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民間擔保合同篇一
擔保人:
貸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用于 且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年/月)利率為 。(借款人到期未歸還本金的,逾期部分按照在本條約定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利率)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人選擇以下第 種還款方式:
1、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2、按 (月/季)結息,利息支付日為每 (月/季)末本清。
3、其他。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按照借款用途使用且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貸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二部分 擔保條款
第九條 擔保人: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愿以其擁有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擔保給貸款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第十條 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仲裁費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貸款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仲裁費用、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3、貸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費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貸款本金 %的違約金。
4、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
1、提交淮北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自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
(2)經 公證處公證后生效。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2、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 (簽字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或蓋章):
貸款人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民間擔保合同篇二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間抵押擔保借款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4、借款期限;
5、借款利率;
6、結息方式;
7、還款方式。
上述委托事項僅作為甲方在乙方辦理預約登記參考數,最終以甲方和貸款方自行協商、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條款為準。但借款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1、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
2、房屋所有權證;
5、用住房抵押擔保借款的,應盡可能提供兩套住房產權證明或第二住所證明。
甲方保證,上述資料合法、真實、有效。
1、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
2、房產評估;
3、辦理公證手續;
4、辦理房地產抵押合同;
5、辦理借款資金和他項權證的交接。
辦理上述手續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以相關部門的收款發票為準)。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項時(貸款方收到《他項權證》,甲方收到借款),甲方按借款額的3%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傭金。
五、借貸業務流程:
1、貸款方、借款方、抵押方,三方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書;
2、貸款方、借款方、抵押方,三方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3、貸款方、借款方、抵押方,三方到房產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4、貸款人領到《房地產他項權證》,借款人領到借款。
六、本合同在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項后自行終止。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有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_____
民間擔保合同篇三
擔保人:
出借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規定,本著平等、自愿、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用途:本合同項下之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下同)。
第三條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內的 利率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即 利率 %的四倍。
第五條 還款方式:借款到期時一次性還清全部本金。
1.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活動。
2.擔保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3、借款人或擔保人的資信出現危機,有可能導致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人的監督和檢查;
2.保證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動;
3.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時償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出借人的權利和義務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權按照約定行使擔保追索權。
第二部分 擔保條款
第九條 擔保人
為確保借款人正當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權并有權處分權的全部財產(含夫妻共同財產)擔保給出借人,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
擔保人保證:所擔保的自有財產滿足擔保條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約束。 但保人所承擔的擔保為連帶責任擔保。
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以及出借人實現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當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時,無論出借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它擔保,出借人均有權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下列情況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證明等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相應利息,可依法行使對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
2.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違約金,并承擔出借人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等)。
3.擔保人因隱瞞擔保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已擔保或者已出租等情況,或故意隱瞞其自身在簽訂本合同時已經不具備擔保能力的,而給出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出借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本合同項下的借條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實有效。合同自各方簽字后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后,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合同。
借款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出借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擔保人 (簽字、手印或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民間擔保合同篇四
1、明確擔保的性質。即明確是上述保證、抵押、質押中的哪一種,因為不同的擔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強弱、實現方式都有所不同,具體不同之處在下文中詳述。
2、明確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即與主借款合同相對應,是針對某一個借款合同債權的擔保,還是針對一段時間內某幾個借款合同債權的擔保,因為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可能會因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導致擔保合同的效力出現瑕疵,所以明確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權,使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對應起來,能夠減少在出現糾紛時,合同效力認定和擔保的債權數額認定上的麻煩。
3、明確擔保的范圍。此擔保的范圍與2中擔保的債權數額略有不同,因為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時,必然會出現一些必要的費用,甚至是違約金、訴訟費、律師費等的產生,都可以約定在擔保范圍之內。所以,明確擔保范圍,盡量將可能出現的合理合法的損失都約定在擔保的范圍之內,最大程度地實現擔保的作用,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1、確保保證人的主體適格。因為保證人以自己的資產信譽作為擔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機構、組織都是適格的保證人。《擔保法》對此有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未取得企業法人書面授權的分支機構等,不得為保證人。
2、明確保證方式。保證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即除特別情形外,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另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只要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上述描述可以看出,連帶責任保證對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擔保更強也更有選擇的余地,所以應盡量爭取在合同中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或者在合同中不約定保證方式,在爭訟時,法院也會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的。所以,債權人盡量不要在保證合同中將保證方式約定為一般保證,為自己實現債權增加麻煩。
3、明確保證期間。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否則以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計算。《擔保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是一般保證的,應在保證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是連帶責任保證的,應在保證期間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所以,債權人應當十分注意保證期間的時間節點。
1、確保抵押人是抵押財產的真實所有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財產的相關權屬登記證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該財產的所有人,該財產是否有其他的權利瑕疵,譬如是否設立過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間的權利爭議等。
2、確保抵押物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對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種類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此不再詳述。
3、爭取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對于《擔保法》第四十二天規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向相關部門進行抵押登記,抵押合同才生效。對于其他財產作為抵押物的,無此強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建議盡量爭取辦理抵押物登記,只有登記才有公示效力,能夠對抗第三人,并且能夠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的情況下,確保一定程度的受償優先權,最大程度地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4、明確抵押物是否辦理保險。為防止抵押物滅失的帶來的損失,應當辦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為抵押權人。
5、明確辦理抵押及其他相關手續所產生的費用的承擔問題。因抵押登記產生的費用、因財產評估鑒定所產生的費用、因抵押財產保險所產生的費用等等,都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加以明確。
6、保底條款。在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項權利或與他人的權利爭議,導致抵押權人損失的,由抵押人賠償損失;并明確在抵押物處分所得價款不足以抵償所欠債務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擔相應的清償責任等。
質押也是以特定的財產作為擔保,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其與抵押相比區別在于質押物是動產或財產權利,且需要轉移占有,即需要將質押物交付于質押權人。質押形式在民間借貸中不常見,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質押物的交付為生效要件,特殊的財產權利質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財產權利作為質押物的,需要向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生效。
擔保合同其實質還是一份民事合同,約束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行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細節外,其他如送達條款等需要在合同訂立時注意的細節問題同樣適用。