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修訂要及時跟進社會變化和組織需求,以適應不同情況的發展和調整。如果您想了解更多關于規章制度的內容和實施方式,請參考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指南。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一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二
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三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四
2.傳染病疫情報告實行首診負責制,醫務人員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后,應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同時報告防保科。對于疑似傳染病病人,應及時進行訂正填寫傳染病訂正卡,并上報防保科。
3.門診醫師要認真、詳細、如實填寫門診日志,特別是病人診斷、住址、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15歲以下的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記載家長姓名、學校年級及班級。
4.檢驗科、放射科發現傳染病的陽性結果時,要詢問并登記病人的具體住址和電話號碼,及時報臨床首診醫師和防保科。
5.防保科根據傳染病報告要求,進行網絡直報或卡報市疾控中心,認真填寫傳染病登記簿和肺結核轉診登記簿,傳染病報告卡保存3年。
6.對于15歲以下急性弛緩性麻痹(afp)疾病病人應立即電話報告防保科,同時填寫傳染報告卡,記錄患兒家長姓名、住址、電話號碼。
7.報告時限:甲類和乙類甲管的傳染病在2小時內,乙類傳染病在6小時內,丙類傳染病在12小時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小時內報院辦和市衛生局。
8.日常診治過程中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暴發苗頭,應立即報告防保科,防保科核實后及時向市疾病中心或市衛生局。
9.對報告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傳染病流行和擴散的予以行政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責任。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五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為貫徹落實《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第80號令)和《湖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減少吸煙的危害,為廣大患者和職工創造良好的醫療環境,結合同濟醫院實際情況全面開展無煙醫療機構創建工作,同濟醫院特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學生醫務工作者應落實如下措施:
(一)至2011年底,醫院所有室內場所完全禁止吸煙,室外只能在吸煙點吸煙,并達到無煙單位標準。
(二)學生醫務工作者必須高度重視控煙工作,充分認識吸煙對國民健康素質的危害,努力創建無煙醫院。
(三)學生醫務工作者應帶頭不吸煙,吸煙者應努力戒煙。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區域和公共場所吸煙,學生醫務工作者在吸煙點吸煙不得穿工作服。
(四)學生醫務工作者均有勸阻吸煙的責任和義務,如發現在無煙區域吸煙者應及時勸阻,要將“吸煙危害健康”的科學知識有機的融入勸阻工作中。
(五)?學生醫務工作者要結合本職工作實際進行醫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在接診和查房過程中,要勸說病人戒煙,促使群眾養成文明、衛生的生活習慣。
(六)學生醫務工作者積極參加宣傳“吸煙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動,在“5.31世界無煙日”進行戒煙知識和健康教育宣傳活動。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六
第一條?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準、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七條? 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采光、照明、噪聲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采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的采光照明、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降低噪聲。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并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第二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復核手續的。
第三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其他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指為使房間或者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的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場所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者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危害公眾健康事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七
1、本院公共場所范圍包括院內地下室、食堂、門診部、住院部等。
2、嚴禁打架斗毆和辱罵他人,違者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3、凡酗酒鬧事、影響正常工作者,由保衛科采取強制措施,保障安全。對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并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4、嚴禁利用娛樂活動及其它手段進行聚眾賭博、播放淫穢錄像、傳抄黃色刊物,一經發現,即嚴加查處,對當事人給予治安罰款。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5、院內禁止玩火、打鳥、攀折花草樹木,不聽從勸阻、損壞公物者,按有關規定處罰(未成年員工子女由家長承擔)。隨時驅逐或扣殺非本院豢養的一切動物。
6、嚴禁在院內任何場所大聲喧嘩,起哄,打唿哨,擾亂公共秩序。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八
:門診日志基本項目齊全、登記完整,門診日志、傳染病報告卡作為歷史資料完整保存三年;接診醫生按照時限要求將“傳染病報告卡”信息電話報告鎮防保站疫情管理人員,做好電話記錄,傳染病報告卡一周內送到鎮防保站;對可疑甲類傳染病、暴發疫情或一周內發現相同癥狀3例及以上病例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報告;每月對疫情報告情況進行自查,漏報一例處罰責任人10元,每季度與鎮防保站核對一次疫情;懷疑是傳染病病人時,應告知病人立即到上級醫院就診,同時采取消毒、隔離措施;協助上級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和疫情控制工作;按時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培訓,全所人員每季度學習一次傳染病法律法規、防治知識和疫情報告管理規范等知識。
:制定實施預防接種年度工作計劃,定期參加例會和培訓;開展新生兒和流動兒童的摸底調查登記和報告工作,每月及時報告;發放接種通知單,預約下次接種時間;普及免疫規劃知識,宣傳疫苗接種后的正常反應及處理措施等知識;對尚未完成基礎免疫且連續通知兩次均未前去接種的'兒童,及時進行隨訪落實;開展疑似預防接種反應的監測和報告,配合做好兒童家長的安撫工作;開展預防接種健康促進、健康教育活動;定期向鎮衛生院報告預防接種工作實施情況,并提出改進建議。
:積極接受上級健康教育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培訓;開展社區衛生診斷,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轄區內健康教育活動;發放健康教育處方和其他宣傳材料;定期更換健康教育宣傳欄內容,播放健康科普宣傳片;組織開展居民健康咨詢活動和舉辦健康講座。
:及時準確填寫死亡推斷書,每月3日前報送上月的死亡推斷書;每例死亡個案均要進行登記,每月定期與村委進行漏報核對,發現漏報及時補報;嚴格管理死亡推斷書,妥善保管推斷書存根,保存期限3年。
:嚴格遵守基本技術操作規程,加強無菌觀念,堅持一人一針一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嚴格器械消毒液配比濃度,定期更換消毒液,并有更換記錄;敷料、壓舌板等均需高壓滅菌,做到一人一換一用;每天清潔消毒桌面、墻壁、地面,室內紫外線消毒,做好消毒記錄;醫療廢棄物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消毒銷毀,做好銷毀記錄。
:正常使用的門診日志、報表、通知書等要分類擺放整齊,加強管理;每項工作結束后所有資料及時歸檔存放;按照保存期限嚴格保存所有工作資料。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九
為進一步提高醫院對院內外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救援的質量和水平,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努力提供快速、有序、有效、安全的醫療急救服務,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結合醫院實際,現對應急管理作如下要求。
本文件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及醫院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醫院感染爆發流行、核素泄漏、重大醫療事故、水、電、醫療設施等的質量事故、水災、火災、臺風、地震、戰爭、動亂、恐怖事件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環境安全及正常醫療秩序的事件。
組長:卞立琴。
副組長:錢中林。
組員:孫衛國、衛金金、溫福敏、劉曉梅、李三超。
1.不定期召開應急管理小組會議,對醫院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并提出改進建議。
2.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援工作實行規范管理,做到常備不懈,及時有效。
3.對事發現場傷亡情況和事態發展作出快速、準確的評估,及時了解掌握事故的原因、特征、規律、醫療救援資源、地理交通狀況等信息。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
1、從事內鏡診療和內鏡清洗消毒工作的`醫務人員,應接受相關醫院感染管理知識培訓。
2、設診療區和清潔消毒區,保持室內清潔。
3、不同部位內鏡的診療應當分室進行。
4、工作人員清洗消毒內鏡時,應當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5、內鏡及附件的清洗、消毒或滅菌程序必須遵照國家2004版《內鏡清洗消毒技術規范》進行操作。
6、進行內窺鏡診療前需對病人做乙肝表面抗原(hbsag)過篩檢查,必要時進行抗-hbv、hcv、hiv過篩檢查。對hbsag陽性者或特殊感染和非特異結腸炎患者等應使用專用內鏡或安排在每日診療工作的最后。
7、每日診療工作結束,用75%乙醇對消毒后的內鏡各管道進行沖洗、干燥,儲存于專用潔凈柜內。對吸引瓶、吸引管、清洗槽、酶洗槽、沖洗槽進行清潔消毒。
8、每日診療工作前,必須對當日擬使用的消毒類內鏡進行再次消毒。采用2%戊二醛浸泡,消毒時間不少于20分鐘。
9、做好內鏡診療、清洗、消毒登記工作。
10、儲存柜每周清潔消毒一次。
11、每日監測使用消毒液的有效濃度并記錄,低于有效濃度立即更換。每日室內紫外線消毒。
12、每月一次對空氣、物表、工作人員手、戊二醛培養。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一
凡醫院工作所需勞保用品、采暖五金、電器設備、醫療器材、維修材料等物料采購,均適用此制度。
3.1后勤采購包括勞保用品、采暖五金、電器設備等非醫療用品的采購,含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的采購(執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與《辦公用品管理制度》)。
3.2依據各部門申報的采購計劃(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院領導審批)與后勤庫管核對庫存后集中進行采購。
3.3采購員必須充分掌握市場信息,收集市場物資情況,預測市場供應變化,為醫院物資采購提出合理化建議。
3.4采購工作必須做到堅持原則,掌握標準,執行制度,嚴格財經紀律,不允許有損公肥私的現象存在,做到無計劃不采購,質量規格不明不采購,價格不合理不采購。
3.5采購物資做到及時、準確、適用,嚴把質量關;避免盲目采購造成積壓浪費。
3.6對外加工訂貨,要對生產廠家及物資的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考察,將結果與使用單位協商,擇優訂貨。
3.7簽訂定購合同,必須注明供貨品種、規格、質量、價格、交貨時間、貨款交付方式、供貨方式、違約經濟責任等。
3.8凡購進一切公用物資,必須經庫房辦理驗收手續,庫房驗收時,應對數量、質量、規格等認真核查,做到發票與實物相符,并依據采購員采購發票辦理入庫手續,否則不予入庫。
4.1普通器械:根據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藥械科供應人員與科室協商制定品種、規格及數量基數。正常損耗交舊換新,由于任務變更等原因可增減基數。
4.2裝備性儀器設備:由各科室年終提出下年度新購進、更新計劃并填寫可行性報批表(包括品名、規格、數量、價格、產地、申報理由等),交藥械科匯總。萬元以上儀器裝備應附有技術論證報告(即從技術上說明購買該臺儀器及選定該廠產品的較詳細理由),報院醫療器械管理委員會(或藥械科)研究,提出傾向性意見,呈醫院總經理審批后實施。
4.3各科室制定基數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規律定期提出計劃交藥械科供應部門采購供應。
4.4裝備性儀器設備一般為合同訂貨,統一由藥械科對外訂購。合同應明確以下事項:。
4.4.1關健性指標,如質量、性能技術要求;。
4.4.2到貨不合要求應立即提出退換或索賠;。
4.4.3交貨期限,規定到期不交貨的賠償條件;。
4.4.4保修期限及培訓計劃;。
4.4.5付款方式等。
4.5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儀器設備需自行購買的,要經科室主任審查、簽字同意,向藥械科聲明后,并經醫院總經理同意,方可自行購買,購買后攜儀器實物到藥械科補辦驗收、出入庫等手續。
4.6所有醫療器械和儀器設備都由藥械科倉庫發放,各科室指派專人憑領物單領取。
4.7醫師個人使用的聽診器、叩診錘、音叉、檢眼鏡等,醫院正式醫師由科室主任或醫務部門批準,由藥械科供應部門一次性配備登記,易損部分以舊換新,調離本院或離開醫師崗位時應交回撤賬;實習生、進修生、研究生個人使用的器械,發給負責“三生”管理的人員保管,并保持適當基數,輪流使用。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二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和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和防治法實施細則》及《消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醫院成立院內感染控制委員會,全面領導院內感染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院內感染監控網,以醫院住院患者和工作人員為監測對象,統計住院患者感染率。
三、感染管理辦公室醫護人員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點科室工作,做空氣、物體表面、工作人員手的微生物學監測,督促檢查預防院內感染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院內感染漏報率的調查,督促病房如實登記院內感染病例,杜絕漏報。
五、分析評價監測資料,并及時向有關科室和人員反饋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種感染的危險因素,降低感染率,將院內感染率控制在10%以內。
六、經常與檢驗科細菌室保持聯系,了解微生物學的檢驗結果及抗生素耐藥等情況,為采取相應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七、加強院內感染管理的宣傳教育,宣傳院內感染監測工作的意義和監測知識,提高醫護人員的監控水平。
八、擬定全院各科室計劃并組織具體實施。
九、協調全院各科室的院內感染監控工作,提供業務技術指導和咨詢,推廣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劑。
十、對廣大醫務人員進行預防院內感染知識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做好有關消毒、隔離專業知識的技術指導工作。
病房感染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的有關規定。
2、在院感科的指導下配合做好各項監測,按要求報告醫院感染發病情況,對監測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3、患者安置原則應為:感染病人與非感染病人分開,同類感染病人相對集中,特殊感染病人單獨安置。
4、病室內應定時通風換氣,每周空氣消毒一次,地面應濕式清掃,遇污染時即刻消毒,每月大掃除一次。
5、病人床單、被套、枕套每周更換1-2次,枕芯、棉褥、床墊定期消毒。被血液,體液污染時,及時更換,并裝入紅色塑料袋,禁止在病房、走廊清點更換下來物品。
6、病床應濕式清掃,一床一套(巾),床頭柜應一桌一抹布,用后均需消毒。病人出院,轉科或死亡后,床單位須進行終末消毒處理。
7、彎盤、體溫計等用后立即消毒處理。
8、加強各類監護儀器設備,衛生材料等清潔與消毒管理。
9、一次性餐具、便器固定使用,保持清潔。
10、對傳染病患者及其用物按傳染病管理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消毒隔離和處理措施。
11、傳染性引流液、體液等標本需消毒后排入下水道。
12、治療室、配餐室、病室、廁所等應分別設置專用拖把,標記明確,分開清洗,懸掛晾干,定期消毒。
13、垃圾置塑料袋內,送定點站處理。
門診、急診感染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消毒隔離管理總則》有關規定。
2、一律使用一次性注射用品,用后由回收站統一回收。
3、病人用的所有用物都要進行相應的處理。
4、壓舌板采用一人一用一滅菌,用后統一由供應室回收。
5、建立日常清潔制度。
6、各診室要有流動水洗手設備。
7、門診各治療室均應有紫外線燈管,每天照射一次。
8、各科室桌、椅、床、地面、窗臺用清水擦拭每日一次,有污染時用500mg/l含氯制劑擦拭。
9、搶救室環境整潔,盡量控制陪客,減少室內污染,定時通風。
10、急診搶救室及平車、輪椅、診察床等應每日定時消毒,被血液、體液污染時應及時消毒處理,消毒劑用500mg/l含氯制劑。
11、急診搶救器材應在消毒滅菌的有效期內使用,一用一消毒或滅菌。
12、病人離開搶救室后,應及時進行終末消毒,以便應急。
13、門急診治療室、換藥室參照相應制度,觀察室參照病房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三
一條為加強醫院感染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保障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制定本規范。
二條根據國家和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醫院感染管理的法規、標準,擬定全院醫院感染控制規劃、工作計劃,組織制定醫院及各科室醫院感染管理規章制度,經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和評價。
三條負責全院各級各類人員預防、控制醫院感染知識與技能的培訓、考核。
四條負責進行醫院感染發病情況的監測,定期對醫院環境衛生學、消毒、滅菌效果進行監督、監測,及時匯總、分析監測結果,發現問題,制定控制措施,并督導實施。
五條對醫院發生的醫院感染流行、暴發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組織實施。
六條參與藥事管理委員會關于抗感染藥物應用的管理,協助擬定合理用藥的規章制度,并參與監督實施。
七條對購入消毒藥械、一次性使用醫療、衛生用品進行審核,對其儲存、使用及用后處理進行監督。
八條開展醫院感染的專題研究和講座。
九條及時向主管領導和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上報醫院感染控制的動態,并向全院通報。
xxx堰衛生院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四
4.感控風險評估制度。
5.多重耐藥菌感染預防與控制制度。
6.侵入性器械/操作相關感染防控制度。
7.感控培訓教育制度。
9.醫務人員感染性病原體職業暴露預防、處置及上報制度。
10.傳染病相關感染預防與控制制度。
1.醫院感染暴發應急處理預案。
2.醫院感染暴發應急處理流程。
1.醫務人員職業暴露應急處理預案。
2.乙肝職業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3.丙肝職業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4.梅毒職業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暴露處理方法與報告流程。
3.傳染病報告登記制度。
4.傳染病報告自檢自查制度。
6.結核病報告、轉診制度。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五
1、每天收集各臨床科室醫院感染病例報告,并及時分析、核對,每月總結匯總一次。
2、每月15—20日組織各科室監控人員進行重點區域、物品及消毒液的細菌培養檢測,并總結匯總一次。
3、每月一次對全院各科室進行醫院感染管理、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總結并反饋。
4、每季度一次對全院院內感染率、環境微生物監及細菌藥敏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以院內感染通報的形式進行反饋。
5、至少每年二次對全院各診療組進行抗菌藥物使用情況的調查,并進行總結反饋。
6、每年組織全院醫生、護士、工勤人員、新職工和進修實習人員進行醫院感染管理知識的培訓。
7、經常督促檢查醫院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廢物及消毒藥械的進購、儲存、使用管理及回收處理工作。
8、每年召開全院監控人員會議,布置監控計劃,加強業務培訓。
9、隨時關注醫院感染流行、暴發的跡象,及時調查、分析并采取相應措施。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六
1、醫院感染管理員會在院長或業務院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全院醫院感染控制規劃,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認真履行職責,建立建全醫院感染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醫院感染監測制度,消毒隔離制度,消毒藥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用品管理制度等。
4、對醫院感染管理科擬定的全院醫院感染工作計劃進行審定,對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進行評價考核。
5、定期召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會議,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事項,遇有緊急問題及時召開。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七
1.根據醫院總體目標、科室發展、新項目開展規劃,制定醫院年度進修計劃。
2.由進修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科室根據專業發展需要、個人表現等情況,擇優選拔,制定培訓目標和計劃,報科教部。
3.科教部匯總科室申請,按照重點學科、業務骨干優先的原則,審核上報申請材料,經業務院長批準后,作為年度計劃予以落實。
4.進修人員外出進修前到科教部、人力資源部備案,進修期間須遵守學習醫院的制度,服從管理。
5.外出進修人員必須按照進修計劃完成學習任務,不得擅自延長或提前結束進修時間。如遇特殊情況需改變進修時間,則需本人提出申請,報科室主任,科教部、醫院批準。
6.外出進修人員進修期間須遵守學習單位的`規章制度,按要求參加醫院的各項活動,服從管理。
7.外出進修人員應定期向科室匯報進修情況。
8.進修學習一年以上者,應寫出進修專業學術論文及返院后開展工作計劃,交科室和科教部,納入個人技術檔案。
9.進修結束時,進修人員要作出書面鑒定,經學習單位簽字,蓋章后,交科教部備案。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八
為確保醫院工作質量和正常工作秩序,強化醫院管理,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在員工中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以質量為核心”的服務宗旨,以經濟杜桿為手段,從嚴治院,充分調動全院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依據《醫院工作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上班后各科室人員應迅速就位,各司其職,不準聚集聊天或打電話聊天,不準披頭散發、化濃妝、涂指甲、穿拖鞋(b超室人員除外)、不準擅自離崗、脫崗、串崗、大聲喧嘩、談笑風生、看與醫療或本職工作無關的書刊、看電視、聽收音機、打游戲機、打瞌睡、做私事,不得在工作時間會客,更不準在診室、導診臺、倉庫、藥房、藥庫、收費處會客。
1、所有員工上下班實行打卡考勤制度,不得替代打卡,違者當事人雙方各罰款50元。因工作原因漏打,需領導簽字為證。無故漏打一次罰款10元。
2、病事假兩天以內(包括兩天)扣發假內工資,3—7天扣發假內工資及獎金。曠工一天扣發當月工資的30%,曠工兩天扣發當月工資的50%,兩天以上者給與辭退。
3、遲到、早退、脫崗10分鐘以內每次罰款5元,10分鐘以上每次罰款10元,超過半小時按曠工半天計算。
4、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在不影響科室正常工作的安排下可以補休,到月底未補休完的按每小時3元的加班費計算。
注:凡加班者必須由相關科室負責人簽字認可,否則無效。
(一)、診療制度
1、要樹立法治觀念,加強法律意識。
2、嚴格按照醫療技術規范進行操作,嚴格遵守消毒隔離制度、院內感染制度及無菌操作原則。
3、工作中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匯報,逐級上報,及時解決。
4、各科室負責人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5、建立健全醫療文書管理制度。病歷、處方書寫要規范,完成各種操作后當事人必須簽字。及時向有關科室、醫生、領導反應患者的`意見。
6、加強醫療安全意識及醫護法律法規的學習。
(二)、制度服務標準
1、全程導診制:為患者進行正確引導,協助患者進行掛號、交費、檢查、取藥等,指導患者辦理各種診療手續,提高就診效率,降低患者的時間和精神成本。
2、首問負責制:患者向醫院任意工作人員咨詢時,都要耐心解答。自己不能回答的要替患者詢問,直至患者得到滿意答復。
3、診療保密制:醫護人員要嚴格保守患者的診療秘密,實行一醫一患一室的就診模式。尊重患者的隱私。
4、知情選擇制: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權、選擇權,醫務人員要向患者進行詳細的解釋,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特殊操作。
5、診后隨訪制:定期對患者進行回訪,了解康復情況,對其進行康復指導。提高治愈率及康復速度。
員工有病有事需休班者,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病、事假半天,由本人填寫假條,經科室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離開。請病、事假一天以上,須經科室負責人及院長簽字批準后,方可離開。所有請假條必須統一交辦公室備案。不得打電話、帶口信請假。(特殊情況除外)
1、院例會
每周一次,定于每周五下午,各科室負責人參加。總結上周工作,同時布置下周工作。
2、全院職工會
每月一次,定于每月第一周的周一下午,全院職工參加。總結上月工作,同時布置下月工作。
全年每月經濟基本任務為23萬元(毛收入,其中含中西科12000元),完成基礎任務數,發給員工基本工資,超額完成部分按毛收入的2:8比例提成(醫院得80%;全院員工得20%),參與分配待年終進行核算,人員以算進不算出的辦法,即12月份在工作崗位者,可以參與分配提成,年初參與上班,但年終未在單位上班者,自然得不到提成,所有參與人員以實際上班天數計算提成(效益工資),提成以次年10月前計算發放。所有醫務人員試用期滿后,按各科室的收入情況進行提成。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十九
2、介紹信由院辦公室統一編號,存根由辦公室統一保管。一般情況不得帶空白介紹信外出,如遇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領導批準。
3、外借、摘抄、復制文件須經主管領導批準,由管理人員辦理手續。
4、印章由專人管理,不準隨身攜帶,用印須經領導批準,并登記。
5、保守國家機密,發現遺失文件、材料和泄密事件,要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追查、處理。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二十
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離不開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支持、信息化技術的不斷完善,使得計算機網絡得到了各行業的廣泛應用、醫院是我國最重要的基礎公共事業之一,對我國國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身體狀況的改善具有重要影響、因此,醫院在管理過程中,要善于利用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強化醫院各方面的管理,提高醫院的運行效率和醫療水平,使醫院管理模式逐漸走向體統化、規范化、科學化方向,為民眾帶來真正的福音。
計算機網絡系統。醫院管理。影響計算機網絡系統已滲透到各行各業,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也逐漸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計算機網絡系統應用于醫院管理中,能夠有效轉變醫院傳統、繁瑣、復雜的管理模式,提高醫院的管理效率、工作效率,對醫院醫療水平、服務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作用、醫院在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時,要遵循相關的應用原則,優化醫院管理環境,不斷完善、改進管理方式,提高醫院的醫療技術水平。
1、醫院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建設原則。
醫院管理中,應用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最主要的目標就是要實現醫院辦業務流程、辦公管理信息化,強化各項資源、信息的管理[1]、因此,醫院在計算機網絡化管理中,一定要保證信息系統的集成性、完整性,強化各項日常業務的操作管理,保證醫院系統數據更加準確、有效,能夠真實反映醫院業務的運作狀況,并將先進的醫療設備、醫學技術等資源進行集合管理,提高醫院資源又換配置效益,達到高效運作。
1、2可靠性、標準性原則。
在現代化醫院管理中,要保證信息系統的可靠性、標準性,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網絡系統,使系統內部的各項設備能在計算機網絡環境下得到穩定、可靠地運行,且能夠及時發現系統漏洞,及時修復、檢查醫院網絡安全,增強系統的可靠性、另外,計算機網絡系統還要能夠對各環節進行監視,對重要數據進行備份,并實現計算機網絡系統資源的共享性、開放性,使系統更加標準化。
以往醫院的各項信息管理,都是通過手工作業的方式來進行資料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得所提供的`各項醫療信息存在誤差、滯后,不能保證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加大了決策失誤率,導致醫院整體管理效率不高、使用計算機網絡系統,能夠有效提高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有效性、科學性,減輕了醫院管理者的工作難度,只需通過計算機瀏覽相關的信息就能夠掌握醫院整體的運營狀況、事故原因、管理缺陷等,有效提高決策科學性,工作安排合理性,可及時調整醫院運行狀態,針對性地解決問題[2]、另外,醫院管理運用計算機網絡系統,能夠提高信息錄入和統計的準確性、及時性、高效性,通過計算機自動生成的統計匯總,就能分析醫院各業務流程,避免了數據誤差的出現,有效減輕數據管理員的工作量,提高數據的可靠性。
2、1規范費用管理。
醫院的計算機系統計價,能夠提高醫院藥物劃價的準確性,規范藥物費用管理、在醫院的信息管理中,藥物管理人員只需將各藥物的價格輸入系統,再由藥品劃價人員依據處方調出藥物價格,并輸入藥物數量,計算機系統就會自動生產各項藥物費用,提高藥品劃價的準確率,避免一藥多價現象的發生、計算機網絡系統藥物劃價,能夠有效解決藥房部、門診部、住院部的藥用財務問題,提高藥物信息管理的效率,通過系統查詢就能顯示患者醫藥費的欠費問題,減少醫藥費糾紛,提高醫院對賬效率。
2、2規范醫療行為。
醫院管理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對各環節的醫療行為具有規范作用、當該項醫療信息、護理信息錄入計算機,并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任何信息便不能更改,這樣一來就形成了各部門的監督、制衡,防止不規范醫療行為的發生、另外,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規范各環節的醫療行為,還能夠有效督促醫療人員、護理人員按照相關工作流程規范自己的醫療行為,避免舞弊、亂收費用等現象的發生,提高醫療人員、護理人的工作效率。
2、3實現醫院全面建設。
醫院計算機網絡系統中的各項數據、資料對醫院的規劃、管理起著重要的作用,為臨床科研、醫護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據,有效減輕醫院管理工作人員的負擔,提高醫院的醫療水平、醫療科研水平[3]、此外,計算機網絡系統中的各項數據、資料是醫療業務流程、醫療質量控制的重要依據,能夠提高醫護人員的醫療水平,促進醫院全面、健康、穩定的發展。
3結語。
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對醫院進行管理,是實現醫院系統、科學、高效、規范管理的必然選擇、醫院的醫療經費、物資經費管理是一項極為復雜、繁瑣的工作,所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環節流通復雜,因此管理容易出現漏洞、而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就能夠對各醫療活動及時進行信息記錄,減少經費管理漏洞,保障各數據在計算機系統中的儲存、分類、統計、整理、分析等更加規范,并提高藥品管理的效率,實現醫院全面建設。
醫院公共管理制度(通用21篇)篇二十一
1、在科主任的領導下,積極認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全科工作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并有安全檢查記錄。
3、安全值班人員及時查看設備的安全情況,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向保衛科報告。
4、經常檢查滅火器的完好情況,使滅火器經常處于良好安全狀態。
5、嚴禁在工作場合吸煙、亂接電線。經常檢查電器線路的完好情況,如果有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報告電工房值班人員,及時處理或更換。
6、值班人員下班前認真檢查水、電、氣的關閉情況,關好門窗,確保室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