保險福利的依據),上述工資均為稅前工資。
3、保密義務:甲方的銷售信息、采購信息、人事財務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規范、業務流程等)、客戶信息等經營信息,以及甲方注有“保密”的資訊等,均屬甲方商業秘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他人及本公司無關人員。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協議簽訂時,甲乙雙方對于履行原勞動合同的全部行為皆予以承認和接受,對于原勞動合同的履行無任何爭議,且甲方已按原勞動合同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了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工資(含加班工資)、獎金、保險、各類補貼等費用,乙方對此無異議。本協議是對原勞動合同的完善和補充,凡本協議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其余仍遵照原勞動合同履行。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5、其他:本合同補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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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_勞動法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為期1年。其中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為試用期。
2、合同期滿即終止執行。用于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另訂合同。
3、試用期內,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的,可以即行解除本合同。
第二條工作崗位。
1、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及市場變化的,確定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作職責。
2、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經營情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變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如雙方就工作崗位安排不能達成一致,本合同自然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甲方規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乙方患職業病,工傷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條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天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2、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等有薪假期。
第五條勞動報酬。
1、按國家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工資制度確定乙方月收入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2、如乙方的職務、崗位變動時,甲方也可相應調整乙方的工資。
第六條勞保福利。
1、甲乙按規定為乙方交納養老保險金,乙方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第七條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保密制度等。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3、乙方如毀損或遺失公司財物的,依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4、乙方觸犯國家法律被認定有罪或被勞教的,本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八條合同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的;乙方有嚴重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或收受客戶回扣的。
(2)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有醫院的鑒定證明,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3)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而多余的職工。
(4)甲方企業宣布解散。
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八條第1款規定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除外)。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
(3)乙方本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辭職并經甲方同意的。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30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第九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應當向對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雙方協商;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法律效力。
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簽約雙方已讀懂上述條款,并自愿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五
乙方:
丙方:深圳市x有限公司。
因甲方經營戰略決策調整及業務模塊的整合,現根據《_勞動法》、《_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就甲乙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調整事宜,經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補充協議,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就自身與甲方的勞動關系變更為與甲方分子公司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的勞動關系并入丙方,甲方與乙方于20xx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甲方的權利義務全部由丙方承擔,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資等所產生的義務均由丙方承擔。
2、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崗位,月工資為人民幣元(工資結構以工資條為準),工資為稅前工資,從20xx年1月份生效。
3、乙方違反丙方公司規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丙方經濟損失的,應根據造成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情節嚴重的丙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等。
4、丙方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丙方已經通過培訓、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告知,乙方已經知悉相關內容并承諾自愿遵守。
5、本補充協議是甲乙雙方所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充,如本協議條款與《勞動合同》有不致的,以本協議約定為準,本補充協議未變更的如勞動合同期限等均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為準,本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補充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補充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字按手印: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年月日
丙方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六
案例解析:小麗的這種做法是利用職務之便獲得不當利益,不能支持。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同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現實中存在很多不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法律意識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應當履行的勞動合同義務。
現實中,也出現了一些勞動者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利用人事工作人員等職務之便,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離職時將勞動合同私自帶走,事后又惡意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情形。該種行為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條件須用人單位主觀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少數勞動者的惡意訴訟行為,降低了自己的社會信用評價,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因此,我們建議:一方面,勞動者維權時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合理地維護自身權益,不義之財不可圖。另一方面,用人單位不僅要重視勞動合同的簽訂,也要重視勞動合同的保管。對于人事等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應當由公司經理等其他管理人員保管。對于由人事工作人員自己保管的,在人事工作人員離職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防止遺失。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七
簽贈與合同要注意什么?簽贈與合同的注意事項你都知道嗎?看看下面吧!
簽訂贈與合同注意事項。
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行為,在實踐中簽訂贈與合同應注意如下幾點: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
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
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贈與合同的終止事由。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該期間為除斥期間。
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的效力。
[案情介紹]。
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
被告李a與其妻原有坐落于洛陽市西工區*號院內(以下簡稱*號院內)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
期間,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間建南房1間,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將南房折給李a夫婦。
19年7月15日,有關部門將57號院內的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及南房1間的產權登記在李a的名下。
2年7月16日,經公證處公證,被告李a與其妻自愿將南房1間贈與原告李b。
但李b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也沒有到國家有關房屋管理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2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
2年7月14日,被告李a將*號院內的北房4間、東房3間、西房1間、南房1間贈與被告李a之女李,經公證處公證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2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繼承母親的遺產。
2年8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a與其妻的共有財產北房、東房、西房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南房1間做出處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本所律師觀點】。
2年,李a將全部房屋(含南房)贈與孫女李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理由是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是在家庭成員未析產繼承的情況下實施的贈與行為,李a不僅處分自己應得的份額,同時也處分家庭成員的遺產份額,故此贈與行為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應駁回原告李b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1、第一份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
我國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同時也是實踐合同,即必須實際給予贈與物,贈與才生效。
在本案中,李a對李b、李的贈與合同都經過公證,這兩個贈與合同都符合贈與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
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
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以實際給付為要件。
不動產的給付,系法律規定的要式行為,即要到國家有關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贈予合同不生效。
本案中李a對李b的贈與,雖經公證成立,但因未實際交付使用及未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故贈與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權一直未發生轉移。
所以,該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贈與標的物南房1間仍為李a夫婦共有財產。
而李a對李的贈與則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并及時辦理了房產的過戶手續,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故該贈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第二份贈與合同,雖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產。
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樣不能支持。
本案爭議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財產。
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進行家庭析產繼承,一直處于共有狀態。
所以,李a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無權處分其妻的遺產,李a將全部房屋贈與孫女李系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行為,即對李a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有效的合法處分,對其他人應繼承部分的贈與是無效的無權處分。
2xx年8月,法院依法對被告李a之妻的遺產北房、東房、西房進行了分割,但未對南房1間做出處理,可見訴爭的南房并未確權。
李b以財產權屬為由**,并非以遺產繼承為由,故不應支持李b的訴訟請求,對此只能另案解決。
綜上,贈與合同成立,不必然就生效,贈與的生效要件是贈與物的實際給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要式轉移。
本案原告所根據的贈與因不具備實際給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原告本應以其父無權處分其母遺產份額,要求繼續分割其母部分遺產即南房1間為訴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審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號院內的南房1間雖登記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與其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李a夫婦自愿將南房贈與李b,李b也表示接受贈與并辦理了公證,但李b未依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也沒有實際占有、使用該房,故該贈與合同無效。
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將*號院內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間贈與李d之女李,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員未對*號院內的南房1間析產繼承,該南房1間仍處于共有狀態,李a自行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系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
李b要求確認該南房1間屬自己所有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_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八
乙方:
甲方聘請乙方為集團總經理助理,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xx月xx日到20xx年xx月xx日,為更加有效的工作,現雙方經友好協商,簽訂本補充協議,具體如下:
1、對總經理負責;掌握、了解市場的發展動向,及時向總經理反映情況,提供信息;
3、起草集團公司各類管理制度、規章制度、合同書,總體運行配合;
4、起草集團公司工作計劃總結,并作好公司重要會議記錄;
5、起草、存檔整理總經理簽發文件;
6、負責企業內外的公文辦理,解決來信、來訪事宜,及時處理、匯報;
7、接聽電話、妥當應答,并做好電話記錄;
8、負責上級領導機關或兄弟單位領導的接待、參觀工作;
9、掌握總經理的日程安排做好預約工作,安排好商務旅行;
10、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1、每天日常工作及時完成,不得有延誤現象;
2、總經理簽發的文件及重要會議記錄要完整保管好;
3、向總經理匯報的資料和信息要及時,不得拖誤;
4、為集團公司建立現代化企業、良好的團隊建設當好參謀。
1、此職位稅后基本工資為:元,基準月度獎金為元。
2、乙方必須保守甲方商業機密,離職后二年后不得在競爭對手公司擔任同類職務,如乙方違反,甲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
3、如乙方在工作中泄露甲方的商業機密,甲方有權與乙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4、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合同,雙方各執一份,與勞動合同一起,均具法律效力。
5、未盡事宜,如有必要,經雙方同意,可再次簽訂補充協議書。
6、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法人代表:
乙方:
簽字: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九
甲方:__________(單位/公司)。
乙方:_________(學校/實習學生)。
為共同做好學生的實習工作,明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實習期限及工作時間。
乙方(實習學生)_________到甲方實習,實習時間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合理安排實習學生的實習工作時間。
二、實習崗位。
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實習學生到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工作。
實習期間,甲方應安排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對實習學生進行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日常管理,實習學生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實習。
三、實習工資。
1.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制度確定實習學生的實習工資,月工資人民幣______元。
四、實習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1.實習學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實習規章及其它各項規章制度。如違反國家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或終止實習。
2.因實習學生造成實習基地財物損失的,按甲方規定處理。
3.乙方如有事請假,應按工作單位規定提前請假。如無故缺勤,作曠工處理。
4.節假日及實習(工作)以外的時間由乙方自由支配,乙方的一切個人行為、后果責任自負。
五、培訓。
1、甲方負責乙方實習(工作)前的有關培訓,以幫助乙方進入用工單位順利實習。
2、甲方對乙方有進行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安排上崗前培訓的義務。如需乙方從事特種作業,應經過專門培訓再上崗。
六、勞動保護。
1.甲方需為實習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因學生在實習期間已在學校購買了意外及疾病保險,實習期間乙方發生意外或疾病的,由乙方向學校及投保單位索賠損失,不需甲方承擔責任和損失。根據法律規定,乙方實習期間,甲方也不需要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
七、合同解除。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以在說明原因的情況下向甲方提出終止實習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
2、乙方離職時,需依甲方的規定辦妥移交手續。
3、乙方離職手續未經核準前不得擅自離崗,否則按曠工處理。
4、實習期間,甲方如發現實習學生不符合實習要求或不適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況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終止實習,在為實習學生履行實習工資支付手續后,解除本合同。
5、乙方離職后甲方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八、乙方在已閱讀甲方的《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簽署此協議。
九、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年月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
依據《_勞動法》、《_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甲乙雙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本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_________試用期為個月。
2、無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施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該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勞動報酬。
第四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第五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勞動爭議處理。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一
甲方:(簡稱甲方)。
乙方:(簡稱乙方)。
根據《_勞動法》、《_勞動合同法》,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訂立此協議,作為勞動合同(合同編號:)的補充條款以其共同遵守,并確認為解決雙方爭議時的依據:
1.乙方愿意成為甲方員工,將其智慧貢獻給甲方事業,受雇于甲方不違反其任何約定或法定義務,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訂立本合同。
2.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3.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規章制度、錄用條件、崗位要求以及其他相關的情況。
4.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并保證其執照、證件或資格在受雇期間的維持。
甲方因工作需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權對乙方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乙方應當服從。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期限不超過3個月)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雙方無需重新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等各方面的能力和表現,經考核乙方不勝任原工作崗位的,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否則,甲方可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甲方規章制度依法視乙方為曠工,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待遇亦根據崗位實際作相應調整。
雙方約定實行計時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將安排乙方補休或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據甲方管理制度和具體工作安排,乙方屬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甲方不再作加班處理。
甲方有為乙方提供學習條件的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義務參加甲方提供的各項培訓,以提升自身素養與職業技能/乙方自愿參加甲方提供的培訓,正常工作時間外安排的培訓不計入加班時間。
1.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合理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履行所從事職位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范;愛護財產;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職業技能。
2.乙方應自覺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如有違反,甲方有權依據本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作出相應處罰(包括罰款、警告、記小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要求賠償。
4.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含試用期解除)或終止后三日內,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及甲方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5.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或公司規定履行交接義務的,或者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不辭而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工資、補償中予以扣除,工資、補償尚不足以彌補損失的,乙方仍需賠償損失。
6.乙方正常離職的,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甲方不能及時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1)未按甲方規定辦妥離職手續;。
(2)拒不辦理離職手續的;。
(3)因無法聯絡致使甲方無法將有關離職資料送達乙方的。
1.甲乙雙方向對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對方均應配合簽收,否則發送方以可確認收悉的方式,郵寄至勞動合同首部載明的甲方地址、乙方現住址或戶籍地址,郵件一旦發出,即視為送達。
2.乙方被證實確實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應在處分通知上簽名確認,拒絕承認犯錯的,可由人事部門主管會同其上級、同事證明人簽字,處分仍然生效,處分通知并將在甲方公告欄公告,乙方認可上述方式的法律約束力。
以上內容為勞動合同補充內容,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定。
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三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主要存在有兩種情形:一是自用工之日起未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后未再續訂勞動合同。未依法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承擔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該“二倍工資”屬懲罰性質,適用一般仲裁時效。因懲罰性的二倍工資不屬于行政處罰,基于“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故可以通過雙方以某種形式的“合意”將此種“違法狀態”轉為“合法狀態”,表現在裁判機構允許當事人通過補簽勞動合同而免除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義務。
補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限外補訂勞動合同。根據補簽日期和合同期限的不同,補簽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補簽之日起計算,合同期限起算日與補簽日一致。對于該種情形,仍存在未訂立勞動合同的狀態,用人單位仍負有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義務。
二是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覆蓋了未訂立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限,但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簽之日。對于該種情形,實踐中存在不同處理:有認為需要支付二倍工資,也有認定不需支付二倍工資的,莫衷一是。小編認為如此種補簽勞動合同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勞動者亦未造成損害,應認定補簽勞動合同合法有效,不宜支持二倍工資。
三是倒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覆蓋了未訂立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存續期限,但將補簽合同之日倒簽至未訂立合同狀態的第一日或者三十日之日。此種情形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可以認定為勞動者放棄向用人單位放棄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以事后補簽方式將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狀態合法化。
三、用工建議:加強用工管理,依法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義務在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能存在疏忽、僥幸之心理,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均未規定有明確的免責條款,即使存在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雖然實踐出現許多免責事由,但免責事由并非免除了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此種“法外僥幸”不應該成為“二倍工資”的免死金牌,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法律風險便一直存在。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杜絕不應出現的疏忽。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四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可持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只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立法本意并不是要刻意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通常,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的補簽問題已達成合意,補簽的勞動合同中將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補簽勞動合同時的倒簽行為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應視為勞動者已自愿放棄索要雙倍工資的權利。因此,如果何某拿不出有力證據證明當時補簽合同時是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其主張無法到支持。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五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
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后再與勞動者補簽合同而且所簽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簽合同的時間。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補簽勞動合同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后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后來補簽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制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也無權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有些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來講有事實勞動合同的法律保護,對于企業來講則是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保護企業的權益。
4、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任何一方以威脅、欺詐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這里要特別留意,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者本人簽字才生效,有些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回去填寫再自己交上來,風險極大,有些不會寫字的員工,你就是讓他照著畫,也要將自己的名字畫出來并按上手印,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參考一下。
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勞動合同條款雖不違法但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樣無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員工不允許產生辦公室戀情,一經發現給予解雇處理。有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法律效力上集體合同是高于勞動合同的。比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基本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簽定的基本工資就必須等于或高于1500元,否則該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后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后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比如某人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這9個月他的工資總額為18000元(每個月20xx元),如果這9個月企業沒有給他簽勞動合同,則公司從第2個月到第九個月要多支付給其16000元(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后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六
第一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倒簽,因勞動合同的實際簽署,一般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達成合意,勞動合同有效,如果勞動者因此而主張該期間二倍工資的,通常不予支持,但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該種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種: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因勞動合同的實際簽署,一般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達成合意,勞動合同有效,但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勞動者可以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的內容是雙方商定嗎?
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只要勞動合同的內容不違法,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
各地勞動局擬定的'勞動合同是推薦合同,企業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用來參考及借鑒。勞動合同是不是要勞動局鑒定才能生效?勞動合同鑒定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要程序。
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業務需要,比如驗廠或辦理員工的相關證件(比如商務簽證),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勞動合同鑒定。對于重要的職位,本人建議還是采用勞動局推薦樣本合同并送勞動局鑒定,確保合同條款的有效性,維護勞資雙方的權益。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七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二倍工資”和“補簽合同”是用人單位應并列承擔的責任。
1、“公司要補簽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簽之前扣除一個月后,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簽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簽,勞動關系自動終止”。(送達本人并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說,愿在公司干的員工不會不簽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簽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并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簽合同,等著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后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補簽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簽后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這種情況下的補簽,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簽勞動合同后可要求補償嗎?
5、補簽勞動合同也要付雙倍工資。
6、補簽勞動合同,單位須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簽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并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簽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注明補簽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后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后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的方式并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八
勞動合同補簽不影響勞動補償的計算,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計算即可,?需要注意區別勞動合同的補簽和倒簽。
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簽”,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在補簽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十九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二十
1、如果說公司說要上市,沒有大專文憑就要另簽合同到一個子公司會有影響嗎?或者應該賠償嗎?請給位高手給予指點指點。小弟先謝謝了。
2、合同是人事說必須簽有道理嗎?
3、如果合同期1年到了不續簽會有怎么樣的賠償?
文檔為doc格式。
補簽勞動合同(實用21篇)篇二十一
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必須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到期前最好完成續簽。
如果相應截止日遇到節假日的,一定在節假日之前完成相應簽訂工作。
案例:李某是一名中年婦女,她在三年內從三家企業共獲得了3萬5千元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
前年,她應聘到一家企業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時間,企業提出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她以各種理由推脫。
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請勞動爭議仲裁,獲得1萬多元的雙倍工資差額賠償。
去年,她又在一個家具廠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樣的理由拿到了1萬多元賠償。
而后,她去了一家紡織企業,企業要求她簽合同,她還是拒絕。
最終企業支付了7千多元的賠償。
法律條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析:一旦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就應承擔二倍工資的懲罰。
不少用人單位有一種誤解,工資、社保之類的都依法發放了,似乎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并沒什么影響。
在此必須重點提示:涉訴時,仲裁和法院只審查簽沒簽書面勞動合同這個事實,而不會考究沒有簽訂對勞動者有無影響。
而現實中確也存在部分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況等用人單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勞動合同未簽訂的。
簽字和蓋章。
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核實用人單位的名稱和公章一致,并通過工商登記確認用人單位合法存續;而用人單位一定核實勞動者的簽字為本人簽字,且簽字與勞動者平時字體一致。
案例:鄭女士原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職工,2012年1月30日,她受聘于該公司從事燈板組的工作。
同年3月15日,鄭女士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此后鄭女士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其仲裁請求被駁回。
鄭女士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公司答辯稱雙方已經簽了勞動合同,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原告鄭女士聞言立刻拋出“重磅炸彈”,她認為被告提供的勞動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她本人所簽,自己根本就沒有簽訂過勞動合同,是公司事后偽造的。
雙方各執一詞,原告鄭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對其簽名筆跡進行鑒定。
經鑒定,被告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確實非原告本人所簽。
對此,被告公司有自己的解釋,認為勞動合同肯定有簽,但當時原告及其親戚朋友好多人同時到該公司應聘,簽訂合同時,原告可能說不會簽字,存在親戚朋友代簽的情況,由于當時沒有記錄,誰簽也不清楚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被告在與原告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在一個月內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析:合法有效的'簽章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實踐中,該環節經常會出現五花八門的問題,比如,勞動者用消字筆簽字的;勞動者找人代簽,事后不認可的;甚至hr當面看著勞動者簽字,最后鑒定簽字不是本人簽訂的。
雖然這些情況都是一些極端情況。
但需要提醒注意:比如盡量用用人單位自己準備的筆,用勞動者平時寫字的字體當面簽署勞動合同等。
避免單獨就試用期簽訂所謂試用期勞動合同。
案例:小王新入職某貿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訴小王,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簽訂一個三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期間月薪1500元,三個月試用期滿,如果小王能夠為公司帶來新的訂單,公司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資為2000元。
如果三個月試用期小王沒有達到公司規定的業績,公司將不正式聘用小王。
法律條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析:不少用人單位習慣于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勞動合同,但這樣的后果將是該試用期勞動合同被視為一份未約定試用期的短期勞動合同。
一旦這樣,首先,試用期約定本身不合法;其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到期,將被認定為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再簽勞動合同將屬于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最后,用人單位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試用期本就是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種類和期限依法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用人單位無需單獨就該條款簽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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